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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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探讨

篇1: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探讨

[摘 要]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隐藏着巨大的危害,有的还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虽然《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作了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文章试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分析,对高空抛物与相关行为的比较及对相关立法的认识等来探求高空抛物损害救济对策。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建筑物使用人;损害赔偿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迅速增多,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中虽然致人损害的物件不同,但都具有损害性强,具体侵权人不明等特点,给城市社区及街道的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这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一直倍受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虽然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法中关于高空抛物侵权的规定是否合理,仍有争议。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促进司法正义,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述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包括物件从建筑物、飞机、桥梁、高山或其他高处抛下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从狭义上讲,则将高空抛物的场所限制于高层建筑物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是从狭义上对该行为进行规定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特殊性。一般侵权构成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及因果联系等四要件。违法行为的存在离不开行为主体,因此,首先要确定行为主体即侵权人,才有可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高空抛物侵权主要表现为高层建筑的使用人从建筑物内抛出物件,损害建筑物外人员的行为。由于该建筑物内的人员众多,受害人很难寻找到充足的证据来认定是谁实施了抛物的侵权行为。这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最明显、最重要的特征,也是将其独立出来加以研究的基础。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相关行为的比较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物件致害侵权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是行为人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下实施的本不该实施的作为行为,本质上属于行为致人损害。物件致害侵权行为,是指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控制下的物件因疏于管理或维护,致其物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楼房阳台上的搁置物如花盆被大风吹落,楼房外墙上的悬挂物如空调外机箱因年久失修坠落,从而伤及人或物,这本质上都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作为所致。因此,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能混同于物件致害侵权行为。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两者具有真正的侵权行为人难以确定,受害人财产或人身遭受重大损害需要得到法律救济的相同点。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p(二)归责原则

基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侵权责任法》对其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事件,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都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除非他们能自己举证证明主观上没有过错,

没有实施抛物的加害行为。受害人不需要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要求,去举证证明谁为侵权人,只需要证明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其两者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及举证责任降低了受害人一方的举证难度,有利于其权利的维护。

(三)法理基础

对于追究众多住户的赔偿责任是否合乎公平正义,是否具有正当性,众多学者从各个角度对其法理基础进行探讨,有的基于公平原则主张分担责任说,有的基于保护公共安全原则主张连带责任说。

四、立法之评述

虽然《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仍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导致对其的认识和处理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从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结构来看,将高空抛物行为放置于“物件损害责任”一章中,忽视了高空抛物行为是人的作为致害这一特点,与物件致人损害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不宜将两者放在一章中予以规定。

第二,使用单一列举法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限定在建筑物中,不足以概括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虽然从建筑物中抛扔物品,导致建筑物外的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在生活中可能是最多发的一种,但是高空抛物还可以是从飞机、桥梁或其他高处抛下物件致人损害。

第三,条文明确了一定范围内的可能加害人可以自己举证证明没有或不可能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从而免于承担责任。但是这种证明责任要求比较高,往往很难以寻找到充分证据来予以证明。

第四,关于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只是明确了由“可能加害人”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对承担责任的方式规定的很抽象,没有明确究竟是实行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在审判案件时,就需要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一旦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产生纠纷。法国、比利时、智利等国的民法典中对此问题明确规定“如果物品是由建筑物的某部分抛掷出来的,在无法确定实际行为人时,由居住在该部分的所有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2] 这一做法值得我国立法的借鉴。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可能加害人赔偿时应采用按份责任方式,这就使得每个人分担到的赔偿责任没有那么沉重,而且每个人履行了自己的那份赔偿责任后获得免责。如果适用连带责任,这种追偿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对追偿人来说是一种负担,还会徒增大量社会成本。同时会使每一位“可能加害人”都想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增加判决执行的难度。另外连带责任作为最严厉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对自己行为负责”之传统民法伦理的例外,其适用应奉行“法无明文规定不连带”的原则,严格禁止类推扩展适用。[3]五、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

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能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让那些非真正侵权人的众多建筑物使用人也承担责任,就意味着为了维护一人的利益而损害数十人的利益,明显是有失公平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更多地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我国立法如此规定,在现有国情下可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对高空抛物侵权损害我们可以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化救济方式。

首先,对高空抛物侵权成立高空抛物救助基金。该基金的来源可以多样化,如由政府投入启动资金而设立,也可以是从社会募集资金而设立。高空抛物的社

会救济是社会发展的趋势,通过社会化救济以填补传统救济方式的不足。[4]

其次,由保险公司推出针对高空抛物侵权的商业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保险分散损失的功能,使受害人的损失最起码能够得到金钱上的补偿。遭受高空抛物损害,应该属于意外事故的一种,完全可以将这种风险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范畴。只要投保了包含高空抛物损害风险的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了该种行为的损害,被保险人便可以从保险公司处得到保险金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

最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一般都会使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高空抛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探讨物侵权行为不仅会涉及民事责任,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高空抛物案件后果严重,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在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公安机关查明高空抛物肇事人,并没有多少技术障碍。[5]运用各种科技手段,进行现场勘测、抛物实验、痕迹鉴定等,找到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人。这样承担赔偿责任就有了明确的主体,不仅不需累及众多其他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而且让其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这将更具有震慑力,从而遏制该类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史尊魁.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之区分[J].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7):540-544.

[2]田国兴.高空抛物侵权法律责任探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0(4):52-55.

[3]杨彪.中物件致害责任的体系解释与结构分析[J].法学杂志,2010(3):21-24.

[4]余莉.高空抛物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趋势探讨.法制与社会,.7(上):236-237.

[5]黄静.城市高空抛物行为的本质与权利救济.重庆社会科学,2010(3):70-73.

篇2:高空抛物倡议书

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使邻里、社区甚至深圳的城市形象受损,历来为广大居民所憎恶,但为何屡禁不止?归纳为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文明素质低下,缺乏起码的社会公德;二是自私自利,只图一时之便,不顾他人安危;三是法制观念淡薄;四是没有行之有效的惩戒机制。在全社会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今天,我们倡议:

一、树立公德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文明素质,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二、教育家庭成员、亲友等拒绝高空抛物;清理自家阳台、门窗及室外悬挂物等处危险隐患,防止高空坠物;

三、发动居民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控力度,并借助高科技来跟踪捕捉曝光目标;

四、社区的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监管。形成全社会人人痛恨高空抛物的氛围,让心存侥幸者难逃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一起行动,做到邻里间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共同谴责和告别高空抛物的不道德行为。

篇3:高空抛物倡议书

亲爱的各位同学:

最近,我校学生社区宿舍楼底经常“躺满”各种各样“从天而降”的垃圾物品,高空抛物不仅影响了公共环境,还造成诸多安全隐患,同时也反映出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缺失。为了营造文明、温馨、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学生处社区工委向广大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1、请同学们树立精神文明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请同学们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不在窗台上堆放玻璃瓶等杂物,做到将本楼座垃圾物品自觉打包放到垃圾回收点,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请同学们互相提醒高空抛物的危害,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加大对身边人的影响与宣传,发挥学生干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4、对违反规定依旧进行高空抛物者,一经举报和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同学们,抛下的是垃圾,丢掉的是品质!和谐社区的建设需要每个有责任心、有热情的同学一起呼吁和参与,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请大家行动起来,共同谴责和告别不良习惯,用现代的文明理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来建设我们美丽的校园。

学生处社区工委

20xx年4月

篇4:高空抛物议论文

说起高空抛物,我想大家都很厌恶这行为吧,他不仅不文明,还轻易伤人。

第一幕:一天我们班在大扫除,大家干的热火朝天,我也不例外,扫完教室又去捡包干区的垃圾,正当我低头捡垃圾时,忽然一个东西从天而降,不偏不倚,正好砸在了我的头上,顿时感觉头顶一阵麻痛。抬头一看,原来是五楼的大哥哥们在搞“恶作剧“,正哈哈的边笑边朝我做鬼脸呢,哦,原来是他们干的,这也太不文明了吧!

第二幕:清晨,我正在甜美的梦乡里畅游,突然一阵刺耳的吵闹声,把我从梦境里拉回来。仔细一听,原来是一楼的王爷爷在和楼上的大妈在对骂,原因是楼上的大妈从阳台上倒下来一盆水,正好泼到了在楼下锻炼的身体的王爷爷身上,把王爷爷领成了”落汤鸡",王爷爷气得火冒三丈,顿时扯着嗓门开骂了……

我躺在床上翻来翻覆去的睡不着,想,不管从楼上扔垃圾,还是从楼上往下倒水都是不文明现象,会给他人造成极大的危害。有人觉得我只不过是从上面扔了一个小东西,不会伤人的,其实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具有观新闻报道,某小区居民从十楼窗户上扔下来一个鸡蛋,结果把停在一楼的'小车挡风玻璃给砸碎了,想想看,假如砸到人,那一定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啊。

所以我呼吁大家不要高空抛物了!

篇5:高空抛物议论文

高空抛物的行为既违反了道德,又违反了法律。

从道德的角度上看,高空抛物是没有做到行己有耻的表现。人生在世,总有一些基本规则不能违反,一些基本界限不能逾越。高空抛物对他人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是错误的行为,我们应该拒绝这一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上看,相关法律对这一行为有着相关规定,所以高空抛物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的,高空抛物不利于公民的人身安全,影响社会秩序,我们要拒绝这一行为。

从公民利益的角度上看,高空抛物容易伤到他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拒绝高空抛物的行为。

1、公民应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拒绝高空抛物。

2、家长应言传身教,教育自己的孩子不往楼下扔东西。

3、公民之间应互相监督和提醒。

4、少在阳台边缘放置物件,以防高空坠物等意外。

我们应一起行动,拒绝高空抛物。

篇6:高空抛物通告

尊敬的金地花苑小区住户/居民:

近日,我处处理多起因住户/居民高空抛物砸伤他人、损坏财务(太阳能)的案件。部分住户/居民向楼下扔烟头、果皮、灯泡、鞋子、臭鸡蛋、玻璃瓶等生活垃圾,甚至大型废弃石块等建筑垃圾。高空抛物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情节严重的,视为故意犯罪。情节构不成犯罪的,赔偿受害人损失。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法律推定整个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保护住户/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此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高空丢弃装修材料、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二、正在进行装修的住户/居民及施工方(请广大住户/居民及时通知指示施工人员遵守通告规定),必须按照物业规定将相关的建筑材料及杂物放置物业指定位置。

举报电话:7623025 7623200 110 (24小时)

地址:光明大道3097号

枣庄公安局薛城分局凤鸣湖派出所

02月28日

篇7:高空抛物倡议书

高空抛物倡议书

本报近日对小学生小雨被玻璃砸中身亡的连续报道在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为杜绝高空抛物,本报联合市物业管理协会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共同发出“拒绝高空抛物”的倡议。倡议书全文如下:

市民朋友们:

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使邻里、社区甚至深圳的城市形象受损,历来为广大居民所憎恶,但为何屡禁不止?归纳为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文明素质低下,缺乏起码的社会公德;二是自私自利,只图一时之便,不顾他人安危;三是法制观念淡薄;四是没有行之有效的惩戒机制。在全社会树立并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今天,我们倡议:

一、树立公德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文明素质,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二、教育家庭成员、亲友等拒绝高空抛物;清理自家阳台、门窗及室外悬挂物等处危险隐患,防止高空坠物;

三、发动居民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控力度,并借助高科技来跟踪捕捉曝光目标;

四、社区的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监管。形成全社会人人痛恨高空抛物的氛围,让心存侥幸者难逃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一起行动,做到邻里间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共同谴责和告别高空抛物的不道德行为。

篇8:高空抛物作文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楼出现了,我们班许多同学都住上了高层住宅。可是在我们小区,我发现有个别高空抛物的不文明现象,为此大家忧心不已。

有一天放学回家,我唱着歌蹦蹦跳跳地走到一栋楼下时,一个凉丝丝的东西打在了我的后脑勺上,我一摸,一粒西瓜籽落在了我的手上。我正奇怪,突然空中又出现一个西瓜皮朝我砸了下来,幸好我手脚灵活,一猫腰,西瓜皮落在了地上,顿时粉身碎骨。

这是谁扔的?我抬头一看,也不知道是哪家往楼底下扔了一些果皮和垃圾,真缺德!垃圾中还有没熄灭的烟头,要是楼下有易燃物引起火灾,那该有多危险呀!我看了,不仅倒吸了一口冷气。

于是,我跑回家写了一张关于“高空抛物危害”的告示,贴在了公告栏上。我建议社区经常开展防止高空抛物的安全教育活动,人人自律,家长要教育孩子,发现这样的情况要及时劝导或报警。

我相信,只要人们自觉遵守文明,高空抛物现象会越来越少,因高空抛物而丧命的悲剧将不再上演。我祝愿我们小区的环境越来越好,高空抛物这个词也会被人们永远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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