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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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篇1:如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如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结构

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决定书的开始部分,包括决定书的名称、决定书的发文字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第二部分,即决定书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陈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复议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决定的内容等。

3、第三部分,即决定书的尾部,包括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决定书的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的名称及复议机关的盖章等。

以下分别对各部分的撰写制作规范加以说明。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部分撰写规范

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复决〔〕1号。

3、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证的号码均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况。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以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为准,有曾用名的应写明曾用名的情况。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其名称应以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为准。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而申请复议的或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名称的全称,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申请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称)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称)的,应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译名,可注明该译名)。

(2)当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明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请人的法定地址为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被申请人所在地地址。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写明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第三人间的身份关系,法定代理人应为申请人、第三人的监护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申请人、第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其负责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

被申请人以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复议的,应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列明。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案件程序陈述

案件程序陈述应写明案由、立案审查、审理、结案等程序环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的,在被申请人答复部分陈述,在程序环节上不予表述。

申请人如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复议的在案由部分写明:申请人因××××××一事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如进行了听证程序的还应写明本机关于×年×月×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议过程中如有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情况的,还应给予相应的陈述。

(四)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的叙述

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统一表述为申请人称:

如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简短明确的应原文引用。

如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冗长繁琐,应全面、准确归纳概括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及其请求,应力求准确真实地反映申请人的原意。

如申请人是口头申请复议的,应根据复议机关制作的口头申请复议笔录的内容书写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及其请求。

(五)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的叙述

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统一表述为被申请人答复称:

如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简短明确的应原文引用。

如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冗长繁琐,应全面、准确归纳概括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应力求准确真实的反映被申请人答复的原意。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的,本部分统一表述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两个以上被申请人分别进行答辩的,应加上被申请人名称,如被申请人×××答复称,分别予以叙述。

如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并提交书面意见的,统一表述为第三人称,原文引用或准确归纳概括第三人述称的内容。

如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等反馈意见的,写明申请人(第三人)经查阅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后认为。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陈述中的称谓应统一,将“我”、“他”、“我机关”等改成“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如当事人的书面陈述中有文字、语法错误的,在引述中应加以更正。

(六)复议机关认定事实部分的撰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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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复议决定书写作要求

6.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7.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何制作

8.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结构

9.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

篇2: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结构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结构

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决定书的开始部分,包括决定书的名称、决定书的发文字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第二部分,即决定书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陈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复议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决定的内容等。

3、第三部分,即决定书的尾部,包括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决定书的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的名称及复议机关的盖章等。

以下分别对各部分的撰写制作规范加以说明。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部分撰写规范

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复决〔2006〕1号。

3、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证的号码均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况。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以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为准,有曾用名的应写明曾用名的情况。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其名称应以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为准。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而申请复议的或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名称的全称,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申请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称)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称)的,应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译名,可注明该译名)。

(2)当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明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请人的法定地址为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被申请人所在地地址。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写明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第三人间的身份关系,法定代理人应为申请人、第三人的监护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申请人、第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其负责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

被申请人以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复议的,应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列明。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案件程序陈述

案件程序陈述应写明案由、立案审查、审理、结案等程序环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的,在被申请人答复部分陈述,在程序环节上不予表述。

申请人如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复议的在案由部分写明:申请人因××××××一事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如进行了听证程序的还应写明本机关于×年×月×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议过程中如有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情况的,还应给予相应的陈述。

(四)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的叙述

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统一表述为申请人称:

如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简短明确的应原文引用。

如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冗长繁琐,应全面、准确归纳概括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及其请求,应力求准确真实地反映申请人的原意。

如申请人是口头申请复议的,应根据复议机关制作的口头申请复议笔录的.内容书写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及其请求。

(五)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的叙述

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统一表述为被申请人答复称:

如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简短明确的应原文引用。

如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冗长繁琐,应全面、准确归纳概括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应力求准确真实的反映被申请人答复的原意。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的,本部分统一表述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两个以上被申请人分别进行答辩的,应加上被申请人名称,如被申请人×××答复称,分别予以叙述。

如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并提交书面意见的,统一表述为第三人称,原文引用或准确归纳概括第三人述称的内容。

如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等反馈意见的,写明申请人(第三人)经查阅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后认为。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陈述中的称谓应统一,将“我”、“他”、“我机关”等改成“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如当事人的书面陈述中有文字、语法错误的,在引述中应加以更正。

(六)复议机关认定事实部分的撰写规范

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统一表述为经查:而且表述经查事实应清楚明晰。

复议机关应简明扼要地阐述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归纳或原文引用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的,认定事实部分表述为:本机关于×年×月×日对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一案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在查明部分表述为:申请人因××××××一事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

另查:…………(复议机关认定的另一层次的事实)。

(七)复议机关意见的撰写制作规范

复议机关的意见统一表述为本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的意见应以认定的事实为根据,一般包括对案件中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内容等方面内容。复议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阐明被申请人对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享有法定职权或应否履行该法定职责,然后根据相关的实体法律及程序法律规范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价,对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结论,即依法应予维持(撤销、变更等)。复议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复议理由作出回应,说明依法予以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增强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撰写规范

行政复议决定书正文的最后部分是“决定”的内容,该部分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故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1、维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决定:

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Ⅱ.如撤销后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分项列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或写按照××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Ⅲ.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确认违法的决定:

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Ⅱ.如确认违法后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分项列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或写按照××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责令履行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应写明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内容)。

5、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写明决定变更内容)。

(九)行政复议决定书尾部的撰写规范

复议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统一表述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决定书的成文日期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成文日期之上标明发文机关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

(十)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文字、数字、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正文部分的文字应规范化、书面化,使用法言法语,避免使用不规范的、口语化的用语以及俗称俗语等,原文引用有关证据材料则不受上述限制。

正文中需多次重复引用字数较多的词汇时,可使用简称,但在首次引用时需写明全称并注明(下文简称为××)。

正文需分点阐述的,其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次为“一、”,第二层次为“(一)”(括号内外不加顿号或其他标点),第三层次为“⒈”,第四层次为“(1)”(括号内外不加顿号或其他标点),正文中各点文字较短而无需使用句号且各点联系较紧的,各点后使用“;”。但法律条文的援引适用为第×条第×款,第×项第×目的表述以法律条文上的表述序号为准。

正文涉及数字的,除发文日期、援引法律条文的条、款、项、目的序数、起诉期限及责令被申请人的履行期限应写成中文以示严肃外,其余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数字在千位以上的,每隔三位数加“,”(以半角输入),如1,123,456.78。时间需以数字表述的,也以阿拉伯数字表述,年份数字应以四位数表述,如4月1日,但原文引用有关证据材料不受上述限制。

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的文字、数字、标点符号使用参照上述规范执行。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排版、印制、装订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在首页顶端以“2号小标宋字体”分两行居中书写,上行为:深圳市 人 民 政 府(中间空1个字符);下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粗)。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发文字号在标题下空1行以“3号仿宋字体”居右书写。

在发文字号下空1行空两格左对齐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列明事项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用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书写,其他列明事项以3号仿宋字体书写,列明事项后用“:”,列明事项的内容以3号仿宋字体书写,一行不够书写时可列两行,但需保持各行内词汇的完整,次行首字与上行冒号后首字对齐。

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书写完毕后下空1行空两格以3号仿宋字体书写复议决定书的正文及尾部部分。其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第三人)经查阅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后认为、第三人称、经查、另查、本机关认为以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书写。正文部分每个自然段首行行首左空两个字符,回行顶格,但阿拉伯数字、年份数字中间不能回行。

复议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部分书写完毕后下空3行右空3个字符书写发文机关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发文机关名称下写复议决定书的成文日期。

在成文日期上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印章须端正、居中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印章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之上,印章用红色。页与页之间加盖“骑缝章”,印章用红色。

全文涉及英文或英文字母的,应按照英文的书写习惯书写,但应以3号仿宋字体输入。

全文用纸为A4纸,一般每个页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双面排版印刷。从首页至尾页编页码并于每页底居中套正。字符间距为标准值,行间距为固定值29至32磅。尾页无正文的,不得书写此页无正文,而应通过调整字符间距或行间距将正文延至下一页。决定书左侧装订,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的各1/4处。

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的排版、印制、装订参照上述规范执行。

篇3: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结构

发文字号下空一行顶格以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写明被申请人的全称,尾部参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予以列明。

1、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2、发文字号为:深府复停〔 〕 号

3、正文写明停止执行的事由、法律依据,停止执行的时间等:

申请人×××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如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正文表述为:

申请人×××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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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结构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参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予以列明。

1、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2、发文字号为:深府复不〔 〕 号。

3、正文由事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据、决定的内容组成:

申请人以不服××××(机关名称)作出的第×号(注明发文字号)的×××××(注明文件名称)为由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写明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应写明全称)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5: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男,1972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身份证号码:33032519720803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XX,系中共党员。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申请人:XX,男,1958年4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身份证号码:33030219580401xxx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XX。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申请人:郑小策,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519770822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现在XX,在温州火车站开手机店。

申请人:XX,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550110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XX,工作单位:温州美玲毛纺织品店。

申请人:XX,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701117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路46号,现住址:XX。工作单位:白象镇连敏机械加工厂。

申请人:XX,男,196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670209xxxx,汉族,高中文化,XX,工作单位:温州市天铭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XX,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119671101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现住址:XX室,工作单位:兴兴隆建筑材料出租店。

被申请人:瑞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局长

单位地址:瑞安市安阳大厦15楼 联系电话:65839857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处理。

一、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称:

申请人所占用的地是荒地,并非是农用地或林地,瑞安市林业局作出认定为林地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8年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2008〕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瑞安市林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超越了它的职权范围,应属无效,要求重新鉴定土地的性质。

二、被申请人于1月20日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辩状称:

1、申请人建造别墅所占用的地块,位于金川乡雪尖山下村第8、9小班地(瑞安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第8小班为材用竹林,第9小班为松树。

2、根据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都反映建造别墅的地块原来大部分为竹林、松树,小部分是种植蕃薯,申请人对此都无异议。

3、根据瑞安市1982年发放的山林权证资料,该地块已发放山林所有权证,证号为瑞山权字第100315号,坐落地名为大路脚毛竹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金川乡雪尖山下村所建造别墅的地块属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被申请人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和依据:①瑞安市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瑞刑初字162号)一份。②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一份。③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六份。④山林所有权证(瑞山权字第100315号)一份。⑤瑞安市公安局询问笔录65页。⑥林业行政案件事项审批表一份。⑦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瑞安市林业局)一份。⑧违章占用林地位置图(瑞安市林业局)一份。⑨现场照片3张。⑩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一份。⑪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瑞林听证告知〔2008〕第〔12〕号)一份。⑫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林罚书字〔2008〕第〔12〕号)一份。

三、经审查

(一)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以下认定

(1)证据①、④、⑤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明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采信。

(2)证据⑦、⑧为本次行政复议的关键,本机关对证据中所提的内容多次进行调查取证,最终予以采信。

四、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在金川乡雪尖山下村林地上建造七幢别墅及配套设施属非法建筑,瑞安市人民法院已认定XX,XX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予以刑罚,但林地的行政处罚权在林业部门。基于以上事实,瑞安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瑞安市林业局2008年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2008〕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篇6: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

申请人:兰xx,男,xxx年11月4日生,汉族,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xxx市司法局家属楼。

被申请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胡xx,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于xxx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十司罚决字[xxxx]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该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的母亲在医院非正常死亡后,是亲属亲友自发赶到医院,而与医生发生了一些争执,申请人只是在场,并且还劝阻亲属哄闹,没有将谁打伤、抓伤(系亲属所为)。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律师法》对律师在非执业活动中的行为无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仅有权处罚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的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而无权对律师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三、处罚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被申请人先将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扣押,7个多月后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先处罚后调查”。四、处罚过重和显失公平、公正。申请人最终积极挽回影响,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过重。对于相类似的事件,有的以行业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却对申请人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公。由于申请人与某些领导发生了争执,所以在申请人的处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报私仇之嫌。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xx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及申请人本人向xxx市政法委张副书记写出的《关于“xxx”事件的认识》都显示了申请人及其家人殴打他人致伤的事实。申请人到xxx司法局办公室纠缠,大吵大闹之事其本人也是认可的。二、处罚合法,处罚得当、公平公正,不存在处罚过重。申请人在对待医患矛盾问题上,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处理,并造成他人受伤;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绪失控,言语过激,影响了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处罚适当、公平公正,不存在处罚过重。申请人是在xxx市局言语过激,被申请人在处理此事时未与申请人发生争执,不存在公报私仇。三、处罚程序合法。xxx市司法局收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是用于年检,后因投诉而暂缓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处罚后调查”。 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其提出异议的理由于法无据,请求依法维持十司罚决字[xxxx]第l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xxxx年8月上旬,被申请人接到xxx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反映申请人纠集他人殴打该院医务人员,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情况的投诉后,随即派员与xxx市司法局展开联合调查。经调查发现,xxxx年8月7日下午,申请人的母亲在xxx市人民医院心内科住院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及其亲属和该科医生发生冲突并要求院方赔偿,警方介入后平息了事态。8月8日上午,申请人及其亲属到医院找院方解决时,遇见xxx市人民医院心内科医生许云帆,质问许为何将人医治死亡并将其打伤。随后,申请人的亲属跑到12楼将正在查房的医生王锐打伤。其他医务人员见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处于瘫痪状态。院方再次报警。在双方协商处理善后时,又和副院长徐丹生发生冲突将其抓伤,由在场公安人员平息了事态。调查期间,xxx市司法局对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暂缓年检,申请人到xxx市司法局领导办公室索要执业证未果,在局领导办公室大吵大闹,言语过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身为执业律师,应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对待医患矛盾问题上,采取不正当方式处理,并造成他人受伤,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绪失控,言语过激,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拟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xxx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xxxx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xxxx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十司罚决字[xxxx]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xx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将此案立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xxxx年1月1 7日,在xxx市政法委领导的主持下,申请人与受伤医生许云帆、王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代表其亲属向受伤医生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及其它损失共计2 l 00余元,目前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许云帆、王锐、徐丹生的控诉材料、xx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申请人书写的《关于“xxx”事件的认识》、xx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兰xx等人扰乱单位秩序及殴打他人一案的调查处理情况》及调查笔录、xxx司法局《调查报告》、xx市司法局《调查报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许云帆、王锐、徐丹生医务人员的控诉材料、xx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和申请人本人书写的《关于“xxx”事件的认识》。《调解协议书》是xxx市公安机关专门针对案件进行调查后所做,且得到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其关于申请人参与打伤相关医务人员事实认定与《关于“xxx”事件的认识》及相关医务人员的控诉材料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参与打伤医务人员的违法事实。二、依据xxx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 “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三、xxx市局收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是用于年检,后因案件调查需要决定暂缓年检,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四、本案系因医患纠纷引发,申请人作为执业律师,采取不当方式处理,参与打伤医务人员,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根据xxx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十司罚决字[xxxx]1号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知识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结构

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决定书的开始部分,包括决定书的名称、决定书的发文字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第二部分,即决定书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陈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复议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决定的内容等。

3、第三部分,即决定书的尾部,包括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决定书的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的名称及复议机关的盖章等。

以下分别对各部分的撰写制作规范加以说明。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部分撰写规范

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复决〔xxxx〕1号。

3、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证的号码均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况。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以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为准,有曾用名的应写明曾用名的情况。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其名称应以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为准。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而申请复议的或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名称的全称,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申请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称)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称)的,应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译名,可注明该译名)。

(2)当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明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请人的法定地址为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被申请人所在地地址。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写明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第三人间的身份关系,法定代理人应为申请人、第三人的监护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申请人、第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其负责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

被申请人以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复议的,应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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