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权属纠纷和权益分配纠纷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青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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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权属纠纷和权益分配纠纷

篇1:浅谈土地权属纠纷和权益分配纠纷

浅谈土地权属纠纷和权益分配纠纷

审判实践中,土地权属纠纷和权益分配纠纷较难区分,这类案件诉至法院,法院是否应受理,往往意见不一。何为土地权属纠纷及权益分配纠纷,笔者认为,前者主要指因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不服而引发的纠纷;后者则为平等主体之间因权益分配争议而产生的纷争。在此,笔者试图通过以下案例分析研究来谈谈自己对正确区分土地权属纠纷和权益分配纠纷的一些浅见,更希望以此抛砖引玉。

一、案情简介

1987年11月1日,某市土地垦复开发公司经政府批准征用该市郊某村(经济社)的186.14亩土地,征地补偿费641260元。征地合同约定:留成地45亩,占征地面积的24%,经三通一平统一规划成宅基地180块作安置村民住宅用地,每块106平方米,价款1000元至1200元,从拨给该村的征地补偿款中扣抵。征地后,经全体村民大会通过留成宅基地的分配原则为:1988年1月23日以前出生的人口平均每人一块。村民吴某当时的家庭人口为14人,应分得留成基地14块。自1988年以来,村民吴某家的建房用地的面积没有具体丈量。7月,市国土局派员同村民小组长跟村民吴某的家人对吴某家实际使用宅基地的面积进行丈量,吴家于大通路建房用地952.16平方米,文化路南一巷建房用地636平方米,文化路南九巷建房用地318平方米,大明街建房用地212平方米。7月,村民小组以该村民于大通路建房用地1175.01平方米,比安排方案多占地539.01平方米,另外,于文化路建房8间,大明路建房2间比安排方案多占地212平方米等为理由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多占用的留成宅基地,不能返还留成宅基地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失。被告村民吴某以大明街的2间宅基地是其女儿同高村买来的为理由进行抗辩,反诉要求村民小组按分配方案再分配(欠分配)给他家五块留成宅基地。

二、分析研究

本案就涉及到土地权属纠纷和权益分配纠纷的问题,法院是否应受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村民小组同被告村民吴某是宅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纠纷。被告吴某系原告的村民,在被告使用原告分配给他的宅基地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发生争议,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双方纠纷发生后,虽然原告村民小组向政府申请,并经原、被告会同该市国土局的人员于207月对被告实际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进行实地丈量,但政府至今并没有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处理,原告对政府的.处理不服才向法院起诉,而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显然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是留成宅基地权属纠纷而是留成宅基地的权益分配纠纷,法院应予受理。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首先,留成宅基地的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全体村民共有。国家依法征用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有城镇建设用地,从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给被征用单位作为安置村民居住所必须的宅基地。从本案的土地征用补偿合同中我们不难看出,经政府批准征用该村的186.14亩土地(其中耕地28亩,其余的是坡地)出让给市土地垦复开发公司,经垦复公司三通一平统一规划成180块(面积45亩,占征地面积24%),每块106平方米,并以每块1000元至1200元的价款回售(转让)给被征地村民小组作安置村民居住用地。其土地性质属该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共同拥有的国有建房用地。留成宅基地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被征地村的村民集体共有是明确的。笔者认为,村民集体成员共有不是一个抽象的空洞的概念,而应是在全体村民推举的村委会召集下,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体现全体村民集体成员意志,并作出民主决策,由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村民行使所有权。村民代表大会是体现全体村民集体成员意志的最高权利机构和行使全体村民集体成员享有所有权的代表。本案村民小组行使全体村民集体成员享有的所有

[1] [2]

篇2:土地权属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廊坊市安次区众祥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建设村廊霸路北侧

就原告廊坊市骏轩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我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原告起诉我方的理由为:“未按约定于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160元。

对此我方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首先,原告违约在先。

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下称《转让合同》)》第4.2条约定:“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

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3月4日,3月5-6日为双休日,7-8日为工作日。

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在3月8日前交付此笔款项。

但是,原告直到9日才予以支付,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此点原告在起诉书中已经明确承认,我方不需再予以证实。

其次,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理由是“我方未按约定于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

这一点我方不予认可。

土地是不动产,土地的实质交付是以土地部门的转让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为标志。

土地证办下来之前,我方只能做实际交付,合同约定也是我方“将该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实际控制并使用。

但是,土地的实际交付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文件,其权利的实现需要原告主动行使。

土地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你原告可以去转,可以去看,可以拉进去砖瓦木块,我方的员工拦过你吗,我方说过不许你做这些事情了吗?没有,我方从来没有阻止原告做这些事情。

反倒是原告自合同签订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有意义的措施,反倒是等了一个多月后突然诉我方没有交付土地,莫名其妙的要什么违约金。

我方怀疑原告是以此作为圈套欺诈我方,为此,我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也请原告提出明确的证据证实的主张。

与原告方欺诈蒙骗的做法相反的是,我方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收到原告50万土地款的两天内,即3月11日,我方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申请》,附上了相关的文件。

但是由于合同内容存在瑕疵,国土资源局没有受理我方的申请,土地转让的手续办理一直拖延至今。

所以,合同签订后,原告违约在先,且消极行使自身权利;而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这期间没有任何过错,根本谈不上违约,更谈不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同时,我方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这份《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缺少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无效合同。

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处分了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处分行为无效。

《转让合同》约定,我方向被告转让土地15亩,位于南外环东侧。

合同附件中的《勘测定界图》标示出了15亩地的确切位置。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所约定转让的一公顷(即15亩)土地面积中,属于众祥工艺的为0.6865公顷,约为10.28亩。

属于众祥物流公司的为0.3135亩,约为4.72亩。

也就是说,15亩地中,属于我方所有且具有处分权的只有其中的10.28亩,剩下的4.72亩不属被告所有,我方没有处分权。

我方不但在签订合同的当时没有处分权,到现在原告起诉时,仍然没有处分权。

所以,合同处分了合同主体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反之则为无效合同。

第二,我方所属的10.28亩土地没有解除抵押担保,其转让行为无效。

12月,我方以此地块作抵押,向银行做了融资贷款,并于同月15日在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

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由于原告催促甚紧,我方没能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 照此规定,此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第三,原告具有主观恶意,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无效。

篇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纠纷是指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协商,妥善调处。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调处。

第五条 土地权属纠纷实行地域管辖、分级调处: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调处。

(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调处。

(三)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

第六条 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生长物或挖掘地下的矿产和埋藏物。

第七条 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有明确的请求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人民政府调处的范围。

第八条 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按当事人另一方人数提交副本:

(一)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九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证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收、划拨土地的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地价款的凭证;规划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红线图;

(三)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资源详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五)生效的人民政府的调解书、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以及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书;

(六)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提交有关争议的证据材料。

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交有关争议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处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属纠纷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在协议书及有关界线图上签名盖章。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和有权调处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协议内容和界线图。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纠纷案应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应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写明:

(一)案由、申请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二)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三)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调解书、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组织测定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实地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的费用,由当事人双方负责。

第二十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责令其恢复原状;当事人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后,仍故意损毁、移动界桩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责令其恢复界桩,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土地权属纠纷为借口,挑起事端,造成经济损失的策划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调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推卸责任、滥用职权、蓄意偏袒、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土地权属:土地的公有与地上建筑的私有问题

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

国家法律又承认建筑物可以由自然人也即私人所有。这些私有的建筑不可能成为空中楼阁,它必须建立在现实的土地之上。也就是说,私有的建筑所占有的土地必然是公有的,房屋主人所拥有的只能是该处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与其上的房屋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而房屋和土地却可以分别为不同的主体所拥有。这样,必然带来难以调和的矛盾。

①、日益显现的旧城区拆迁矛盾

②、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房屋存废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规定居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最长是七十年。也就是说,居民所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总有一天要期满。如果是单独建设房屋,房主到期未申请继续使用房屋所在国有土地时,国家可以采取强制力予以拆除;如果,房屋是在小区居住楼群中的单元房,这块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有人申请而有人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情况下,对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房屋或其主人怎么办?能拆除吗?不能。能没收吗?恐怕也不能。

篇4:纠纷协议书

甲方(打架方):

班级:

乙方(被打方):

班级: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打架至乙方____________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____元,此赔偿款由甲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当面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和学校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纠纷协议书

甲方:

住所地:__市__区__路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__市__区

法定代表人:

丙方(保证人):

甲、乙方之间的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由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该纠纷事宜达成和解,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乙方认可并承诺分期偿还甲方起诉的欠款本金________万元和利息、追偿费用等合计______万元;鉴于该金额中的利息仅计算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仍以原定月利率18%计算利息直至乙方全部偿还完毕。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1、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________万元,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企业基本银行账户。

2、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________万元,甲方收到

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其他银行账户。

3、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至还款当日的全部剩余款项,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所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4、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除视为其余款项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二、丙方自愿共同为乙方履行该协议各项义务提供连带保证。

三、乙方逾期还款的,甲方可要求丙方履行代为还款责任;必要时甲方向法院申请对乙方和丙方的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________元、诉讼保全费________元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五、本和解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留存一份,自首期________万元还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签署日期:

【纠纷协议书范本5篇】

篇6:纠纷协议书

甲方: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事件经过简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购买电视机款项金额元(大写:元),同时补偿乙方要求的损失费元(大写:元);

二、本协议为一揽子解决方案,乙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件再向甲方、甲方总公司及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用户购买的型号电视机及其购机发票、使用说明书等附件全部交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协议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向受损方另行支付违约金元(大写:元);

六、凡因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乙方:证明人:

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身份证号:证明人身份证号:

甲方代表:

甲方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篇7:各类纠纷协议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申请人的位于,与被申请人的相邻。被申请

影响申请人的,造成了申请人的1人

。历史

上,,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

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机动车事故纠纷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于本协议签订后的日内。_经济纠纷协议书范本。

2、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元。于付清。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

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名)被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调解员(签名)记录人(签名)

纠纷协议书

纠纷答辩状

劳动纠纷答辩状

借款纠纷答辩状

房屋纠纷答辩状

土地纠纷范文

工程款纠纷答辩状

劳务纠纷答辩状

劳动纠纷答辩状

遗产纠纷答辩状

浅谈土地权属纠纷和权益分配纠纷(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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