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章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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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章程「版」

篇1:南昌工程学院章程「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共建,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和水利行业发展。

第五条 学校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和特色强校战略,致力于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相结合,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的理论基础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办学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国际合作教育,兼顾其他教育。学校坚持立足江西,面向全国,建设水利特色鲜明,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的高水平应用型工程大学。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和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选拔素质全面、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和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建立学科专业自我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培养环节,建立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自主决定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称,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资产、政府财政性资金、依法收取的学费、接受捐赠财物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自主处置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和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留学生,提高办学国际化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学科建设、行政管理、资金安全、和谐校园、党风廉政建设等评价和监控体系,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学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有权按照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接受教育、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依规依约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提出申辩及申诉等。

学生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十八条 教师是指学校依法聘任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科研、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

教师依法享有学术自由,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申辩及申诉等。

教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按约完成教师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职工是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学科研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

学校对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职工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履行岗位职责,投身全员育人,爱岗敬业,服务师生,团结协作,务实进取,努力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

第二十条 学校的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服务工作者,在为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负责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治校,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向;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的校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和老干部工作;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南昌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对校内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总会计师等职位协助校长处理校务。副校长及校长助理、总会计师人选由校长推荐,按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职工的选聘和管理;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各群众组织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自身章程规定产生和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重点学科和各级学科平台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具有教授或正高职称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各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民主推荐,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身章程规定产生和行使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位、名誉学位的授予和撤销;负责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申报和评估;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和资格;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处理;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和委员若干名,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依规产生和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统一战线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实行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治理结构。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由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可扩大至其他人员),属于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属于党务工作的议题由书记主持。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和咨询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学位事务、人才培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对学院办学和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校和社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面向社会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成员由办学相关单位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校友、知名人士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校长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按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学校的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获得过学校授予名誉学位和职衔的人士。

校友会是校友自愿联合,以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进步、社会和谐和母校发展为宗旨,经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成立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社会影响大或为学校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师生,推动学校发展,经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标识和开学日、校庆日

第四十条 校名简称“南工”,英文译名为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NIT。

校址在江西省南昌市,设瑶湖和彭家桥两个校区。瑶湖校区位于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彭家桥校区位于南昌市北京东路59号。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标准色为反映水文化特色的湖蓝色(C100/M30/Y0/K0)。

徽志为圆形,以汉字“工”为主体设计元素,由六条流水造型的曲线构成,围绕主题造型顶部圆是英文校名,整体颜色为湖蓝色(见附件一)。

校徽为长方形。教职工的校徽为红底白字,研究生的校徽为桔底白字,本、专科生的校徽为蓝底白字(见附件二)。

校旗为蓝底白字,印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见附件三)。

第四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日为9月1日。

校庆日为每年11月8日, 校庆日所在周为校庆活动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授权高等教育发展中心负责监督本章程的贯彻和执行。由高等教育发展中心依据本章程规定,建立、完善和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向学校党委和校长报告章程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南昌工程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南昌工程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南昌工程学院。

国标代码:11319。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的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具有学士学位、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为副主任,招生就业处、监察室、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普通高考招生委员会(简称高招委),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和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优化生源结构,科学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为保证招生计划完成,当相应批次录取工作完全结束后仍出现生源不足的情况,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学校将根据录取工作进度、专业计划完成情况,将未完成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进档考生专业。即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考生专业。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招生计划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相关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普通文、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原则上文科生依次参考其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理科生依次参考其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规定,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

1、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专业校考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投档线,按考生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参考其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总成绩相同时按第十条处理;

2、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要求文化总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投档线,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参考其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总成绩相同时按第十条处理;

3、使用其他院校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承认考生获得的且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公办二本以上院校校考合格成绩,按考生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化总成绩相同时按第十条处理;

4、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规定,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等专项计划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报考条件、体检、政审、录取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经教育部批准的优惠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 除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专业外,其他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对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不作外语统考语种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学校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 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对于录取到该专业考生,学校将在入校后组织美术基础测试,不合格者调整到分数相当的专业。

第十九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普通文理本科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BC,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艺术本科考生要求必测科目等级为4C;专科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CC,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二十条 在浙江、上海的录取办法分别按照该省高考改革试点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阳光高招,在校招委会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招生信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申诉举报电话:0791-87728158、82109987

电子邮箱:zjb@nit.edu.cn、jw@nit.edu.cn

录取通知书、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长作为法人代表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金志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南昌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南昌工程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要求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上学校名称统一为“南昌工程学院”。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刻苦学习,学校设立了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南昌工程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为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绿色通道”和社会资助在内的助学体系。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艺术类专业考生,学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专业复测,对于专业复测不达标、与原测试成绩差异显著,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附 则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邮编:330099

招生咨询电话:0791-88126666 传真:0791-88126772

学校网址:www.nit.edu.cn

电子邮箱:zjb@nit.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未尽事宜,学校与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南昌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篇3:南昌工程学院排名

南昌工程学院  是一所工科类普通本科院校 南昌工程学院全国综合排名

年份排名总分类型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综合声望48260.04理工0.20.010.014540.1理工0.210.0105280.02理工0.030.0105420.02理工0.030.0095720.02理工0.030.010来源:中国校友会大学排行榜

2013江西高校综合排名

省排名全国排名院校类型总分161南昌大学综合26.22140江西财经大学财经11.143160江西师范大学师范10.174243南昌航空大学理工6.025288江西农业大学农林4.656306东华理工大学理工4.317313华东交通大学理工4.218351江西理工大学理工3.69387景德镇陶瓷学院理工3.0610381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师范3.1111388江西中医学院医药3.0612405赣南师范学院师范2.9113466井冈山大学综合2.2914464九江学院综合2.3119118中国政法大学政法13.6320121中国传媒大学语文13.4123167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9.5624176中央民族大学民族9.2425181北京外国语大学语文9.132620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理工8.172822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经6.8329236北京联合大学综合6.3430238中央音乐学院艺术6.263432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理工4.0636356北方工业大学理工3.5137411外交学院语文2.8738415中国音乐学院艺术2.8340440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政法2.5945472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理工2.26

来源:江西高校排名

文章来源:高考gaokao.unjs.com

南昌工程学院最有优势的特色专业

南昌工程学院  是一所工科类普通本科院校,拥有共1个最好专业(特色专业)。

南昌工程学院水利水电工程等专业可以说是南昌工程学院最有优势的'特色专业了,这些专业为同类型高校相关专业和本校的专业建设与改革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最好专业的详细列表:

南昌工程学院最有优势的特色专业专业名称所属领域方向建设批次备注说明水利水电工程4

篇4:南昌工程学院就业前景

近两年来,南昌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全省前列。5月30日,我们来到该院调研,发现该院毕业生不仅就业率高,而且就业质量高。

麦可思数据有限公司(教育部年度《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蓝皮书唯一作者)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该院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五项指标全部高于全国(非“211”本科院校平均水平,下同):学生毕业一年后月收入比全国高587元,就业现状满意度高于全国11个百分点,毕业一年后的非失业率高于全国5.6个百分点,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相关度高于全国8个百分点,毕业生工作与职业吻合度高于全国5个百分点。

该院实现高质量就业,关键是做好两件事:紧贴市场需求,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建立跟踪调研机制,对毕业一年内同学100%抽样,毕业三年50%抽样,5至8年10%抽样,主要分析学生对就业单位评价,从中找出就业市场需求变化,成长性就业等信息,然后根据市场需求,改专业、调人数。专科专业由最多时的64个调减到现在的15个,增加了受市场欢迎的特色专业,并以市场容量为标准调整组织生源。学院瞄准中字头重点企业,每年都专门抽调人员组成小分队,到这些企业了解用人单位需求,“推销”毕业生。目前,学院与中铁、中水集团旗下近200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联系机制。同时,紧跟成长性好的企业,确保毕业生进入效益好的企业。

南昌工程学院水利和土木是两个很强大的系,因为是直属于国家水利部的。这两个系很不错,是学校的王牌。就业前景也很不错,因为听说学长学姐们就业率很高,有的甚至达到了93%。当然,也许是有水分的,但学校主要就是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所以就业还是不错的。

篇5:西安交通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一、院校名称: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3569

二、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三、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四、办学地址:西安市户县滨河新区渼陂西路1路邮编:710300(西户校区)

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家寨1号邮编:710065(高新校区)

五、录取原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2.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4.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尽最大限度满足考生志愿要求。所有投档考生按高考成绩排队,按志愿先后依次录取;当无法满足考生志愿时,调剂录取。各专业录取无相关成绩和加试要求。

5.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和降分的规定,在志愿不能满足我院招生计划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可降分录取。

6.我院对招收的各层次、各专业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7.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不进行口试。

六、学院本科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七、学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西安交通工程学院

证书种类: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高职毕业生颁发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八、学费标准:

本科专业:交通运输、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交通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为1元/学年。

高职专业:会计电算化、电子商务、工商企业管理、连锁经营管理、物流管理、酒店管理专业为7000元/学年;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电气化铁道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测量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通信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专业为8000元/学年。

九、奖学金政策: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现已经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扶贫奖学金、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十、联系方式:

电 话:029—890288888823588889028188

学校网址:www.xjgyedu.cn

电子信箱:xjtgcxy@163.com

篇6:河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照“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办人民满意高考”的要求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河南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河南工程学院”,部标代码11517。

第五条学校办学性质为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六条学校具有百余年办学历史,现已发展成一所以工学为主,文理渗透,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高等院校。学校位于河南省会郑州市,由龙湖校区、桐柏路校区和南阳路校区构成。校园总占地面积2630亩。

第七条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6000余人,其中本科生16500余人。现有教职工1544人,其中正高级职称114人,副高级职称418人;博士学位234人,硕士学位739人。

第八条多年来,学校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地方、行业培养了大量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在办学实践中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学校现有纺织学院、安全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等教学院(部)21个,有本科专业45个。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齐全,实验设备先进,校园环境优美,具有优良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九条学校先后获得河南省文明单位、河南省文明标兵学校、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卫生先进单位、河南本科院校综合实力20强等多项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全称为“河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从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河南工程学院20本科计划面向全国27个省(市、区)招生,专科计划只在河南省内招生。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核备案。学校招生就业处同时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市、区)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预留计划:年我校预留计划110人,用于录取各省平行志愿投档过程中多投或增投的考生,用于调节各省(市、区)投档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的基本原则是:集体决议、顺延录取、公开透明,接受广大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十七条今年学校在河南省的录取批次有艺术本科提前批、本科二批、专升本批、艺术专科提前批、普通专科批等5个批次;外省录取批次由当地省(市、区)招办确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总原则。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二十条录取原则:

1、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全面考核,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依照考生专业志愿、按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即对投档的考生按专业志愿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到其第二专业志愿排序,排序位置在本专业第一志愿考生的后面,其他志愿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2、艺术类(美术)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全面考核,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规定的分数线,按照综合分([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艺术类(表演)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全面考核,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规定的分数线,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平行分录取原则:对于进档平行分考生录取原则是普通类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分数顺序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考生按照专业分数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条提档比例: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符合加分条件的或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按各省(市、区)招办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体检要求:参考教育部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录取考生。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学校在河南工程学院招生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1、本科专业学费:艺术类5700元/年•生,理工类3700元/年•生,文史类3400元/年•生。

2、专科专业学费:艺术类5600元/年•生,理工类3600元/年•生,文史类3300元/年•生。

3、软件职业类专业学费:8000元/年•生。

4、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

普通本科:13000元/年•生、艺术本科:16000元/年•生

普通专科:11000元/年•生艺术专科:13000元/年•生

5、住宿费:800元/年•生(6人间)。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新生复核: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招生咨询方式

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祥和路1号

邮政编码:451191

招生咨询电话:0371-6771876262508666

传真:0371-62508888

招生网址:www.haue.edu.cn

篇7: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2016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校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收费标准:(1)学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2)住宿费,学生公寓1200元/年,普通宿舍700元/年。证书颁发办法: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本科生由湖北工程学院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专科生由湖北工程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北省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五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

第六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七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以投档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来确定录取专业。

第八条 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第一志愿报考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安排英语授课。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达到当地投档线时,按高考投档成绩的40%和校考专业成绩(没有校考的省份为省专业统考成绩)的60%合计后,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体检参照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按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建立了“奖、助、贷、勤、补”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励与资助工作体系,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与资助,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或报考指南,或访问学校网站。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

咨询单位: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学校网址:www.hbeu.cn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篇8: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贯彻及指导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对学校招生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总体规模,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报考资格。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可调至其他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成绩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科目排序作出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艺术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有剩余计划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招生部门对录取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级招生部门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性别、年龄、单科成绩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教育部等部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邮政编码:43

招生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传真:0712-2345668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12-2345281

学校网址:www.hbe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篇9:河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河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照“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办人民满意高考”的要求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河南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河南工程学院”,部标代码11517。

第五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具有百余年办学历史,现已发展成一所以工学为主,文理渗透,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高等院校。,学校获批河南省重点建设的“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院校”。学校由龙湖校区、桐柏路校区和南阳路校区构成,校园总占地面积2630亩。

第七条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7000余人,其中本科生17000余人。现有教职工1537人,其中正高级职称116人,副高级职称426人;博士学位255人,硕士学位764人。

第八条 多年来,学校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地方、行业培养了大量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在办学实践中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学校现有纺织学院、安全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等教学院(部)21个,有本科专业48个。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齐全,实验设备先进,校园环境优美,具有优良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九条 学校先后获得河南省文明单位、河南省文明标兵学校、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纪检监察工作组和招生录取工作组。招生纪检监察工作组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和检查,接受考生录取申诉;招生录取工作组成员由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招生问责制度,录取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全称为“河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批次

第十三条 河南工程学院20本科计划面向全国27个省(市、区)招生,专科计划只在河南省内招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核备案。学校招生就业处同时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市、区)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我校预留计划用于录取各省平行志愿投档过程中多投或增投的考生,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投档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的基本原则是:集体决议、顺延录取、公开透明,接受广大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今年学校在河南省的'录取批次有艺术本科提前批、本科二批、专升本批、艺术专科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批;外省录取批次由当地省(市、区)招办确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总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九条

1、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全面考核,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依照考生专业志愿、按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即对投档的考生按专业志愿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到其第二专业志愿排序,排序位置在本专业第一志愿考生的后面,其他志愿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2、艺术类(美术)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实施全面考核,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规定的分数线,按照综合分([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艺术类(表演)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实施全面考核,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规定的分数线,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平行分录取原则:对于进档平行分考生录取原则是普通类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分数顺序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考生按照专业分数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提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符合加分条件的或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按各省(市)招办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体检要求:参考教育部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录取考生。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学校在河南工程学院招生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1、本科专业学费:艺术类5700元/年•生,理工类3700元/年•生,文史类3400元/年•生。

2、专科专业学费:艺术类5600元/年•生,理工类3600元/年•生,文史类3300元/年•生。

3、软件职业类专业学费:8000 元/年•生。

4、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

普通本科:13000 元/年•生、艺术本科:16000元/年•生

普通专科:11000 元/年•生 艺术专科:13000元/年•生

5、住宿费:800元/年•生(6人间)。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河南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河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一年级本科生按照学校规定可申请双学位教育。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方式

篇10:长春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工程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工程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工程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工程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简章)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有完善的奖学金机制和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设有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活动(临时岗、固定岗)、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十余项校友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电子商务专业,宜英语考生报考;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宜英语或俄语考生报考;其它专业可不受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二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我校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宜男生报考;其它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专科(含高职)录取分数线。

2.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则根据其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择优录取考生。

3.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长春工程学院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4.安排专业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专业限制的条件,按投档分数、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1)在同一院校志愿中,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只允许考生填报4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级差顺序为3分、2分、1分,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允许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多于4个,则多出部分的专业级差为1分。专业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总分减去专业志愿级差后,专业二志愿可与专业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同时排序,依此类推。

(2)在级差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院校志愿投档时,则按数学、理(文)科综合、外语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分数高者;江苏省考生优先满足选修测试成绩(等级)高者,如选修测试成绩(等级)相同,则按顺序查看数学、语文的成绩。

(3)在安排完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后,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无法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5.符合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我校承认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的加分,录取时执行本条第3、4款的规定。

6.报考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组织徒手画考试,要求参加此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该专业的新生开学后将复试美术,不合格者,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学校统一将理科考生调整至土建类其他专业,文科考生调整至市场营销或工商管理专业。

7.填报产品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和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的.吉林省、辽宁省、天津市考生必须取得“省(市)2017年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其他省份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签发的《长春工程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和“省2017年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否则,不予录取。

8.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须校考和省统考均合格(我校不组织校考的省份须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省控分数线,按综合分数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择优录取;专业志愿级差顺序为3分、2分、1分。如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素描成绩高的考生。如果考生所在省在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外有特殊要求,我校按其规定实施。综合分算法如下:

(1)对组织校考的省份:综合分数=(校考加试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

(2)对不组织校考的省份:吉林省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60%+美术类统考成绩;辽宁省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2+美术类统考成绩;天津市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40%+美术类统考成绩×2.5×60%。

9.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经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线(一级运动员的高水平运动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分数线)者,按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级差按我校普通类专业规定执行。

10.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规则:录取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的,可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进行调剂;未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11.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有关专业与部分中高职院校开展本科与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试点工作,中高职阶段培养地点均在对应的中高职院校。高职(中职)本科衔接的本科阶段学习结束后,达到规定的学业标准,将获得长春工程学院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中职高职衔接的专科阶段学习结束后,达到规定的学业标准,将获得长春工程学院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

12.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it.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邮政编码:130012

联系电话:(0431)85947183、8571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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