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规章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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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规章制度样本

篇1: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制定财务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社用于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贷款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条:本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合作社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均按收时的现值如帐,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组织必须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帐目,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开支审批权限,一千元以下有理事长审批,一千元以上有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一万元以上须有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每半年向成员大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八条:对模范成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九条: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并作为产权单位,使成员享有监督权、受益权。

篇2: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会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账、复帐和暴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资料齐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伙计报表。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出纳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这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底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完成理事会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岗位职责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记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全拒付。

第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账目。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其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构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构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检查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篇3: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二、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四、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严禁随意改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农业机械结构。

八、拖拉机通过村镇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九、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十、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它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切实加强防护措施。

篇4: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xx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xx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xx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篇5: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1、本组织的经费均由理事会统一管理,具体由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理事长负责统筹,养殖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需用资金时,无论数目大小,必须向理事会申请,由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理事长审批。

3、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款项有权拒绝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难和阻碍。

4、单位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申请,理事长审批后购置。

5、报销发票,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理事长签字后,会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严格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6、客户来本组织办理业务,确需就餐的应经理事长批准,具体业务科室人员方可安排就餐。

7、对上级批准的项目经费,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秘书长和财务理事长要定期核对账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账目要具体、清楚,各项经费开支要注明去向、负责人和日期。

9、为使账目明确,监事长要定期组织监事会人员查帐。

10、每年初,财务理事长应根据上年开支情况和本年度活动计划,作好经费开支预算,报理事会审批。

11、本制度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本组织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篇6: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19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

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按月计算利润。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7: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一、办社宗旨及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原则。

二、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洪江市万紫万红柑桔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四、合作社财会人员职责

合作社分别设会计、出纳。其职责是:

㈠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㈡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活动;

㈢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

㈣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清正廉洁,坚持原则;

㈤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㈠现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会计员负责登记现金收支账簿,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

㈡实行备用金制度。为了确保合作社正常开展工作,核定1000元以下的备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开支。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一律存入银行。

㈢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现金,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白条顶库。

㈣银行存款实行备查制度。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

㈤印鉴与支票实行分管制度,名负其责,相互制约。

五、收入管理制度

㈠合作社收入管理范围

1、社员会费、社员股金;

2、利润收入;

3、接受的捐赠款物;

4、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5、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等;

6、其他收入。

㈡收入管理规定

1、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合作社的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

3、合作社的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六、支出管理制度

1、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做到量入为出。

2、合作社日常开支由理事长审批,超过1000元的大额开支或对外投资,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3、合作社的开支范围

①日常办公费;

②本社经营性支出;

③科研、咨询、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

④聘用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

⑤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

⑥本社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

⑦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返还。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负责合作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合作社档案包括:

①合作社章程、内部各种制度文本、社员登记表和社员入股资金清册等资料;

②合作社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记录;

③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工作决议;

④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⑤合作社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⑥所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进行科学分类、编目、登记和装订成册,做到专橱存放,专人管理;

⑦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八、民主管理制度

1、合作社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社员推选,一般3至5人为宜。民主理财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为: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

2、合作社要定期公布账目,至少每季公布一次。

3、合作社重大事项需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篇8:合作社协议书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社由朱友、朱臣、朱斌江、张军、张国才、李桂荣、刘文波、等 人发起,于4月2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本社名称:莫力达瓦旗小青背杂豆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壹佰万元整。 本社法定代表人:朱友 理事长本社住所: 莫旗坤密尔堤办事处兴泉村。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杂草、大豆、玉米、马铃薯、白瓜籽种植;农副产品购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农药、种子用于成员自用);牛、马、羊生猪养殖;畜产品购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牲畜饲料;开展成员所需的加工、包装等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上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协议,履行本章协议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在 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部分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12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协议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2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篇9:合作社财务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_____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______-______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篇10:合作社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篇11:合作社管理制度

一、学习培训内容

主要学习培训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合作社相关的生产技术等。

二、学习培训时间

每年全体社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六次。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表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

三、学习培训方式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受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学习培训要求

1、学习培训要做到“六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

2、理事会负责社员学习培训的组织和领导,每年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学习培训计划,为社员统一免费配置笔记本。

3、加强以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入社人员学习培训,经测试通过后方可入社。

4、社员要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培训教育活动,凡无故缺席1次或者迟到早退3次,扣除相当于农民纯收入2天额度的盈余分配 用于学习培训奖励,一年内连续3次或者累计5次无故缺席的,理事会可以予以除名。

5、每年集中1-2次学习培训测试,对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篇12:合作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供销合作社的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保证供销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在国家扶持下由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自愿入股组成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是加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城乡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办社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的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 本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本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

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的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使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

(二)研究制订并实施本社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意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教育培训;

(三)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单位及下级社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的要求及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情况与意见,为社员和社员社搞好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供销合作社由下而上逐级入股联合组成。上级社制定的基本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下级社应当执行。上级社与下级社应当加强合作与联合。

第九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的资产归本级社所有,由本级社授权其经营管理和有偿使用。所属单位对其所占用的资产负有保值和增值的责任。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会议制。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3至5年。有关供销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确认。

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推选产生。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社的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社务委员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和执行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主任负责制。供销合作社主任是供销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对社务委员会负责。供销合作社主任应接受社员(社员社)监督。

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正、副主任由县级社提名,经同级社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由县级社聘任,经同级社务委员会确认。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的正、副主任分别由同级社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市和县级社主任的任免和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社的同意,并按供销合作社章程有关程序规定予以确认。

第三章 供销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以集镇为中心,按照经济区域设置,不设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乡(镇)所在地可设分社或站。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一县一社”,实行供销合作社县级和基层之间组织一体化。

第十四条 新设立供销合作社必须经上一级社审核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的合并、分立与终止,须经同级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报上一级社批准,或由上一级社社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供销合作社企业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供销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聘任和解聘所属企业和单位的负责人;

(三)审批所属企业和单位的重大经营、投资决策;

(四)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自主确定经营形式、分配形式,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

(六)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社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三)接受并完成国家和地方政府委托的任务;

(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为农服务能力;

(五)依法缴纳税金;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

第十九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在城乡建立综合性经营服务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经营服务机构的设置,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建设和社员的需要,通盘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协调发展。

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坚持方便群众购销、便于领导和管理、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设置综合商场、综合门店、专业公司、专业门店、饮食服务、加工、修理、仓储、运输和其他生产经营服务机构;在人口较集中的村落可设置供销分社或站;在行政村兴办综合服务站或委托社员办代购代销店,同农民联办商店等。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设置专业公司,在城市和集镇建立批发市场、贸易中心、商场、连锁商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供销合作社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投资举办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的企业集团、综合商社、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境外企业。

第二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不受城乡分工、行业分工、商品分工、经营层次和经营品种的限制。对于国家实行专卖、专营的商品和其他业务,只要供销合作社具备相应条件,都可以委托其经营或代营。

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业和其他二、三产业。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增加出口创汇。

供销合作社应当根据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经营范围,繁荣城乡经济。

第二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购销结合、批零结合、联购分销、分购联销、综合经营、专业经营、集团经营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可以自营、联营、代理、代办,还可以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股份经营。

在供销、信息、科技、运输、加工、储藏等方面,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积极推行贸工农一体化,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第六章 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保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的企业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强化经济责任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的资产由社务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供销合作社应当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社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会制度。建立和实行互助合作、基金调剂制度。年终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本社章程和上一级社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选举制、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积极开展成人教育,兴办文化科学教育事业。

第七章 供销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应当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责,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保证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实现。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进行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应当把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信贷、税收、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供销合作社,享受国家和政府扶持当地经济发展所实行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和财产、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和限制经营范围,不得非法干预其内部机构设置和用人自主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地方城市建设规划占用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经营网点、设施等,要有偿使用,给予相应的补偿。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并要兼顾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利益。政府委托的任务应当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供销合作社因执行政府委托的任务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销合作社有权拒绝、控告、检举,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平调供销合作社人、财、物,干预供销合作社资产处置权的;

(二)限制、截留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供销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

(三)对供销合作社实行摊派,以及对拒绝摊派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五)其它侵犯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由政府部门作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进行处理;由政府作出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由供销合作社组建的各种专业合作社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本省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13:合作社承诺书

一、我社经营活动以内部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不对成员外人员进行经营活动。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三、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该成员的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四、不接受成员以外任何人员的投资,不以成员名义非法入社集资、分红;变相吸储,变相分红、分息及变相赠送生活、生产等用品(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除外)。

五、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六、不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签字):

(赵县工商局监制) 年 月 日

篇14:合作社名称

合作社名称500例

1、零度合作社

2、安泽农业合作社

3、金元多合作社

4、富捷兴合作社

5、名扬合作社

6、达世农业合作社

7、和圣本合作社

8、源盛和合作社

9、家乐合作社

10、松祥合作社

11、谦全聚农业合作社

12、信干吉合作社

13、太月合作社

14、金川兴农合作社

15、永佳合作社

16、盛隆合作社

17、瑞美厚合作社

18、原生态合作社

19、悦来颐和合作社

20、正香蜜宝农业合作社

21、亿牛合作社

22、顺满茂农业合作社

23、光照合作社

24、益西合作社

25、金土地合作社

26、鹏锦农业合作社

27、永同弘合作社

28、和谐合作社

29、弘升利合作社

30、隆晖合作社

31、宗富合作社

32、远信农业合作社

33、辉久正农业合作社

34、吉鼎多农业合作社

35、恒信复合作社

36、高兴恒合作社

37、发丰生合作社

38、聚通合作社

39、金丰源农业合作社

40、良美农业合作社

41、弘亚高合作社

42、爱赢农业合作社

43、南红合作社

44、飞长飞合作社

45、圣越合作社

46、昀康合作社

47、益聚正合作社

48、卓越合作社

49、政川合作社

50、金硕香合作社

51、溪涧合作社

52、路发合作社

53、爱赢合作社

54、坚讯合作社

55、开先合作社

56、金信合作社

57、红叶合作社

58、天然园合作社

59、万物生合作社

60、新日农业合作社

61、富民农业农业合作社

62、永晶百合作社

63、金健合作社

64、众勰合作社

65、东盛合作社

66、金满田合作社

67、源林合作社

68、君林合作社

69、达星合作社

70、优本干合作社

71、欣欣荣合作社

72、精胜农业合作社

73、瑞鑫合作社

74、腾达合作社

75、洪耀鼎合作社

76、千红农业合作社

77、新泰恒泰合作社

78、裕信丰农业合作社

79、旭阳农业合作社

80、元谦旺合作社

81、家园农业合作社

82、正裕高合作社

83、丰农合作社

84、远东合作社

85、光大成合作社

86、格润合作社

87、优凯洪合作社

88、贵贺农业合作社

89、嘉隆合作社

90、裕民合作社

91、正庆裕合作社

92、腾辉合作社

93、瑞和春合作社

94、欣荣合作社

95、南金合作社

96、春婷合作社

97、华永合作社

98、华绿合作社

99、荣华合作社

100、凯信合农业合作社

101、顺洪成合作社

102、日达琳亿合作社

103、官峪合作社

104、云波合作社

105、腾越合作社

106、林涛合作社

107、智名合作社

108、建来合作社

109、先傲合作社

110、合汇康合作社

111、世茂合作社

112、畅通合作社

113、福康合作社

114、伟强合作社

115、和谐农业合作社

116、旺丰合合作社

117、亚优通合作社

118、南金农业合作社

119、金诺合作社

120、桔丰合作社

121、丰城万有合作社

122、昊博合作社

123、聚通农业合作社

124、邦德农业合作社

125、圆佳农业合作社

126、欣森合作社

127、协安光合作社

128、优久发合作社

129、春林农业合作社

130、元春禄合作社

131、盈收农业合作社

132、裕亨祥合作社

133、丰收谷合作社

134、聚利润合作社

135、宝电合作社

136、特月合作社

137、美图合作社

138、山里旺农业合作社

139、聚鑫源合作社

140、健飞农业合作社

141、元福协合作社

142、新萃合作社

143、达星农业合作社

144、西明合作社

145、厚伟弘合作社

146、光昌成合作社

147、千红合作社

148、旺世合作社

149、释野山合作社

150、富农合作社

151、鑫达合作社

152、绿源合作社

153、合进兴合作社

154、炬晟农业合作社

155、绿韵合作社

156、宝丰润合作社

157、杏山合作社

158、兴发昌旺合作社

159、复合利合作社

160、本复佳合作社

161、兴信如农业合作社

162、圣广贵合作社

163、邦德合作社

164、伟昌宝合作社

165、高禄德合作社

166、乡情农业合作社

167、亮国合作社

168、水生合作社

169、农家乐合作社

170、泽森合作社

171、丰卓合作社

172、绿瀛源合作社

173、晶德裕合作社

174、君林农业合作社

175、茂大润合作社

176、万达合作社

177、永辉多合作社

178、富民合作社

179、致富农业合作社

180、晶禄华合作社

181、元弘德合作社

182、永福神元合作社

183、正浩农业合作社

184、华航合作社

185、正大寿合作社

186、康大隆合作社

187、弭科合作社

188、辉久正合作社

189、紫云合作社

190、硕果合作社

191、振亭农业合作社

192、天鑫合作社

193、厚凯华合作社

194、彩云梨果合作社

195、优满汇农业合作社

196、正欣本农业合作社

197、复益捷合作社

198、信鸿农业合作社

199、继红农业合作社

200、吉鼎多合作社

201、隆亚贵农业合作社

202、洪雅合作社

203、永良合作社

204、水禾农业农业合作社

205、白利合作社

206、美图合作社

207、意取丰盈收获

208、诚至农业合作社

209、纳百川合作社

210、优千汇农业合作社

211、信同汇合作社

212、帝泰合作社

213、云聚力合作社

214、乐清CPC合作社

215、益园合作社

216、鹏锦合作社

217、聚富辉合作社

218、慧兴农合作社

219、月英合作社

220、俊发合作社

221、永发农业合作社

222、惠农宝合作社

223、凯浩厚合作社

224、桑梓农业合作社

225、宝盛谦合作社

226、奥磊合作社

227、长泰合合作社

228、秋丰合作社

229、金溪合作社

230、飞本欣合作社

231、好水源合作社

232、福全耀合作社

233、鑫全泰合作社

234、万物生合作社

235、鹏众合作社

236、隆祥益合作社

237、土果途农业合作社

238、大自然合作社

239、全伟佳合作社

240、旺庆益合作社

241、集圣合作社

242、顺洪成农业合作社

243、汇和谦合作社

244、原生态农业合作社

245、华晨农业合作社

246、鼎原合作社

247、福全耀农业合作社

248、华宇合作社

249、源台中合作社

250、俊铭合作社

251、金多协合作社

252、吉稻良仓合作社

253、富民农业合作社

254、茂恒合作社

255、豪月合作社

256、华航农业合作社

257、聚鼎升合作社

258、盛和本合作社

259、丰农合作社

260、贵顺贵合作社

261、家园农业农业合作社

262、勤力合作社

263、清江合作社

264、禄亨成合作社

265、禄亨成农业合作社

266、农丰合作社

267、精胜合作社

268、伟力合作社

269、华彤合作社

270、天玺合作社

271、道然合作社

272、德福昌合作社

273、金捷晶合作社

274、裕民农业合作社

275、田金合作社

276、仁禾农业合作社

277、众城合作社

278、捷广光合作社

279、家园农业合作社

280、永百同合作社

281、茂盛林合作社

282、元旺生合作社

283、联华农业合作社

284、生贸合作社

285、耀长聚合作社

286、正彬合作社

287、仁大弘合作社

288、新世纪合作社

289、弘亚高农业合作社

290、丰亚和合作社

291、高广飞合作社

292、邦源合作社

293、俊森合作社

294、保德合作社

295、万朵合作社

296、忠厚合作社

297、德福昌农业合作社

298、舒兰合作社

299、宝福浩合作社

300、进升瑞合作社

301、同兴农业合作社

302、裕亨泰合作社

303、安森农业合作社

304、春林合作社

305、裕信丰合作社

306、顺满茂合作社

307、美图农业合作社

308、鑫川合作社

309、优满汇合作社

310、盛隆农业合作社

311、唐济农业合作社

312、云山合作社

313、商龙合作社

314、北白农业合作社

315、源野合作社

316、安泽农业合作社

317、宝电农业合作社

318、欣凯禄合作社

319、鑫全泰农业合作社

320、源林农业合作社

321、永寿本合作社

322、乐清CPC农业合作社

323、鑫合合作社

324、瑞顷合作社

325、泽山天宝合作社

326、兴瑞合作社

327、发联合作社

328、正盛佳合作社

329、云亭合作社

330、丰顺农业合作社

331、锦绣合作社

332、焕永合作社

333、优千汇合作社

334、新河合作社

335、永旺瑞运合作社

336、帝泰农业合作社

337、康泰源合作社

338、墨子合作社

339、大贵福合作社

340、协安光农业合作社

341、谷匠藜麦合作社

342、翔隆合作社

343、聚德和合作社

344、伊鑫合作社

345、艾清合作社

346、宝微合作社

347、轩辕丘合作社

348、圆佳合作社

349、美源发农业合作社

350、如成凯合作社

351、浩昌合作社

352、美源发合作社

353、恒舜合作社

354、仁禾合作社

355、佑源合作社

356、宏发合作社

357、昌农农业合作社

358、吉凯农业合作社

359、迎丰合作社

360、柏瑞合作社

361、碧兴农业合作社

362、意取平安福泽

363、升祥春合作社

364、兴民合作社

365、永发合作社

366、通满进合作社

367、光安弘合作社

368、天之稻合作社

369、荣业合作社

370、建洁合作社

371、祥瑞合作社

372、健飞合作社

373、金田源合作社

374、裕丰合作社

375、湛洋合作社

376、尚源合作社

377、玖水莲合作社

378、云亭农业合作社

379、药美合作社

380、汇森合作社

381、贵隆合作社

382、继红合作社

383、发联农业合作社

384、坤益合作社

385、振亭合作社

386、腾越五金合作社

387、万本福合作社

388、华永农业合作社

389、美贵旺合作社

390、生贸农业合作社

391、祥和合作社

392、致富农业合作社

393、恒宇农业合作社

394、旺耀鼎合作社

395、安泽农业合作社

396、芳菲合作社

397、永和金合作社

398、伊鑫农业合作社

399、晶中亨合作社

400、俊森农业合作社

401、正香蜜宝合作社

402、万丰农业合作社

403、华晨合作社

404、俊杰合作社

405、久义旺合作社

406、自然美农业合作社

407、原生态合作社

408、秀雅合作社

409、鑫淼合作社

410、众信合作社

411、正欣本合作社

412、宏发农业合作社

413、富盈满合作社

414、裕民合作社

415、欣源合作社

416、耕天下合作社

417、永旺瑞运农业合作社

418、大富合作社

419、义盈德合作社

420、博峰合作社

421、书聪合作社

422、裕丰农业合作社

423、雄兵合作社

424、娇皇合作社

425、诚至合作社

426、谦全聚合作社

427、宏昌合作社

428、尹集合作社

429、红豪特合作社

430、玉宏合作社

431、桢楠合作社

432、辉煌合作社

433、广亮合作社

434、宗富农业合作社

435、杨陵合作社

436、兴信如合作社

437、献鹏合作社

438、果途农业农业合作社

439、名标合作社

440、多仁欣合作社

441、成倍合作社

442、正中合作社

443、久宝合合作社

444、贵生如合作社

445、金满仓合作社

446、祥义广合作社

447、达世合作社

448、宝成昌合作社

449、犇潞合作社

450、元晶新合作社

451、光发合作社

452、码微合作社

453、国华合作社

454、阳光玫瑰合作社

455、隆亚贵合作社

456、绿森合作社

457、金丰源合作社

458、山里旺合作社

459、巨祥宏合作社

460、捷多德合作社

461、庆丰合作社

462、茂盛林农业合作社

463、碧兴合作社

464、鼎升农业合作社

465、为民合作社

466、奉佳合作社

467、众康合作社

468、玉宝合作社

469、长信升合作社

470、远信合作社

471、永祥合作社

472、康鑫农业合作社

473、福欣合作社

474、宝福合作社

475、同兴合作社

476、义弘仁合作社

477、美瑞农业合作社

478、谦弘安合作社

479、巨兴发合作社

480、泰达合作社

481、祥泰农业合作社

482、浩贵协合作社

483、润佳源合作社

484、光安弘农业合作社

485、南红农业合作社

486、碧野田庄合作社

487、绿惠苑合作社

488、合胜种植

489、华志仁合作社

490、木诺合作社

491、安森合作社

492、王强合作社

493、豫林合作社

494、旭阳合作社

495、正长通合作社

496、鲁剑农业合作社

497、圣先合作社

498、元永复合作社

499、豪杰农业合作社

500、大亚康合作社

篇15:合作社申请报告

1、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2、申请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提交资料清单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近三年财务报表;

(4)工商登记证明;

4、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5、注意事项

(1)凡无法准确辩别是否属于自行申报的税收优惠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审批申请。

(2)纳税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管理处理;

(3)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篇16:合作社申请报告

xx镇人民政府:

为响应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号召,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地引导返乡创业人员和广大农民朋友投资养殖业,进一步加快我镇生猪产业化的发展,联合全镇专业养猪场和零散饲养户形成集团式发展格局,占据更大的市场成为形势的必然。通过推进和扩大规模化养殖,有利于生猪疾病和风险的控制,也有利于工业饲料的推广,有利于统一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规模效益。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诚恳申请成立武水养猪互助合作社,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组织养猪户进行技术交流和咨询,共同探讨养猪的经验,研究养猪的方法,实现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采购原料,统一肥猪销售,尽最大的努力,带动我镇养殖业的发展。我们有决心、更有信心:在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科协部门的关切和帮助下,把合作社办得更好,让更多的会员和农户受益,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因此,我们申请成立xx县武水养猪互助合作社,恳请镇政府领导研究批准。

蔬菜合作社规章制度

合作社成员规章制度

合作社协议书

合作社协议

合作社调查报告

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财务制度

合作社管理制度

2023合作社合同

合作社运营方案

合作社规章制度样本(锦集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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