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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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篇1:佛山禅城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参保费用

缴费标准为1155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462元,财政补贴693元。按人群区分为:

(一)社保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462-(318÷2)=303元/人;

(二)201月起新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462元/人。

年度申报地点

农村户籍居民统一由村委会代办;城镇户籍居民到户口所属居委会或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佛山城镇户籍居民申报所需资料

(一)新参保的 :

1、由本户口簿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3、未提供缴费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供同一户口簿家庭成员(或参保人)佛山市范围内的工商银行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借记卡的需提供银行柜台业务回单)。

办理地址

1、农村户籍居民统一由村委会代办;

2、城镇户籍居民到户口所属居委会或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篇2:退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钱女士问,本人今年37岁,北京市户口,今年刚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听说按照北京市社保局有关规定,女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需要缴满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现在的年龄,到达50岁或55岁退休时,缴纳医疗保险的年限仅仅达到或。因此,想问一下,这种情况退休后,自己能享受北京市医疗保险待遇吗?如果届时达不到办理退休规定的缴费年限怎么办?再问,明年有可能赴上海工作,到时医保怎么办呢?

国家对职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年限有明确规定,只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同时也规定,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

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男职工缴费年限要达到25年,女职工要达到20年,退休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您不用担扰未来的医疗保险,只要现在参加医疗保险,就能保证当期的基本医疗。而在将来达到退休年龄时,完全可以通过继续缴纳医疗保险,或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一次性补缴,就可以符合和满足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的条件。

对此,我们的建议是:最好今后不要中断缴费,因为医疗保险一旦中断,中断期间无法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您也不必为可能到外地工作而担心,根据社保有关规定,劳动者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并且是可以实现转移和接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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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深圳医疗保险三档缴费标准

办事说明:

自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深圳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5218元/月的标准计算。

20深圳医疗保险三档缴费总费用等于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缴费数目。

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起深圳农民工享受和深圳户籍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深圳农民工也可以参加深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啦!

参保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须缴纳深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相对的,也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参保人:非深户籍职工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缴费比例:单位缴纳0.45%,个人缴纳0.1%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缴费基数: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缴费方式: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参保人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缴费费用计算公式:

总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5%+缴费基数0.05%

参保人缴纳总费用=单位缴纳0.45%+个人缴纳0.1%=缴费基数×0.55%=5218元×0.55%=28.699元/月

单位缴纳费用:缴费基数×0.45%=23.481元/月

个人缴纳费用:缴费基数×0.1%=5.218元/月

注意:

①职工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缴费基数是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18元。

②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缴费基数都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都为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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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标准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由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职工是按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个人帐户。而用人单位是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纳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的工资之和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不作为缴纳医疗保险缴费的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统一按月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下一结算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手续。

这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标准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以北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例说明

1、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

2、20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5669元。

3、参加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职工,年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20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3134元。

根据上面的缴费比例可以算出,2013北京医疗保险单位最低缴费额为313.4元,个人最低缴费额为65.68元。

在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明确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市医保中心自次月起中止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资金,并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三个月内补足欠款、滞纳金的,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欠款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按规定补缴后,可恢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欠缴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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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北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记者从人社部获悉,《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近日发布,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30元,同时个人缴费标准也同步提高30元。

通知指出,20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同时,对持居住证参保并按相同标准缴费的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通知明确,强化个人缴费征缴。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

通知强调,平稳实现城乡制度并轨,力争2017年基本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程中,个人缴费实行分档的统筹地区,最低档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将农村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同时,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聚焦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完善大病保险,加强托底保障。在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规定落实困难人群个人缴费补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加大大病保险向困难人员政策倾斜力度,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实施精准支付政策,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一、乡(镇)卫生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300元以下的,报销30%;

2、300元(不含)以上元以下的,报销70%;

3、2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65%;

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三、二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55%;

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四、三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1000元以下的,报销20%;

2、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45%;

3、10000元以上(不含)的,报销40%。

篇6:医疗保险缴费

2016医疗保险缴费

1.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是多少?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单位怎样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例:某单位有职工100人,月工资总额90000元,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 90000元*7.5%=6750元。

4.个人怎样缴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医疗保险结算机构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建立的医疗保险帐户,用于记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供参保人员专项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本人用现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本人用现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本人用现金支付。个人帐户中的资金节余归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予以注销,资金余额(含利息)按规定继承。

6.个人帐户资金如何构成?

个人帐户由下列资金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3)、个人帐户利息收入。

7.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是多少?

国务院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8.我市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比例:从5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执行:

职工年满35周岁及其以下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0.6%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0.9%划入;

45周岁以上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从1月1日起,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的比例划入。

9.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不缴或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应当认真履行缴费义务,不缴纳或欠缴医疗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停止计入。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10.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哪些费用?

供参保人员专项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中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

11.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否继续使用?

可以继续使用。

12.职工在统筹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怎么转移?

职工在统筹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

13.参保人员调离统筹地区范围或出国(出境)定居时,个人帐户怎么结算?

参保人员调离统筹地区范围或出国(出境)定居时,交回《社会保障卡》以后,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4.驻外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如何发放?

个人帐户资金按年结算,由参保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后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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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株洲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续)费期已进入尾声,如果相关参保市民没有在本月25日之前缴费,那么在此之后的两个月之内缴费的,只能从缴费之日的次月开始享受报销政策;如果是在3月以后缴费的,则只能在缴费之日起的90天以后才能够享受报销政策。

昨日,记者在市医保处楼下的华融湘江银行看到,不少市民在排队续缴年城镇居民医保。根据相关要求,2016年个人缴费标准已在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120元。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持残疾人证并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每人每年。

市医保处也提醒,相关参保人员不必都在市医保处楼下的银行缴费。已参保人员可凭《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身份证,直接到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任一营业网点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动续保。

【社保知识】

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续)费公告

一、月1日起至12月25日,为20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参(续)保缴费期。按期缴费的参(续)保人员,从2016年的1月1日起享受当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20元/人?年,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年。

三、在校学生儿童,主要以学校(含大、中、小学和幼儿园)为单位,秋季开学时,统一参加居民医保,请家长主动到班主任处咨询,以免漏保或重复缴费;其他居民新参保,直接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已参保居民续保,直接到市区华融湘江银行任一网点缴费即可。

四、需变更参保信息(含变更首诊医院、低保身份等)的续保人员,须先到原参保社区办理信息变更后,再到华融湘江银行任一网点缴费续保。

五、凡未在正常参(续)保缴费期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将按有关政策规定,延期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六、登陆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医疗保险”子栏目,再点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然后录入参保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查询,最后点击“缴费明细”即可。

篇8:肯尼亚调整国家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肯尼亚国家医疗保险基金NHIF从上月起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原来每月320先令(约3.33美元)的固定标准改为按收入多少分档缴费。新标准共分17档,最低档为150先令(约1.56美元),适用于月收入低于5999先令(约62.5美元)的人员;最高档为1700先令(约17.7美元),适用于月收入达到10万先令(1041.66美元)的人员;个体经营者的缴纳标准为每月500先令(约5.2美元)。NHIF称,新标准将使国家医疗保险覆盖更多的低收入者和老年人,有助于肯尼亚全民医疗保险目标的实现。

什么叫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篇9:江苏农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标准

江苏农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医疗卫生体系意见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基金管理实行市区(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统筹和县统筹;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运作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目标:新农合人口覆盖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20%,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70%;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以上。

二、参合对象

(一)辖区内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长期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可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婴儿自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出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参加新农合的,自补办之日起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全部纳入新农合。

三、筹资标准

2015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人均48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3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补助。

四、定点机构

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签订服务协议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续签服务协议,否则到期自动解除协议关系。

五、就医及转诊

(一)统筹区内实行自由转诊制度,鼓励首诊在基层。

(二)统筹区外转诊实施转诊备案制度。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参合病人需要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首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确实需要转诊到市外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由转出医院(县级及以上)出具转诊证明,并到统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15天。未办理转诊手续视为非正常转诊。转诊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或市传染病医院不需审批。

(三)市区参合人员可在市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择医,需转诊市外治疗的,须经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市儿童医院(特指儿童先心病)、市传染病医院、宿迁市第三医院(特指精神病人)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正常转诊补偿。

六、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用药范围

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执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用药范围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执行。

(二)门诊补偿标准

1.普通门诊补偿

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可补偿药费分别按45%和50%比例补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100元,村卫生室每人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30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一般诊疗费6元,其中患者支付1元,其余5元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不设起付线,参合人员年度补偿最高限额200元(含一般诊疗费)。

其他市内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不予补偿。

2.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6万元;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4万元。

(2)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病、脑卒中后遗症、重性精神病等门诊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为4000元。重性精神病人在定点收治医院门诊费用方可补偿。

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60%比例补偿。

上述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凭借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精神病人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和诊断证明到统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享有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三)住院补偿标准

1.起付线

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

2.补偿标准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按照85%比例补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其新农合补偿标准将根据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予以调整。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按照80%比例补偿。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分2段补偿,1001元-2万元(含2万元)的补偿比60%,2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为70%。

(4)市外医院,住院可补偿费用减起付线后,余下部分分2段补偿,1501元-2万元(含2万元)的补偿比为50%,2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为60%。

(5)脑梗死首次发病按5500元实行限价管理,再次因脑梗死住院按一般病人补偿政策执行,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其它疾病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6)对医疗机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超过限价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即:正常产和阴道手术助产一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三级医院17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三级医院2600元。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上述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新农合补偿费用与住院分娩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补偿。

(7)调整精神病人床日付费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2天180元,3-12天130元,13-20天110元,20天以上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2天230元,3-12天150元,13-20天120元,20天以上100元。将重性精神病人电休克治疗项目单独结算,按照80%比例予以补偿,不受床日付费限额限制。

(8)调整急危重病人占比和择期手术术前天数。对有120急救分站的乡镇医疗机构急危重病人比例由原来的5%增加至7%。择期手术病人术前天数由原来的1天增加至2天。

3.对三级医疗机构部分病种实行按病种限价管理。

4.住院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相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的,实施保底补偿。恶性肿瘤类病人保底补偿比例为50%,其它类疾病保底补偿比例为40%,

5.市内各统筹区之间转诊,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正常补偿标准执行,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的70%执行。转诊至市外医院,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的70%执行。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的40%执行,不实行保底补偿。

(四)传染病补偿标准。传染病实行集中收治,鼓励住院治疗。市区传染病人由市传染病防治中心统一集中收治,沭阳、泗阳、泗洪三县传染病人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2所医疗机构统一集中收治,门诊可补偿费用按50%比例进行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3000元;住院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进行补偿。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传染病门诊及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五)鼓励使用中医中药治疗。使用中医中药治疗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按本《办法》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对病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费用再补偿30%,补偿总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牵引、针灸等治疗项目给予补偿。

(六)康复。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宿迁市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试行办法的通知》(宿人社发〔2012〕187号)规定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等18项康复项目、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和肢体、视力残疾人及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七)外伤。外伤病人按补偿标准的80%比例补偿。

(八)按照项目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标准按照原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调整服务价格结算要书面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调研并以书面形式批准后方可执行。

(九)大病保险。按照《宿迁市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13〕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补偿封顶线。新农合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7万元,包括住院费用11万元和门诊费用6万元。

(十一)补偿时间。新农合补偿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完成,特殊情况跨年度补偿不超过6个月。

七、不予补偿范围

(一)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按床日、按病种付费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应予以控制。村卫生室必须全部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一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5%,二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10%,三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15%。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事先告知并征得参合人员或直系亲属签字同意。

(二)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由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境外就医的费用。

(三)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主要指高等病房、特种病房、特需护理、家庭病床等)的费用。

(四)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五)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医疗事故(纠纷)、计划生育所需的费用。

(六)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中药煎药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客床费、包床费、会诊费、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担架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

(七)各种减肥、健美及治疗雀斑、色素沉着、白发以及医学美容的费用;隆鼻、隆胸、重睑术、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矫治牙列不整、治疗色斑牙、配眼镜、治疗近视,以及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使用牵引器械、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的费用;按摩、磁疗、热疗(肿瘤病人除外)的费用。

(八)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和健康预测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费、体疗费、男女不育、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

(九)挂名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费用;住超标准病房,其超过普通床位标准的费用。

(十)在就诊过程中进行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

(十一)国家或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八、补偿办法

(一)参合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需提供新农合证(卡),住院时需提供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门诊药费及住院费用实行现场结报。

(二)参合人员在市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参合人员材料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办理补偿手续;市区参合人员材料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办理补偿手续。

1.参合人员在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转诊批准表;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等。

2.外出打工或长期居住在市外的参合人员在外就医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等;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等。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按月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将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按月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公示。

九、基金筹集、管理与监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农合基金划入县新农合专户,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农合基金划入市新农合专户。

(二)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市区新农合基金纳入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在基金筹集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擅自改变筹资标准,严禁为未参合人员垫资,严禁发生账实不符现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医疗服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到合理检查和治疗,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收费自主定价之前,仍按原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如实行自主定价,必须报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经实地调查,并视基金安全情况,给予书面答复后方可实施。

(六)定点医疗机构全年次均住院费用增长控制在前三年平均次均住院费用的5%以内,平均住院床日实现零增长。超出规定标准的,有1个月分别扣减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年度考核总积分2分和1分,并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相关月份住院补偿款。

(七)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结报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重点工作相挂钩,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降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比例(但定点医疗机构与参合人员按规定比例结报),直至暂停或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

(八)定点医疗机构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基金费用,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办机构应当与其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参保人员以虚假住院等手段配合定点医疗机构骗取新农合基金的,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今后其报销时根据严重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九)以伪造证明材料、使用他人新农合证件就医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补偿费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结报实行逐级签字审核把关制度。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的参合病人身份及住院情况进行核查;市、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对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上报的补偿材料进行复核,并随机抽查,发现有违规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要严肃查处。

十、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105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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