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共含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睡浴缸的人”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各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为促进保险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制定、修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章程的基本内容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项
章程所记载的下列公司基本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完全一致。
1、名称和住所。
2、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3、经营范围。
4、法定代表人。
5、组织形式。
6、开业批准文件文号与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开业前提交核准的章程除外。
7、发起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发起人表,详细记载发起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全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发起人表应当保留其记录并予以注明。
8、股份结构。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股份结构表,详细记载股份情况,包括股份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股东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份结构表,但应当在股份结构表备注中保留该股东的持股记录。
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结构表应当记载限售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全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
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较多的,可以将股份结构表列入章程附件。
发起人表和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完全一致的,两表可以合并。
(二)股东与股份规则
1、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如有必要,应当明确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同时修改章程相关条款或在章程中注明。章程应当明确协议内容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
2、股份规则。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发行新股、股份回购、股份转让、股票质押等事项的程序和权限。
非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或将公司股票质押时,有关股东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公司。
章程应当规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或仲裁时,相关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明确通知的时限与方式。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公司对股份转让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章程应当详细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3、关联股东声明。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报告,并明确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明确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
章程不得允许股东大会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2、董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范围,涉及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应当明确额度或比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方式和范围。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与公司实际需要,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并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构成及主要职权。
3、监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监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4、管理层。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管理层的构成及职权。
公司同时设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职位的,章程应当明确其各自职权与产生方式。公司章程对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
5、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权与履职要求,当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6、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资产买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要业务合同、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议权限及决策方式。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免、职权及义务
1、董事及董事长。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相关内容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章程应当同时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权利和义务。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董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长职权。公司设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副董事长的具体人数。
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公司设有多位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接替顺序或具体履行特定职务的副董事长的确定方式。
章程中不得出现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等方面的相关表述。
章程应当规定当董事会表决的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无权多投一票。
2、监事及监事会主席。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
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3、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五)主要议事程序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或分别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
2、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集、提案及通知、召开及主持、表决及决议、会议档案保存、决议报告等内容。
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3、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的要求。
股东大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参照《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制定。
(六)财务会计制度
1、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事项,包括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利润分配方式等。
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2、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在章程中规定各项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缴纳或运用方面的主要事项。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审议权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2、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作出原则规定。
3、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作出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章程不得规定法定情形以外的解散事由。
4、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制定
保险公司设立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筹建机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2、公司创立大会对章程进行审议表决。
3、申请人将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作为申请开业材料之一报中国保监会审核。
4、公司筹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复。
5、公司章程以中国保监会批复文本为准。
(二)章程修改
1、当出现下列事项时,公司应当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1)《公司法》、《保险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修改后,章程内容与相关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记载的基本事项或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职责、议事程序等内容发生变更。
(3)其他导致章程必须修改的事项。
2、公司章程修改按如下程序进行:
(1)有提案权的股东或机构向股东大会提出章程修改的提案。
(2)股东大会对章程修改提案进行表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章程修改审核申请。
(4)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复。公司章程以批复文本为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章程修改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正文前,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情况。包括作出章程修改决议的时间、会议名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
三、章程的审批及登记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批。
(一)申报资料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请文件。
2、股东大会同意章程修改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
(1)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数量。
(3)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表决结果。
(5)参加会议股东的签字。股东人数过多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对会议和表决的真实性负责。
3、章程修改说明。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内容较少的,在章程修改说明中逐条列明;修改内容较多的,须另列新旧章程条款对照表,将修改的部分逐条列明。
4、修改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电子文本。
5、章程附件。对附件做出修改的,公司应当同时对该附件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中国保监会在审查章程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律师对章程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处理
1、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分立或合并,按照规定应当审批或备案的股东变更。
2、因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可以同时报送章程修改申请。
3、未经前置审批而对章程记载事项作出变更的,对章程修改的批复不得作为已经获得该事项批准的依据,章程的该项修改无效。
(三)章程的生效与登记
1、保险公司章程须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方可生效。
2、章程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其他
1、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得到遵守,并对公司章程内容和修改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2、对于章程应当修改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或提交的章程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或存在较多疏漏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予以公开批评。
3、擅自变更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追究公司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本意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XXX XXX XXXXXXX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认缴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的,请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并可参照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制定。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指:股东为自然人的,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盖章。
关于规范工作责任制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和秩序,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落实好工作责任,全力做好我镇工作,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主导作用,以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本次活动,尽力解决老问题,努力化解矛盾,为构建和谐富裕新亭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围绕三个目标,做到“三杜绝”,即:坚决杜绝赴京访,坚决杜绝赴省、市集体访,坚决杜绝赴省、市重复访。协同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尽最大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当地,从源头上减少群众的产生。
三、组织领导
为搞好本次活动从7月26日开始,每天由一名党政领导代班接访。具体见安排表。
四、接访要求
周六、周日由值班领导负责接待。
2、认真做好登记
3、即时化解矛盾和问题,一时难以化解的问题要具体落实负责人和相关单位。
小学生放假时候,学校里大都会给学生发一张寒假通知或者是致家长的一封信。通知书上一般会写清放假的时间,假期注意事项等等。有不少的通知上还会印有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班主任对学生的操行评语,最后一栏留给家长写家长意见,这里给家长们说说如何填写意见。
家长意见怎么写?
一、首先要向学校的领导,老师问好。这是必须的,也是首要的。
二、然后可以写学生在家里的表现,评价要全面,包括学习情况,生活习惯等。注意不要有差评。
三、可以针对学生的问题说说老师哪些地方教育的好,学生进步大,哪些地方需要改进,需要老师多加督促。注意不要用批评的语气。
四、家长也可以谈一下自己的态度,建议等。
五、要综合以上做以总结。要全面关注。
六、最后落款是署名和日期。
怎样写好家长意见?
1、要分清楚自己孩子的长处短处。就着孩子的这些特点去委婉的说明,这里要注意,不能把孩子的缺点写的太明显。现在孩子跟咱们那会不一样,虽然小学家长意见都是写给家长看的,但毕竟要让孩子拿给老师。太直接的写,会对孩子的自尊心有打击。
2、如果是寒暑假评语,尽量往好的地方写,然后在最后就是说希望在某方面不足的望改进,好的方面望继续努力。比如:我的孩子在家帮助父母做自己力所能及的家务事。他/她不仅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任作业,还能完成我们规定的任务(成绩好的话)。尊敬长辈,能友好的同同伴玩耍。希望他能在学校依旧保持。
3、来说说咱们给孩子写意见或者评语的时候,常常会用到的格式,按照这种格式写,绝对不会有差!格式:
(1)孩子有什么缺点有待改进。
(2)孩子有什么优点。
(3)希望家长如何配合。
(4)最后就是希望孩子加油啊什么之类鼓励的话。
小学生家长评语【最新篇】
1.梁梦缘你活泼天真,有一张可爱的笑脸,不论在哪儿遇见老师你都会道一声礼貌的问候,你脑子比较灵活,尤其是你认真写的那几篇作文,文笔流畅,感情真挚,给老师和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可不知什么时候,你变得沉默了,上课不再爱发言了,活泼的小姑娘不见了,老师想知道这是为什么呢?
2.熊美媛老师最喜欢你羞涩的笑脸和高高举起的小手;同伴最喜欢你善良宽厚的为人和柔声细语的言谈;谢谢你,在国旗下讲话带给大家精彩的演讲!谢谢你天天坚持为老师收发作业,愿你以学习为重,上课专心听讲,不说小话,愿我们可爱的小姑娘更加的优秀!黄鸿业在老师面前,你是一个天真可爱的男孩,但走出校门,你就变了个人,结交校外人员,不遵守学校纪律;只顾贪玩,把作业丢在脑后,忘记了自己是个学生,而且作业字迹潦草,作文一字不通,上课老走神,希望你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以学业为重,别让父母再担忧了,因为“身有伤,贻亲忧,德有伤,贻亲羞”啊!
3.何建发你是一个活泼的男孩。平时很顽皮,同学之间团结友爱,能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能做到课前预习,但语言表达能力稍差,作文不通顺,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爱开小差,有时还要惹是生非。望你发扬成绩,改掉坏习惯,努力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
4.潘源你是一个乖巧让人喜欢的孩子,与同学和睦相处,学习也较认真,作业字迹端正清楚,但学习上钻研不深,知难而退,求知欲不强,学过的知识,不能灵活运用,正因如此,正确率降低。希望在学习上能锲而不舍地努力进取,争取得更大的成绩。
5. 潘律宁你为人和善,不与他人斤斤计较,仪表整洁,尊敬师长,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但学劲不足,思维反应不快,故成绩不能突出,假如你能勤思多问,积极动脑,将收益匪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报告,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出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制定了《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各地转发给由你地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照此办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一、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提交给委托方的公正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三、《报告书》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
四、《报告书》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经济行为涉及外方(如对外发行股票、中外合资合作)必须向外方提供评估报告时,可以提供资产清单和评估价值,不得提供委托方资产的帐面原值、帐面净值等原始资料。
五、《报告书》需向外方提供时,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撰写,但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报告书仍应按《办法》、《细则》和本规范意见撰写。
六、《报告书》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如实反映评估工作的情况。
调查取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提供伪证。《报告书》必须由评估机构独立撰写,不受资产评估委托方或其主管单位以及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的干预。
七、《报告书》的内容要准确、简练,结构要严谨,文字表述要清楚肯定,不能含糊或模棱两可,以免引起异议。
八、《报告书》应有委托单位的名称,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印章,评估机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以及提供报告的日期。
九、《报告书》要写明评估基准日,并且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在评估中采用的汇率、税率、费率、利率和其他价格标准,均应采用基准日的标准。
十、《报告书》中应写明评估的目的、范围、资产状况和产权归属。评估目的,应写明评估属于哪类经济行为,进而说明经济行为内容、条件、项目进展和申报审批情况。
评估范围,应说明是整体评估还是部分评估或某些单项资产的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应按经济行为协议或意向的要求确定。 资产状况应说明主要资产的现状。产权归属,应说明资产占有单位拥有产权的情况和限制条件。
十一、《报告书》应说明评估工作遵循的原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还要简述评估的工作过程。《报告书》要写明评估的方法,并概要说明各类资产选用的方法。
十二、《报告书》要写明资产评估中资产计价使用的货币种类。一般情况下应以人民币计价,如经济行为必须用其他币种时,可以以其他币种计价,但需在评估结果中注明所折合的人民币价值。
十三、《报告书》应有明确的评估价值结果。评估价值可以用文字表示,也可以列表表述。评估结果应有资产原值、资产净值、重置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对净值的增减值和增减率等内容。
十四、《报告书》还应有齐全的附件,包括: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被评估单位产权
证明文件(如房产、土地证明等),整体评估应有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必要时还需加附与评估有关的会计凭证、调查报告、技术鉴定书、各类经济合同等其他文件资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徐州市教育局文件 【徐教规〔〕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局直属各高中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苏办发〔〕2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苏教规〔201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招生资格经市教育局核准、在我市有招生计划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二、招生计划1、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在当年中考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热点高中计划的50%作为指标生,根据各初中学校应届中考报名人数(不享受指标生资格的学生除外)分配到区域各初中学校。2、外市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的`招生计划须由招生学校向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3、所有学校招生计划必须纳入属地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各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更不得无计划招生。4、四星级普通高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三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班额不得超过54人。三、招生宣传1、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校招生宣传材料必须报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宣传。2、未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进入初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活动,严禁招生学校擅自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3、各学校招生宣传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诋毁其他学校,不得炒作高考成绩,不得误导学生和家长。四、招生操作要求1、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行统一时间、统一步骤、统一程序、统一批次,由市、县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所有高中新生录取必须通过招办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招生。2、普通高中招生学生报名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县招办负责,报名学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基础教育处(科)负责。3、普通高中新生录取名册由市、县招办在招生现场统一打印,招办、基教处(科)和招生学校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4、普通高中新生报到必须持由招办统一印制并加盖招办和录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本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报到。五、学籍管理1、严格按照“录取在哪个学校学籍建在哪个学校”的原则,为每位学生在录取学校建立学籍,任何学校不得为非本校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2、按照“录取和建籍同步进行”的要求,普通高中各批次录取名单在录取现场直接输入市、县(市、区)学籍管理系统,并上传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汇总形成全市普通高中新生初始学籍库。3、学籍库建立后,除正常的学籍变动之外,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修改、添加学生信息,严禁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4、按照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要求,普通高中学籍库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分级管理,学籍库终端由省教育厅管理。各级管理部门只能在自身管理权限内管理学籍,不得越权行使上级管理权限。六、招生纪律1、各地教育、招生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招生行为。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加强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3、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死挡线)政策,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未参加当年中考的学生,不得录取最低录取控制线下的学生。保险专业认识实习指导意见
前言部分:主要介绍实习者本人在什么时间对什么单位进行了认识实习,对企业的哪些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了解,通过这次实习使自己在哪些方面得到了提高和锻炼,取得了哪些认识等等,
企业概况:主要介绍公司成立的时间、企业的隶属关系、企业的.人员状况、企业的性质、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的机构设置等情况。
实习内容:本部分为实习报告的核心部分,学生可按照指导意见中“实习内容”的基本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实习单位进行考察,通过对记录资料的整理而撰写,
结论和建议:本部分主要介绍通过实习,你得出了什么样的结论,也就是说要给你所实习的单位进行恰当地进行“定性”,即根据你的观察总结出被实习单位值得推广和应该改进的内容。最好能够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
感受和体会:本部分主要介绍通过这次认识实习你自己取得了什么样的收获,有什么最深刻的认识,对你今后的学习以及将来走向工作岗位会产生哪些影响等。
全县三农保险的指导意见
“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提出要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并采取由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和扶持手段,由保险公司具体承办。一直以来,我县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注重发展“三农”保险,尤其是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全县“三农”保险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三农”保险服务,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三农”保险服务网络,更好地发挥“三农”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农”保险在“三农”发展中的作用
农业既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又是抗灾害风险能力不强的“弱质”产业。多年来,国内外的经验证明,“三农”保险是国家保护农业发展,稳定农村经济,确保粮食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
(一)“三农”保险有利于增强农业实力。首先,“三农”保险为农作物和农企、农户财产提供保险保障,有效地转移农业风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和在农业生产中减灾防损的作用,避免农户和农企因灾返贫、因灾破产,起到财政和民政部门所难以替代的作用。其次,国家可以通过对农户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贴和对再保险公司的补贴等鼓励农业发展的保险政策手段,引导和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其三,保险公司可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互配合,共同支持“三农”。如规定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可以得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享受利率优惠等,形成支农的长效机制。
(二)“三农”保险有利于新农村建设。“三农”保险通过其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可以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筹集了有长期稳定来源、金额巨大的资金,这些资金可以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扩大直接或间接投向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等项目,支持新农村建设。保险业和银行业进行深层次的合作,共同为农户和农企提供贷款及保险服务,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也为防范金融风险多设了一道屏障,使保险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保险作为风险的经营管理者,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用商业手段转移、减少和化解诸如民事和经济纠纷等社会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新农村建设。
二、全县“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目标
(一)“三农”保险总体目标。立足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异,以“中心辐射、村级延伸”为基本模式,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处中心位置的中心乡镇,联合人保寿险,设立“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作为人保财险支公司扎根于农村地区的正式营业机构,也是我县开展“三农”保险的基础机构,组建专业团队,行使所辐射区域“三农”保险销售中心、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的职能。在全县乡(镇、场、办)的支持下,依托涉农部门(如农办),共同设立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作为连接人保财险支公司营业机构与农村客户的桥梁。在全县所有行政村依托有关部门冠名设立村级“三农”保险服务点,实现销售触角和服务触角的村级延伸。
(二)“三农”保险具体目标。1.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建设目标:9月底前,凡是开办种植业保险业务的乡镇必须实现服务站全覆盖,配备至少一名农险工作人员,凡开办种植业保险业务的行政村,至少配备一名协保员。2.中心乡镇“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建设目标:月份前,完成三家(即镇、杨桥镇、双林镇)营销服务部的建设,确定钤山镇、洋江镇建部目标。创建初期,每个营销服务部固定工作人员至少1人。
三、明确责任,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一)各乡(镇、场、办)在人员和办公场所方面必须予以大力支持。1.提供办公场所。各乡(镇、场、办)为“三农”保险服务站和“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建立办公场所予以大力支持,“三农”保险服务站在建站初期与各乡(镇、场、办)农办合署办公,有条件的乡镇应为其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以后随着业务发展再独立,设立独立的办公室。2.明确具体负责人员。各乡(镇、场、办)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全面负责本区域的“三农”保险工作,指定农办主任兼任“三农”保险服务站站长,具体开展工作。各村委明确一名村干部(如村委会主任或者村委会会计)担任村协保员。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在人保财险支公司建立“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过程中,县金融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等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全力支持。1.县金融办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金融保险政策指导作用,协调乡镇场办和县政府各部门,形成合力,推动“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认真研究和全面掌握“三农”保险有关政策并及时指导人保财险支公司和各乡镇场办“三农”保险服务站开展工作。2.县财政局将到位的中央、省“三农”保险财政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3.县农业局、县林业局指导乡镇场办的农技站、畜牧兽医站等部门做好农业保险标的物(参保农产品,如能繁母猪、水稻、林木和油茶等)防疫工作。4.县民政局在人保财险支公司建立三农保险服务部等站点过程中办证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三)人保财险支公司加大投入,确保各项目标顺利完成。发展“三农”保险是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人保财险支公司加大投入加快推进“三农”保险发展布局,着重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1.加强客户信息资源的采集、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人员扎根农村、深入基层的优势,通过多种渠道采集、获取农村客户信息,并负责将农村客户信息录入到农村客户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完整的农村客户电子档案,并做好更新维护。
2.加大涉农产品开发和推广力度。上下联动,细分市场,因地制宜地开发推广保费低廉、保障适度、购买方便、责任明了、内容通俗的保险产品,特别是以农户为中心的一揽子、组合型的专属保险产品。
3.加强业务管理,理顺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单证管理、承保登记、理赔登记、资金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等基本制度,有效规避管理风险;自上而下优化三农保险工作流程,形成一套抓规范、严管理、促发展的制度框架,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运作。
4.加强绩效考核和费用管理。建立健全针对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三农保险服务站(点)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5.不断丰富基层服务体系的服务内容。充分发挥“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及“三农”保险服务站(点)贴近农村客户的优势,为农村客户提供更多更丰富的服务。
6.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技能。高度重视“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培训的时间保障、经费保障、资源保障和考核激励保障,确保培训的供给数量、质量和覆盖面。
7.积极完善销售模式。充分发挥自身既有优势,依靠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加快拓宽服务领域;通过银行、农信社、邮政等涉农基层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公司产品以及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实现优势互补。
关于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的意见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执行力建设,深化“效能革命”的有效途径。
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狠抓落实,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稳步推行,发展势头良好。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依法行政,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是,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与当前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重视不够,要求不高,措施不力,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时断时续、支差应付的现象,个别单位存在着形式主义的倾向;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发挥;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还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对推行政务公开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运用现代高新技术推进政务公开和发展电子政务工作的步伐,还需要进一步加快。这些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现就全市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规范政务公开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程序,拓宽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水平。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二、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需要遵循的原则
要坚持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要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需要保密的政务事项,要按照《保密法》要求,合理确定密级和保密时限。特别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情况。同时,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泄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象。要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工作,逐步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政务公开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规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行和规范。既要有长远目标,又要有近期规划。随着形势的变化,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也要变化。要从人民群众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做到把政务公开贯穿于政府运行的全过程。
要坚持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要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政务公开是规范权力运作、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举措,涉及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财政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结合起来,与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等结合起来,与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结合起来,与加强执行力建设,深化“效能革命”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同步发展,整体推进。
三、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办事依据和原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办事承诺、办事结果等事项要常年对外公开。一些紧急性、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要随时公开,一些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定期公开。每半年要将焦办〔2000〕30号文件要求公开的.内容系统全面地公开一次,7月15日前要公布上半年的内容,元月15日前要公布上年度应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乡(镇)要继续贯彻中办发〔2000〕25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围绕“三农”问题,重点抓好农村税费改革、征地补偿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和各类救灾、优抚等专项资金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的公开。
市、县两级行政机关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围绕人权、事权、财权和物权,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产权交易,政府工程招投标,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等情况的公开。
在抓好对社会公开的同时,各单位要重视抓好对内公开,招待费、通讯费、汽车燃修费、差旅费要详细公开,大额费用要将票据复印件向内部干部群众公开,实行“阳光票据”。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公开。
各级各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四、进一步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规范程序
要规范和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要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尤其要注意搞好网上公开;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各级各类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要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程序。1.由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准备公开的内容;2.领导小组研究确定;3.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4.收集整理群众反映,提出处理意见;5.定期向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
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
要建立健全审核制度。预先审核是保证政务公开全面、真实、及时、有效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预先审核制度,就是要通过预先审查,准确把握和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今后,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决定任何事项,都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不能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查同意后,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六、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和程序,完善运行机制,使政务公开工作在广度、深度和力度上实现新的提高。
第一、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保证。当前,没有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地方和部门要抓紧理顺,没有建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健全,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与政府其他各项工作统筹起来研究和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部门的行政首长要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的责任,充分发挥与政府各部门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能,协助政府抓好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要途径,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行政和行政为人民的观点,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要充分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与政务公开有关的政策、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政务公开的有关政策措施,投身于政务公开活动,积极参政议政,为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监察、审计等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要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样本
★ 房地产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修正案
★ 介绍信 公司章程
★ 国有公司章程
★ 有限公司章程
★ 集团公司章程
★ 工商局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