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知多少(共含10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柠檬老婆”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部机关和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子女;
2.户口迁入申请人必须为北京市集体户口或已获准落户的外省市进京人员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
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
4.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
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准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寄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盛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方生效。
1. 我部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1)“居民身份证”;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公安局及部人事司签发的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4)“就业报到证”;
(5)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常住人口登记卡”;
(6)外省市或户口在原籍的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7)单位接收入户证明(参看附件1)。
2.外省市干部工作调动或家属投靠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1或附件2)。
3. 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工作调动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常住人口登记卡”;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3)。
4.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教育部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5)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4)。
5.博士后进站
(1)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表”;
(4)“常住人口登记卡”;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5);
(6)入户后不准市内迁移。
6. 博士后出站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5)“调动人员情况表”;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6)。
7.军转干部
(1)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通知”;
(2)部人事司开具的“报到证明”;
(3)部人事司开具的“自然情况证明”;
(4)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7)。
8.集体户口报出生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4)婴儿母亲、父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8)。
(三)不适用范围
满足基本条件,但不属于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
1.集体户口未挂靠在部机关的其他部在京直属单位员工;
2.申请人为我部集体户口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新生儿或招收的高校毕业生、干部调京、解决两地分居或军转安置获准随迁的除外);
3.由于房屋买卖、赠予、离婚失去产权房的;
4.新生儿父母有一方为本市家庭户或已随父母在异地登记户口的;
5.现户口性质为家庭户口。
集体户口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原则上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符合户口迁出手续而拒不迁出的,属地公安机关将停止为其办理与户口相关的所有业务。
1.在北京市有产权房或配偶、其他亲属有产权房可以挂靠入户;
2.本单位已应向属地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立户手续;
3.调出本单位或辞职;
4.落户集体户口满五年;
5.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一、集体户口管理原则
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集体户口迁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部机关和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子女;
2.户口迁入申请人必须为北京市集体户口或已获准落户的外省市进京人员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
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
4.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
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准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寄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盛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方生效。
1. 我部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1)“居民身份证”;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公安局及部人事司签发的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4)“就业报到证”;
(5)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常住人口登记卡”;
(6)外省市或户口在原籍的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7)单位接收入户证明(参看附件1)。
2.外省市干部工作调动或家属投靠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1或附件2)。
3. 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工作调动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常住人口登记卡”;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3)。
4.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教育部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5)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4)。
5.博士后进站
(1)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表”;
(4)“常住人口登记卡”;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5);
(6)入户后不准市内迁移。
6. 博士后出站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5)“调动人员情况表”;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6)。
7.军转干部
(1)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通知”;
(2)部人事司开具的“报到证明”;
(3)部人事司开具的“自然情况证明”;
(4)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7)。
8.集体户口报出生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4)婴儿母亲、父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8)。
(三)不适用范围
满足基本条件,但不属于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
1.集体户口未挂靠在部机关的其他部在京直属单位员工;
2.申请人为我部集体户口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新生儿或招收的高校毕业生、干部调京、解决两地分居或军转安置获准随迁的除外);
3.由于房屋买卖、赠予、离婚失去产权房的;
4.新生儿父母有一方为本市家庭户或已随父母在异地登记户口的;
5.现户口性质为家庭户口。
三、集体户口迁出条件
集体户口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原则上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符合户口迁出手续而拒不迁出的,属地公安机关将停止为其办理与户口相关的所有业务。
1.在北京市有产权房或配偶、其他亲属有产权房可以挂靠入户;
2.本单位已应向属地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立户手续;
3.调出本单位或辞职;
4.落户集体户口满五年;
5.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四、集体户口卡的管理
1.办结落户手续后,及时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以下简称户口卡)交部机关管理人员收存。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户口卡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如需借用户口卡,需凭有效证件办理借出手续,注明借用单位、时间及事由等,由本人签字和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借出。
3.户口卡借用时间每次不超过30天,如需超期借用户口卡的应说明原因,用后须及时归还,未及时归还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借用者本人负责。
4.户口卡借出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内容,不得转让出借,不得在户口卡上做任何记载。
5.如需使用集体户口首页,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参看附件9),说明原因,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确认并注明用途及有效期后,方可提供。
6.如户口卡(或居民身份证)丢失,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参看附件10)说明原因,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补办。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户籍政策及部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部机关服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5月印发的《国土资源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高校毕业生、外省市进京人员入户证明信
2.家属投靠入户证明信
3.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工作调动入户证明信
4.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入户证明信
5.博士后进站入户证明信
6.博士后出站入户证明信
7.军转干部入户证明信
8.集体户口报出生证明信
9.使用集体户口首页证明信
10.补办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信
第一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入。由外地调入、分配、海外归国到我院工作,但在本市无产权房的职工,经医院同意,其户口落入我院职工集体户口的,具体办法如下:
落户者应持有《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材料到后勤保障部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所属辖区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出。职工集体户的成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时须将本人及子女户口迁出:
㈠在本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㈡在本地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的;
㈢属离退休人员或辞职、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工作单位的。
第三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子女的出生登记。对于职工集体户成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应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㈠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
㈡新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在所属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㈢新生婴儿落入我院职工集体户,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新生儿的《医学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手册、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所属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死亡登记。职工集体户成员死亡的,应由其亲属或其部门人员持死亡证明、学校介绍信、医院证明等材料及时到驻地派出所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登记。
第五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三投靠”(夫妻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由于集体户成员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故不能办理“三投靠”。
第六条 职工集体户口由专人专管。
第七条 如果出现政策性变化,以公安部门最新出台政策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Oxx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登记集体户口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集体户口,是指职工、学生常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宿舍或集体宿舍,以及非现役军人常住在军事机关或军人宿舍的户口。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分)局是本辖区集体户口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集体户口按宿舍地址立户,集居一地一舍为一户;不准单人在集体宿舍单独立户。经批准住在单位内和集体宿舍的职工家属,须按居民户口管理规定单独立户。
第六条 设立集体户口,须持单位介绍信、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向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协管员,建立集体户口登记簿,掌握集体户口的变动情况,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的申报登记和迁出、迁入、变更等事宜。
第八条 集体宿舍的暂住人口登记,依照《大连市城镇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手续。集体宿舍的寄住人口登记,依照寄住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集体宿舍须建立宿舍管理委员会和治保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管理,维护集体宿舍生活秩序。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作为户籍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派出所的工作,对外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公司利益为重,协助公司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2、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户籍管理改革政策,配合劳人部门审核所有进京入户人员的上报材料,严格把关。
3、集体户口中凡是调出城建系统的人员,户籍应与档案材料同时办理迁出,暂时迁不走的要留下公司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待入户条件具备后劝其迁出,避免人户分离,公司也没有业务为他们保管户籍。
4、随着住房条件的改善,不论是福利分房还是贷款买房的集体户人员中,限期两月内将本人及家属户口迁入到现住址,缓解公司集体户口量过大,改变那种只进不出的被动局面。
5、在公安部门户籍政策改革的实施中,部分老职工的家属、子女以及92年7月26日以后出生的满五周岁儿童,户口在外省市的也陆续办理投靠,要协助公安部门、派出所做好内查外调和入户前的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入户后的服务工作。
6、公司引进高科技人才,每年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外省市生源)审核后符合入户条件的要为他们办理入户,将外地身份证更换北京身份证,按期领回发放到个人。
7、集体户口中职工子女满十六周岁人员要办理个人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身份证到期,也要为职工出具行保部证明,增办、补办个人身份证。
8、职工身份证丢失到行保部开证明前,应先由基层单位为该人出具证明,证明该人系单位职工,并加盖公章,行保部见基层单位证明后,方可为其开具公司行保部证明。
9、公司集体户口要由户籍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不得在个人手中,如需要借用要办理借还手续,时间不能超过十天,用完后要及时交还避免丢失。
10、建好集体户人员花名册,每年行保部应有一次核对集体户口,召集基层单位的行政管理员对本单位集体户口人员的户籍进行核对,随时清理健全制度,了解集体户人员的情况,单位、住宅电话做到胸中有数。
第一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入。由外地调入、分配、海外归国到我院工作,但在本市无产权房的职工,经医院同意,其户口落入我院职工集体户口的,具体办法如下:
落户者应持有《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材料到后勤保障部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所属辖区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出。职工集体户的成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时须将本人及子女户口迁出:
㈠在本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㈡在本地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的;
㈢属离退休人员或辞职、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工作单位的。
第三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子女的出生登记。对于职工集体户成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应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㈠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
㈡新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在所属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㈢新生婴儿落入我院职工集体户,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新生儿的《医学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手册、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所属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死亡登记。职工集体户成员死亡的,应由其亲属或其部门人员持死亡证明、学校介绍信、医院证明等材料及时到驻地派出所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登记。
第五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三投靠”(夫妻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由于集体户成员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故不能办理“三投靠”。
第六条 职工集体户口由专人专管。
第七条 如果出现政策性变化,以公安部门最新出台政策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XXXXXX
二Oxx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条、集体户口管理:
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集体户口卡的日常管理,认真履行迁入、迁出、借用等登记制度。
2、迁入: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迁入员工户口的相关手续,户口卡建立后,交专人管理。
3、迁出:
(1)、员工因个人原因需将户口迁出集体户的,人力资源部予以确认并由专人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2)、员工调离威尔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接到通知后,由专人办理迁出手续并做好登记。
(3)、在职员工已结婚或购买住户者,具备迁出条件的请在具备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迁出手续。
4、借用:
员工因工作或个人原因借用集体户口卡片的,必须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借用登记,注明借用时间及归还时间、事由,由本人和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借用。
5、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
第四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集体户口及相关业务,同时建立与所属派出所和集体户口人员的双向沟通机制,保障信息沟通顺畅。
第二条 本办法对集体户人员的户口迁入、迁出及日常借用户口卡等业务程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适用于本中心集体户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户口的迁入
第三条 户口迁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事关系已经落入公司;
(二)人事局准予迁入户口关系。
第四条 将户口迁入集体户的人员,应积极协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行政部门于每双月月末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原则上平时不予办理。
第三章 户口的迁出
第五条 凡人事档案关系调离公司公司人员,须同时办理其户口迁出的手续。
第六条 建立户籍关系迁出登记手续,凡迁出户籍关系的,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详见《公司集体户口迁出登记表》
第七条 户口存在集体户的人员有固定住所后,应及时办理集体户籍关系迁出手续。
第四章 户口借用
第八条 集体户人员,如个人需要,可借出户口卡。 第九条 建立户口卡借用登记手续,凡借出户口卡的,应如实填写借用事由等相关信息。详见《集体户口借用登记表》
第十条 凡借用本人户口卡的,应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所在单位(部门)的介绍信并交押金300元。材料不齐全的无法办理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