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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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章程

篇1:一人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安阳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阳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国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实收资本:国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该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化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化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光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光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光阴

xx xx xx xx xx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领会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履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载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循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抉择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企图;

(2)选举和更换履行董事,抉择有关履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抉择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履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化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改动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抉择时,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履行董事一人,履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选产生。履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履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履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履行股东的决议;

(3)抉择公司的经营企图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化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抉择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抉择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抉择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履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履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履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企图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抉择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履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履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选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反省公司财务;

(2)对履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履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履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履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履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该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遵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国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收场后,清算组该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觉得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化的可改动公司章程,改动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矛盾,改动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改动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化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化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人允诺,在全国范围内只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x年x月x日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光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国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光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化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光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光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光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该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抉择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企图;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负的董事、监事,抉择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履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化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改动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断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遵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断定遵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该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断定光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断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该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履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履行董事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改动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化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断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履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企图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化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抉择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抉择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抉择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断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履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履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抉择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企图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抉择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抉择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断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断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免职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档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执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断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该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履行董事或经理),任期 年,由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觉得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整个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该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覆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该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断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遵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断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收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改动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国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觉得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篇2:一人公司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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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申办所要明确的东西

1、一人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并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3、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进行财务会计审计;

4、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篇3:一人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姓名)

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 ,

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在公司成立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理、监事,决定有关经理、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6、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敬告: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加此条款)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2、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兼任(法人独资公司由法人委派)。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一般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由股东决定。

第六章 经 理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或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执行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 事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四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五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股东可获取全部剩余利润。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八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前条1、2、4、5项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和股东指定成员组成。

公司依前条6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篇4:一人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实缴出资时间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货币

货币

合计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选举 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 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篇5:一人公司章程

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检查公司财务;

⑵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篇6:一人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人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章程修正案

经股东研究决定,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作以下修改:

1、公司章程第*章第*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2、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日

一人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2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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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 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无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无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安阳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阳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国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实收资本:国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该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化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化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光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光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光阴

xx xx xx xx xx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领会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履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载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循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抉择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企图;

(2)选举和更换履行董事,抉择有关履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抉择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履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化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改动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抉择时,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履行董事一人,履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选产生。履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履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履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履行股东的决议;

(3)抉择公司的经营企图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化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抉择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抉择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抉择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履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履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履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企图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抉择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履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履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选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反省公司财务;

(2)对履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履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履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履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履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该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遵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国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收场后,清算组该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觉得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化的可改动公司章程,改动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矛盾,改动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改动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化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化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人允诺,在全国范围内只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x年x月x日

篇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安阳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阳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国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实收资本:国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该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化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化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光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光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光阴

xx xx xx xx xx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领会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履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载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循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抉择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企图;

(2)选举和更换履行董事,抉择有关履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抉择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履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化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改动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抉择时,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履行董事一人,履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选产生。履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履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履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履行股东的决议;

(3)抉择公司的经营企图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化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抉择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抉择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抉择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履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履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履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企图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抉择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履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履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选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反省公司财务;

(2)对履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履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履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履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履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该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遵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国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收场后,清算组该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觉得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化的可改动公司章程,改动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矛盾,改动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改动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化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化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人允诺,在全国范围内只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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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

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七条 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注: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 为执行董事(注:也可是经理)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 1 人。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注: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如不设监事会,应删除此内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聘用 为公司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二条 监事(或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八章 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篇11:一人责任公司章程

一人责任公司章程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缴纳。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缴纳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缴纳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注:公司无自然人股东的,无需保留此条)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人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样本

房地产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修正案

介绍信 公司章程

国有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集团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的章程(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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