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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有哪些?
为了正确合理使用机械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更好的完成企业施工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必须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机械。
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门训练,方可上岗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起吊指挥、挂钩作业人员、电梯驾驶等)必须按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监察局的要求培训和考试,取得省、市安全生产监察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按归家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审证。
实习操作人员必须有实习证,在师傅的指挥下,才能操作机械设备。
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设备,
新购或改装的大型施工设备应有公司设备科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作,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都必须做标志、挂牌。
经过打修理的设备,应该由有关部门验收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机械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岗位责任制。
有单独机械操作者,改人员为机械使用负责人。
多班作业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如塔吊、升降机),应任命一名为机长,其余为组员。
班组共同使用的机械以及一些不宜固定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应将这类设备编为一组,任命一名为机组长,对机组内所有设备负责。
机长及机组长是机组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负责本机组设备的所有活动。
在交班时,机组负责人应及时、认真的填写机械设备运行记录。
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员、机修员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应按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进行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
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遇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打雷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使用。
机械设备转运过程中,一定要进行中修、保养,更换已坏损的部件,紧固螺钉,加润滑油,脱漆严重的要重新油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 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 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 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 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 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档围拦,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 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 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使用“三定”制度有哪些?
凡需持证操作的设备必须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
中型机械一班制时,采用一人一机此人称机长或操作负责人。
大型多班多人作业的机械,由机长主管,其余为操作保管人。
中小型机械采用一人多机,要挂牌以示管理范围,无法固定人员的多用途及附属性机械应由班组长或指定具体负责人员进行管理,
为保证机长和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以及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和保养,要做到:
一般机械的主管司机(负责人)由项目经理部任命。
重点设备的司机长由由使用单位提出人选,报公司审批后正式任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机长(负责人)一经任命不能轻易调动,如需调动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1 目的:机械安全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在机械寿命的全过程中,采取各种形式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消除一切使机械遭到损坏、使人身健康与安全受到威胁、使环境遭到污染的因素或现象,避免机械事故发生,实现安全施工生产。
2 适用范围
2.1 机械安全管理贯彻于机械管理的全过程。
2.2 从选购开始就要注意机械的安全设计是否先进,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防护标准的高低,并把在用机械的使用情况反馈给设计、制造单位。
2.3 机械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公司、各项目工地、各施工处必须建立机械管理网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2.4 加强机械正确使用、安全运行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本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注意机械本身及机械化施工的安全。特别要重视安全装置的检查与使用。
2.4.1 保养和修理时既要消除机械故障、恢复机械性能,保证机械使用安全,又要注意保养和修理作业中的安全。
2.4.2 保管和运输中要注意不使机械受到损伤、产生故障,引起不安全因素;不使机械备品配件、附属装置和油料损坏或变质。
3 管理的内容
3.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械的安全指标应列入企业经理的任期目标,企业经理是企业机械的总负责人,是“第一安全员”,要对企业的机械安全负全责。
机械安全责任制的双落实:一是组织落实,要有施工生产的安全机构,既管施工生产的安全,又要管机械的安全。机务部门也要有人专管机械的安全;二要内容落实,安全管理的内容和责任要落实到各项制度中,落实到每个人头上,落实到施工生产的实践活动中。
3.2 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对于机械化施工中的重大吊装方案,重要机械拆装方案,大型机械的转运、改造方案,特大、特重物件的运输,危险地段的施工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机械安全运行的影响等等,都要编制安全施工、安全运行的技术措施,以确保施工、生产和机械的安全。对机械应按要求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以加强和提高机械的安全防护能力。在机械修理、保养中要制定安全作业技术措施,保障人身和机械安全。
3.3 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3.1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超载、超重、超压、超速使用机械,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3.3.2 听从施工人员指挥,正确操作机械。对违反机械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3.3.3 保持机械、工具和工作场所的整齐清洁。从事危险作业的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3.3.4 随时注意机械的仪表指示、起吊信号和公路标志等,认真做好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
3.3.5 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具。
3.3.6 严格电气设备的使用,非本机人员不得启动开关,不使用不合要求的熔丝,离开岗位时应切断电源,发生问题时,应请电工处理。
3.3.7 作业场地的地面和周围环境应能保证机械安全工作,进入施工地点的道路应能保证机械安全通过,必要时应加以修整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3.8 与安监部密切配合,每天关心天气预报,尤其在沿海大风季节及时作好防风措施,提高吊机抗风能力;
3.4 对各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训练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可独立操作。在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中都应有机械安全教育的内容。
3.5认真搞好机械安全检查活动
3.5.1 机械本身的故障和安全装置的检查,主要是消除机械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3.5.2 机械安全施工生产检查,主要是检查施工条件、施工方案、措施是否能确保机械安全施工生产;
3.5.3 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坚持推行定期检查与非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检查、信息反馈、隐患消除、质量认可,必须有书面记录,形成闭环管理。
3.6 从严抓安全,发生机械设备事故时,做到“三不放过”,处罚要严,反之对在事故预防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做到赏罚分明,安全责任与经济责任挂钩。
3.7 按规定抓好机械设备的前期管理,机械从选购开始,就要注意机械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安全装置是否完善、可靠,防护标准的高低,并将在用同机型的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设计、制造单位,必要时派人进行监造。
3.8 加强机械设备各类机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机务人员的思想和技术业务素质,培养合格的管理、技术、操作、维修、保养人才;
3.9 锅炉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其他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有关规程、制度执行。
1. 建立安全设施档案,正确记载安全设施原始记录、运转、检测、检验、维修等情况。
2. 重要安全设施要有专管人员,并加强日常监护,保证安全设施完好。
3. 按国家规定,每年安全设施投入按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的20%,用于安全设施资金的投入。
4. 对设备的安全设施要依据“四有四必”的原则,达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坑必有盖的要求。
5. 安全阀应灵敏、可靠,且每年应校验一次。
6. 防爆片应有资质单位制造,并有产品合格证。
7. 压力表应符合安装使用要求,确保正确性,每半年校验一次。
8. 液位计应保持清晰、易见,有防止破损的保护罩。
9. 安全设施发现有不完好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10. 温度、警示、警报、联锁各类电器、仪表等,要处于可靠运行状态。
1. 目的
为加强设备的管理,安全、合理、有效地发挥设备效能,做到正确使用设备,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三车间(焙烧车间)
3. 设备管理
3.1 生产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车间办理生产设备领用手续,建立《设备管理台账》。
3.2 车间根据设备性能、参数、技术要求等编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3.3 车间应根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设备性质等,逐台编制《设备管理责任卡》,明确管理、操作、维护、保养、巡检、润滑责任人。
3.4 编制《设备管理规定》、《设备点、巡检管理规定》、《设备检修管理规定》、《设备润滑管理规定》并审核、实施。
4. 设备操作
4.1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理论、实践培训,并通过现场考核,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4.2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4.3 设备操作人员应掌握关于设备的“三好”、“四会”, “三好”、“四会”指的是: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4.4 设备开机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符合开机条件后,通知相关岗位,方可启动设备。
4.5 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严重故障,并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操作,立即上报,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4.6 操作人员不得将私人物品放置于设备上;严禁将配电柜作为储藏室,摆放擦机布、工具、水杯、手套等物品。
4.7 设备正常运行时,不允许有配电柜、控制柜、或分线盒敞开(除非因设备散热需要)。
4.8 设备正常运行时,操作人员严禁擅自离开岗位。确需离开时,必须提前通知相关岗位、当班班长,暂停设备运行。
4.9 班前、班后由操作工人认真检查设备,擦拭各个部位,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
及时消除各种泄漏现象;班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填报《设备检修申请单》,并配合检修人员
排除故障,并认真做好交班记录。
4.10 交接班时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设备运转的异常情况、原有缺陷变化、运行参数的变化、故障及处理情况等。
4.11 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操作本机。
5. 维护保养
5.1 日常保养
5.1.1 设备保养责任人、当班操作工负责日常保养工作。
5.1.2 设备现场卫生清洁、清扫,无杂物、无垃圾,物料、工器具符合现场管理规定之要求。
5.1.3 设备见本色,表面无油污、无灰尘,操作面板上的各按钮完好无损,功能正常。
5.1.4 设备各工艺介质管路无跑、冒、滴、漏;设备本体无锈蚀、无外表磨损等现象。
5.2 维护
5.2.1 加强对备品备件管理,参照《备品备件管理规定》执行。
5.2.2 加强对设备点巡检管理,参照《设备点、巡检管理规定》执行。
5.2.3 加强对设备润滑管理,参照《设备润滑管理规定》执行。
5.2.4 加强对设备各类检修的管理,参照《设备检修管理规定》执行。
6. 本管理规定若与上级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条款执行。
净化装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抓好车间的净化装修工程,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如下:
1、施工现场的'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图纸设计进行施工,施工所用的材料必须按照合同要求,严禁使用伪劣不合格产品,按照规范保质、保量搞好净化车间的装修。
2、应该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使施工人员懂得安全施工的重要性,从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施工现场应该注意火灾事故、触电事故、高空坠落事故,各单位要把安全工作做到实处,灭火器、保险带以及个人安全防护的安全措施必须到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特别是电焊工、电工,必须持证上岗,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各施工单位做出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备案),使净化装修工程按期完成。
4、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安装技术夹层上的管道和设备,尽量避免顶板安装以后再进行踩踏,造成顶板的破坏。
5、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图纸所设计的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不科学、不美观,或者相互有障碍,应及时与甲方沟通,经研究、协商后进行合理变更。
6、各施工单位要互相配合,协作施工,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好已经安装的设备、管道、门窗、彩钢板等,各单位互相监督,谁损坏谁负责,如果没有发现是谁损坏的,由分项的施工方自己负责修复。彩钢板安装后,各单位在彩钢板上开眼安装管道必须保证准确无误,如果施工错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错误方负责。
7、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互相监督度文明施工行为,搞好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施工垃圾、生活垃圾,一定要集中处理,严禁乱扔、乱放.严禁随地大小便,特别是顶棚上,坚决不允许小便、乱扔垃圾,如有发现罚款100元,严禁酗酒、打架、偷盗。各单位要互相监督,一定要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分公司为了工程建设的需要,方便施工单位,向供电公司申请临时用电,经**供电公司批复安装了**630KVA临时施工用变压器和一台630KVA箱式变压器,现已向各施工单位供电。为了贯彻国家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杜绝触电和电气设备火灾发生,促进工程建设按期顺利完成,暂定本规定。
一、施工单位需要施工电源,须向工程管理部提出用电申请,用电申请中注明需用电源功率KW或容量KVA,三相负荷功率KW或容量KVA,单相电源功率KW或容量KVA.
二、用电申请由工程部审批,并提出安全技术要求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
三、***分公司负责抄写总的计量装置和箱式变产生电量,施工变产生电量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计量。电费结算统一由***分公司负责向城东供电公司缴纳,***分公司负责缴纳箱式变产生的电费;施工变产生的电费由承包单位缴纳,新能源分公司计划合同部从工程款内扣除。
四、临时用电架空线路用绝缘良好的导线架设,导线间距在0.5m以上,并固定绝缘子上(如用绝缘良好的动力电缆架设,可直接固定在电杆上)。
五、临时用电线路如用动力电缆直接敷设,应埋深0.6m――1m,并在电缆下部放入细沙,电缆上部用砖或硬质板盖住后回填土,地面注明电缆走向标记。
六、施工用电单位在施工现场(架空线路式电缆末端)装好配电箱,要在箱内装设漏电保护开关,配电箱有防水防尘措施。
七、施工用电单位现场配电箱内空气开关电流整定值必须小于供电总配电箱内空气开关整定电流,用电现场出现短路或过负荷故障时,现场配电箱的空气开关动作,切断故障线路,严禁越级跳闸。
八、现场配电箱或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开关箱的.中心与地面垂直距离在1.4――1.6m,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
九、配电箱或开关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等不合格的产品。
十、施工用电单位架好或铺设好施工电源线路,并由工程部电管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在电管人员的监护指导下接到总电源配电箱空气开关上。
十一、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按钮试验一次,跳闸不正常的严禁继续使用。
十二、施工用电单位未经工程部电管人员的审批许可,严禁私自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接电。
十三、电动工具、电动机等外壳必须可靠接保护零线,保护零线不允许有中间接头。
十四、用电单位不得随意移动线路,如确定施工需要移动线路,要及时向电管人员报告并征得电管人员同意后,方可移动线路。
十五、未尽之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工现场临时电源管理规范》的有关章节执行。
管理区域划分示意图
********分公司
为贯彻节能减排、勤俭节约、安全使用原则,切实加强我司办公室空调用电管理,更好地为广大职工带给良好的办公环境,确保我公司空调安全运行,现制定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办公室在使用空调时根据气象台温度预报结果,在夏季室外最高气温到达33度以上,方可开启空调。一般状况下不准开启空调。
第二,使用空调时,应先关掉门窗,不能在开空调的室内吸烟,如需通风换气要先关掉空调。下班要提前15分钟关掉空调,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时,要关掉空调,以便节能和保证减排效果。
第三,由于空调的使用和开启不当,造成空调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追究使用者职责。
第四,为做到节能降耗,要求夏季空调设置在26度以上,以免空调长时间工作,压缩机发热,发烫,影响正常使用。
第五,空调施行“专人负责制”,行政部经理为空调使用职责人,主要负责掌握空调的使用时间,管理所属空调的正确使用方法,避免人为损坏,以保证空调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六,夏季雷雨天气应立即关掉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遇上节假日,应拔去空调插头。
第七,当空调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修,由电工上门检修,是人为原因损坏,要照价赔偿;是质量原因,及时联系空调维修部维修。
第八,全体职工务必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及电源开关,不得随意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
第九,公司不定期、不定时对空调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或故意损坏的,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对部门进行通报和经济处罚。
xxxxxxxx公司
日期
第一条目的
1.加强对空调的启动、使用和职责管理,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带给良好的工作环境。
2.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降耗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指空调包括公司所有办公场所、生产场所、食堂等区域的`空调设备。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职责划分
1.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由部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全权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职责。有关职责人和员工应根据本制度规定使用、管理好空调,切实保障空调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并避免能源浪费。
2.空调一旦出现故障,有关现场职责人应及时向办公室统一联系维修。
第四条空调使用条件
1.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限于在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时间使用空调。
2.使用空调时,应先关掉门窗,如需通风换气要先关掉空调。下班要提前15分钟关掉空调,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
3.严格控制空调机使用开启温度,夏季室内温度高于28摄氏度方可开启制冷系统;冬季室内温度低于12摄氏度方可开启制热系统。
4.空调的启用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开启,严禁在冬天开启制冷或夏季开启制热,否则,将会把压缩机造成严重性损坏,影响正常的使用。
5.空调启用温度要适中;制热温度应设置在26度以下,制冷温度应设置在24度以上;以免空调长时间工作,压缩机发热影响正常使用。
★ 公章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