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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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1: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为加强政策管理,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科技部核定名单,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名单,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教育部核定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资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确定免税资格,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1。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2。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3。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销售对象中的科研院所是指本通知第一条中经核定的科研院所;学校是指本通知第二条中经核定的高等学校。

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等情况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商品种类、进口额、免税进口商品的销售流向、使用单位等。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的免税范围,按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中的“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执行。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比照上述有关条款进行免税进口管理。

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权利、玩忽职守、贪腐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3.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月14日

篇2:中国发布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

中国财政部3日宣布,财政部近日会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

通知规定,自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通知指出,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个科技重大专项承担单位进口物资的需求,结合国内外生产情况和供需状况,研究制定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组织落实政策年度执行方案,定期评估政策的执行效果,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财政部表示,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和投入中的主体作用,更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科技资源,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竞争力。

篇3: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六、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1日

篇4:科技创新宣传工作通知

科技创新宣传工作通知

各县(区)委宣传部、县(区)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市委、市政府实施的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及其所取得的成就,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xx年10-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主题宣传活动,目的是提高全社会对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认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在打好“三大战役”、建设幸福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内容

采取报纸、电视新闻媒体宣传,广告展板宣传,科技网站宣传等形式,集中宣传报道本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创新型企业培育、重大项目推进以及研发平台、特色基地、创新团队建设等情况,突出宣传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内容及成就。

1、向日报、电视台报送信息、提供新闻线索,集中报道本地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实施成效。

2、在各地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国道两侧设置“六个一”工程宣传标语。

3、在城市大型公共显示屏、高速公路电子屏幕上滚动播放“六个一”工程公益广告和宣传标语。

4、在各县(区)繁华街道、城市中心广场等重要地点分别设置“六个一”工程宣传标语。

5、在金巢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各县(区)工业园区设置“六个一”工程宣传标语。

6、在全市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和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依托单位设置“六个一”工程宣传标语。

二、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整个宣传活动期间,各地要按照分级、分工负责原则统筹协调,做好配合。各地宣传活动由当地宣传部门、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实施和联系协调,当地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2、严格考核,讲求实效。宣传工作情况将纳入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实施进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市政府对县(区)政府进行考评的依据。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将对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宣传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3、认真总结,及时报告。各县(区)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收集、分析、汇总宣传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写出专题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委宣传部和市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5: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能力,培养大学生崇尚科学、锐意创新的精神,将创新教育纳入到学生素质教育体系之中,团委特设立“包头医学院共青团科技创新小组”和“包头医学院共青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小组”、“创新基金”),用以管理和资助我校大学生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小组”组织形式

各单位成立共青团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各团总支(分团委),办公室主任由各单位团总支(分团委)负责人担任,可设1到2名办公室成员。

各单位以各自学生总数为基础,每200人中至少组建一支创新小组(不足200人的单位需至少组建一支)。创新小组每小组人数不超过5人,每小组需配备2名指导教师,1名咨询专家。2名指导教师中至少1名为青年教师,1名咨询专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教师和咨询专家由各单位自行配备。

第三条 “创新小组”运行方式

创新小组成立后要及时开展相关活动,并要将活动日常化、规律化。各创新小组每年至少自行设计或承担一项“挑战杯”项目。项目可参考每年的“挑战杯”全区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挑战杯”全区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选题,并按时完成比赛。

创新小组工作运行需常态化。各院部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小组成员的遴选方面应考虑届次化,创新小组实行年报备制度,每年10月报备。加强对小组成员的管理、培训和指导;在实验室等硬件设备的使用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四条 “创新基金”来源

团委每年从活动经费中划拨专款建立“包头医学院共青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各院部系团组织需从各自活动经费中划拨各单位专项“创新基金”。本基金同时接受个人、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捐赠,该基金的运行范围仅限于包头医学院。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资助范围为我校共青团科技创新小组专项课题。“创新基金”项目分设资助和无资助课题两类,(www.fwsIr.com)资助金额由评审组根据项目的情况而定,研究期限原则上一般为一年。各单位需按照团委“创新基金”每项课题资助额度至少1:1比例匹配各自“创新小组”的专项课题经费。

第六条 本“创新基金”由团委进行宏观管理并负责本“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成果评定。各院部系团组织对各自已获审批的.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确保各自匹配资金落实到位,各院部系团组织具体负责各自创新小组项目的跟踪管理、结题验收、经费使用等。团委定期检查匹配资金的发放、申报、监督和项目的实施与完成情况。

第七条 项目的实施

通过评审的创新小组项目,团委要与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签订项目立项书,同创新小组所在团组织签订任务合同,并根据项目类别划拨经费。

课题立项后,项目主持人与指导教师应立即编制具体实施计划,并以开课题报告会的形式明确工作任务和研究进度。项目主持人与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合同,按期报送阶段性成果。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要保持课题组成员的稳定性,所有课题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项目结题

本基金所有项目应按期结题。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主持人要及时提出结题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提交结题申请表和项目相关科研成果。结题的科研成果一般为论文、调查(咨询)报告、科技产品(制作)、专利等。

项目结题采取成果认定或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各单位组织专家组验收,团委组织专家组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成果评定。

第九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采取报销单据的方式支取,单据必须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到团委和各单位团组织处报销。

第十条 奖励与惩罚

对按期完成计划、结题的创新小组和指导教师,在下一轮评审中优先资助其项目立项。其成果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品及奖金归创新小组(或成员)所有,团委根据资助项目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创新小组(或成员)相应的表彰、奖励。对于完成项目并在包头市、自治区和国家的相关比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创新基金”将给予奖励。未按要求提交阶段性成果的,将缓拨、减拨或停止划拨经费。

项目验收合格者按照立项审批经费全额报销;不合格者最多只能报销经费的50%或不予报销。

对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须向各单位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和团委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6个月。对无故未按期结题或自行中止的项目,除收回剩余的经费外,取消该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三年内在本基金的申请资格。

各院部系共青团创新小组运行情况和项目列入年终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篇6: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级人才引进,全面发挥科技进步对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47号)精神及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引导本市企业及科研单位吸引优秀人才、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高新技术和支持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篇7: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资回收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当年未安排的资金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五条 由市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和财政的领导同志以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审批立项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由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受理项目申报、项目初选和提出评估项目名单,组织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第七条 由我市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整体技术经济评价、立项建议和执行情况、年度评估等咨询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与额度

第八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农业高科技成果转化。

(二)支持国内外拔尖人才、优秀团队和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资金来津创业。

(三)支持资源、环保、卫生等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工程的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

(四)支持购买先进技术、引进高级人才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支出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费用。

第九条 根据申报项目特点,从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资助。原则上一个申报项目只能申请一种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一般为500至1000万元,对提升我市科技竞争能力和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申报项目上不封顶。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购买费、工程咨询设计费、人员费、试验运行费、大型仪器设备费、科技基建费、国际合作费等的补贴。

(二)贷款贴息:原则上按不低于银行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补贴。

(三)资本金投入:经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的.资本金投入项目,可由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明确委托有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凡符合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申报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办公室提交立项建议书;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经局级(或区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办公室正式提出立项申请。办公室随时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正式受理的申报项目,应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来源和权益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利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等);

(三)局级(或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第十二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受理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一般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受理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经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的支持项目,由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和局级(或区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计划,并与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合同书》。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并负责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项目法人、首席专家分别承担实施、技术管理职责。引入中介机构推行项目监理制。

第十七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办公室和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按半年和年度向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和各责任人作出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办公室组织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或监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可对承担单位使用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办公室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如发现承担单位有严重违约行为,办公室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执行合同。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上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有关机构、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承担单位和个人,办公室上报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名义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每年年底前,综合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执行报告,上报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8:建设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通知

建设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通知

xx市被科技部批准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启动了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各项工作。“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重点保障措施,写进了《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报科技部。并列入《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XX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今年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中。

建设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作为一个以展示最新科技成果,开展科技人才交流、技术贸易、科技信息交换的科技交流活动中心,是适应科技进步与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搭建更为顺畅的科技服务与交流平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新技术引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将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工作进行集中展现,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验收提供保障。

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作为我市区域性标志建筑,其设计不仅要体现科技的内涵,而且要作为建筑艺术、建筑技术的典范。该中心占地XX亩,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投资总额XX亿元。分为XX栋主楼和XX栋裙楼,主楼XX层。其功能设计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面向全国的科技资源集散基地、科技市场交易基地;二是面向企业的科技孵化基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基地、专家诊断与科技信息咨询基地;二是面向全省的科技人才培训基地、科技会议接待基地;四是面向全社会的科技展览展示基地、科普教育基地;五是以网络为基础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同基地、科技文献信息和科学数据共享基地。该中心虽为公用性建设,不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也有巨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它既可以提升我市乃至全省科技水平的知名度,也可以吸收尖端高新技术企业入驻中心创新创业。

鉴于该中心的功能要求,经过多次考察论证,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拟选择在贵县区域内建设,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贵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工作,贵县科技工作亮点纷呈,成绩卓著,成为全市、全省及至全国的科技工作先进县。把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选址定在贵县,更能体现科技的价值。

2、贵县位于城区的主要拓展区,县城镇属城市规划的两镇为市“一核五片”中的两个组团,全县有XX余平方公里面积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省会的辐射功能。交通发达便捷。西站也都纳入了市总体建设规划,形成了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相互衔接、纵横交错的立体交通网络。当前,市加紧实施“一江两岸”建设,红谷滩的开发,市政府的北迁,特别是红湾公路已经开通,已使贵县县城与市城区浑然一体,加上省第二高校园区在城郊省庄规划建设,贵县已成为商住、投资、兴业、办学的热土。

3、近年来,贵县的经济得到持续的发展,是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之一。工业经济发展进入全省“十强”,省级开发区——外商投资工业区,已初步形成了食品、药品、服装、印刷以及轻工制品五大支柱产业。农业列全省八强,属国家商品粮和优质米基地县。已建成优质米、荞头等八大生产基地。商贸业快速发展,县集贸中心、生米荞头和花生市场、乡镇企业城汽车广场、望城花卉苗木市场已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颇具影响的商品集散地。

4、贵县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上升期,正在形成高科技产业和教育产业的聚集区,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迫切,需要有一个供创业投资者和科技人员进行经验交流、成果展示和科技创新的环境。中心的建设对于吸引项目、凝聚科技人才、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进而推动贵县高科技产业发展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鉴于贵县的区位优势和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条件,以及该中心的建成使用对贵县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的积极作用,请贵县给予该中心建设的大力支持,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稿)》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科技创新方案

科技创新议论文

科技创新学习心得

科技创新工作报告

科技创新作文

科技创新论文

加班制度管理办法通知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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