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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 的
为使公司资产的保管、储存、出库、入库等工作规范有序,达到资产的最大化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2.0储存与保管
2.1物品的储存按物品价值由小到大分AB三类,划分存储区域,A类存贮在最内处;B类则存贮在最外处。每一物品贮存位置,应有明显的标示,且每一栏位置有《存货记录卡》,按数量进出实际情况,分别填入日期、进量、出量及结存量。 2.2物品的贮存保管应遵守下列原则:
2.2.1未经验收的物品应与验收合格的物品分开存放。2.2.22.2.3每一栏位应随时保持干燥清洁。
2.2.32.2.4 2.2.5进行检查。
2.2.7仓管人员更换时,交接双方须分类造册进行实物清点,双方签字确认,再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按各类别10%的抽检率进行抽检,并记录抽检内容签字。 3.0领用物品
3.1部门在领用物品时,需其部门主管在《领、退物品单》上签字,再到综合事务部填写《出库单》,领物人、仓管员在《出库单》上签字。
3.2《出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综合事务部留底;第二联领物人员存查;第三联财务管理部作审核。
3.3综合事务部依据表单,转记入《物品发放月报表》。
3.4非由部门主管(或代理人)签认的《领、退物品单》,仓管员则不得发放物品。 4.0退存物品
4.1各部门在领用物品后,如有物品剩余或者品质不良,可退存物品,应填写《领、
4.2《入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综合事务部留底;第二联领物人存查;第三联财务部作审核。
4.3综合事务部依据表单,转记入《盘点月报表》。 5.0盘存物品
5.1储存物品,须予以定期盘点:
5.2每月盘点:每月25日,根据与各部门《出库单》及《入库单》应对所有储存物品进行盘点;并填写《盘点月报表》予财务部审查。
5.3抽点: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实施不定期盘点。《盘点报告书》。 5.4量及金额。 6.0 附 则
6.1本规定由公司财务管理部/ 6.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部门: 审核: 批准:
1. 目的
对FSC材料和成品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
2. 范围
控制包括所有仓库保存的FSC材料及以此材料生产的半成品和成品。
3. 工作内容
3.1. FSC原材料收发。
3.1.1 FSC认证原材料入库时,仓管员应依据采购资料所述要
3.1.1. 检查合格方可办理正式入库手续。仓管员应在FSC材料
3.1.2. 原材料应存放在FSC材料专门区域,并标识材料的名称、
3.1.3. 不合格的材料存放在不合格FSC材料专门区域
3.1.4. 原材料领用由作业员凭领料单领取,领料单应注明对应的
3.2. 成品收发
3.2.1. FSC认证材料生产的成品,仓库管理员应首先检查其知
3.2.2. FSC认证材料生产的成品应存放在指定区域中。
3.2.3. 出荷人员凭业务部的成品“出荷依赖书”和“发注书”发
3.2.4. 成品收发应在仓库台帐上记录。
3.3. 仓库人员应随时检查库存材料/产品的标识以确保其完整性。
3.4. 仓库应每个月统计一次FSC材料的收入及发出数量,FSC认
4. 相关文件
无。
1.0目 的
为使公司资产的保管、储存、出库、入库等工作规范有序,达到资产的最大化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2.0储存与保管
2.1物品的储存按物品价值由小到大分AB三类,划分存储区域,A类存贮在最内处;B类则存贮在最外处。每一物品贮存位置,应有明显的标示,且每一栏位置有《存货记录卡》,按数量进出实际情况,分别填入日期、进量、出量及结存量。 2.2物品的贮存保管应遵守下列原则:
2.2.1未经验收的物品应与验收合格的物品分开存放。2.2.22.2.3每一栏位应随时保持干燥清洁。
2.2.32.2.4 2.2.5进行检查。
2.2.7仓管人员更换时,交接双方须分类造册进行实物清点,双方签字确认,再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按各类别10%的抽检率进行抽检,并记录抽检内容签字。 3.0领用物品
3.1部门在领用物品时,需其部门主管在《领、退物品单》上签字,再到综合事务部填写《出库单》,领物人、仓管员在《出库单》上签字。
3.2《出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综合事务部留底;第二联领物人员存查;第三联财务管理部作审核。
3.3综合事务部依据表单,转记入《物品发放月报表》。
3.4非由部门主管(或代理人)签认的《领、退物品单》,仓管员则不得发放物品。 4.0退存物品
4.1各部门在领用物品后,如有物品剩余或者品质不良,可退存物品,应填写《领、的号码;以便财务部审核查实。退物品单》连同该物品,办理退存物品手续。表单上应注明退存原因及《出库单》
4.2《入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综合事务部留底;第二联领物人存查;第三联财务部作审核。
4.3综合事务部依据表单,转记入《盘点月报表》。 5.0盘存物品
5.1储存物品,须予以定期盘点:
5.2每月盘点:每月25日,根据与各部门《出库单》及《入库单》应对所有储存物品进行盘点;并填写《盘点月报表》予财务部审查。
5.3抽点: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实施不定期盘点。《盘点报告书》。 5.4量及金额。 6.0 附 则
6.1本规定由公司财务管理部/ 6.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部门: 审核: 批准:
1. 目的
对FSC材料和成品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
2. 范围
控制包括所有仓库保存的FSC材料及以此材料生产的半成品和成品。
3. 工作内容
3.1. FSC原材料收发。
3.1.1 FSC认证原材料入库时,仓管员应依据采购资料所述要求对材料的标识及证明文件进行检查。
3.1.1. 检查合格方可办理正式入库手续。仓管员应在FSC材料台帐上作记录,记录其入库日期、数量。
3.1.2. 原材料应存放在FSC材料专门区域,并标识材料的名称、入库日期、入库单号(或收料单号)、及供应商名称。
3.1.3. 不合格的材料存放在不合格FSC材料专门区域
3.1.4. 原材料领用由作业员凭领料单领取,领料单应注明对应的“生产任务书”单号。仓管员检查领料单填写内容是否整,并按领料单发料,领料记录应登录于仓库帐上。
3.2. 成品收发
3.2.1. FSC认证材料生产的成品,仓库管理员应首先检查其知识是否完整。
3.2.2. FSC认证材料生产的成品应存放在指定区域中。
3.2.3. 出荷人员凭业务部的成品“出荷依赖书”和“发注书”发货,并确保成品标识与《产品出厂单》上标识要求一致。
3.2.4. 成品收发应在仓库台帐上记录。
3.3. 仓库人员应随时检查库存材料/产品的标识以确保其完整性。
3.4. 仓库应每个月统计一次FSC材料的收入及发出数量,FSC认证材料生产的成品的收入及出货数量,统计记录应予以保存。
4. 相关文件
无。
1. 目的
做好库存物资的标识、搬运、储存、安全、防火、通风、干燥、畅通等的防护工作,确保库存的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安全,收发迅速,面向顾客和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面料仓、辅料仓(包括零配件材料仓)、成品仓的管理控制。 3. 职责
3.1 仓库班长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3.2 分公司/生产总厂负责本制度贯彻过程的检查、监督。 4. 管理规定 4.1 成品仓管理制度
4.1.1 产成品进仓必须按批次填写进仓单,箱面要写清批次、货号、品名、数量,字迹要清楚、端正。
4.1.2 凡是货尾或残次品进仓,均需经过整理,包装表面要写明批次、品名,连同进仓单一起入仓,如未经整理,仓库有权拒收。
4.1.3 成品出仓时,应由业务人员填写出仓单,仓库人员核对清楚货号、品名,方可发货出仓。
4.1.4 外单位自提货物,要有业务员填写“出仓单”,经业务主管签名后才能办理出仓手续。 4.2 原料仓管理制度
4.2.1 根据业务部提供的来料清单对进仓货物进行验收,如数量、颜色、规格等出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
4.2.2 发料时必须凭生产部门的生产通知单,按批次限额发料,同时核对清楚生产单内所列的颜色、尺码相符才可发料。
4.2.3 对裁割结算后余料退仓,必须认真复核尺寸,对仓存余料该退客户的应做好登记,交业务部处理。
4.2.4 及时做好原料进、销、存记账工作。 4.3 辅料仓管理制度
4.3.1 辅料、包装物料、修理用零件等进仓,必须根据业务部填写的进仓单或来料清单进行品种、色号、规格、数量和外在质量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向业务部、生产、技术质检部反映。
4.3.2 拆包时,必须核对清楚包内物料,与包面标签所注的品种、颜色、规格、数量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4.3.3 按照生产通知单核定的辅料发放量,备好各种物料,以便及时发放到每个班组使用。
4.3.4 做好各种辅料的进、出仓数量的销存帐工作。
4.4 库存物资管理制度
4.4.1 各类库存物资(包括原、辅料及成品、零配件、五金材料),必须有明显的标识分类,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原、辅料及成品,还必须由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分区堆放。
4.4.2 库存各类物资之间应留有一定通道和防火通道,坚持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
4.4.3 库存物资应符合分类、整齐、清洁、防污染、防腐烂、防尘、防损、防潮、防火、防燃、防盗、防鼠害的原则,对危及安全的隐患要及时清除,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4.4.4 破损、霉变物资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经办人员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作出详细的调查处理报告,报主管经理。
4.4.5 未经保管人员允许,不准其他闲杂人员进入仓库。
4.4.6 不准将无关物资或私人物品存放库内。
4.4.7 任何人不得带任何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
机械厂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 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
(2) 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
(3) 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 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三条・ 对于采购人员购入的材料物资,保管人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名称是否与发票相符,对于实物与发票内容不符的.,办理入库手续要如实反映。
第四条・ 对于物资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业务部门和主管人员处理。
第三章 仓库物资的出库
第五条・ 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
第四章 仓库物资的保管
第六条・ 仓库保管员要及时登记各类物资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七条・ 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当月各种材料物资收发予以汇总,并编制报表上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八条・ 保管人员对库存物资要每月月末盘点对帐。发现盈余、短少、残损,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九条・ 做好仓库与供应、销售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生产供应、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十条・ 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保证仓库材料物资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十一条・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 库管人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检查”,确保财产物资的完整。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仓库保管纪律、规定,仓库保管纪律内容规定:
1、药品批号控制严格、管理难度大;药品与其他商品在管理上存着很大的区别,同一种药品有多种批号,国家对药品的批号控制相当严格,这就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能够准确掌握每一批号药品的进销存情况。
2、企业库存管理信息传递滞后;大多医药企业信息网络共享程度较低,信息传递存着滞后性,当供应商需要了解用户的需求信息时常常得不到及时信息和不准确信息,导致企业利用这些信息制定需求计划的时间过长而造成误差,企业对市场需求的反应灵敏度也不高。
医药企业药品管理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定:
(1)搬运和堆垛要求 :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防止造成包装箱挤压变形。药品应按品种、批号相对集中堆放,并分开堆码,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防止发生错发混发事故。
(2)分类储存管理
企业应有适宜药品分类管理的仓库,按照药品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状等进行分类储存。可储存于同一仓间,但应分开不同货位的药品有:药品与食品及保健品类的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专库存放、不得与其它药品混存于同一仓间的药品有: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管理药品以及危险品等。
(3)温湿度条件
应按药品的温、湿度要求将其存放于相应的库中,药品经营企业各类药品储存库均应保持恒温。对每种药品,应根据药品标示的贮藏条件要求。
医院药剂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
1、病房、急诊科(室),小药柜内所有药品,只能供住院和急诊病人按医嘱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拿取。
2、小药柜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药品领取供应和保管工作。
3、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质、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须停止使用,并报药剂科处理。
4、按药剂科要求,对毒麻、限剧药品,贵重药品进行保管。毒麻药应建立登记卡,保持一定基数,设专用抽屉存放并加锁,每日交接班时清点,按医嘱使用后,由医师开专用处方并携带空安瓿向药房领回。
5、治疗护士下班时,备好急救药品和常规药品,然后将药柜加锁。
6、定期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
7、有条件的医院设病区中心药房,加强药品管理和使用。
1.库存商品要进行定位管理,其含义与商品配置图表的设计相似,即将不同的商品分类、分区管理的原则来存放,并用货架放置。
仓库内至少要分为三个区域:
第一,大量存储区,即以整箱或栈板方式储存;
第二,小量存储区,即将拆零商品放置在陈列架上;
第三,退货区,即将准备退换的商品放置在专门的货架上。
2.区位确定后应制作一张配置图,贴在仓库入口处,以便于存取。
小量储存区应尽量固定位置,整箱储存区则可弹性运用。
若储存空间太小或属冷冻(藏)库,也可以不固定位置而弹性运用。
3.储存商品不可直接与地面接触。
一是为了避免潮湿;二是由于生鲜仪器吸规定;三是为了堆放整齐。
4.要注意仓储区的温湿度,保持通风良好,干燥、不潮湿。
5.仓库内要设有防水、防火、防盗等设施,以保证商品安全。
6.商品储存货架应设置存货卡,商品进出要注意先进行出的原则。
也可采取色彩管理法,如每周或每月不同颜色的标签,以明显识别进货的日期。
7.仓库管理人员要与订货人员及时进行沟通,以便到货的存放。
此外,还要适时提出存货不足的预警通知,以防缺货。
8.仓储存取货原则上应随到随存、随需随取,但考虑到效率与安全,有必要制订作业时间规定。
9.商品进出库要做好登记工作,以便明确保管责任。
但有些商品(如冷冻、冷藏商品)为讲究时效,也采取卖场存货与库房存货合一的做法。
10.仓库要注意门禁管理,不得随便入内。
1、生鲜处仓库的环境标准
(1)湿度、通风符合商品储存条件。
(2)照明、防火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3)灭虫、杀虫符合卫生防疫标准。
(4)地面无垃圾、积水、油迹,货架无散开货、未封商品、灰尘等。
超市生鲜处仓库管理标准2、保质期控制:限截止最后销售日(有效销售期)
1—3天 保质期最后一日
1—4天 保质期前一日
8—5天 保质期前两日
16—30天 保质期前五日
30天以上 保质期前十日
备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能出售,只能作退货或报废处理。
接近保质期限的食品,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降价、促销等。
超市生鲜处仓库管理标准3、蔬果(商品与自用品库存)库存的控制与周转
(1)订货时,每一种水果的库存的周转期限在三天以内;
(2)发现某种商品的库存过大时,要采取必要的促销、降价的手段清除库存。
超市生鲜处仓库管理标准4、肉科(商品、自用品、原料库存)库存的控制与周转
(1)订货时,每一种保鲜的库存的周转期限制在两天以内;
(2) 发现某种保鲜商品的库存过大时,要采取必要的促销、降价、转货的手段清除库存;
(3)冷冻商品与原材料的库存,要与订货周期内的使用数量相匹配并有少量余货为最佳。
超市生鲜处仓库管理标准5、鱼科的库存管理
(1)水质、水温、氧气、清洁度等要求必须符合要求,水循环、氧气循环、清洁程序必须时刻保持畅顺;
(2)冰鲜商品陈列必须有足够的冰覆盖以保持温度始终如一;
(3) 保证冷冻商品、海鲜干货销售在保质期内,并及时将腐烂变质冰鲜及反肚、死掉的活鲜、破包装的冷冻品、发霉潮湿的干货挑出。
超市生鲜处仓库管理标准6、面包的仓库管理
(1)分类存放,依次考虑的原则有商品分类、岗位分类、供应商分类。
(2)先进先出的原则,不仅有明确保质期,先到货商品存放在最外面。
(3)整齐、安全、拿取方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虫鼠霉变,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
2、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
3、库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杂物,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
4、非库房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5、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对易碎、易潮的物资要特别维护,经常保持库内正常的温度、湿度,合理库存。
6、库管员要经常清洁库内地面、货架、物资的尘土,保持库内干净整齐。
7、库管员下班前要关闭水、暖、电源的开关,锁好门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上班后如发现库房内有被盗迹象,要保护现场,并尽快通知经理及相关人员处理。
8、库管员有维护所在区域安全秩序的义务,发现漏电、漏水及可疑人员,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9、库房所备消防设施不得乱动或挪作它用,周围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并经常检查,使之保持有效状态。
10、库管员应熟知灭火器材的属性,并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五金仓库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规范五金仓库物资管理,本着节俭使用,杜绝浪费,控制成本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2、入库管理
2.1 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杜绝只见单据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2.2 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等项目,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一律作待入库物料处理放在待入 库区域内,不得与已入库物资混合放置。
2.3 已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必须及时分类整理上架,严禁随意堆放。
3、日常管理
3.1 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资的明细账簿和台账,按时报送各类规定的报表。
3.2 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按ERP系统和有关管理规程进行日常操作,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处理,做到日清日结,确保ERP系统中物料进出及结存数据正确无误。
3.3 做好各类物资的日常核查工作,每个月盘点一次。库存物资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如发现物料失少或因质量上的问题(如超期、受潮、生锈、老化、变质或损坏等)需报废处理的,必须填写专门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
3.4 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按季度编制报表,报送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财务人员,各职能部门对各类不良存货提出处理意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加以处理。
3.5 仓库保管员必须按物资的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 齐、三清、四号定位”。
a) 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b) 三清:物料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
c) 四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3.6 仓库内严禁烟火,离岗时锁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
4、耗用出库管理
4.1 五金标准件和低值易耗品等耗用类物资必须凭领料单方可办量出库,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仓库拿走物资。
4.2 每个作业班组允许指定两人可以办理领料,指定领料人人员名单需报仓库备案,其他人员不得领料。
4.3 有“配比”出库要求的,必须按ERP配比出库,按一般出库的,领料单上必须注明所耗用于的项目和产品名称。
4.4 由于生产计划更改等原因引起领用的物资剩余时,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作退库处理。
4.5 物料积压于个别班组而其他急需领用料的却无法开票领料。
4.6 电焊条、钻花、角磨片、导电咀、割咀、锯条等使用后有尾料或残存体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必须按“以旧换新,以一换一”和“限额领取”的原则发放。
4.6 非产品生产需要领料,如设备维修、公司基础设施维修用料等,领料单必须经用料部门主管审核签字方可发料,否则一律不得发放。
4.7 领料时,领料人和发料人必须当面清点发放数量,并由领料人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由于领料人当场不清点数量,事后发现数量少了的,由领料人承担责任。物料领出库后,保管责任相应转移到领用人,出现丢失、人为损坏,责任人须照价赔偿。
5、借用出库管理
5.1 电动工具、五金工具、计量工具等工具类物资必须办理借用登记手续方可出库,并按期退还。 5.1.1 班组所需工具统一由班组长负责借用,安装队所需工具统一由队长负责借用,其他人员不允许借用工具。
5.1.2 借用时,借用人要检查工具的完好性,借用时工具已存在缺陷的,办理登记时要注明情况。 5.1.3 仓库保管员必须建立完善的工具借用台账。对非限时借用,由班组负责保管的工具,每季度需核查对账一次;对限时借用的工具,需及时核查退还情况,借用时间到期但借用人需继续借用的,要办理续借登记。
5.1.4 工具借用期间出现故障需维修的,由借用人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报设备管理员维修。 5.1.5 工具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需退还仓库或借用到期退还时保管员发现工具存在故障,借用人须填写《非正常状态工具退还单》,借用人对非正常状态表现和原因作简要说明,保管员对非正常状态原因和相关责任进行调查。经调查确认属人为损坏,造成损失的,按公司《工作过失处罚制度》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5.1.7 工具丢失的,由借用人作书说明,未做书面说明或经调查属借用人未尽保管责任造成丢失的,按公司《工作过失处罚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5.1.8 5mm以下的卷尺,下料车间的剪板、带锯、冲孔、折边作业点人员每人每季度发放1把,制作班每两人每季度发放1把;8mm以上的卷尺只允许借用。
5.2 工具报废处理
5.1.1 仓库保管员每月(安装项目)对拟需要作报废处理的工具按电动工具、五金工具和计量工具分别整理,填制《ⅹ年ⅹ月工具报废处理清单》并附每样工具相对应的《非正常状态退还单》或丢失情况书面说明,交上级审批后方可作报废处理
5.1.2 经审批作报废处理的工具,由财务部作销账处理。
5.1.3 严禁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仓库管理员私自对工具作报废或销账处理。
6、附则
6.1 劳保用品发放按《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布之时时施行。 6.2 本制度解释权归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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