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电话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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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电话管理办法范文

篇1: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统筹管理的原则:市社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2、对口接待的原则: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与市社机关各处室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

3、事前审批的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4、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5、定点接待的原则:区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在市社签约的不同宾馆(饭店)接待。需安排在其他饭店就餐的`,须经主要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篇2: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来访、考察、检查工作的。

2、区(市)供销社和社属单位的人员来机关办事需接待的。

3、经领导批准确需要接待的。

篇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由办公室负责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省部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报市有关部门;司局级干部可安排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安排住标间。收费标准按照办公室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

2、工作餐标准

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

3、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外地来访人员,原则上只接待到达或离去一餐。

厅局级干部其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开支原则上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且一般以青岛产品为主。确须提高宴请标准的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宴请期间不安排司机就餐,每人每餐发工作餐补贴50元;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不再另发补贴。

篇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所有接待都要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接待批办单》,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由承办处室、经办人签字,签单时需注明招待对象和时间。

1、接待来访的客人,相关处室应及时向市社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市社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2、接待应邀的客人,邀请处室应事先征得市社领导同意,办公室根据市社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3、因工作需要,接待市有关部门的,由相关处室向市社领导报告,市社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安排具体接待。

4、市社领导接待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5、直接与办公室联系的接待,办公室应向市社领导报告,并负责做好接待。

6、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市社领导说明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处室或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篇5: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一)因工作需要,确需赠送客人礼品的,应提前做出预算申请,报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酌情置办。

(二)外事接待按青岛市外事接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接待任务完成后,由办公室按照领导签批的接待内容,对接待处室提交的有关票据或发生的支出事项逐一进行审核、登记后,经主任签字后由财务报销。凡超出接待内容以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接待费开支使用情况定期向领导成员通报,并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篇6:街道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街道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街道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贯彻宁波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热情、周到、安全、节俭、统一、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街道公务接待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职能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承办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务接待的规章制度,组织街道的日常公务接待,配合各科室重要来宾的接待保障,指导各科室做好接待工作。

(二)各科室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由各科室自行安排。

(三)来街道视察、考察、检查指导工作的市内县、局级和市外县、处级以上领导须由党政办公室安排接待。

二、工作程序

(一)汇报制度

高新区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外处级以上领导来街道视察、考察、检查指导工作的,知名企业、知名机构的领导,重要合作单位负责人来街道考察、洽谈的,对口部门在向街道分管领导汇报的同时,须向党政办公室通报,党政办公室向街道一把手汇报;其他人员来街道的,由对口部门向街道分管领导汇报。

(二)接待程序

1、街道安排的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提前拟订接待方案,明确任务、行程、陪同领导与科室等事项,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各科室安排的接待工作,由各科室按照日常接待程序、标准自行安排。根据情况,需有街道领导参加的,由各科室直接向相关街道领导汇报并安排落实。

(三)经费管理程序

加强接待经费管理,完善报销、审批、监督制度。报销程序严格按照街道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三、接待标准

(一)住宿

1、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切实需要由街道负担住宿费的,需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由党政办公室安排落实。

(二)餐饮

1、餐饮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2、来客用餐一般应安排在高新区附近,确有特殊情况时可安排在市区,但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

(三)交通

1、交通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特邀而需负担交通费用的客人,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各科室在接待工作中使用车辆,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保障。

四、基本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接待工作规定,规范接待工作程序,明确接待工作职责,做到职责分明,精干高效,全面促进接待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客人服务的思想,努力展示街道的良好形象,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大力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本着热情周到、务实节俭、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要求,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严格按标准、程序做好接待工作。

五、重大活动必须制订专项活动计划,并按活动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和接待安排。遇到特殊情况时,报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另行处理。

六、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7:公务固定电话管理制度

公务固定电话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大学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 公司的固定电话主要是作为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之用,不提倡员工在公司内挂私人电话。

第二条 员工挂电话、用语要礼貌,同时应尽量简洁、明确,以节省通话时间。

第三条 不允许员工在公司挂私人长途电话,各部、室因工作需要挂长途电话的,应事先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挂拔。

第四条 各办公司应备置电话记录表,并记录使用人、受话人、起止联络事项等,

第五条 员工未经同意挂拔国内长途电话或以公事为由骗挂国内长途电话的,每次罚款50元;私挂香港或澳门的.,每次罚款100元;私挂国际长途电话的,每次罚款500元。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扣发奖金。

第六条 利用固定电话上网的部门,绝不允许以工作为由做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宜,如上网聊天、打游戏等。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七条 电话的管理由综合部总筹负责,使用则由各部、办主任负责督导与控制。

篇8:公务电话的礼仪

公务电话的礼仪

客户临门,你自然会欢迎他,邀请他进入你的办公室,让他舒舒服服地坐下。

有人来电话,实质上也是访客,理应获得相同的礼遇。你欢迎电话访客的方式,就是先清清楚楚地提供自己和公司,让对方明白他这通电话没打错地方。

邀请电话访客进入你氛围的方式,就是仔细聆听他所要陈述的事情。

让电话访客舒舒服服坐下的方式,就是向他证明你如何能协助他,或将电话访客转接到能够提供协助的人员。在你确保他获得服务之前,都不能匆匆退场,将他弃而不顾。

这些也就是公务电话致候入门要领。听起来全是最基本的要求,可是在今日复杂的企业界里,区区目标却极难掌握得当。如果你真想精擅商业礼仪,立刻去查查你们公司的现行电话程序。有人打电话进公司,你可知道? 他会经历到什么?

欢迎电话访客的,是类似下述的多项菜单选择吗?

如果您知道对方分机号码,请输入分机号码。如果您需要订单或索取账户资料,请按9,再按*号键,请准备好您22位数的`账户号码。如果您需要本公司透过布朗并购公司提供的新产昂资讯,请拔(020)123456。如果您需要重听这段录音,请按8,再按#字键。如果您使用的不是按键式电话,请等待录音重复5次之后,本公司人员会自动协助您。我们重视您的来电,但是由于线路繁忙,服务人员都在讲话中,请您别挂断电话,服务人员会依照来电顺序接听您的电话。

祝您有个美好的一天!

当有人打电话给您,或想与公司某职员联系时,他听到的,是不是这一类的欢迎辞?或者,也许是一名忙昏头的接线生在接收电话,说:“你等一下?”她问都还没问完,根本不知道你是不是能等,就又忙着去接另一条线。经过一番折腾,她终于把你转接到你想通话的分机上头,你却发现你抵达的竟是那人的语音信箱。它告诉你,你得留言,或按数字7,或按某某分机,会有助理人员协助你。你乖乖地一步一步遵从指示,到头来,发现面对的仍是助理的语音信箱。

请问,这种经验是不是会让你气愤?即使说得再好听,那无论如何也是一种无礼的待遇。对于你自己的电话访客,你当然不希望他们遭受相同的经历。

即使你一本初衷,致力改善电话沟通品质,可是倘若不时时监听所属单位的电话致候礼仪,情况还是会“进化”到以上例证的某一型“变奏”。你坚守这些基本原则,你的电话访客就可以免于尖叫的冲动,将那些尖叫留待观看恐怖电影时再尽情发泄出来吧!

篇9: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使全局公务接待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结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旅游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条 公务接待主要是指与局有工作业务关系的来客,经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的接待安排。没有工作关系的来客一律不得公款安排。

第三条 公务接待按照“统一安排、对口陪同、勤俭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接待工作,相关处室予以配合。

第四条 国家、省局重要来客由办公室根据局主要领导意见,与市接待办协调安排。一般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和相关处室根据局领导意见拟定接待方案。

第五条 对口处室根据接待方案,提前与来宾进行衔接,落实来宾单位联络人和联系方式,准确掌握来宾抵达时间、乘坐交通工具情况,详细提供来宾迎接地点,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第六条 严格限制日常接待用酒、用烟标准,来客招待就餐标准一般不超过100元/人,用酒由局自备,其他接待用品和饮料要相对控制,剩余酒水一律退回办公室。

第七条 配合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县区局的同志因公务来局需要安排就餐的,应提前报经领导批准,由办公室通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60元/人,3人以下的来客限陪1人,3人以上的来客限陪2人。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八条 公务接待需事先填写《来客接待单》,结算时凭此单和就餐明细表一起送局财务室审核,否则不予报账。

第九条 《来客接待单》要写清接待事由、来客人数和接待标准,一般不得超标准接待,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未经批准的超标准接待,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条 来客的食宿安排一般由办公室人员签单,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办公室委托参与接待的其他处室人员签单。未经事先同意的签单一律不予报销。来客需要住宿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来客接待一律实行“谁签单、谁负责”。接待费用要及时报结,局确认的定点接待单位至少一个月结算一次,一般在月底前结算。在其它地点就餐一般要在接待后五天内报结。

篇10:乡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完善政府接待制度,节约接待费用,强化审核审批手续,树立政府对外良好形象,结合虹口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定点接待制度

为防止在外随意接待、超标准接待情况,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即选定服务质量好、价格优惠、菜肴可口的铜钟大酒店作为定点接待饭店,在非定点饭店以外接待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二、实行统一接待标准制度

1、工作餐:原则上在政府食堂用餐,用餐标准不超过15元/人。(主要包括:县上部门因公办事、兄弟乡镇对口交流工作、乡中心工作及突发事件处理等)

2、接待餐:在定点用餐,用餐标准按接待重要程度而定。一般接待,县上部门领导检查工作。

三、实行“三单合一”报帐制度

食堂及菜根香按季报结,定点饭店按季报结;非定点饭店报销实行半年报结。报帐时必须同时具备呈批单、菜单和发票“三单”,缺一不可,否则财务不予报帐。

四、严格审核审批手续

1、每一次接待的对象、参加人员、食物品种、价格都要有相应的原始记录,必须采用正式发票,签字等手续齐全,严格审批后,方可报支。

2、各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严格接待费的审核,认真负责,对违规接待或超标准接待的,除不予报帐外,超标准部分费用由经办人或负责人自付。凡需要公务接待的,经办人事前要到党政办填报“公务接待用餐安排单”,按派餐单所载内容详细填写,并将派餐单第二联交用餐饭店作为报帐依据,若当日因时间等客观原因未及时填报呈批单的,最迟第二天要补填派餐单,否则不予报销。

五、几点要求

一是各部门、各分管领导要严格执行接待费管理办法,自觉带头遵守,严格把关。

二是要规范和完善接待费审核审批手续,对菜单、单价等要认真审核,不得随意签单。

三是要严格控制烟酒接待,不得酗酒,不得损害政府形象。四是各接待饭店要严格执行规定,按标准接待,凡随意扩大接待标准的由各接待饭店自行负担接待费用。

篇11: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市局所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安全规范、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为市局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县(区)局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 范 围

第五条 接待范围和对象:

(一)市委、市政府、省局及相关部门到市局调研、督导、检查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外省(市、自治区)地税局到市局进行公务活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三)省局委托接待或延伸至市局的公务活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其他到市局进行公务活动,经批准需要接待的人员。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依据公务派出单位发来的接待公函安排对口接待,无公函、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接待须填写《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具体格式见附件),经审批后安排公务接待。公务活动需延伸到县(区)局的,由市局向县(区)局书面通知,未接到市局通知的,县(区)局不予接待。

第七条 接待单位(市、县区局)安排的接待活动场所、项目和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 市局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职工迎送,不列队欢迎,不摆放花草,不献花。

第十条 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到市局和基层地税机关调研,市局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县(区)局陪同人员均不超过1人;其他单位和部门到市局和基层地税机关调研,视具体情况依据上述标准安排人员陪同。

第十二条 市局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根据公务活动的内容,由局领导和所对应科(室)、直属单位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三条 接待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住宿统一安排在干部培训中心。厅局级领导安排商务单间或标准间,处级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房间内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香烟。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接待对象应当自行用餐,费用自理。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伙食费。

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一律安排地方家常菜、地方酒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

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干部培训中心,因工作调研、民族风情等原因无法在干部培训中心就餐的,应当在干净卫生、保证饭菜质量的饭店、餐馆从简安排。干部培训中心给市局接待提供的食宿价格应低于同类酒店的食宿价格。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六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在省局限定的接待费预算总额内,从紧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结算,与干部培训中心结算严格执行《干部培训中心与办公室财务结算程序管理办法》。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审批单,内容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机关食堂,不得对机关食堂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市局计财科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办法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局计财科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干部培训中心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期组织公开市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地税系统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政纪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12:乡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镇党政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宜宾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党政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党委、政府机关的国内公务(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接待用餐、接待住宿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七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有公函的公务活动,以公函为依据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在镇内定点接待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虽无公函、但确系相关部门、单位来电通知进行公务活动的,以镇党政办的公务活动电话记录单为依据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在镇内定点接待场所进行公务接待。因招商引资、项目争取、工作汇报等工作需要进行公务接待,且无公函和公务活动通知单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填写《专项接待审批单》按程序审签同意后进行公务接待。

第八条*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接待费用等明细。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九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提出接待申请,经审批后进行接待。来镇执行公务的副县级以上接待对象或者其他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条*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公开镇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一条*接待工作餐标准暂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委办[]22号)文件中关于三类会议用餐标准为接待标准最高限额。如县上明确标准后,按县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鼓励使用本地食材、酒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第十三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食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出席会议人员食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国内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镇纪委、党政办、财政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的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查制度。定期对“三单”是否齐备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镇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13:福建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七条 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八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除有直接相关业务外,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

(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四)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积极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

(二)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在榕省直机关到福州市城区活动均属同城。各设区市应当对本市同城的界定进行研究确认,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需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邀请外宾来闽参加经贸、文体、科教等国际性活动应当加强邀请的针对性、时效性,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省外事、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操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务接待:三公经费

中央“组合拳”构建遏制三公腐败之笼

围绕三公消费而产生的三公浪费乃至腐败,长久以来备受民众痛恨,但又屡禁不止。为此,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一年多来,一系列厉行节约和整饬作风的政策“组合拳”亦是将严控三公作为主要着力点。

在担任国务院后的首场记者会上,毫不回避地回答了有关三公经费的问题,他并代表本届政府“约法三章”:本届政府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

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209月,中国官方又对外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中央“狠刹三公”劲风刮向官场中的“会议腐败”现象。

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包括“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等一系列具有很强针对性和指向性的内容,被舆论称为“重拳遏制三公腐败”。

据上述条例制订的这一规定,成为当下舆论热议的焦点。对此,竹立家指出,作为对八项规定和反四风等的细化,政策制订固然重要,但关键还是要落到实处。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14: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门源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 开支标准 。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1人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标准执行。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与其他县的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篇15: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省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 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省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第五条 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第六条 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办、省监察厅将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直单位定点接待点,定点接待点实行两年一定,省直单位可在定点接待点中自主选择接待单位。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接待和"?遨??核缌报财务主笡順导?批后,凭《审批单》到接待定点单位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定点接待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审批单》、食宿单、定点接待单位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 省直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条 省直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

篇16:自购车辆公务使用管理办法

自购车辆公务使用管理办法

1 为了缓解公务用车矛盾,合理使用公务用车,降低车辆使用和管理成本,特制定要制度。

2 费用预定:

2.1根据职务及业务量划分档次,确定个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

2.2重点确保:保证公司办公用车和重要活动的接待用车,公司特别事项紧急处理用车。

2.3管理规范:必须是自购车辆公务使用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

3管理范围

3.1公司管理层领导。

3.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4具体措施细则

4.1凡是自购车辆(产权属个人的)用于公务和方便工作的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4.2合理预定个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

A购自有车辆的补贴标准:

档次

标准(元/年)

范围

2

董事长

20000

总经理

15000

副总经理

10000

各部门负责人

B未购自有车辆的补贴标准:

档次

标准(元/年)

范围

3200

董事长

2400

总经理

2000

副总经理

1600

各部门负责人

4.3凡自购车辆的(必须是非营运性质,本人为户主的自用小汽车)人员,必须将车号及相关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确保重要公务活动的用车。

4.4交通补贴适用享受补贴范围内人员自有车辆的入户费、购置税、保险费、燃油费、修理费、年检费、养路费、过桥过路费等费用的支出以及未购车辆人员在办理公务时租车费。

4.5各类交通费补贴不能直接发放现金,符合使用范围的开支在指标数额内全部凭票实报实销,超出指标数额的费用一律自负。

4.6享受交通补贴人员的补贴指标,本年未使用完指标可跨年累计使用,年度结余部分不得提奖励。

4.7享受交通补贴的人员,按隶属关系和规定用途凭票到公司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并由财务部门负责指标的'控制。

4.8仅限公司领导带自有车辆出差,但必须在公司综合管理部登记公里数,公司承担车辆的过路、过桥费及油耗(按实际公理数核算)另按0.5元/公里补贴车辆损耗。

4.9凡带自有车辆因公外出出现交通事故的,在个人办理全保的情况下,由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10享受补贴人员若离职,则以离职时间为准按月计算补贴费用,离职后补贴费用随即取消。

4.11自购车辆的人员可向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公司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按市场上现行办法办理贷款手续。具体方法如下:

A购车人员必须首付车款30% ,余款双方签订协议自购车之日三年内还清。购车人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三年内本息平均到月偿还。

B在贷款时效内人员离职的必须将余款还清,车辆使用权才归购车人,否则公司将依据签订协议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C凡公司补贴自购车辆的,车辆拥有权属个人但公司财务部要挂帐,按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费。

篇17:江苏省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全文

财库[2016]8号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现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意义

我国自2007年开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问题。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打造“阳光财政”的一项基础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公务卡。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扎实有序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试点地区应制定试点工作的时间表,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单位、确定发卡银行、确定卡样、制定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办卡、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内部管理细则、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完善有关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政策宣传培训等。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6年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与当地中国银联分支机构、发卡银行、预算单位、收单机构、商户等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2016年,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季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公务电话的礼仪

公务安排范文

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公务信函范文

英文公务信函范文

局公务接待自查报告

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制度

公务接待情况自查报告

班组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务电话管理办法范文(合集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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