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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于5月10日到被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从事户外墙壁的装饰工作。209月1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跌落,颅脑重度损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张某前期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6万元,其中装饰公司只支付12万元。现张某急需进行二次手术,但某装饰公司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张某遂提请仲裁,要求装饰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14万元。某装饰公司辩称:张某与装饰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其系由同乡介绍从事装修工程的帮工,属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对于张某的仲裁请求,装饰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承担。
二、查明事实:
张某于年5月10日到某装饰公司从事户外墙壁的装饰工作。装饰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装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装饰公司每月为张某发放工资。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2009年9月10日张某工作中发生伤害,后该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张某在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26万元,装饰公司为张某支付医疗费12万元,其余14万元没有为张某支付。
三、处理结果: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第一条规定,本案中装饰公司根据其业务内容负责安排张某的具体工作且支付其劳动报酬,故装饰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张某的工伤医疗费用应由该装饰公司承担,且张某的医疗费用均符合天津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因此本案裁决装饰公司为张某支付其花费的工伤医疗费差额14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装饰公司与张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张某从事的户外装饰工作系装饰公司所安排,且装饰公司为其支付了劳动报酬,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装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条件,张某与装饰公司之间应为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张某所主张的医疗费14万元,经审核后其费用名目与天津市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一致,所以该装饰公司因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应支付张某该笔费用。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目前,深圳市约有1000万工伤保险参保人,参保人数在全国大中城市里排名第一。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应如何就医?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职工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据介绍,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认定工作完成后,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住院结账单》,通知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可填写《深圳市(职工)工伤康复治疗申请表》,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准予康复,并在填报《深圳市康复治疗审批表》后,可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工伤医疗期内,工伤职工可根据伤情需要前往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如医疗期已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工伤病人市外转诊或康复的,经本市定点机构的三级医院或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开出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由社保部门核准备案后,可转往市外诊疗或康复。
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 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
B 未参保员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打印)、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C 首次医疗病历本(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D 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E 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卡复印件(单位盖章,验原件);
F 证人证言及其他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等);
G 属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H 属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I 其他材料(见社保部门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发生工伤事故,如何维权?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劳动者在城市里各行各业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工作,在工作岗位中,总会有各种意外发生。那么,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要证明劳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给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并否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首先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如果劳动者手上有劳动合同或社保卡等书面有效证据,劳动者可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首先要取得证据就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许多劳动者就是在忽视了这个环节才导致维权困难。
其次,申报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确认后,持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三、申请伤残鉴定。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工伤职工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申请工伤待遇
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伤职工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相关待遇。具体工伤待遇的数额和项目,请参见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伤职工可以凭工伤认定结论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依法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发生工伤不懂如何维权怎么办?
1、当工伤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就应该找律师咨询相关事宜。咨询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取得证据。特别是刚刚到某一单位几天,几十天的职工,更应该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参与。主要咨询或者委托律师的主要事项是如何取证,证明的问题不是赔偿什么,赔偿多少,而是工伤职工与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一般地说事故发生后,距离事故发生的时间越近,取证越容易;事隔一个月,两个月后再取证就比较难,有时候基本不可能取到证据。
2、工伤职工如何聘请律师?
工伤职工聘请律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民工,可以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法律援助,主要是在确认劳动关系阶段和申请工伤待遇阶段。这两个阶段都不需要工伤职工个人付律师费。在申报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阶段国家目前不提供法律援助,需要工伤职工根据个人情况聘请律师,支付一定的律师费或者是咨询费。
另一种是城镇工伤职工,如果家庭生活困难,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在上述来年各个阶段提供法律援助,如果不符合援助条件,则需要自行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
3、工伤职工打劳动官司需要花费多少钱?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工伤职工在确认劳动关系诉讼和工伤待遇诉讼中律师费免费、劳动仲裁免费。需支付一审法院的10元诉讼费、二审法院10元诉讼费。
在不属于法律援助的环节,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支付鉴定费。但是相关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一
一、企业名称:
沐川县津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沐川县凤村乡
二、企业类别:
煤炭工业企业性质:民营
三、直属监管部门:
沐川县安监局
四、事故发生时间:
三月十五日晚上20:00分
五、事故发生地点:
123b6掘进碛头
六、受伤情况:
伤一人
七、事故经过
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组长巫良兄在更-衣室组织123b6掘进工作面组员周其森、宋六君、王定军、张开其、魏德宣、向国全、杨正军7人召开了班前会。会上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明确了分工,由放炮员周其森、押运员王定军负责到库房领取炸材:其余5人到碛头作业,18:00分大家分别在调度室报道入井,19:10时到达123b6碛头作业,首先由代班组长巫良兄检查碛头安全,然后布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检查员李成荣检查瓦斯,巫良兵派人设好警戒,放炮员周其森开始装药、联线、放炮,于19:50放炮作业完毕,代班组长巫良兄进入碛头清理危岩,其余人员在后面负责监护顶板,在清理危岩过程中碛头东边上帮垮落一块长0.8m、宽0.3m、厚度0.2m的块砂砸伤杨正军的腰椎。事故发生后,班组人员立即汇报调度室,并扶送伤员出井,安监科立即下井堪查现场,公司立即落实车辆将其送往峨眉山市中医院治疗。
八、事故发生原因
1、杨正军安全意识差,班组长在处理安全过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当,未认真履行监护顶板职责,导致顶板片帮伤人事故。
2、代班组长巫良兄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清理危岩不彻底,不认真、不仔细。
3、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严格,巷道成形差,帮上留下伞檐,帮锚杆,锚网未及时跟紧碛头。
九、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组长万仕华负这次事故现场管理责任,按掘进班长目标责任书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伤者杨正军安全意识差,自己躲避位置不当,导致自己受伤按照相关规定罚款300元。
3、掘进副矿长曹帮森负管理责任,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4、掘进队长王润全、魏世贵、徐金华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5、安监科长王芝云、通风技术员吴远森2人,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6、安全矿长徐施银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7、班组对这起事故负连带责任,按照掘进目标责任相关规定罚款500元,并支付伤者一个月伤假工资。
8、瓦检员李成荣现场监督不力,按照目标责任相关规定罚款100元。
十、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加强顶板管理,严格使用前探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清理危岩,活矸。
3、加强掘进工作面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留下伞檐。
4、班组长加强施工地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先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5、锚杆,锚网必须紧跟碛头,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二
公司领导:
为了了解事故具体情况,防止工伤事故再次发生,经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
报告如下:
一、事故具体情况
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受伤员工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进厂时间:在相关项目前打“√”:
事故类别:口意外事故口违规操作口个人疏忽口他人造成口机械故障口其他_______伤害原因:口机械伤害口物品伤害口刑事伤害口交通事故口其他_______
伤害状况:口划伤口烫伤口扭伤口压伤口骨折口断指□截肢□永久伤残
口死亡口其他_______
伤害部位:口肢体口头颈口胸部口腹部口五官口肌肤口中毒口其他_______伤害程度:口轻微口轻口重口其他_______医疗费用:元
医疗部门诊断意见:提供的治疗:口缝合口吃药口其它
工伤假:天(具体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员工的正常工作:员工在本岗位工作时间:□1-5月□5月-5年□5-□>20年
事故时从事的工作:列出使用的工具:
列出使用的个人防护设施:直接导致员工受伤的设备或物体:员工从事这种活动的'频率:□每天□每周□每月□每月不到一次□以前□从来没有这种活动是否为正常工作的一部分:□是□不是
员工正在完成的工作任务是否有标准的操作程序:□有□没有
工人是否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是□否如果没有,请描述如何违反标准程序进行: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下面所列的是导致危险状况存在的因素.请在相关项目前打“√”:
(一)直接原因
1、不安全状态:
□员工不能胜任此工作;□员工没有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机器或工具的缺陷;口其他_______
2、不安全行为: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员工没有遵守工作程序;
□没有检查机器导致未能发现危险的存在;;□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削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吊车吊钩等);□不安全装束;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安全装置失效;
□机器或工具的质量导致危险状况;□没有正确的使用机器或工具;□管理人员没有发现或预测潜在的危险状况;□管理人员未能采取正确的行动来纠正已知的危险状况;□主管没有发现或纠正违反工作程序的行为;□没有明确主管对安全的责任,或主管不了解其安全责任;□其它:
3、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照明光线不良□通风不良□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作业场所杂乱
□作业场所狭窄□地面滑□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贮存方法不安全
□环境温度、湿度不当□其它:
(二)间接原因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劳动组织不合理;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其它
三、事故责任分析
四、整改措施及建议
防止再次发生的建议:
□增加培训□修改程序□维修□调整设备□增加防护或安全装置□厂房管理□修理设备□监督□个人防护用品□改进照明,通风等设施□其它:行动计划详述:不知妥否,请领导斟酌,批示为盼!
附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报告人:
审核:
批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发生工伤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前,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参加工伤保险,这部分单位的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具体的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上述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申请人:
被申请人(受伤害职工):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是xx有限公司xx车间xx岗位操作工,联系电话x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xxx在20xx年xx月xx日右手拇指压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xxx是xxx有限公司职工,于20xx年xx月xx日进入公司,在xx车间操作工岗位工作。在20xx年xx月xx日上晚班22时左右,因DPB—250FS铝塑机压力大异常滑动未停止到有效位置,造成申请人xxx右手拇指压伤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右手拇指指头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xx省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拇指头挫裂伤,花费医药费xxx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现向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被申请人xxx右手拇指指头压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有区别吗?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是一种商业行为。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而言,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而是否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一、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工伤保险费,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也是国际惯例。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案例】
小张2008年3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电子公司为逃避其法定责任,一直没有给小张办理工伤参保手续。2009年6月,小张因公外出,在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张为此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达2万多。小张病愈后,多次找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并给予工伤待遇。公司拒绝了小张的要求,并声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公司概不负责工伤问题。为此,小张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电子公司应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电子公司应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小张支付费用。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张的请求。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该由谁承担工伤费用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依据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因工负伤的劳动者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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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