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北京临时牌照管理规定(共含8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林溪”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准予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也称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车牌的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30天,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临时车牌有4种: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试验用临时号牌、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
申领条件
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反之相同。
5、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办理手续
领取临时号牌时须按要求,填写《临时行驶车登记表》,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证明;
(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拓印模。
车管所审核上述资料符合规定,并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合格,予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并签署有效期和起止地点。
申领类型
“天蓝底纹黑字黑框线”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限于本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
“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供机动车跨市行驶使用。比如,您在杭州买了一辆新车,在未上正式号牌的情况下,要驾车赶往宁波,这时您就要申请“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而不是申请“天蓝底纹黑字黑框线”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试)”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限于试验用机动车使用,在临时号牌的右侧印有“试”字字样。
“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特型机动车使用,即指轴荷和总质量超限的工程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大型不可解物品的机动车。在临时号牌的右侧印有“超”字字样。
处罚决定
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车主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使用正式牌照。过期后,会面临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决定。
粘贴方法
临时牌照怎么贴?应当同时粘贴2张临时行驶车号牌,1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其他类型车辆由于受安装条件限制,临时行驶车号牌仍为1张,但应当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以保障驾车安全。
有效期
本地临牌(北京)的有效期是7天,如果确实因为牌照制作周期的问题导致无法下发正式牌照的话,是可以再次申请办理临时牌照的,本地临牌共可以办理三 次,也就是21天的使用期限,在此期间只能在北京市内行驶,不能驶出北京地区,否则将按照无号牌车辆处理。另外,如果使用过期的临时牌照,一旦被交警发 现,会被处以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
异地临牌有效期一般为3天至15天不等,但是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直接办理15天的,汽车临时牌照有效期与车主上牌地区与北京的距离有关,像是从北京 购车,开回西藏上牌,这样比较极端的情况,一般办理15天的临时牌照;北京周边地区,比如河北、天津,一般只给办理有效期1-2天的异地临时牌照,就算是 像广东、上海这样在最南边的城市,最多也就是给办理3天-7天左右的异地临牌。
一、北京在哪里办理临时牌照
1 买新车的时候,如果你是自选车牌号,会在几个工作日内给你寄到你家里,此期间,会给你个临时牌照,有有效期。
2 如果正式牌照丢失,可以上交管局补办,此期间会给你个临时牌照使用。
二、新车不挂临时车牌能上路吗
根据新交规,未悬挂车牌的机动车一律不准上路,新车要上路必须悬挂车牌或临时车牌。从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
三、临时车牌可以拉货上高速吗
按规定,临时车牌可以拉货上高速,前提不是营运。办好了行驶证,临时车牌就作废了,再没有拿到车牌之前是不能上路。
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车主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使用正式牌照。过期后,会面临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决定。
四、临时车牌能保险吗
上车牌前,必须要缴纳交强险,如果不交纳交强险,是不给验车上牌的。上牌前是可以交纳保险的,保险单上不打印车牌号,只打印车架号和发动机号。 但是保险的生效日是从你上了正式车牌开始计算的,没拿到车牌无所谓,只要上了就可以计算了。
五、临时牌照的有效期最长为多少天
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临时号牌的使用时间、机动车质押办理等方面做了规定: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分为“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其中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若机动车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什么是临时牌照?
简要来说,临时号牌就是在我们没有取得正式牌照前的一种过渡牌照,在此期间行车上路必须使用临时号牌,它的法律效应和正式牌照是一样的,在取得正式牌照后临时号牌即可作废。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临时牌照?
办理临时牌照有一个前提条件:新车只要上路行驶,就必须办理临时牌照,这是不争的事实,正常来说,新车新主在取得车辆发票、新车合格证及交强险保单后就应及时办理临时牌照。没有临时牌照是不允许车辆上路的。
●临牌有效期
本地临牌的有效期是7天,如果确实因为牌照制作周期的问题导致无法下发正式牌照的话,是可以再次申请办理临时牌照的,本地临牌共可以办理三次,也就是21天的使用期限,在此期间北京的只能在北京市内行驶,不能驶出北京地区,否则将按照无号牌车辆处理。另外,如果使用过期的临时牌照,一旦被交警发现,会被处以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
关于异地临牌,有效期一般为3天至15天不等,但是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直接办理15天的,编辑在和经销商销售人员及交通队工作人员了解后得知:只有像是从北京购车,开回西藏上牌,这样比较极端的情况,一般才给办理15天的临时牌照。像是北京周边地区,比如河北、天津,一般只给办理有效期1至2天的异地临时牌照,就算是像广东、上海这样在最南边的城市,最多也就是给办理3天至7天左右的异地临牌。
使用临牌期间车辆出险,管赔么?
肯定管!因为我们在办理临时号牌的时候需要携带交强险保单,这就已经和交强险挂钩了,所以如果车辆在使用临牌期间出险了,保险公司是会进行理赔的。另外,如果商业保险在此期间并没有生效,那么一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交强险理赔范围内的金额,超额的损失部分只能自己“埋单”了。
新交通法规定:临时牌照应该粘贴2张,1张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挡风玻璃左下角。曾经有位女车主因为在使用临牌行驶期间没有按照规定悬挂临牌,只是将临牌放在了后备箱里,结果被交警拦下,以“未按规定悬挂临时号牌”为由,直接处以扣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这位车主手中的驾照瞬间就“归零”了,直接“回炉”重新学习去了。后果可以说是很严重,大家一定要注意这点。
临时牌照新规定
一、新交规车牌安装要求有哪些
新交规规定,车牌可以使用固定式车牌架,但车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车牌编号边缘应大于5cm,同时,车牌框架上不得印有标志、字符、装饰图案,更不能遮挡号牌;车牌照在悬挂时必须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固封上必须印有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字和代表发牌机关代号的字母,每辆机动车都应当配置8个新式固封装置,除受车辆限制外,前后2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常见车牌悬挂方式的几种错误
1、错误:这种牌照架多半是由4S店免费发放,上下均标有车辆销售广告,按新规,这种牌照架不可采用。
2、错误:仅安装两枚固封装置,不符合规定。按新交规,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前后2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3、错误:使用的固封不符规定,并且仅安装两枚。新规定,车辆号牌安装孔必须安装带有标志的专用固封(如冀F)。
4、错误:不少车主喜欢用卡通配饰来装扮爱车,但按新规,牌照架上带有卡通图案是违法的。
二、新交规车牌是否必须安装4颗螺钉
如果确实是由于车辆构造存在特殊性而无法安装4颗固封螺钉,但是车辆牌号安装正确、清晰无污染、可以不予处罚。
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和可翻转号牌。同时,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
三、新车没有临时车牌罚不罚
根据新交规,未悬挂车牌的机动车一律不准上路,新车要上路必须悬挂车牌或临时车牌。
可以代为办理。如果是自己去车管所挂牌,那么一定要先办理临时牌照,否则将视为不悬挂号牌处200元、记12分的处罚。
温馨提示:对于罚款扣分其实就是一个提醒作用,希望大家不要太在意。但是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安全行车还是首要目的。
四、临时牌照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汽车临时牌照是指汽车由于一些手续的办理,还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里,明确规定车辆上道路行驶必须按规定悬挂号牌,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是要被处罚的。 但是,在没有取得正式牌照以前,必须按规定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方能上道路行驶。
应同时粘贴2张临时行驶车号牌,1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其他类型车辆由于受安装条件限制,临时行驶车号牌仍为1张,但应当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以保障驾车安全。
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车主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使用正式牌照。过期后,会面临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决定。
最近,有一则消息在网络上热传,即从11月1日开始,北京的面包车指标,自动变更成黄牌。这就意味着面包车从私家车变成大型汽车,进入市区时不仅在时间上受限,长安街等多条道路也禁止黄牌车进入。如过期未置换的,蓝色车牌指标就会作废。
经调查发现,传播这一消息的大多为汽车4S店的销售人员。而北京市交管局车管所相关负责人对此给出的答复则是“从未听说这一情况”。不过,这则谣传却让10月27日北京南四环辅路花乡桥附近的交通几近瘫痪。由于堵得厉害,许多小面司机干脆熄火下车聊起了天。一位司机说,听说要出政策,以后小面牌照只能更新小面牌照,不能更新小客车,所以他来报废车辆,准备买一辆轿车。还有司机说,听说以后小面不能在五环内开了,他来把车卖到外地,过一下户,然后换辆轿车。
随着时间的推移,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门口的交通拥堵也在不断放大,不到7点,花乡桥桥下四面都堵了起来。辅路 东向西方向队尾快排到了马家楼桥,有近两公里;辅路西向东方向因为掉头车辆和南向北方向左拐车辆占路,直行都受到了影响;花乡桥下的樊羊路南向北方向排出 了800多米,北向南方向右拐车道也成了停车场。
针对27日凌晨开始,大批微车蜂拥而至北京花乡二手车市场办理置换导致附近交通严重拥堵一事,北京市公安交管局负责人表示,这种传言可能是由于对交管部门调整机动车车辆类型的误解。9月1日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行业标准实施后,对于符合面包车定义的,原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已登记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转移、变更登记、补换领行驶证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车务手续时,机动车车辆类型将调整为小型、微型面包车,并更换行驶证。
由于小型、微型面包车仍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范围内,核发蓝色小型汽车号牌,不会换发黄色大型汽车号牌,在办理转移、注销登记后也不会影响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
花乡二手车市场门口的微车排成长龙等待过户
[北京面包车牌照新规定]
一般临时牌照有四种,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试验用临时号牌、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但我们能用到的只有两种,所在地区的本地临牌和异地临牌。
临时牌照能有多久?
临时车牌的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天。在你取得了正式的牌照之后就可以作废了。
哪些情况能够办理临时执照?
一是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二是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三是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四是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怎么办理临时牌照?
申领者需持有单位介绍信、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以及其它有关证明(除介绍信存档外,其余退还给申领者),到车管所办理。办理时应讲明车辆行驶起止地点和使用临时号牌的时间。经管理人员审查和对车辆进行检查合格后,发给临时号牌,并签署有效期和起止地点。
[临时牌照怎么办理]
1、目的:
为了提高检修电源的供电可靠性,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制度编制依据: 山西晋城恒光矸石公司热电车间的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矸石公司各级人员及其它各外包商人员。
4、要求:
4.1 临时电源的接引必须通过热电车间审批后方可接引,审核工作由热电车间负责,程序由检修班组提出接引申请,然后由热电车间审核,指定接引位置及接引负荷,然后由用电人员根据指定的位置进行接线工作。临时接引必须符合矸石公司有关要求,如不符合要求,热电车间不进行接线。
4.2 临时接线热电车间有关人员必须测量好用电设备的好坏及负荷大小,用电设备的负荷不能大于开关容量。
4.3 用电人员在申请接线时必须将负荷的性质(三相还是单相)、接线地点及所用电设备填写清楚,否则热电车间不予接单审批。
4.4 临时用电必须使用现场检修电源箱进行接引,严禁使用其它配电柜、配电盘进行临时电源接引工作,否则一经发现生技科视情节严重程度将对责任人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4.5 热电车间人员不准无单接线,一经发现考核责任人10元。
4.6 临时线接引完毕后,用电人员必须将临时线按《安规》中要求架空,对不正确布置临时线的用电人员按《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4.8 热电车间人员每天对检修电源箱巡检,发现私自接临时电源线的人员,生技科将给予责任人经济考核100元。
4.9 接入容器内的临时照明电源,必须使用行灯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不允许超过12V,并且将行灯变压器放在容器外部。
4.10 当临时电源线接好后,确认临时用电器完好后,可以送电试用,否则不予送电。
4.11 用电申请单位在申请得到批准后,自行进行电源的引接工作,一经发现将给予经济处分500元。
4.12 在需要电源拆除时,要及时的联系热电车间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第八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依法确定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和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
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城市道路的宽度不足十五米的,不得双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但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招标、拍卖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招标、拍卖等收入全额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减或者取消、重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二)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四)安排配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的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二十四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泊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停车类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
(二)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未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建筑业企业现有建造师满足不了发展需要的实际问题,依据《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建筑业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及从事相关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造师,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对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时建造师分为一级临时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临时建造师审批;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临时建造师审批。
第二章 申报范围、条件、程序
第五条 申报范围
1、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2、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3、具有一级、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但不具备申报相同级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下一个级别的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依据有关规定存在不良行为的人员不允许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一级临时建造师
受聘于建筑业企业,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参加培训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现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2年及以后出生)。
2、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现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2年及以后出生)。
(2)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和②中的各一项条件:
①学历和职业年限:
a、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b、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c、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②业绩
a、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b、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c、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d、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二级临时建造师
受聘于建筑业企业,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铁路、民航、港口、通信专业除外),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现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47年及以后出生)。
2、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近三年完成的代表性工程业绩。其规模应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82号)中二级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1项以上。
4、参加培训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
上述人员的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月31日。
第七条 申报程序、时间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省建设厅负责受理、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具体申报工作由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的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如实填报《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的书面申请表和汇总表。申请人不得自行设计表格,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申请人所在企业负责将本企业申请人的书面材料于1月1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审查合格人员汇总上报建设部。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负责受理、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上的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如实填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的书面申请表和汇总表。申请人不得自行设计表格,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申请人所在企业负责将本企业的书面申报材料于201月10日前报送到所在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市州负责将本辖区申请人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网上报到省级,并将企业报送的书面材料于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符合条件人员面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一级临时建造师
1、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20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3)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工程竣工鉴定证书、如以工程造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结算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任职文件);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的复印件合订材料。
2、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2007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3)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工程竣工鉴定证书、如以工程造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结算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任职文件);
(8)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9)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7)、(8)、(9)的复印件合订材料。
申请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矿业工程的,报送(1)、(2)各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报送(1)、(2)各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二)二级临时建造师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3、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工程竣工鉴定证书、如以工程造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结算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任职文件);
8、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9、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7、8、9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报送1、2各一式一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附件》一律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封面用150克深蓝色皮纹纸平装,不加装塑料面膜,首页内容印在封面上(封面样式要求见吉林省建设厅网站→建筑管理→表格下载)。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所在企业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九条 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86号)的规定,从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同时,企业停止自行聘任项目经理。
第十条 按照建设部和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的意见,四部门所属港口、铁路、民航、通信四个专业不授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中,对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暂不予以二级建造师注册。
第十二条 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可续期使用2年,于2月27日废止。
第十三条 临时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建造师和项目经理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128号)、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与建造师人员情况调查的通知》(吉建函[2007]240号)的要求,凡未及时上报有关数据的企业及人员,需补充上报相关数据。其中,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未列入人员,需申请人补充个人相关资料。并由企业书面说明未上报的理由,经认可后方可申报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依据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筑业企业月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13号)的要求,凡未按时上报本企业相关数据的企业,不予受理临时建造师申请。这些人员待企业将有关数据在临时建造师申报期内按要求上报完成后,方可申报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执行《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7]82号)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持有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铁路、民航、港口、通信专业除外),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临时执业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申领需备齐四样原件
申请临时车牌必须备齐四样原件:车主身份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交强险保险凭证。车主本人可以带上这四样原件到车管所申请,也可以在网上车管所申请预约,凭预约号和四样原件前往车管所办理。审核通过后就能领取临时车牌。
自己前去办理只需10元钱
如果是自己前往车管所窗口办理,成功申领临牌的费用只需要10元钱,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纸质) 是5元/张,载客类需要2张共10元。4S店一般会替客户申领临牌而无需额外收费,但如果客户给的资料不是原件而是复印件,一些4S店会通过“内部关系”申领临牌,这种情况就需要收取一定手续费。另外,像记者那位朋友,缺少相关证明的话,要交的手续费更多,15天的临牌他就交了500元。据了解,这些收费都是“非官方”的,即相当于中介费,限牌之后,做临牌生意的比以往明显增多。
临牌最多只能申领三次
原先临牌过期后,可以申请延期继续使用,但有的车主就此钻空子。“有些豪车车主想飙车,一直不愿意上牌,搞一个临牌就上路,过期了再延期,平时用临牌,违规飙车时把临牌收起来。”现在,相关法规规定,每辆车的临牌,最多只能申领三次,三次过后即锁定,不能再申领。也就是说,车主要使用临牌上路,最多45天。“现在有的客户先买车再去摇号,运气不好的话,可能会面临领不到临牌的风险。”所以建议先买车后摇号的消费者,从提车到上牌的时间最好不要超过2个月。
某些情况可能阻碍临牌申请
据介绍,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相关规定,资料齐备,临时车牌最多两三天就可以领到。但广州限牌以后,许多车主碰到买了新车却申请不了临牌的尴尬。“现在最常见的就是那些置换新车的客户,旧车卖了,买了台新车,但旧车迟迟没有落户,导致客户的新车不能领取临牌。”据了解,广州限牌政策规定,每人名下只能有一台车,如果你置换了新车,但买你旧车那个人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落户上牌,车管所网上系统显示你名下有车,就申领不了临牌。“这种情况,在广州周边城市限制国三排放车落户以后更加常见。”记者了解到,现在珠三角城市当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中山、东莞都不准国三车迁入,一些车主没搞清楚,就把车卖到周边城市,结果造成自己的新车迟迟上不了牌,连临牌都申请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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