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企业为什么为员工购买保险(共含7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iiiii”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1、用人单位是应当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定义务;
2、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如题,急!企业为员工购买各种保险,员工十二年的“工龄”起作用吗?
[企业为员工购买各种保险,员工十二年的“工龄”起作用吗?]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解读:
一、会计处理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
1、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
2、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
3、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做为计算依据,并不是企业的人工费用,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
4、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二、税务处理:
1、国税发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国税发[]4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区分是医疗保险还是其他保险,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这个规定就使会计与税法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上出现了差异,这种差异是永久性的。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列支,不能在税前列支。税法上做为一项费用税前扣除,同是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仍然可以税前扣除。这就要求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要额外加计扣除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要在本年利润的基础上经过调减处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解读:
一、会计处理
1、非试点地区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的“企业年金”,年金的建立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但是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对于应付福利费不足以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为不影响职工利益,可以“待摊费用”中设立明细科目先行挂账,借记“待摊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等企业应付福利费余额足够核销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待摊费用”,但此办法会导致企业虚增资产,但对所有者权益是不影响的;
2、试点地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超过4%的部分,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3、对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提取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超过4%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这与企业交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是不同的,企业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
二、税务处理
1、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第二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按规定标准缴纳、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会计处理不一样,在所得税处理上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同样,这项差异也是永久性的。
2、非试点地区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由于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列支,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在扣除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的应付福利费的同时,还可以加计扣除缴纳或补缴的企业年金,即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试点地区企业,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缴纳的部分,与会计处理一致,税前扣除,超过4%的部分,按非试点地区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3、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由于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所以也要在所得税汇算时做调减处理。
超过4%的部分,由于会计上允许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时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这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解读:
职工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属于企业行为,不能由企业报销,这一点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
一、会计处理
这一条与第三条的差别是,本条规定了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第三条是明确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按目的不同,其会计处理是不同的,作为职工奖励的,借记“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作为职工福利的,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与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年金一样,也可以先行挂账,再转入应付福利费。职工奖励与职工福利的区别在于,职工奖励是奖励给有贡献的员工,不是人人有份的;而职工福利是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此条明确了,企业为雇员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但这一条关于补充保险的规定已经被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所修正。
由于在会计上,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区分目的,分别在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没有直接在税前列支,所以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解读:
这一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是更加明确。
六、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解读:
补充说明:对于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按会计和税务的相关文件字面教条的理解,在所得税汇算时是应该做纳税调减处理的。但是应付福利费也是来源于成本费用,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也就相当于在税务上承认了这部分费用支出。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有可能是起草文件时的失误,没有考虑到这种文字表述可能会带来纳税调减的操作。实务中也很少有真的做调减处理的,既麻烦又没有必要,只要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是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是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即不调增也不调减。很多税务机关也是这样操作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应在成本(费用)列支的,税前承认扣除;应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不予调整,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认为不应该再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了,内资企业应该与外资企业一样,发生职工福利支出直接计入期间费用。计提职工福利费并不能保证职工福利,有些企业计提的福利费长期不用,积累了相当大的余额,职工并没有实际得到这部分利益,企业却把这部分积累都税前扣除了。
如题,企业帮员工买保险,企业应该为员工买什么保险
[企业帮员工买保险,企业应该为员工买什么保险?]
如题,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各种规章制度,扣缴方法,办理流程
[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各种规章制度,扣缴方法,办理流程]
企业为员工支付商业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所二〔〕9号)(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用户的情况符合文件中“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情形,应按文件规定在企业向保险公司实际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员工支付商业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忠诚是稀缺资源,高薪、福利、奖金、升职都争着为忠诚买单。但是,不管企业怎么大方,效果还是不够好。
诱惑不成,就退而求其次,买保险吧。
在欧美,“雇员忠诚险”很流行,几乎每家公司都为自己关键职位的人员投保,以确保公司不会因员工背叛而导致灾难。通过转嫁风险而得到忠诚,也不失为一种方法,即使是消极的方法。
在中国,“雇员忠诚险”推出10多年,却一直无人问津。这不是说中国企业不重视员工忠诚,而是表明中国企业领导者对赢得员工忠诚很有信心,即使这种信心多少有些盲目。
这种盲目源自对员工忠诚的误读。
对一些企业的领导者来说,“听我的话,跟我走”的员工就是忠诚的员工。在这种观念中,领导者本身“我”成了员工忠诚的关键词之一,这就是对员工忠诚的最严重的一个误读。因为对领导者的忠诚只是员工忠诚的最低级的表现。
哈佛大学教授乔西亚。洛伊斯早在1908年《忠的哲学》一书中的话可以做证明:“忠诚自有一个等级体系,也分档次级别:处于底层的是对个体的忠诚,而后是对团体,而位于顶端的是对一系列价值和原则的全身心奉献”。
西亚。洛伊斯进一步阐述了忠诚的三类表现,一类是忠诚于个体,即对某个人忠诚,比如忠诚于企业的领导者;一类是对团体的忠诚,比如忠诚于企业本身;另一类是对一些原则的忠诚,比如信仰、思想或操守。这三类忠诚有时是合在一起的,比如你可能忠诚于某个组织里面的人,同时也忠诚于这个组织。进一步研究证明,对组织的忠诚要比对个体的忠诚稳定,对原则的忠诚又比组织的忠诚稳定。
将对领导者个人的忠诚,升级为对组织和原则的忠诚,无异于为员工忠诚上了一道无形的保险。
员工对组织的忠诚通常表现为三种倾向:一是接受组织的目标和组织的共同价值观;二是渴望成为组织中的一分子,并以此为荣;三是愿意为组织付出更多努力与感情,即使在组织面临困难时也能不离不弃,共渡难关。
员工对原则的忠诚表现为两点。其一是服从不盲目。王石的接班人郁亮曾说过:“执行董事长的话要过夜。”意思是,即使是领导的命令也不能盲目执行,而是要以企业利益为出发点,进行更全面的考虑。全面考虑后,再反馈自己的意见。
其二是思维不趋同。盛田昭夫在任索尼公司副总裁时,田岛道治为董事长,两人常有不同意见,田岛道治想要离开。对此,盛田昭夫说:“如果你发现我们在一切问题上的意见均一致,那么这家公司确实没有必要给我们两个人发薪水。正是因为我们有不同意见,这个公司才会少犯错误。” 可见,员工的差异性对企业的发展有巨大的价值。
员工对原则的忠诚体现了忠诚的最高境界:一种忠诚于优秀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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