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正版」(共含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dreamxin”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正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 →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 →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幵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幵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 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3. 调配设施;4. 杀菌设施(按需要);5. 包装设施;6. 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GB/T20293-《油辣椒》;QB/T1733.4-1993《花生酱》;SB/T10260-《芝麻酱》;SB/T10005-1992《蚝油》;SB/T10324-《鱼露》;SB/T10371-《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食用盐》的规定;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10338标准要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固态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5. 马弗炉(香辛料)。
(二)半固态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索氏抽提装置(含油型);5.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
(三)液体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4. 酸度计(pH0.01)。 (四)食用调味油。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 即食类调味料(除调味油)生产企业还应具备:
1.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 微生物培养箱;3. 生物显微镜;4. 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调味料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栺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蜂产品包括蜂蜜和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蜂蜜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结合后,经过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原料蜜),经过滤、脱水(根据需要)、灌装加工而成的产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蜂王浆(别名:蜂皇浆)指工蜂舌腺和上腭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饲喂蜂王的浆状物质,经过滤、加工制作而成的蜂王浆及蜂王浆冻干品产品。
蜂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分装企业还应单独注明分装。蜂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6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蜂蜜。
原料蜂蜜-融蜜-粗滤-精滤-真空脱水(根据需要)-过滤-灌装-装箱
分装生产流程:成品蜜-融蜜(根据需要)-灌装-装箱
2.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1)蜂王浆:原料蜂王浆-解冻-过滤-包装-冷藏
分装生产流程:成品蜂王浆-解冻-包装
(2)蜂王浆冻干品:原料蜂王浆-解冻-过滤-真空冷冻干燥-粉碎-成型-包装
分装生产流程:成品-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2. 过滤过程控制。
3. 蜂王浆贮存和运输过程温度控制。
4. 灌装(包装)过程的卫生控制。
5. 蜂王浆冻干品加工过程温度、湿度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蜂蜜中药残、农残超标。
2. 蜂蜜淀粉酶值和羟甲基糠醛不符合标准要求。
3. 蜂蜜、蜂王浆掺假。
4. 蜂王浆中10-羟基-2-癸烯酸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蜂产品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料仓库、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
1. 灌装车间应相对密封,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2. 车间内地面及墙壁做到能够冲洗并保持清洁,分别设有独立的投料间和灌装间。
3. 在加工过程中,蜂王浆应在室温下(25℃以下)解冻,从解冻到完成加工不得超过24小时。原料、成品应在-18℃以下冷藏(不包括常温保存的产品)。
4. 蜂王浆冻干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和温湿度(相对湿度在45%以下,储存温度在20℃以下)应满足工艺要求。
(二)必备生产设备。
1. 蜂蜜。
周转桶、原料罐、过滤设施、真空浓缩设备(根据需要)、成品罐、容器清洗消毒设施、灌装设施。
分装企业应具备周转桶、原料罐、容器清洗消毒设施、灌装设施。
2.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蜂王浆:冷藏保鲜库或其它相应的储存设施(-18℃以下)、过滤设备、冷藏运输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灌装设施、温湿度控制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应具有温湿度控制设备和包装设备。
蜂王浆冻干品:冷藏保鲜库或其它相应的储存设施(-18℃以下)、过滤设备、冷藏运输工具、真空冷冻干燥设备、粉碎设备、成型设备、空气净化设备及温湿度控制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应具有空气净化设备及温湿度控制设备、包装设备。
注:与蜂蜜直接接触的设备为不锈钢制成,加工前后应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8796-2005 《蜂蜜》、GB 14963-2003 《蜂蜜卫生标准》、GB/T 9697-《蜂王浆》、GB 19330-2003《原产地域产品 饶河(东北黑蜂)、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的蜂蜜及蜂王浆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不得含有蜜源植物的有毒物质。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蜂蜜: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分光光度计、恒温水浴锅、阿贝折射仪、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灭菌锅、生物显微镜、干燥箱。
(二)蜂王浆:天平(0.1g)、分析天平(0.1mg)、减压干燥箱、液相或气相色谱仪。
七、检验项目
蜂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对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带“*”号标记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每年检验2次。
八、抽样方式
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品种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蜂蜜不得少于100kg;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品)不得少于10kg。抽样数量:蜂蜜随机抽取2kg (不少于8个最小包装);蜂王浆随机抽取1kg,蜂王浆冻干品为0.5 kg(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 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如果生产企业只生产大包装产品,核查组应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4件,抽样数量: 蜂蜜不少于2 kg; 蜂王浆不少于1 kg; 蜂王浆冻干品不少于0.5 kg。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包装钢桶应符合GH/T1015《蜂蜜包装钢桶》要求,塑料包装桶应符合相应食品包装标准要求。不得使用镀锌桶或盛装过农药、燃料油、食用油或其他化工产品的包装容器。
(二)盛装蜂王浆的容器应用清水刷洗干净,并用75%食用酒精(或其它方法)消毒。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申证单元名称
基本生产流程
关键控制环节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腌腊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晾晒→烘烤→包装
注:中国腊肠类、生香肠类需经灌装工序。
1.原辅料质量,
2.加工过程的温度控制,
3.添加剂,
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
产品氧化,酸败及污染
酱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干→)冷却→包装
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和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肉糕、肉冻等需经成型工序。油炸肉类需油炸工序。
1.原辅料质量,
2.添加剂,
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
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熏烧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苯并(a)芘及微生物污染。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发酵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发酵→晾挂→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发酵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 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 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单元名称
产品种类名称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腌腊肉制品
咸肉类
GB2730-《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94-《腌猪肉》
腊肉类
风干肉类
生培根类
生香肠类
中国腊肠类
SB/T10003-1992《广式腊肠》、SB/T10278-《中式香肠》
中国火腿类
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GB18357-《宣威火腿》,
GB19088-《金华火腿》
SB/T10004-1992《中国火腿》
酱卤肉制品
白煮肉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酱卤肉类
肉松类(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
SB/T10281-1997《肉松》
肉干类
SB/T10282-1997《肉干》
油炸肉类
肉糕类
肉冻类
熏烧烤肉制品
熏烤肉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烧烤肉类
肉脯类(肉脯、肉糜脯)
SB/T10283-1997《肉脯》
熟培根类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熏煮香肠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79-1997《熏煮香肠》、
SB10251-《火腿肠》
熏煮火腿类
SB/T10280-1997《熏煮火腿》
发酵肉制品
发酵香肠类
发酵肉类
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干燥箱;3. 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1. 咸肉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酸价
√
√
√
3
挥发性盐基氮
√
√
√
腌猪肉检验此项目
4
过氧化值
√
√
√
5
铅
√
√
*
6
无机砷
√
√
*
7
镉
√
√
*
8
总汞
√
√
*
9
亚硝酸钠
√
√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SB/T10294、GB2760、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2. 腊肉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酸价
√
√
√
4
过氧化值
√
√
√
5
铅
√
√
*
6
无机砷
√
√
*
7
镉
√
√
*
8
总汞
√
√
*
9
亚硝酸盐
√
√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
√
*
11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3. 中国腊肠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水分
√
√
√
3
食盐
√
√
*
4
蛋白质
√
√
*
香肚不检验此项目
5
酸价
√
√
√
6
过氧化值
√
√
√
7
铅
√
√
*
8
无机砷
√
√
*
9
镉
√
√
*
10
总汞
√
√
*
11
亚硝酸盐
√
√
*
12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
√
*
13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4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SB/T10003、SB/T10278和GB2760等
4. 中国火腿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过氧化值
√
√
√
3
三甲胺氮
√
√
√
4
铅
√
√
*
5
无机砷
√
√
*
6
镉
√
√
*
7
总汞
√
√
*
8
亚硝酸盐
√
√
√
9
瘦肉比率
√
√
√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0
水分
√
√
√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1
盐分
√
√
√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2
质量
√
√
√
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3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4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5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SB/T10004、GB18357、GB19088和GB2760等
5. 其他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酸价
√
√
√
4
过氧化值
√
√
√
5
铅
√
√
*
6
无机砷
√
√
*
7
镉
√
√
*
8
总汞
√
√
*
9
亚硝酸钠
√
√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二)酱卤肉制品
1.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铅
√
√
*
3
无机砷
√
√
*
4
镉
√
√
*
5
总汞
√
√
*
6
菌落总数
√
√
√
7
大肠菌群
√
√
√
8
致病菌
√
√
*
9
亚硝酸钠
√
√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
√
注:依据GB2726、GB2760、企业标准等
2.肉松类和肉干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铅
√
√
*
3
无机砷
√
√
*
4
镉
√
√
*
5
总汞
√
√
*
6
菌落总数
√
√
√
7
大肠菌群
√
√
√
8
致病菌
√
√
*
9
水分
√
√
√
10
脂肪
√
√
*
11
蛋白质
√
√
*
12
氯化物
√
√
*
13
总糖
√
√
*
14
淀粉
√
√
*
15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6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7
标签
√
√
注:依据GB2726、SB/T10281、SB/T10282和GB2760等。
(三)熏烧烤肉制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铅
√
√
*
3
无机砷
√
√
*
4
镉
√
√
*
5
总汞
√
√
*
6
细菌总数
√
√
√
7
大肠菌群
√
√
√
8
致病菌
√
√
*
9
苯并(a)芘
√
√
*
烧烤产品检验此项目
10
亚硝酸钠
√
√
*
11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2
水分
√
√
√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3
脂肪
√
√
*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4
蛋白质
√
√
*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5
氯化物
√
√
*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6
总糖
√
√
*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7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8
标签
√
√
注:依据GB2726、SB/T10283、GB2760、企业标准等。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熏煮香肠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铅
√
√
*
3
无机砷
√
√
*
4
镉
√
√
*
5
总汞
√
√
*
6
菌落总数
√
√
√
7
大肠菌群
√
√
√
8
致病菌
√
√
*
9
亚硝酸盐
√
√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
√
*
11
蛋白质
√
√
*
12
淀粉
√
√
*
13
脂肪
√
√
*
14
氯化物
√
√
*
15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6
标签
√
√
注:依据GB2726、SB10251、SB/T10279和GB2760等
2. 熏煮火腿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铅
√
√
*
3
无机砷
√
√
*
4
镉
√
√
*
5
总汞
√
√
*
6
菌落总数
√
√
√
7
大肠菌群
√
√
√
8
致病菌
√
√
*
9
亚硝酸盐
√
√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
√
*
12
苯并(a)芘
√
√
*
经熏烤的产品应检验此项目
13
蛋白质
√
√
*
14
脂肪
√
√
*
15
淀粉
√
√
*
16
水分
√
√
*
17
氯化物
√
√
*
18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9
标签
√
√
注:依据GB2726、SB/T10280和GB2760等
(五)发酵肉制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过氧化值
√
√
√
2
铅
√
√
*
3
无机砷
√
√
*
4
镉
√
√
*
5
总汞
√
√
*
6
亚硝酸盐
√
√
*
7
大肠菌群
√
√
√
8
致病菌
√
√
*
9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0
标签
√
√
注:依据《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企业标准等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生香肠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熟培根类、熏煮香肠类、熏煮火腿类、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二)车间工作人员须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带口罩,工作帽应罩住全部头发,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
十、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
(一)范围。
本检验方案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切丁、斩拌或绞制、灌装、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香肠;也适用于以带骨或去骨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火腿;也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其他类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肉制品的发证检验。
(二)技术要求
1. 指标
项目
指标
铅(Pb),mg/kg ≤
0.5
无机砷,mg/kg≤
0.05
镉(Cd),mg/kg ≤
0.1
汞(以Hg计),mg/kg ≤
0.05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 食品添加剂
(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1)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2)过氧化值。
样品处理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3)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4)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标识
产品标签应GB7718要求。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其他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洗手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和腌制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和煮制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熏烤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和蒸煮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类制品。
1.分析天平(0.1mg); 2.干燥箱;3.玻璃器皿;4.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类制品。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类制品。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生物显微镜;6.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类制品。
1.咸肉类
2.腊肉类
3.中国腊肠类
4.中国火腿类
(二)酱卤肉类制品。
1.白煮肉类、酱卤肉类
(三)熏烧烤肉类制品。
(四)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1.熏煮香肠类
2.熏煮火腿类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熏煮香肠类、高温蒸煮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二)车间工作人员须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带口罩,工作帽应罩住全部头发,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腌菜是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密封、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的总称。下文是关于最新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腌菜是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密封、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的总称。
酱腌菜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酱腌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辅料预处理→腌制(盐渍、糖渍、酱渍等)→整理(淘洗、晾晒、压榨、调味、发酵、后熟)→ 灌装→灭菌(或不灭菌)→ 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预处理:将霉变、变质、黄叶剔除。
2.后熟:掌握适宜时间,避免腌制时间不当导致亚硝酸盐超标。
3.灭菌:主要控制灭菌的温度及灭菌的时间以及包装容器的清洗和灭菌。
4.灌装:注意灌装时样品不受污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或超量使用。
2.亚硝酸盐超标。
3.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对于生产酱腌菜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洗瓶间(仅有软包装的企业不适用)、腌制车间、分选车间、灭菌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满足工艺要求的生产场所。
直接购买咸坯的生产企业可减少腌制车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清洗设施(不锈钢、瓷砖贴面水槽或清洗机);2.腌制设施(腌制容器,材质为不锈钢、陶瓷、水泥池内壁涂聚酰胺环氧树脂涂料,应防腐、易清洗);3.分选台(不锈钢、瓷砖贴面);4.切菜设备(视产品情况而定,可用切菜机);5.半自动、自动洗瓶机(仅适合瓶装酱腌菜);6.灭菌设备(无灭菌过程的不适用);7.包装设备(如真空封盖机,真空包装机等半自动、自动包装线、包装机、打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直接购买咸坯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3~7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4-《酱腌菜卫生标准》;GH/T1011-《榨菜》;GH/T1012-1998《方便榨菜》;SB/T10215-1994《酱渍菜》;SB/T10216-1994《盐渍菜》;SB/T10217-1994《酱油渍菜》;SB/T10218-1994《虾油渍菜》;SB/T10219-1994《糖醋渍菜》;SB/T10220-1994《盐水渍菜》;SB/T10221-1994《糟渍菜》;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酱腌菜所用的蔬菜、水果原料应该新鲜、无霉变腐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灭菌锅;(四)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生物显微镜;(七)分光光度计;(八)酸度计(有氨基酸态氮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需具备)。
七、检验项目
酱腌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企业应在每次开始生产时进行1次检验;生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需再进行1次检验。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一种工艺过程比较复杂、生产加工难度较高的主导产品进行检验。如果企业生产酱腌菜罐头,加抽罐头产品。
所抽样品必须是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以同班次,同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且总量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袋(瓶)且总量不低于3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在抽样单中盐渍菜应注明状态(干态、半干态、湿态),榨菜应注明含盐类别(低盐类、中盐类、高盐类)。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生产酱腌菜罐头产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罐头审查细则的要求。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申证单元名称 | 基本生产流程 | 关键控制环节 |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
腌腊肉制品 |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晾晒→烘烤→包装 注:中国腊肠类、生香肠类需经灌装工序。 | 1.原辅料质量, 2.加工过程的温度控制, 3.添加剂, 4.产品包装和贮运 | 食品添加剂超量, 产品氧化,酸败及污染 |
酱卤肉制品 | 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干→)冷却→包装 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和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肉糕、肉冻等需经成型工序。油炸肉类需油炸工序。 | 1.原辅料质量, 2.添加剂, 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 4.产品包装和贮运 |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
熏烧烤肉制品 |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却→包装 |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 食品添加剂超量、苯并(a)芘及微生物污染。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装 |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
发酵肉制品 |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发酵→晾挂→包装 |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发酵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 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 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单元名称 | 产品种类名称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腌腊肉制品 | 咸肉类 | 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 SB/T10294-1998《腌猪肉》 |
腊肉类 | |||
风干肉类 | |||
生培根类 | |||
生香肠类 | |||
中国腊肠类 | SB/T10003-1992《广式腊肠》、SB/T10278-1997《中式香肠》 | ||
中国火腿类 | 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GB18357-2001《宣威火腿》, GB19088-2003《金华火腿》 | SB/T10004-1992《中国火腿》 | |
酱卤肉制品 | 白煮肉类 |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 |
酱卤肉类 | |||
肉松类(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 | SB/T10281-1997《肉松》 | ||
肉干类 | SB/T10282-1997《肉干》 | ||
油炸肉类 | |||
肉糕类 | |||
肉冻类 | |||
熏烧烤肉制品 | 熏烤肉类 |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 |
烧烤肉类 | |||
肉脯类(肉脯、肉糜脯) | SB/T10283-1997《肉脯》 | ||
熟培根类 |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熏煮香肠类 |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 SB/T10279-1997《熏煮香肠》、 SB10251-2000《火腿肠》 |
熏煮火腿类 | SB/T10280-1997《熏煮火腿》 | ||
发酵肉制品 | 发酵香肠类 | ||
发酵肉类 |
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干燥箱;3. 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1. 咸肉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酸价 | √ | √ | √ | |
3 | 挥发性盐基氮 | √ | √ | √ | 腌猪肉检验此项目 |
4 | 过氧化值 | √ | √ | √ | |
5 | 铅 | √ | √ | * | |
6 | 无机砷 | √ | √ | * | |
7 | 镉 | √ | √ | * | |
8 | 总汞 | √ | √ | * | |
9 | 亚硝酸钠 | √ | √ | * | |
10 |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 | * | |
11 | 净含量 | √ | √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
12 | 标签 | √ | √ |
注:依据GB2730、SB/T10294、GB2760、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2. 腊肉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酸价 | √ | √ | √ | |
4 | 过氧化值 | √ | √ | √ | |
5 | 铅 | √ | √ | * | |
6 | 无机砷 | √ | √ | * | |
7 | 镉 | √ | √ | * | |
8 | 总汞 | √ | √ | * | |
9 | 亚硝酸盐 | √ | √ | * | |
10 |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 √ | √ | * | |
11 | 净含量 | √ | √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
12 | 标签 | √ | √ |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3. 中国腊肠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水分 | √ | √ | √ | |
3 | 食盐 | √ | √ | * | |
4 | 蛋白质 | √ | √ | * | 香肚不检验此项目 |
5 | 酸价 | √ | √ | √ | |
6 | 过氧化值 | √ | √ | √ | |
7 | 铅 | √ | √ | * | |
8 | 无机砷 | √ | √ | * | |
9 | 镉 | √ | √ | * | |
10 | 总汞 | √ | √ | * | |
11 | 亚硝酸盐 | √ | √ | * | |
12 |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 √ | √ | * | |
13 | 净含量 | √ | √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
14 | 标签 | √ | √ |
注:依据GB2730、SB/T10003、SB/T10278和GB2760等
★ 产品生产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