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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广告与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划分
苏格格
现如今,夸大不实的广告比比皆是,更有甚者是为质量不合格产品打虚假广告。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侵权事件,消费者如何维权,向谁维权就成了一个难题。
一、虚假广告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虚假广告的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虚假广告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做广告或是夸大产品实际效果,以次充好的.虚假广告宣传。一般情况下,为质量不合格产品所做的广告宣传都涉嫌虚假广告,也就是说,广告商为商品所做的宣传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这种情况又分为广告商明知或者不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一)广告商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在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还为产品做虚假宣传的广告商显然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以次充好,夸大效果,对缺点弊病避而不谈,致使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受到误导。
一旦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责任纠纷,消费者是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呢还是追究广告商的虚假宣传责任呢?消费者之所以购买该争议商品是因为广告的影响,而实际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却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本身。或者说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是广告商,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在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下是以重罪论处,但是以此对消费者造成的误导和损失又怎么计算呢。刑事的处罚也不能替代民事的赔偿责任。
(二)广告商不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在不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广告商按照客户的要求来做广告,这样的话似乎在发生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时,广告商就不必负责任了。但是对于自己代理的商品连基本的了解都没有么,似乎也说不过去。
如果广告商不知情,那么发生了商品质量安全责任就只能归责于生产者了,对于受害消费者的赔偿也只能由生产商品的生产者来承担。
三、两种责任的责任归属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行业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这些不断发展的行业中,广告业作为新兴行业,其发展无疑是十分迅速的,越来越多的商品要依赖广告来达到促进销售的目的,这也就使得一些生产者和广告商投机取巧,为不合格产品做名不符实的虚假广告。
但是法律上对虚假广告的定罪是体现在刑法上,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所获得赔偿是不是就是足够的呢。以上提到的《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法条中提到的连带责任无疑是解决消费者不能获得足够赔偿的解决办法,对于广告商和其他协助者的连带责任,是把这些参与者连结在一起,为消费者负责的一个表现。
综上所述,关于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虚假广告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在理论上是联系在一起的,广告商应对不合格产品的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这样就使得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维权途径得以扩大,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余料及锯木灰专销协议书
甲方:成都市帝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现就乙方购买、运送甲方生产的余料及锯木灰事项做如下规定:
1. 合同基本内容
1.1 单价:中纤板余料及锯木灰价格为人民币200元~300元吨。具体价格以交易时市场价格为标准具体商定。
1.2 保证金:乙方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须在合同签订时交给甲方旗下各个系列负责人。该保证金在合同期限届满,乙方无任何过错及违约的情形下退还(无息)。
1.3 计量方式:由乙方将中纤板余料及锯木灰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过磅称重。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对过磅情况进行监督,并签字认可。若乙方不通过甲方私自过磅,实际重量则按票据上所载数量之三倍计算。
1.4 结算日期及方式:乙方必须于每月24日结清本结算月的所有价款,延迟一天则需向甲方缴纳迎接价款总额的'5‰天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支付方式: 收款人:
2.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有权按约定每月24日收取货款。
2.2 甲方有权在合同到期时,由于乙方未遵守合同而扣留其保证
金。
2.3 甲方有义务负责将每日需运送出售的中纤板余料及锯木灰运送到指定地点。
2.4 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将中纤板余料及锯木灰专销权授予第三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方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
2.5 若出现由于乙方过错所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应自觉主动承担责任,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干扰甲方正常营运,否则将赔付甲方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违约金。
2.6 甲方为督促乙方尽到其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共同维护乙方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未为其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及安装安全防护设备,甲方有权扣除或没收该保证金。
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甲方厂区必须遵守其《保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相关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2 乙方所雇佣的工人应具备与劳动强度相符合的身体素质,乙方在其上岗作业前应对其员工做相应的安全培训工作。
3.3 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应符合作业标准,且需在车上安装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免使其员工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3.4 乙方在接到甲方装车通知后第二天需到甲方处将中纤板余料及锯木灰全部装车,若出现未经甲方同意而停运或延期、因未装完余料及锯木灰而导致消防隐患的,乙方须支付人民币500元次(每月结账时支付)的违约金。
3.5 因乙方员工自身原因或乙方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乙方员工在作业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自行负责,不得将责任推卸至无过错的甲方。
3.6 乙方应自行为其员工购买相应的保险,以期更好的保护其员工的权益。
3.7 乙方若擅自解除合同中止合作,需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4.本合同期限为签订之日起一年。
5.本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等情形。
6.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以下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乙方:
授权人: 授权人:
日期:日期: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_________(以下简称“ ”)与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_,该合同约定_________应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
****公司为 _________偿还贷款承担回购责任,**********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后享有对_________追偿权。本人愿意无条件地为**********公司的追偿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特出此保证书为凭。
本人姓名__________,年龄 _____,性别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 本人婚姻情况及家庭主要成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人主要财产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人自愿为**********公司追偿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回购而支付给贷款银行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费用,**********公司为实现追偿权已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担保期限为_________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只要_________违约导致**********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公司即可要求本人承担保证责任,本人即刻承担保证责任、支付所有款项。本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受**********公司是否已行使其他担保权的影响。保证期间,**********公司可以在向第三人转让追偿权时,一并转让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权,此项转让无需本人同意。
同时本人同意在_________发生逾期的情况下,代其履行银行还款义务,承担代为还款责任。
因履行本保证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特此保证。
保证人(签名按指印)
本人系保证人_________之配偶,已知悉上述承诺及保证事项,并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上述承诺及保证责任。
配偶(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责任担保书范文怎么写
甲方:_________ 乙方(被担保人):_________丙方(担保人):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1、丙方担保乙方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恳负责,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2、丙方担保乙方在进入我公司前无违法犯罪行为,并与其他公司均已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经济纠纷。
3、乙方在聘用期间,若出现下列情形,无法找到被担保人(乙方)或乙方无力偿还的情形下,丙方负连带责任,须立即履行赔偿义务:
(1)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欠款(货物)不还的行为;
(2)由于乙方不当行为致本公司蒙受财务或名誉损失时;
(3)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4、乙方、丙方基本情况
担保人 (丙方) 姓名: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职业: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与被担保人的关系 :_________
被担保人(乙方) 姓名: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5、丙方中途退保,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如果甲方重新找到担保人,须与甲方签订担保书后,方可解除丙方担保责任。
6、未办理担保手续,或担保不合要求的,不能办理乙方上岗手续。
7、经查实乙方与丙方串通、担保不实或进行虚假担保,如系内部员工担保,甲方有权将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予以辞退。 8、填写须知:
①本担保书是试用合同、聘用合同的附件,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受聘人员均要签订担保书,否则不能录用上岗;
② 担保人、被担保人应非夫妻关系,但公司内部员工担保不受此限;
③ 担保人、被担保人签名须同身份证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方:
需方:惠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第一条】 总则
1.供需双方本着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特订立本协议。
2.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需方与供方要共同遵守,在必要情况下双方可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
【第二条】 供方质量责任
1. 产品质量要求
(1) 供方产品质量应满足以下全部要求:
a. 双方签订的检验标准(具体检验标准根据供方提供的产品另行规定) b. 需方提供的技术标准
c. 需方提供的图纸
d. 行业要求
e. 其他补充要求
如供方仅属于代理公司,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需按国家或原厂家的技术标准执行。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为依据,无论需方是在验收阶段,还是在生产销售或用户最终使用阶段发生质量问题的,供方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承担质量相关责任。
(2) 供方应对出厂或代理的产品进行全程把关,每批产品需向甲方提供以下资
料(用打√的方法选取)
(√)QA检测报告
(√)有关检验原始记录
(√) 相关配件
(3) 供方的产品在结构、尺寸、外观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应符合需方提供
的图纸、封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技术文件发生岐义时,解释权在需方质量检验部门。
(4) 供方保证本协议书产品及制作过程所使用的知识产权,如非由需方提供,
无论知识产权是否由供方自己拥有或由第三人授权使用,于本协议期间及双方合作期间均为有效且合法。
2. 供方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 供方需要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如:改变技术参数、产品设计更新、改变
设计方法等技术类更改时,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技术参数、使用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
(2) 供方需改变产品的技术状态,如更换或新增重要设备、更换或新增模具、
改变零部件或原材料、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只要需方认为是重要更改,供方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3) 供方对原材料应该进行严格的定点采购,并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批次管
理。必要时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对提供需方的物料进行标识。供方需要增加、更换分供方或委外加工时,必须先书面向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分供方资料,经需方同意(必要时进行重新送样确认)后方可配套送货。如供方将产品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制造时,需方有权提出进入第三方调查其质量保证能力,供方应予积极协助。 如果第三方制造的产品无法达到需方技术要求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停止外委加工。
3. 供方在需方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供方提供的批量均为已在需方质量管理部门封过样的物料,批量供货在需
方生产检验过程中,批次合格率应满足6个月内送检批数≤10批的,合格率>90%;送检批数>10批的,合格率>95%。如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批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并经双方确认属供方质量责任的不合格品时,需方有权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并采取以下经济措施:
a. 被判为整批不合格的物料需方应及时以电话通知供方,并提供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批次检验报告(按检验标准规定进行全检或抽检)或质量反馈信息单等书面文件给供方,供方应该1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需方有权整批退货,供方应及时按需方要求用合格品补足物料。如因整批不合格退回,供方不能及时再次提供合格品,供方应按不低于该批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每天交纳滞纳金。如需方根据实际情况,将此批作为让步接收使用时,可通知供方将此批按降级处理,并扣除供方该批货款的1%~5%。 b.被判为整批不合格的物料,需方根据生产和市场的时间需求,必须及时投产而需要全数检验挑选,需方除将此批中的不合格品退回供方外,还按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收取相应的检验费。供方应及时按需方要求用合格品补足物料,供方不能及时再次提供合格品,需方应按不低于不合格品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每天交纳滞纳金。
c.如供方提供物料质量连续两个月达不到本协议规定的批次合格质量水平或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无任何充分理由二次以上拖延供货,除执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外,需方有权减少供方的供货份额或终止合同,并取消供货资格。
d.如因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需方的产成品出现质量问题,需方按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收取相应的质量处理费用。造成重大事故,按国家质量法规处理。
(2)质量整改:对需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评审、审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供方应
该积极组织整改,并在需方要求的反馈时间内反馈纠正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因供方对需方反馈的质量信息没有按要求答复或进行原因分析、纠正措施不到位的,每次扣罚500元。
(3)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
a.检验费(Ff):需方对整批中不合格品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抽样检
验的而采取全数检验的方式)
Ff=整批全数检验工时×50元/小时/人
b.需方已将供方的产品安装于半成品、成品内,由于供方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半成品、成品部分报废或全部报废,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全部的直接损失。
c.需方已将供方的产品安装于需方的成品内,并已交运至需方的客户处使
用,由于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成品批量退换货、返工,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直接损失(包括所有运费、返工费);由于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成品批量退货严重质量事故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
(4)质量赔偿的申诉
需方通过采购部门将赔偿要求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后,如有异议,供方
可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质量管理部申诉或7日内前来需方公司确认,否则视同默认。
需方质量管理部收到供方的质量赔偿申诉书后,应立即组织公司内相关
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并在7日内出具分析结果,同时通过采购部书面通知供方。
如供方仍有异议,可先与需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在双方协商后5
日内向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需方质量责任
1.采购文件:需方及时向供方提供有效的企业技术及检验标准、图纸、技术更改通知等技术文件,并提供双方检验标准对比对的便利条件。
2.确认: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工艺过程、检验控制及样件确认申请时,应及时组织确认。
3.验收标准:由于需方技术更改而又未及时通知供方引起供方已生产的物料不符合要求时,需方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按照原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4.处罚:需方有权追究供方的质量责任。
5.信息渠道:需方应保证与供方的沟通渠道顺畅,对供方的整改要求、处罚与处理、通知信息均应以正式方式通知供方。
【第四条】 供方的供货责任
1.对需方订货需求、需求变更及相关信息查询的评估及反馈: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订货信息、需求变更等信息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反馈。如评估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反馈协商,否则视为同意执行。
2. 交货时间:供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方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指定地点一般为公司生产所在地,如供方不能直接送至需方所在地点而额外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如遇特殊情况,供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货,供方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同意。如无故拖延交期造成需方停工,需方应按不低于不合格品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每天交纳滞纳金。
3. 交货数量:供方应根据需方要求的数量供货,随货附带“送货单”。
4. 交货及需方退费用:供方负责发货,运输、卸货到需方指定地点;供方负责不合格等原因被需方退货的物料的装货、运输,并承担风险。但供方可委托需方或第三方卸货,其费用由供方承担。
5. 包装防护及回收:供方负责对物料进行妥善的包装防护,供方送货时应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
6. 备料:如供方提供的物料为易损件(易损件指在运输和生产过程中受力后容易损坏,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误操作不容易恢复质量特性或质量稳定性较差的物料),供方在安排生产时除满足需求数量外,还必须按需求数量的一定百分比即正常损耗率进行生产和储备,当需方需要时提供给需方。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物料由供方承担,在生产过程中损坏的物料由需方承担。超出正常合同中的供货数量的备品,需方将定期返回供方。
7. 送样:供方必须按需方“送样单”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送样。供方送样时必须同时书面报价。供方送交的物料样品原则上是免费的,当物料样品金额较大时,经需方同意,可在物料样品确认合格后,同种物料第一份采购订单中与供方结算。
8. 终止合同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同或停止供应某物料,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需方,否则,需方因此所受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经需方同意后合同终止。
9. 信息披露:供方有责任向需方披露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信息。未经需方许可,供方不得披露知悉的需方及与需方合作的客户的技术及商业信息。
10.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正常供货时,供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2个工作日之内及时通知需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起10个工作日内,向需方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事故证明,并得到需方确认。
11.对电子产品物料或相关电子部件最少保证12个月或以上的质保期,对玻璃制品或部分结构件最少保证 3个月或以上的质保期,质保期均从需方将供方产品销售至用户之日起算。
12.供方所供产品在需方生产过程中被判质量不合格时,需方根据损失向供方索赔相应损失。
13. 因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混装、印刷错误(有隐患)、物料与标识不符、包装外观破损、变形等有质量隐患的不合格,需方有权拒收并退回供方,所造成的需方订单交期影响以及运输成本全部由供方承担。
14. 因产品质量问题,给需方造成损失,经双方确定其相应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在生产、用户使用过程中停止或生产报废,需要返修,其停产损失费用(由需方核算)、废品损失(含牵连报废损失)和返修费用,由需方核算。
15 当供方所供产品质量出现异常或存在质量隐患(包括需方检验、使用后、售后反馈),需方有权对供方产品进行封存,封存后造成的停、转产、返工等可计算损失的由需方核算供方承担,供方并向需方支付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16. 为防止退回供方的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如需方发现供方把退回不合格品(或其它同类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或整批不合格品再次送货时,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并向需方支付该批物料(再次送货批)价值的两倍的违约金,需方并有权暂停供方供货关系。
17、因供方提供的产品、原料等发生质量问题等,使得任何第三方向需方主张权利时,需方可将全部责任转嫁至供方承担,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供方向需方赔偿。
【第五条】 需方的责任
1.物料管理及确认:需方收到供方样品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当确认不合格时,需方可要求供方重新送样或另选其他供方送样。当供方样品确认合格时,需方应将样品留样封存。
2.变更通知:需方采购计划、采购文件等变更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3.信息披露:需方不得披露知悉的供方及与供方合作的分供方的技术及商业信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供方私自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技术状态、分供方及委托加工方等引发需方质量损失时,由供方承担所有损失,且向需方承担该部分产品货款2倍的违约责任。
2.供方所供物料不合格批退时,如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货款,并可视情况暂扣供方其他货款以确保需方可能的损失得到足额的赔偿和(或)代供方作出相应处理,供方无权过问。
3.进货物料在需方产品出厂前各环节发现零星不合格,由供方无条件负责更换;发生批量问题时,由供方承担由此引发的需方过程费用;进货物料在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需方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4.因供方提供虚假资料而造成需方损失时,供方承担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其他补充条款
1. 当供、需双方认为协议条款需要变更时,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2. 本协议未签事宜,由双方共同协调解决。因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盖章后生效。
4 .本协议需方惠科拥有最终解释权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团结协作,共同发展,明确责任,互惠互利和确保产品质量的原则,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质量保证协议:
1 甲乙双方的职责权利
1.1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1.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可信的质量保证,对乙方提供产品的生产、交付和服务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并确保其状态受控。确保为甲方提供合格的产品。
1.1.2 乙方要明确产品质量保证期和服务承诺,并承担产品质保期内的产品质量责任。
1.1.3 对乙方提供的产品,乙方有在甲方和甲方的顾客处进行服务的义务。
1.1.4 乙方须对甲方反馈的质量信息及时处理并向甲方反馈信息。
1.2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1.2.1 甲方有进行进货检验和试验的权利。甲方的检验和试验不能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
1.2.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反馈乙方产品的如下信息:在甲方及甲方的顾客处发现的不合格信息。
1.2.3 甲方有权就乙方不履行质量保证协议及其它质量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和考核。
1.2.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减少乙方产品在甲方的市场份额(在下月的采购计划中实施,实物当月处理),降低乙方级别,直至取消供货合同:
1.2.4.1同一产品连续5批中有2批被判为不合格(按GB/T2828:);
1.2.4.2 由于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产品出现质量事故,或导致甲方产品在甲方其它顾客处发生质量问题时;
1.2.4.3 对甲方的产品质量信息,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时;
1.2.4.4 连续三个月或年度被评为C级和C级以下的供应商。
2 产品质量
2.1 乙方应按甲方的现行有效版本的图纸及甲方提出或认可的技术标准与要求组织生产。
2.2 包装要求:乙方须采用甲方认可的包装物分批次包装其提供的产品,包装外表面适宜的地方应明确被包装物的名称、零件号、生产日期、数量、乙方名称与地址等内容。
2.3 交付状态要求:
2.3.1 乙方所提交的产品须有《质量保证书》、《检验合格报告》、《合格证》、《材质证明》,《合格证》、《检验合格报告》要注明零件号、零件名称、生产厂家、零件数量,须有乙方质量检验员签字、生产日期和检验/试验日期,并盖检验专用章。《检验合格报告》要按生产班次或分批次提供。乙方的《合格证》、《检验合格报告》的格式须在甲方处备案。
2.3.2 乙方提供材料质量证明单时,须随件提供当批产品的试验用试件一套。所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单的内容必须是按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内容,由有资格的实验室提供,并盖实验室检验/试验专用章。不能提供周期性材料质量证明单的,可由甲方(或甲方委托有资格的实验室)进行试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3.3 乙方提供的产品须有适宜的标识,否则在甲方的不合格品处理和售后“三包”服务中,因厂家标识不明而造成误判时,后果自负。对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地方,还须有可追溯性标识。产品《合格证》须每箱/盒/袋/架一证。
2.4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乙方须按ISO/9001:或ISO/TS16949: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以满足乙方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
2.5 乙方提供的产品须满足甲方产品对其可靠性的要求。
2.6 其它针对产品的特殊质量要求,由双方在签订技术开发协议时商定。
3 产品检验
3.1 检验项目:按照产品图纸、约定标准或甲方文件化的产品要求进行产品的检验与验收。
3.2 接收准则:不论抽检样本为多少,乙方产品的出厂检验与甲方的进货检验阶段的接收准则均按“零缺陷”控制。当甲方进货检验中发现不合格品即可按拒收处理。
3.3 检验争议的处理:当供需双方的检验结论不一致时,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检验并以此为最终结论。如甲方错判、误判,甲方承担全部检验费用;若复检或重新检验不合格,由乙方承担全部检验费用。
3.4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甲方可对乙方产品进行拒收:
3.4.1 产品不合格且在甲方不能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时;
3.4.2 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书时。
4 产品质量赔偿与质量服务
4.1 由乙方责任引起的甲方的质量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内部损失的计算以甲方产品的转移价格为准,甲方的外部损失的计算以甲方产品在外部接收的索赔单为准。因乙方质量原因引起的甲方的质量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进货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时,能让步接收和降级使用的,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按甲方的程序办理手续后接收。不能让步接收和降级使用的,如需甲方返工/返修后让步接收或经100%检验后选用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返修及检验费用。甲方拒收的实物原则上返回乙方,但甲方要采取标识,防止再次流入甲方(当出现如下情况时,不合格品由甲方就地报废:供应商将已被判为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品交检时)。
4.3 质量服务:对因乙方产品质量责任引起的不合格品损失(废品损失、停工损失、质量索赔费用等),由甲方开具相应的票据,乙方进行会签,甲方财务部凭已会签的票据办理赔偿手续。当乙方不能及时在指定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内)正式会签/回复的,视同默认会签,若有异议,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如甲方错判、误判,甲方承担全部裁决费用;若裁决确属乙方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裁决费用。突发性质量问题,需要乙方到现场服务的,乙方接到信息反馈后,必需在1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形式给予答复并须及时服务。 5 停工损失、工时损失、废品损失的计算与赔偿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停产时,停产时间的计算以甲方生产部门的停工单为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乙方实行500元-10000元/次的索赔。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的甲方生产过程中的停工由甲方根据情况确定乙方承担的相应责任。
6 违约责任及考核:
6.1本协议一经签订,在供需双方间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了此质量保证协议,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6.2 对因乙方责任引起的质量赔偿金,甲方先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取。
7 附款
7.1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执行,在双方合作期间长期有效,若一方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议,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产生的纠纷,经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7.3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存一份。
甲 方: (甲方印章) 乙 方:(乙方印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1、何为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仍处于高发期,2015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330起,其中重大事件3起,较大事件5起,一般事件高达322起。
2、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原因
从环保部直接调处的突发环境事件从事件起因看,安全生产事故仍是引起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因素的占42%,像晋城“5?16”二硫化碳中毒事件、12?31山西长治苯胺泄漏事故等都属于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占13%,如:晋济高速“3?1”特别重大燃爆事故;企业排污引发的占7%;自然灾害引发的占18%;其他因素引发的占20%。从以上数据也不难看出,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一项有效举措。
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的律师服务
政府和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都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我们的业务实践,总结了五个方面的律师工作: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首先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我们刚才提到,在突发环境应急管理中,企业和政府都有法定职责和义务,但企业主要职责和义务集中在日常管理当中,因此,本部分,我们重点从服务企业的角度来讲一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体现在日常管理和事件应对两个层次十项具体责任。在日常管理方面,企业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律师服务也是围绕上述几个方面来进行:
1、协助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并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15年环保部发布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同时配套发布的还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行标准对照表》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等文件来指导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评估指南》明确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及一般要求。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2、根据企业的需要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在我们所服务的电力企业的应急预案一般包括:风险识别和重大危险源评价、预防措施、应急准备(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保障、企业员工、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应急响应(接警、先期处置、响应分级和响应行动)、后期处置(善后处理、保险)等基本几个板块。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前后,国务院和环境部制定颁布或修改了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办法》。
除此之外,环保部还对部分固废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企事业单位需要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等配套文件等做相应的调整。
(二)对突发环境事件初判给予法律建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之后,环境突发事件初判及应急管理信息报告是政府所面临的首项工作,是对事件是否属于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哪一级别的突法环境事件的判断。突发环境事件准确性和及时性对突发环境事件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多因性,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初判需要各领域的专家,政府及环保主管级机关建立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法律等相关专家,律师可通过法律意见形式对突发环境事件初判工作给予建议。
(三)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必要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法律调查报告书》
在突发环境事件得以定性,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始启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程序,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律师在此阶段可参与到调查工作中:协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方案、对现场勘查过程中证据的收集程序、形式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各企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对发生突发环境事故的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验收手续、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等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参与污染损害评估报告审核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给与建议等等,必要时可出具《突发环境事件法律调查报告书》。
(四)协助环保ngo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自新环保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后,2015年,全国共计受理环境公益诉讼52件,更多的环境律师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的行列中来。在2015年由环保部负责调查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章丘危废倾倒事件,政府已经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启动了针对该起事件的环境公益诉讼。
(五)组织开展日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环保主管机关、或是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也可纳入律师服务。
环保法律意识的觉醒以及环保法的兴起决定了环保法律服务这种新兴律师业务的巨大空间和发展前景,无论政府无论政府或是企业,为塑造良好的环境形象,改善自己的环境行为,对于环保法律服务的需求量都日渐增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服务仅为环境业务其中的而一个部分,如何突破传统去开发环保法律服务,仍是放在环境律师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希望更多的律师参与到环保法律服务的行列中来,共同为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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