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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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管理通知

篇1:做好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管理通知

做好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管理通知

为推动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计划,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省交通厅等八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客运事业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任务

根据我县—年农村客运候车亭规划安排和“”农村客运规划要求,今年我县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重点安排在县城通乡、镇的公路上,即:双瑞路、狮岷路、狮城路、大机线、马回岭新村至马回岭集镇公路及江、公路,共建设50个。本县境内正在建设和改造的`路段暂不安排(具体任务详见附表)

二、建设方式

以各有关乡(镇、场)行政区划为界,凡属辖区内的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乡、镇负责,包括候车亭建设用地、建设和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各种资料报送等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资金来源

根据省交通厅有关农村客运修车亭建设要求,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资金采取省交通厅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配套相结合的方式,即每建成一个候车亭,省交通厅补助1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配套解决。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是我县今年一项重点工作,各有乡(镇、场)要加强对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候车亭建设用地,协调处理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确保候车亭建设顺利。

(二)确保建设质量。各有关乡(镇、场)可采取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省运管局规定的图纸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对于在集镇及其附近的候车亭,各乡(镇、场)可根据当地民情风俗和集镇规划建设式样新颖、档次更高的候车亭,但必须先申报批准再动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县交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候车亭建设质量。工程竣工后先由质检部门进行质检,并出具质检报告。建成后,由县交通部门组织初验并向市交通部门报告,申请验收及补助资金。

(三)加快建设进度。各有关乡(镇、场)明确任务后要及早启动候车亭建设工作,八月底前要全面动工,确保十一月底前交付使用。

(四)候车亭建成交付使用后,由县政府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管理,负责日常维护与资产保全。

篇2:加强抗旱能力建设做好农村抗旱工作

加强抗旱能力建设做好农村抗旱工作

中央一号文件继续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要求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为此,做好农村抗旱工作,应对出现的'自然灾害,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成为扩大国内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中之重.

作 者:张锦明 高福栋 税朋勃  作者单位:北京市水利水电技术中心,100073 刊 名:北京水务 英文刊名:BEIJING WATER 年,卷(期): “”(2) 分类号:S423 关键词: 

篇3:浅析农村电网建设的管理

浅析农村电网建设的管理

农村经过多年来的电网建设和改造,发展规模、装备水平,管理基础和服务能力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农网所面临的建设和发展任务还十分艰巨,还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农村电网建设的`管理.

作 者:蒋先启  作者单位:云南电网公司曲靖供电局,655000 刊 名:现代经济信息 英文刊名:MODERN ECONOMIC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9 “”(11) 分类号: 关键词:农村   电网建设   管理  

篇4: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通知

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在规划、用地、建筑设计、外形、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按照城乡一体发展的要求,突出山区特色,高起点、高质量、科学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农村个人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数量和规模,实现城乡规划“一盘棋”,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发展新格局。

2、节约用地原则。农村个人建房要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原则,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3、集中集约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建房由村庄向集镇、一般村向中心村、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改进农村建房模式,推行全坡屋顶式、多层式、集中连片建房,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

4、以人为本原则。本着经济、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加快推进危房改造解困工程、移民下山工程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农村住房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5、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批地、再建设”的原则,按程序规范审批农村个人建房。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用地条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即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场地,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的,必须符合下列土地和建房条件:

1、建设用地条件。

(1)每户原有住宅占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宅基;人均占地面积达到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不予批准新宅基。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征用、购买、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4)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异地新建房屋除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原有住宅占地面积小于140平方米或人均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

②与村委会签订了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协议的(拆旧建新的除外)。

③农村村民零星建房必须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④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5)对要求分户的,严格按照以下条件审批:

2、房屋规划建筑设计条件。

(1)农村个人建房选址地点必须符合村庄规划,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手续。

(2)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二层以上的住宅(含暂建一层、以后续建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没有进行设计或未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的不予审批。

(3)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国土部门无偿进行泥石流、滑坡体等土地环境评价。

三、依法报批用地,规范建房审批程序

各乡镇要按照《县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科学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指导和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科学建房,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对农民新建(翻建)住宅的,必须选址建造在村庄建设规划划定的区域内,并严格落实拆旧建新、一户一宅的要求,把好农民建房的统一规划关、建筑设计关、审查批准关、实地放线关、跟踪管理关和复查验收关。对符合规定批准建设用地的个人建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予以张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且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时附具村民委员会与申请建房农村村民签订的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或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协议,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现场核实,并踏勘用地现场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绘制建设地点图,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对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组织供电、供水、路政、水务、消防等单位到现场,按照各自管理规定进行选址。严格控制在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建房,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两侧边沟的最小间距为:高速路5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5米。符合要求的,各相关单位签署可行性意见。相关质量安全操作和其他审批程序按照《县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农村个人建房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符合规划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乡(镇)长审批。严格使用《县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全县农村个人建房统一审批表,发放“一书一证”。国土资源管理所依据“一书一证”下发用地通知书。

(五)建房户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请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放线动工。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等相关单位参加放线。

(六)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村庄、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房产转移、分户登记的进行税费清理检查,对违法违章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村民建房进行全程管理。

篇5:大数据时代如何做好绩效管理建设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企业进入战略绩效管理信息化时代加快了脚步,然而,企业CIO在面对繁杂、庞大的数据信息时,如何做到价值最大化的被企业利用,为企业战略绩效管理系统服务,需要一套庞大、严谨的战略管理体系支撑,在以企业战略管理体系的框架支撑下,数据才能使管理系统如虎添翼,引领企业飞速发展。

在企业战略管理信息化的今天,企业希望在管理中通过数据来查看、评估员工的工作动态及绩效考核。如此一来,数据整合和可用性方面的新挑战也随之出现,

那么,企业如何建设一套以企业战略管理为根据的系统构架来实现数据信息的整合和价值最大化呢?

研究ESP系统发现,建立大数据时代下的战略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先要明确发展战略目标,在此基础上,为数据信息的价值实现构建管理体系框架,数据信息能否被有效利用取决于战略管理系统的体系设计。

大量的数据信息在全面、有序的企业战略管理框架中被归类、识别,并通过战略管理系统中的分析工具被分析、重置,再通过辅助保障系统将分析后的数据信息按流程、组织,系统的输送给终端。形成一整套企业战略管理信息化系统,以便于员工高效和正确的运用数据,真正实现数据可用性。

从管理信息化落地执行的角度看,ESP的贡献在于能够帮助企业管理信息化高效的实现,全面落地、彻底执行并可视化监控和有效的评估,否则企业再好的战略、全面的管理体系落不了地、也不能产生很好的效果,更谈不上发展。

篇6:国资局建设用地管理通知

国资局建设用地管理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区位。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但各种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且拟调整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允许适当调整。城市人民政府应在申报实施方案时连同调整方案一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城市人民政府申报调整方案时应明确拟调整土地的具体位置、图幅图斑号、地类、面积等情况。凡涉及区位调整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将相关批准文件报部备案,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时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视为已供地予以备案,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用地主体确定为城市人民政府。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备案制度。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用地,可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预备案,待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再规范填报供地备案;若后期因未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手续而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应及时在电子备案系统中注销预备案。

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对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开发,原意向项目不落实的,应及时调整给其他用地者。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落地的,应允许用地者报经批准后改变土地具体用途,或者通过协商调整安排给其他符合规划的项目,但应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取得土地后满2年未动工的建设项目用地,应依照闲置土地的处置政策依法处置,促进尽快利用。

四、坚决查处违法批地和用地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工作力度。当前,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抓好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以预审代审批、通过办理临时用地方式变相开工建设等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对在建在售的以新农村建设、村庄改造、农民新居建设和设施农业、观光农业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商品住宅,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必须采取强力措施,坚决叫停管住并予以严肃查处。

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加快运行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工作,适时掌握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供应,必须通过系统填报并由系统生成配电子编号和条形码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应结果和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动态信息。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督察,将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作为督察重点,特别是对调整用地区位的建设用地要加大抽查力度。把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纳入专项督察范围,对问题严重地区发出整改意见,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

篇7: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规划控制区的建设管理,合理使用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违法建设,维护良好的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域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两厢及重要河流两岸建设管理的通知》(浏政发〔〕2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建设管理范围

(一)禁止建设区:指城乡规划区外从公路用地(国、省道公路水沟外2米;县乡公路水沟外1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和重要河流(**河)两岸用地(行洪断面)外边缘起向外的距离,其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高速公路用地(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线不少于20米;浏东公路不少于15米;**河不少于50米;蒙华铁路(含站场用地界)60米以上。

(二)控制建设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两厢及**河两岸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区外的用地;

(三)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河流经行政村等城乡规划区的.区段,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控制。

二、规划建设管理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建设区内批准建设各类建筑物及设施。

(二)控制建设区内的建设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全境范围内土地上禁止新建猪舍。

(四)控制建设区内的各项建设须采取“设施先行,统一管理”的建设方式,避免零星建设。

(五)未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在控制建设区内进行建设。确需在未纳入城乡规划的控制建设区内选址建设重大项目的,应由乡经济发展办牵头,经国土、规划、城建、林业、交通、环保、水务等部门联审后,按程序报乡政府审批,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六)各村民委员会应依据城乡规划,积极引导控制建设区内的村民建设集中居民点。未纳入城乡规划又确需在控制建设区内建房的,须经国土所、规划建设环保站严格审批,严格控制,确保建设效果。

(七)严格保护控制建设区内的自然生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山取土、采伐、采挖林木,破坏自然山体。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地形地貌的,应及时进行绿化美化,确保人工建设与自然环境的有机协调。

三、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一)巡查制度。成立联合执法巡查工作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巡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土地违法案件及违章建筑的发生。

(二)联审制度。对需在控制建设区内建设的用户实行《新增电力用户申请审批单》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

(三)举报制度。对在禁止建设区和控制建设区范围内擅自修建各类违法建筑的,设立有奖举报制度。(举报奖励办法详见《溪江乡政府关于对在禁止建设区和控制建设区范围内擅自修建各类违法建筑实行举报奖励的通告》。)

四、规划建设管理责任

(一)各村民委员会为本辖区规划建设管理范围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将规划建设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大对辖区内规划建设管理范围的巡查力度,会同执法主体及时制止、查处违法建设。

(二)未经批准,在城乡规划区内擅自修建各类违法建筑的,由乡政府依法查处;不在城乡规划区内由国土部门牵头依法查处。

(三)在高速公路及其互通连接线、国省干线公路两厢禁建区建设的,由公路部门牵头依法查处。

(四)对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内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相关执法主体会同责任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五)在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内随意挖山动土、破坏景观的,由国土、林业等部门牵头依法查处。

(六)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内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到乡政府对各责任主体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工作不力,失职失察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或滥用权、徇私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篇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论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论文

近年来,长清区按照“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经营规模化、供水管理企业化”的总体要求,先后兴建了一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状况有了较大改善。

1农村供水工程现状

长清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西南部,总面积1178.1km2,总人口56.38万,其中农业人口45.50万。截至底,长清区共建设有万德水厂等12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三官联片等联片集中供水工程27处;单村供水工程11处,涉及全区10个镇、街办,设计供水规模达4万m3/d,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达22万人。但全区农村仍有12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尚未解决。这些人口所在地区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基本利用地下水、山泉水等作为水源,基本没有采取净化措施就直接饮用。取水措施多为小型水泵抽取浅层地下水,取水量小、水量不稳定、没有供给保障,存在取水设施不安全、用水不方便等问题,并且因面源污染、取水过程不合格等原因,取水水质多数不达标。按《长清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到底,全区实现村村通、户户通自来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2存在问题

2.1工程使用率及供水保证率不高

目前,由于资金投入不足,长清区供水管网工程普遍存在规模小、建设标准低、对接率、入户率及覆盖率低等问题,致使各供水工程实际供水能力只达到设计供水能力的20%~40%,远达不到工程设计供水规模。更因建后管理不善,部分管道损坏、漏水严重,致使供水工程运行成本高,工程效益不能充分发挥。对于南部山丘区,因村庄分布零散,地形高差大,不适宜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等原因,现供水工程主要由村集体组织或联户建设,由于缺乏有效的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存在规划设计不合理、水质不达标、取水量小和供水保证率低等问题。

2.2水源水质不合格,无水质处理设施

根据长清区地下水资源调查与开发利用规划报告,地下水水质普遍较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但受经济条件制约,长清区大多数农村没有专门的排水沟渠,生活污水任意流淌。随着农村、乡镇居民生活用水量不断增加,家庭废污水排放量也增加,村镇居民区因缺乏排水设施,卫生条件差。有的工程水源地离居住地近,又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生活污水对水源地容易造成污染。又由于资金的限制,部分联片集中供水工程及单村工程无水质处理设施,致使群众饮水安全得不到保障。

2.3工程建后的管理不到位

农村饮水工程单项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分布范围广,维护管理和经营难度大。以前建成的饮水工程,基本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管理意识淡薄,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机制不活、制度不健全、水价不到位、水费计收难、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经费不足等,这些问题有可能导致大量工程管理不善,效益不能充分发挥,甚至过早报废,给村镇居民的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如单村供水工程原有的供水工程由村内指定一名水管员管理或村内领导班子成员兼职,多数存在只用不管、不修现象,导致不少工程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甚至报废,群众吃水重新返困。

3对策及建议

3.1加大投入,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事关亿万农民基本生存,是一项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事业,所需投资多。按照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长清区政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加大投入力度,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其次,从农村现实情况出发,受益农户在负担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投劳投资责任;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3.2分类实施,形成城乡一体的供水网络

长清区拟在“十二五”期间以安全供水、提高农村供水质量、改善饮用水条件为目标,结合当地农村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规划建设供水工程60个,从而形成覆盖全区城乡一体的供水网络,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居民用水商品化、城乡供水一体化,从根本上解决全区10个镇、街办252个村庄约1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为充分发挥现有供水工程效益,提高工程实际供水能力,利用现有30处集中供水工程,通过主管网延伸与村内主管网对接,同时,完善村内供水管网建设,提高供水入户率,从而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对南部山丘区,由于特殊的地理、水资源等条件限制,宜采用联片集中供水或单村供水方式。通过对各村原有的供水工程的提升改造,达到水质过关、供水保证率达标、管网设计合理、工程运行低水损、高效能的目标,彻底解决其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12处联片集中供水工程,解决63个村庄的约4.37万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建设18个单村供水工程,解决约1.42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至20底,已建设6处数,解决1.5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3.3加强水源保护,建立科学的水质监测体系

为加强水源保护,建立长清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根据长清区的饮用水水源地情况,划分出明确的水源地保护范围,并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标志,加强管理。根据水源地的供水规模、供水范围,将水源地划分为重点水源保护区和一般水源保护区。对重点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内容,加大管理和投入力度。对重要水源地所在的乡镇、村庄进行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明确水源保护的法律责任,加强和提高水源保护意识,实现依法保护饮用水源。长清区水利部门对无水质处理设施且水质不达标的供水工程,利用财政资金配套解决。并会同卫生防疫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饮水工程进行检查,对水源和供水水质进行抽样化验,适时监控水质,确保水质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上合格、卫生、放心的水。

3.4加强工程建后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目前,长清区对农村饮水工程采取责权明晰、分级管理的管理制度。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区水利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核定、水源保护等工作,依法保护和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确保工程效益的发挥。对由财政资金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建立供水公司具体负责村以外工程的运行、维修、水费征收等工作,并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了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机制。村内的供水设施由受益村配专职水管员管理。在水价制定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实行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管理制度化,供水商品化。同时,针对农村供水工程量大面广,特别是相当多的单村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其专业化管理水平低,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向供水单位和用水户提供服务。

篇9:浅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

浅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

【摘 要】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紧缺的国家,饮水安全长期是人们极为关注的话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工农业生产对水资源环境的影响不断加大,水质量不断下降,饮水安全令人担忧。本文中,笔者主要围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进行分析,完善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度,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0.前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关系着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一定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较为缺乏的国家,“饮水难”是困扰许多农村的重要问题,为此,党和政府从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兴修了一大批便民的饮水工程。但是,饮水工程在建设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饮水安全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村人民用上安全水依然是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继续奋进的重要目标之一。 1.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 1.1水是生命之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直接影响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宝贵生命 据相关资料统计表明,我国农村3亿多人民的饮水安全存在问题,几乎占到农村总人口的四十个百分点,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人民的福祉,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2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人心向背 饮水安全工程是民生工程,是党和政府心怀人民的德政工程,同时也是“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直接影响着新农村建设和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水质差,饮用水质量得不到保证 为了解决人民的饮水困难问题,我国修建了许多事关民生的水利工程,由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上问题较多,致使农村饮用水水质得不到有效保证,一些地方的人民长期喝不上达标放心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农村饮水多采用分散式取水,水质得不到保障。在我国农村地区,许多地方由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不完善,缺乏集中、统一供水的设施,农村人民无法得到统一供水。因此,他们多采用自主分散取水的方式满足需求,但这种取水方式存在的问题较多,水质得不到保证。 其次,水体污染严重,饮水安全令人堪忧。随着我国工业的飞速发展,农村地区自然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同时,农村地区大量使用农药进行作业,导致水资源污染严重,适合作为饮用水取水点的地区已经越来越少,饮用放心、安全的水愈来愈难。 2.2水量分布不均,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取水方便度和水资源的保证率具有明显差异 广大农村地区地形和降水具有明显差异,水资源取用便利度各不相同,加之水资源分布不平衡,致使各地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存在难度。 2.3饮水工程建设不达标,管理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农村建设,各种便民的水利工程不断出现,为方便人们的用水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饮水工程建设存在明显问题,水利工程设计不达标,不能满足饮水要求,同时,在饮用水工程管理上存在漏洞,管理疏忽大意,致使农村饮用水存在严重问题仍无察觉,严重威胁着人民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3.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措施 3.1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使工程严格按照饮用水安全标准实施 纵观我国农村地区饮用水工程现状,情况不容乐观,一些地区的饮水工程形同虚设,年久失修,出现身边是饮水工程,仍喝着质量不达标的水的怪异现象。为此,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以对人们生命健康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加大对饮用水工程建设的投入。同时,严格按照饮用水安全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坚决打击偷工减料,有损工程建设,对人民饮水安全不负责的行为,使饮水工程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为农村人民喝上干净、健康的饮用水提供重要基础条件。 3.2因地制宜地开展饮水工程建设,提升饮水工程效益 我国农村地区分布广泛,受区域地形和天然水源的影响,各地区水量情况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在饮水工程建设上切忌搞“一刀切”的工程建设标准,一定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饮水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好饮水工程的实际效益,改变饮水安全环境,使饮水工程为当地人民饮上健康水发挥更大的功效。 3.3普及饮水工程知识,使农村人民认识建设、维护饮水工程的重要性 由于一些农村地区对饮水安全和饮水工程建设认识不够,没有深刻认识到饮水工程对自身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导致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遇到一些阻力。因此,一定要加大饮水工程和饮水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使人们真正认识到饮水工程建设对饮水安全的重要作用,自觉地理解、支持饮水工程建设,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3.4完善饮水工程管理方式,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由于管理不到位,责任制未得到落实,近年来,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饮水工程产生不少问题,甚至有些饮水工程出现废弃的现象,严重浪费国家资源,危害人民饮水安全。为此,饮水工程一定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使饮水工程正常运转,为农村地区饮水安全不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宪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实施建议[J].山西水利,(04). [2]李颖.优化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思路和建议[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09).

篇10:《凤凰县农村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办法〔2014〕11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4〕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县城规划区及廖家桥文化旅游经济开发区外,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权全面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宅基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充分考虑农民的现实居住需要,规划好村民自建区,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第三条 村民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 凤凰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建房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生活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与利用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必须到经管部门报备。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地质公园核心区,以及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文物保护范围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房范围内批准新宅基地。鼓励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私房,优先选择原址重建,村内有未利用地、空闲宅基地尚可利用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宅基地,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宅基地复垦。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及廖家桥文化旅游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单宗分散宅基地。确需宅基地安置的,必须符合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仍可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九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产权没有变化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转让或出让,但房屋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村民破除“看风水”等迷信思想,增强农民依法用地、节约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引导农民科学选择宅基地,避开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易遭受洪涝等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十二条 优化占补平衡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科学选址,实行先补后占,保持耕地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县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确认,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

第十三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购买和建造的住宅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的;

(二)农村村民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办理分户手续,确需宅基地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需要安置的;

(四)集体建设或实施乡镇、村建设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安置的;

(五)受地质影响,居住环境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确需迁建的;

(六)其他确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农村村民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化的以外)。

(四)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且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六)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其他不宜批准的。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房屋改建规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村民房屋改建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宅基地面积较大的农村改建户在原址上解决分户子女宅基地问题。需要进行房屋改建的,要进行书面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盖章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房屋改修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改建后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改建完成后,改建人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资料(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用地情况)和用地图纸进行备案。

(三)改建面积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及要件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村民向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组审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3日以上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现场勘查。各乡镇规划、国土、农业、林业站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确定拟用地四至范围、类别、面积等,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核发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

(五)发证。房屋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凭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所需申报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二)户口簿和申请人身份证;

(三)规划审查意见;

(四)宅基地宗地图;

(五)公示照片。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办证工作中不再收取除权证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建立集体会审、批后结果公示等制度。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审批结果及管理数据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建立健全乡镇和村(居委会、社区)两级宅基地监察网络,落实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备案管理,定期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宅基地的审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同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制止村民违法用地行为。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的修编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乡镇、村规划编制及调整工作,合理布局农民建房空间规划,对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委托乡镇进行规划审查。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农村宅基地的前置审批,负责宅基地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的前置审批,负责宅基地违法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行为的查处。

(六)林业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占用林地审批办理,负责宅基地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

(七)经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宅基地村民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实,并及时根椐村民建房占用承包地情况核减土地承包面积,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八)公安部门负责农村户籍分户、迁移户的前置审查,严防为骗取农村宅基地批准而进行的非正常户籍迁移。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对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且无宅基地争议的,进行张榜公布,组织申请人按规定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及时上报;及时调解宅基地争议和纠纷,做好本村宅基地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将宅基地审批及管理纳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对农村宅基地非法占用耕地严重的乡镇,实行耕地保护工作“一票否决”。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纳入对村委会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范围,落实严厉的奖惩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规民约,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第一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问题突出,经考核不合格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居)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新村后,迁入新村居住户的原宅基地;

(二)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四)批甲地占乙地使用土地的;

(五)隐瞒、骗取审批的;

(六)其它应当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定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超过规定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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