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共含12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墨景澜”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1.0.4
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条 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条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1 总 则
? 1.0.1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 【注释】 条文阐述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不仅涉及很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而且要体现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国家根据国内有色金属的生产状况,制定了以铝代铜的技术经济政策,因此,在那个时代的工程设计中多采用铝芯电缆和导线。
进入九十年代,我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期,能源消耗很大,能源紧缺制约经济发展,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这部法规是指导我国今后合理利用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煤气等能源的纲领性文件,各行各业在制定规范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保证电气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这些基本要求,是设计中必须遵守的准则;而注意整体美观,则是民用建筑设计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煤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
? 【注释】 条文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实用范围。对于人防工程、煤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由于工程具有特殊性,涉及的技术内容并非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所能界定的。因此,将上述工程列入不适用范围。
? 《民用》在制定过程中,对其应用范围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将应用范围扩大到城乡;另一种意见是将应用范围界定在城镇。持“城乡”意见的认为现在农村民房发展较快,有的地
区农民也盖起了楼房,亦属民用建筑。
持“城镇”意见的认为,虽然农村民房发展较快,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的民房为农民自己修建,即无图纸也无审批,且乡村也无审批审查部门,所以《民规》规定了适用范围为“城乡”也无法贯彻实施。基于此《民规》的适用范围蜀定为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如果发达地区农村建造有政府部门审批审查的生活小区,亦可参照《民规》实施。
?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 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 【注释】 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
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良好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追求已经成为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民规》倡导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重视电磁污染及声、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无疑是国家政策的生要一环。
?近年来,民用建筑的人居环境不断恶化,影响因素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 1 由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网络设备、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计算机、综合布线系统和家用电器等构建的智能化建筑日益增多,这些设备和线路之间电磁辐射相互干扰及对电源的污染也日益严重。
? 2 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越作越大,大体量的建筑到处可见,建筑物内变压器容量很大,其产生的工频电磁辐射以及高压、超高压传输走廊产生的工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 3 建筑物内安装的.高频发射装置(如小灵通中继站)等辐射源,当超出限值对人体及敏感设备的影响。
? 4 建筑物内的水泵房和柴油发电机房产生的噪声污不适当的城市夜景泛光照明与不适当的室内照明所产生的眩光污染对人身心健
康影响。
上述这些影响因素对人居环境的破坏已经到了不可忽视的程度。基于这种现状,本次《民规》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072-8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等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关条款予以限制(如第22章、
第10章等)。这些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相关条款是我们实施辐射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评价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标准,在设计中应严格执行。
?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 【注释】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涉及的技术标准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恰如其分地采用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使其与工程的功能、性质相适应是建筑电气设计的重要环节,处理好这一问题实属关键。 ?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存在着不按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超标配备电气装置和电子信息设备情况,这样即增加了建设投资,设备的功能又用不上,造成了浪费是不应该的。因此,《民规》作了本条规定,其目的是提醒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合理选择设备,杜绝浪费。
? 如果配备的电气装置和电子信息设备标准较低,不能满足工程的 工能要求这也是不允许的。本条规定强调的是电气设计的装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也就是恰如其分确定装备水平。
?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 【注释】 节能是国国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单立此条的目的,在于强调设计中要从各方面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出《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落实,努力降低电能消耗。
?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节能技术主要体现下列几个方面: ? 1 选择节能电气设备;
? 2 选择节能光源和附件;
? 3 采用节能控制技术。
? 据此《民规》在第1、3、4、9各章对电气设备选择时,规定了具 体节能要求外,在第10章电气照明和第18章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置了有节能专节。建筑电气节能设计的总原则:应注重电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电气设备运行中的损失和浪费,更有效、合理利用电能。
? 1.0.6 应选择具有国家授权机构认证的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 【注释】 此条规定是保证设计质量的有效措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不能杜绝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劣质产品在工程上应用,无疑将给工程埋下隐患。因此,条文中采用“严禁使用”来确保产品质量。
? 在我国建筑电气设计中采用的电气、电子设备通常需要国家认证机构认证,国家授权质量认证的机构主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3C认证);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高压电器认证);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等。
? 质量检查国家有权制定淘汰产品的部门:国家总局。
?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 【注释】近年来,建筑电气领域的新产品、新系统层出不穷,从理论到实践都需积累经验,不断去粗取精,尤其向国际标准先靠拢更应结合国情,不能一概照搬。因而强调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这是一种科学精神,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资料摘自www.gozdq.com 如需请注明出处
?
【注释】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范围很广,有不少方面又与国家标准和其它行业标准交叉,或对专业性较强的内容未在本规范表达, 为避免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误解,故做此规定。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排水
第6.1.1条馆区内应有完整的排水系统将水就近排入城市的排水管网或水体。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6.1.2条中、小型馆雨水管道的暴雨量设计重现期宜采用一年,大型馆宜采用二年。
第6.1.3条应根据结构形式和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屋面排水方式。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当必须采用内排水时应由管道将雨水以最短的距离引至室外。
第二节 暖通空调第6.2.1条设置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室内温湿度应满足藏品防护的要求,符合第4.2.2条 的规定。
第6.2.2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采暖宜采用热风系统。若使用以水或汽为热媒的采暖装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渗漏。严禁明火采暖。
第6.2.6条空气调节设备宜安装在专门的机房内,并装置防火隔声门。机房内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
第6.2.7条熏蒸室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三节 电气第6.3.1条大型馆的电气负荷不得低于二级,中、小型馆不得低于三级.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应按一级电气负荷设计或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第6.3.2条监视和报警电气线路应与照明和动力电气线路分开设置,并敷设隐蔽。
第6.3.3条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安装在藏品库区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外,并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藏品库房内的照明宜分区控制。
第6.3.4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电气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线敷设,古建筑改建可为铜芯导线塑料护套线明线敷设。防火、防盗报警系统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并装套钢管保护。
第6.3.5条陈列室内应设置使用电化教育设施的电气线路和插座。
第6.3.6条熏蒸室的电气开关必须在室外控制。
第6.3.7条大型馆的陈列室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导向标志。重要藏品库房宜有警卫照明。
第6.3.8条大型馆不应低于二级防雷,中、小型馆不应低于三级防雷。珍品库房应为一级防雷。
第一节 建筑防火
第5.1.1条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第5.1.2条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第5.1.3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的固定装修应选用非燃烧体或阻燃材料。
第二节 安全疏散第5.2.1条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5.2.2条陈列室的外门应向外开启,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节 消防设施第5.3.1条大、中型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5.3.2条珍品库房及大、中型馆内收藏纸质书画、纺织品等遇水即损藏品的库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大型馆内的普通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宜设置预防作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二节 藏品库区第3.2.1条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3.2.2条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5条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3.2.6条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3.2.7条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3.2.8条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m。
第3.2.9条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第三节 陈列区
第3.3.1条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3.3.2条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第3.3.3条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第3.3.4条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3.3.5条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3.5~5m。
第3.3.6条除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
第3.3.7条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
第3.3.8条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第3.3.9条陈列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
第3.3.10条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
第3.3.12条报告厅宜按1~2 ㎡/座设计,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当规模大于或等于300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
第3.3.13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50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第四节 技术及办公用房第3.4.1条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
第3.4.2条大型馆必须设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位置应方便藏品的运送。中、小型馆若有馆际协作安排,可不设熏蒸室。
第3.4.3条鉴定编目室、摄影室、修复室等用房应接近藏品库区布置.专用的研究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库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与藏品库区相通。
第3.4.4条鉴定编目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室内光线应稳定、柔和。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总则有哪些?
1.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2.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3.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4.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5.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6.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7.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8.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六节 防虫和防鼠
第4.6.1条食品小卖部、食品仓库等用房严禁靠近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布置。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在能开启的外门窗上装置可拆卸的纱扇。
第4.6.2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通风孔洞应加设防鼠、防虫装置.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有鼠地区的陈列室外门宜为金属门或下缘包覆金属板的木门。
第七节 防盗第4.7.1条藏品库房的外窗和陈列室的地面层、二层外窗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盗装置。
第4.7.2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在外墙上的水平连续遮阳、不同标高建筑相连外的高侧外窗、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采光通风口等处应设安全防盗装置。
第4.7.3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周围不应有可供攀缘入室的高大乔木、电杆、外水落管、墙板等物。藏品库区不宜设置室外楼梯。
第4.7.4条藏品库房总门、珍品库房及珍品陈列室应设置安全监视系统和防盗自动报警系统。
★ 建筑设计规范更新
★ 建筑总包合同范本
★ 教学楼设计规范
★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