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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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篇1: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开展信息工作,及时报送信息材料,使学校各级领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校工作的整体情况,进一步扩大学校的对外影响,同时为领导实施科学决策和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信息工作原则

1.真实性原则。信息管理工作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各单位(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

2.针对性原则。信息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工作中心和重点,有的放矢地进行信息的搜集和报送,增强信息服务的有效性;

3.时效性原则。信息管理工作要及时反映学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以及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呼声,保证信息搜集报送高效化;

4.准确性原则。信息管理工作要在报送信息过程中,做到点面结合、冷热结合、喜忧结合,使信息内容能切实反映本单位(部门)的工作实际和师生员工真实思想。

二、信息工作流程

1.信息的收集和录入。各单位(部门)将本单位(部门)产生的各类信息(包括教学信息、科研信息、综合信息、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等),按照信息写作的方法成稿后,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

2.信息加工和整理。学校办公室负责将上报的信息进行分类、校对、审核、筛选、鉴别,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使之条理化、规范化。

3.信息报送和传递。学校办公室将审核成稿后的信息,撰写报送或印发上级有关部门、兄弟院校及全校各单位(部门),实现信息交流。同时,将各类信息分类编写成《情况通报》、《领导参阅》和《大事记》。

4.信息贮存和反馈。建立信息资料库,对各类信息归档保存,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落实反馈工作。

三、信息工作基本要求

1.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信息工作岗位责任制。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党政信息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确定一名处级领导主管信息工作,并配兼职信息员一名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的采集、撰写和报送工作。

2.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年由学校办公室提出年内需要报送信息的内容和要求,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工作要点,按要求及时报送单位的相关信息。学校办公室的信息刊物《情况通报》每月两期,《领导参阅》每月一期,《大事记》每月一记,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

3.建立信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各单位(部门)分管信息工作负责人参加的信息工作会议,学校办公室定期召开各专(兼)职信息员工作座谈会,交流信息工作体会,研讨信息工作方法,明确信息工作任务。

4.完善信息管理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学校办公室每年年底召开信息工作总结会,总结上一年信息工作情况、布置下一年信息工作要求,同时对学年度信息报送数量多、采用率高的单位(部门)进行表彰,评选优秀信息员,并给予奖励。

篇2:信息传播管理规定

信息传播管理规定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本市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管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定,坚持客观、准确和公正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三、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信息,是指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或其他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有关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信息;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以及股评人员预测证券市场行情走势等作出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分析报告、评论等。

四、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媒体,包括:

(一)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

(二)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并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

(三)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各类证券讲座或股市沙龙。

五、本市证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邮电、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监管。

六、各类传播媒体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工作及其人员的管理。

七、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应该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宣传、报导宗旨,严格限定在其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以内,不得随意扩大。

八、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传播证券市场信息时,只得传播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公开的信息。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出版、销售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证券专业出版物。

经批准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只得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陈列、张贴、销售。

经外省市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不得在本市印刷、出版,不得在市场上陈列、张贴、销售。

十、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外省市出版社或发行单位购进证券专业出版物的,必须在销售前向本市书刊市场管理部门申报并交验有关出版、发行的证明及证券专业出版物的样本,经批准后方能在本市销售。

十一、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编印的内部证券信息简报、快讯、动态等,只得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不得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传播。

编印单位对编印工作应有严格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应报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二、非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不得编印内部证券信息简报、快报、动态等,已经编印的,一律停止。

十三、各类社会性证券讲座或股市沙龙,只能由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举办,举办单位应在举办前报其上级单位备案。

举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就活动举办的地点、时间、人数、规模以及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等情况,向举办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报备。如规模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应按有关举办大型活动的规定,于7日前到上述公安部门办理申办手续。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在此类活动中从事股评活动。

十四、股评人员在向公众进行股票行情分析时,只得传播已经公开的证券市场信息,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对本人买卖的股票进行评论。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十六、本规定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3: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 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 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营销工作管理规定

营销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销售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细化、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适应公司和市场的需要,销售分公司要在公司已经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分配、考核等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工作管理细则。

一、         销售分公司下设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

销售分公司下设部门:

业务部、外贸部、综合管理部、内蒙包头办事处、山东淄博办事处、技术开发科。

各部门职责:

1、          业务部:负责承揽国内业务、并与用户沟通协调售后服务工作;

2、          外贸部:负责承揽外贸业务、并与用户沟通协调售后服务工作;

3、          综合管理部:负责销售分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公司有关   部门报送数据、表格,负责公司产品的发货、运输工作;

4、          内蒙包头办事处:在内蒙境内及周边地区开展业务、承揽订货,并做好本地区用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5、          山东淄博办事处:在山东及周边地区开展业务、承揽订货,并做好本地区用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6、          技术开发科:负责公司产品开发、改进等设计工作,负责外来项目图纸转化,配合营销、生产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二、         用户信息的管理规定

1、  综合管理部为用户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

2、  各部门每名业务员要积极主动地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报本部门经理经部门经理每月报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案,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收集的信息量进行考核。销售分公司业务部、外贸部、山东淄博办事处、内蒙包头办事处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用户信息报到综合管理部,具体指标为:.....

对当月未完成客户信息调查的业务员或实习业务员提出警告,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指标的业务员给予停发提成奖或效益奖。

3、  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建立信息登记档案。综合管理部针对不同信息分地区、设备种类等,落实到相应部门进行跟踪,各部门要对所掌握的信息,按项目落实到具体业务人员进行跟踪;

4、  各部门要将本部信息及时上报,对未通报者给予一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信息与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相关,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准将信息扩散、传播给其它部门、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责任人清除出销售队伍;

5、  综合管理部每月将产品的定货信息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公司领导审阅。

6、  销售分公司各部门经理可直接查阅用户信息档案,其它人员查阅要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三、         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

1、             项目负责人指在营销工作中指定的对某项工作(如信息收集、跟踪处理、设备产品的谈判、签订合同的某些环节、售后服务的某些环节等)拥有权力和责任的人员,全面负责(指定的)所管项目的整个工作,是该项目的重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由部门经理安排指定,重大项目由销售分公司经理指定。

2、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状况,积极主动与用户及公司内有关部门进行资料、数据、文件等相关信息交流和沟通,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编制项目周期和计划表,根据周期和计划表进行项目实施和跟踪;

3、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程序,组织合同评审,并对合同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工作,对给顾客提供的产品实行监控;

4、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合作方的技术、商务谈判,负责按双方达成的各项协议规定签订合同;

5、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生效后,主动代表用户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了解掌握合同的'执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沟通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合同;

6、             项目负责人负责用户来函、来电的回复工作,负责用户的来人、来访接待工作,积极主动去解决用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有关要求及为用户提供的资料、产品的催交、协调、管理工作;

7、             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按合同中规定的预付款、进度款、货款、质保金等催收工作,并按销售分公司计划要求,完成好回款任务;

8、             项目负责人对产品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有效解决,对难点问题应积极主动向有关领导汇报,促进该项目全面顺利完成;

9、             对重大项目成立项目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小组人员组成,由公司总经理任命项目组组长。

四、         工作联系单传递过程管理制度

1、             销售分公司与其它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实行工作联系单制度;

2、             合同签订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技术资料数据、生产周期、进度、采购价格等)需同有关部门协调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理组织传递;

3、             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用户要求,需同有关部门协调(如技术资料、数据修改、补充合同等事宜)由项目负责人或合同管理员负责组织传递;

4、             在售后服务中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所在部门对用户在开箱点件、安装调试等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负责组织传递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5、             对用户提出的生产进度、配套情况、交货时间、产成品交付形式、产品发运等事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传递工作联系单,至综合管理部合同管理员;

6、             合同执行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传递工作联系单,并将联系单送到合同管理员处备案;

7、             填写联系单要规范,填准填全所要求的内容,需要回执签字、存档的应做好合签以备存查,全部工作联系单应装入产品合同档案,不得私自保存。

8、             各部门联系单由各部门统一编号登记,联系单台帐编号如下:业务部HAY05***;外贸部HAW05***;综合管理部HAG05***;山东办事处HAS05***;包头办事处HAB05***(联系单及台帐格式附后)

五、         日常综合管理规定

1、             综合管理部负责综合统计,有关信息的管理,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

2、             客人、用户的招待管理制度;

(1)    顾客来访前,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部门要将顾客来访的目的、日程、人员、职务等情况,做出详细接待计划报综合管理部。

(2)    综合管理部在接到报告后,按计划安排落实好(我方接待人员、会谈地点、用车情况、就餐地点、礼品标准、日程安排等),协助业务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3)    客人因生产进度、交货等原因来公司,应帮助安排食宿。

(4)    客人来公司后需参观景点的,按业务部门提出的接待计划,管理部统一协调安排。

(5)    综合管理部每次接待完毕应做接待小结,登记存档。

3、             礼品赠送的管理规定;

(1)    赠送礼品由部门经理将受赠的单位、人员、礼品价格等情况向销售分公司经理事先汇报,待批准后方可安排进行。在沈阳时报到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

(2)    业务员在外地赠送礼品,必须事先请示,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由当事人负责一切费用。

(3)    购买礼品的当事人要留有效票据。各部要根据领导审批的礼品单,比质比价采购,杜绝假货现象。

4、             支付代理费、中间费的管理规定;

(1)    选型费、代理费、答谢费、佣金等的洽谈与支付,必须事先向公司领导请示,待批准后方可实施,且上述的协议必须由主管经理签订方有效。

(2)    选型费、代理费、答谢费、佣金等协议签订后,必须报综合管理部一份登记备案,各项费用支付前需到综合管理部呈公司领导核准后方可支付。

(3)    为确保双方合作不断加深,中间费的确定和支付透明度一定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5、             贵重物品的管理;

(1)    对元以上的设备(含计算机、照相器材等),要建帐登记。

(2)    要设专人管理公司贵重物品,搞好防范,防止被盗。

(3)    重要设备只能用在工作上,不得从事工作以外的私人活动。

(4)    物品发生损坏,要马上报到综合管理部进行维修,不得影响工作。

6、             日常工作纪律、行为规范的管理(参见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7、             用餐制度和标准规定(参见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六、         产品的发货运输程序

1、             产品产成前由该产品的签订部门与用户确定发运形式、到货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运输路线及能力等,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通知综合管理部;

2、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发运。综合管理部依据制造部生产科的《完工通知单》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或用户沟通,确定发货日期。依据产品的箱数、重量等因素,通过比质比价方式确定运输价格。用户自负运费的应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3、             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产品出门手续,并通知制造部按运输及用户要求安排装车。

篇5:营销工作管理规定

营销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销售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细化、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适应公司和市场的需要,销售分公司要在公司已经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分配、考核等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工作管理细则。

一、・   销售分公司下设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

销售分公司下设部门:

业务部、外贸部、综合管理部、内蒙包头办事处、山东淄博办事处、技术开发科。

各部门职责:

1、・    业务部:负责承揽国内业务、并与用户沟通协调售后服务工作;

2、・    外贸部:负责承揽外贸业务、并与用户沟通协调售后服务工作;

3、・    综合管理部:负责销售分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公司有关   部门报送数据、表格,负责公司产品的发货、运输工作;

4、・    内蒙包头办事处:在内蒙境内及周边地区开展业务、承揽订货,并做好本地区用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5、・    山东淄博办事处:在山东及周边地区开展业务、承揽订货,并做好本地区用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6、・    技术开发科:负责公司产品开发、改进等设计工作,负责外来项目图纸转化,配合营销、生产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二、・   用户信息的管理规定

1、  综合管理部为用户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

2、  各部门每名业务员要积极主动地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报本部门经理经部门经理每月报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案,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收集的信息量进行考核。销售分公司业务部、外贸部、山东淄博办事处、内蒙包头办事处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用户信息报到综合管理部,具体指标为:.....

对当月未完成客户信息调查的`业务员或实习业务员提出警告,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指标的业务员给予停发提成奖或效益奖。

3、  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建立信息登记档案。综合管理部针对不同信息分地区、设备种类等,落实到相应部门进行跟踪,各部门要对所掌握的信息,按项目落实到具体业务人员进行跟踪;

4、  各部门要将本部信息及时上报,对未通报者给予一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信息与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相关,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准将信息扩散、传播给其它部门、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责任人清除出销售队伍;

5、  综合管理部每月将产品的定货信息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公司领导审阅。

6、  销售分公司各部门经理可直接查阅用户信息档案,其它人员查阅要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三、・   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

1、・・ 项目负责人指在营销工作中指定的对某项工作(如信息收集、跟踪处理、设备产品的谈判、签订合同的某些环节、售后服务的某些环节等)拥有权力和责任的人员,全面负责(指定的)所管项目的整个工作,是该项目的重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由部门经理安排指定,重大项目由销售分公司经理指定。

篇6:总台工作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3017版    次:a页    次:1/1实施日期:1、目的':为保证公司内外通讯信息畅通,对来访人员进行友好接待,塑造企业良好形象。2、范围:公司总台工作人员。3、内容:3.1服饰要求:总台人员直接代表着公司形象,故应着装得体、整洁大方、举止文雅、化淡妆。3.2电话接转3.2.1电话铃声响两下,总台人员应迅速接听,接听电话时应音调柔和,语气平稳,使用规范用语“您好,大众联合”或“大众联合,您好”等。3.2.2对待来电者礼貌、热情,首先弄清来电者身份、意图,可应用以下话语询问来电者:“请问你贵姓?”,“请问您哪里找?”,“请问你找哪位?”,“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你?”等。3.2.3明白来电者意愿后,在征得被访问者同意的情况下迅速将电话转给被访者接听,当被访者正忙无法接听或因特殊原因拒绝接入来电,总台人员应代被访者表示歉意,并婉言相告,同时记录来电者之联系电话及联络人,必要时获悉来电者的留言,然后将所记录信息转达给被访者。3.2.4待来电者结束谈话先挂断,使用礼貌道别语: “谢谢,再见”等,道别后将电话轻轻放下,并将必要内容作记录。3.2.5总台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上班时间私自或帮人接打私人电话。3.3访客接持3.3.1当客人来访时,总台人员应礼貌大方,积极主动热情予以接待,不以貌取人,不分贵贱,平等相待,征询对方需访对象后递送茶水,并通知被访人员;会客、洽谈原则上在会议室,未征得人力资源部同意,不得带入办公室内;对于来访公司高层领导之客人应先问清楚是否事先有约,并主动通知被访领导,征得领导同意后带至其办公地点,并作记录。3.3.2客人走后,应及时收拾茶具,以保持良好办公环境。3.3.3严守公司秘密,不得同客人过多寒暄。3.3.4对于个别不受欢迎之客人,应马上向公司报备。拟文 审核 核准  

篇7:复印工作管理规定

复印工作管理规定

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

复印工作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3020

版    次:A

页    次:1/1

实施日期:

1、目的:为保证公司员工正常办公,合理使用办公资源,防止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3、权责:总台文员负责登记、监督。

4、内容:

4.1 复印时应先到总台文员处登记复印内容,按纸张大小规格分类登记复印份数,紧急情况灵活处理,但应后补登记手续。

4.2 所有需复印资料之人员必须熟练复印技术,倘若自己不懂复印技术必须向总台文员咨询清楚方可。

4.3 复印时原件、纸张必须放置妥当,保证复印质量,印件清晰。

4.4 若复印资料数量较多时,应先选择复印1件,确认质量合格,再输入余数,以免浪费纸张。

4.5 节约纸张,若内部使用则尽量使用再生纸张。

4.6严禁复印与公务无关的'私人资料,违者罚款20元。

4.7总台文员上下班应按时开启和关闭复印机电源,定期检查碳粉使用情况,连续复印时间过长,应保证复印机必要的休息时间。

4.8 当复印机出现异常时,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拆动,由总台文员酌情处理。

4.9 总台人员每月月底统计复印数量。

拟文

审核

核准

篇8:巡更工作管理规定

巡更工作管理规定如下

1.0目的

为规范秩序维护员巡更工作行为,规范巡逻人员的巡逻规程,确保责任区域的安全。

2.0适用范围

巡逻队员适用

3.0管理职责

3.1工作负责人:巡逻秩序维护员。

3.2巡逻秩序维护员严格按照巡更路线和时间实施巡逻工作。

3.3巡逻秩序维护员及时报告在巡逻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3.4领班监督值班队员实施本规定。

4.0操作细则

4.1巡更时间和次数

4.1.1早班8:00-20:00巡更次数不少于6遍;晚班20:00-8:00巡更次数不少于8遍。

4.1.2每条巡更路线两次巡更之间的间隔时间为不得超过20分钟;

4.2巡更要求

4.3.1各巡更秩序维护员巡逻时不能为了达到巡更次数和时间,而疏忽对周围情况的检查和对可疑人员的观察。

4.3.2巡更时发现可疑人员和情况应立即报告,并对可疑人员采取跟踪或上前查问。

4.3.3因工作需要而耽搁的巡更时间,主管应予扣除。

4.3.4巡查时发现可疑物品,严禁触碰,应立即报告主管。

4.3.5夜间0:00后巡查时在不影响监控的情况下关闭部分电梯间照明、楼梯照明和隔层关闭楼梯照明,白天巡查时随手关闭楼梯照明。

4.3.6发现未办理施工手续的立即让其停止施工。

4.3.7对管道井、强电井、弱电井、电话井、消防设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作好在值班本上记录,并报领班处理。

巡更管理系统介绍

巡更管理系统是管理者考察巡更者是否在指定时间按巡更路线到达指定地点的一种手段。巡更系统帮助管理者了解巡更人员的表现,而且管理人员可通过软件随时更改巡逻路线,以配合不同场合的需要。巡更管理系统既可以用计算机组成一个独立的系统,也可以纳入整个监控系统。但对于智能化的大楼或小区来说,巡更管理系统应与其他子系统合并在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楼宇自动化系统。

工作流程

巡逻人员手持巡检器,沿着规定的路线巡查。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巡检地点,用巡检器读取巡检点,工作时伴有振动和灯光双重提示。巡检器会自动记录到达该地点的时间和巡检人员,然后通过数据通讯线将巡检器连接计算机,把数据上传到管理软件的数据库中.管理软件对巡检数据进行自动分析并智能处理,由此实现对巡检工作的科学管理 。

巡更系统软件安装于计算机上,用于设定巡逻计划、保存巡逻记录,并根据计划对记录进行分析,从而获得正常、漏检、误点等统计报表。

巡更管理软件的分为:单机版、BS局域网版、CS网络版。

例如下图巡更案例报表分析系统是实现监督管理巡逻人员是否按规定路线,在规定的时间内,巡逻了规定的数量的巡逻地点的最有效的、最科学的、技防与人防相协调一致的系统;其主要特点可助提高巡逻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积极性,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电子巡更系统是安全防范技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先进的综合性管理体系,它要求巡逻人员及时准确地到位,同时它又把巡逻人员巡逻的全部或部分情况记录下来,并为日后对某些突发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方便的条件及重要的依据。电子巡更系统要求巡逻人员及时准确的到位。因为只有人员的及时准确到位,才可以对损坏及破坏行为进行快速反应,同时对破坏分子也有强大的心理威慑作用;而人员的及时准确到位又能及时发现隐患,预防破坏,减少事故,所以它是对社区治安进行巡逻的一个很重要的预防手段。由此通过对社区进行定期的巡逻以保证社区的正常运行显得尤为重要。

篇9:复印工作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3020版    次:a页    次:1/1实施日期:1、目的:为保证公司员工正常办公,合理使用办公资源,防止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公司全体在职员工。3、权责:总台文员负责登记、监督。4、内容:4.1 复印时应先到总台文员处登记复印内容,按纸张大小规格分类登记复印份数,紧急情况灵活处理,但应后补登记手续。4.2 所有需复印资料之人员必须熟练复印技术,倘若自己不懂复印技术必须向总台文员咨询清楚方可。4.3 复印时原件、纸张必须放置妥当,保证复印质量,印件清晰。4.4 若复印资料数量较多时,应先选择复印1件,确认质量合格,再输入余数,以免浪费纸张。4.5 节约纸张,若内部使用则尽量使用再生纸张。4.6严禁复印与公务无关的'私人资料,违者罚款20元。4.7总台文员上下班应按时开启和关闭复印机电源,定期检查碳粉使用情况,连续复印时间过长,应保证复印机必要的休息时间。4.8 当复印机出现异常时,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拆动,由总台文员酌情处理。4.9 总台人员每月月底统计复印数量。拟文 审核 核准  

篇10:工作制服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公司形象,增强管理力度,展示员工的精神面貌。公司决定全体员工穿着统一制服上班,现就制服的着装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服装分类

季节

管理人员

办公室

文员

保安员

清洁工

厨工

修理工

司机

夏装

衬衣西裤(裙)

(两套,400元/套)

衬衣西裤(裙)

(两套,300元/套)

保安服

(两套,25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00/元套)

白工衣

(两套,10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0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250/元套)

冬装

西装制服(两套,600元/套)

西装制服(两套,500元/套)

保安服(两套,40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50/元套)

白工衣

(两套,15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5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400/元套)

使用

期限

二年

二年

二年

一年

一年

一年

二年

二、换季时间

夏装:5月1日至10月31日

冬装: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三、制服的'使用及发放

凡本公司所属员工在职期间均有权利享受制服待遇。

1.制服在使用期限内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使用者个人按月折价从工资中扣回制服款,并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补做制服。

2.员工如有离职,按规定的使用期限,折价扣回制服款,不收回制服。

3.新员工入职,试用期满后,方可配备制服,如有特殊情况需在试用期间着制服的,制服的使用期限从试用期满之日算起。

4.员工上班,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未按规定着装者,一经发现罚部门经理100元/人次。

5.未能及时领取制服和制服不合身者,各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及型号报人事部,否则按不着装处理。人事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否则罚人事部经理100元/人次。

6.部门经理以上(不含部门经理)日常上班可不统一着装,大型集会或有关活动按通知要求着装。

篇11: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篇1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节水工作管理规定模板

文印工作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更衣室管理规定

报检员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规定

部门管理规定

票据管理规定

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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