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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与社会公德的建构
儒家伦理虽以私德为主导,但在中国社会公德的建构中仍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其时代价值主要体现在:推崇仁爱,注重人际关系和谐,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崇尚理想人格,追求一种完美的'生命价值.
作 者:齐贵云 于馥颖 作者单位: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系,江苏,徐州,221008 刊 名: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HUI BUSINESS COLLEGE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 年,卷(期): 3(3) 分类号:B2 关键词:儒家伦理 社会公德 仁爱 道德修养儒家伦理政治与保守政治模式的建构
提要:本文认为 ,中国传统的政治模式是保守的政治模式。这一模式来源于早期儒家对于伦理政治的设计。这一模式的基点有三 :推崇传统 ,以传统作为伦理政治的原型 ;道法自然 ,以宗法血缘的自然秩序建构伦理政治秩序 ;以精英和大众分割形成的维护稳定的二元社会结构。对早期儒家伦理政治建构来说 ,在一种以保守宗法制的制度安排和价值观众氛围中生活的思想家们 ,自然具有“先天的”保守倾向。同时 ,以对夏商周的消逝历史追溯、以对传说时代的神话的历史转化来建构其伦理政治体系的思想家来讲 ,保守倾向只会被强化。加之这种伦理政治的构思 ,原则上是以对伦理修为的外推感召的推崇为核心的 ,伦理政治设计 ,尽管都承认“应天革命”的正当性 ,但在一般的社会主张方面 ,则都对现存社会秩序进行改良式的加固。并以传统优位、伦理感化为社会导向 ,由此还凸现出伦理政治要求的精英社会特质。
(一 )推崇传统 :以消逝历史的挖掘组成伦理政治的原型
孔孟荀董四位早期儒家思想家来讲 ,伦理政治的建构 ,并不是一个纯粹思辨的理论创造活动 ,而是他们对历史的一种理解方式。从孔子以仁说礼的关涉结构去理解历史与社会开始 ,到董仲舒以介入汉代政治史谋求伦理政治的实践可能上 ,四人都是站在轴心时代历史的需要上面 ,去反观理想政治的历史型态 ,并从中获得理想政治建构的精神资源的。对于他们来讲 ,尧舜禹传说时代的历史重组 ,与夏商周三代历史的再次挖掘 ,是一种以历史思伦理、以历史思政治的必须。在此情形中 ,伦理政治必须以历史已提供的原型 ,去证明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传统 ,成为最丰厚的合法性凭据。在孔子 ,对传说时代的关注 ,对夏商周史的辨析 ,是其理论致思的兴奋点之一。对孔子来讲 ,由传说时代到周代历史 ,已被历史证明为合理的东西 ,也就具有现实合理性的品格。在这方面致思 ,体现为三点。其一 ,以尧、舜、禹、汤、文、武、周公作为政治活动的楷模 ,以及抒发政治胸臆的凭借。前者如《尧曰》篇对尧舜言论的认同、对商汤王的引用、对周武王的赞赏 ,以及“大哉尧之为君也”。① “禹 ,吾无间然矣” ,“吾老矣 ,吾不复梦见周公矣”② 等等 ;后者如孔子在夸张地表达仁之为政的理想之高妙时所说的 ,“必也圣乎 ,尧舜其犹病诸。”其二 ,以周文即周的礼乐制度为政治制度的典范 ,如其一再表白对周的礼乐的赞赏和尊崇 ,“郁郁乎文哉 ,吾从周” ,“吾其为东周乎” ,③而且 ,以《乡党》全篇来看 ,孔子期望的政治治理方式 ,也确实是以周礼为原型的。其三 ,孔子在政治哲学的层面上 ,是以对“先王之道”的追溯 ,来表达和构想理想政治的基本原则的。如对礼的一般功用规定“和” ,孔子便认为“先王之道 ,斯为美”。
孟荀董坚持了孔子以传统作为统治合法性根据之一的思路 ,并从立场的清晰性、取法的方式上、法古的`依托上 ,强化了孔子立场和深化了孔子论说。孟子的思维方式特点 ,就其基本表现上 ,曾被人总结为“孟子道性善 ,言必称尧舜”。④ 言必称尧舜 ,对理解孟子思想 ,有三方面的启发作用 :其一 ,这意味着孟子是以尧舜之道为思考问题的基本设准的 ;其二 ,这意味着孟子是以尧舜的古典至世为理想依托的 ;其三 ,这表明孟子是以尧舜为言述背景的。前者 ,以孟子称尧舜禹的相禅而谓“分人以财谓之惠 ,教人以善谓之忠 ,为天下得人者谓之仁”为代表。居中一点 ,则以孟子所说的“尧舜之道 ,不以仁政 ,不能平治天下”为典型。后一点 ,孟子所说的 ,“尧舜既没 ,圣人之道衰” ,以及相反映衬的“及纣之身 ,天下又大乱”为证明。但整个来看 ,则如孟子对“先王之道”的夸奖 ,“尧舜 ,性者也 ;汤武 ,反之也。动容周旋中礼者 ,盛德之至也。”⑤ 由此可见 ,孟子是以往古历史的明君为政治理念、制度敷设、治世之道的典范的。
这一点 ,在孟子自我表白的“在我者 ,皆古之制也”一句话中 ,得到最明白的体现。古之制 ,除了因循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的得民得天下 ,构想出来的“制民之产” ,还有就是托古而出的“井田制” ,这些 ,都成为伦理与政治得以成方圆的“规矩”。荀董的言述对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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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与全球危机
当代全球危机主要有二:一是由于人与自然之间矛盾激化所产生的生态危机;二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矛盾激化所产生的社会危机.中国的.儒家伦理是世界上早熟的文化,它虽然不乏负面的因素,但积极面是主要的.它的一些重要思想对于解决当代社会两大危机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些思想主要是:“民胞物与”的宇宙情怀;“讲信修睦”的用世之旨;“思患”、“通达”的抗危意识和“万世太平”的社会理想.
作 者:陈望衡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430072 刊 名: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S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23(2) 分类号:B222 关键词:儒家伦理 危机 和 天人合一 太平信用缺失与伦理建构
信用缺失是一种道德社会的失范形态,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之中,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在目前转型社会状况下,信用缺失对于面临市场经济、WTO、信息时代挑战的中国社会发展尤为不利.由此,构建“内在制裁力”与“外在制裁力”相统一的信用伦理刻不容缓.
作 者:陈宏平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81 刊 名: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ANGSHA UNIVERSITY OF ELECTRIC POWER (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18(4)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信用缺失 道德生态 伦理建构一
公民伦理也许是公民道德概念的更适合的形式,因为我们用这个词指称的必定是人们作为公民的相互间的态度与行为习惯。何谓公民伦理?是否可以说,公民伦理就是我们在公共生活中可以相互提出的那些有效性要求,即每个人对于他人的恰当的尊重态度和出于这种态度的恰当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儒家伦理传统对于公民伦理的发展有何种影响:是与它根本冲突,还是既有冲突又有某种助益,抑或是――由于它把一个人同家人等等的关系与同陌生人的关系看作是根本同质的――从根本上解决并取消了公民伦理的问题?
作为说明这些问题的起点,我以为需要首先确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角色与作为公民的政治社会角色之间有何种关系。人们都会同意,一个人的种种日常生活的角色是他/她生来就自然地承担着的:一般地,一个人先是一个儿子/女儿,进而是一个男人/女人,一个丈夫/妻子,最后又可能是一个父亲/母亲;此外,他/她还可能是一个兄弟/姐妹,一个朋友、同事或邻居,等等。这些角色在一个人身上彼此交叠,其中每一种角色都处于一种特殊的关系之中,都确定着他/她的一种特别的身份。这些关系发生根源上的这种自然性质向来在法律中受到尊重,所以在东方与西方都普遍地被视为伦理的关系。这种自然性质一则在于这些关系是基于血缘或地缘关系的,二则在于它们包含着生命过程中自然的抚育与互助关系。由于这些关系而结成的是最为自然的生活共同体,其成员享有最多的共同生活,并且由于这种共同生活而具有最密切的感情联系。
另一方面,一个人的公民地位以及人们作为公民的相互关系则是通过社会的法律体系确定的。在一个法律的社会,家庭的成员之间同时存在着两种基本的关系:血缘关系与作为公民的关系。不过在家庭中,由血缘关系确定的相互关系是基本的关系。法律总是首先肯定这些关系,并把这些关系所产生的自然义务变为法律。尽管与家庭财产的析分和继承密切相关的事务也是立法的对象,但是立法总是朝着巩固正常的家庭关系的方向,并且使法律的干预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一旦家庭成员之间作为公民的关系成为第一位的关系,这通常表明家庭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实际解体,这时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只能依照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来解决。
公民关系的自然基础,是由兄弟关系引申与扩展的同邦人关系。在古代城市国家,同邦人也像家族的关系那样是一种感情的关系。但是由于它远不及家族关系的感情那样强烈,公民的关系从它在古代社会产生起就是一种建立于法律基础上的关系。近代以来,随着个人主体地位的提升和民族国家的共同生活日渐发达并衍生出许多新的平等自由的形式,同邦人的感情成为被抽象了的对陌生人的关系,稀薄得几不存在,公民间的关系更是渐渐成了无感情的政治与法律。所以公民是一个人在一法律的政治社会中的成员资格。现代民族国家的边界是一个法律的政治社会同其他社会相互分隔的界限。在今天的多数国家,一个人仅因出生而具有的国籍便使得他在法律上具有公民的资格。
二
交往关系在这两个水平上会显示很大区别。伦理的关系都是个别的、独特的关系。在每种关系中,关系对象都是一个同我们处于特殊关系中的单数的他者。每种关系都与其他关系不同:父子关系同母子关系不同,同兄弟/姐妹关系更不同。每种关系中这一方同另一方的关系也与另一方同这一方的关系不同,例如父亲同子女的关系与子女同父亲的关系不同,每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的也相互不同。同时,每种伦理的关系都是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直接的关系,并且要求个别的、直接的相互回应。由于这些性质,人们常常把这种交往关系视为私人事务。法律对于这类事务的干预必须小心地限制在非常有限的范围之内:仅当一方的合法利益违反意愿地受到另一方的非法侵害时,法律才能作出必要干预。另一方面,人们作为公民的相互关系则是一般的无差别的关系。在公共生活中,典型的交往关系是一个人同陌生人的关系:他/她面对的是同他/她没有感情关系、不具有直接的个别的相互回应性、因而对他/她而言没有差别的陌生人。所谓没有差别,是说他/她同这一个陌生人的关系和同那一个陌生人的关系没有差别。这种无差别性,使一个具体的交往对象失去个别性而显现为无差别的对象整体,即一般的、复数的他者。(参见廖申白、孙春晨主编,第82-83页)
将这两种交往关系相混淆会引起交往方式上的冲突。公民间的交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观察的,主要是自愿的交易,需要以法律为基础;如若一项交易是以伦理的即以交朋友的方式开始而交易中的一方又希望以法律的方式终结,就势必引起纷争与抱怨。(参见《尼各马可伦理学》第8卷第13章)有许多常识的观念支持这种看法。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一方面,在常识意识中,“做人”问题基本上是一个只同日常生活而不同公共生活相关的问题。国人常说的“做人”的实质内容就是指做一个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儿子/女儿、兄弟/姐妹、朋友/同事等等,即在各种独特的关系中尽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责任或义务的问题。同陌生人的关系通常同“做人”问题无关。“做人”问题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产生,原因就在于在这个私人交往的领域,由于每种关系都是个别的,需要特殊而适当的感情回应,并且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就会相应地产生回报公正的问题,它经常呈现为一个困难的任务或责任。另一方面,“不相识的陌生人”也通常在常识意识中被当作日常交往与公共生活即有差别的交往与无差别的交往之间的界限。在这个界限之外,即在同陌生人的关系中,人们感觉到摆脱了“做人”的重负与困难的轻松,因为在这种交往中,一个人无须对同这一个人的关系与同另一个人的关系给予特别的注意。这两种交往关系间的区别似乎是一种生活常识。日常交往关系的本性在于感情联系,公共生活关系的本性则在于交换。(注:黑格尔写道,“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爱“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第175页))在公共生活中,做一个公民对每个人都意味着相同的内容;在私人生活中,“做人”对一个人的含义则可能与对另一个人的非常不同。所以,不言而喻,公共生活的准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日常生活中则没有适合所有关系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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