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被懒惰劫持了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共含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被懒惰劫持了”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篇1: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增强用户的节约意识,本着“安全、节约、科学”的原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海口市用水用电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水电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学校管理职能的划分,由后勤处统一管理的学校水电和水电用户。

第二章 水电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第三条 水电管理机构职责:研究贯彻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核定水电用户的用电性质;审核水电收费价格。

第四条 后勤处是学校水电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1、保证学校范围内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管道、泵房、输电线路、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巡查及值班等管理工作;2、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并对日常用水用电进行管理;3、负责供电供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4、完成水电全面计量管理工作及各项数据汇总分析;5、负责水电设施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管理;6、负责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 水电资源的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凡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后勤处派技术人员(水电工)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水电正常供应的前提下,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水接电。各单位可委托水电工负责施工,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解决。

第六条 凡需要申请接水接电的单位必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后勤处提供规范的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后勤处应在用户申请资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七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向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校和用户的水电设施管理使用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以水电计量表计箱为界,计量表计箱前(含计量表计箱)的供水供电设施归学校管理使用,计量表计具箱后归用户管理使用。

第九条 在任何管线上,各单位和用户不得向学校外单位或个人转接水、电,违者按窃水、窃电处罚。

第四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在学校辖区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十一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处派出水电工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水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装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后勤处参与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水、电竣工图各二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配电工程由学校后勤处组织规划与实施,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 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为确保安全用水用电,加强水电计量管理,凡各类维修改造工程和建设工程,没有后勤处水电审批验收单,学校财务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一)表计管理

第十六条 凡是属于学校辖区范围内的水电用户均应在每一个受水点和受电点安装水电计量表箱(包括校内教职工宿舍),每一个水、电计量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计量表计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他办法解决。

第十七条 计量表计箱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接线等均由水电工负责,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所发生费用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第十八条 临时用水用电的用户需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准许,并应安装计量表计,安装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对未安装计量表计者,由后勤处按水管管径计算流量(根据实际使用水压)、用电设备额定容量总和、水电使用时间、本办法规定的水电计算单价收取水电费。

第十九条 用户对水电计量表计应负责保管,用户不能在表计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性及安全的物品;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承担更换表计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二)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水电价格由学校后勤处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第二十一条 水电定价的确认及水电费计算。

水电费=水电计算用量×水电计算单价

1、水电计算用量的确定

水电计算用量=水电计量表计的抄见量

水电计量表计的抄见量=(本次水电抄见数-上次水电抄见数)*倍率

2、水电计算单价的确定

水电计算单价=水电基本单价+附加单价

水电基本单价=自来水公司(或电力公司)的水(电)费用单价

第二十二条 对校内教职工用户的水电费从教职工的月酬金中扣除,对校外用户单位的水电费采用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款收据。用户根据需要,在结算时向学校财务处领取。所收取的水电费全部纳入学校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水电工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量表读数,如因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按前次用水电量计收水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第二十四条 后勤处负责在后勤网站或公告栏公布各个用户的水电费,用户核实后勤处的水电费结算清单后,如有疑问须在15天内向后勤处提出意见,双方核对水电数据,否则按用户已确认。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户应按后勤处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服务中心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加收水电费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后勤处应及时清理欠款,并对连续二个月不缴纳水电费及滞纳金的用户通知水电工,水电工有权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租用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后勤处直接向房产出租单位或个人收取水电费。所收取的水电费全部纳入学校财政专户。

(三)水电计量指标管理的分类

第二十八条 水电计量指标管理是后勤处实施节能降耗工作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通过水电计量指标管理,可加强对学校各部门水电使用的内部管理,达到节支增效的管理目标。

第二十九条 水电计量指标管理的分类

1、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的单位。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由后勤处统一托收管理属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单位的用水用电。

2、实行定额管理的学生公寓:学生公寓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口市物价局等单位的联合文件精神,学生用电量定额为每人每月3度,用水量定额为每人每月4吨,定额部分由学校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负,按海口市电力部门对居民用电所核定的收费标准加水电的附加单价收取。

3、实行按实收费的单位

1) 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由后勤处统一托收管理水电的各校办产业、经营场所等;

2) 学校教职工宿舍水电计算单价按海口市自来水公司及电力公司对居民用水用电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计算用量按表计抄见量确定,水电损耗量及附加单价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后勤处确认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处支付;

第六章 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有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使用的责任,严禁因私人目的在办公室使用空调及电热设备。

第三十二条 空调使用应科学合理。天气凉爽时不应使用空调,确需使用的(预报气温30°C时),温度应设置25°C以上;禁止使用热空调。非工作时间不开空调,下班应关闭空调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使用空调及电热设备。确系生产及办公需要的电力空调器及电热设备,必须到后勤处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包括设备型号、容量、装置地点,电力线路由后勤处派电工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

第七章 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三十四条 后勤处应加强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制订学校内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校内内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后勤处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

第八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使用节能产品。

第三十七条 杜绝“长明灯”“长转扇”。各办公室人员、各教学场所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风扇及其它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三十八条 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路灯定时要根据当天天气预报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晚上22:00后必须关闭一半。

第三十九条 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校园绿化需要用水浇灌时应注意节约用水。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科学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管理,并采用制度约束等手段治理浪费现象。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九章 违章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严禁窃水窃电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水用电;

2.绕水表电表接水接电;

3.伪造、拆换或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 将水龙头开启很小以至水表无法计量的;

7. 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8. 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四十二条 对查获的窃水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水或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章使用水电费。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应提请海口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所窃水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的,所窃用电量按私接电器设备额定总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下同)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径(根据泵房运行压力)确定小时水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小时用水量按表查计)。

2.以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电量按表计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装电器设备的额总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如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经营性用户按12小时计算;非经营性用户按8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

第四十四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后勤处对检举、查获窃水、窃电或违约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水电收费单价,如遇政策价格调整,由学校后勤处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实行。

篇2: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市行政区域海岸线至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 凡使用本市管辖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青岛市及区(市)海洋与水产部门是海域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海域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统一安排海域的各种使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海域使用项目,严格控制改变海域属性、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重要的海域使用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禁止使用海域:

(一)不符合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

(二)严重破坏海洋资源、环境、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三)改变海域属性以致严重影响海域内相关产业发展的;

(四)造成航道及港区淤积、堵塞及其他有碍港口生产建设发展的;

(五)导致岸滩侵蚀的;

(六)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

(七)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海域使用期限应当根据海域使用项目的用途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条 需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海域使用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项目,应当向市海洋与水产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海洋与水产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海域使用面积在1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的或重要的海域使用项目,胶州湾内的项目、团岛至麦岛邻近海域的项目和跨区(市)的项目应当向市海洋与水产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项目须向区(市)海洋与水产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海洋与水产部门备案。

重要的海域使用项目是指:

(一)在市级以上的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科技开发区、试验区和特殊功能区内的项目;

(二)海洋工程、工业、倾废项目;

(三)使用海岸线1000米以上的项目;

(四)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海域使用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

(二)拟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的说明和平面布置图;

(三)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工程项目投资计划;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需要使用海域的`总面积,应当依照总体设计一次提出申请,同一项目不得分散报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使用海域的,在项目完成或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海洋与水产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发海域使用证。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需要改变原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海域使用期满后一个月内,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2个月前按本规定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使用海域的,须在本规定发布后3个月内,到海洋与水产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海域使用证。

第十六条 海域使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及有关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证规定的用途从事有关开发利用活动,承担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接受海洋与水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闲置海域满一年的,海洋与水产部门可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属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海洋与水产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海域使用权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海域使用现状。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属经营性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海洋与水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海洋与水产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依法经批准使用的海域,因国家建设需要使用的,原使用者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在海域使用过程中,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海洋与水产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洋与水产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法占用海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海域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改变海域使用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非法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海洋与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如下

一、车辆使用

1、学院公务车辆(车型:别克GL8,车牌号:沪J91199)为工作用车,由学院办公室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做好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

2、各部门工作用车应提前向学院办公室填报出车登记(时间、事由、地点等),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3、驾驶员凭登记单出车,并做好行车记录(里程等),车辆加油和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无派车记录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4、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和办私事等。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5、公务车实行回单位(同济大厦A楼)停放制度,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2、驾驶员凭派车单每月向车辆主管核实里程,由车辆主管负责核算报销汽油费、高速费、过桥费等其他费用。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驾驶员要确保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警惕,做到无事故。

5、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定点保养。维修必须到定点维修部维修(除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外),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向学院办公室和车辆主管报告,经领导同意后维修。维修后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需有驾驶员签字认可)报车辆主管,由车辆主管负责维修费用报销事宜。

三、奖惩

1、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错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四、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版)》作废。

篇4:北京市银行支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银行支票使用中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签发使用银行支票(以下简称支票),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支票是指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

第三条  支票作为即期信用支付工具,一律采取记名式,不得流通转让。单位从银行领用的空白支票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第四条  单位签发支票应填写收款单位(人)名称、签发日期、款项用途和金额,按预留在银行的印鉴盖好印章。

签发支票时,金额难以确定的,允许暂不填写金额,其他项目必须照上款要求填齐。暂不填写金额的支票,只限转帐支票适用。

第五条  支票不能作为商品交易中提货或发货的依据,销货(收款)单位对已受理的支票,应及时送银行转帐,待银行入帐后方能用款。

第六条  单位从银行领用的.空白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因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后果由领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  银行办理结算时应审查支票的款项用途,必要时可向支票持有人索阅款项用途的证明资料。款项用途不清或违反国家规定的,银行应拒绝付款。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银行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1、对签发空头支票的,按支票票面金额的1%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停止其使用支票结算;

2、对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按支票票面金额的5%处以罚款,并停止其使用支票结算;

3、对故意在支票上错盖、漏盖印章的,给予警告,经警告不改正的,按支票票面金额的1%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使用支票结算;

4、对伪造、涂改支票或利用转帐支票倒换现金、利用支票进行投机倒把、诈骗财物等非法活动的,停止其使用支票结算,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银行对单位停止使用支票结算,须报经区、县级银行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被停止使用支票结算的单位要求恢复使用支票结算的,须向其开户银行做出书面检查,经审查同意,报经区、县级银行批准。

第十条  银行延误支票结算影响单位资金运用的,银行应按存、贷款利率赔偿(有贷款的单位按贷款利率计算,没有贷款的单位按存款利率计算)。由于银行的责任,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银行给予赔偿,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或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3月1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01.01

篇5:水电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东营

签订时间:

为规范管理乙方在甲方的施工(生活)用水、用电,经双方友好协商 ,现将水、电使用有关事宜作如下约定:

1、甲方负责抄表计量,乙方提供水表、电表(施工与生活分开计量)。甲方收取乙方水、电费用,开具水、电费发票。

2、水费4.55元/m3,电费1.6元/KWh。乙方同意自 年月 日起,申请使用甲方水、电并自愿遵守甲方的水、电使用规定。如遇国家水、电价格上调,适时另做调整。

3、甲方每月28日前抄表,计量乙方消费的水、电数量,乙方在甲方统计的水、电量表上签字确认,同时由甲方给乙方下发水、电费缴费通知。

4、乙方应遵守“当月费用及时缴清”的原则,根据使用的水、电量于次月的10日前持缴费通知、现金或支票到甲方财务进行结算。

5、乙方如逾期(每月10日前)未交水、电费,每拖一天按未交水电费总额的3%向甲方缴纳滞纳金。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所欠水费、电费及滞纳金。

6、甲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抄表的真实性。

7、乙方自接水、电之日起,严格遵守甲方的水、电使用规定,出现的一切人身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出现窃水、窃电、故意毁表等现象,一经发现,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处理。

8、若甲、乙方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篇6:水电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水

1、甲方在满足自己正常用水情况下,同意乙方在井房储水池内放泵抽水使用;

2、乙方用水计量(自备表计)水按内发价字[X]X号文件执行,工业用水价3.20元/吨,实际用量按3.00元/吨计收;

3、甲方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保证乙方的用水量,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乙方用水。

二:电

1、甲方现在使用容量为63KVA变压器,在确保原有用户用电的情况下,不超负荷同意乙方接线用电(用电负荷超与否以实际表计检测为准)。

2、如果超负荷乙方自行解决用电,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

3、甲方按乙方实际用电量每度1.00元计收,不再加收其它费用。

4、如变压侧停电(主线路)甲方不保证乙方用电。

5、甲方在不超负荷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乙方用电,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合同签约期为叁年,自X年X月至X年X月止,为合同有效期。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7:水电使用协议书

甲方: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乙方: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包单位) 丙方: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

鲁商国奥城2#楼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由甲方公开招标确定由丙方负责施工,现就装饰装修工程的用水、用电的使用、费用及支付情况经三方研究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同意丙方有偿使用工程施工现场现有的临时用水设施及丙方从乙方每层的配电箱内接电使用。

2、丙方必须使用山东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统一推荐使用的配电箱,严格按照临时用电规范使用,并配备持证上岗的专职电工。

3、丙方必须服从乙方的用水、用电的管理。

4、丙方应向乙方缴纳的水、电费用,按丙方经审计审定后工程总造价的1%计取支付给乙方,此费用的支付由甲方代扣代支。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丙方负责人:

年 月 日

篇8:水电使用协议书

甲方: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E标项目部

乙方:

(一) 水、电单价及押金

1. 用电乙方必须安装电表计量,电价为(壹元/度)。

2.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如用水、用电量为小额度的可采用一次性包干,包干费用为 3000 整大写:叁仟元整(包括秋涛路站、富春路站、滨江站)。费用要求乙方在进场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

(二)甲方的权责

1.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指定的用水、用电接口。

2. 甲方必须保证供水、供电质量,无权随便拉闸断水、断电。如有特殊原因需停水停电,应提前通知乙方。

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正确敷设安装和使用各种用电设备。

4. 甲方有权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检查乙方所有的电闸箱及各种漏电开关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三无产品、劣质用电设施进入甲方施工现场。

5.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自带用电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各种防护是否齐全有效。电焊设备必须装触、漏电保护器,并且做到焊接时双线到位作业。

6. 甲方负责代乙方按时缴纳水电费。如果乙方逾期不缴纳水、电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收取所欠水、电费5%的滞纳金。

7. 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停用手续时,甲方有权不退还用水、电押金。工程结束后所有相关费用结算完毕后退还押金。

(三)乙方的权责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障供电质量,不随便拉闸断电。

2. 当甲方发生必须进行线路检修停水、电情况时,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事先做好停水、电准备。

3. 乙方必须保证全部电气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齐全、质量合格。

4. 甲方提供的配电箱开关下端出线起,安全用电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所使用的电闸箱和用电设备必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5. 乙方所使用的`电闸箱和用电设备,必须保证各种用电设备、设施运行良好,规范临时用电,保证施工用电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能有危及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的情况发生。

6.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在安全用电方面的正确管理,对甲方提出的安全用电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后的情况反馈给甲方。

7. 乙方不得擅自启闭接口总闸、总闸门,如确实需要应通知甲方并由甲方进行启闭操作,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供水、电。

8. 乙方不得占压供水设施(包括管线,消防设施等),发现跑、冒、滴、漏必须及时维修和通知甲方,并及时清理场地积水。

9. 乙方工程结束后停止用水,应通知甲方拆除供水、供电设备并办理停用手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9:市残联机关汽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市残联机关汽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市残联机关(以下简称会机关)汽车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汽车在公务活动中的作用,保证会领导及时、准确的参与社会公务活动 ,经会党组、理事会研究,现对会机关汽车使用与管理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原则 1、机关两台小车、一台面包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 2、机关小车保证现任会党组成员全面履行公务,促进会机关公务活动正常运转,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掌握。 3、会机关在职县级非领导用车按市委组织部[2002]27号文件规定执行,离岗退养人员用车,按照市里有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4、机关干部原则上不得用车,特殊情况用车,城区内由办公室批准,长途用车由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安排。 二、车辆调度规定 1、对现任会领导用车,办公室应充分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确保会机关现任领导正常工作的开展。 2、对会机关非现任领导用车,一般情况下,用车人员应提前一天向办公室预订,并说明用车的事由、去向、起止时间,办公室按照先急后缓、先主后次、先远后近的原则安排使用。 3、节假日(合双休日)原则上不派车。现任领导用车,按正常工作需要安排。对非责任领导用车,市内经办公室批准安排,市外由分管领导审批并由办公室安排。 三、车辆补助费规定 1、司机凭汽车调度和《出车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手续,由办公室审核后报销出车过路费、过桥费等费用。 2、司机领取出车补助费,由会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办理。 四、车辆管理 1、汽车实行入库管理。凡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一律停放车库内,司机不得私自开车外出或在外停留,无权将小车擅自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确保汽车安全。否则,由此发生事故均由司机承担。 2、未经办公室派遣或会领导同意而擅自出车,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负,单位不承担任何经济及连带责任。 3、汽车实行选点维修。维修方案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维修。购买车辆配件,采取以旧换新办法,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购买。车辆维修和更新配件一次性开支超过500元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一次性开支超过1000元以上的`,经理事长批准;一次性开支超过2000元以上的经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4、汽车用油实行计划管理、里程定量考核办法,分期购买,节约使用。每季度由办公室张榜公布里程考核结果,接受职工监督。 5、司机要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爱护车辆,注重行车安全,严禁酒后开车或违规开车。 6、司机要服从调度,遵纪守法,禁止利用公车为个人谋私利。司机遇特殊情况不能出车,应事先说明,方便调度协调。 7、司机应保持车容整洁,干净卫生。保持良好精神状态,随时出车,勤勤恳恳,任劳会怨,圆满完成每次出车任务。 五、其它 1、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做好汽车调度与管理工作,确保会领导用车需要,不得以权谋私。 2、过去有关汽车调度、使用与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规定从2005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方明 2005年7月29日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本溪市行政权力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文物商店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学学生管理处分暂行规定

水电管理科长竞聘稿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整理9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