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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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研究的论文

篇1: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研究的论文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研究的论文

一、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概述

(一)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概念

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因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本文所指的环境侵权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而又不具备免责事由,导致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1]

免责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本文所指的免责事由是广义的免责事由,既包括减轻责任也包括免除责任,这是由于减轻责任属于部分责任的免除。综上,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是指环境侵权中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人所应负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客观事实和理由。

(二)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特征

由于环境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故其免责事由也具有与之相应的特性。特征如下:

1.对应性

针对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需提出相应的不同类型及证明力的免责事由,才能达到完全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效果,所以需要特定的对应性。

2.目的双重性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是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限制措施,需要平衡民事主体合法私权与公共利益,具有双重目的性。

3.法定性

侵权人通过免责事由制度来对抗环境侵权事件中的受害人,是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的限制,应在法有明文规定时,根据特定的情形才能谨慎适用。

4.确定性

确定性体现在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可适用不同的免责事由,一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一般有专门的规定。

二、外国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立法比较与借鉴

(一)外国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立法比较

由于历史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免责事由在不同法系和国家间有不同的立法形式和实现方式,但其平衡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利益,追求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的目标以及最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基本一致。

1.日本

日本将环境侵权称为公害责任,原则上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对传统过错理论进行了修改,如规定了危险事业危险物理论,对特定危险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日本的环境侵权免责事由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某些情形下适用特殊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力救济、正当业务行为以及受害人承诺。

2.德国

德国将环境侵权称为干扰侵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进行规定,干扰侵害是指因环境污染对他人利益造成的损害。早期,由物权法来规制,即受害人可以通过相邻关系请求排除妨碍。其免责事由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受害人过错等。

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最高赔偿额度,这项制度尽可能的公平保护侵权人与受害人双方的利益,在填补受害人损害的同时避免侵权人在危险责任中承担过重的责任。

3.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将侵权行为类型化,分为故意侵权、过失侵权和严格责任等。环境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单独规定免责事由,严格责任的适用对象是危险活动,即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也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风险。其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同意、受害人过错、法律授权、第三人过错和不可抗力。

(二)外国环境侵权免责事由对我国的借鉴

追究环境侵权人的责任,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是各国环境侵权的立法趋势。具体来说,外国环境侵权免责事由对我国的借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虽然各国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不同,但其免责事由应根据侵权行为法损害填补和预防的功能来确立。既要对侵权人进行制裁和惩罚,又要预防环境侵权事件的再度发生。

其次,环境侵权免责事由应对受害人的权利进行救济和必要限制。随着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保障的完善,可参考德国对于无过错责任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

我国环境侵权免责事由应根据特殊国情和环境侵权行为特殊性来规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应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三、环境侵权免责事由

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各单行法中,因此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规定也分散于各部法律中,内容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环境侵权免责事由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集中在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这三类,本文主要阐述这三类免责事由的一般规定,分析其作为免责事由的异议及完善方法,以期规范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适用。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一般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及社会现象。其作为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原因是“不可抗力不受人的意志支配,要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且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不公平,而且也不能发挥法律责任的作用”。[2]

2.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异议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价值是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作为环境侵权中的受害者,其没有任何过错,侵权人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免除了自身责任,使受害人自担不利后果有违公平原则,与侵权法注重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趋势相违背。另外,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是因为侵权人无过错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但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对因果关系问题也应区别对待。[3] 虽然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对其不公平但却蕴含着实质上的公平。依据利之所生,损之所归,侵权人对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分配的正义和侵权法中损害填补的功能。在环境侵权中,大部分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侵权人是企业,企业可以通过保险机制或价格机制预先将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的风险降低,而受害人往往没有分担损失的方法。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可知,法律对不可抗力成为免责事由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将本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某些社会现象排除在外,以及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发生后的损害。而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未将不可抗力列为免责事由。

3.不可抗力可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侵权行为,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或完全免责都不符合公平原则,参考其他国家立法,可将不可抗力作为减轻环境侵权责任的事由以及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事由。例如日本《水质污染防治法》针对不可抗力和被告的加害行为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根据部分原因部分责任确定被告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

(二)第三人过错

1.第三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的一般规定

第三人过错是指除行为人及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具有过错。[4]

环境侵权法上的第三人过错免责事由包括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第三人和被告对环境侵权损害都具有过错以及紧急避险的某些情形。

2.第三人过错不宜作为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理由

(1)第三人过错未改变侵权人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环境侵权中,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则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第三人的行为,这违背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造成损害结果的事实并不因第三人过错行为而改变,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

(2)侵权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在环境侵权中,大部分侵权人为企业,作为一个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有许多行业标准来规制,对污染物的处理应具有标准流程。在污染物达到可排放标准时才能对外界排放,企业也应对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进行妥善保管,并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企业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环境侵权,不应适用第三人过错来免责。

(3)体现实质公平。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是追求实质的公平,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是实现实质公平的途径之一。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没有完善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条件下,假如第三人无能力或能力不足以赔偿受害人,而有赔偿能力的企业却因第三人过错而免责,致使受害人自行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

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涉及范围大,往往难以估量,如将第三人过错排除在免责事由外,即使是企业也难以全面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的风险。为了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应引入环境污染保险机制等手段,不断完善环境侵权赔偿责任。

(三)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由于受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心态,其对自身财产和利益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包括过意和过失。[5]

受害人故意导致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实质上构成了对他人的侵权,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受害人不能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得到损害赔偿。受害人故意构成环境侵权免责事由除故意为侵权行为之外还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否则可能构成自冒风险或欠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受害人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受害人重大过失能否成为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在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一般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免侵权人的责任,即过错相抵。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一般不能成为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如上文所述,侵权人大多是企业,本身具有高度注意义务,若因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就能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显然是企业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以不能成为企业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原因。同时,这也能促使企业加强防范,规范规章制度,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6]

四、结语我国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规定借鉴了大陆法系传统,采用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结合的方式。而日本作为一个成功治理环境污染的国家,其公害法理论及完善的环境立法都值得我国学习,英美法系国家将侵权行为类型化,将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依据不同类型进行规定和适用也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规定分散在《环境保护法》及几部单行法中,对具体内容没有统一规范。本文认为,不可抗力宜作为减轻环境侵权责任的事由而不宜作为免责事由,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应统一在《环境保护法》中,严格限制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适用条件,并完善国家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应成为环境侵权免责事由,规定于《环境保护法》中,并注意区分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都不宜作为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法律应将以上问题统一规定,避免造成司法适用的混乱。

篇2: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摘 要: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民事损害赔偿是其中主要的民事救济手段,文章研究了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的前提、范围、方式等问题及国外的立法实践,探讨完善并构筑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

关键词:环境损害 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保护的法律制裁体系中包含有行政制裁手段、民事制裁手段和刑事制裁手段,三种制裁手段一起统一发挥着保护该法律制度的职能,其中赔偿损失是环境侵权里主要的民事救济方式。根据日本民法第72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是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来进行。这种方式固然有其消极性,但当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而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不能返还原物时,致害者可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和某些精神伤害;另一方面,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往往具有公共性和有用性,若采取排除侵害的民事救济可能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

一、环境损害的问题

环境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以实际的损害结果为要件,只要经过科学上的判断,确定其事实上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盖然性即可。[1]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则以实际的损害结果为其必要条件,因为有损害就有赔偿,损害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

环境损害的概念在学术界的观点不尽相同,有的称为“环境污染”,有的称为“社会损耗”;各国亦无统一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沿袭了“妨害行为”的概念,大陆法系的德国采用“干扰侵害”,法国则采用“近邻妨害”的概念。[2]但不可否认的是,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环境损害事实的发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救济,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事件不会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的发生。所以笔者认为环境损害这个概念比较合适,一般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而受到的人身、财产等损害后果。根据不同标准,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等。

环境污染的直接损失是指受环境污染危害而导致法律所保护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丧失的实际价值,即实际损失;环境污染的间接损失是由直接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也即在正常条件下可以得到,但因环境污染危害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合法收入,也称可得利益损失。如渔民养殖的鱼虾因污染导致的死亡,这属于直接损失,而由污染导致的鱼苗死亡不能获得成鱼的收入就属于间接损失。环境污染的物质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受环境污染危害所导致的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在民法中指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人格伤害,在环境法中则指因污染导致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害。[3]

二、损害赔偿制度的地位

在民事制裁体系中,损害赔偿居于最重要的地位,起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第一,《民法通则》134条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损害赔偿是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裁方式。侵权行为大都会造成损害,因而在环境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的实用性最强用以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二,损害赔偿兼具恢复权利性和惩罚性的功能。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给受害人所受损害赔偿以保护个人的民事权利,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这是针对加害人而言的,这种惩罚性与行政和刑事制裁方式的惩罚性有不同但是相辅相成。损害赔偿可以使受害人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填补自己的利益损失,而行政方式如征收排污费或是刑事上的严厉制裁不能对受害者的损失完全补偿。因此,只有把几种手段结合起来,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受害人的损失必须由加害人赔偿。

三、损害赔偿的方式

(一)传统的环境侵权民事赔偿

我国目前对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基本上适用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制度。如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主要是针对污染危害的直接致害人而言,并且往往是责任主体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的方式。由于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着种种局限,如救济的滞后性,诉讼时效的有限性等,其对受害者的利益补偿作用也是有限的,有必要引入其他方式进行利益的填补。

(二)民事赔偿的利益填补方式

环境侵权的原因往往具有社会正当性、合法性、价值性、公益性,而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失往往受害人众多,损失严重,这就不仅仅是个别侵权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的私益赔偿,而是具有了浓郁的社会化色彩。因此论及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基础,须从社会法理着眼,而不能专注于传统的个人主义法理。此外,在实践中,由于环境侵害范围广,赔偿金额高,加害人因支付高昂的赔偿费导致经营受损或受害人实际所得的赔偿金额少于实际损失的事例并不鲜见,有鉴于此,各国从兼顾公平效率原则出发建立了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如资金保证制度,主要包括责任保险以及基金制度等。

1. 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保险是对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的补充性救济,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4]这一制度反映了损失分摊的思想,最基本的特征是当被保险人依法要向第三人负民事赔偿责任并受到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通过该制度的运作,原本要由被保险人个人独自承担的赔偿责任经由保险公司的中介变为由全体投保人共同负担。

在环境侵权理论中广泛实行无过错责任制,不问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如何,只要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给付一定的财产以填补其所受的不利益,加害人也有义务履行这种给付。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和新技术革命的相继出现和发展,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科技进步,由此带来的公害问题却越来越严重,环境污染已经危急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这种环境损害多是由于必要的合法活动引起,灾害的发生频率高,危害大,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一方面,受害者急需救济,另一方面,如果损失巨大,但凭加害人的一己之力无法负担全部的赔偿,甚至会因此造成企业停工破产的严重后果,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此时若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则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一矛盾,将风险分散到每一个投保人。

责任保险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范围和领域,在责任保险中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即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契约关系,投保人与受害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与受害人的赔偿关系,从而将侵权责任引入合同关系,扩大了自身的范围。侵权责任正是在这种债责并存、债责交叉的情况下充分实现其功能从单纯的转移损失到多方的分散损失,这也是

侵权行为法的进步。[5]

国外的保险市场发展较早,瑞典在199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根据《环境损害赔偿法》,为赔偿某些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保险政策(环境损害保险)。依本法或依本法发布的命令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审批的活动的人,应当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定的价目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该保险金应当按照有关历法年度缴纳。明确了强制保险的政策以及应当办理保险的单位,又在第66条规定了:根据保险项目的具体规定,环境损害保险对《环境损害赔偿法》规定的下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赔偿:1.依《损害赔偿法》有权获得赔偿但又不能得到赔偿或者受害人已丧失损害赔偿权的;2.难以确定伤害和损失责任人的。此外还规定了不缴纳环境损害保险金的后果以及免予缴纳的情况。法国的保险公司在70年代还有将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臭气、振动、辐射等环境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的条款,直到1977年以后才由外国的保险公司和法国的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联营以特别责任保险单承保的污染事故等,但其限制条件极为严格,而且保险公司对承保此类非突发性事故并不热心。因此作为环境侵权损害责任保险的对象较为有限,在环境保护水平不高的场合更是如此。法国和英国都是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下才实行强制责任保险。[6]

责任保险目前包括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由于环境损害后果在生产过程中往往具有必然发生的特点,一般被排斥在保险范围外,所以很多国家采取了强制的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应借鉴相似国情的亚洲国家的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从投保方式与范围、保险费率、污染损害赔偿的确定、承保机构的特别融资功能、保险公司的选定等方面,完善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走出一条新路来。这需要国家建立相对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引导和培植国民维护自己合法环境权益的索赔意识;在市场开发初期,政府应当对社会加以引导和规范管理,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对所开展的新型险种以适当的保护期及一定的启动支持和行政引导,必要的经费等,来提高保险人开发新型险种的积极性。

2. 基金制度

基金是对污染赔偿义务人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或对受害人损失可不予赔偿的部分进行补偿。基金来源一般由从事污染危险行为中获取收益者缴纳,赔偿金额大小按受害人实际损失计算,但不包括难以量化的损失,也要有一定的赔偿限额和免责条件。[7]一般来说,政府以征收环境费(包括排污费、自然资源补偿费等)、环境税等特别的费、税作为筹资方式而设立损害补偿基金,并设定相应的救助条件,以该基金补偿环境受害人,以保护损害赔偿能迅速、确实、妥善的落实,而且在侵权责任人可以确定的情形下,有的基金组织仍得以加害人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为基础,保留其向加害人追索所付补偿金之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以日本最具代表性。1973年日本之《公众健康受害补偿法》就是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以民事责任为依据设立的对远距离、长期、多重污染所致生命、身体、健康的损害填补机制。[8]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设立基金。

建立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国际基金的国际立法主要是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这是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第一个完整的赔偿基金公约。美国的《超级基金法》也规定所有经营危险物质的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营运人必须建立并保持包括保险、担保、担保债券、信用证或合格的自我保证在内的“财政担保措施”,其中即包括对自然资源所受损害(包括自然资源损失的评估费用)的赔偿。[9]

至于基金的发放问题,应该设立固定的公益性基金的机构,同时为提高利用率,可以在总的基金机构下,根据地理、历史、经济等因素设立分区机构。

此外,笔者认为生态建设不能完全依赖国家投资,也不能简单地依赖个别地方、个别组织的环保行动,而要积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应该采取市场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如发行环境债券或是环保彩票把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积聚在一起投入到有益的环保事业中去。尤其是彩票市场,社会上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和足球彩票的发行推动了福利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人们乐于投资于此,而有关部门也因此筹集了大量的社会资金。若发行环保彩票,可以将筹集到的资金一部分以奖金形式返还给彩民,扣除发行费用,余下的作为环境保护资金,由专门的基金会管理使用,作为紧急状态下的财政援助以及防治污染研究的费用等,并可以作为基金的重要来源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充分全面的补救。这样一来,发行环保彩票无需国家投资,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还有利于可持续治理国家的生态环境,最重要的是还增强了人们的生态环保意识,凝聚了环保力量,甚至对国家就业安置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国家赔偿

对于国家赔偿究竟是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问题,专家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国家赔偿应该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因为既然是“赔偿”,就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若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就谈不上赔偿的问题,所以其基本性质还是民事赔偿,应当在民法典中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在环境法中有所体现。一方面,环境污染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环境的长久性污染,弱小的团体和个人难以承担诉讼;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也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致人损害以及司法行为致人损害。至于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现在的《国家赔偿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这种不作为的侵权。有的专家主张现在不要规定。例如政府机关怠于行使权利,损失的是什么,怎样认定,都不好界定。主张规定这项侵权责任的专家认为,怠于行使职务而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也是侵权行为。对于环境侵权的国家赔偿,如行政机关改变或拆除公共工程、公共设施,从而对相邻地造成侵害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那就要适用民法上的有关规定。法国行政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每年提供给付赔偿金以代替相当的损害赔偿,从而间接要求行政机关终止环境损害。此外,日本在《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中规定,对于因国有建筑物所造成的危害,国家应当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都对国家的环境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有所规定。

四、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

(一)在一般侵权行为的理论中,关于赔偿范围有三条原则:[10]

1.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即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应以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也就是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进行赔偿,也要对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例如海洋由于污染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疗养区失去了疗养价值,风景区失去观赏价值,文物古迹遭到污染等等。但是海洋环境质量下降到什么程度,权利人可以主张权利以及谁有权主张此项权利没有标准和规定,因此这项权益还未引起人们的关注,但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环境意识的加强,此项权利会越来越被人们注视。日本的审

判实践中,由于大气污染等环境公害事件的发生,被害人提起的追究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一般是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胜诉而结束,并在和解的基础上,被告对原告患者不仅要支付因公害而实际受到的损害赔偿金外还支付一定数量的恢复被破坏环境或被恶化环境得以再生的环境再生金额。[11]这种方法对于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起到了物质保证的作用。

此外,尽管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以行为违法为必要要件,但应该区分不法行为和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因为二者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又不同的,因此若是不法行为当然要全部赔偿,而对于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应该限制赔偿。

2.对人身伤害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但是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人身伤害往往不仅仅带来财产的损失,还有精神上的伤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因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遭受到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但获得赔偿的却很少,这实在是有悖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基本法律原则。日本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便在判例中承认了有关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如在“大阪国际机场噪声案”的判决指出,“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及有关生活上的利益,是个人人格利益的本质,统称为人格权。此人格权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对此侵害应认为有排除之权能。在本案中,使用机场所产生的飞机噪声对原告等全体显著发生精神上的痛苦,并妨害其生活,且一部分人已经发生身体损害,其他人也暴露在同样的危险中,故应认为原告等的人格权益已经遭受侵害。”于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每月6000圆的抚慰金,直到实施禁止飞机于晚9时至翌日早7时起降的命令为止。法国规定的也较早,其民事法院历来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除了人格权、财产权外,还包括诸如生活乐趣的剥夺等精神上的损害。

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系列问题。该司法解释共计12条,分别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赔偿数额依据的因素等,并列举了九种人格权利在遭受非法侵害时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权利和精神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结束了过去理论界的争执不休,它可以看作是我国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实践中也已经有一些案例据此判决环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该规定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就产生了对“精神”以及“精神损害”的理解上的差异,如何衡量什么样的损害就是精神损害,损害的后果怎样才算是严重,这些都很难用一般的经济尺度来衡量。所谓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环境权益的损害。既然法律保护人们的环境权益,即人们享有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的权利,一旦这种权利受到损害,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亦应做出相应的补偿,这就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还是要加一个“情节严重”。最好是分成两种,一种是当然赔偿的,侵害了这样的权利,就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这种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很低,是象征性的赔偿;另一种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较多的赔偿。也就是分成两个级别,一般的精神损害,都赔,但是赔得很少;特殊的,要赔得很多。

3.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实践中由于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即排污单位往往是社会组织,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所以一般不怎么考虑这个问题,但也有些企业造成的损害后果比较严重,全部赔偿的结果就会导致企业破产,所以在判决上应有所考虑。

另外,对于污染行为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潜在危害,尚未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予适当赔偿,例如造成人体功能减退、早衰等。

(二)免责条件

环境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时,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由,又称抗辩事由。这种抗辩是针对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而由致害人一方当事人提出,其目的是抵消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最终使加害人不承担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环境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有:

1 .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了判断不可抗力的原则标准,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自然灾害等自然现象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此外如战争,社会**等社会现象也包括在内。由于不可抗力不受人的意志所支配,要人们对与其行为无关而无法控的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的单行法里也做了同样的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确定不可抗力免责时有两个标准:1)必须完全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致害人才可以免责,倘若夹杂了其他人为的因素便不能免除致害人的责任;2)必须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否则仍要对损害以及扩大的损害进行赔偿。这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才可以免责。

2. 第三人过错,这是指由于排污人和受害人之外的人,因其故意或过失致使排污人排出的有毒物质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排污人的责任则被免除。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第二款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三款对此都有所规定。

3 .受害人自我致害,指受害人由于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排污人排出的有毒物质给受害人自己造成损害,排污人免予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有下游的农民把工厂的排污口挖开引污水浇灌自己的农田造成污染损害,这是受害人自身责任引起的损害,排污的工厂不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民法理论上还有一种免责事由,即自甘冒险,指行为人(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而损害结果又恰恰发生。这种情况最早出现在德国和英国的判例中,其基础法律关系是行为人和加害人有一种法律关系,同时该基础法律关系人必须遵守基础法律关系衍生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这一事由也应该引入环境侵权法的免责事由中。

(三)赔偿支付的顺序

传统的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具有优先性,即在传统的民事救济、国家赔偿救济、利益填补的赔偿救济三种救济手段并存的情况下,受害人应优先选择传统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因传统的民事救济方式具有独立性,其解决不因其他方式救济的启动而失效,并和其他救济方式相得益彰。国家赔偿救济由于限于职务责任,具有特定性,只有在符合条件时才能启动。而利益填补的赔偿救济,则应在受害人传统民事救济求偿不能或补偿不足且依国家赔偿又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因为它只是对受害人在其他法律救济手段不能圆满维权这一前提下,对其权益作必

要的补偿,其作用是对现有普通民事救济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制度缺陷、空白地带等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 请求的方式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赔偿责任的追究有行政处理和诉讼解决两种方式。行政处理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环境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与诉讼相比,行政处理具有省时便捷的优势。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由于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有利于诉讼的进行。在日本就出现了因同一原因而造成生命伤害或致人身体伤残的多数原告请求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在内的“抚慰金”为请求目标的请求形式,称为“包括请求”。同时,又以“包括请求”为基础,日本下级审判决承认了“一律请求”,即不考虑被害人的收入及死亡时间等因素,而承认一律请求同等数额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式。以避免原告在集团诉讼后产生混乱,这种方式却可能产生一种新的不公平,即有的受害人损失大但获得的补偿少,而有的受害人损失小却得到了大于损失的赔偿。

除了集团诉讼外还有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即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官代表公益,行使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国家的权力保障受害人的权利。3月正式生效的加拿大环境法便确立了私人损害借助环境民事诉讼、共有环境损害借助环境公益诉讼的双轨制,很好的解决了公益环境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尤其是公民公益诉讼环境诉讼可以有效的制约政府宥于局部经济利益持续不执行环境法的行为,以法院介入来推动环境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是以现有的立法理论为基础,不免会有所局限。有鉴于此,国外立法例中的利益填补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都对我们的环境立法有很大的借鉴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环境侵权法在维护公民环境权方面的功能越来越重要。完善和发展环境侵权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是切实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资料:

[1]邱聪智 《公害法原理》 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

[2]乔世明 著《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 中国经济出版社 版。

[3]王明远 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版。

[4]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版。

[5]杨立新 著 《侵权特别法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6]王利明 杨立新 主编 《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版。

[7]赵国青 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

[8]韩德培 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版。

[9]王保树 主编 《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版。

[10]尹田 主编 《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11]王曦 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版。

注释:

[1]邱聪智 《公害法原理》 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0―11页。

[2]乔世明 著《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 中国经济出版社 第33页。

[3]同注2。

[4]王保树 主编 《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版 第580页。

[5] 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225页。

[6] 王明远 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 第148页。

[7] 王曦 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年版 第90页。

[8] 肖海军 著《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救济制度的构建》 2001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论文集。

[9] 王明远 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161页。

[10] 王利明 杨立新 主编 《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版 第191页。

[11] [日]淡路刚久 大气污染公害诉讼与停止行为论[J] 法律时报 2001 3 .5。

篇3:环境评价研究论文

环境评价研究论文

一、我国投资环境评价研究述要

一般认为,投资环境是指某一特定经济地域为投资这种经济活动所提供的一系列要素和生产条件及其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两个方面,并具有整体性、开放性、动态性、区域性和层次性等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引外资成效显著,1979至2000年,全国累计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189.2亿美元,其中对外借款1473.39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3466.37亿美元,外商其他投资额249.44亿美元。此间,吸引外资大体经历了从政策引资到环境引资再到特色引资的阶段更替,体现出对投资环境认识的逐步深化。

对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评价、改善和调控是学术界和政府部门面临的重要理论和实践任务。1993年我国政府举办了关于投资环境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对投资环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其成果被编入《论投资环境与吸引外资》一书中,[1]但投资环境的定量评价尚未引起足够重视。鲁明泓在分析我国投资环境的基本构成因素的基础上,运用主成分分析等数学方法,选取一般经济因子、通胀因子、劳动力因子、政策因子等四类因子共11个具体指标组成评价指标体系,分别对除西藏以外的大陆29个省、市、自治区和45个主要城市的投资环境进行了定量测算和评估,并提出了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性建议和措施。[2]

该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

一是省区和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相同,未能体现出不同层次的差异性;

二是对非经济因子考虑较少;

三是评价结果未能反映各年度之间投资环境的动态变化趋势。程连生则运用熵的原理来探讨中国城市投资环境的特点和熟化类型,同时也提出了改善投资环境的主要措施。[3]

不过,对投资环境熟化度和投资环境熟化率的内涵界定和计量的科学性还需做进一步的探究,增长熟化型、稳定熟化型、潜在熟化型、发展熟化型等类型划分也值得商榷。,鲁明泓再次运用计量经济模型筛选出对外资区位分布有较大影响的因素,然后用主成分分析方法计算各地区投资环境综合指数;继而运用偏差系数分析法划分出过度投资地区和投资不足地区,借此评判各地吸引外资的“工作努力程度”和未来潜力;最后分析了各地区投资环境的内部结构和区域差异。[4]但对过度投资区和投资不足区的划分依据和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苏亚芳在对投资环境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以宁波市为例,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选取自然环境、人口和劳动力、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税收优惠五类因子共21个基本因子构成评价指标体系,对海港城市宁波的投资环境进行了综合质量评价;与此同时,又对重工业、轻工业、高技术工业和服务业等四个投资行业分别进行了适宜性评价。[5]将投资区的综合质量评价与投资产业的适宜性评价结合起来,是该项研究的重要特色之一;将投资环境评价与投资环境信息系统的设计、应用分析模型的开发结合起来,则是该项研究的又一特色。

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等从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基础设施、技术资源和交通便捷性五个方面,选择人均GDP、第二、第三产业比重、工业企业净资产利润率、进出口额占GDP的比重、人均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额、人均投资额、高中毕业及以上人口比重、专业技术人员比重、路网密度、市区离机场距离、市区离铁路线距离、人均市内电话交换机容量共12个具体指标,对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49个城市的投资环境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6]

投资环境评价研究虽然取得了骄人进展,但仍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1)在指导思想上,侧重于改善投资环境以吸引外资,而忽视国内各地区或城市间的横向经济合作。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大力吸引外资成为城市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阶段来看,在前期的增长极阶段(即常规技术阶段),外力确实是主要的发展驱动力;但随着增长极阶段向新产业区阶段(即高技术阶段)的转变,内力因素的重要性将日趋上升。实际上,利用外资是专业化生产分工协作关系由国内向国际的进一步延伸和扩展。国内良好的经济合作关系和秩序,是吸引外资的重要基础。因此,当前在重视吸引外资的同时,同样要注重吸引内资。据上海市统计,截止2000年底,全市累计吸引外商投资项目22270个,合同利用外资454.23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308.89亿美元;累计吸引内资企业1.5万家,累计吸引内资金额602亿元;上海投资各地企业420家,投资金额超过180亿元。又如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至2001年共引进项目231个,吸引外资45.77亿美元,内资51.5亿元,成为海内外创业者向往的投资热土。可以预见,我国城市和区域经济将进入分工与协作、外资与内资互动发展的新阶段。

(2)各地在吸引外资的手段上,偏重于优惠政策方面的非公平竞争,而相对忽视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各地在招商引资中运用最多的手段是优惠政策。各种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不仅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层层变异而被滥用,使各地的招商竞争沦为一场旷日持久的“价格战”,导致国家和地方政府两败俱伤,而且多如牛毛的各种优惠政策同样令外商一头雾水,缺少政策稳定感和对当地政府的诚信度的信心,同时,不少内资企业为了享受优惠而争相“假合资”。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一个城市投资环境的优劣,主要不在于该城市的行政当局制订出超过国家文件规定的范围之外的优惠政策,而在于简化行政管理程序,促进法律、法规清晰化和执法透明化;在于健全必要的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在于消除在进入国内市场方面所存在的行政障碍;在于保障投资者有利可图。因为,一方面,优惠政策存在效益递减现象;另一方面,中国入世后,专对外商的“土优惠”与WTO的“普惠精神”明显相悖,取消特殊,统一待遇,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已势所必然。

(3)偏重廉价劳动力和土地等成本因素的比较,而相对忽视人力和技术资源及社会资本等重要因素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基本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将下降,而高等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将上升。过去某一种物质上的基础设施(如交通、能源和水供应)常常就足以吸引外国投资,而现在则要求有高度发展的人力和技术基础。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等是决定区域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劳动力价格和土地价格将呈上升趋势,传统生产要素的低成本优势有可能逐步丧失。此外,辅助性配套服务业的发达程度往往是投资环境评价中容易被忽略的因素。现有的产品网络和相关的服务业网络也是外国投资者颇感兴趣的因素。

(4)局限于单个城市投资环境的静态评价,而较少关注城市投资环境的动态变化,较少关注本地城市与周边城市甚至更遥远城市之间的动态联系和竞争。或侧重单项软硬环境设施或条件的改善,而相对忽视投资环境整体功能的协同提升。

(5)在评价指标选取上,偏重于一般经济因子,而相对忽视非经济因子;或偏重于外资企业或产业布局的适宜性评价指标的选取,而相对忽视外商对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适意性需求方面的考虑。因为,外资企业要在一地扎根,其要求是多方面的,如交通、通讯、城市景观、社会治安、污染状况、居住条件、文化娱乐设施等等,这些都是吸引外资的重要砝码。

(6)不同区域层次投资环境的影响因素应当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投资环境可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宏观层面主要是指国家或大的区域的投资环境,中观层面主要指城市的投资环境,微观层面则主要指企业或特定产业的投资环境。在对不同区域层次或不同目标的投资环境进行评价时,其影响因子或参评因子及其权重也会因层次和目标不同而发生变化。这在以往的投资环境评价中是较少顾及的。本项研究试图弥补这一缺憾。

二、宏观层面上的投资环境评价

宏观层面上的投资环境评价的目的在于为投资者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即选择哪个国家或大的区域进行投资?投资者在做出这种选择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即可作为投资环境的主要参评因子。从这一角度来看,国外学者提出的投资环境等级评分法、国别冷热比较法、体制评估法等均属于此类。在此,笔者将我国各省区的投资环境评价也视为宏观层面上的评价。在我国各省区之间,由于政治稳定性、货币稳定性、对外商的管制程度、法令障碍等因素的区域差异相对较小,故不予考虑。因此,从软硬环境中选择路网密度(X[,1])、信息化水平(X[,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X[,3])、生产成本包括房地产价格(X[,4])和劳动力成本(X[,5])、市场规模和潜力包括人均GDP(X[,6])、市场中心性(X[,7])和城市化水平(X[,8])、劳动力素质(X[,9])、企业群体的理性化程度(X[,10])、行政管理效率(X[,11])、知识产权保护(X[,12])共12项指标组成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线网密度为每平方公里铁路营业里程与公路里程之和;信息化水平借用国家统计信息中心对中国各省区信息化水平的测算结果;劳动力成本以职工平均工资来表示;市场中心性以人均批发和零售销售额之和来度量;劳动力素质为每十万人口中高中毕业及其以上人口数;企业群体的理性化程度以非国有经济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来表示;行政管理效率借用《中国市场化指数》报告中“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的调查结果来间接度量;知识产权保护以三项专利批准量与GDP的比例来表示。

三、中观层面上的投资环境评价

根据~2000年的评价结果,笔者运用坐标图示方法对各年度城市投资环境进行分类(因篇幅所限,此处图略),划分出如下四种类型:第一类:软硬环境互动发展型;第二类:硬环境滞后发展型;第三类:软环境滞后发展型;第四类:软硬环境缓慢发展型。

以2000年为例。属于第一类的城市有深圳市、佛山市、广州市、东莞市、珠海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和潮州市;属于第二类的城市有韶关市、湛江市、梅州市;属于第三类的城市有中山市、汕头市;属于第四类的城市有茂名市、阳江市、河源市、清远市、揭阳市、云浮市、汕尾市。

四、微观层面上的投资环境评价

微观层面上的投资环境评价的目的即是在宏观和中观决策的基础上,对具体的投资场所的适宜性和投资潜力进行比较分析评价,以便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主要从投资项目、投资时机和投资方式等方面来进行场址选择。精明的投资者往往能够恰当地选择投资项目与投资时机和投资方式,以便减少失误,提高效率,赢得竞争。

进行投资场所的适宜性评价时,首先应根据重工业、轻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等不同产业对自然、经济、技术、环境等条件的个性要求,来选择和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如在自然条件和环境条件方面,应综合考虑海拔高度、地面坡度、地基承载力、水质、大气质量、绿化覆盖率、洪水淹没的机率、地震烈度、外方职员子女的教育问题、“三乱现象”等因素;在经济和技术条件方面,应综合考虑距车站、机场、港口等主要交通节点的距离、土地成本和租税、水电气的供应及成本、离市级商业中心的距离、当地的支持产业和辅助性工业的配套程度、劳动力技术水准、资源禀赋、现有的产品网络和相关的服务业网络、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因素。

投资场所评价的具体方法有:(1)专家决策法:即根据所选取的场址特征指标值进行评判和加权,以场址总合得分最高者为最优选址。(2)匹配法:即根据用户需求和可选择的场址之间的最佳匹配程度来选择最优场址。(3)层次分析法:即在可能性选择中运用层次分析方法来确定其最优场址。

如高新技术产业对劳动力素质、交通条件、创新环境等有较高的要求,靠近知识密集区,有较强的工业基础、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良好的自然环境、政策环境和金融环境,成为其布局的重要条件。以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为例,该园区选址于上海市西南部,以信息产业作为重点发展方向。该园区距市中心人民广场11公里,距虹桥国际机场7公里,距铁路上海站12公里,距内环线高架道路4公里,距地铁一号线1.5公里。园区内基础设施齐全,交通便利,通讯捷达;环境幽雅,降尘率低,水质较好;工业配套协作条件较好,智力资源丰富(附近有上海交通大学等20余所大专院校和120余所研究所;16家国家科研开发机构,270家民营科技开发机构),海关、商检、金融、保险、外贸、咨询、律师、会计、专利商标、质检、人才培训等支撑服务体系健全。至2000年底,区内共有各类企业800家,其中有研发功能的机构和企业650家,约占企业总数的81%;职工总数4.1万名,其中大专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4350人,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达到8000人,分别约占职工总数的35%和20%。在已开发的6平方公里土地上,每平方公里累计产出销售收入181亿元、利税20亿元、出口创汇6.2亿美元,单位面积产出列全国高新区之首;世界500强跨国高科技公司已有30多家在区内投资项目。园区还与国际国内的孵化器公司、风险投资机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合作,在担保、中介、加速孵化等技术创新机制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目前该园区正以宽带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为抓手,创建数字园区;以国际认证为抓手,争创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双优园区”;以中英合资“科技绿洲”项目为抓手,创建国际园区。通过努力营造高品质环境,实现由产业发展向功能开发的转变,以期塑造一个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优越的创新环境,使该区的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结语

投资环境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政府部门、投资者和企业家对该区域的投资环境有一个科学的、全面的、系统的认识,以便指导其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投资场所的选择。因此,只有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进行关联性考察和比较分析,才能达此目的。

综合运用经济学、地理学、统计学、模糊数学、灰色系统理论、层次分析方法、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多学科理论、方法和技术开展投资环境评价的多层次综合研究,是深化投资环境研究的一条有效途径。微观层次投资环境的系统综合研究仍是一个蕴含巨大潜力的领域。

【参考文献】

[1]中国市长协会编:《论投资环境与吸引外资》,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3年。

[2]鲁明泓:《中国不同地区投资环境的评估与比较》,《经济研究》,1994年第2期,第64~70页。

[3]程连生:《中国城市投资环境分析》,《地理学报》,1995年第50卷第3期,第240~246页。

[4]鲁明泓:《外国直接投资区域分布与中国投资环境评估》,《经济研究》,19第12期,第37~44页。

[5]苏亚芳:《海港城市投资环境评价》,载于陈述彭主编:《城市化与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22~349页。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研究所、中国市场经济报编:《中国城市投资环境评价》,北京,工商出版社,2001年。

[7]国家统计信息中心:《中国各地区信息化水平测算与比较研究》,《统计研究》,2001年第2期,第3~11页。

[8]樊纲、王小鲁主编:《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2000年),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

[9]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

[10]石忆邵、顾萌菁:《我国城市综合竞争力理论与评价方法探析》,《规划师》,2001年第3期,第86~89页。

[11]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编:《中国城市统计年鉴》(1999、2000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2001年。

[12]广东省统计局编:《广东统计年鉴——200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

[13]王树海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年发展数据报告》(1991~2000年),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年。

篇4:环境侵权的遗传与变异论文

环境侵权作为民法与环境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展开了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几乎被认为是一个已成定论的问题。可是,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笔者却发现,面对立法实践的需要,环境侵权的概念及制度的理论准备严重不足, 一些基本问题亟需厘清。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中有关环境侵权的问题,我已经撰文指出①。

但环境侵权问题并非一部《侵权责任法》就可以完全解决,依然有必要从历史到现实进行深度剖析。本文借用生物进化的遗传与变异原理,试图发现环境侵权作为一项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的进化规律,发现其“遗传与变异”特性,为中国建立完善的环境侵权制度,妥善解决环境纠纷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问题与研究方法

环境侵权肇始于传统民事侵权制度,是民法对于环境问题的回应性发展,已成共识。要研究环境侵权问题,寻找从民事侵权到环境侵权的发展轨迹,理应从民法学者的观点开始。

我在此选择了侵权法的专家建议稿中的观点进行初步设问。

②目前我们看到的有王利明教授主持的课题组提出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王利明稿)

③、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提出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梁慧星稿)

④、徐国栋教授主持的课题组提出的《绿色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徐国栋稿)

⑤、杨立新教授主持的课题组提出的《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杨立新稿)

⑥。四部建议稿对环境侵权制度都做了设计,但仔细分析, 内容却有很大差别,对环境侵权的认识有巨大差异:

王利明稿是“环境污染侵权”,其定义是“因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破坏生态和资源,直接或间接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具体内容包括转基因农产品污染、水污染环境责任等12个方面,远远超过了环境污染的范围。 梁慧星稿是“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内容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 徐国栋稿是“环境责任”,涉及的内容既包括破坏环境要素的责任,又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的责任;并规定由国家承担最终责任。 杨立新稿是“环境侵权行为”,但内容仅涉及“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可见,共识是清楚的:环境侵权是一类新型侵权行为,需要做出特别规定。但分歧也是明显的:使用的概念各不相同——污染环境侵权、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环境

篇5:出版社版权侵权风险控制研究论文

出版社版权侵权风险控制研究论文

一、出版社版权侵权风险发生的现状

侵权风险类型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版权的产生开始,就伴随着被侵害的风险。

相关人员在获得版权资源时,有责任与版权保护人员一起共同对专有出版权合同进行严格的制订和检查,审查其是否有潜在的侵权和被侵权的风险。

第二,版权转化过程中的信息泄漏。

在关键的制作环节,如果没有做到有效监管,版权信息很有可能被泄漏;在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监控和管理不到位将对产品的销售产生影响,有可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三,发行过程中的版权侵权风险。

除了出版社自己的发行渠道以外,其他代理发行机构的非正规经营行为可能对出版社造成侵害损失。一些代理机构为了眼前利益很有可能进行非正规的经营,如利用自身权威影响力销售盗版等。第四,版权在传播过程中的风险。各种盗版商在获取版权内容后未经权利所有人许可,将版权内容进行盗版或部分复制,或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二、版权侵权风险控制问题及分析

出版社的版权侵权风险按生产流程来分,笔者认为可以分为选题阶段风险、成书阶段风险和发行阶段风险三个主要部分。

第一,选题阶段风险。

这一阶段的版权内容还处于创作阶段,著作权人还没有将版权转移到出版方,可能存在选题流失、版权内容侵权等风险。当然内容泄漏的风险也可能发生,虽然这一阶段的内容还处于创作阶段。

第二,成书阶段风险。

版权出版专有权在这个阶段已经确定,流程已经处于排版、印刷、入库等几阶段。在进入市场之前,这几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风险,例如内容在排版和制版环节可能由于技术原因或人为原因出现内容的泄漏;在印刷的环节,可能出现的印刷厂多印、盗印的风险。

第三,发行阶段风险。

出版社的发行主要有新华系统、主营系统和代理系统三个渠道,这三个渠道的版权利益分配就是版权产业链的利益分配。从发行渠道风险来分析,目前这个阶段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代理系统。由于该系统是出版社的合作方,出版社无法直接进行管理,可能出现代理商盗印和售假的风险,而且破坏性大,严重损害出版社的版权利益。在这一阶段除了发行渠道的风险以外,在流通市场上,复制翻印、数字出版内容盗印等风险也广泛存在。出版社的版权侵权风险如果按类型来划分可以分为版权合同风险、内容侵权风险和版权盗版风险三个部分:

第一,版权合同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发生在版权创作阶段。作为专有出版权的法律依据,版权合同的内容、履行、程序都存在着风险,规范和管理这类风险是确保版权收益的前提条件。在维护出版企业版权利益的时候起到关键的作用,对于明确权利责任至关重要。

第二,内容侵权风险。

主要发生在版权创作阶段,这个阶段专有出版权还没有完全确定,内容还处于修改和待完成阶段,存在着诸如内容被转移、作者一稿多投、内容泄漏等风险。但是因为这一阶段,还处于选题阶段,内容还不完整,所以受侵害的损失还较小,风险程度较低。

第三,版权盗版风险。

可以发生在版权创作、生产、传播各个阶段,是在版权生产阶段的诸多环节,如发排、制版、印刷和发行阶段,其危害是最为巨大的,尤其是在发排、制版环节,因为这个环节图书的母版已经产生,只需大量印刷便可成书,如果发生版权信息泄漏,损失将非常巨大。作为传统的出版企业来说,图书产品的制作过程与版权密不可分,图书的选题、编辑加工、印刷、发行等出版活动,还有版权贸易和版权内容的扩散都与版权保护工作息息相关。从企业角度来考虑,为了扩大企业的利益,保护版权所用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获得版权资源的优势,必须做好各个阶段和各个流程环节的版权侵权风险控制管理工作。

三、出版社版权侵权风险控制管理方案

出版社目前维护版权利益的策略主要以直接打击侵权行为为主——对于实体部分的打击盗版方面主要是以直接打击的手段为主;对于互联网上的打击手段,主要是获得盗版信息,然后举报网站管理方,停止危害行为;对于网下的实体书店进行取证查处,处理盗版图书,然后进行民事诉讼,严重的进行刑事诉讼;治理线上线下版权内容侵权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出版社各部门人员在工作中进行排查和搜集信息,以获得一些侵权线索,通过向侵权主体提出索赔,双方调解或通过第三方调解纠纷,调解不成再用法律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

(一)设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

从管理视角出发,出版社的'版权保护优化方案首先要从机构优化设计开始,因为,良好的机构运行体制是基础工作的框架。版权保护工作的职能要求是机构设计需要考虑的前提条件。机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出版社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是版权资产。最高层管理者应该对版权资产安全管理直接负责,另外,机构的设置要求还包括国际、国内的法律法规对版权保护的支持、企业内部制度建设的支持、利用技术手段保护版权的措施以及运用经济手段开拓版权保护的范畴。根据我国出版社的实际情况,应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版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拟采用矩阵结构的管理模式,这样的设计可能会更加有利于版权保护工作的开展。矩阵结构中有职能划分垂直领导系,同时又根据不同项目设计项目小组。按项目划分的横向领导系统的结构,有利于把组织垂直联系与横向联系更好地组合起来,加强各职能主管之间的协作。加强了横向联系,组织的机动性加强,集权和分权相结合,专业人员潜能得到发挥,能培养各种人才。同时,也要避免这种结构稳定性较差的缺点,这就要明确职能和项目的关系,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的情况下获得职能主管的支持;由于小组成员要接受双重领导,当两个意见不一致时,就会使他们的工作无所适从。所以必须加强沟通,避免指挥的混乱。

(二)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提升方案

出版社由于长年受到侵权盗版图书的侵害,深感维护版权的重要性,尤其是对许多重点品种增加防伪措施的应用,例如防伪水印纸、防伪贴、防伪信息查询服务等技术手段。同时,在出版物的装帧设计、纸张设计、印刷设计方面也做了一些调整。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盗版技术也在不断进步,过去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已经难以满足市场环境的变化,提升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势在必行。值得注意的是,产品设计和防伪设计的改进和升级可能会增加产品的成本,由于出版社被侵权盗版的损失过于巨大,在这里,成本的增加与风险损失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不能成为影响提升技术措施的障碍。因此,产品的销售量和反盗版安全问题应当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再者,这些改进和升级措施的改变,对于产品潜在的营利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例如,图书品质的提升在价格上涨不明显的情况下,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度,有效挤压盗版的市场规模。

(三)运用定价策略治理盗版

目前,出版社打击侵权行为的主要方法是通过直接手段来抑制侵权行为的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依靠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正面的打击。对违规的商家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力图消除侵权行为的市场行为。直接的打击行为固然可以通过加大力度收到一定的效果,但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侵权行为。所以,笔者通过对侵权行为原因分析,认为可以利用图价格策略对盗版行为进行打击。根据营销管理学的顾客认知价值理论认为,预期顾客评估一个供应品和认知价值的所有价值与所有成本之差。顾客认知价值建立在顾客在可能的选择中得到什么和付出什么的比较之上。顾客要对得到的利益和假设的成本进行比较。营销者们可以通过提高功能或者感情利益,或者减少花费来增加顾客的价值。消费者会在两项价值之间作选择。现在的客户对于产品的选择有着更多的渠道,有着更多的信息。他们在考虑使用正版还是盗版时,更多的是考虑产品的实用价值,而很少考虑到道德层面上的约束。通过价格歧视策略与客户认知价值,可以把定价策略与客户认可度有机的结合起来,构建客户对企业正版图书价值的认同、增加对产品的满意度和客户对企业正版产品的忠诚度。从不自觉到自觉的使用正版图书,引导消费者向良性的消费习惯转变。

【参考文献】

[1]徐康平,等。图书期刊著作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学苑出版社,。

[2]许加彪。图书价格的竞争策略分析:价格歧视的理论视角[J]。编辑之友,(3):29。

[3]王家新。版权资产是国有文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J]。中国版权,(2):5—6。

[4]陈玉龙。版权管理现状与出版业的对策[J]。中国出版,(6):56。

篇6: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论文

自20世纪50年代希腊学者道萨迪亚斯提出“人居环境科学”的概念以来,人居环境随即成为建筑、规划、地理、环境等学科所关注的热点。人居环境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人类居住的环境,但其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研究价值。上世纪80年代初,吴良镛先生开始致力于“人类聚居学”的研究,提出了“人居环境科学”(Thescienceofhumansettlements)的基础框架。这一框架并不只是单纯的建筑或城市问题,而是考虑了各种尺度、各种层次的人类聚居环境,涵盖了乡村到城市,是以人为中心的人类聚居活动[1]。人居环境,是人类聚居生活的地方,它是人类在大自然中赖以生存的基地,是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主要场所。人居环境科学是一门新学科,它是由人类居住、环境科学两大学科作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对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和景观建筑学的综合[2]。

2兰州市人居环境概况

兰州地处黄土高原西部,属于北温带干旱大陆性弱季风气候,干旱少雨,气候干燥,黄土裸露,植被覆盖率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春秋两季易受沙尘暴和浮尘天气的影响,自然扬尘严重。兰州市区南北两山对峙,城区常年以东风为主,而且静风率高。这种特殊的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极不利于城市空气中的各种污染物的输出、稀释和扩散,同时也是国内少有的受地质自然灾害困扰的省会城市。由于城区主要坐落于河谷地狭长地带内,城市用地基本分布于长45km,宽2-8km的盆地内,南北发展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可供城市开发的建设用地明显不足,而人口和产业的迅速集聚又进一步加剧了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导致城市土地价格昂贵,人均居住用地面积较小,老城区人口承载力已经超出极限,公共绿地比例偏少,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降低,加之经济发展长期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自然生态环境难以在短期内有效改善,严重影响了城市居住环境的建设质量。兰州市这种典型的区域条件的不利因素,决定了进行城市人居环境建设的长期性和必要性,必须重视构建生态环境空间扩充目标,实现人居环境空间布局的可持续发展。

3兰州市人居环境优化策略

兰州市自然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城市人文建设良性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兰州市未来发展战略的主攻方向应该是以实施自然生态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为主,进一步推进社会经济和人文建设的协调发展。

3.1保护、尊重、美化自然环境

河谷形态特征为兰州南北两山提供了丰富的绿化空间,部分山顶修筑了塔阁,具有天然的城市轮廓线。然而随着城市用地扩建,城区部分地段建筑已延伸到山前,风景区山麓地带的大量的高楼大厦,遮挡了山岭景观和公园的正面景致,尤其中山铁桥南桥头破坏景观的连片建筑,导致整个城市的立体画卷遭受到严重的视觉破坏。黄河流经城区构筑了秀丽的风景线,滨河道路、沿河带状公园已具备一定规模,这一得天独厚的主题尚需加强。黄河风景线应努力拓宽绿带,风景线上应在位置较好的地段开辟一系列主题公园,让滨河风景线越来越生动感人。要不断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构建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3.2结合交通道路建设,突出和强化轴线作用

随着兰州经济社会的逐年发展,城市空间、资源、生态、产业面临着中心城区山大沟深盆地小,交通拥堵出入难的发展矛盾。根据兰州滨河地区空间开发的一般规律,城市化空间发展应尽量采用以点轴开发模式为主的“节点——发展轴”的`综合开发模式[3]。结合交通道路建设,强优城区整体轴线系统是保证城区景观建设,完善城市道路骨架的重要途径。兰州城区东西轴线可以分为六条:两条南北两山的山脉线,一条黄河绿色轴线(含南北滨河路),此三条基于自然的轴线,要通过绿优美化加以强调,另一条是皋兰山前过境交通轴线(南山路),和一条东起东岗东路、经庆阳路、中山路、西津路直通西固路,以及新建成的北环路。南北轴线在城关中心区内较分明,主要有天水路、皋兰路、酒泉路、静宁路、中山路西段等[4]。但因黄河上桥梁有限等因素,而其它各区的南北向道路不太明晰,要通过旧道拓宽、新路建设、桥梁修建和兰州西客站的修建进一步完善,并且各段轴线应通过邻街建筑立面、绿化、色彩等要素的强化突出地域特色。

4构建、扩充生态空间,实现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1兰州城区整体景观方向,注重湿地建设

兰州市的生态建设主要集中在南北两山和沿河两岸,河谷城市绿化必然是以山为重点,沿河绿化为骨干,通过市内干道、广场、洪沟边缘的绿化带与周边绿化相联组成“山水城一体”的生态环境网络。兰州城区整体景观建设要立足强化两山绿化保护管理,严格控制山体轮廓线,精心设计和布置各个制高点的风景建筑和纪念建筑。各区景观建设要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考虑塑造兰州城区整体形象,突出区域的个性、职能与文化特色。同时,湿地是城市之肾,湿地可有效改善对水资源的净化,对植物、动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环境的改善。兰州要注重恢复湿地的原生态,实现湿地生物的多样性,进而提升整个市区的生态环境,对市民而言,则多了一个休闲、娱乐的绝佳去处。

4.2构建城市生态水系,切实打造“山水新城”

兰州作为滨水特征明显的省会城市,因受水资源指标和自然条件的限制,全市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仅为742立方米,是国家严重缺水城市之一。兰州干旱形态的河谷黄河文化形成的山水特征和市域的自然环境,肯定会涉及到城市色彩基调的定位,成为影响人居生态环境的决定性因素。让黄河之水变“穿”城为“串”城而过,实现兰州真正意义上的“山水新城”,进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城市景观素养,提升兰州未来都市的景观魅力。依托山地、水岸、湿地等条件要素,注重色彩的层次感,通过整体色彩把握来打造风情线的城市品牌,在构筑城市完美宜居环境的同时,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大环境。

5结语

兰州市人居环境发展建设中,首先应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和功能布局,其次,应因地制宜搞好城市生态规划和布局。要根据兰州市城市地质地貌条件,以城市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容量为阈值,科学地划分城市人居环境功能区,设计出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扩展空间。要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将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相结合,改变兰州现行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构建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新经济发展模式[5],建设环境保护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居环境的和谐,最终实现兰州市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良镛.人居环境科学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张亚峰.我国城市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探析[D].成都理工大学,.

[3]李鸿飞.城市交通规划中路网布局的合理性分析——以兰州城市交通规划理论与实践为例[J].城市发展研究,2008,S1:50-52.

[4]李鸿飞,张晶晶.兰州市生活性街道空间互动性研究[J].西部人居环境学刊,2015,03:92-95.

[5]李斌.兰州城市人居环境建设质量评价与优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

篇7:人居居住环境研究论文

人居居住环境研究论文

摘要:从人居环境学和建筑设计的生态策略的角度分析了人居环境及居住建筑的基本内涵,分析了人居环境及居住建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提出健康建筑体系是未来持续发展的人居环境模式,最后提出建筑师在推广居住建筑设计中的任务。

关键词:人居环境;居住建筑;基本内涵

1 居住建筑人居环境的范围及其要求

居住建筑主要是指供家庭和集体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包括各种类型的住宅,如别墅、低层住宅、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以及大量性建造的宿舍、旅馆等。其人居环境的主要范围包括居室、个体建筑、建筑群和住宅小区。

人居环境应包括自然环境(包括生态环境、气候环境、物理环境等)和人文环境(包括艺术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等)两个方面。在进行规划与设计中,要求把这两方面的环境和谐的协调好,以达到居民所要的生活舒适、工作便利、邻里和睦、身心健康、环境美化的目的。

1.1自然环境方面:

首先,要注意建筑地域的生态环境。居住区的建设离不开土地,它与建筑基地地形、地貌、地物等密切相关,规划设计要充分注意保护环境,防止污染,防止见山就挖、逢水就填、逢树就砍,致使青山绿水不断地遭到破坏的行为。其次,要努力创造良好的物理环境。在现代化的城市里,人口高密度聚居,耗能量剧增,城市街道宛如蛛网,机动车来往频繁,绿地、水面严重不足,以致空气污浊,噪音干扰,温度高,较干燥,在这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下的声、光、热和空气的环境恶化,影响着人们的工作、生活与身体的健康,所以在建筑规划与设计以及建筑的措施与构造方面更要加以注意。

1.2人文环境方面:

建筑要美观,环境要美化。衣食住行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而建筑就是为了解决人类“住”的问题的。建筑不仅只是满足人们物质方面的要求,而且还要满足人们精神方面的要求。建筑不仅是科学,也是艺术,在建筑形式的创作中,要认识到形式要追随功能、环境、材料、构造与技术、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意识与文化传统等因素而定。构成建筑形象的要素,包括建筑群体和单体的体形、内部和外部的空间组合、立面构图、细部处理、材料的色彩与质感以及光影和装饰的处理等等。建筑形象是反映建筑内容的建筑空间艺术形象和建筑外形构图。一个完善的建筑,其内容与形式应该是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脱离内容的形式不是真正的建筑美,缺乏艺术表现力的内容也不能形成完美的建筑。

2 从人者有其居到花园小区和生态城市

二十世纪的最后,是我国的人居环境发生巨变的20年,也是人居观念不断更新的20年。改革开放后,社会进入转型阶段,但由于历史原因,城市基础设施欠账严重,人们的居住条件还相当不理想,许多人没有自己的住房,拥挤在环境恶劣的棚户中。于是,“人者有其居”成为一种理想,也成为各级政府的努力方向和政策的出发点。在此观念下,住房的增加是第一位的,而住房的舒适度及其周边环境,由于各种原因并不是政策的主要考虑内容。尽管这个观念很传统,但在当时的'背景下提出,还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对于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起到了不小的作用,许多人因此有了属于自己的生活空间。

然而,人者有其居,只是解决了人的基本需求,并未反映出入们的全部愿望,与社会整体的需要也有相当的距离。伴随着改革的深入,物质积累的增加;也伴随着思想的解放,人们接受了诸如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等等广泛流行于当今时代的理念。于是在住宅问题上,有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不仅住宅本身的设计要更人性化,更舒适合理,住宅之外的环境也变得重要起来,小区的设施要配套,环境要美好,交通要方便等等。进而言之,整个城市的环境也被与人居联系起来,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城市的环境要绿化美化,生态要平衡,城市要适宜人居住。

3 居住建筑人居环境创造与改善的对策和途径

认识上的偏差,能使人居环境建设遭遇困难。我国的人居环境建设成就巨大,这一点有目共睹,但同时也有许多遗憾,而造成遗憾的原因,相当一部分是观念认识上的问题。比如,城市中一幢幢高耸而相互间毫无关联的楼房,一个个大而无用的广场,一条条不断拓宽仍然拥堵的道路;再如,外观华美的建筑内里则简陋粗糙,居民众多的小区里缺水少电等等。良好的人居环境,在小环境上体现在每一个细节的完美,每一处设施的适用;在大环境上要体现系统和综合的魅力,如果把建筑物、聚居区、城市群孤立看待,单独设计,而不与其他相联系,就会出现上述问题,这与人居环境的要求是不符合的。

4建筑师在推广健康型居住建筑中应起的作用

健康型居住建筑及人居环境的规划与设计要有利于促进人造居住建筑环境及人居环境与大自然的生态平衡,有利于形成自然环境的良性循环,一般要采取多学科(包括地理、生物、医学、植物、能源等)各专业人才共同探讨,由建筑师进行综合设计,这就意味着建筑设计要超越单一建筑设计的范围,走向设计整个环境。无庸置疑,建筑师在推广设计建设健康型住宅及规划、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筑规划与设计不能只偏重于空间形态、形式视觉等方面的研究,而应从自然生态的角度去研究探索问题。

二十世纪内这一深刻内涵仍未提上日程,由于我们一直忙于真实的建造,无暇反思。自二十世纪交替以来,我们习惯于敏锐地捕捉前卫新奇的先锋艺术,同时也为自己日新月异改造土地的技能挺进而感动。所有这些无疑强化了我们对改造土地、自然及真实建造的意识和能力,但这是否体现了人类“土地恩怨”爱恨之根本情结,惟有敏锐思辩方可赋予其意义。我们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建筑观,就为今后城市人居环境的改善与创新指明了方向,要遵循当地生态环境、气候环境的特点,因地制宜进行居住区与住宅的规划和设计,要敢于改革与创新,为居民创造舒适、美好、科学、卫生的生活环境,造福于后代。

参考文献

[1]住宅设计原理编写组.住宅建筑设计原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林其标,林燕,赵维稚.住宅人居环境设计[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3]柳孝图.城市物理环境与可持续发展[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杜.

[4]齐康.城市环境规划设计与方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

[5]鲍家生.可持续发展与建筑的未来[J].建筑学报.

[6]聂游昆.遵循气候的建筑设计[J].建筑学报.

篇8:寿险业营销环境研究论文

近年来,随着徐州经济发展,徐州寿险行业也获得了迅速发展,寿险公司与寿险品种也不断出现,环境因素的这种变化,使得寿险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

一、寿险营销的外部环境分析

(一)政治经济环境

寿险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经济繁荣时,社会对寿险商品的消费水平相对提高,寿险市场需求增长;反之,情况则相反。因此,经济发展水平对寿险企业的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

徐州市位于苏北地区,以来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初步核算,20实现生产总值1428.91亿元,人均生产总值16258元;产业结构逐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增速加快,传统产业在改造中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明显加速;该市物价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二)人口环境

由于寿险市场是由具有购买欲望且有购买能力的人所构成,因此,人口的数量、分布、构成、教育程度以及这些因素的发展动向就构成了寿险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人口环境。人口环境对市场需求的影响是深刻的,也是整体性的和长远性的,因而影响寿险企业市场营销机会的形成和目标市场的选择。以来徐州市人口总量保持低速增长。年末该市户籍人口934.73万人,比年末增加9.42万人。

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年城镇以上在岗职工工资总额125.20亿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864元;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37元;人均消费性支出86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96元;人均消费性支出3220元。

社会保障事业得到加强。20末该市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95.17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68.40万人,比2007年减少0.58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为88.88万人,增加12.1万人。年末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26万人。

(三)财金保险

金融运行保持平稳。2008年末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193.72亿元,比年初增长了18.1%;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565.06亿元,比年初增长了15.0%。

保险事业发展较快。2008年末该市拥有保险机构16个;承保额达2358.14亿元,比2007年增长55.1%。全年保费收入27.53亿元,比上年下降2.8%。其中财产险收入5.57亿元,增长35.5%;寿险收入21.96亿元,下降9.3%。赔付额5.20亿元,比2007年增长40.5%。

徐州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人口增长稳步上升,人均消费水平持续增长,这些都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空间。政府也加大对服务性行业的支持,另外寿险公司在向社会提供服务保障的同时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

二、寿险行业内部环境

(一)竞争主体

徐州寿险公司由最初的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发展到现在的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民生人寿、生命人寿、合众人寿,另外还有正在设立的嘉禾人寿、友邦人寿共计11家寿险公司。竞争主体的增加,加剧行业内部的竞争的同时也使得徐州的寿险业市场更加繁荣,同时也丰富了居民的选择空间和购买空间,并且有利于保险业市场更加完善的发展。相信随着国家经济改革进一步的深入,徐州寿险市场将会更加的有序和规范。

由图1可以看出,在目前的徐州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中,中国人寿依然位居龙头老大地位,太平洋和平安发展相对稳健,随着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部分公司的市场份额有所削弱,新进入主体在努力开拓业务,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二)行业销售状况分析

随着保险业的深入发展,整个寿险由最初的直销到营销机制的引入,到现在新兴的银行代理保险的巨大发展。大部分的寿险公司都将自己的业务划分为3大板块:团体保险(保费为21423.57万元);个人保险(保费为93419.51万元);银行保险(保费为64029.92万元)。险种也由最初的单一的一般寿险发展到现在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多险种。目前行业中,个人保险仍然是各家公司的业务之重,银行保险由底发展到今天有了长足的进步。图2为2007年各寿险公司3大板块销售状况:

从图2可以看出,在徐州的个人保险市场中国人寿以绝对的优势牢牢地控制了市场的主导权,而太保和平安则是个人保险市场的主力军,其他一些公司在个人保险市场的优势并不是十分明显,仅仅是作为一个市场跟随者的角色。在团体保险业务中,中国人寿依然处于不可动摇的位置,其总业绩是其他各家公司之和还要多,太平洋位居第二,但是业务量相差过大,平安在团体保险方面做的不如其个人保险那么出色,而其他几家公司有的因为市场开拓,有的是市场新进入者,所以业务量相对较少。银行保险作为新生事物,在短短的5年里取得了辉煌的发展。中国人寿一枝独秀,在2008上半年的中累计保费将近4个亿,太保的保费也过了1.5个亿,但是作为银保的先行者平安,则被其他一些规模并不大的公司超过,其中新华、泰康、太平保费均超过万,生命也将近2000万,平安仅有1300万不到,合众作为新进入市场者,业绩在350余万,而民生则彻底从银保市场上消失。银行保险作为一个新兴渠道,被所有公司所重视,如太平、生命公司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业务并不理想,但他们以银保作为突破口,反超了老牌的平安公司。由此可以看出,未来的银行保险将成为徐州各家保险公司又一个竞争白热化的主战场。

(三)行业人力资源分析

寿险行业能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主要是两个方面:业务发展和组织发展。而组织发展中人员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从表1可以看出截至2007年7月底,徐州市各家公司的持证人员数。中国人寿作为寿险业中的航母,在人员方面占有很大的优势,其有效的持证人员相当于其他各家公司之和的两倍。太平洋作为中国保险业的老牌公司,其人员规模也是相当可观。平安一直走精兵之路,所以其有效人员尚不足一千。其他各家公司人员均在百人以上。

三、徐州寿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竞争主体不断增加,公司的市场份额会面临下降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的市场经济在逐渐与世界接轨。对金融界也有相应的冲击。作为金融界3架马车的保险业也受到一定的冲击,徐州寿险市场的主体由原来的老3家迅速增加到11家。竞争主体增加了,势必造成公司市场份额的下降。通过内部市场环境的分析发现,新成立的公司往往以银行保险作为突破口。因为银行保险可以上量,所以新成立的公司在较小成本投入的情况下,首先会选择银行保险市场。

(二)寿险人才和寿险营销人员的流失率相对以往偏高

由于新入市场公司较多,往往采取的都是挖人战术。这样势必造成公司人才流失较大。而寿险业务人员签订的都是代理合同,约束性不高。所以容易造成人员的大进大出。

(三)寿险的.销售成本相对以往较高

由于寿险公司人员在销售技能上的缺失,造成了在销售时难以应对客户的局面。而为了业务的发展,公司较多会采取说明会、答谢会以及回馈客户礼品的形式来进行保单的销售。另外,由于银行保险目前市场竞争还处于不完善的地步,所以在销售成本上变得过高。

(四)险种比较陈旧,保险公司亟待转型

各寿险公司今年来销售的产品与以往大体相同,虽然有些公司推出了很多新鲜的险种,但无新的产品。

四、徐州寿险市场的解决方案

第一,寿险公司应该在3大版块上有不同的侧重点:在个人保险版块,努力去做好队伍建设,加大基础管理,以提升人力资源;在团体险方面,维系好大客户关系,努力开拓新客户;在银行保险方面,首先要夯实渠道基础,在保持自己原有市场占有率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大力发展效益型险种,为市场的转型做好铺垫。

第二,努力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改革旧的薪酬体制。定岗定薪,充分发挥人才的积极性。完善员工的职级考核和晋升机制,让员工切实感受到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要加强大业务人员的培训,用企业的人文观念和企业文化来影响员工。

第三,加大销售技巧的培训,在3大版块要形成以老带新的局面,尽快地提升销售人员的销售技能。要坚决遵守国家各项法规制度,做到坚决不返佣,应该用自己的专业去赢得客户的尊重,要提升个人保险业务人员的展业水平,不能过分依赖产品说明会或客户答谢会。在银行保险方面,努力从自身做起,坚决支持保监委的决议,抵制商业贿赂。从长期来看这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降低销售成本的有效方法。

第四,在产品开发方面。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各家公司竞争策略的不同,各家公司的产品也有很大不同。寿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变化,不断开发出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另外在没有新产品的情况下,要转变思路,用其他的办法来刺激市场。如进行产品的组合销售法,将不同险种组合起来,使客户得到收益的同时也能享受高额的保障。同时还可以打破销售渠道的界限,将团险、个人保险的产品放到银行保险来销售,将银行保险放到个人保险团险销售。虽然险种没有出新,但是在各自的销售渠道会有新的业务增长点。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收入不断的增加,人们对保险意识和保险消费观念也有了相应的提高,这也带来了保险销售的新高潮。寿险公司应着眼于市场,在竞争中夯实基础,同时应学会自律,在良性竞争中学会生存,共同促进徐州寿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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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建国.银行保险:寿险营销的主渠道[J].企业经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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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财务会计环境变革研究论文

财务会计环境变革研究论文

一、会计环境变革

(一)资本环境的变革

资本环境的变革主要指的是资本范畴的扩大化,具体来说即由传统意义上的财务资本扩大为广义资本范畴。当前在商品经济社会环境中,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等会计环境的相关理念与环境正在不断深入人心,而与之相对应的资本范畴也逐渐呈现出了扩大化的趋势。传统意义上的财务资本转变为广义资本,广义资本则包括财务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

1.人力资本

在信息时代中,人是生产要素的关键组成部分,一方面,人代表着生产者,另一方面,人都代表着财富的创造者。而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就在于,人力资本无法与人本身相分离,却可以随着所有者进行随意的流动。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巨大的,在资本环境中,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优势,就应当不断地进行知识的创新和学习,不断地完善和丰富已有的人力资本。

2.组织资本

组织资本指的是生产要素的组织,而这种“组织”对于企业来说并不是简单的生产要素的聚合,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有机融合。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其组织资本的行为要以个人的人力资本为发展根基,在发展过程总,企业必须明确,组织资本并非单纯的人力资本的叠加,它更注重的是对已有人力资本的一种重新整合与分配。因而,组织资本是企业的稳定财富,并不会随着员工的任意调遣、离开而失去效用。

3.社会资本

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将自身置于一个大的现实背景与发展环境下去全面考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社会环境、与社会各组织之间的关系网络,而这些社会关系网络实际上也是一种能够产生经济收益、具有资本属性的资本,即社会资本。企业的社会资本产生的根源较广泛,包括相关规范制度、价值体系,而企业在与外界打交道的过程中,确保自身的社会资本在发展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相互信任。

(二)资本主体的多元化

资本主体的多元化,与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是有密切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蓝图下,传统的单一资本主体已经不能满足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日益增长的经济交流与贸易沟通。而资本主体多元化变革的发生,一方面有赖于国营经济的影响作用,另一方面也与外商投资经济、个体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息息相关。由于资本主体的范围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在市场经济中,不同的资本主体会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而展开激烈竞争与冲突,而这一结果实际上繁荣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会计结构的变革

会计环境在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其内在结构也随之产生了变革。会计内在结构的变革使得企业在会计活动中能够更为及时与精准地确定会计对象与目标,进而发展创新了新型会计信息技术。由于会计结构发生了变革,传统的会计原则、会计报告模式、会计计量也需要进行自我的调整与发展创新,进而与会计结构共同足够成健全的会计信息体制,以充分发挥出会计信息体制在信息社会中的突出作用。

二、财务会计理论创新

(一)会计报告与要素创新

在传统财务会计活动中,事后报告的方式不利于企业及时掌握和理解最新的市场动向及其信息,通过以实时报告的方式替代,将实时报告信息置于网络系统中,进而帮助企业根本自身的实际发展需求对信息进行针对性地筛选和抉择。这就有力地扭转了传统意义上进行定期财务报告之后再进行信息数据收集的繁琐工作局面,大大节约了相关人力物力,同时也提升了信息的传送速度。另一方面,发展创新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建立在实物资本的基础上。由于当前在财务报告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变化和问题,实物资本虽然能够给企业带来实时收益,然后人才与知识才是企业获利的根本。因而会计报告的创新一方面引发了企业对于非货币性资本信息的必要关注和重视,另一方面也更加强调了人才和知识的地位和作用,推动了财务报告在新时期的发展进程。会计要素的创新则体现在对要素的侧重点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当前的会计要素主要包括六类,即成本、利润、收入、费用、所有者权益、负债及其资产。在传统的会计要素发展利用观念中,通过对上述六种要素进行会计核算,能够基本满足工业经济时期企业发展的需要。而在信息时代,会计核算的内容需要依据社会发展的具体特点进行相应的变革。知识资产、人力资产等要素应当逐渐地提高其比例,而财务资产相对而言则需要减少一定比例。会计要素的创新既包括对六大要素的重新调配与合理使用,又包括强化人力资产的地位和作用,将人力资产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点与核心,进而构建完备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充分发挥跨级要素的积极影响作用。

(二)会计目标理论创新

会计目标理论创新主要指的是会计目标观念上的创新,即从传统的绩效观到权益观的创新。在传统的财务会计目标观念中,经济中效率观念对于有着深远的影响,效率观念要求企业在设立会计目标使应当以追其经济效率为基础,然而这种观念实际上却忽视了公平的伦理观念,容易造成公平的缺失,进而影响财务会计目标的确定。财务会计目标主要包括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要求财务会计在确定目标时应当准确掌握受托人履行经济资源管理的具体情况,通过向委托人进行财务报告,帮助委托人实施掌握到经济资源的被使用情况,从而为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考核与评价提供重要依据;决策有用观则要求财务会计需要在确定目标使实施掌握投资者与债权人进行投资决策活动的具体信心状况,通过发布实时的财务报告,帮助投资者与债权人了解企业的实际价值,进而做出相应的.决策活动。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在财务会计目标中着重点都是放在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两方面上面。而财务会计服务的目标在于经济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的配置效率的最优化,由于以追求经济效率为中心,因而实际上也可以将其称之为会计目标的绩效观。绩效观下的财务会计在设立目标时,暴露了一些自身无法回避的问题,例如,过于偏重生产力而实际上忽视了生产关系的重要性、过于侧重于经济效率而忽视了社会公平与生态效率之间的关系。针对这些问题,为了更加体现公平性的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这就要求财务会计在设计相应目标时应当根据时代的需求进行调整与创新,完成从绩效观到权益观的转变。权益观具有绩效观所不具备的优势特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具体来说,首先,权益管与绩效观关于企业财务资本的认识大相径庭。绩效观一般认为,财务会计目标的价值在于为财务资本所有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以供所有者进行决策。而权益管则认为财务资本所有者的地位与影响并不是最重要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组织资产等其他资本应当放置于与财务资本所有者相平等的地位,在此基础上企业有用公平的权益。这就要求财务会计应当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公开地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提供能够满足其个体生存发展需求的特殊信息。相对于绩效观只是单纯地反应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而言,权益管更注重多样化信息的汇总和整合。资本所有者的产权对企业的绩效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而实际上企业绩效的好坏与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实现,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联合,因此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就有可能出现压榨工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权益观的提出,正是针对企业可能出现的这一实际问题。通过推行权益观,一方面弱化财务资产所有者的地位,一方面强调以人力资产为代表的其他资产的重要性,最终实现企业内部各资产要素的合理分配与合作共赢。其次,绩效观更为注重的是生产力与经济效率,而权益观则将重点放在生产关系和社会公平上。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重要的反作用力,新时期下尤其不能忽视生产管理的合理调节。而社会公平既能减少企业内部可能出现的诸多信任危机,同时也是财务会计信息首要的质量特征。

(三)会计对象理论创新

会计对象理论创新指的是会计活动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具体来说即从传统意义上的资金运动转变成了产权价值运动。在财务会计基本理论体系中,财务会计对象理论是其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财务会计的对象对于财务会计的内容有着直接的决定作用。一般来说,关于会计对象的理论,传统意义上存在着多种说法,例如财产说、过程说、资金运动说等。其中资金运动说是较受认可的一种观念,它认为,会计活动的对象一般而言都处于商品生产过程的价值运动中,也即是说,在当前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能够利用货币进行价值运用。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价值运动直观地表现为资金运动。在现代企业理论中,企业的契约性被强调到了一定的高度,因而对于企业而言,契约问题和所有权问题是关乎到企业生死存亡的严重问题。企业的整个经济运行过程就是一个由一系列的产权进行交易、通过签订并履行契约的活动过程。企业的契约具有平等性,这种平等性要求在签约过程中,每一个签约人都是独立平等的产权主体,都在企业拥有基本的产权权益。在这一情况下,企业就需要向更为广义的资本所有者提供相关的权益实现与保障的基本信息情况。企业要将资金运动转变为产权价值运动,就要在企业产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将其视之为自己的对象,着重以资金运动实际上呈现出的产权关系为交易重点进行经济活动。产权交易的活动始于契约形成,终于契约接触,这就说明产权交易的本质特点在于契约的旅行过程,因而实际上这一过程又可以称之为产权价值运动。

三、总结

会计环境是会计理论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财务会计相关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当前在时代新浪潮的影响下,会计环境发生了深远的变革,而这一变革又带来了财务会计理论的创新发展。我们只有深刻了解到会计环境的变革与财务会计理论的创新,才能够真正地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满足企业在市场经济下条件下的新型发展需求,切实推动企业的发展进程。

篇10:幼儿园环境创设研究论文

摘要:儿童是在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步建构起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与经验,从而使自身的认知结构得到发展与变化的。学习不再是单纯的被动吸收、灌输与接纳的过程,而是个体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环境在儿童成长中起着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是当前幼儿园环境创设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在对存在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幼儿园环境创设中协调好物质环境创设和精神环境创设的关系、应创设有利于幼儿多种感官参与互动的幼儿园环境、在幼儿园环境创设中注重培养幼儿的主体性以及加强幼儿园教师环保培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等策略,以期能够对幼儿园创设高质量的环境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幼儿园环境; 环境创设;幼儿身心发展

一、幼儿园环境创设概述

(一)幼儿园环境的概念

相对一般环境而言,幼儿园环境是一种特殊的环境,即教育环境。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幼儿园环境是指“幼儿园教育赖以进行的一切条件的总和。它既包括幼儿园内部小环境,也包括与幼儿园教育有关的家庭、社会、自然、文化等大环境”;狭义的幼儿园环境是指“在幼儿园中对幼儿身心发展产生影响的一切物质与精神要素的总和。它是涵盖幼儿园的全体工作人员、幼儿、幼儿园房舍、设备设施、空间布局以及各种信息要素,并通过一定的教育制度与观念以及文化传统所组织、综合的一种动态的、有形与无形相结合的教育空间范围”。

(二)幼儿园环境创设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安全是幼儿园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安全性也是幼儿园环境创设的首要原则,包括幼儿园园所建筑、设施设备、玩教具等幼儿园的方方面面,同时还要注意创设的环境能够让儿童心理上感觉到安全并逐步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2、科学性原则

幼儿园环境的创设要遵循一定的规律,要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并不是杂乱无章、毫无章法的。不仅要考虑孩子的年龄特征,对于创设什么样的环境、投放什么样的材料、投放的材料如何摆置等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周到,以最大限度的挖掘环境创设的潜在功效促进幼儿的发展。

3、自主性原则

幼儿是环境的主人,也是幼儿园一切环境设计的出发点和服务对象。因此,在幼儿园环境的创设和使用过程中都要充分尊重幼儿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自主性和主动性,参与到环境创设中来,使幼儿成为真正的主人。

二、班级环境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观察 、访谈和分析,笔者发现目前班级环境创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班级环境内容单一

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教师会针对每个主题的开展有目的更换主题墙面环境。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针对这个主题,教师可能会把主题中一节活动的作品呈现粘贴于主题墙,而对这一主题所涉猎的其他方面只是跟幼儿讲一讲、说一说而已,一带而过,主题墙面中没有过多的呈现。

出现此现象的原因很多,一是主题墙面不够大,班级幼儿多,想把每个幼儿的京剧脸谱作品都粘贴上,就没有足够的空间呈现其他内容。二是绘画性的作品更容易呈现,便于幼儿之间的欣赏与交流等。

(二)班级环境内容不系统

理想的班级环境应是让外人走进班级就能知道此班级正在进行什么主题活动,能明晰的了解到幼儿在此阶段进行了哪方面的锻炼与发展等。而现实中,走入班级活动室,我们会发现班级环境内容多而杂。每个墙面上不会有空余的`位置,玲琅满目的感觉。

但如果细细察看,却不知道现在正开展什么主题,主题线索不明确。即班级环境的内容是不系统的,没有一条主线将环境内容进行贯穿。

(三)为追求新异效果而过度频繁地变换环境

幼儿的好奇心强,许多老师为了吸引孩子的注意力,总喜欢频繁地更换环境,其实这种做法也是欠妥当的。首先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减低所创设环境的实用价值;其次,幼儿期正是孩子秩序感养成的关键时期,过于频繁地变换环境很容易引起孩子的不安全感,使孩子养成不稳定的心性,不利于孩子坚持性和耐性的培养。

三、解决幼儿园环境创设问题的对策

(一)坚持参与性原则

教育环境是“潜移默化的教育与教育品位的体现,在塑造教育环境时,不能只追求一种高效应的显色,更要体现内在品质的秀色”。可见,幼儿园环境创设最能体现一所幼儿园的内在品质,要使创设的环境取得实效,就必须坚持幼儿参与的原则。

(二)环境创设要充分体现幼儿的主体性,做到“以幼儿为本”

环境创设做到“以幼儿为本”,就要让幼儿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到班级环境创设的整体规划中来,教师和幼儿一起商量规划布置怎样的班级环境,当然也要考虑环境内容与所学的教学内容和期望达到的教育目标相一致。让幼儿参与进来,通过对自己提供材料进行装饰、创意,激发他们的创造性,把这些创意作品布置于班级内,无形中会有一种成就感,也会促使幼儿更加珍惜爱护班级内的环境。

(三)创设系统的环境的方法

班级的环境创设体现班级教师的教育理念与思想,更展现了一个班级的独特特点。有效、科学的环境创设不是零散的、由不同内容拼凑在一起的,而是有主题在贯穿。所以教师和幼儿在进行环境有效创设时,一定把握总的主题思想,创设更加系统的班级环境。利用格式塔理论的思想,在创设环境时要考虑整体性与变调性的特点,让班级环境既丰富又是一个完整的整体。

四、结语

不同的环境会塑造不一样的人生,环境对幼儿成长具有极大的影响。本研究通过对幼儿园班级环境的相关理论进行概述,找出影响班级环境创设的相关因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创设有效班级环境的策略,以期为更好的创设班级环境的有效性提供借鉴与参考。

参考文献:

[1] 董晶. 幼儿园学习环境创设中幼儿参与的研究[D]. 西南大学 2015

[2] 赵怡蓉. 幼儿园主题墙饰审美性的研究[D]. 云南师范大学 2015

[3] 赵青. 幼儿园主题活动中生成活动的个案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11

[4] 刘婷婷. 幼儿园居室环境设计与研究[D]. 吉林大学 2012

[5] 陈桂萍. 幼儿园室内环境的教育价值及其创设[J]. 现代企业教育. 2012(09)

[6] 师丽辉. 幼儿园墙面布置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 课程教材教学研究(幼教研究). 2010(01)

[7] 何玲. 发挥主题活动中墙饰的教育功能[J]. 基础教育研究. 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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