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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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说明

篇1:《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确保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的迫切需要。据统计,我市现有电梯大约1.6万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梯保有量还在逐年增加。同时,我市无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电梯较多,因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引起的电梯损坏较严重,相关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意识不强,电梯困人、电梯坠落等故障频发,人民群众对通过立法加强电梯安全保障的呼声很高。

(二)解决我市电梯安全监管突出问题的需要。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制造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实践中存在着各主体安全责任不明确、监管体制不完善、事故责任难划分、法律责任难落实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电梯维护保养的运作模式、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支付等内容,理顺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各个环节的权责关系。

(三)贯彻落实、细化上位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针对的是特种设备,涉及面较广,对电梯安全管理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更加突出对电梯安全的管理,进一步细化、补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措施,有必要出台《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四)《物业管理条例》

(五)《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三、《规定》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实用性,20,海口质监局着手起草了《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名称变更为《海口市电梯管理条例》,根据市人大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1月更名为《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二)起草过程。20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为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后,海口质监局即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并委托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宁新海教授等法律专家进行立法指导。

年5月,海口质监局立法工作小组会同市人大、市法制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调研小组前往南京、徐州、广州等地进行调研,学习借鉴上述城市在电梯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海口质监局在起草过程中,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4月21日,会同市人大、市法制局召开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保险公司、电梯行业协会、物业管理公司、媒体代表、群众代表、市各职能部门的代表参加的两次立法调研会;于2015年6月1日、6月23日,两次征求了省质监局意见;于2015年7月9日,征求了四个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的意见。经过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规定(送审稿)》,并于7月报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转市法制局审查后,市法制局经依法审查并于8月组织召开了座谈会,与海口质监局多次沟通、修改后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9月向四个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

2015年11月10日,《规定(草案)》经鞠磊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5月16日,提交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形成了《规定》。

四、主要内容

《规定》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及各方法律责任,以规范和约束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维保的行为,减少电梯安全事故发生。《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电梯安全监管体制问题。《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质监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在电梯安全监管中负有统筹、协调的领导职责。为了充分发挥电梯行业组织的作用,第五条规定了电梯行业协会负责完善电梯行业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二)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具有电梯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电梯的日常使用安全负责。《规定》第八条对如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了规定。第九条规定,没有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使用管理单位承担的日常安全管理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如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等。

(三)住宅小区电梯维修资金的筹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申请列支。如需要紧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报告住建部门并经在住业主过半数同意后,可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如业主对费用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费用。相关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辖区政府组织各方进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四)电梯使用安全的制度。一是《规定》第七条规定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二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制度,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三是《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电梯安全评估制度做了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从质监部门依法设立的电梯专家库中随机挑选的专家组,对电梯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根据评估意见作出电梯重大维修、改造、更新的决定;四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和诚信评价制度。

(五)质监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质监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一条规定,质监部门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故障频率较高电梯、“三无”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规定,质监部门可以通过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并可以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

(六)法律责任问题。《规定》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质监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是规定全文

篇2:《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说明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市电梯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府应根据需要,建立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及时指挥、指导、协调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电梯行业安全管理标准体系,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质监部门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

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书面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第九条电梯的所有权人应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电梯使用管理(所有)权确定书》或者《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质监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在电梯使用前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条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的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配足有资质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能满足安全管理需要;

(三)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等;

(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

(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七)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现场观察确认;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修;

(十)发生乘客被困事件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做好被困人员的救援、安置工作;乘客被困超过30分钟,应当及时报告质监部门;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十一)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十三)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酒店、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对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4个月;其他有条件或安全确有需要的电梯使用单位,可对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3个月。

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将前款所列义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对受托事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

(二)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因电梯乘用人使用电梯不当,造成电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

(二)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保证施工安全;

(三)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修整和检查电梯轿厢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记录,且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有资质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四)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五)未经使用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将维护保养事项转包、分包或者接受没有资质的公司挂靠;

(六)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对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七)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鼓励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

第十四条异地注册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要求,遵守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并向市级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篇3: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1、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胸卡,违者罚款5元/次。

2、进入施工现场应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安全帽。严禁赤膊、穿拖鞋、短裤、不戴安全帽,罚款20元/次。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总交底,受教育人签字存档。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元/次。

5、洞口,厅门口要做防护,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挪动防护设施,每个厅门口都应设安全标识。

6、高空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的不允许施工。如安全网不设,安全带不系好等,罚款50元/次。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应严格按规范要求敷设,严禁私拉乱接。

8、严禁工作时玩耍,打闹。严禁在工作时饮酒。

9、易燃物一定要远离施工现场。

10、放开钢丝缆,补偿链,电缆时,人不可站在下面。

11、当搬运物件上下楼时,一定多加注意,以逸伤人。

12、以班组为单位填写“KYK”作业表。

13、工作场地应经常保持情况,保持安全环境,做到人走场地清。

篇4: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是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公共交通生产设备,为保证其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相关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制度执行,竖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管理人员职责:

1)部门班长熟悉国家对特种设备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学习。

2)电梯维修人员熟悉电梯的运行原理,控制线路。制订电梯的定期维保计划,负责电梯的日常维保和维修工作。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2、操作人员守则:

1)操作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每日上下班应做书面交接。

3)上班其间不得脱岗,如确须离开应将电梯停于基站并关上厅门和电源。

4)保持轿厢清洁,禁止用清水清洗。

3、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每日投入运行前,应将电梯上下运行数次,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2)启用电梯时应确认轿厢停在本层。

3)进入轿厢应先开照明,并检查各开关是否有效。

4)电梯不得装运超长、超重货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5)当电梯困人时,应保持镇静,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劝阻乘客不要强项扒开轿厢门等待救援。

6)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

(1)运行中突然停梯困人。

(2)运行中产生异响、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

(3)到站后不开门或越过端站继续运行。

(4)控制开关失控、运行方向与指令方向相反。

(5)厅、轿门未关严电梯开始启动。

7)每日使用完毕应将电梯停在基站,关闭基站厅外钥匙开关,并确认厅门是否关严。

篇5: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一、操作资格

1、负责电梯系统操作、巡查、维修、养护的人员必须至少持有效电梯操作证或电梯维修证,必须熟悉熟悉电梯开停操作及电梯正常运行参数和有关安全措施。无特种作业证的维修人员严禁对电梯进行操作、维护。

2、值班维修员必须按公司规章制度得到允许或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时才能操作,工作指令一般使用《操作票》进行下达。

3、非值班的维修员和非工程班长、工程主管的人员不得对电梯设备进行任何操作。

二、安全要点

1、必须严格按国家颁布的安全操作及工作规范执行。正确的使用和维护设备是保持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的主要方法,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日常检查、清扫以及设备润滑和排除设备故障,使之正常工作。

2、不得将有故障的设备投入使用。设备的使用与日常维护必须按设备使用维护的规程进行操作,经常巡视检查区域内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状态。

3、严格遵守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在设备突然停电或故障时,应由熟知操作规程和具备资格的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电梯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待修复后并仔细检查后方可使用。积极配合电梯维保单位作好强制性的维保工作。

4、机房钥匙由专人保管,无关人员须经工程主管许可方可进入。

5、厅门开启钥匙(三角钥匙)由工程主管负责安排专人保管,使有关人员熟知其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篇6: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门禁制度,张贴“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如工作需要,应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电梯机房和值班室内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如因维修需要动用明火时,应先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3、每周对机房进行一次全面清洁,保证机房和设备表面无明显灰尘,机房及通道内不得住人、不得堆放杂物。

4、保证机房通风良好,通风口有防雨措施,机房内悬挂温度计,机房温度不超过40摄氏度。

5、保证机房照明良好,并配备有应急灯,灭火器和盘车工具挂于显眼处。

6、机房门窗应完好并上锁,未经部门领导允许禁止外人进入,并注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小动物进入。

7、《电梯困人救援规程》和本规定及各种警示牌挂于显眼处,清晰可见。

8、按规定定期对机房内设施和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9、电梯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10、机房维修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备件要在货架上摆放整齐,在进行维修、保养作业时,应停机作业。

篇7: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场施工电梯的管理工作,更好的贯彻执行《建筑法》,完善本公司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现场文明施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对外租电梯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参与施工,提出了规定要求,由项目部门或电梯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条 加强对现场电梯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完善项目施工管理,强化施工安全,充分发挥电梯设备的生产效能,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

第三条 加强对现场电梯设备管理的任务,是使项目现场管理部门与电梯设备租赁部门之间形成一套标准化、规范化的安全文明施工程序,做到职责明确,管理到位。

第四条 范围

凡进入本公司各施工现场长期参与施工的电梯设备,均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 施工电梯设备

第五条 租用施工电梯必须选择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施工电梯资质单位的设备。设备的规定位置应贴有相关部门统一颁发的编号。

第六条 施工电梯司机必须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各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应存有有效的操作证复印件)。施工电梯进入现场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施工电梯进场后必须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从事安装作业。施工电梯必须按规定填写安装表格。现场安全员应保存以上表格。

第八条 夜间施工且现场照明不足时应设标识灯。

第九条 施工电梯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需接地。雨季施工前应遥测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雨中或雨后应检查施工电梯基础。冬季安装的施工电梯,应在结束冬施天气转暖时检查基础沉降情况。

第十条 施工电梯进入现场,安全装置、仪器仪表必须齐全有效。并应设有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加锁。

第十一条 应保持电梯的正常运行,各部限位器必须灵敏可靠,并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电梯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三条 施工电梯基础周围应设置排水沟。

第十四条 施工电梯遇有如下情况应停止作业;

1、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超过允许工作风力等影响安全作业情况之一时;

2、电梯出现漏电现象;

3、钢丝绳磨损严重、扭曲、断股、打结或出槽;

4、安全防护装置失效;

5、各传动机构出现异常现象并影响了正常作业;

6、金属结构部分发生变形;

7、发生其他妨碍作业及影响安全的故障。 第十五条 施工电梯不允许超载作业。

第十六条 当电梯结束作业后,司机应把电梯停放在底部地面位置,并锁门切断电源。

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篇8: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1、电梯管理员每日对电梯作例行检查;如发现有运行不正常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梯检查;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2、电梯管理员应加强对电梯钥匙(包括机房钥匙、电锁钥匙、轿内操纵箱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取得并使用;

3、运行中电梯突然出现故障,电梯管理员应以最快的速度救援乘客,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4、发现电梯设备浸水或底坑进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法将电梯移至安全的地方,并处理;

5、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

6、禁止超载。超载铃响时,后进者应主动退出;

7、七岁以下儿童、精神病患者及其它病残不能独立使用电梯者,应由有行为能力的人扶助;

8、住户搬家或其它大宗物品需占用电梯时间较长时。必须选择在人流量较少的时候进行;

9、电梯轿厢内的求救警铃、风扇、应急照明等必须保证其工作状态正常可靠,以免紧急情况时发生意外;

10、因维修保养而影响电梯正常使用时,应至少在首层明显位置悬挂告示牌及设防护栏;

11、电梯使用有效期将满时,应及时督促维修保养单位申报年度检验;

1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客梯运载货物;超长、超宽、超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进入电梯;

13、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涂、乱晒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做好电梯的日常清洁工作。

篇9: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参考知识点

目录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电梯安全注意事项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1、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胸卡,违者罚款5元/次。

2、进入施工现场应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安全帽。严禁赤膊、穿拖鞋、短裤、不戴安全帽,罚款20元/次。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总交底,受教育人签字存档。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元/次。

5、洞口,厅门口要做防护,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挪动防护设施,每个厅门口都应设安全标识。

6、高空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的不允许施工。如安全网不设,安全带不系好等,罚款50元/次。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应严格按规范要求敷设,严禁私拉乱接。

8、严禁工作时玩耍,打闹。严禁在工作时饮酒。

9、易燃物一定要远离施工现场。

10、放开钢丝缆,补偿链,电缆时,人不可站在下面。

11、当搬运物件上下楼时,一定多加注意,以逸伤人。

12、以班组为单位填写“KYK”作业表。

13、工作场地应经常保持情况,保持安全环境,做到人走场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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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1.2范围

1.2.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1.2.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2.1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2.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2.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2.1.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2.1.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2.1.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2.1.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2.1.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2.2电梯驾驶人员

2.2.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2.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2.2.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2.2.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2.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2.2.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2.2.7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2.8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2.3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2.3.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3.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2.3.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3.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2.3.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2.3.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2.3.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2.3.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3.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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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注意事项

乘客须知

电梯作为运送乘客的运输工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体制,你和他人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请认真照本须知使用。

1、使用方法:

1本电梯的所有开关均为轻触微动开关,请轻轻按动,灯亮后立即放开。

2你欲乘坐电梯时,可根据你的去向在召唤盒上选择向上或向下按钮。

3在进出电梯时,请先下后上,依次进出,不得相互拥护和在门口处逗留玩耍。

4在进入电梯后,根据你所去楼层,在轿内操作板上选出相应数字我键,然后按一下关门按钮。在关门过程中,你因有事需开门时,可再按动开门按钮。当电梯关好门后将自动运行,按同一运行方向依次依靠各所选各所选楼层。

5电梯在运行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时,请乘客保持镇静,并按下操作板上方的“紧急呼叫”按钮,听到响声后放开。当有说话声时,可直接对话与你联系协作。此按钮平时不得按动。

2、注意事项:

1电梯的额定载员数为13人,严禁电梯超载。

2轿内严禁烟火、货物,硬件物品及危险品不得入轿内。

3乘客随身携带物品不得超过15公斤。

4严禁在电梯内高声喧哗、戏闹。

5当你带有小孩乘坐电梯时,请你照看好小孩,未成年人无监护人不得乘坐电梯。

6乘客除正常使用电梯外,不得乱动、玩弄其它设施及开关按钮,如有损坏,则加倍罚款。

附: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电梯是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公共交通生产设备,为保证其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相关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制度执行,竖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管理人员职责:

1部门班长熟悉国家对特种设备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学习。

2电梯维修人员熟悉电梯的运行原理,控制线路。制订电梯的定期维保计划,负责电梯的日常维保和维修工作。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2、操作人员守则:

1操作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每日上下班应做书面交接。

3上班其间不得脱岗,如确须离开应将电梯停于基站并关上厅门和电源。

4保持轿厢清洁,禁止用清水清洗。

3、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每日投入运行前,应将电梯上下运行数次,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2启用电梯时应确认轿厢停在本层。

3进入轿厢应先开照明,并检查各开关是否有效。

4电梯不得装运超长、超重货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5当电梯困人时,应保持镇静,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劝阻乘客不要强项扒开轿厢门等待救援。

6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

1运行中突然停梯困人。

2运行中产生异响、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

3到站后不开门或越过端站继续运行。

4控制开关失控、运行方向与指令方向相反。

5厅、轿门未关严电梯开始启动。

7每日使用完毕应将电梯停在基站,关闭基站厅外钥匙开关,并确认厅门是否关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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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及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 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接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须知)。

第八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持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逐台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九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申请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换发新一年度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除定期检验外,下列情况必须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的电梯;

(三)停止使用超过半年,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四)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第十一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保证电梯在运行时技术状况良好,并根据设备状况、运行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 电梯产权单位应与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的企业签订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如需自行维护保养电梯,应按电梯数量及工作状况配备足够的维护保养人员,其管理部门应将电梯管理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联系电话及有关资料报送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电梯变更产权时,其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技术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用户,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机构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报废的电梯,其产权单位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注销。报废后的电梯严禁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凡发生电梯事故,产权单位应立即向市及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自动人行道的安全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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