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如何能够使企业利润增值――增值工具探讨(共含10篇),欢迎阅读借鉴。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来一份地瓜片吗”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追求利润是企业一成不变的目标,如何能使企业利润最大也是我们一直关心的话题,本文通过利润=收入-成本费用的关系并结合ERP工具试述一下企业如何实现利润最大,
利润最大公式分解
利润分解为收入的增加或成本费用的降低,即收入越大利润越高、成本费用越低利润最高。其中收入可以对应到我们的销售部即销售收入最大,再此分解为量和价,也就是我们可以做的一个是提高销售量,一个是提高销售单价;即可以把销售部门的销售量作为考核指标成本对应到生产部门,即生产成本的控制是完全控制在生产上。费用是通过财务的一些预算来实现控制的,当然后勤部门还包括了采购、质量等等。
通过上面的简要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要实现利润做大,各个部门应该做的事情。
小结:利润、收入、成本费用即构成了我们的三角模型。如图1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与环境当前形势不容乐观,在外部方面来看,金融危机对中国具有一定的影响,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经受着考验,这其中也有不乏倒闭的,也有生存下来的,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是无法控制的。
同样,我们再来看看生存下来的企业,大部份开始修改内功,那么如果说外部因素无法抵御,我们是否可以在内功上做文章呢。电视上报道说有的家具厂已经开始节约成本,逐步的开始利用边角料,这也和我们模型当中的成本要素相关。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内部因素是可以控制的,我们可以通过降低成本费用来逐步的抵减利润的减少,当然这并不能解决盈利的问题,只是展缓之计。只要能够过得这个“冬天”,就一定能够迎来SPRING。
企业如何利用ERP系统实现利润最大
我们对于订单即收入是不可控的,因为受外部影响太大。我们在下面只是讨论一下成本和费用的问题。
成本控制要通过成本的分解,例如料工费,这里要讲的是把一切不能增值的成本砍掉。同时,成本分析也是企业管理当中的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只有做好了成本分析才能控制好成本,大家一直认为这是财务的事情,其实,财务只是提出问题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完全是要靠业务部门,
所以,划清上面的界限也是非常重要的。现把财务分析与控制示例如下:
示例公司现有成本管理方式内容如[图1],可以看到是一种传统的方式,财务人员根据车间统计取得原始资料来源。
现有的成本管理方式存在一些问题,见[图2],下面解释几个概念标准成本=标量 标价
目标成本=实量 标价
实际成本=实量 实价
我想通过上面的解释,大家已经发现了问题的根源
我们需要做的事情有以下几个:图3 既然要做我们就无法不真正的到生产一线去,下面以扎带刚生产工艺举例。[图4]直接成本来源,制造费用人工费用来源以及BOM组合构成了产品成本。 我们再把成本分为材料成本(变动成本)和作业成本(固定成本),在逐渐的去分解这两个成本,更重要的是要对作业成本中的变动性固定成本做细致的分析,当然,月末的在产品也是重头戏。见图5 专项分析和差异分析指的是通过我们对指标的对比,找出差异比追明原因,这是比较有效的方式之一。 过财务的成本分析逐步的推算到生产管理与采购成本,更可推算到工序,洞悉到产能,设备,工艺,技术,停工等为我们同时,费用也是一样,要紧缩费用,加强预算管理。当然对于一些固定性费用的最好的办法就是生产,因为折旧费很大的话即使不开工我们的费用也是要发生的所以还是开工吧。对于可控制的费用还是需要进一步加强,即使不能做到刚性,也要做到适度的刚性,这才是王者之道。 小结:通过上面的表述我们发现在现在的形势下由于外部形式的影响要实现利润的增长就要对成本费用加强控制,但是这是建立在有详细的基础资料的基础上。企业要做到精细化的管理就要有精细化的数据,只有这样更好的分析以达到控制的目的,把事后变为事前。所以我们可以说ERP是可以作为利润实现工具的选择之一。
增值税法有哪些内容?我国于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增值税法的主要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增值税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xx-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实际上,增值思维就是这么一种思路:有时,在做某件事时,不妨打开思路,设想一下如何把它做得更漂亮,更有价值。增值思维所体现的就是人类智慧的创造力。
沈阳市有个以捡破烂为生的人,名叫王洪怀。有一天,他暗中问自己:收一个易拉罐才赚几分钱,如果将它熔化了,当金属材料卖,是否可以多卖些钱?于是,他把一个空罐剪碎,装进自行车的铃盖里,熔化成一块指甲大小的银灰色金属,然后花了600元在市有色金属研究所作了化验。别人告诉他,这是一种很贵重的铝镁合金。他算了一笔账:
当时市场上的铝锭价格每吨在14000元至18000元之间,每个空易拉罐重18.5克,54000个就是1吨——卖材料比卖易拉罐要多赚六七倍的钱。他决定回收易拉罐熔炼。为了吸引人们交售空罐,他把回收价格从每个八分钱提高到每个一角四分,又将回收价格以及指定收购地点印在卡片上,向所有收破烂的同行散发。
就是这样一次简单的思维转换,财富就滚滚而来了。过了一周,王洪怀骑着自行车到指定地点一看,令他大吃一惊,只见一辆大货车正在等待他,车中装的全是空易拉罐,这一天,他回收了13万多个,足足两吨半重。王洪怀立即办了一个金属再生加工厂。就这样,他在一年内,用空易拉罐炼出了240多吨铝锭,在3年内,赚了270万元,从一个拾荒者一跃成为百万富翁。
鄂西北某山区有座狮子山,山上的石头奇形怪状,质地松软。当地农民用钢钎、锤子开凿下来,送到城里去可卖6元钱一吨的好价钱,一年每人可以收入15000元。后来农民们发现,城里人用这砷石头垒成假山,一吨可得工艺费七八十元。于是他们也学着垒假山,一吨石头从6元提高到80元。他们又去北京考察,发现山上产的沙积石,1千克竟能卖好几元钱。眼界打开了,这些农民更加珍惜乡土资源,他们研制的“电子电声喷雾盆景”,每盆卖2600元。后来,这个山区的农民都富了起来。
很多年以前,美国某个城市有个人卖一块铜,要价28万美元。好奇的记者一打听,方知此人是个艺术家。不过,对于一块价值只有9美元的铜来说,他要的价格简直不可思议。于是那位艺术家被请进电视台,讲述他的道理:一块铜价值9美元,如果制成手柄,价值就增为21美元;如果制成工艺品,价值就变成300美元;如果制成纪念碑,就应该值28万美元。他的创新说法打动了华尔街的一位金融家,结果那块铜最终被制成了一尊优美的雕像——也就是一位成功人士的纪念碑,价值为28万美元。一块铜的价值从9美元增加到28万美元,其间的差额就是智慧,或者说是人的创造力。
如何使自己的人生增值?
有些人似乎天生比较擅长赚钱并理财,同样的资金与同样的机会流过他们的手指,就能够让自己拥有财富并立刻增多,
是他们付出了更多的努力吗?还是他们比别人更加聪明呢?当然都不仅仅是,富翁们只不过是了解了财富积累游戏的秘诀,知道玩金钱游戏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财富。
其实非常的简单,只有3条:原始积累、复利增值、财富力量。下面来细解这3个宝典。
原始积累
这个阶段是人找钱的阶段,这个阶段的人生应该是积累生存 创业 的资本、获得实用的知识、熟悉社会现存资源、培养自己沟通魅力的时候。
资本积累
资本的积累需要人们用自己的劳力、节俭、竞争来获得。资本积累的程度应该满足自己的基本生存与投资可能性,不同的地域会有不同的要求,也有不同的积累速度。原始资本积累者要注意运用地域差与行业差。
能力积累
能力的积累主要包含有先进生存技术、社会认可证书、人际沟通手段、实际行动能力,这4个方面是基础能力,是需要付出时间和金钱投入的。需要注意的是,有阶段目标的能力学习比无动力的能力学习要有效的多。
复利增值
这个阶段是钱生钱的阶段,这个阶段的人生应该是认准优势行业,洞悉社会制度变迁,了解资本增值渠道,与社会互换资源的时候。
赢利模式
人生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建立自己每个阶段的资本赢利模式,建立赢利模式的基础是发现优势区域,熟悉优势行业,洞悉社会制度变迁,
中级赢利模式的建立关键是发现资金换资源、资源换更多资金的渠道,这个渠道应该是社会已经建立好的。
复利增值
在你有投资资本的时候,赢利模式和时间价值就会体现作用,它们将能不断地为你带来新的财富,却无需你再做出以往原始积累时必须做出的.辛苦努力。如果你真的能让复利的车轮转起来,成功的人生就在眼前了。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复利是世界第八大奇迹。”
财富力量
这个阶段是钱找人的阶段,这个阶段的人生应该主动制造 价格,加强稳定财富基础,制造拥有魅力品牌的时候。
生存策略
西方资本市场有一句谚语:穷人赌期货,中产阶级炒股票,千万富翁买国债。这讲的是打天下与守天下的道理,如果你拥有200万元以上的财富,你可以算是社会成功者了,你已经拥有了自由,这辈子想干什么都可以,惟一需要避免的就是别让这200万元又没了。
树立品牌
人生的价值有两种,第一是物质价值,第二是社会价值。中国人的物资价值的极限也就是200万人民币,度过为物质价值卖命的阶段后,人生的意义就是创造社会价值。这个时候,人生的品牌就建立了起来,品牌效应就意味着你的诚信深深地根植在了对方心中,为人生带来的奇妙是人人意会的。
人生的财富思维是简洁的、粗犷的,在人们了解了正确的道路后,最正确的做法就是通过一切努力,排除一切困难,细化阶段目标,去实现自己的人生自由和社会尊严。
目前许多单位都进了一批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许多过去不敢奢望用大学生的单位也都用上了大学生,但是如何让大学生发挥作用,快速产生效益,则是企业十分关键的人力资源话题,
近两年,大学生的供给量是越来越充足,过去许多不敢奢望用大学生的单位和岗位,此时也能用上了大学生,而且大学生的初次就业的薪水已有较大的下降,甚至降到职高和中专生就业价格的水平。企业老板暗自高兴的同时,应该多一分清醒,招到了大学生只是第一步,但要使大学生充分为企业所用,产生效益则是关键和目的。这就如同投资一样,投向大学生这部分投资尽快变现增值。那么该如何使用大学生,让大学生持续产生很好的效益呢?
第一步,正确引导大学生尽快适应企业工作,快速产生效益
大学生刚毕业只是准人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才,但经过一段的锻炼和经验的积累,很快将转化为人才。作为企业老板应该尽量缩短这个转化过程。如何缩短这个过程呢?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入职教育。几乎每个企业对新进员工都有入职培训,即进行岗前培训,但大学生的入职教育应有与其他新员工有所不同。入职培训内容应包括包括企业的发展历程、企业文化(重点是核心价值观)、企业的行政制度管理、企业业务模式、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行业状况的分析以及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介绍等,通过这些培训,使这些只有书本知识而没有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尽快地全方位的熟悉企业工作,减少他们对企业的陌生感。二是选择与大学生身份比较相近的人作为培训辅导老师。培训老师的选择也是比较有讲究的,一般要选择大学毕业不超过五年的相对年轻的老员工作为大学生入职培训的辅导老师,大学生刚参加工作对社会对企业除了新鲜的同时更多的是陌生和心理上不适应产生的恐惧,如果选择年龄和背景与大学生相近者作为其入职辅导老师,心理上很容易产生亲近感,入职培训期间有么问题比较容易沟通,这便于刚大学毕业的学生消除恐惧,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和业务知识及相关规则。三是理论课培训结束后,应选择与大学生年龄和背景相近的人作为大学生入职试用期间的工作指导师傅,就是传统的师傅带徒弟,企业最好指定专人作为工作指导师傅,规定指导责任,这样做,有利于大学生遇到问题可以有目标地及时请教,防止把大学生一丢到岗位上就没人管没人问,因业务不熟悉导致工作事故。四是做好轮岗实习。有计划的安排大学生多实习几个业务岗位,力争熟悉全部业务流程,这对进入专业工作岗位后尽快拿起工作是大有益处。五是组织举办试用期间大学生对企业业务熟悉情况的调查考核及讨论会,目的在于达到大家相互交流学习的目的,并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差距比较大的人员重点补课辅导,尽快跟上。以上五方面问题一般要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内解决,这些是人力资源部应完成的工作。
错误的做法:曾有单位让刚毕业的大学毕业生去和工作了两三年的职高毕业的专职做录入工作的员工比试录入速度,为期三周试用结果,自然是败下阵来,于是所在的部门领导(只有高中学历)就认为大学生不行,
第二步,进行正确的职业生涯辅导,持续产生效益
企业通过对大学生三个月的培训试用,基本上就会熟悉每个人的性格、特征和特长,作为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每个人的性格、特长及所学专业安排大学生到最其合适的工作岗位,尽量做到人事相宜。当工作岗位基本安排就绪后,应对这些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其实大学生入职后的两年到五年,甚至十年都十分需要职业生涯辅导,作为企业有责任有义务帮助这些大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辅导,因为只有每个个体职业生涯的成功与辉煌,才会有企业灿烂的未来,当然职业生涯设计辅导要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把大学生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和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有机结合起来,使企业的发展带动人才的成长,让人才的成长发展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错误做法:某些企业频繁招聘大学生,然而大学生来得快去得疾,其主要的原因之一是企业根本没有整体的战略规划,也不可能有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就是人力资源岗位的人也像走马灯似的换来换去,家族成员或某些内部人士不管有无品能,长期控制着重要岗位资源,外人根本无法进入,在如此的企业人力资源环境下,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根本无从谈起,因此,只有选择走人,企业成了短训班。
第三步 经营好大学生这一重要的人力资源,力争效益最大化
大学生降低门槛就业并不等于大学生贬值。大学生的未来仍是社会人才结构中的主流群体,大学毕业生目前以及将来仍是我国十分稀缺的人力资源。大学生刚毕业是准人才,但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后讲很快转化为人才,人才不仅是资源,也是资本,这是中央定的人才兴国方针。人才确实是资本,大学生作为重要的稀缺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企业应责无旁贷地经营好这一重要资本。所以,作为企业就应当把大学生当作企业的资本来管理和保护,给予合理的薪水待遇、宽广的舞台、成长的空间、健康的企业环境,让人力资本在企业的平台上跳舞,产生效益上的飞跃,其实,人才资本只有在如此良好的健康环境条件下才能也必将产生良好的效益,使企业的效益最大化。
错误做法:曾有企业大张旗鼓地招揽人才,吸引了不少大学毕业生,有的还是有一定工作经验者,然而大学生去了以后,给的待遇还不如一线的工人,其理由是人才就是懂技术的,技术者,工人也,既然不是一线工人,那么待遇自然就要比一线低。于是一年不到大学生纷纷远走高飞。大学生因为刚参加工作,没有多少工作经验,所以才价格低,这也符合市场规律,如果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承担更重要的工作后,成为人才后,价格自然上升,如果仍维持低价位运行,人力资本必然外流。企业如此经营大学生,谈何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
企业只有做好了上面三步工作,才能使大学生尽快为企业所用,才能持续地产生效益,产生最大的效益。
-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谈到避险,或许出口型企业感受更为真切,如何运用金融工具和理财产品实现避险增值一直是我们关切的话题。
远期结售汇:锁定汇率
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将汇率锁定在约定期限以实现保值的良好手段就可以利用远期结售汇手段。例如,某家出口企业在3个月后有一笔美元收入(或其他看跌币种),为了锁定期间人民币升值带给企业的汇率风险,企业就可以与银行签订一份远期合同结汇]]合同,约定在3个月后以约定的汇率、币种和金额办理交易。目前,几乎所有银行都开办了这项服务,其中上海农行还在去年底完成了首个创新类远期结汇产品。这款名为“即远通”的产品是即期交易询价]]交易、远期、掉期三种产品的组合,远期结售汇允许企业在交割日按即期结售汇价格和调整的远期价格之间选择。当人民币缓慢升值时,客户按即期价格结汇合算,当人民币快速升值时,按远期价格结汇合算。
外汇掉期:双向操作
所谓掉期外汇买卖业务,是指交易双方在即期进行一笔外汇买卖交割,并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按约定汇率进行反向外汇买卖交割的业务,
也就是企业和银行进行两次方向相反的交易。例如,某国内进口企业收到100万美元的货款,而在1个月后它又需要向某国外企业进口原料并支付100万美元的货款,那么如果在1个月内人民币升值1%,该企业在两次兑换后就产生了1%的汇率损失。此时,它就可以向银行办理一笔即期与1个月远期的外币掉期业务。
外汇期权:行权自愿
外汇期权也是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时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指合约购买方在向出售方支付一定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即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了在约定的到期日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的权利,如果买方判断形势不利也可不行使该权利。
一般企业在业务合同尚未最终确立时较常使用外汇期权进行外汇保值。例如,A企业要在3个月后接受一笔100万澳元的货款,它可向银行购买一份看涨期权,并约定将来有权以0.9315澳元对1美元的汇价卖出澳元。如果到其后澳元价格高于0.9315,企业可以损失期权费而将这笔澳元放入现货市场进行交易;当澳元币值低于0.9315时,企业就可以约定汇价将澳元以高于市场价卖给银行,以避免汇率损失。但是,要注意的是,有些企业会同时操作买入和卖出期权,而卖方利润是仅限于期权费的,可是风险无限。
现在适合普通老百姓投资的渠道很少。想买房子,又希望等房子降价之后再买,可是房价日复一日持续攀升,普通人都是砸了一辈子的继续才能勉强贷款买套房;买黄金,不但要担心它的涨跌,还要安全保管忐忑不安,关键时刻难变现;听说比特币很火,但行情十分不稳定,让人心惊肉跳。买互联网投资理财产品,爆发了p2p雷潮,很多人的血汗钱都被不良平台卷跑了……
财富增值看似很难,对于普通人来说,总是赚不到钱,反而赔钱。很多投资理财的上述现状,是很多人没有选择好自己熟悉的且合适自己的理财方式罢了,归根接底在于你碰了你不该碰的东西。
投资理财可以让财富增值吗?
投资理财肯定是会使自己的财富增值,但要结合自己的能力、知识以及社会发展未来的状况而定,所以投资并不是任何人都能操作的,比如炒股,比如投资实体行业,你没有专业的能力和素养以及金融风险意识,很难通过这种高风险理财方式财富增值,很可能适得其反。
如何能使自己的财富增值?
简单来说,使财富增值应该有三个阶段。
首先,积累财富。需要提升自己的收入,不断开源;做好财务规划,合理节流。没有积蓄的人,谈何投资呢?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哪有闲钱去理财?
况且,存款不多的普通上班族何必要拿为数不多的存款去冒险,直接找个稳健的简单的理财产品存下即可;
第二步,使自己的财富保值。开始逐渐告别全部资产存银行,进行低风险理财投资及资产配置。为什么呢?现在互联网理财越来越流行,银行传统储蓄方式因其可怜的收益率被大部分年轻人抛弃,都选择大众流行的投资理财产品,比如p2p投资,基金定投,买货币基金等等,这种相对银行储蓄来说收益要好太多。
第三步,使自己的财富增值。在自己金融知识,技能,经验不断增长的过程中,开始进行高风险权益类产品的配置,使财富增值。
当存款越来越多,自己在理财的实践中也逐步了解到基金、股票、外汇、p2p理财等理财方式的风险及其特点,自身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越来越强,在保障生活的情况下,对自己的大额存款进行分散组合投资,控制好投资比例,期望达到的预期收益,比如稳健型的产品投资40%,高风险的投资10%,家庭备用金买货币基金可以选灵活的货币基金20%,家庭理财还要拿出一部分配置保险等等;总之,使家庭财富增值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且需要自身不断实践和积累投资理财知识,熟悉各种理财工具的特点,才不至于拿钱跟风投资做出冲动的决定。
使人生增值的诀窍美文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成功的人生就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长处,让自己的人生焕发出光彩。成功学家研究发现,人类有四百多种优势,我们应该知造自己的优势是什么?以后要做的就是将自己的生活、工作和事业发展建立在自身的优势之上,适当地了解自己,而后确定自己的.目标,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这样我们的人生就会不断地增值!
我们应该怎么做才知道自己是谁?如何才能使自己的人生不断增值?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法试试:
一、找准适合自己做某件事的信号。当你看到别人做某件事时,你心里是否有一种痒痒的感觉:“我也想做这件事,我做得比他要好”。当你完成一件事时,你是否会有一种满足感或欣慰感:你在做某类事情时非常顺利,无师自通,如行云流水般一气呵成,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在得到这样的信号之后,你会发现:首先你对这件事十分感兴趣,其次在这方面有难得的天赋。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自己全身心地投入,坚持做下去,如果不出意外,你应该可以在这件事上取得不错的成绩。
二、自发地去做发自肺腑的事,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许多人在做一些事时需要学习,需要不断地去修正和演练;而在做另外一些事情时,却几乎是自发的,不用想就可以本能地去完成好这些事情,这是一种优势。自发地去做自己喜欢的事,只要你稍加努力,就会发挥特长,找到改变你命运的大笔财富。
三、请专业人士为你指点迷津,了解“你是谁”。寻找到一生中属于自己的优势和理想,是一件十分困难也是格外重要的事情。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向专业公司寻求咨询帮助,也可以向有关名人志士请教。如果你本来没有某种优势,却一再坚持不放弃,并且希望将你的弱势变成优势,这是可悲的,因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代价也是巨大的。
人生增值的诀窍就是发现自己的优势,经营自己的长处,这是因为经营长处能给你的人生增值,经营短处会使你的人生贬值。如果你仍固守着一份既吃力又非兴趣所在的事情,那你就要考虑是否该重新选择,因为有声有色的人生需要你自己去寻觅与争取。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