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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适用本细则;来京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并配合证件使用部门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进行核验。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卡》预制卡和《居住证》的制作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人身份信息、在京暂住信息的审核,制证信息的上报,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向行政部门转递。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来京人员《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流管站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和《居住登记卡》的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负责审核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技工学校就读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商品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信息。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信息。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中小学学生学籍及就读信息、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信息。
第二章 申报暂住登记
第四条 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第五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在京住所证明。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
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内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
租赁合同或协议。
3.寄住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户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
4.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三)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第六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当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居住登记卡》。
第三章 申领《居住证》
第七条 来京人员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居住时间证明。持有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
(1)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至少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营业执照。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
买卖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
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
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
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
(1)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2)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
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四)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对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信息要当日报送区公安机关,由区公安机关转递至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相关行政部门在接收到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信息后,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区公安机关。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核未通过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四章 签 注
第十二条 《居住登记卡》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居
住登记卡》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三条 《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居住证》
及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四条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办理签注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6个月(含)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6个月的,原《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重新
申报暂住登记并领取《居住登记卡》。待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后,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五章 换领、补领
第十六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因损坏难以辨认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损坏的《居住登记卡》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换领手续,原卡收回;《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因损坏难以辨认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
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损坏的《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原证收回。
第十七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持原《居住登记卡》及信息变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
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换领手续,原卡收回。《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
化的,应持原《居住证》及信息变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原证收回。
第十八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遗失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补领手续;《居住证》在有效期内遗失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九条 换领、补领《居住登记卡》,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新的《居住登记卡》;换领、补领《居住证》,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的,于15日内制发新的《居住证》。
第六章 变更、注销
第二十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在京住所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居住证》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应注销其《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七章 代为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管站工作人员入户核查情况属实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持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和《居住证》的申领、补领、换领以及办理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证件、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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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 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
第七条 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八条 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收到《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损坏难以辨认而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承担办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中有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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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汇总
暂住证和居住证的区别是什么?
答:实施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暂住证》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颁发的临时户籍登记的证件,强调的是对外地户籍来京人员的户籍登记和人员管理。《居住证》虽然也有户籍登记功能,但更强调赋权。根据国家和我市立法精神,外地户籍来京人员符合申领条件,领取《居住证》后,可以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项权利,以及六项服务、七项便利,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持证人可以享受的服务和便利还会逐步扩大。
来京人员应该到哪里办理暂住登记?
答:市公安局已经公布了可以办理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的346个流管站名称和地址,群众可以登录北京市公安局官方网站-网上公示-人口管理栏目查询。年底前,本市其余社区流管站都将可以办理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并办理相关业务。
来京人员应该到哪里申领《居住证》?
答:来京人员无论是按照合法稳定住所,还是按照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申领《居住证》,都应到现住地户籍派出所申领。
《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已满六个月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和我市立法精神,申领《居住证》条件是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外地户籍来京人员10月1日前办理的《暂住证》,10月8日后领取的《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满6个月后,就满足申领《居住证》中规定的“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条件。
《居住登记卡》和《居住证》在办理社会事务时有哪些区别?
答:《居住登记卡》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发放对象是在京居住不满6个月,或者满6个月但不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无法申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来京人员。
目前,持有《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均可以办理身份证异地换领、车管驾照业务、住建委房屋过户业务。汽车摇号、出入境证件办理需要提供《居住证》。办理其他社会事务,相关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完善政策,来京人员需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
暂住证即将过期,但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的人多,办不上,一旦过期如何办理?
答:为方便群众办理居住证业务,《暂住证》即使过期但过期不超过30日,可以作为证明在京居住六个月的证件使用。
办理《北京市居住证》,需要至少满足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中的一个。但很多派出所要求三样证件必须全部齐全才可以办理申领,这是为什么?
答: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监督,如可以请您告知具体派出所,以便我们针对性改进工作。同时,办理《北京市居住证》,需要申请人持有有效期内且6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满足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之一就可以,我们会再次对派出所窗口证件受理审核条件工作进行强调。
目前所住房屋为二房东出租,找不到房主的身份证明和房产资料?如何办理?
答:按照我市规定,租住房屋申领证件的应当提供房主身份证明和房产资料,请您理解配合。
房产是小产权房的能否办理登记卡或者居住证?
答:应当办理暂住登记并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暂住证没有办理,如何办理居住证?
答:按照我市规定,应到现住地流管站办理暂住登记并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待持有6个月后,并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可以到现住地派出所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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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8日上午首发居住登记卡
10月1日起,北京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本市公安机关346个户籍派出所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受理来京人员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北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来京人员,从今天(8日)起,可在全市第一批346个流动人口管理站办理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法制晚报》记者走访多个流管站发现,上午不少来京人员前来办理暂住登记并领取居住登记卡,部分服务站系统出现短时异常。
此外,本市派出所十一期间共受理2.29万来京人员前来办理居住证。
探访丰台彩虹城
办卡人太多 站点发号排队
今天上午,记者来到了丰台区彩虹城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在社区服务中心的门口,早已经贴出办理登记卡所需的流程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在京住所证明(包括自有住房、租住、寄宿借宿、居住在学校、单位等情况)、个人近期照片、代办人证明等材料。
记者8点40分到达站点时,已经有五六人在等待,为了维持秩序,工作人员打印了号码,拿到号码的人排队进行办卡。但由于首日办理,工作人员对办卡系统还没有完全熟悉,所以彩虹城服务站今天上午只发出不到十个号码。来晚的人被告知要到下午两点以后再来领号。
为了提高效率,工作人员会给每个来咨询的人发放办理居住卡所需带的证明材料明细单,让大家准备好材料再来排队。
40分钟制成首张居住登记卡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来办理居住登记卡的人需要办理先填写一张《暂住人口登记表》并需要签字和粘贴照片。在这张登记表背后,有具体的填表说明,包括个人信息、就业情况、受教育程度等等。
现场工作人员称,为了应对首日办理,之前已经模拟过办卡的流程,“就差打印这个没模拟,因为那个没办法模拟”。
填好表后,首位办卡人需要带着证明材料到办理台去办理。办理居住登记卡的设备包括一台登记信息的电脑、人像采集系统以及一台制卡的打印机。
不过第一个办卡人在录入信息时,工作人员的电脑先是“卡”了一会儿。据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系统需要登录相关的内网,所以速度目前很慢,还在不断调试。另外在准备照片时,有的办理者把之前暂住证的旧照片揭下来重复使用,电脑摄像头在采集信息中很难识别。
在最后打印居住登记卡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工作人员调试后才顺利进行,前前后后办理者用了40分钟。见办卡成功,现场等待的人也好奇地围了过来。
这是一张浅蓝色的居住卡,卡的背面写有居住登记卡字样,正面则有个人信息、照片和有效期,卡上注明有效期到4月8日,即有效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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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居住登记卡已可网上申请办理
昨天,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网站上线试运行,该平台为来京人员提供北京市居住证和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网络申请办理业务,申请人可根据通知前往具体网点现场办证。目前,该平台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业务已开通,办理居住证项目仍在建设中,不久将开通。
据悉,该服务平台在功能设置上包含网上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申请办理居住证、网点查询、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和常见问题等六项服务。但在上线运行初期,将先期受理网上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业务。通过试运行后,还将尽快开通网上申请办理居住证业务。
来京人员通过互联网直接输入域名“www.bjjzzpt.com”或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市公安局官方网站,点击链接进入“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经过实名注册后,申请人即可进入“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请办理居住证”平台,完成信息填写、预览确认等操作即可完成网上申请。待服务平台审核成功后,申请人可查看系统受理通知,并按“网约现场受理时间”到流管站或派出所办理相关业务。网上申请服务时间为8:00-20:00,网约现场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全天。服务平台提供的网上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和申请办理居住证业务,只受理申请人本人的网上申请,不接受委托代办。
窗口受理人员现场受理网上申请时,将核验申请人填写的身份信息与提供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是否一致,以及现住地址与提供的在京住所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存在不符的情况时,现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申请。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要在《个人承诺书》上现场签字。系统默认使用申请人的身份证照片制发《居住登记卡》,如果申请人需要现场拍照,要向工作人员明示。此外,在领到居住登记卡后,公安机关和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管站将会入户核实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若发现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居住登记卡将被注销。
据了解,公安机关搭建“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目的是通过建立来京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业务网上渠道,缓解办证网点现场排队的问题,但仍需要申请人到流管站或派出所提交证明材料和领取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
公安机关提示,申请人应保证向服务平台提供的本人信息和填表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若提供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情况,服务平台将终止其所有服务;若用户提供的相关信息涉及违法行为,用户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悉,对目前《暂住证》尚未到期的,仍然可以作为享受原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凭证。
《点击图片进入: 深圳居住证服务平台官网
一、居住证办理途径
居住证可以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
1、网上办理的,市民可登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网址:www.szjzz.gov.cn)查询信息并办理相关业务。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居住证”、下载手机APP“深圳居住证”办理居住证。通过网上办理的须先行注册账号。
2、受理点办理的,市民可到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或街道办受理点提交申请。居住证受理点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可登录市公安局主页(www.szga.gov.cn)在“办事大厅”-“户政”-“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办理”查询。
二、居住证申办条件
按照《条例》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在深办理居住登记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办居住证:
1、符合“双稳定”条件,即同时满足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即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即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
2、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
3、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
三、居住证办理过程中对居住登记的要求
(一)在提交居住证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有有效的居住登记信息。居住证办理遵循“属地原则”,申请人应当向有效的居住登记地所属受理点提出办理申请。
(二)以“两个稳定”条件提交居住证办理申请的,除满足条件(一)外,申请人需要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如因居所变更后未及时申报居住登记等情况,导致居住登记连续时间中断,且中断时间不超过30日的,仍视为连续居住。
此外,按照《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要求,
以下两种情形同样视为满足合法稳定居所条件:
1、《条例》实施后十二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自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申领人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累计满十二个月的。
2、《条例》实施后十二个月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申领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十二个月的。
四、居住登记制度基本情况
(一)什么是居住登记?
按照《条例》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为其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申报义务人。申报义务人应当主动为其申报入住、搬离及变更等居住信息。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在抽查居住登记情况时,发现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会予以采集和补正,同时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申报义务人进行处罚。
(二)申报义务人有哪些?
简而言之,谁直接提供居所的,谁就是申报义务人。
具体如下:
1、非深户籍人员租赁房屋居住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2、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3、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4、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5、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三)如何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可以网上申报,也可以到非深户籍人员居所所在地的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全市各社区均设有居住登记受理点。
网上申报的,申报义务人可登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网址:www.szjzz.gov.cn)注册账号后自助进行申报。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必须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开通账号后,在网上自助进行申报。
同时办理新版居住证都有哪些福利和好处呢???
新版居住证,老年优待证将与居住证脱钩。满足优待年龄的非深户籍老人只需在社区进行居住信息登记,凭身份证就可以办理免费乘车证等老年优待证件。
1、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持有居住证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可向区教育局申请公立小学学位,子女享受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9年免费义务教育。此外,政策还推出了一项在园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市民只要办理了居住证、有社保,孩子在深圳幼儿园就可以享受政府的这笔补贴,一年算下来有近3000元。
2、可办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2012年9月1日起,非深户籍就业人员持深圳市居住证(不包含临时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可以多次办理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且一年中不限制办理次数。
3、车辆入户及驾照办理、年审政策享受与深圳户籍同等待遇的车辆入户及驾照办理、年审政策。
4、享受入户加分及优先权益享受入户加分及优先权益,持证一年加一分。
5、办理深圳市老人优待证65周岁以上老人可凭居住证办理深圳市老人优待证。
6、享受个人购买深圳市“五险一金”享受个人购买深圳市“五险一金”,“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
7、享受与深户同样的保险赔付享受与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保险赔付,赔付比例高。
8、可申请租房补帖按照市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权益,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申请租房补贴。
9、可申请能取失业金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政府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及参加深圳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等;申请就业辅导培训、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非深户籍参保人可以领取失业金。
10、符合条件的,持居住证入深户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