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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原文及鉴赏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①。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②。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③。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⑤。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⑥。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⑦。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⑧。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⑨:“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⑩。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①伏见:看到。“伏”是俯伏在地上之意,和下文的“窃”都是旧时下对上敬辞。
②谏臣:陈子昂在武则天时曾任右拾遗之职,其职责是向皇帝提出批评建议,进行劝谏,故称谏臣。
③贼虐:逞凶害人。
④黩刑:滥用刑罚。僭(jiàn):非法,过失,超越本分。
⑤向使;假使。刺谳(yàn):侦查审讯定罪。诚伪:真假。原始,推究。判然:明白地。离:区别。
⑥枕戈:睡觉时头下枕着兵器,指时刻不忘报仇。介然:坚贞的样子。自克:自我实现、自己能完成。
⑦愆(qiān):违背。
⑧戕:杀害。悖骜:桀骜不驯。
⑨议:指陈子昂写的《复仇议》。
⑩大戮:指死刑。
调人:周代官名,主管司法。
反杀:指别人有正当的理由杀死自己的亲人,自己还要反过来去杀死别人。
不受诛:未犯死罪却被处死。
推刃:往来相杀不止。复仇不除害:指这样的.复仇行为并不能消祸除害。
爱:吝惜。
◇鉴赏
本文反驳了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提出的对徐元庆为报父仇而杀县尉事应“诛而后旌”的矛盾主张,认为礼和法是不矛盾的,关键在于“穷理认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辨明报仇杀人的是非曲直,赏和罚、褒和贬应该是统一的。他指出如果官吏依仗权势,挟私怨违法杀人而又没有得到惩处,受害者的子弟在呼号无告、含冤负屈时可以复仇,这是合乎礼义的,而不应受到诛戮。这种主张在当时对人民是有利的。
本文引经据典,文字简练,观点鲜明,逻辑严密,说理清楚,是作者在长安任礼部员外郎时所作的一篇颇具代表性的政论文。
后廿九日复上宰相书原文鉴赏
后廿九日复上宰相书(韩愈) ◇原文 三月十六日,前乡贡进士韩愈,谨再拜言相公阁下:
愈闻周公之为辅相,其急于见贤也,方一食三吐其哺,方一沐三握其发①。当是时,天下之贤才皆已举用,奸邪谗佞欺负之徒皆已除去,四海皆已无虞,九夷八蛮之在荒服之外者皆已宾贡,天灾时变、昆虫草木之妖皆已销息,天下之所谓礼、乐、刑、政教化之具皆已修理,风俗皆已敦厚,动植之物、风雨霜露之所霑被者皆已得宜,休征嘉瑞、麟凤龟龙之属皆已备至②。而周公以圣人之才,凭叔父之亲,其所辅理承化之功,又尽章章如是③。其所求进见之士,岂复有贤于周公者哉?不惟不贤于周公而已,岂复有贤于时百执事者哉④?岂复有所计议能补于周公之化者哉?然而周公求之如此其急,惟恐耳目有所不闻见,思虑有所未及,以负成王托周公之意,不得于天下之心。如周公之心,设使其时辅理承化之功,未尽章章如是,而非圣人之才,而无叔父之亲,则将不暇食与沐矣,岂特吐哺握发为勤而止哉?惟其如是,故于今颂成王之德而称周公之功不衰。
今阁下为辅相亦近耳。天下之贤才,岂尽举用?奸邪谗佞欺负之徒岂尽除去?四海岂尽无虞?九夷八蛮之在荒服之外者岂尽宾贡?天灾时变、昆虫草木之妖岂尽销息?天下之所谓礼、乐、刑、政教化之具岂尽修理?风俗岂尽敦厚?动植之物、风雨霜露之所霑被者,岂尽得宜?休征嘉瑞、麟凤龟龙之属岂尽备至?其所求进见之士,虽不足以希望盛德,至比于百执事,岂尽出其下哉?其所称说,岂尽无所补哉?今虽不能如周公吐哺握发,亦宜引而进之,察其所以而去就之,不宜默默而已也。
愈之待命,四十馀日矣。书再上而志不得通,足三及门而阍人辞焉⑤。惟其昏愚,不知逃遁,故复有周公之说焉。阁下其亦察之。
古之士,三月不仕则相吊,故出疆必载质⑥。然所以重于自进者,以其于周不可,则去之鲁;于鲁不可,则去之齐;于齐不可,则去之宋、之郑、之秦、之楚也。今天下一君,四海一国,舍乎此则夷狄矣,去父母之邦矣。故士之行道者,不得于朝,则山林而已矣。山林者,士之所独善自养,而不忧天下者之所能安也⑦;如有忧天下之心,则不能矣。故愈每自进而不知愧焉,书亟上,足数及门而不知止焉⑧。宁独如此而已,惴惴焉惟不得出大贤之门下是惧,亦惟少垂察焉⑨。
渎冒威尊,惶恐无已⑩。愈再拜。
◇注释
①辅相:宰相。周公是文王的儿子,武王的弟弟,武王死后成王即位,年纪尚幼,由周公摄政,辅佐成王管理国家。故后文有“叔父之亲”。一食三吐其哺:吃一顿饭(为接待贤人)三次吐出所吃的东西。哺,口中所含的食物。一沐三捉其发:洗一次头,三次握着头发(出来接待来访贤人)。这句与上句极言周公殷勤待士、招揽人才的恳切和诚心。
②荒服:荒远地区。古时将天下分为五服: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荒服为王畿以外的边远地区。宾贡:归顺纳贡。销息:清除灭绝。销,同“消”。霑(zhān)被:恩泽所及。霑,滋润。被,覆盖。休征嘉瑞:祥瑞和顺。
③辅理承化:治理、承行教化。章章:显著,灿烂。章章,同“彰彰”。
④百执事:众官吏。执事,官吏。
⑤阍(hūn)人:守门人。辞:拒绝。
⑥吊:吊慰,安慰。出疆:离开自己的国家,到其他国家去。质:初见面所赠的'东x。
⑦独善自养:独善其身。
⑧亟(qì):屡次。
⑨惴惴然:不安的样子。垂察:垂顾考察。
⑩渎冒:亵渎冒犯。威尊:威严尊贵。
◇鉴赏
本文与前一篇均为韩愈在贞元十一年(795)写给当时宰相的信,这是第三封。信中把周公求贤见贤的热忱与当时宰相对待人才的冷漠态度作了鲜明比照,表达了韩愈对当时不重视人才的社会现实的强烈愤慨,也流露出他为“兼济天下”而渴求得到举荐、任用的迫切心情。
作者托笔于周公,大做文章,诸多不便说的话,畅泄不已。颂扬周公吐握求贤,连出九个“皆已”,构成九个排句,从天说到地,从人说到物,从风霜雨露说到麟凤龟龙,上下左右反复赞颂周公任贤用能,气势如虹。接着又用“岂复”,三次发问,作为过渡,逼出时相来,亦咄咄逼人。后段论及时宰,反转颂周公的九个“皆已”,变为十一个“岂尽”,排炮似的发射,步步逼紧,不依不饶。虽非直陈时弊,却把时宰的疏愚数落到家。文章的妙处还在于时宰见后,因作者是高抬其与周公作比,无从置喙,而韩愈的干求之意也就不卑不亢地表达了。文章最后主要是回护自己,说明一再上书是因为心存天下,不忍去国离朝。其心拳拳,使人不觉得有乞求之态。
全文有感而发,有的放矢,据理直言,放言无忌,情辞激烈,排比、反问等手法的运用,更增强了文章的气势。
◇妙评
文字有气,抑扬轻重有法,且善占地步。
——金·程端礼《昌黎文式》卷三
议论正大胜前篇,当看虚字斡旋处。
——明·茅坤《唐宋八大家文钞》卷二
通篇将周公与时相,两两作对照,只用一二虚字,斡旋成文。直言无讳,而不犯嫌忌。末述再三上书之故,曲曲回护自己。气杰神旺,骨劲格高,足称绝唱。
——清·吴楚材、吴调侯《古文观止》卷八
前后分明是一开一合,妙于两股开合中各另有抑扬顿挫,自成结构,文势便觉峥嵘峭兀。至以周公立说,先压倒后来时相,转入不如周公处,既不失轻,又不失重,可想见其立言之妙。
——清·过珙《古文评注》卷六
驳复仇议原文及赏析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翻译: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赏析: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
水调歌头·长恨复长恨 鉴赏
文学赏析
此词上片分两层,前两韵是第一层,直接抒写诗人的“长恨”和“有恨无人省”的感慨。作者直接以“长恨复长恨,裁作短歌行”句开篇,乍看似觉突兀;其实稍加思索,就会明白其深刻的感情背景。由于北方金朝的入侵,战乱不息,被占区人民处在金人统治之下,而偏安一隅的南宋小朝廷却非但不图恢复,还对主张抗金北伐的人士加以压制和迫害,作者就曾多次受到打击。这对于一个志在恢复的爱国者来说,不能不为此而感到深切的痛恨。如此“长恨”,在“饮饯席上”难以尽言,所以词人只能用高度浓缩的语言,把它“裁作短歌行”。“短歌行”,原是多用作饮宴席上的歌辞。词人信手拈来,融入句中,自然而巧妙地点明了题面。“长恨”而“短歌”,不仅造成形式上的对应美,更主要的是显示出那种恨不得尽言而又不能不言的情致。“何人为我楚舞,听我楚狂声”一句,合用了两个典故,这两个典故分别出自《史记·留侯世家》和《论语·微子篇》。辛弃疾在这里运用这两个典故,目的是为了抒发他虽有满腔“长恨”而又无人理解的悲愤,一个“狂”字,更突出了他不愿趋炎附势、屈从权贵的耿介之情。从遣词造句看,这一韵还妙在用“何人”呼起,以反诘语气出之,大大增强了词句的感人力量;而“为我楚舞”,“听我楚狂声”,反复咏言,又造成一种一唱三叹,回肠荡气的艺术效果。词人在直抒胸臆以后,紧接着就以舒缓的语气写道:“余既滋兰九畹,又树蕙之百亩,秋菊更餐英。”一韵三句,均用屈原《离骚》诗句。前两句径用屈原原句,只是“兰”字后少一“之”字,“畹”字后少一“兮”字。“餐英”句则从原句“朝饮木兰之坠露兮,夕餐秋菊之落英”概括而来。兰、蕙都是香草,“滋兰”、“树蕙”,是以培植香草比喻培养自己美好的品德和志节。而“饮露”、“餐英”,则是以饮食的芳洁比喻品节的纯洁和高尚。作者在这里引用屈原诗句,并用“滋兰”、“树蕙”之词,显然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志节和情操。屈原在忠而被谤、贤而见逐的情况下,仍然坚定地持其“内美”和“修能”,执着地追求自己的理想,词人在遭朝中奸臣谗言排挤,被削职乡居的情况下,依然不变报国之志,表明自己决不肯随波逐流与投降派同流合污,沆瀣一气。“门外沧浪水,可以濯吾缨”一句,仍承前韵词意,从另一个角度表明自己的志节和操守。这里又用一典。《楚辞·渔父》中说,屈原被放逐,“游于江潭”,“形容枯槁”,渔父问他为什么到了这种地步,屈原说:“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是以见放。”渔父劝他“与世推移”,不要“深思高举”,自讨其苦。屈原说:“宁赴湘流,葬于江鱼之腹”,也不肯“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俗之尘埃”。渔父听后,一边摇船而去,一边唱道:“沧浪之水情兮,可以濯我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我足。”意思是劝屈原要善于审时度势,采取从时随俗的处世态度。词人化用此典,意在进一步表明自己的志节情操。
词的下片在批判轻重颠倒、是非不分的社会现实的同时,进一步表明自己决不随世浮沉的处世态度。也分两层,头两韵为第一层,再以沉郁之笔抒写志业难偶的悲愤。头三句“一杯酒,问何似,身后名?”遥应篇首,意在抒发自己理想无从实现的.感慨,情绪又转入激昂。据《世说新语·任诞》载,西晋张翰(字季鹰),为人“纵任不拘”,有人问他:“卿乃可纵适一时,独不为身后名耶?”他说:“使我有身后名,不如即时一杯酒。”词人用张翰的典故,乃是牢骚之气。他的抗金复国理想难以实现,志业难遂,根本不需要那“身后”的虚名。词人接着写为什么会发此牢骚:“人间万事,毫发常重泰轻。”这一韵是全词的关键所在,道出“长恨复长恨”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南宋统治集团轻重倒置,是非不分,置危亡于不顾,而一味地苟且偷安。这是词人对南宋朝廷腐败政局的严厉批判和愤怒呼喊。最后两韵是下片第二层,通过写惜别再一次表明自己的心志,词人的情绪这时又渐渐平静下来。前三句写惜别,用屈原《九歌》来点明恨别乐交乃古往今来人之常情,表明词人和饯行者陈端仁的情谊深厚,彼此都不忍离别之情。“富贵非吾事,归与白鸥盟”一句,又引用两个典故。陶渊明《归去来兮辞》云:“富贵非吾愿,帝乡不可期。”陶渊明生于东晋末期,社会**,政治黑暗,而他本人又“质性自然”(《归去来兮辞序》),“不慕荣利”(《五柳先生传》),因有是辞。这里词人引用陶诗,表明自己此次奉召赴临安并不是追求个人荣利,并且也不想在那里久留,以表明自己的心迹。“归与白鸥盟”,是作者从正面表明自己的心迹。据《列子·黄帝篇》载,相传海上有位喜好鸥鸟的人,每天早晨必在海上与鸥鸟相游处,后遂以与鸥鸟为友比喻浮家泛宅、出没云水间的隐居生活。在这里,词人说归来与鸥鸟为友,一方面表明自己宁可退归林下,也不屑与投降派为伍,另一方面也有慰勉陈端仁之意,从而照应了题面。
与一般的离别之词不同,辛弃疾的这首《水调歌头》,虽是答别之词,却无常人的哀怨之气。通观此篇,它答别而不怨别,溢满全词的是他感时抚事的悲恨和忧愤,而一无凄楚或哀怨。词中的声情,时而激越,时而平静,时而急促,时而沉稳,形成一种豪放中见沉郁的艺术情致。此外,词中还成功地运用比兴手法,不仅丰富了词的含蕴,而且对抒发词人的志节等,也都起到了很好的艺术效果。
名家点评
明人李濂《批点稼轩长短句》:意匠经营,全无痕迹。(吴则虞《辛弃疾词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明人卓人月、徐士俊《古今词统》卷十二:几不欲自作一语。(《全宋词·广选·新注·集评》辽宁人民出版社版)
清人沈雄《古今词话·词辨下卷》:东坡中秋词,前段第三句作六字句,后段“不应有恨,何事长向别时圆”,又似四字七字句,词品所谓语意参差也。稼轩席上作“何人为我楚舞,听我楚歌声”与“人间万事,毫发常重泰山轻”类是。(《词话丛编》本)
清人陈廷焯《云韶集》卷五:一片幽郁、不可遏抑。运用成句,长袖善舞。郁勃肮脏,笔力恣肆,声情激越。又《词则·放歌集》卷一眉批:悲愤填膺,不可遏抑,运用成句,纯以神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近人吴则虞《辛弃疾词选集》:此词浑如急管繁弦,悲促愤慨。稼轩帅闽未久,纵有扼腕龃龉之情,莅任未久,不应如是之甚。端仁废职家居,相对固不免有牢落之思,离筵赠答之词,亦不作如此倾吐。窃疑此词之题虽云“席上作”实则稼轩赋此词不必为陈端仁亦不必专指赴召事。稼轩帅闽,本非所愿,奉召多时,迟迟而前,《山花子》“三山戏作”一词尤能见其胸抱。此词主旨在“富贵非吾事”一语,稼轩身虽贵,而富贵非其所愿,端仁虽失位,而沧浪容与,长结鸥盟。“乐莫乐新相识”者亦在此。此词妙处皆多于言外见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复合式听力原文
English is the leading international language.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round the globe English is acquired as the mother tongue; in others it is used as a second language. Some nations use English as their official language, performing the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on; in others it is used as an international language for business, commerce and industry.
What factors and forces have led to the spread of English? Why is English now considered to be so prestigious that, across the globe, individuals and societies feel disadvantaged if they do not have competence in this language? How has English changed through 1,500 years? These are some of the questions that you investigate when you study English.
You also examine the immense variability of English and come to understand how it is used as a symbol of both individual identity and social connection. You develop in-depth knowledge of the intricate structure of the language. Why do some non-native speakers of English claim that it is a difficult language to learn, while infants born into English-speaking communities acquire their language before they learn to use forks and knives? At the university of Sussex, you are introduced to the nature and grammar of English in all its aspects. This involves the study of sound structures, the formation of words, the sequencing of word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meaning, as well as examination of the theories explaining these aspects of English usage. You are encouraged to develop your own individual responses to various practical and theoretical issues, which are raised by studying how speakers and writers employ English for a wide variety of purposes.
复裈原文翻译
复裈(音同“昆”)
原文:
韩康伯数岁,家酷贫,至大寒,止得襦,母殷夫人自成之,令康伯捉熨斗。谓康伯曰:“且著襦,寻作复裈。”儿云:“已足,不须复裈也。” 母问其故,答曰:“火在熨斗中而柄热,今既著襦,下亦当暖,故不须耳。” 母甚异之,知为国器。(《世说新语·夙惠》刘义庆)
译文:
韩康伯几岁时,家境非常贫苦,到了隆冬,只穿上一件短袄,是他母亲殷夫人亲手做的,做时叫康伯拿着熨斗取暖。母亲告诉康伯说:“暂时先穿上短袄,随着就给你做夹裤。”康伯说:“这已经够了,不须要夹裤了。” 母亲问他为什么,他回答说:“火在熨斗里面,熨斗柄也就热了,现在已经穿上短袄,下身也会暖和的,所以不需要再做夹裤呀。”他母亲听了非常惊奇,知道他将来是国家的.栋梁之材。
释义:
1[走] 跑。
2[复裈] 夹裤。裈,裤子。
3[韩康伯] 生平不详。
4[襦] 短袄。
5[自成之] 亲自缝纫短袄。
6[著] 穿。
7[寻] 过一些日子。
8[国器] 国家的栋梁之材。
9[韩康伯]:名伯,东晋玄学思想家
10[熨斗]:形状如勺子,斗中烧木炭,用来烫平衣物
《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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