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 建筑设计2(共含8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Sekka”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第二节 办公用房
第3.2.1条 办公用房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包括设计绘图室与研究工作室等。
第3.2.2条 办公用房宜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第3.2.3条 普通办公室。
一、普通办公室宜设计成单间式和大空间式,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或公寓式。
二、大空间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应尽可能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三、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它部门宜适当分隔。
四、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重要办公建筑设有夜间总值班室时,可设置专用卫生间。
五、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宜小于10㎡。
第3.2.4条 专用办公室
一、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大房间或大空间,或用灵活隔断、家具等把大空间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二、应避免西晒和眩光。
三、应利用室内空间或隔墙设置橱柜。
四、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一般性服务用房为:打字室、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贮藏间、汽车停车库、自行车停车库、卫生管理设施间等;技术性服务用房为: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电传室、复印室、晒图室、设备机房等。
第3.4.2条 打字室
一、人员多的打字室可分设收发校样间、打字间、油印间、装订间等。
二、打字间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西晒。
三、设多台打字机的打字间宜考虑隔声措施。
第3.4.3条 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
一、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间(如库房、管理间、查阅间或阅览间)。
二、档案、资料库和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地面应用不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设机械排风装置。
三、档案、资料查阅间和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第3.4.4条 汽车停车库
一、汽车停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二、小汽车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平面、结构型式与停车方式确定,一般为25~30㎡(含停车库内汽车进出通道)。
三、地下汽车停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排气通风装置。
2 应设封闭楼梯间通至地面层,并不与上层楼梯间连通。
3 设有三台以上电梯的办公建筑,宜将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停车库;该电梯于停车库内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
四、停放车辆超过25辆的汽车停车库宜设置驾驶员休息室,休息室应靠近安全出口处。
第3.4.5条 自行车停车库
一、净高不得低于2m
二、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楼层内的自行车库,自行车推行坡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坡长不宜超过6.00m。坡度不宜大于1∶5。
三、自行车每辆停放面积一般为1~1.20㎡。
第3.4.6条 卫生管理设施间
一、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宜设垃圾管道。高层办公建筑设置垃圾管道时,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不设垃圾管道的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专用垃圾收集存放间。
1 垃圾收集存放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
2 垃圾收集存放间应靠近电梯间,宜有专用通道运出垃圾。
3 宜在底层设垃圾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三、每层应设清扫工具存放室和清洗水池。
第3.4.7条 技术性服务用房
一、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电传室,大型复印机室,晒图室和设备机房应根据选用机型和工艺要求进行建筑平面和相应的室内环境设计。
二、微型计算机与大型计算机的终端、小型文字处理机、台式复印机以及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可设置在办公室内。
三、设有办公自动化设施的办公室,需于室内暗敷电缆线路的,应在办公室的顶棚、墙面或楼地面构造设计中综合考虑。
四、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一般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晒图机房应设废气排放装置和处理设施。
注:底图库设计应符合第3.4.3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条 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条 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条 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1.7条 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3.1.7
走道长度(m)走道净宽(m)单面布房双面布房≤40
>401.30
1.50 1.40
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3.1.8条 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3.1.9条 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第3.1.10条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3.1.11条 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m,贮藏间净高
第三节 公共用房
第3.3.1条 公共用房一般包括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厕所、开水间等。
第3.3.2条 会议室
一、会议室根据需要可分设大、中、小会议室。
二、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左右,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左右;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
三、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会议厅所在层数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语言清晰度要求进行设计。
四、作多功能使用的会议室(厅)宜有电声、放映、遮光等设施。有电话、电视会议要求的会议室,应有隔声、吸音和遮光措施。
第3.3.3条 接待室
一、接待室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主要出入口。
二、高级接待室可设置专用茶具间、卫生间和贮藏间等。
第3.3.4条 陈列室
一、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避光设施。
二、可利用会议室、接待室、走道、过厅等的部分面积或墙面兼作陈列空间。
第3.3.5条 厕所
一、厕所距离最远的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三、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四、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厕所每4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30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
2 女厕所每20人设大便器一具;
3 洗手盆每40人设一具。
注:①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②设有大会议室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③专用卫生间可只设坐式大便器、洗手盆和面镜。
第3.3.6条 开水间
一、应根据办公建筑层数和当地饮水习惯集中或分层设置开水间或饮用水供应点。
二、开水间宜直接采光和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三、开水间内应设置倒水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第二节 群众活动部分
第3.2.1条 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第3.2.2条 观演用房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 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65㎡
中游艺室45㎡
小游艺室25㎡
第3.2.4条 交谊用房
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 展览用房
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第3.2.6条 阅览用房
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3.2.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2.20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 表3.2.4
注: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
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3.2.7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计)。
第3.2.8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8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如:
a、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
1.60(1.80)
2.20(2.40)
2.80(3.00)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
a、通道长度小于15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2.40(3.00)
3.00(3.60)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3.80(4.20)
注:①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
②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
③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
第3.2.9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3.2.11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11
注:①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求。
②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
二、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第3.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4.2.1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 设置空气调节及集中采暖的办公建筑,室内温度、湿度的设计参数及允许噪声可参照表4.2.2的规定选取。
室内温度、湿度的设计参数及允许嗓声 表4.2.2
房间名称夏季冬季噪声标准
声级方(a)nc数温度℃相对湿度温度℃相对湿度一般办公室
高级办公室
会议室接待室
电话总机房
计算机房
复印机房26~28
24~27
25~27
25~27
24~28
24~28<65%
<60%
<65%
<65%
≤60%
≤55%18~20
20~22
16~18
16~18
18~20
18~20不规定
≥35%
不规定
不规定
不规定
不规定40~55
30~40
40~50
55~60
55~65
55~6040~50
25~35
35~45
50~55
50~60
50~55
注:大型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应按设备要求设计。
第4.2.3条 办公室每人新鲜空气供给量按下值采用。
一、一般办公室:20~30立方米/h·人;
二、高级办公室:30~50立方米/h·人。
第4.2.4条 空调系统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暖、空调系统应根据房间用途、标准高低、负荷变化以及使用时间等的特点划分。
二、可划分内部区及周边区平面的办公建筑,应针对各区负荷特点分设系统,空调宜采用空气——水系统或变风量系统。
三、在全年使用空调的特殊房间,如计算机房、自动电话间、大楼自控中心(含消防控制中心)等,应设独立空调系统。
四、超高层办公建筑的设备层设在避难层时,且空调系统按垂直方向分区的,设备层应作为分区的依据。
第4.2.5条 吸烟多的公共用房,宜设置排风设施,排风量不大于新风量的80%;卫生间、开水间及设备机房的换气量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卫生间、开水间及设备机房每小时换气次数表4.2.5
卫生间
开水间
冷冻机房
变电所5~10次
6~10次
4~6次
8~15次蓄电池室
电梯机房
厨房(大)
厨房(小)10~15次
8~15次
40~60次
30~40次
注:房间容积为一次换气量,表中卫生间、蓄电池室、厨房应保持负压。
第4.2.6条 空调系统宜设温控装置。
第4.2.7条 对通风机、水泵、制冷压缩机等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二节 藏品库区第3.2.1条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3.2.2条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5条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3.2.6条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3.2.7条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3.2.8条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m。
第3.2.9条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第三节 陈列区
第3.3.1条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3.3.2条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第3.3.3条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第3.3.4条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3.3.5条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3.5~5m。
第3.3.6条除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
第3.3.7条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
第3.3.8条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第3.3.9条陈列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
第3.3.10条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
第3.3.12条报告厅宜按1~2 ㎡/座设计,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当规模大于或等于300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
第3.3.13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50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第四节 技术及办公用房第3.4.1条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
第3.4.2条大型馆必须设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位置应方便藏品的运送。中、小型馆若有馆际协作安排,可不设熏蒸室。
第3.4.3条鉴定编目室、摄影室、修复室等用房应接近藏品库区布置.专用的研究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库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与藏品库区相通。
第3.4.4条鉴定编目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室内光线应稳定、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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