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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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规定

篇1: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规定

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规定

1、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了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第1号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如果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招股说明书的一般要求(5点)

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以中文文本为准;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A4纸规格;内容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词句。

3、招股说明书摘要的一般要求(4点)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需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摘要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摘要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4、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刊登和报送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1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其他备查文件如发行保荐书等等也一样)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发行人可将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及摘要刊登于其它网站和报刊,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的披露时间。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报送: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篇2:招股说明书编制制度

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和备查文件五部分组成,其中封面必须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起人所发行股票的价值或对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者保证。”的陈述。

招股说明书的正文应包括:

1. 公司的名称、住所;

2. 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3. 筹资的目的:

4. 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时预期每;股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5. 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6. 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和承销数量;

7. 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8. 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9. 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度盈利预测文件;

10. 重要合同;

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13.近3年来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14.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来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15. 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16.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招股说明书的正文部分还应包括释义和绪言两个部分。其中释义部分要对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定义和解释,绪言部分则必须申明说明书编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经批准的部门,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已经批准该招股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篇3:如何编制岗位说明书

俗话说: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在其位,就要谋其政!政从何来?所以,岗位说明书就显得犹为重要。年前的时候,我司就在和咨询公司沟通,根据德国人的观念与思维,对公司现行的岗位说明书进行大幅度修改与完善。所以,对于今天的打卡,正好对胃口,拿来主义,现学现卖,赚个吆喝先。

众所周知,岗位说明书对于职场人士来说,基本是指南针的作用,至少说有了这玩意,就能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权限如何?需要哪些技能?有什么要求。让人一目了然心中有底,可谓一书在手,信心我有!对于岗位明书,个人的观点如下:

1、基础信息要全:

既然是岗位说明书,那么基本的信息都得写上,这个说明书既是让自己看的,也是让别人看的,至少让别人知道你是谁?什么职位?对谁负责?当然了,有时候还可以写清楚工作地点、有的还会写上待遇水平等,这个主要看公司文化。说白了,这就是代号

2、与谁合作:

岗位说明书,对于新员工来说,最为直观,让人知道需要和哪些部门打交道?与哪些人沟通?主要涉及什么事?周期多久?和打麻将一样,要看住上家,盯着下家,总不能自己一张牌扔出去,让别人来个炸湖就不好混啦。

3、理清做什么:

岗位说明书主要是告诉别人你该做什么?而不是如何做?这里就要把自己应该做的,需要做的.工作项目按重要程度列出来。当然了,特别是前面列出来需要各哪些部门、人和事沟通、合作的,在工作任务中都需要进行描述,这也是自我检查的一种方式,

这就是一个圈,圈内做事安全,出圈就得受别人的限制。

4、明确权限:

对于个人来说,最需要知道的就是自己做事有什么权限?什么事是执行层面,什么事有建议权?什么事有决定权?既不能占着茅坑不拉屎,也不能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不要稀里糊涂的被人忽悠而当枪使,结果狐狸没逮着,反惹一身骚!

5、工作时间:

领导不可能天天拿着秒表掐着算计你的工作,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预先确定你的工作量,测算你的工作时间,让一切尽在掌握之中。别把领导当猴耍,不想飙你,那是领导大肚能容可容之事,想打击你,再厉害的猴子也逃不出佛主的手掌心。掌握工作时间,收拾你不过是分分秒秒的事。所以,工作得悠着点,要经常猪鼻子插大葱装得挺像!

6、技能要求:

没有金钢钻就不揽瓷器活,让你来就是冲锋陷阵的,所以,选人的标准就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能胜!这就要求技能过硬、经验丰富、学历达标、证书齐全。如果有素质模型什么的都端出来吧!记住,你不是诸葛亮,老板也不是刘备,干革命还得靠真本事,所以,唐僧永远离不开孙悟空。

岗位说明书其实就是一个圈,千万别把这个圈当成自己的一亩三分田,想干啥就干啥,这个田是老板让你种西瓜的,如果你种了地瓜,那么对不起,你哪里来就回哪里去吧!

不管做什么工作,千万不能出现这种情况:种了他人田、荒了自己地!如果这样,别人高兴时说你学雷锋,说声谢谢!碰到不买账的人,还埋怨你手伸的太长!这既丢了面子,又失了里子啦!既是9527,做好书童的本份就行了,不要盯着秋香乱瞧,否则迟早会出事,毕竟像画太师那样的人还是少数呀!

凭什么来判断人岗是否匹配?岗们说明书就是第一关,在选人时,靠岗位说明书按图索骥就行,所以,做该做的事永远比做好事来得重要!

篇4:怎样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

怎样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政部在和年终决算通过中都下发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以下简称<提要>),它是指导企业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规范性文件.<提要>分为开头和主要内容两部分:开头部分就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定义、编制的`政策规定和依据、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作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主要内容部分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作 者:蒋树德  作者单位: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刊 名:财会月刊(A会计)  PKU英文刊名: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年,卷(期): “”(5) 分类号: 关键词: 

篇5:大学编制管理规定

大学编制管理规定如下

、定编的指导思想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科学定编,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以队伍建设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定编的基本原则

(一)法制化原则。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确定编制,使学校编制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统筹规划,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确定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根据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教育规模,统筹考虑,科学定编,促进发展。

(三)精简高效,按需定编的原则。要求定编程序规范化、方法定量化,对工作任务科学论证,周密分析,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定编,充分体现精简、高效,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

(四)总量控制,保证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紧缩非教学科研人员编制,充分保证教学和科研需要,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重要管理岗位的需要,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和人才支持。对有特殊作用的关键技术岗位或学科建设与发展中亟须加强的薄弱环节,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

(五)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每学年确定一次编制,保证各单位能及时有效地适应工作任务变化的需要,优化配置教师结构。

三、定编的依据

(一)《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和《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

(二)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

(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第四稿,)。

(四)《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人发〔〕59号文件)。

(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党〔2000〕2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号)。

(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59号)。

四、编制核定

(一)编制的分类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的要求,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学校人员编制分为专任教师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专职科研编制四类。

1.专任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含学校专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从事实验技术、学生实习指导、情报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编制。

3.管理人员编制:指专职从事管理工作人员编制。

4.专职科研编制:指学校承担重要科学研究任务所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以及经学校批准成立的专门科学研究机构所配置的人员编制。

5.其他人员:主要指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以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为主的工勤人员。

(二)核定编制的标准

1.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权数计算学校标准生数。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第四稿,20)要求,我院生师比控制在18:1左右。

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专任教师总数(其中聘请校外教师数按1/2折算成专任教师数)

3.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要求:教学、科研人员与教学辅助人员占学校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其他人员不得超过学校人员总数的20%。为加强和充实教学和科研一线,适应我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需要,各类人员编制按如下标准控制:

(1)教学科研编制:控制在学校人员编制的60%以上。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人员编制的20%以内。

(3)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人员编制的20%以内。

(三)编制的核定程序与核定部门

人员编制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核定,原则上每学年核定一次。

1.相应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定编原则、编制标准、学年度标准学生数和学校在学年内需完成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提出学校下一学年各类人员定编方案。具体如下:

(1)教学科研编制:教学科研编制由教务处制定编制核定办法,并提出学年度定编方案(设立科研处后,专职科研编制由科研处制定编制核定办法,并提出学年度定编方案)。

(2)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编制:由学生工作处制定编制核定办法,并提出学年度定编方案。

(3)管理人员编制:由综合办公室制定编制核定办法,并提出学年度定编方案。

(4)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由条件装备处制定编制核定办法,并提出学年度定编方案。

2.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学校各单位学年度编制,并提出全校人员编制增减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3.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学校学年度编制方案,并统一下达实施。

五、编制的管理

(一)编制核定工作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批各类人员编制分配方案,并进行宏观管理。在下一学年度教育规模确定后,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下一学年用人计划,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并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编制方案。用人计划根据年度招生数、机构增减、专业设置变化、教学科研任务情况等进行调整。学校编制管理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具体负责学校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校控制编制总量,各单位必须把学校核定的各类编制,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进行分解,并以此作为人员聘任和调配的重要依据。各类编制原则上不能混用。

(三)学校各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综合考虑教职工职称、学历、年龄、性别和学缘等结构,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形成人才梯队,逐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四)建立编制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对各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逐步实行预算制度,由各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育教学等各工作需要,自觉控制聘用人员数量,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

(五)学校后勤产业的实体及人员,与学校教育教学编制分离,不占用学校教育教学编制,由企业按《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用人员和负责工资福利支出。

六、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篇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拟上市公司:

为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前招股说明书的及时有效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招股说明书网上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除须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的书面文本备置在发行人公司住所、主承销商公司住所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外,同时还应按照拟上市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以供公众查阅。

二、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日之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如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三、网上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版本一致,出现差错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批评。因主承销商工作失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主承销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四、主承销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网上披露工作。

五、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篇7: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实现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

(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

(三)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公益为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先取得相应资质;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方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

第十条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动态调整。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其举办主体内设机构的规格。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数额等因素,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调整:

(一)机构名称、类型、举办主体、机构规格、职责任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等需要调整的;

(二)需要合并或者分设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撤销:

(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履行职责任务的依据已经不存在的;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

(六)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12个月内未组建的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七)被依法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八)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调整、撤销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撤销的方案。

举办主体不及时提出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设立、调整、撤销后,举办主体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编制数额、结构比例的核定或者调整;

(二)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第二十一条 事业编制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核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编制结构比例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等实际情况核定。

第二十四条 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或者不纳入编制管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县(市、区)域内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事业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编制进行调整:

(一)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

(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

(三)事业单位合并、分设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在用编进人计划内,依据相关手续及时办理进人入编、减人出编手续,提高编制使用效率。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副厅级以上规格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处级规格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

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举办主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者批准。

设立、调整、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作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冠名使用本行政区域名称的,由举办主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山东”字样的,应当逐级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委托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配置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规格、性质、职责任务、编制数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的;

(二)超编进人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或者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2月10日颁布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同时废止。

篇8: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近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根据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2003年出台的原规定进行的修订,是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公益类事业单位可获政府购买服务支持

根据改革方向,《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类型划分和管理方式。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规定》明确,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目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正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进行改革。为适应山东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现状,《规定》提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省编办有关负责人说。

《规定》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也予以明确,并规定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动态调整。根据新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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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规定(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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