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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 )劳社监理字[ ]第号
被行政处理单位(人):
经查实,你单位以下行为:违反了根据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公章
年月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汕金人社监字〔〕第014号
被处理单位(个人): 罗志文(个体户)
地 址(住所): 岐山街道沟湖中街三巷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清兰、罗志文(实际经营者) 电话:
(案由) 曾继真等四人于7月15日起向我局投诉罗志文拖欠工资共23000元
(认定的事实) 罗志文拖欠曾继真等四人从11月至207月份工资共23000元。
上述事实有:1、实际经营者罗志文确认的工资欠条; 2、投诉人的投诉书内容
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
根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 的 规定 , 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责令实际经营者罗志文支付曾继真等四人的工资共23000元。
你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年 1月 8 日
(局公章)
检 民行立[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我院申诉。我院决定立案审查。
年 月 日
(院印)
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某一民事、行政案件决定立案审查,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单页,制作份数由决定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根据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数量确定,存入检察附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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