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蔬菜合作社规章制度(共含15篇),供大家阅读参考。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糖老虎”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制定财务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社用于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贷款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条:本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合作社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均按收时的现值如帐,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组织必须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帐目,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开支审批权限,一千元以下有理事长审批,一千元以上有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一万元以上须有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每半年向成员大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八条:对模范成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九条: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并作为产权单位,使成员享有监督权、受益权。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会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账、复帐和暴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资料齐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伙计报表。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出纳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这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底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完成理事会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岗位职责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记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全拒付。
第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账目。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其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构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构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检查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二、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四、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严禁随意改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农业机械结构。
八、拖拉机通过村镇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九、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十、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它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切实加强防护措施。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xx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xx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xx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1、本组织的经费均由理事会统一管理,具体由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理事长负责统筹,养殖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需用资金时,无论数目大小,必须向理事会申请,由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理事长审批。
3、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款项有权拒绝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难和阻碍。
4、单位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申请,理事长审批后购置。
5、报销发票,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理事长签字后,会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严格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6、客户来本组织办理业务,确需就餐的应经理事长批准,具体业务科室人员方可安排就餐。
7、对上级批准的项目经费,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秘书长和财务理事长要定期核对账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账目要具体、清楚,各项经费开支要注明去向、负责人和日期。
9、为使账目明确,监事长要定期组织监事会人员查帐。
10、每年初,财务理事长应根据上年开支情况和本年度活动计划,作好经费开支预算,报理事会审批。
11、本制度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本组织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19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
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按月计算利润。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本社由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理 事:
监 事:
成 员: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 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组织收购销售、加工成员同类生产经营者的蔬菜。
第四条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授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七条 本合作社在区农业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九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20%(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十二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合作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合作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7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 50人以上,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
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七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分别任期2年和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10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社设立执行监事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执行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0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0日(或每季度第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二)未分配收益;
(三)金融机构贷款;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一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3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二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5%。
第四十四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
第四十六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根据区农业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五十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会议和公示方式发布,需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示方式发布。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蔬菜种植合作社架起农民致富桥论文
山东省宁阳县华良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总投资75万元。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坚持“政府引导、能人领办、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确立了“1=1+1+1”的合作发展模式。截至目前,全村共有130户蔬菜种植户加入合作社。
一、坚持标准化生产,提高合作社的影响力
合作社始终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实施标准化种植,积极壮大绿色蔬菜产业,做到了“五统一”,即“统一种植品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物资供应、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市场销售”,实现了合作社平稳较快发展。一是夯实基地基础。为保证大棚用水,村里克服水源少、水质差的困难,投资15万元在邻村购买土地打深井2眼,铺设管道4600米将水引入大棚区;投资22万元硬化棚区道路实现了道路通畅,完善了基础设施,从而为发展绿色蔬菜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统一种植品种。过去,农户种植的`蔬菜苗多是从外地个体商贩手中购买,苗子成本高且质量不能保证,还存在盲目种植现象。为此,合作社今年新建2个平方米的育苗棚,实现统一育苗、统一销售、统一管理。合作社还新建蔬菜批发市场一处,总建设面积4000平方米,满足本村的西红柿供销服务。下一步,合作社将在改良种植品种上下工夫,促使大棚蔬菜由单一向多元、由规范向特色转化。
二、坚持多元化服务,提高合作社的发展力
合作社从农户实际需要出发,不断提供信息、技能等服务,切实解决社员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有力地推动了合作社的发展。在科技培训上,新上了电视机、电脑等办公设施,购买了农技书籍、光盘等,建立了农技知识宣传专栏和培训室,为社员普及科技知识提供了重要场所。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先后邀请上级农技推广中心专家为社员开展农技知识讲座,并到大棚内进行面对面的技术指导,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综合调控、无害化控制等技术组装,提高了标准化生产管理水平。在物资供应上,合作社将生产资料供应与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结合起来,统一购进优质棚膜、肥料、农药等物资,既保证了产品质量,又为社员节省了支出。
三、拓展销售渠道,提高合作社的竞争力
合作社把蔬菜销售作为发展的关键,广辟门路,多方联系,多渠道、多途径促进蔬菜销售,解除了群众生产中的后顾之忧,增加了农民收入。合作社还采取分级分类销售相结合方式,利用周边几大批发市场的优势,组织社员对收摘的蔬菜进行品种、等级、规格的分类,增强了蔬菜销售的竞争力。下一步,合作社计划成立自己的批发市场,为蔬菜的销售提供更为直接和全面的服务。
水生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思考
一、发展现状
**市丰浩水生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5月,注册资金50万元,合作社成员147人,合作社主要从事芡实、红菱、茭白、莲藕、水产良种良苗培育及产品销售。合作社以瓦埠湖为依托已经建成了万亩红菱、芡实水生经济作物等基地。现年产芡实1500吨、红菱100吨、茭白50吨、莲藕200吨,年销售收入3800万元。拥有芡米速冻设备4台,200平米标准冷藏库1座,目前已具有年生产速冻芡米100吨能力,在速冻产品开发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合作社在确保社员及种植户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实行统一提供种苗、,统一提供技术培训,统一回收加工原料。合作社的成功创办,既为种植户及时提供信息和技术,避免了种植风险,又为食品加工企业发展提供了稳定、安全的原材料。丰浩水生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合肥工业大学的技术力量,着手开发芡实和芡茎深度加工食品,明年准备生产芡实膨化即食糊和芡实营养保健片剂,产品填空国内空白。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活跃农村经济,带动农民共同富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从整体上看,丰浩水生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一是组织化程度低,带动力弱,和农民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经营服务仅停留在产前提供信息,产中提供技术,产后分户销售,开展统一经营活动的较少。
二是运作不够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和章程流于形式,主要活动靠村里领导和专业大户个人的能力经营运作,社员只是出售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合作。
三是适应市场经济意识和能力不够,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缺乏。有些成员精明不开明,目光短浅,没有长远发展思路,甚至对合作社后续的发展缺乏信心。
四是资金运作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初期和发展期间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撑。但从目前情况看,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没有予以一定的支持和扶持,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
五是部分农户习惯于谁种谁的田,谁挣谁的钱,成员之间的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有利则合,无利则散。
三、建议对策
虽然丰浩水生蔬菜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已显示出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提高农产品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产品的区域分工和专业化水平,改善农产品的质量,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强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政府今后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上:
一是加大政策扶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落实对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政策,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村合作银行等涉农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帮助解决专业合作社启动资金和各个环节流动资金的不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对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相应的有关税收优惠。同时,要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临时用地的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农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国家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扶持和金融服务。
二是注重打造品牌,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设立,就要打造自己的品牌,增强市场开发开拓能力,增强龙头示范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意识、商标意识、广告意识,实现“一社一标”和“一社一牌”,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这就要求一方面提高品牌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另一方面要注重发展和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及加工品,注重农产品质量,特别是要大力开发名牌产品和特色产品。通过创建品牌,不断增强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实现企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运作;再次,就是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思路,将龙头企业优势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结合起来,探索出“龙头企业+农户”、“协会+农户”模式,加快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开展相关培训,帮扶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扩大交流。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类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成员素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做好服务,对外推介产品;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品牌产品,提供农产品信息,拓宽销售渠道;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商品包装、销售、市场等环节提供支持和帮助,大力培育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_____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______-______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一、学习培训内容
主要学习培训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合作社相关的生产技术等。
二、学习培训时间
每年全体社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六次。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表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
三、学习培训方式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受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学习培训要求
1、学习培训要做到“六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
2、理事会负责社员学习培训的组织和领导,每年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学习培训计划,为社员统一免费配置笔记本。
3、加强以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入社人员学习培训,经测试通过后方可入社。
4、社员要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培训教育活动,凡无故缺席1次或者迟到早退3次,扣除相当于农民纯收入2天额度的盈余分配 用于学习培训奖励,一年内连续3次或者累计5次无故缺席的,理事会可以予以除名。
5、每年集中1-2次学习培训测试,对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供销合作社的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保证供销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在国家扶持下由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自愿入股组成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是加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城乡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办社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的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 本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本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
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的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使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
(二)研究制订并实施本社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意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教育培训;
(三)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单位及下级社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的要求及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情况与意见,为社员和社员社搞好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供销合作社由下而上逐级入股联合组成。上级社制定的基本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下级社应当执行。上级社与下级社应当加强合作与联合。
第九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的资产归本级社所有,由本级社授权其经营管理和有偿使用。所属单位对其所占用的资产负有保值和增值的责任。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会议制。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3至5年。有关供销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确认。
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推选产生。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社的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社务委员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和执行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主任负责制。供销合作社主任是供销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对社务委员会负责。供销合作社主任应接受社员(社员社)监督。
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正、副主任由县级社提名,经同级社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由县级社聘任,经同级社务委员会确认。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的正、副主任分别由同级社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市和县级社主任的任免和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社的同意,并按供销合作社章程有关程序规定予以确认。
第三章 供销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以集镇为中心,按照经济区域设置,不设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乡(镇)所在地可设分社或站。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一县一社”,实行供销合作社县级和基层之间组织一体化。
第十四条 新设立供销合作社必须经上一级社审核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的合并、分立与终止,须经同级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报上一级社批准,或由上一级社社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供销合作社企业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供销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聘任和解聘所属企业和单位的负责人;
(三)审批所属企业和单位的重大经营、投资决策;
(四)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自主确定经营形式、分配形式,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
(六)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社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三)接受并完成国家和地方政府委托的任务;
(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为农服务能力;
(五)依法缴纳税金;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
第十九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在城乡建立综合性经营服务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经营服务机构的设置,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建设和社员的需要,通盘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协调发展。
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坚持方便群众购销、便于领导和管理、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设置综合商场、综合门店、专业公司、专业门店、饮食服务、加工、修理、仓储、运输和其他生产经营服务机构;在人口较集中的村落可设置供销分社或站;在行政村兴办综合服务站或委托社员办代购代销店,同农民联办商店等。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设置专业公司,在城市和集镇建立批发市场、贸易中心、商场、连锁商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供销合作社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投资举办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的企业集团、综合商社、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境外企业。
第二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不受城乡分工、行业分工、商品分工、经营层次和经营品种的限制。对于国家实行专卖、专营的商品和其他业务,只要供销合作社具备相应条件,都可以委托其经营或代营。
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业和其他二、三产业。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增加出口创汇。
供销合作社应当根据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经营范围,繁荣城乡经济。
第二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购销结合、批零结合、联购分销、分购联销、综合经营、专业经营、集团经营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可以自营、联营、代理、代办,还可以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股份经营。
在供销、信息、科技、运输、加工、储藏等方面,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积极推行贸工农一体化,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第六章 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保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的企业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强化经济责任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的资产由社务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供销合作社应当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社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会制度。建立和实行互助合作、基金调剂制度。年终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本社章程和上一级社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选举制、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积极开展成人教育,兴办文化科学教育事业。
第七章 供销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应当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责,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保证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实现。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进行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应当把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信贷、税收、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供销合作社,享受国家和政府扶持当地经济发展所实行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和财产、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和限制经营范围,不得非法干预其内部机构设置和用人自主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地方城市建设规划占用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经营网点、设施等,要有偿使用,给予相应的补偿。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并要兼顾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利益。政府委托的任务应当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供销合作社因执行政府委托的任务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销合作社有权拒绝、控告、检举,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平调供销合作社人、财、物,干预供销合作社资产处置权的;
(二)限制、截留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供销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
(三)对供销合作社实行摊派,以及对拒绝摊派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五)其它侵犯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由政府部门作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进行处理;由政府作出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由供销合作社组建的各种专业合作社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本省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我社经营活动以内部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不对成员外人员进行经营活动。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三、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该成员的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四、不接受成员以外任何人员的投资,不以成员名义非法入社集资、分红;变相吸储,变相分红、分息及变相赠送生活、生产等用品(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除外)。
五、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六、不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签字):
(赵县工商局监制) 年 月 日
1、零度合作社
2、安泽农业合作社
3、金元多合作社
4、富捷兴合作社
5、名扬合作社
6、达世农业合作社
7、和圣本合作社
8、源盛和合作社
9、家乐合作社
10、松祥合作社
11、谦全聚农业合作社
12、信干吉合作社
13、太月合作社
14、金川兴农合作社
15、永佳合作社
16、盛隆合作社
17、瑞美厚合作社
18、原生态合作社
19、悦来颐和合作社
20、正香蜜宝农业合作社
21、亿牛合作社
22、顺满茂农业合作社
23、光照合作社
24、益西合作社
25、金土地合作社
26、鹏锦农业合作社
27、永同弘合作社
28、和谐合作社
29、弘升利合作社
30、隆晖合作社
31、宗富合作社
32、远信农业合作社
33、辉久正农业合作社
34、吉鼎多农业合作社
35、恒信复合作社
36、高兴恒合作社
37、发丰生合作社
38、聚通合作社
39、金丰源农业合作社
40、良美农业合作社
41、弘亚高合作社
42、爱赢农业合作社
43、南红合作社
44、飞长飞合作社
45、圣越合作社
46、昀康合作社
47、益聚正合作社
48、卓越合作社
49、政川合作社
50、金硕香合作社
51、溪涧合作社
52、路发合作社
53、爱赢合作社
54、坚讯合作社
55、开先合作社
56、金信合作社
57、红叶合作社
58、天然园合作社
59、万物生合作社
60、新日农业合作社
61、富民农业农业合作社
62、永晶百合作社
63、金健合作社
64、众勰合作社
65、东盛合作社
66、金满田合作社
67、源林合作社
68、君林合作社
69、达星合作社
70、优本干合作社
71、欣欣荣合作社
72、精胜农业合作社
73、瑞鑫合作社
74、腾达合作社
75、洪耀鼎合作社
76、千红农业合作社
77、新泰恒泰合作社
78、裕信丰农业合作社
79、旭阳农业合作社
80、元谦旺合作社
81、家园农业合作社
82、正裕高合作社
83、丰农合作社
84、远东合作社
85、光大成合作社
86、格润合作社
87、优凯洪合作社
88、贵贺农业合作社
89、嘉隆合作社
90、裕民合作社
91、正庆裕合作社
92、腾辉合作社
93、瑞和春合作社
94、欣荣合作社
95、南金合作社
96、春婷合作社
97、华永合作社
98、华绿合作社
99、荣华合作社
100、凯信合农业合作社
101、顺洪成合作社
102、日达琳亿合作社
103、官峪合作社
104、云波合作社
105、腾越合作社
106、林涛合作社
107、智名合作社
108、建来合作社
109、先傲合作社
110、合汇康合作社
111、世茂合作社
112、畅通合作社
113、福康合作社
114、伟强合作社
115、和谐农业合作社
116、旺丰合合作社
117、亚优通合作社
118、南金农业合作社
119、金诺合作社
120、桔丰合作社
121、丰城万有合作社
122、昊博合作社
123、聚通农业合作社
124、邦德农业合作社
125、圆佳农业合作社
126、欣森合作社
127、协安光合作社
128、优久发合作社
129、春林农业合作社
130、元春禄合作社
131、盈收农业合作社
132、裕亨祥合作社
133、丰收谷合作社
134、聚利润合作社
135、宝电合作社
136、特月合作社
137、美图合作社
138、山里旺农业合作社
139、聚鑫源合作社
140、健飞农业合作社
141、元福协合作社
142、新萃合作社
143、达星农业合作社
144、西明合作社
145、厚伟弘合作社
146、光昌成合作社
147、千红合作社
148、旺世合作社
149、释野山合作社
150、富农合作社
151、鑫达合作社
152、绿源合作社
153、合进兴合作社
154、炬晟农业合作社
155、绿韵合作社
156、宝丰润合作社
157、杏山合作社
158、兴发昌旺合作社
159、复合利合作社
160、本复佳合作社
161、兴信如农业合作社
162、圣广贵合作社
163、邦德合作社
164、伟昌宝合作社
165、高禄德合作社
166、乡情农业合作社
167、亮国合作社
168、水生合作社
169、农家乐合作社
170、泽森合作社
171、丰卓合作社
172、绿瀛源合作社
173、晶德裕合作社
174、君林农业合作社
175、茂大润合作社
176、万达合作社
177、永辉多合作社
178、富民合作社
179、致富农业合作社
180、晶禄华合作社
181、元弘德合作社
182、永福神元合作社
183、正浩农业合作社
184、华航合作社
185、正大寿合作社
186、康大隆合作社
187、弭科合作社
188、辉久正合作社
189、紫云合作社
190、硕果合作社
191、振亭农业合作社
192、天鑫合作社
193、厚凯华合作社
194、彩云梨果合作社
195、优满汇农业合作社
196、正欣本农业合作社
197、复益捷合作社
198、信鸿农业合作社
199、继红农业合作社
200、吉鼎多合作社
201、隆亚贵农业合作社
202、洪雅合作社
203、永良合作社
204、水禾农业农业合作社
205、白利合作社
206、美图合作社
207、意取丰盈收获
208、诚至农业合作社
209、纳百川合作社
210、优千汇农业合作社
211、信同汇合作社
212、帝泰合作社
213、云聚力合作社
214、乐清CPC合作社
215、益园合作社
216、鹏锦合作社
217、聚富辉合作社
218、慧兴农合作社
219、月英合作社
220、俊发合作社
221、永发农业合作社
222、惠农宝合作社
223、凯浩厚合作社
224、桑梓农业合作社
225、宝盛谦合作社
226、奥磊合作社
227、长泰合合作社
228、秋丰合作社
229、金溪合作社
230、飞本欣合作社
231、好水源合作社
232、福全耀合作社
233、鑫全泰合作社
234、万物生合作社
235、鹏众合作社
236、隆祥益合作社
237、土果途农业合作社
238、大自然合作社
239、全伟佳合作社
240、旺庆益合作社
241、集圣合作社
242、顺洪成农业合作社
243、汇和谦合作社
244、原生态农业合作社
245、华晨农业合作社
246、鼎原合作社
247、福全耀农业合作社
248、华宇合作社
249、源台中合作社
250、俊铭合作社
251、金多协合作社
252、吉稻良仓合作社
253、富民农业合作社
254、茂恒合作社
255、豪月合作社
256、华航农业合作社
257、聚鼎升合作社
258、盛和本合作社
259、丰农合作社
260、贵顺贵合作社
261、家园农业农业合作社
262、勤力合作社
263、清江合作社
264、禄亨成合作社
265、禄亨成农业合作社
266、农丰合作社
267、精胜合作社
268、伟力合作社
269、华彤合作社
270、天玺合作社
271、道然合作社
272、德福昌合作社
273、金捷晶合作社
274、裕民农业合作社
275、田金合作社
276、仁禾农业合作社
277、众城合作社
278、捷广光合作社
279、家园农业合作社
280、永百同合作社
281、茂盛林合作社
282、元旺生合作社
283、联华农业合作社
284、生贸合作社
285、耀长聚合作社
286、正彬合作社
287、仁大弘合作社
288、新世纪合作社
289、弘亚高农业合作社
290、丰亚和合作社
291、高广飞合作社
292、邦源合作社
293、俊森合作社
294、保德合作社
295、万朵合作社
296、忠厚合作社
297、德福昌农业合作社
298、舒兰合作社
299、宝福浩合作社
300、进升瑞合作社
301、同兴农业合作社
302、裕亨泰合作社
303、安森农业合作社
304、春林合作社
305、裕信丰合作社
306、顺满茂合作社
307、美图农业合作社
308、鑫川合作社
309、优满汇合作社
310、盛隆农业合作社
311、唐济农业合作社
312、云山合作社
313、商龙合作社
314、北白农业合作社
315、源野合作社
316、安泽农业合作社
317、宝电农业合作社
318、欣凯禄合作社
319、鑫全泰农业合作社
320、源林农业合作社
321、永寿本合作社
322、乐清CPC农业合作社
323、鑫合合作社
324、瑞顷合作社
325、泽山天宝合作社
326、兴瑞合作社
327、发联合作社
328、正盛佳合作社
329、云亭合作社
330、丰顺农业合作社
331、锦绣合作社
332、焕永合作社
333、优千汇合作社
334、新河合作社
335、永旺瑞运合作社
336、帝泰农业合作社
337、康泰源合作社
338、墨子合作社
339、大贵福合作社
340、协安光农业合作社
341、谷匠藜麦合作社
342、翔隆合作社
343、聚德和合作社
344、伊鑫合作社
345、艾清合作社
346、宝微合作社
347、轩辕丘合作社
348、圆佳合作社
349、美源发农业合作社
350、如成凯合作社
351、浩昌合作社
352、美源发合作社
353、恒舜合作社
354、仁禾合作社
355、佑源合作社
356、宏发合作社
357、昌农农业合作社
358、吉凯农业合作社
359、迎丰合作社
360、柏瑞合作社
361、碧兴农业合作社
362、意取平安福泽
363、升祥春合作社
364、兴民合作社
365、永发合作社
366、通满进合作社
367、光安弘合作社
368、天之稻合作社
369、荣业合作社
370、建洁合作社
371、祥瑞合作社
372、健飞合作社
373、金田源合作社
374、裕丰合作社
375、湛洋合作社
376、尚源合作社
377、玖水莲合作社
378、云亭农业合作社
379、药美合作社
380、汇森合作社
381、贵隆合作社
382、继红合作社
383、发联农业合作社
384、坤益合作社
385、振亭合作社
386、腾越五金合作社
387、万本福合作社
388、华永农业合作社
389、美贵旺合作社
390、生贸农业合作社
391、祥和合作社
392、致富农业合作社
393、恒宇农业合作社
394、旺耀鼎合作社
395、安泽农业合作社
396、芳菲合作社
397、永和金合作社
398、伊鑫农业合作社
399、晶中亨合作社
400、俊森农业合作社
401、正香蜜宝合作社
402、万丰农业合作社
403、华晨合作社
404、俊杰合作社
405、久义旺合作社
406、自然美农业合作社
407、原生态合作社
408、秀雅合作社
409、鑫淼合作社
410、众信合作社
411、正欣本合作社
412、宏发农业合作社
413、富盈满合作社
414、裕民合作社
415、欣源合作社
416、耕天下合作社
417、永旺瑞运农业合作社
418、大富合作社
419、义盈德合作社
420、博峰合作社
421、书聪合作社
422、裕丰农业合作社
423、雄兵合作社
424、娇皇合作社
425、诚至合作社
426、谦全聚合作社
427、宏昌合作社
428、尹集合作社
429、红豪特合作社
430、玉宏合作社
431、桢楠合作社
432、辉煌合作社
433、广亮合作社
434、宗富农业合作社
435、杨陵合作社
436、兴信如合作社
437、献鹏合作社
438、果途农业农业合作社
439、名标合作社
440、多仁欣合作社
441、成倍合作社
442、正中合作社
443、久宝合合作社
444、贵生如合作社
445、金满仓合作社
446、祥义广合作社
447、达世合作社
448、宝成昌合作社
449、犇潞合作社
450、元晶新合作社
451、光发合作社
452、码微合作社
453、国华合作社
454、阳光玫瑰合作社
455、隆亚贵合作社
456、绿森合作社
457、金丰源合作社
458、山里旺合作社
459、巨祥宏合作社
460、捷多德合作社
461、庆丰合作社
462、茂盛林农业合作社
463、碧兴合作社
464、鼎升农业合作社
465、为民合作社
466、奉佳合作社
467、众康合作社
468、玉宝合作社
469、长信升合作社
470、远信合作社
471、永祥合作社
472、康鑫农业合作社
473、福欣合作社
474、宝福合作社
475、同兴合作社
476、义弘仁合作社
477、美瑞农业合作社
478、谦弘安合作社
479、巨兴发合作社
480、泰达合作社
481、祥泰农业合作社
482、浩贵协合作社
483、润佳源合作社
484、光安弘农业合作社
485、南红农业合作社
486、碧野田庄合作社
487、绿惠苑合作社
488、合胜种植
489、华志仁合作社
490、木诺合作社
491、安森合作社
492、王强合作社
493、豫林合作社
494、旭阳合作社
495、正长通合作社
496、鲁剑农业合作社
497、圣先合作社
498、元永复合作社
499、豪杰农业合作社
500、大亚康合作社
★ 合作社协议书
★ 合作社协议
★ 合作社调查报告
★ 合作社章程
★ 合作社财务制度
★ 合作社管理制度
★ 合作社运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