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共含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桑梓”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事情屡有发生,从傅艺伟代言胡师傅无烟锅,唐国强、解晓东代言北京某医院治疗不孕不育,刘嘉玲代言的SK-Ⅱ,葛优代言亿霖木业,到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明星代言广告的'话题再度引发广泛关注,明星总是和虚假广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明星究竟该不该为不实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呢?因此,有必要探求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基础分析,以期就目前这类纠纷的解决寻求法律基础.
作 者:查志刚 李文英 作者单位:河北邯郸学院 刊 名:新闻爱好者(上半月) PKU英文刊名:JOURNALISM LOVER 年,卷(期): “”(9) 分类号:G22 关键词: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等相关事宜。
一、代言内容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1、代言内容:乙方作为甲方产品、品牌的代言人
2、代言范围:全球范围
3、代言时间:从20xx年3月10日至20xx年3月10日期间内有效。
4、代言方式:甲方在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介和广告宣传的商业用途中,可以使用乙方肖像图片、影像视频、姓名、签字、声音等可传播信息(专业电视广告除外),以及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参加甲方的宣传推广活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对上述内容的使用形式、次数和发布载体,在符合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不损害乙方权益和形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进行合理安排。
二、报酬、奖金和税金
1、基本报酬。
1)基本报酬数额:协议期间,甲方按期支付乙方基本报酬,第一年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每年以50%递增),第二年人民币壹拾伍万整,第三年人民币贰拾贰万伍千元整,第四年人民币叁拾叁万柒仟伍百元整,第五年伍拾万陆仟贰百伍拾元整。
2)支付方式:以合同签署日为基准日,十五日内支付年度应付基本报酬数额的50%,半年后再支付另外50%年度基本报酬,以次类推,每半年支付当年度应付基本报酬数额的50%。
2、奖金(奖励)部分。
1)世界职业排名奖金(奖励):甲方对乙方发放国际排名奖金按世界台球协会每赛季(按年)排名进行发放,每个赛季结束后根据排名的变动(以世界台球协会网为准)情况进行奖金(奖励)的调整。发放奖金(奖励)的标准为: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4名,奖金(奖励)为50万/赛季;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8名,奖金为40万/赛季;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16名,奖金为20万/赛季 。
2)大型国内外赛事决赛奖金(奖励):由世界台球协会和中国台球协会联合举办的排名比赛,以及有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大型赛事活动中,乙方如能进入冠亚军决赛阶段,按照比赛主办单位发放冠亚军赛手的奖金数,甲方将另行给予乙方不低于奖金数的50%。
3)奖金发放:国际排名奖金和决赛奖金的发放互不重叠互不影响。在世界台球联合会职业排名赛或大型赛事决赛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上述奖金。
3、税金:乙方所得的一切报酬和奖金如果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税款。
三、双方义务和权利双方义务
1、合作首个年度,根据甲方需要,乙方须参加甲方安排的签约仪式。
2、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每年至少参加4次甲方安排的广告拍摄工作和至少参加两次由甲方组织的品牌或产品现场宣传活动(如新闻发布会、市场推广活动等)。甲方安排活动的时间和地点等选择,需提前与乙方商议,不得影响乙方的比赛和正常训练。上述活动的时间安排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
3、上述活动,每次安排不超过2天,每天不超过八小时。甲方确实需要增加上述活动次数的或者天数,在乙方确认可以参加的前提下,每增加一次或者一天需另行支付乙方壹万元报酬。乙方参加甲方组织活动所发生的机票、车、餐旅费由甲方负责承担(含乙方一名陪同人员的相关费用)。
4、训练或比赛中,乙方须穿带由甲方公司标识的服装(由甲方提供,标示和服装款式、尺寸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和比赛主办方的要求)
5、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的形象,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言论、视频等,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有损乙方形象。
6、在甲方有市场推广活动时,乙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予以支持。在甲方的新闻活动中,如果需要乙方配合接受记者采访时,乙方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且不得做出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言论。
7、协议有效期,乙方不得参与任何与甲方同类产品或者具有竞争关系企业的代言、宣传、推广等活动。
8、协议期间,乙方的人身意外保险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因非不可抗力而不参加世界台球联合会的比赛,或没有履行协议的相应规定,甲方有权扣除该年度当期半年应支付基本报酬的50%。如果乙方非因不可抗力而三次不参加世界台球联合会的比赛,甲方可视为乙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扣除该年度当期半年应支付基本报酬及应付奖金。
2、在乙方未违反本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甲方未能按照上述付款日期支付款项的,从一个月之后开始,按照延迟款额的万分之五每一天支付赔偿金。迟延支付超过三个月,乙方可视为甲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该年度当期半年应支付的基本报酬及奖金。
3、违约一方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损失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公众公开发布或透露本协议所涉及的报酬及奖金数额和条款以及双方的银行账号等信息。
2、泄密方将对上述信息流失而造成对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
六、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罢工、政府行政政策变化、法律变更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2、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通知对方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发生的实际情况协商延迟或终止协议的履行。
七、协议变更和纠纷解决
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且可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和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
本协议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签章: 甲方签章:
日期: 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如何选择明星?如何制作、创意让品牌与明星相匹配的广告?请明星代言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影视明星陈宝国代言的品牌又添一个,已正式与无锡瑞年集团签约,成为瑞年集团的形象代言人,12月1日,由陈宝国代言的瑞年新广告片隆重开机,新广告片也于春节前大量投播。
企业请明星代言已司空见惯,逐渐成为了时下广告界的风潮:打开电视看见的都是美女帅哥,走在大街小巷看到的广告都是明星靓女。很多品牌尝到了明星代言的甜头,销量和知名度迅速飙升。
明星代言的本质是利用明星的光环效应,即将某知名的、令人喜爱的、尊敬的、权威的人物与具体产品组合、嫁接、联系起来,将前者的价值转移到后者上面。利用明星广告代言有三大优点:1、将受众对名星的关注转移到对产品的关注,提高产品关注度和知名度;2、利用受众对名人的喜爱,产生爱屋及乌的移情效果,增加品牌的喜好度;3、通过名人的个性/形象魅力,强化品牌个性/形象。但是,明星代言也是一柄双刃剑,好的一面固然影响深远,让企业赚的盆满钵满,而其潜伏的风险一般企业却未必能看得清。
那么,如何选择明星?如何制作、创意让品牌与明星相匹配的广告?请明星代言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以瑞年请陈宝国做形象代言人为例来说明。
如何选择好明星
选择明星作品牌代言人要慎重,必须综合考虑其形象、魅力、知名度、亲和力、可信赖度、现代感、权威感、受欢迎程度等因素,视企业、产品具体需求而遴选适当的明星。一般来说,选择明星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人气要旺,不用过气明星
人气旺,说明知名度高,也才能吸引观众眼球,甚至能引发大众的讨论,因为人都喜欢新鲜、时尚的事物。要是用过气明星,不仅很难打动消费者的心,还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观众会猜想,是不是这家企业在走下坡路请不起明星了,更可怕的是用过气明星可能会让观众“恨屋及乌”。百事可乐频繁换代言人,而且用的都是当下人气最旺的明星,抓住的就是观众喜欢新鲜、追随时尚的心理,使得百事后发制人,与可口可乐平分秋色。
二、形象要好,不用问题明星。
形象好,既包括外在的容貌、身材、气质要好,还包括明星的公信度(如精神面貌、思想品德、为人处事等)要好。因此,要充分考量明星的公信度,尤其对药品、保健品更是如此。倘若明星自身形象不健康,过往有绯闻、丑闻,都会影响到代言产品的效果,将很难保证该品牌不会“出事”,因为“好事不出门,恶事传千里”,一旦明星因为 、思想问题被曝光,将殃及他所代言的品牌。比如某位明星的因为军旗事件,殃及到了她当时所代言的某品牌手机,该品牌被迫停止广告投放,既浪费了大量的资金,又错过了最佳的市场机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但是话说回来,眼前没有问题并不表示以后不会出问题,即使先前没有问题,也要做好危机预案,“先把丑事安排在前面”,万一发生了什么意外,也好采取必要措施。
三、匹配度好,不用牵强明星。
一个真正成功的代言,光看明星的人气是不够的,还要看明星与品牌的匹配程度,这里的匹配度是指明星的形象、个性要与品牌的形象、个性匹配。匹配度好,则能让无形的品牌个性迅速抢占消费者的心智资源,如果明星个性与品牌个性比较牵强甚至格格不入,那就没有合作的必要。
蒙牛酸酸乳与张含韵的匹配度相当好,蒙牛酸酸乳的目标消费者就是像张含韵那样的女生,她们喜欢零食、喜欢酸饮、张扬个性、追求自我,张含韵就是这一族群的代表,她那首《酸酸甜甜就是我》以及她喝酸奶的表情、动作,把蒙牛酸酸乳的品牌形象和个性演绎得淋漓尽致,一度成为少男少女心中的偶像。听到那首歌、看到张含韵就会想起蒙牛酸酸乳;喝着酸奶,又会想起张含韵和她的歌。这一则广告,为蒙牛酸酸乳的成功立下了汗马功劳。
如果明星的个性和品牌个性不吻合,产品所传播的信息和明星帮你传播的信息就发生冲突,从而打乱顾客脑子里的原有认知,不仅不利于提升品牌,反而侵蚀已经建立的品牌资产。
比如请刘翔代言,他是当下最红的体育明星,看到刘翔,人们很容易联想到“飞翔、快速”,因此他代言白沙、中国邮政EMS是很适合的。可他后来代言杉杉西服就不太好了,穿上他代言的西服就有飞起来的感觉?别人还以为杉杉要推出“运动装”呢。
从这点来看,陈宝国代言瑞年氨基酸片很匹配,因为陈宝国在《大宅门》中的形象已经深入人心,他对国家忠、对慈父慈母孝、有骨气……光凭他的这份“忠孝”就足以打动很多人,而瑞年氨基酸片作为孝敬父母、馈赠亲友的礼品,传递的也是“忠孝”之情,两者的“品牌个性”是吻合的。
四、重复要少,不用“滥代”明星。
名气大、关注度高的名人,往往会被重复利用,成为多个产品的代言人。像赵本山代言过泻立停、;刘翔代言了可口可乐、EMS、白沙、伊利、杉杉、隆鑫摩托;高明代言前列康、昂立心邦。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当一个明星第一次代言某产品时,人们记忆度会最深,产品关联度最强;而第二个产品再利用此明星,势必要“稀释”消费者原有的记忆。因此,对那些代言了诸多品牌的明星,一定要慎重,尤其是当其先前代言的品牌与自身品牌有冲突时,更不可用。瑞年氨基酸片请的陈宝国也代言过几个品牌,比如五谷道场、古越龙山、居然之家等,但由于这几个品牌边界分明,属于不同的行业,不存在冲突、矛盾、打压的可能,因此,瑞年请陈宝国代言也无可厚非。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明星分实力派和偶像派。一般说来,如果企业的品牌和产品追求健康、稳重、基业长青,适宜选择实力派明星,比如陈宝国;如果品牌与产品侧重于吸引年轻人,时尚的新新人类,则宜选择偶像派明星,比如周杰伦。
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了,在央视财经频道《中国政策论坛》的录制现场,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
很快,新《广告法》就要满月。在这个时候,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今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其用意自然明显。除了宣传新《广告法》的相关内容,也意在通过案例公布和处理震慑一些依仗自己明星身份乱代言、不负责任代言的公众人物。
在这十大典型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地方城市电视台电视购物广告中经常出现的那熟悉的几张面孔,比如侯耀华、李金斗……他们常年出现在各种减肥以及纪念币、名人字画、邮票大全张等广告中,甚至是一些打着壮阳旗号的保健品……
因为违规太明显、代言太赤裸,所以上面两位遭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点名通报。但是,随着新《广告法》的深入实施,“见招拆招”式的对策也出现了,比如演员邓超近日被国内著名品牌电视机生产企业聘为产品经理的新闻,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是为了规避新《广告法》中的相关条款而耍的小聪明。
再比如有的演员为了继续能够“合法”的代言一些产品,不惜给自己封上一个CEO的头衔,加盟企业的经营管理,实际上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只是为了挂一个名头,好更方便的为企业卖力吆喝。
针对此类现象,建议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各级工商局在进行违规广告查处时,要把新《广告法》这个紧箍咒勒的再紧一些,再细致一些,不能让一些明星或者公众人物在广告代言时依然搞虚假代言,尤其是一些家电产品或者药品,没有亲身体会和使用,坚决不允许在电视广告中瞎说,误导消费者。
因此,有必要对新《广告法》中的一些规定和情况进行补充说明,把明星代言的“紧箍咒”再勒紧一些,比如新《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仅凭这一条简短的表述,并不足以规范明星代言产品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该具体规定明星代言某些产品应该坚持多长时间的使用体验期,或者是自己有较为全面的使用体验的书面表述,而不能简单的以未使用过或者未接受过来替代。因为,这种规定的遵守或者规避是非常容易的,大不了就是拿来产品装模作样的用一下就算过了。
此外,对于明星违规代言的处罚,也不能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如果真的违规了,就应该按照新《广告法》来执行处罚措施,即使罚款数额足以让明星们肉痛甚至是倾家荡产,也必须依规严格执行,否则就不能服众,将严重毁损法治尊严。
明星动辄上千万的广告代言,本是自由市场行为。但是,在自由的市场议价行为之外,还有基本的商业道德伦理存在,对明星广告代言,必须把紧箍咒念好、勒好、执行好。
[广告法明星代言]
先上两个观点:
史玉柱:“在广告界,我一直有个观点,找明星代言,除了浪费钱其实没啥好处,”
叶茂中:“过去我一直推崇明星代言,在十五年前还写过「明星广告最便宜」,但最近几年我感觉明星代言效果直线下降,甚至对代理商也无刺激了……”
再上一个简介:
吴莫愁(MoMoWu),中国大陆新生代个性女歌手、新女性主义代言人、90后标志性人物。从小跟随父母亲开大篷车畅游全国,凭《中国好声音》上出色表现获得全国总亚军,一举成名。参与的广告代言:“20苏宁易购”、“百事可乐――渴望就现在”、“20美宝莲――秀出色”、“年清华同方――同方耀系列U49F超极本”、“2013年三星――GALAXYTab3”、“2013年沙宣――新弹性主张”。
一方面,营销广告界的大佬们都在唱衰广告代言;一方面,吴莫愁的广告代言一点也不用愁,可以说国际、国内知名厂商一致选择。到底是大佬们的观点有误,还是这些厂商无知?
可能是因为我是读着叶茂中的书上的大学,所以我更偏向于同意史玉柱和叶茂中的观点。在传播已经进入2.0、甚至3.0时代的情况下,在媒体已经走进自媒体、社会化媒体时代的情况下,明星代言也应该转型升级了,或许站在明星代言的2.0的角度,史玉柱和叶茂中的观点,以及吴莫愁的代言之路都可以很容易地得到解释。
在明星代言2.0时代,明星作为品牌推手确实已经开始走下神坛,具体原因有三:
明星本身的影响力下降
很多情况下,我们选择明星第一原因是希望借助明星的知名度去推广我们的产品,而在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的环境,社会越来越扁平化,明星已经更多的成为一种娱乐而不是崇拜;现在媒体很多,特别是自媒体发展让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权,自媒体产生了很多明星,自媒体也消灭了很多明星,中国好声音这么火,但比起当年还珠格格、超级女生大街小巷的播放的情景已经差了很多,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最近电视台做娱乐节目的时候都越来越亲民,以前的明星就是唱个歌、跳个舞,现在的明星很多时候都要想方设法讨好观众,在几年前我们可能想象不到明星和选手会一起参与PK,我们很难想象一部电影里面尽然会出现这么多大明星,现在很火的《爸爸快走》其实也是用众明星献丑、吃苦来吸引关注的节目。
明星代言执行难度加大
以前我们做明星代言,依靠的就是明星这张脸,用一个简单的电视广告,或者报纸广告就能将明星代言的产品广泛地告诉自己的目标受众。而今天,这种简单有效的传播方式已经行不通了,这个媒体碎片化的时代,我们对于传播效果的控制越来越难了,关于这一点,不管是广告行业的朋友应该有深刻的感觉。当前的有效传播更多的是一些有社会想象力的事件传播,依托技术手段实现的社交化的精准传播,以及以互动为核心的体验式传播。明星代言要起到效果,同样也要去配合这几种传播方式,这不管是对于企业的营销创新能力来说,还是对于明星自己的配合难度上来说都是个不小的挑战。毕竟,没有、或者不能充分必利用的明星代言,我们可以下定义这就是失败的明星代言。
01月09日来源:《新财经》作者:曾朝晖
选用奥运明星代言是一把双刃剑:舞好了,品牌将有一个质的飞跃;舞不好,巨额广告费就可能打了水漂
企业与奥运明星合作,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种:一、希望借奥运明星热带动产品热,当红明星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企业希望人们在关注明星动向的同时也注意到自己的品牌和产品;二、希望消费者将对奥运明星的喜爱转嫁到品牌上;三、希望将奥运明星的人格特征融入到品牌个性中,促使品牌人格化,
奥运明星本身也是一个品牌,品牌价值的高低取决于明星本身的影响力以及大众对他的信任度。在广告中,明星代言人实际上是利用自己的品牌价值对所代言的产品进行担保和肯定,让消费者相信该产品所作的承诺一定名副其实,因为这背后有一个非常具有公信力的公众人物以自己的名誉与人格作保证。特别是当一种全新的产品投放市场时,消费者从未尝试过,公众人物的这种保证就显得更有意义了。因为有了这种保证,消费者会觉得与该产品之间有了某种联系,而不再陌生。
选奥运明星做形象代言人,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列入营销策略计划表。但是,要真正玩好并不容易。
名气不是唯一
相关性才是根本
白沙集团在雅典奥运会期间推出了“奥运时刻,我心飞翔”的形象广告片,邀请“飞人”刘翔做形象代言。白沙为什么要选择刘翔?因为白沙的理念是“飞翔”,而刘翔是“世界飞人”,重新诠释了中国形象。一直以来,田径和游泳是奥运会最大的金矿,而我们往往只能充当看客,似乎注定黄种人在跑跳等项目上只能扮演二流、三流的角色。刘翔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宿命”,让世界重新认识中国,重新认识黄种人。白沙邀请刘翔作代言可谓适逢其时,两者之间的关联度可见一斑。
企业在选择形象代言人时,一定要明确代言人与品牌个性之间的关联性。品牌管理者应该清晰地了解品牌准确的市场定位,产品要迎合哪一类消费者,什么样的“意见领袖”适合做品牌代言人。只有品牌个性与消费者对形象代言人的联想相对应,才能对品牌塑造和提升产生加法甚至乘法的效果。否则,如果形象代言人与品牌个性不相符,只会对品牌产生副作用,甚至将已经塑造起来的品牌个性稀释殆尽。
现实情况是,请奥运明星成了一种赶时髦的行为,很多企业在选择形象代言人时,考虑最多的是,明星的“名气”和“人气”大小,而忽略了明星与品牌之间的契合度。于是,便有了一些牵强附会的广告。例如,金嗓子请“外星人”罗纳尔多做广告。金嗓子与罗纳尔多到底有什么关系?罗纳尔多是有很高的知名度,但金嗓子早已过了打知名度的时期,现在要做的是丰富品牌的内涵。为什么不请一些名副其实的“金嗓子”,如多明戈,或者国内的刘欢、腾格尔等?
代言人交替
须防品牌“精神分裂”
如果企业之前已经用过形象代言人,那么,在选择新的形象代言人时,一定要考虑新旧形象代言人之间的连续性,新旧代言人对品牌个性的诠释要保持一致,一脉相承。否则,代言人之间的个性断裂会造成品牌的“精神分裂”。
蓝马啤酒曾经选用腾格尔做形象代言人,后来起用新的形象代言人胡兵。腾格尔是一位来自蒙古草原的歌手,其粗犷的外形与高昂的歌声,让人体会到纵马飞驰、豪情盖天的异域风情,
蓝马啤酒通过腾格尔给消费者留下了粗犷豪爽的形象。胡兵与腾格尔的差别实在太大。胡兵有俊朗的外形与阳光男孩的气质,是一种健康向上的形象,这与蓝马此前树立建立的形象大不相同。如果蓝马坚持改变形象,那么,以前的广告等于全部浪费。
再看看钙中钙,最初的代言人是巩俐,后来换成了著名老演员李丁,两者之间的诉求点和风格也是大相径庭。
耐克的明星代言策略堪称行业典范,其对代言明星的选择非常有针对性,注重连续性,从而为品牌建立起某种一致的联想。依照品牌分类营销策略,耐克分别选用了阿加西、麦肯罗、巴克利等著名运动员担任不同运动领域的形象大使,从而为它的品牌影响最大化奠定了基础。
耐克与乔丹的合作更是现代商业和现代体育最完美的结合,耐克公司专门开发出Air Jordan运动鞋,并拍摄了“空中大灌篮”等电视广告对新产品进行推广。第一年,耐克从Air Jordan运动鞋获得的销售收入就高达1亿美元,间接获取的效益更是不可估量。
力求明星代言的唯一性
在挑选奥运明星做形象代言人时,应尽可能寻找那些还没有被过度开发的对象。找一个没有代言过其他品牌的人,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乱,可以建立起代言人和品牌之间明晰的联系。
如果所选明星代言品牌太多,品牌和明星之间就失去了唯一对应性。消费者想起该明星时,与其对应的产品是混乱的。在这种情况下,代言效应就会降低,甚至引起消费者的反感―一会儿说这个好,一会儿说那个好,是不是真的?
企业选择奥运明星就像炒股票一样,如果能够选中目前还不是很红但潜力很大的明星,就会以最少的花费获得最大的商业价值。比如,耐克早在姚明10多岁的时候就瞄上了他,其前瞻性和敏锐度着实可叹。又如,可口可乐在雅典奥运会前与刘翔签约,每年费用仅为35万元人民币,而夺冠后,刘翔的代言费用涨到上千万元人民币。
确保明星广告的真实性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明星代言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真实情况与广告中明星所言不符,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美国更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本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
如果按照欧美国家的标准,境内很多明星广告恐怕都难逃被罚的下场。明星的假证言广告,已经引起了消费者的普遍反感,国家也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进行约束。因此,企业在拍摄奥运明星代言广告时,应把握好分寸。
“明星”风险不得不防
企业与奥运明星联姻现象背后除了可观的收益之处,还隐藏着一系列风险。
明星因为逃税坐牢怎么办?明星吸毒怎么办?在国外,为了防范类似风险,一般企业在与明星签约时都有附加条款。例如,约定在明星发生丑闻或诉讼案件时,合同自动终止;或约定企业此时有权停付代言费用甚至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约定,如果明星在个人事业上取得成绩,也可以要求企业增加代言费用。
在选择了奥运明星作为形象代言人以后,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对形象代言人的公众言行,对媒体报道进行跟踪评估。如果代言人有“出格” 行为,企业要依据合同对代言人进行提示,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所选的形象代言人不幸“出事”了,要立即更换广告,进行善后,挽救品牌形象。
莫让明星广告成“广告明星”
还有一点值得提醒的是,不管奥运明星名气多大,都只是品牌宣传的一个工具,广告的重心应该是品牌而不是明星。现实中本末倒置的广告并不在少数,比如15秒的广告,前6、7秒都是代言人的形象广告,压根就没有产品的踪迹。简单地进行成本核算,企业所掏的广告费至少有一半打了水漂。
还有一些广告,明星在广告里吆喝了一大通,消费者只记住了明星,并没有记住广告的具体内容,这实际上是企业花钱为明星做了广告。这样的广告不是“明星广告”而是“广告明星”。
曹女士12月在准备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宣传的是在约定的时间内(活动时间:月1日-12月29日)交付定金55000元可以享受9.9折的优惠。曹女士在交付定金55000元之后,开发商却表示如果是公积金办理是不可以享受9.9折优惠的,于是双方僵持不下。
曹女士认为开发商先前并未告知公积金办理是不能享受优惠的,于是要求退房并退回55000元定金。而开发商则认为已经交付的定金无法退还,所以不退定金。
后来曹女士找到九龙坡区工商分局12315进行申诉,要求享受优惠活动或者退款。最终在工商分局的调解之下,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承诺退还消费者55000元定金。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四唯工商所接举报,举报人反映京汉大道、三阳路交叉路口的“外滩三阳金城”楼盘打出巨幅广告“三房首付9万”,从价格上看,首付9万,全额价款最多40万-50万元,而且有三间房,性价比十分吸引人。他于是特地准备了9万元钱去买房,谁知这种房子实际只有40平方米,一室一厅的结构,所谓“三房”只是开发商提供的“迷你三房,功能隔断”的参考改造设计方案。工商部门接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查,该楼盘开发商“武汉金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吴宏雁向工商部门书面说明该产品为40.36平方米的小户型,原设计为一室一厅,销售时为客户提供了户型为迷你三房设计的改造方案,供客户参考。该户型起步价格11149元/平方米,折合总价45万元。
成都某楼盘广告曾因“距天府广场仅20分钟车程”的广告词而被购房者投诉。投诉者何女士称,当初开发商在媒体上打出诱人的广告宣传,什么“距天府广场仅20分钟车程”、“中国十大最具成长性房地产企业倾力打造”、“一流亲水社区”等,吹得天花乱坠让人头晕,自己就是看了开发商的广告后,前往售楼处缴纳了一套房子的订金。
但冷静下来细细思考后,何女士才发现,“距天府广场仅20分钟车程”是汽车以时速60公里匀速行驶下的理想状态,而且中途还不能停,如果自己开车,实际上可能半个小时也到不了;“中国十大最具成长性房地产企业”也不知道从何而来,总之根本不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评选出来的;“一流亲水社区”也是不具比较标准的说法,“你说一流就一流,到底什么叫一流我们也不知道。”何女士质疑说。
开发商被何女士投诉到工商部门后,被工商部门勒令停止发布了上述广告。
巴南区某楼盘业主代表在2012年5月投诉,表示其所在楼盘宣传中绿化率百分之四十一,并且根据该楼盘的宣传图,在小区内规划有小区公园和运动场(在30、32号楼旁边),但在交房的时候却看不到绿化,绿化根本达不到41%,并敷衍业主说此地块是政府绿化,不关自己任何事。
后来相关部门表示,该楼盘的规划设计是按照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绿化指标、配套设施等进行设计修建的。小区30、32号楼东侧地块为规划的绿地,因地块中的高压铁塔未搬迁,绿地及绿地中的运动场地目前暂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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