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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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1: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优惠(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表;

3.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若保险合同数量较多的,可提供部分保险合同,但不得少于3份),属于分保合同分入保费的,应提供分保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附件: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表

[最新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2: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月1日至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附原文:

篇3: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 “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9日

篇4: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六、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1日

篇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行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离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篇6:解读强化福建省农村金融服务措施的通知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强化福建省农村金融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针对当前全省支农信贷投入不够、重点领域支持不足、抵押担保难、融资成本较高、担保和信用体系发育不全、保险保障水平有限等短板,精准施策,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在解决信贷投入不够方面,明确提出实施涉农贷款投放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涉农贷款持续增长,用于农业发展的信贷投入占比持续提高。同时创新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并督促金融机构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提供量更足、质更优的金融服务。

在解决重点领域支持不足方面,突出金融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以抓项目融资对接的方式,抓农业供给侧改革金融服务。推进农业领域产融合作,由金融与农业部门联动,建立重点扶持的农业项目和企业库,督促金融机构跟进服务。突出金融精准扶贫,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通过制定规范的借贷流程、合同以及贷款资金支付需要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材料,保障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贴息贷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由人民银行和扶贫部门联合建立扶贫企业和项目库,督促金融机构优先扶持,加大产业扶贫信贷投入。突出民生保障,重点用好用足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等政策,加强金融服务。

在解决抵押担保难方面,推动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着力推动“两权”抵押、农村集体产权股份抵押、垦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生态公益林收益权质押、森林碳汇质押等6项金融创新。同时积极推动信用类贷款创新,大力发展免担保的普惠金融卡、农E贷等产品,满足“三农”融资需要。

在解决农村融资成本高方面,努力搭建平台,将低成本的金融资金导入农业信贷领域。一方面做好政策协同,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对信用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贫困户贷款;鼓励借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进行发放,降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搭建“三农”融资服务平台,将低成本的开发性金融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导入农业生产领域,降低成本。

在解决担保和信用体系发育不全方面,明确要求加快建立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以农民互助担保基金、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担保为两翼的农村担保体系,重点发挥好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作用,建立尽职免责、资本金补充和业务量考核机制,解决当前政策性担保机构“不敢保、不愿保”的问题。同时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每个设区市选择2个县(市),按照政府组织、人民银行推动、部门配合、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推进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全覆盖。建档、评级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建立的“福建省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统一服务平台”,督促金融机构运用并做好授信工作,对信用良好的实现授信全覆盖。

在解决保险保障水平有限方面,努力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和提标。“扩面”重点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动,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品”重点丰富农业保险品种,推进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露地蔬菜、设施食用菌、设施畜禽保险试点,更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提标重点是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补充保险两条腿走路,提高保障水平。

为确保措施落地并发挥最大作用,《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金融支持“三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涉农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动,因地制宜出台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打造农村良好金融生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每项工作落地做到有跟踪、有督查,确保达到预期设定目标,持续提升我省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附原文:

篇7:解读强化福建省农村金融服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更好支持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水平,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农业发展信贷投入

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涉农贷款特别是支农贷款持续增长,用于农业发展的信贷投入占比持续提高。各级人民银行按月开展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情况通报,对达标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等资金安排以及各项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不达标金融机构实施限制。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主办行”制度,对融资有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则上由基本存款账户所在银行主办,负责信贷需求对接,加大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主办,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办

督促各金融机构省级管理行(社)加大对县域经营机构信贷审批转授权,原则上存量贷款转贷就地审批,并提高对新准入客户贷款的审批权限,各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权限调整情况须及时报备同级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二、加强农业重点领域金融服务

建立农业重点领域融资的政银企合作机制,分级开展项目融资需求对接和协调,各级政府负责筛选并建立需要扶持的重点农业企业和项目库,同级人民银行牵头组织金融机构对接,原则上融资对接协调“县级每月一次、市级每季一次、省级每半年一次”,对接项目的信贷支持情况由项目所在地人民银行统计监测和通报。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作用,制定服务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林竹、花卉苗木等7个全产业链总产值超千亿元的优势特色产业的系统金融服务方案,原则上每家机构至少介入1个优势特色产业。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加大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服务和林业生态建设等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人民银行给予抵押补充贷款支持。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全力推进金融精准扶贫

由金融机构会同扶贫部门,在60个有千户以上贫困户的县(市),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建档、信用评价和担保推介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对贫困户批量放贷。加强对涉农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贷款的组织,提高风险容忍度,切实做到“应贷尽贷”。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扶贫办、福建银监局

加强金融与扶贫部门联动,分级收集扶贫成效良好的.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引导金融机构将名录内企业列为重点客户,通过“公司+农户”模式,提高信贷扶贫实效。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扶贫办

发挥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作用,支持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增加扶贫贷款投放。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扶贫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制定规范的借贷流程、合同以及贷款资金支付需要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材料,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评审、发放和支付绿色通道,提高效率。

责任单位:省扶贫办、财政厅、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四、改善农村民生金融服务

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农村电商、毕业5年内返乡创业大学生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人社厅

推广低门槛、收入证明简化、还款方式灵活的“安居贷”“安家贷”等金融产品,满足农民工购房信贷需求。落实校园地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做好家庭困难学生升学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五、推进农村抵押担保创新

运用评估、督导等手段,促进健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条件,推动金融机构在授权、产品创新等方面加大力度,扩大“两权”抵押贷款规模。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农业厅、国土厅、住建厅,各设区市和13个试点县(市)政府

对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制定农村集体产权股份抵押、垦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具体办法,支持抵押融资。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农业厅

深入推进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收储机构合作模式,发展林权按揭贷款。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收储机构搭建合作平台,通过转贷款,增加林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探索开展生态公益林收益权质押、森林碳汇收益权抵押试点,支持林业可持续经营。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鼓励免担保的信贷产品创新,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卡、农E贷、简易贷等信用贷款产品,推广订单融资,引导涉农贷款重产品和人品,不重押品,加大投入。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六、降低“三农”融资成本

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鼓励金融机构借用人民银行低成本的再贷款资金发放农业贷款和农户小额贷款,控制利率加点幅度,降低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支持各级政府搭建“三农”融资服务平台,引进政策性银行低成本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支持“三农”发展。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七、健全农村融资担保体系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形成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和市、县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主体,以农民互助担保基金、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担保为两翼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在有条件的市、县设立分支机构,为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厅、经信委,福建银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尽快建立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尽职免责、资本金补充和业务量考核机制,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方案,明确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指标、评级要求和进度安排。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每个设区市选择2个县(市)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按照“政府组织、人民银行推动、部门配合、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开展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实现全覆盖。建档、评级信息纳入“福建省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试点县人民政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建档和评级结果运用,对信用良好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实现授信全覆盖。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九、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

充分利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加大政策推动和扶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扩大覆盖面。丰富农业保险品种,推进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发展,开展露地蔬菜、设施食用菌、设施畜禽保险业务,探索江海堤防工程设施投保试点,支持发展涉农保证保险贷款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开展商业性补充保险,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财政厅、福建保监局、省物价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抓好政策落实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涉农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动,因地制宜出台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打造农村良好金融生态。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有效促进政策落地,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各金融机构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按季度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报送本辖区、本部门推进金融支持“三农”情况以及所承担工作任务的推进情况,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汇总后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篇8:增值税税收政策及相关会计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即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44号文件精神,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增设“查补税款”专栏,用以核算经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已补缴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等不同性质,分别设置基本的相关会计科目。

工业企业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为:“材料采购”、“原材料”、“辅助材料”、“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成品”、 “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科目。

商业企业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为:“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商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科目。

下面,将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及近期政策调整与涉及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确认和相关会计核算作一介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还包括接受投资和捐赠、进口货物等,其进项税额的确认有以下几种含义:

一、购货方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税额”;

二、购货方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其实际支付的金额和法定的扣除率计算出进项税额,如:购进免税农产品、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三、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案例]某生产企业3月6日购进一批原材料 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0元,税款3400元,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货款、货未到;

3月9日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生产用原材料b,取得普通发票一张,注明“金额”为100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货己入库;3月16日,原材料a到厂并已验收入库。

[案例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

如果销货方每次是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按上述金额付足款项的,该笔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申报抵扣。

(五)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六)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或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本案中的第一笔购进货物(3月6日购进),因货未到,且未验收入库,暂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暂计入“待摊费用一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货物验收入库后再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具体会计分录是:

3月6日,购进原材料a,货物未验收入库:

借:材料采购——a 20000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3月 16日,货物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a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材料采购——a 20000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3400

本案例中的第二笔购货业务(3月9日购进),因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尽管货物已验收入库,按照政策规定,该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全部计入材料成本中,具体会计分录是:

3月9日,购进原材料b:

借:原材料——b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若企业在验收入库时,发现货物缺损,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是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即税法中所说的“正常损失”,如:定额内的正常挥发等,此问题可以忽略不计,其进项税额不用作转出处理。

2.如果是非正常损耗或者是货物丢失等,其相应的“材料采购”和“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转入材料成本和进项税额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或由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等进行索赔,或由销贷方补足货物或退款等,分别计入“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篇9:全县税收政策的工作计划

全县税收政策的工作计划

一、加强分析,促进组织收入工作

(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寅吃卯粮、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摊派征收现象,确保所得税收入平衡较快增长。

(二)加强税源调查和监控,开展税源普查,准确、详细掌握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化趋势,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和调度,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税源档案、管理台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平台,加强基础税源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交通、制造、商贸等支柱性税源的征管,加强餐饮、娱乐、社会服务、股权转让等征管薄弱环节的所得税征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通过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收入增长。

(五)认真开展收入分析,开展分税种、分行业收入信息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对收入增减幅度超过20%的行业或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把握所得税收入动态变化情况。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目标,积极探索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基础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确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皖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发挥税收职能,助力崛起;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拓展政策应用空间,释放税收政策效应,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落实支持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镇居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网上查询。

(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办法,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的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八)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适用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推广实施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业务、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九)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明确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着重把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前扣除项目,对大额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全面推广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对企业汇缴申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做好汇算清缴与税源结构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的结合。

(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充分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银行、工商等外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完整准确掌握企业有关数据,科学确定评估对象。加强企业监控预警分析,着力加强对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评估。每年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所管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0%。

(十一)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县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我县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私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十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升级后,在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到年底,全面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比对户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十三)加强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将高收入群体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范围,全面完成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任务。注重提高申报质量,对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通过邮寄、上门服务等形式,把完税证明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四、继续开展培训与调研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社会经济生活中与税收有关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企业、社会,开展调查研究,为上级机关决策提供参考。

(二)继续开展业务骨干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举办各类业务和相关软件的学习培训活动。对外要做好针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政策规定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

篇10: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20xx年,我局在日常执行各项政策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市局文件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准备执行到位,我们亦对税源管理部门以各项税收监控检查的形式进行了监督管理,现将我局20xx年度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1、严格执行《萍乡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把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关,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履行实地调查职责,20xx年新认定74户,取消29户。

2、严格执行达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规定,对于应税销售额达到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的4户小规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对全区小规模纳税人1-11月(所属期)销售收入超过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名单进行了发布。

3、认真执行萍国税发[]97号文件精神,严格了扣税凭证审核,落实对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水泥、钢材、石油等产品进项抵扣管理措施。对5份不符的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转出税额8.7万元。

4、加强了对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比例异常企业的日常监控,一是从运费发票票面审核、发票开具业务真实性、企业资金结算、企业运费发票“吨公里货物运输价格”的横向、纵向价格比较等方面着手,逐户核查和纳税评估,发现企业虚开公路运输费用45万元,多抵

扣进项税金3.2万元;二是加强申报审核,严把进项抵扣关,对运费抵扣比例超过预警值企业,须下户调查核实。

5、开展了对煤炭行业进项抵扣凭证的政策监控检查,为保证进项凭证抵扣政策监控检查的针对性并取得实效,我局从机关股室、税源管理科、农村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由县局领导带队,分三个检查组,从全区税负异常的煤炭行业、运费抵扣比例超过预警值的企业中,筛选出19户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认真开展审核比对,共进项转出税额7.8万,补缴增值税12.6万元,通过检查促进了税收政策的执行到位及税收管理秩序的规范,完善了进项抵扣凭证的审核管理办法。

6、深化增值税纳税评估。按照市局和区局的安排,在全区市范围内布Z开展对全区64户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评估查补税款223万元。同时根据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评估单位提交的征管建议,提出了下一步加强行业税收管理的若干意见。全市通过开展增值税专项评估工作,既达到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效果,又为下一步的规范行业管理提供了经验。

7、加强对使用收购凭证企业的管理。到目前为止,我局共有 35户企业使用收购凭证,区局专门召开纳税人会议传达市局对此行业的最新管理要求,税政法规股每月监控、及时下发异常数据,并要求管理科对企业税负低于预警值的进行清算,到目前为止全部达到了市局规定的比例、要求。

8、加强对水泥行业的管理。根据《萍乡市国家税务局水泥生产

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纳税评估指标(试行)》的要求及市局流转税会议精神,我局组织青山分局对 8 户水泥企业的年生产能力、最低税负预警值进行了测算,通过采取税负对比分析法、能耗测算比对法、投入产出测算比对法、设备生产能力法等评估方法,加大评估力度,最低税负预警值除葡萄水泥厂外均达到了要求。

9、加强对煤炭行业的管理。我局共9户煤矿生产企业,有6户为有证生产,3户处于停产中,一是深入企业现场认真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检查企业的'申报情况与生产情况是否相符。三是加强了对煤炭生产企业税负预警值的监控。

10、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根据《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补充通知》(萍国税发?2008?23号)的要求,税政法规股汇同税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格认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及其他税收资料进行审核、清算。补交增值税款31245.23元。20xx年对 6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1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残疾人就业企业 6户办理了减免退税,共征前减免增值税24.6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287万元。

11、根据《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对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经核实以前年度亏损尚待弥补的企业、年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经区局批准,可由企业根据实际盈亏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按季预缴。20xx年预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共计113户,占总户数的27.23%,入库税款1733万元,占总入库税款的86.22%。截至20xx年12月累计入库企业所得税万元,同比增收627万元,增幅为45.63%,增收贡献率12.44%,完成年计划的134%。

12、认真执行了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检查制度,按照省、市局文件要求,将出口企业单证备案制度切实执行到位。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税收管理员工作主动性不够,致使一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也存在一些企业会计不懂政策,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政策无法顺利执行的现象,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我们将努力完善各项工作,对内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服务纳税人的意识,对外加强对外部企业财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政策深入人心,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准确执行到位。

安源区国家税务局

二0xx年十二月一十四日

篇11: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市局法规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总结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从10月份起,抽调专人对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自接到市局通知后,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召开党组会议,成立了惠及残疾人税收政策实施情况自查专班,从县局内部和各管理科抽调税收政策业务骨干组成工作组专门开展此项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了有力的保障。工作组成员通过税务登记岗了解残疾纳税人的基本信息,采取上门与纳税人座谈的形式了解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专班。

二、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一)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优惠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优惠,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重申了以下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通知》明确“个人”均指自然人,并对所有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残疾人”标准统一规定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惠及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

20xx年我县共对10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

1.365万元;20xx年我县共对11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1.873万元;20我县共对13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2.095万元;20xx年我县共对13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3.206万元;20我县共对14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4.448万元。通过这些政策性减免,极大的促进了我县残疾人就业事业的发展。

三、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xx年7月1日,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 相关政策衔接上存在问题。按照企业职工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具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两个条件,新政策规定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必须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我国现行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0岁,以男性为例,这样原在福利企业就业多年现在已超过45周岁的残疾职工,就不能达到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条件,以前多数福利企业没有按政策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这样一来,残疾人以后就不能真正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

(二)新政策使一部分原退税额高的企业退出了福利企业。政策调整后,利润低的福利企业基本上不会受到什么影响,而一些高利润的福利企业反映比较强烈。新政策对增值税实行由原来的全额退税改为限额退税,原政策下一些行业的福利企业,需要的职工人数本来就不多,而安置的残疾人数量就更少,而享受的退税额度却是很大。新政策调整后,其退税额度较以前大幅度减少,所以有的企业就干脆退出了福利企业的范围,这样使得在这些企业已经就业的残疾人存在着失业和再就业。全市有2户原煤与洗煤的生产企业退出了福利企业的范围。

(三)新政策使个别原退税额高的企业“虚养残疾人”。新政策没有规定残疾人必须在生产岗位就职,那么在行政管理、门卫、食堂、保安、及其他一些做杂事的岗位上上班也应认可,这样可能导制纳税人为套取税收优惠政策而“虚养残疾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所得远远超过“虚养残疾人”的费用支出。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在非生产岗位上安排大量的冗余残疾人员。

(四)新政策规定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或减征当月的营业税。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不符合退税条件月份的税款是否以后月份可以结算退税,如果可以结算退税,则当月残疾人比例要达到25%的规定就失去意义;如果不可以结算退税,则要提防纳税人人为控制当月无税款实现,等残疾人比例达到25%的月份实现。

四、下一步落实好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落实残疾人新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是税务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建议建立由地税、国税、民政、劳动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定期就残疾人安置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残疾职工比例的变动等情况进行衔接、沟通、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严格标准,把好福利企业入口关。新政策对于福利企业的进入门槛降低了,容易出现“福利热”,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资格认定和管理,把好入口关。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的资格认定,民政部门要审核残疾人的比例是否达到标准,税务部门要坚持没有残联、民政、社保部门出具相关意见的文书不退税的原则,注意预防企业采取残疾人只挂名不上岗或一个残疾人在多个企业挂名等方式骗取福利企业资格和国家税收的情况发生。

(三)改进退税减税办法。建议按平均月税款计算剔除不符合规定月份的税款,具体方法如下: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除以12个月剔除;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除以12个月剔除。

(四)严格退税条件,加强退免税管理。加强退免税管理,是福利企业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及时足额地得到退免税款;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为国家把好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退免税优惠。

篇12:浅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但是,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

【摘要】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自身健康的关注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医疗机构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医疗机构从其性质方面可以被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两种。在2009年之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的营业税以及附征等等一起免征,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政府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支持和鼓励。当前的情况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定要有非营利组织登记证。本文就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浅谈。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村金融专业求职信

农村金融述职报告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探讨

减税是我国税收政策的必然选择

关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探讨

建设新农村需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中印农村金融发展比较研究及启示

农村金融结构转型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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