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产假后被辞退该如何维权(共含9篇),希望大家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布鲁小狗”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一、案情
马女士于20xx年3月1日入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另外每月发放1700元房补,公司未为马女士缴纳社保,20xx年2月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后马女士检查出怀有身孕,到20xx年6月,马女士为了保胎请假回家,20xx年10月,马女士产下一女,但当马女士产假过后回到公司要求上班,公司却不让她进门,马女士无奈只得回家,等了一段时间后,公司依然不为马女士安排工作,马女士于是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人事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医药费、房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近五万元。仲裁委只支持了马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马女士不服,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马女士主张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且公司不让其进入大门,未为其安排工作,导致其无法继续工作,公司则主张马女士与公司约定了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且马女士是无故旷工,同意支付房补,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二、法官讲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本案中,马女士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公司应当支付马女士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故公司应当支付马女士产前检查费用及生育医疗费用。
关于经济补偿金一节。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以此为由提出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对于房补,该项诉请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范围,但鉴于公司同意支付,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最终,法院作出相关判决。
如题,公司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我解除合同,工作最后一天又临时通知我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该如何维权?
[该如何维权?]
每个公司都有给女性一个基本的福利,那就是产假。正常来说休产假是不违法的,并且休完产假也是可以正常上班的,但是最近也发现这样的一件事情,休完产假公司便将该女子辞退,在这样的情况下到底是谁对谁错?企业与个人都该承担哪些责任呢?现在我们来看下具体情况分析。
女子休完产假发现自己没了工作岗位,愤然将公司告上法庭。公司却大呼冤枉,说曾为女子安排别的工作岗位但遭拒绝。近日,包河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今年28岁的祁某,7月来到合肥某房产公司工作,合同签到7月底。合同期满后,一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今年1月到5月,祁某回家生孩子,产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发现自己的工作岗位已经没有了,部门也被撤销。
在诉状中祁某称,回单位后没几天,人事部经理就口头通知她已被单位开除,不必再来上班。随后一直逼迫祁某主动离职,祁某则一直坚持上班,并就开除一事和公司协商,但一直无果。祁某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拖欠工资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等,共计5.5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祁某休满假期回单位时,公司曾为其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但被拒绝,其间还继续为祁某缴纳社保、支付工资,只是祁某一直不来领取。而且祁某产假时,单位已为其支付生育津贴,不应再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祁某休完产假回来后,由于原工作岗位及所在部门被撤销,双方为岗位安排发生争议。今年5月30日,公司通知祁某,因公司合肥项目基本结束,祁某所在的合约部已取消,公司可以调她去外地合约部继续任职,或在合肥公司其他岗位任职,但被祁某拒绝。因祁某尚在哺乳期内,公司通知她自6月起回家待岗,每月发放720元的生活费,劳动合同也顺延至哺乳期满。今年2到5月,祁某从社保机构领取了4个月津贴,没领5月18日以后的工资。同时,公司为祁某缴纳社会保险到今年7月。
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处于存续状态,被告并未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因此祁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等没有事实依据;加班工资没有举证不予支持;祁某已领取相应的生育津贴,再要求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而在判决书下发之前,法院成功调解,公司付给祁某各项费用1.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从牛奶、酱油、饮料、皮鞋,到手机、空调、家电、汽车等,陵县质监局的投诉记录中真实地反映了消费者投诉的情况。
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人们的消费者结构、消费水平不断上升,消费者标的金额从几元、上升到几百元、几千元、甚至几十万元。从仅仅关注产品本身质量,发展到同时关注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从关注最基本的产品安全,转向更加关注自身健康。观念在变,消费者的投诉也在变,例如关心食品是否是绿色,室内装修有无有害气体;服装的洗涤方法等等,消费者消费更趋理性、科学。
从受理投诉情况看,绝大部分消费者损失得到赔偿,但仍有部分损失未能挽回。对这些投诉个案,我们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经营者不配合。作为企业和经营者,一定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讲究诚信经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要依法赔偿。但是有个别厂家和经销商接到投诉不是马上处理,而是千方百计推卸责任,人为地造成了消费者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消费者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间。如有的产品三包有效期为1年,在三包期内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换货,而有的消费者在修了五、六次之后,一直拖到过了三包期,才想起到有关部门投诉,且对维修五、六次的说法又拿不出有效的维修记录,只能望“三包”兴叹。三是部分消费者维权行为过激。如有的消费者家里地板有一小块有裂纹,便要求厂家换掉所有的地板,并赔偿高额损失;有的消费者发现食品中有异物,而要求赔偿几万元。有关专家指出,过分要求,只会给调解工作造成障碍。而且对消费者也没有好处,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索赔要求,不可能获得有效的支持,消费者花了大量的精力,最终也可能无法达到期望的赔偿目标。
专家建议,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应正确使用法律武器,根据自已权益受损的程度,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对合理的赔偿或维权要求。只有这样,才容易与厂家沟通,以使投诉得到公正、合理、快速地解决。即使商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厂家解决不了,可找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投诉解决不了,还可诉诸法律。而企业也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消费者投诉,积极为消费者赔偿损失。
题要:近日,工人柯师傅向本报热线反映,他在市区一工地干活时,突然从工地架子上掉下,摔成重伤,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期间,包工头拿出5万元钱作为医疗费,后来再不愿意出钱。无奈之下,他找到工程承包方,要求解决医疗费问题,但协商无果。这让他十分困惑。
近期又有不少工人向本报热线反映,工程经层层转包后,工人们在小包工头手下干活,没人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出了严重工伤事故后,巨额医疗费用小包工头又无力承担。
劳动者不幸遭遇工伤,该怎么办?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近日,记者就此走访十堰市劳动部门和相关法律人士。
反映:遭遇工伤索赔难
前面提到的柯师傅,在本市一工地上做临时工,该工程是由一家外地公司承包。去年12月1日,也就是柯师傅来到这个工地干活的第3天,他不幸从架子上摔了下来,全身多处骨折,当天被送进市区一家医院进行紧急治疗。后来,包工头个人拿了5元作为医疗费,柯师傅认为承包商也应出钱,但承包商却予以拒绝。柯师傅的儿子找承包商协商无果后,又去找包工头,包工头拒接电话,人也不知去向。柯师傅说:“从前期治疗到现在我已经花了6万多,把病治好还不知道要花多少钱,这几天还要做手术,但相关责任人都找不到。我想请律师打官司,但律师称,当初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处理起来很麻烦。”
无独有偶,郧县的吴师傅也有类似的遭遇。吴师傅也在一个小包工头手下干活,主要是在建筑工地铺水泥板。上月12日,他在卸水泥板时,不幸从车上摔下来,造成肋骨骨折,现在还住在医院。吴师傅已经花了3800多元的医疗费,小包工头只拿了2000多元。现在工程已接近尾声,吴师傅联系小包工头,但对方说管不了,吴师傅希望晚报能关注此事。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投诉的这些案例中,多数都存在用工方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导致赔偿难。
调查:未签劳动合同,工伤难以认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处理工伤赔偿问题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一批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一个鉴定标准来进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些私人企业老板法律意识淡薄,不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建筑行业是工伤纠纷的高发领域。虽然相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总是置之不理。
同时,记者了解到,一些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往往担心自己提出签约,会遭到对方拒绝,而忍气吞声不敢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成为造成工伤事故赔偿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很多农民工不懂劳动法律法规,加上他们流动性较大,一些企业也不愿意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史鹏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其它证据,劳动部门就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也就难以将事故认定为工伤,导致索赔困难。
警示:用人单位不缴工伤保险,或处3倍罚款
史鹏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出了工伤事故后,工伤赔偿费用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用人单位可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出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缴了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费用,用人单位只需出很小的一部分。”史鹏律师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出了工伤事故后,原来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工伤严重,赔偿额很高,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
记者查找相关法律资料获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提醒:遭遇工伤,一定要收集好证据
来自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的一项数据显示,,全市共受理1850起工伤纠纷,完成劳动鉴定850人次,其中一些轻微工伤纠纷,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劳资双方已自行解决。“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人作证,导致劳动关系取证难,是目前一些工人遭遇工伤后难以获得赔偿的主要原因。”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该负责人表示,不少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他告诫农民工,平时应多学一些劳动法律知识,并注意收集保存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资卡、出入证、考勤表、押金条、工作服等,万一不幸出了工伤事故,也能更好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不幸遭遇工伤时,受伤职工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收集保存好能证明工伤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这是将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关键。
那么,当劳动者不幸遭遇工伤后,该如何寻求工伤赔偿呢?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可以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受伤职工可以就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背景故事:
来自湖北省的外来务工人员卢某是广东省肇庆高新区某企业员工。11月30日,卢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卢某家属找到高新区总工会求助。在区总、企业工会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卢某的工伤申请得到了区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可,卢某亲属将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约60万元,卢某年仅8岁的孩子和年迈的父亲将享受规定年限内合计1300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企业出于人道方面的考虑,同意承担卢某所有的医疗费用;区总还向卢某遗孀刘某转交了一笔慰问金。
近日,肇庆高新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驻站律师郑静霞以此案为例,详解“工伤职工该如何维权”。
法律贴士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述案例中,交警部门认定卢某非事故的过错方,因此卢某应视同工伤,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特别提醒
提前下班,在合理期限内在途中遇车祸也可算工伤。提前下班问题应由单位予以纪律处分,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车祸若要申报工伤,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如果有关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只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书,并不能就此断定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的其他证据,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判决认定是双方负同等责任、或本人负次要责任,就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判决书作为申报工伤的依据,到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
职场女性该怎么维权
产检产假哺乳假 一个不能少
案例:李女士是某餐饮公司的领班,因为生育,自年底开始休产假。休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3月初,李女士以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后李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其产假期间工资。仲裁委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后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主张李女士系自行辞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并且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故李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公司按李女士的'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维权提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如果实践中女职工没能享受相关权利,则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女职工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请假考勤制度,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工作岗位工资标准 不得随意变更
案例:冯小姐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为每月3000元。工作一年后冯小姐怀孕,公司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降低工资至1500元。后再次将其工资降至1000元。冯小姐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于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她的请求。冯小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的情形下降低冯小姐工资待遇缺乏依据,遂判决公司支付冯小姐工资差额。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便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减少女职工的工资报酬,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而进行的工作岗位调整,也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如果是因为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工资报酬的变更,则需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作为支撑,否则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相关法律条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对于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局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家一定不要因为想要保住自己的工作就容忍单位的类似行为,这样只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的受到伤害。
★ 产假后辞职报告
★ 维权工作总结
★ 辞退通知书
★ 辞退通知书
★ 辞退通知书
★ 辞退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