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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xx 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张笛 xx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成都市金盾路35号 邮政编码: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
被投诉人:x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
邮政编码:610072
联系方式:xxxx
本单位于xx年xx月4xx日向被投诉人对“xx省xx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xx,包号xx]” 中标结果公示提出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xx月xx日做出的质疑答复,现向你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收到排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书面质疑以及宣布废标后均未通知投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且投诉人因此提出置疑后被投诉人的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被投诉人的不法行为。
2、被投诉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有关情况答复前后矛盾,由于复审实质性的改变了评审结果,并且损害了投诉人的切身利益,请求彻底调查复审的真实情况。
3、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实质应为废标)无事实依据,由于该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应无效。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依法确认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于xx年xx月xx日在xxxx网发布“xx省xxxx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果显示包号xx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投诉人,不久被投诉人又于xx月xx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第xx包流标。此后被投诉人一直未通知废标理由,仅在20xx年xx月xx日口头答复,本次流标原因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有其他投标人质疑,所以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复评,因未取得一致意见,所以宣布流标。由于首次质疑及废标理由都无书面材料,投诉人只有依据被投诉人的口头答复提出书面质疑,而被投诉人于20xx年x月x日的书面答复与先前不一致,而且难以让人信服。
一、《政府采购法》对于质疑后处理及废标宣布均有明确的程序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被投诉人两次都未通知投诉人,仅依据xx省的规定,认为只需要回复质疑人即可,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而且投诉人所引用的规定作为地方性法规本身就不能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被投诉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排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即投诉人)存在问题,被投诉人未书面通知投诉人,以及宣布流标(实际应为废标)后未将废标原因通知投诉人,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此外,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所谓已在xxxx网公告是编造事实,投诉人及其他供应商从未见到公告。
二、复审对于是否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澄清问题,确实是视情况而定。但是由于复审实质性改变了中标结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当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被投诉人对复审情况答复前后不一致: 20xx年x月x日被投诉人口头答复“因为复审时评标委员会未取得一致意见,所以本次招标流标(废标)”,而等投诉人就此提起书面质疑后其回复又改成“评标委员会中有专家认为质疑供应商(即投诉人)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所以,复审过程中专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复审结论是否合理;被投诉人是否故意篡改了复审结果等,需要主管部门调取招投标全部卷宗和对被投诉人和投诉人进行调查后才能清楚。
三、被投诉人书面答复称“经复审,评标委员会中有专家认为质疑供应商(即投诉人)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该答复无法让人信服的。首先,如果仅有一名专家或少数专家认为投诉人未满足实质性条件,而多数专家认为投诉人能满足,那么仅以“有专家认为投诉人存在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就取消投诉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这是不合法的。实际上,投诉人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主管部门可以调阅本次招投标文件核实,在调查核实后应该责令被投诉人依法确认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供人资格。
综上所述,由于本次招标被投诉人存在程序和实体违法,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请求主管部门对此进行彻底调查,依法纠正不法行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财政厅
投诉人:(签名并盖章)
二0xx年xx月xx日
申诉人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月日
注:1、本申诉书供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名称:xx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xx省抚州市迎宾大道218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何滋滋
被投诉人名称:xx制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名称:xx生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477号
联系电话:*****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侵权事由,特向贵局投诉。
投诉请求: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珍视明”调理液,当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对该企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处罚。
3、赔偿我司经济损失。
投诉事实和理由:
近日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有一种名为“珍视明”益视调理液的产品。此产品由香港百年医圣药业有限公司监制,xx生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xx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青卫监保健字第620号。
该产品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我司“珍视明”牌滴眼液在全国眼科用药中药类综合排名第一,已成为国内防近护眼产品第一品牌。珍视明商标于2月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上获得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1520501。同时还申请了注册号为3721519的第5类商标,该商标作为我司核心商标被广泛使用,并被授予“xx省著名商标”。目前正在积极申请驰名商标。对方对公司“珍视明”产品及商标的知名度不可能不知晓,却刻意套用我司“珍视明”商标,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我司企业形象和声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确属侵犯我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该两家厂商生产出售“珍视明”调理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2、53、55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51、52条等相关法律,特请求贵局尽快查处。
附:相关证据材料。
xx药业有限公司
**年七月二十五日
投 诉 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
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
投诉事项: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事实与理由:
**年3月18日,被投认人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以下简称“姜山交易站”)接受招标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姜山环卫站”)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就“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项目(项目编号:JS-ZB-006)”进行招标。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已参加本次投标报名并领取姜山交易站发放的《资格预审文件》。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投诉人发现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的本次招标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
一、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缺乏自行招标的能力,应当依法委托招标。
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来看,本次招标活动姜山环卫站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而是选择了自行招标。但姜山环卫站作为基层环卫管理组织,可能不具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6条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若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招标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否则违反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二、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
1、法律规定
(一)《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118号)第6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投诉人意见
投诉人认为,姜山环卫站此次招标活动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应当向作为行业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贵局备案。而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为姜山交易站,明显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因此,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依法应予改正。
三、招标人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中含有不合法内容,妨碍或者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公正竞争。
1、法律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5条“招投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三)《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4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2008>118号)第8条第3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针对个别投标人特点设置针对性的条款;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不得将评比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
2、投诉人意见
首先,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四)项中对注册地在本区、本市企业给予高分,对非本区、本市企业给予低分,属于变相地“以地域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其次,“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五)项中规定“企业所承担的道路保洁工程上三年度曾获优胜得6分”,属于“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将评比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上述内容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5条、《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4款以及**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第8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招投标法》第5条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予以改正。
另外,姜山交易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内容存在矛盾,明显违规。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明确规定了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万及以上”,但《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二项中却仍然规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得4分”。《招标公告》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存在明显矛盾,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编制招标文件不合格、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
四、招标人姜山环卫站未将招标预算书发放给投诉人,本次招标活动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采用预算报价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方式”。从《招标公告》内容来看,本次招标采用了“预算报价”方式,姜山交易站应当在投标人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向全体投标人发放“预算书”,但姜山交易站却搞暗箱操作,向其他投标人发放“预算书”却不向投诉人发放。为此,投诉人先后向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提出请求,要求补发“预算书”,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拖。
投诉人认为,本次“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招标项目属于服务招标,而服务招标的预算内容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成本核算和投标报价,必须明确详细地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服务内容,否则《招标公告》中的170万元“工程造价”缺乏实际意义。鉴于被投诉人有针对性地拒绝向投诉人发放“预算书”,投诉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被投诉人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有暗箱操作的违法嫌疑。 投诉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后,已于**年4月7日向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其停止招标、对违规行为予以改正,但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至今未予书面答复。
投诉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本次招标项目的公正性,现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和《**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特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请贵局对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此 呈
宁波市**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
投诉人姓名:包义清 性别 :女 年龄:22 工作单位:陕西华诚融通科技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家庭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昆仑小区 联系电话:18016852010 被投诉单位:陕西华诚融通科技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负责人:罗坚 年龄:50 单位地址:水磨沟区新民东街481号荣昌小区二号楼1单元601室 联系电话:18129397990
本人于9月11日入职陕西华诚融通科技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本人在公司主要负责电话催收信用卡还款状态,进入单位后就签写了入职登记表,公司负责人(罗坚)当时称业绩好一月内转正并缴纳社,工作期间本人认真努力,业绩突出,老员工连连称赞,一月后公司负责人(罗坚)从不提转正并缴纳社保之事。因本公司无任何规章制度,也无规定离职的.工作交接,前期的工作人员离职前只需给公司管理人员递交一份离职报告即可,本人于2010月22日离职,离职原因: 因奶奶去世,本人向公司负责人(罗坚)请假一周,公司负责人(罗坚)不给批假,于是本人提出辞职,公司负责人(罗坚)允许本人辞职并递交一份辞职报告即可。
年11月21发公资时,工资卡里只发了764.71元(以银行卡短信为凭证),本人人在市劳动保障局投诉本单位,公司负责人(罗坚)给劳动保障局解释为国家法律规定法定节日无工资 。经本人查询以及相关法律咨询,正确工资算法为:一年365天,周六周日一年104天,法定节假日是一年11天;365-104=261天;法定节日是包含
在261天内的,261天除以12个月每个月为21.75天,本人底薪为元,底薪2000除以21.75=92元,除去周末本人出勤天数为13天,13天乘92元=1196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实际已发放工资764.71=431元。
本人要求陕西华诚融通科技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把未发够的工资431元发给本人。
投诉人签名:
2014-12-31
20xx年,我市共接旅游投诉12宗,结案12宗。其中有效投诉5宗(行政处罚2宗),无效投诉7宗。其中投诉旅行社一宗、景区二宗、导游一宗、酒店一宗。主要投诉内容为:一是有的旅行社内部管理不够规范,造成旅游者损失;二是有的景区售票时未尽到告知义务;三是有导游持假证带团情况;四是酒店服务员态度不够好。
一、投诉旅行社一宗,结案一宗
主要内容:关于使用无证导游带团的问题。10月1日,韶关市中国旅行社派出的5名导游有违规行为,其中黄勇钦、谢祥英2人导游证未通过年审,陈俊文、蓝彦军、何韬3人为无证带团被广州市旅游质监所在广州高铁站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时查出,并且在接受检查时态度恶劣,极不配合,要求我市做出处理一案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
2、对谢祥英处责令改正;一千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此次带团违法所得(差旅补助)共计港币五百三十二元整(按20xx年12月7日汇率折算人民币455・6元缴款)
3、对黄勇钦处责令改正;一千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此次带团违法所得(差旅补助)共计港币五百四十六元整(按20xx年12月7日汇率折算人民币467・6元缴款)
4、对陈俊文处责令改正;一千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此次带团违法所得(差旅补助)共计人民币一百四十元整五、对何滔处责令改正;一千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此次带团违法所得(差旅补助)共计人民币一百四十元整六、蓝彦军查明当时没有带团行为,本案对其不作处理。此次罚没收入共计人民币二万五千二百零三元二角整,已于12月8日缴款至市财政局帐户。以上处罚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xx年12月9日结案。(行政处罚案件)
二、投诉景区二宗,结案二宗
1、关于未尽告知义务的问题。深圳游客刘怀清与单位同事一行5人于3月29日下午17时到丹霞山游玩,由于时间不够,没有游览完门票所含景点,要求丹霞山退款,投诉丹霞山售票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和态度不好,要求丹霞山退回门票款和道歉。丹霞山管委会回复,经调查,游客确实于3月29日到丹霞山进行了游玩,引起投诉的原因是双方沟通不好,并与客人进行了通话,向客人道歉并承诺下次来游玩的时候给予免门票。对员工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致电刘清怀先生,他表示接受丹霞山的处理意见,不再投诉。(结案)
2、关于服务人员的态度问题。广州游客郑先生一行4人于8月26日到大峡谷游玩,因景区门口没有工作人员而没买票进入了景区,出来后景区工作人员要求其补票而发生争吵,投诉景区没有给门票而是用收据代替,并且工作人员态度不好,要求处理。按属地管理原则转乳源县旅游质监所处理。经调查了解,游客投诉的门票问题不成立,景区因下班后门票已上锁,而开具了正式地税通用发票。景区因游客投诉的态度问题对当班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理。游客同意处理结果,乳源县旅游质监所于8月30日回复结案。(结案)
三、投诉酒店一宗,结案一宗
关于服务态度问题。东莞邓老师与香港游客梁先生等一行3人于8月7日下午到韶关市大丹霞山酒店准备入住,前台工作人员说因梁先生是香港人,港澳同胞与外国人不得入住,认为有侮辱的成分,投诉大丹霞酒店态度不好,要求大丹霞酒店对此做出处理和道歉。经调查,游客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大丹霞酒店没有接待港澳同胞与外国游客的资质,引起投诉的原因是服务员解释不清,表达不好,由大丹霞酒店书面作出解释,向客人道歉。对员工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并做出了整改。8月29日致电李老师,他表示接受大丹霞山酒店的处理意见,不再投诉。(结案)
四、投诉导游一宗,结案一宗
邓晓虹于20xx年3月10日使用伪造导游IC卡进行导游活动,被武汉市旅游质监所没收伪证要求处理。经调查,邓晓虹因使用假证,使翁源兰友旅行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临时聘请其带团。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应给予邓晓虹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导游活动;并没收此团队违法收入(导服费用部分)共90元,于20xx年4月15日处罚完毕,结案。(行政处罚案件)以上投诉原因:旅行社聘请导游管理方面不规范,酒店、景区服务态度不够好。同时,我市接无效投诉较多,主要是因为游客并不了解旅游局的管理范围,非星级酒店和交通方面的投诉较多,造成了我所接投诉后转交难、处理工作困难;因此,旅游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同时,在市民方面要加大旅游宣传,普及旅游知识。
20__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我支队共受理旅游投诉31起(其中接省旅游局转办3起省假日办转办5起12319转办2起,其余21起为游客投诉)。已办结30起(赔付金额共计3830元)1起正在处理中。根据投诉对象分类旅行社8起景区17起,酒店5起,旅游大巴司机1起。
20__年“十一”黄金周受理投诉24起,今年与去年同期比较,投诉总量增幅为25%。在涉及酒店的投诉中,存在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服务人员流动性大,大部分服务人员服务意识差导致服务质量降低;二是快捷酒店在客流高峰期的接待能力不完善,如预定系统不完善、除尘不及时等;三是部分酒店由于将停车场出租给承包方,导致停车场员工素质较差,管理不规范,存在车辆停放的安全隐患。在涉及景区的投诉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工作人员服务不规范、态度恶劣及景区收费不规范等问题。 在涉及旅行社的投诉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来源于客人对住宿标准不满及高速路拥堵等现象。在涉及旅游大巴的投诉中,所属车队已对司机做出停止上岗一个月的处罚。
针对以上投诉存在的问题,我支队将加大对旅游景区、酒店、旅行社及旅游车队的检查力度,督促各旅游企业加大对员工在服务方面的培训,加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健康、有序的旅游环境。减少顾客的投诉几率,增加服务意识。
20__年10月9日
★ 投诉书范文
★ 投诉书怎么写
★ 导游投诉书范文
★ 被投诉个人检讨书
★ 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 投诉处理工作总结
★ 客户投诉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