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汉族女装的嬗变与社会变迁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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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汉族女装的嬗变与社会变迁的论文

篇1:民国汉族女装的嬗变与社会变迁的论文

民国汉族女装的嬗变与社会变迁的论文

民国时期汉族女装的变革导致了该时期汉族女装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向,第一元是恪守正统汉民族文化传统,主张穿着具有汉民族本土性特征的传统服饰。第二元是经历西式教育的自由之士、新型知识分子和革命派,主张彻底废弃传统,穿着合体的西式服饰表达自己变革意志。第三元是中间派人士,既主张保留部分传统又主张学习西方先进文化,他们的观点是基于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形成民国时期我国具有民族符号性质的主流服饰形态: “倒大袖”与旗袍。

一、民国汉族女装“存续承扬”与传统汉族文化的回归

辛亥革命后,即民国初期,汉族女性着装受社会主流恢复华夏汉族传统文化思想的积极提倡与推动,一定程度上也与当时爱国主义富民强国的政治主张相联系,从而使当时的服制改革上升为国家政治层面的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1912 年( 民国元年) 《服制》颁布了两种女性服装的法定类型: “上衣下裙,上身用直领、对襟,左右及后下端开衩、常与膝齐的上衣,周身得加以锦绣。下身着裙,前后中幅平,左右打裥,上缘两端用带。”可见,当时女性服饰主流仍然延续“上衣下裳”的传统搭配形式。同样,民国初期出版的《墨润堂改良本》画谱中的女性袄、袍、裙的结构图验证了当时女性服饰仍然是延续传统的形制。关于民国时期汉族女装延续传统旧制的记载屡见不鲜,民间各地方志也多有记载,如《潍县志稿》( 1941 年) 记载: “妇女多服旧式衣裳。”《磁县县志》( 1941 年) 记载: “昔时男女制衣多用粗布,靛染蓝色。女子皆穿短衣,一裤一衫,冬则袄外尚套一单褂。富者探亲戚时,下更加扎裙子。虽扎短衣,务求宽大肥裕。男女贫者,只著短衣,富者除短衣外,夏有大衫,冬又有大袍、马褂。昔亦全为蓝色,近则夏多白色,冬多青色。”可见,这些地方志从服装式样、服饰面料、色彩等全方面阐释了当时女性服装的传统造型在民间仍为主流形式。江南大学民间服饰传习馆珍藏有来自民国时期全国汉族主流地区城乡的女性服饰及服饰品600多件。其中,上衣有袄193 件,褂29 件,衫148 件,旗袍97 件,下裳有马面裙112 条,凤尾裙25 条,作裙27 条。袄、褂、衫等上衣均为展开平面造型,多为大襟右衽,基本形制与传统形式无异,各类裙装整体都呈现“围式”平面造型,展开为长方形或梯形,这些都与中国传统服饰的平面造型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只是由于汉族地域文化具有较大差异,加之穿着服用功能性的需要,传统女性服装在袖宽、衣长和围度上开始趋向合体。如图1 是民国《永安月刊》1939 第8 期刊发的《海上妇女服饰沿革》一文的插图,上面第一排即“上衣下裳”形制。诸多例证都说明传统女装形制是民国时期我国城乡女性的主要服饰形式。民国初期汉族女装延续旧制现象说明我国儒家“礼教”思想对传统服装文化的影响是深远和全面的,它造就了我国社会平面意识形态,服饰风格追求线条婉约、柔和,崇尚舒适、自然、和谐之美,注重细节与装饰技艺的运用,重视内在感觉与统一的二维平面内的视觉冲突。因此从形式上看,“上衣下裳”的延续与发展是对传统服饰文化的继承,诠释了我国汉族含蓄、和谐的审美情趣。

二、民国汉族女装“弃旧纳新”与“改革易俗”社会风尚

民国时期欧美等西方服饰文化潮流浸染了我国社会各阶层,民众通过这些时尚服饰形象的塑造提供了服饰审美风尚的理想标准,同时也逐渐发展为身份认同的视觉符号。民国时期,整个社会思潮呈现纳新、求变、革旧谋发展的开放动向,成为服饰变革的根本原因。在华传教士充当了海派服饰文化的传播者,感染并改变着国人的穿衣习惯与日常风俗,新颖独特的西方服饰与风俗习惯与民国延续的旧衣冠旧风俗形成鲜明对比,国民试图改变旧式的服饰面貌而崇尚代表着现代、简约、适体的西洋服饰观念。随着社会进步,海外留学知识分子作为民国的新派人物,西风东渐的产物,他们习得新鲜的思想与海派知识,促成民国社会与文化的转型,从自身剪辫易服、着西装,表达了毅然革旧俗、立新装的政治立场,将西方以人为本的着衣理念与风俗习惯同时引入中国,成为新时代国民竞相效仿的着衣典范,在灌输文明之风的群体的带动下中国形成了一次传统服装改革的浪潮,这是一种外在的推动力。当时服饰现象呈现“西风( 俗) 东渐”和“改革易俗”的状况,“西装东装,汉装满装,应有尽有,交杂至不可言状”。“趋新求变”的风气逐渐主导了社会风尚,也加速了废弃传统服饰陋俗的进程。近代著名作家立德夫人在华生活几十载,目睹了近代中国女性服饰的重大变革,在《穿蓝色长袍的国度》著作中记录了1900 年前后苏州地区女性服饰的变化,女子服装已注重曲线的表达,日常穿着早已经“比中国西部妇女的服装要紧,接近英国的紧身服。袖子仅及肘部上方紧贴手臂,而不是像常见的中国服装那样,在手腕处垂下半码长。无疑,杭州和苏州女士的服装――可称为时下中国女士的流行款式――裁剪完美,极其漂亮,任何人穿着都很合身,而不失庄重和自然”。在《清稗类钞》中也记述了西风东进的趋势,“围裙,腰肢紧束,飘然曳地,长身玉立者,行动袅娜,颇类西女”。民初北京女学生的装束在《厂甸竹枝词》中这样写道: “素裙革履学欧风,绒帽插花得意同。脂粉不施清一色,腰肢袅袅总难工。”这些都表现了服饰开始趋向表现人体之美。

同时,民国时期的女装变革也是建立在自身内部打破旧有陋习基础之上的,有识之士自清末以来一直推动摒弃束缚女性体型的缠足和束胸,改革这些陈旧的服饰风俗。辛亥革命后,1912 年3 月政府以法令形式发出禁缠足的文告,“通饬各省一体劝禁。其有故违禁令者,予其家属以相当之罚”。此后民国政府在1916 年与1928 年分别颁布了《内务部通咨各省劝禁妇女缠足文》与《禁止妇女缠足条例》,将摒弃陋俗事象上升到国家意志通过法律方式极力反对裹足,强制制止摧残妇女的裹脚鞋、弓鞋,积极倡导放足以解放女性身体。经过政府法令的强制执行与民间开明社团的引导,除偏远山区外,城镇妇女皆天足或放足,千百年来套在女性身上的枷锁终于被打破。《遂安县志》( 1930 年铅印本) 中记载: “放足之风,近始渐盛,城市幼女多天足,惟乡僻仍多缠足者。”随之兴起对天足及对人体自然形态美的追求,西式塑胸内衣逐渐也在城市推广,新的服饰文明风尚逐渐在城市妇女中流行。借鉴西方服饰文明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婚礼服饰,谓之“纳新”。清末民初。西式风俗的文明婚礼开始在城市盛行,作为礼俗表现的.重要载体婚礼服也吸纳了西式的婚纱形态,在《申报》登载的小说中称赞文明婚礼的流行: “( 新娘) 梳一东洋头,批件西式衣,穿双西式履,凡凤冠霞帔、锦衣绣裙、红鞋绿袜一概不用”,“文明婚礼,盛行海上,新妇辄以轻纱绕身,雾影香光,尤增明艳,每共拍一照,以为好合百年之谐”。清末民初文人张醉仙在《小说林》刊登的笔记小说《鸳鸯梦》中亦详细记载了新人的时髦穿戴: “新郎西装革履,新娘纱服珠链……宾客内一身着长袍马褂之老者惊问其邻座曰: “新娘悬挂此佛珠,莫非遁入空门者流,又何能结为鸾俦乎?”邻座掩口而笑曰: “君差矣! 此乃新妇饰物名‘项链’者也。西洋习俗,咸以戴项链者为雍容华贵,国人竞相效之。君深居浅出,不谙世情,故以为尼也。” “纳新”除了吸纳西式服装元素外,还表现在对自身传统服饰的改造创新上。表现在女装上是“倒大袖”和旗袍的改革创新。教会学校在清末的创办带来了一些外来文明与时尚风俗的思想观念,西方的教育制度和教学方法等也给国内带来全新的学识视野。这些给予了当时学生与本土学校其他学生变革旧式着衣装扮的心理动机,简约适体的“文明新装”成为当时服饰风潮的典范。“文明新装”又被称为“倒大袖”,是传统上衣的发展,其造型在原先“宽衣博袖”基础上开始趋向适合女性体态而非遮蔽人体的造型。为了保持对称,其袖长和衣长,前后摆和袖的围度高度一致,留洋的女学生将西方窄衣适体的着衣观念引入国内,本土教会学生纷纷响应,文明新装成为本土教会学校女性学生的时髦服装,受到城市女性的纷纷效仿。张爱玲在《更衣记》中形象地描写了这种服饰: “时装上也显现出空前的天真、轻快、愉悦。喇叭管袖子飘飘欲仙,露出一大截玉腕,短袄腰部极为紧小……短袄的下摆忽而圆,忽而尖,忽而六角形”。始于20 世纪20 年代的旗袍的纳新也是如此。旗袍本是传统袍服的延续,20 年代始局部被创新,采用传统归拔及收腰等手法使整体造型趋向适合人体曲线造型,后也采用西式省道的裁剪工艺,表现人体曲线更加明显,在领、袖外采用荷叶领、西式翻领、下摆褶皱等西式服装常用的造型。这些吸纳的西式元素成为民国时期女装流行与时髦的符号性元素。

三、民国婚礼服饰混搭风格与“中西交融”新时尚

混搭来自于原本对立的多种元素的共存与多种风格的兼容。在民国时期的服饰搭配中,普遍存在着“中西方元素与风格的混搭”形式,尤以婚礼服饰表现得尤为明显。邓子琴先生在《中国风俗史》中阐释了民国时期婚俗的变革: “民国初年,婚礼非全为文明形式,亦有仍依旧式者,可谓新旧并用。”婚礼服的混搭形式首先以中式服饰为主,搭配西式元素,当时较为常见的搭配形式为男西式服装女中式为主,这种形式民国刊物记载较多,女服中式有华丽的凤冠霞帔、有上袄下裙、有旗袍。方志中也有记载,如四川的武阳镇“行结婚仪式时,新郎穿西服,新娘穿旗袍、披白纱,双方胸前佩戴红花,行鞠躬礼”。还有的单件衣服上也是进行中西元素的搭配,西式婚礼服的领子缘饰、裙下摆的褶皱被运用在上衣下裳上。江南大学民间服饰传习馆收藏一件民国婚礼服,以中式的连袖、对襟、盘金锈、袖口“阑干”形制搭配西式枪驳领。混搭风格已经发展成为当时婚礼服饰的一种时尚潮流而流行于社会。

四、民国旗袍的创新符号意义

1.旗袍的民族性符号意义

旗袍作为国人在长久的历史文明中创造的产物,融合了民族信仰、民族自尊与心理依赖,是意识形态领域下传统文化与农业文明的结晶,费孝通曾指出: “一个民族总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上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本民族的标志。”旗袍中传承着我国传统文化精神,作为“文脉”体现华夏的民族情感。适应了我国社会的民族情感需求,从国家层面上1929 年4 月《行政院公报》第四十号法规公布的《服制条例》中规定了两种形式的女性礼服样式,一款为传统袄褂的延续,质地蓝色,五粒中式钮,下身黑长裙。另一款为传统袍服改良,长至膝与踝之间,质地蓝色,六粒中式纽。因此通过国家法律效力旗袍正式晋升为国服。从专家层面上周锡保先生在他的《中国古代服饰史》中认为: “旗袍二十世纪中期逐渐流行,以后渐为一种普遍服饰,到三四十年代,已不论老小都改着这种旗袍,逐渐取代上衣下裙的形式。”

2.旗袍的女性文化意义

民国时期我国城市最先接受西方工业文明之风,西方文艺理论、自由主义感染城市人们的日常穿着,新的人生价值观应运而生,各种彰显个性、时髦的装扮占据城市主角,万千新奇的海派舶来品促成城市消费主义的兴盛。随着城乡之间贸易、国民新式教育的开展,融合西风民俗程度也由早先开放的沿海城市向内陆转移,基于民族自尊情结,传统的旗袍在吸收西装新颖、独特的结构造型与工艺技术的同时,逐渐融合时尚元素在民国社会形成了主流民族符号意义上的女装旗袍。《常熟市志》记述: “民国初至20 年代,常熟居民的衣着……女性以大襟青布衫居多,仕女小姐则多着旗袍。”说明当时社会以城与乡差异逐渐替代了封建社会的官与民差异,以地域、城乡、文化、民族差别替代阶级差异成为新的女性自我身份定位的影响因素。另方面,此时期中国都市时尚、现代性与女性主体性开始建立共生关系,打破原来“存天理、灭人欲”的礼教思想,女性身体开始解放,女性意识逐渐增强。旗袍能够代替传统衣裙,还恰如其分地显现出女性的曲线美,同时又是西方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互融共生”在服饰上的集中反映,恰好迎合了一批追求时尚和崇尚西式文化女性的审美需求。李伯元《文明小史》: “身上旗袍绫罗做,最最要紧配称身。玉臂呈露够眼热,肥臀摇摆足消魂。赤足算是时新样,足踏皮鞋要高跟”。

3.旗袍的时尚符号意义

年11 月16 日《解放日报》刊载的对80 多年前上海女性着装的评述: “女子的衣柜里是一定有一件旗袍的,哪怕平常不穿,也是一定会有的。旗袍里藏着女子年少时的向往,成年后的成熟与氤氲。袖口间密密繁复的十八镶,是女子婉转的情思,吉祥的图案是女子对幸福的追求。看穿旗袍的女子步履轻盈地走过,总觉得是婉媚,那低眉浅笑间不经意的魅惑顷刻间盈满了心田。曾几何时,旗袍成为中华女子的美丽符号?”《上海画报》《良友》《美术生活》等也都辟有专栏,不定期发表叶浅予等画家的新设计、新作品,其中相当部分是关于旗袍的设计与发布,这些都说明民国时期上海旗袍是流行和时尚的代名词。肖佛尔也在《服装设计艺术》中如此评价旗袍的美: “中国服装的风格是简练、活泼的,它的式样是更多地突出自然形体美地效果,优雅而腼腆,这比华丽、辉煌地服装更有魅力。柔软地丝绸服装并没有欧洲古典服装那样繁琐地折裥,但却设计为曲线地轮廓,这是最主要地造型手法,使妇女们在行动中能展示她们苗条地形体。折枝花卉地刺绣图案在服装上是灵活而不呆板,看来富有生气,使人感到愉快”。究其流行缘由,缘于旗袍迎合了国人从传统的农作生活模式中孕育而来的民族着衣风俗和心灵归属感,有传统袍服渐变而来的曲线形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得以迅速推广,为中国服装与国际时尚接轨、从平面向立体转化以及民族服饰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民族文化基础。

五、结语

民国时期,是传统与开放、时尚与复古并存的历史时期。在那个不稳固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下,外来文化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冲击造就了逐渐开放、除旧布新的局面,中西方服饰文化经历了摩擦与冲突,有继承,有发展,有排斥,有融合,有保留,有创新,对我国传统服饰造型艺术以及审美观产生了不同深度的冲击,使得当时我国汉族服饰风格整体呈现“新旧并行、中西交融、多元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传统的中式服装、西化的中式服装与纯粹的西式服装交替并行的局面,传统服装在适当保留自身传统的面貌下逐渐接纳合理的西式元素,呈现出中西混搭与融合创新的服饰潮流。具有时尚创新意义的旗袍和倒大袖成为我国服饰的民族符号,而具有典型中西服饰文化交流特征的“中西混搭”风格,成为新的时尚。

篇2:社会变迁与民法体系建构的论文

民法是一种用来约束人们社会生产活动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行为的重要法律。曾经有人说过,民法是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法律展现的形式,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民法是约束人们社会生活的最基本法律,制定民法的基本出发点体现了民法的重要性;人们在社会中的价值追求可以通过人们的自我人生追求体现出来,而人们的社会价值追求和自我的人生追求将对我国民法的制定起着一种导向的作用。民法的理念应体现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所以本文从社会变迁角度出发,剖析民法内外体系,寻求社会变迁与民法变化的联系。

一、民法的内在体系

(一)民法内在体系的内涵

民法的内在系统是社会人民价值取向的重要组成之一,甚至是一个可以反映社会价值取向的体系,而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由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伦理价值以及经济基础所决定,所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又由于内在体系的构建需要坚持一些基本原则,所以在表现形式上比较抽象。基于民法内在体系稳定又抽象的特点,民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价值差别非常明显。民法内在体系基于实际发展情况,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特色,这就是法的素材:法基本原则――法次基本原则――制度基本原则――规范价值导向。

(二)民法内在体系的变化规律

要探寻民法内在体系的变化规律,就必须以社会的进步发展变化为基本出发点。由于人类伦理价值和经济基础对于民法基本价值取向的影响较大,很容易形成极端的特殊性格,使民法形式发生改变,然而这并未影响民法的本质。也就是说民法的内在体系依然相对稳定,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处于动态平衡的状态。社会的变迁会使民法内在体系在稳定的基础上促使体系重点发生转移,重新通过哲学变化调整到平衡状态。内在体系的调整势必影响外在体系,促使外在体系随之调整到新的平衡上面,当然内外体系在这种动态平衡调整过程中会出现时间差。例如,某起民事案件比较特殊,基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及舆论的导向和民法内在价值观的体现,需要对民法的外在形式做出一些调整,维护市民合法权益。然而对该起案件的处理势必影响其他雷同情况的处置,这个过程就需要内在系统和外在系统共同协调,相互作用。

(三)民法内在体系反映出的社会价值取向

民法的立法依据来源于社会,来源于社会人民的生活,具有一定的核心价值,这种核心价值需要提炼法的基本价值,再运用到民法中体现价值,并且渗透到所有民法规范中。这种核心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社会的价值取向,民法价值观更是市民价值观的体现,所以在内在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和市民价值观紧密联系,充分反应社会价值取向。这种价值观由于会受伦理价值和经济基础影响,所以具有时代特征。例如政治运动导致的历史问题和社会进步产生的新问题,都会使民法价值取向出现波动,人们对于民法价值有一个重新适应的过程。

(四)民法内在体系的原则

在确立民法内在体系的时候往往需要一个正确的导向,以防在建立体系的时候偏离方向。不能单纯照搬整个法的价值,需要提炼归纳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同时必须渗透进整个民法当中;在社会发展相当迅速的现代化社会,更应该有相应的原则来指导民法体系的改进,而且需要花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民法内在指导原则在制定时,要保证可以自治,能够给予弱者安全感,能够使人信赖,这些是最基本的原则。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的重要前提就是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即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用民法为载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是弱者保护。对弱者进行保护措施是人性价值的使然,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主要表现在《合同法》,将消费者包含在主体原型中,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再次是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能够使人们在社会生活的交流过程中产生归属感,对于社会的有序管理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最后是自己责任原则。这个原则基于自治和信赖的原则之上,没有前者的作用后者也没有存在的价值,而后者也是前者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让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这将有利于民法内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这四个原则处于并列关系,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此起彼伏的动态关系。

二、民法外在体系

(一)民法外在体系的内涵

外在体系是内在体系的外在表现,是对生活中人的行为及各种事物使用法律的语言来进行描述,对不同的社会行为进行再次加工再一次地编排。民法外在体系的特点就是将社会活动划定相对具体的范围,是从内在抽象到具体的一个过程。抽象过程中摒弃事物自身的个性,提炼事物之间的共性,作为外在体系的基础,形成民法体系外在表现的载体。

(二)民法外在体系的原则

民法的外在体系是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更是对内在体系的具体描述。所以,也需要对外在体系的`建设工作提出相应的指导性原则。首先要对外在体系中所具有的各种特殊性进行规范;其次要适当调整特定的社会层面中能够进行划分的规范领域;最后对具有相同目的的外在形式保持妥当性。

(三)民法外在体系的逻辑体系

民法外在体系的逻辑体系串联起了各种概念和类型建构的网络。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一直是民法外在体系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民法典与社会生产、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与此同时,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上层建筑的意志,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目前在民法典起草阶段,民法的制定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制定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由于民法的制定会涉及到社会各界的利益,因此制定民法典常常不能_成一致的意见,这将会严重影响民法外在体系制定工作的进程。

三、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构建民法体系不能只考虑概念间的逻辑关系或者是仅仅将民法典机械式地编排,还需从历史脉络中探索建构之路。纵观历史发展历程,民法的外在体系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发展经历了许多阶段。从法学的角度来讲,随着法学的进步和发展,民法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同时也通过体现出人们的生活价值观来实现社会的正义。但是,在目前民法的制定过程之中很容易脱离社会生产的生活实际而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同时没有从社会变迁的角度去看待民法内外体系之间的隐含关系。所以,在民法体系建设的时候首先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以人民社会中的生产实际为基本出发点;要对世界上存在的各种民法学普世知识进行吸收与借鉴,此外还应该对社会基础的变迁进行充分考虑。

(一)民法中人的原型

中华民族自古崇尚仁政,党和国家也一直以“以人为本”作为政策制定的重要原则之一。首先,我国是一个讲究“礼”的国家,所谓的“人”是以儒家的思想为基础的“人”;其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绝大多数,解决农民问题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农民依附于土地,没有土地农民就无法生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慢慢地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社会随之变迁转型。同时,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不同的地方可能会有地域性差别。所以,民法在不同的地方针对不同的人群,呈现的外在形式就会有不同的差距。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的发展高速阶段之后,社会变迁的速度随之加快。农村城镇化人口逐年增加,脑来的集体生产合作社的形式转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所以,过去的民法渐渐变得与社会生产实际不相适应。“以人为本”永远是建设民法体系的重要原则。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主体,民法的体系建设是为了让社会活动更加规范,让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有更多的安全感。从法律体系来看,我国法律制度及社会中各种规范的制定,“人”是这些规范、制度的基本出发角度,一切的概念、理论都是围绕“人”而建立起来。随着社会的变迁,“人”的一些特点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民法典必须随着“人”特点的变化而做相应的界定来与之相适应。首先,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点不改变,在法律上界定平等的基本条件,农民与市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其次,民法还必须接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法律的层面上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物权法的问题

在物权法诞生的时候,双重体系在本质上就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还在债权与物权的概念上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抽象所有权是物权最为本质的核心概念,而且还是以处分权为建设的中心出发点。资本主义国家所有权的概念简单概括为,人们对物质有绝对的控制权利,并且不会随着时间、空间的改变而改变。但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物权概念有所不同。我国的物权法的概念主要有三层含义,分别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这三层含义已经远远超出了“人”设计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在进步,民法也随之在一点一点地改进。从民法现有的外在体系来看,国家、集体和个人是三个有着不一定相同利益的集团,是属于三种不同的类别。国家和集体所有讲究的是社会的整体的利益,是大众的利益集团的代表。而个人所有,则强调的是专属的个人利益,变现为所有者对物有着主观的排他性,这就使得物权法在概念层面上产生了矛盾,与社会人民的价值观层面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民法的内在变化,在实质上反映出来的就是社会中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使法律政治的经济模式发生了变迁。随着历史不断地向前运动发展,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与此同时,就必须有新的民法与之相适应,这样才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求,民法也能够在新的社会环境之中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在现实中,所有的事物都在不停地向前运动,都会遇到自然中许多的挑战。当然,在民法的发展过程中遇到阻碍,面临着许多的挑战也是在所难免的。民法的发展仍然需要我们时刻关注社会的变迁所反馈回来的信息。

四、结语

民法典的起草不仅需要精准把握民法涉及到的概念以及逻辑联系,还需要深入分析历史,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合理编排撰写民法的外在体系。社会的变迁影响到民法的制定,这也意味着民法的制定工作与社会的上升式的运动之间存在矛盾,使得人们对民法典的研究要与时俱进,而民法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是研究民法体系的关键所在,为民法典的编写奠定基础。

篇3:民国风格对室内设计的借鉴与启示论文

民国风格对室内设计的借鉴与启示论文

当代的室内设计讲究“形式追随功能”,它阐述了设计的表现形式应该以围绕功能性为出发点。虽然功能性的好坏与否并不能判断一个室内设计作品,但是它却是判断室内设计作品风格的前提和基础。在民国时期,设计师们已经能够比较好的把握住设计的功能性与艺术性的平衡。但是通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那个年代的室内设计并不叫室内设计,而称之室内装饰,说明那个时候的消费者和设计者都比较看重设计的表现力,而在大师辈出的民国,好的室内设计风格综合出来的民国风格能否给予当代主流室内设计思想一些借鉴和建议呢?

一、民国的室内设计表现

民国时期的室内设计风格,主要表现在材料、造型、色彩、空间、装饰等元素的综合设计中。在历史的局限性中,民国的室内风格就大致反映出了那个时代追求简洁、和谐的具有开放精神的青年人的审美心理需求。

1、民国室内设计中的空间组织。民国的室内设计在空间的组织形式上讲究群体室内空间的运用、对于各个空间所处的地理环境做出“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的功能运用、最大化利用各个空间各自的使用功能运用。在空间组织上,民国风格更多的注重人的习惯,而并不是完全以功能布局为主。

2、民国室内设计中的'造型。在家具、装饰品等室内物品的造型设计上,民国时期的设计师反对传统。受西洋建筑派影响的沿海民国建筑内部,设计师们崇尚表面无任何装饰的纯几何造型的室内设计。无论平面造型还是立体造型,整洁的几何造型给人以功能主义机械美感的享受。在1933年第二期的《艺风》杂志上发表的雷圭元先生创作的客厅设计和主妇室室内设计作品中,无处不体现着几何化造型的室内造型风格。可见当时西方极简主义风格对民国室内设计的影响。

3、民国室内设计中的色彩在民国时期的室内色彩中,大量运用纯色,整体追求色彩的简洁几何化效果,色彩的设计注重调和、趋向统一。几何化效果的色彩给人一种简洁、大气的感受。虽然民国的设计师们已经了解到不同的色彩会给人带来不同的心理暗示,如暖色调给人带来积极兴奋的心理感受,冷色调给人带来消极压抑的感受。但在室内用色上,还是认为各个空间的色彩都应当调和统一,反对浮夸花哨,以适应当代人的审美需求。

4、民国室内设计中的材质运用。在材质的选择上,民国设计师们遵循西方建筑设计“兼顾、实用、美观”的理念,在室内设计中最看重的是材质的坚固性,再就是实用性。这些材料功能性强、坚固可靠、且充满现代感,被大量运用于民国时期的室内设计中。这些在西方设计风格中所推崇的新材料和新技术,能满足新时代下民众普遍的功能与审美上的需求。民国时期的建筑风格与技术是近代中国整个建筑行业的奠基石,当时的设计师们大胆的抛弃中国传统木梁架结构的建筑体系,将中式装饰元素与西方建筑技术相结合,使其在功能上基本满足近代社会的需求,在审美上也符合当代消费者们的理念。在民国时期的大量室内设计案例中,我们都能发现设计师们普遍采用的中西元素的混搭设计手法,在营造西方简洁现代的空间环境的同时,充满了中国传统元素所带来的舒适感与亲切感。

二、民国室内设计风格对当代设计的借鉴与启示

民国时期的设计师们对于中国传统元素与西方新设计元素的结合的把控上,在对新材料、新技术的运用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属于“混搭”风格,也就是笔者认为的“旧中式”风格。通过对民国室内设计风格的理解,可以对得出当代“新中式”风格或者“新混搭”风格的一些借鉴与启示。所谓民国的中西“混搭”风格并不是单纯的两种设计元素的杂交,而应该首要的满足“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注重设计的功能性和生活的舒适性。

民国时期的设计风格表现在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艺术与技术的相互结合,这对当代设计风格发展的现代化与未来化同样相似,只是结合的元素类别不一样而已,但是方向上都是一致的。由于消费者对于室内空间环境要求的逐步进化发展,元素的结合将不同的时间、地理、材质、形式等设计元素融合在一个室内空间里,却依然要保持设计基础的和谐与平衡,而不是各种不同元素与风格的强行融合。它要满足一个最基本的设计基调,满足消费者的功能需求和审美要求为前提,以一个固定的设计风格或思想为主导,其他设计元素相互结合所呈现的多样化的统一,对比性的平衡。

当代室内设计中的元素结合应注重于最大化表现各种元素的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将各种不同的文化元素结合所产生的新元素表现在自己的设计理念中,就如同民国时期的设计师们将中西不同元素结合所产生出来的民国风格。在当代主流设计中,中西方元素的结合所产生的新中式风格就已经成为大众群体所普遍接受的主流审美,可以看出单一的设计风格已经无法满足当代人们对于室内设计的审美,而随着室内设计的逐步发展,新中式也会变为单一的设计风格,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人们所接受的文化冲击与影响越来越频繁,各种不同阶层、民族、国家的文化如爆炸般冲击着大众的审美观。而设计中,将这些新元素与以往的旧元素相互结合、以新的姿态展现在当下的主流文化环境与消费者的面前,从而给予社会大众一种缓冲的手段接受新的文化艺术,成为社会与艺术发展的桥梁。

民国风格给予我们的另一个启示则是设计的时代包容性,设计思想都是平等的、开放的。室内设计中所展示的造型、色彩、空间组织、材质、技术等等都代表着各自的文化底蕴。民国风格率先打破了常规的美学理念与设计准则,将中西方元素大胆的结合在了一起,在看似不可思议的搭配中找寻功能性与艺术性的平衡点。

而当代设计思路中,就需要这种大胆的采用元素的结合来体现艺术追求中的自由与个性。在多元化时代的现代文化背景中,元素的结合促进了室内设计风格的更新与发展。

三、总结

本文通过分析民国室内设计的风格、设计手法、设计理念,弄清第一批将西方元素与东方元素结合而成的新设计风格的本质与内涵,能帮助我们进一步的明确民国时期这种元素混搭风格正是当代室内设计的发展方向。在继承与发展这种“新中式”室内风格的同时,我们不仅要考虑到各种元素中所包含的的文化背景,历史底蕴,还要同时掌握住艺术性与功能性的统一,以多元化、多元素的设计思想,探究设计的本质。

参考文献:

[1]赖德霖.《中国近代建筑史研究》.北京:清华大学.1992.

[2]张青萍.《解读20世纪室内设计的发展》.南京:南京林业大学..

篇4:汉族民间童谣的语言特点与重要价值论文

摘要:民间童谣是儿童认知世界的重要载体, 其内容中包含了生活技能、思维方式以及行为准则等, 有助于儿童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本文简要分析民间童谣的基本内涵以及发展特点, 并论述汉语民间童谣的语言特征及重要意义, 旨在促进民间童谣的传承发展。

关键词:中华民族; 民间童谣; 语言特征; 重要意义;

引言

现代社会对于汉语民间童谣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教育价值, 民间童谣是一种是口耳相传形式的民间歌谣, 因此其具有简单明快的语言特点, 是中华民族传统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童谣歌曲中的内容来源于社会实践活动之中, 民谣歌曲中的价值观念以及思维方式对儿童的知识素养以及语言表达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 对于汉语民间童谣的语言特征以及表达形式的相关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一、民间童谣的简要概述

1、民间童谣的内涵

童谣是指专为儿童所作的歌谣或是短诗, 童谣以口耳相传为主要传播发展方式, 因此十分重视格律和韵脚。童谣在旧时社会被认为能够预示人们的世运或是人事, 例如在《三国演义》的第九章中, “卓问李肃曰, 童谣主何吉凶”。汉语民间童谣是指以汉语为传播载体, 将儿童为主要接受主体, 长期流传于民间的一种具有汉语语言特征的民间歌谣。民间童谣属于民间文学之一, 包括在民谣之中, 因此对于童谣的定义没有明显的界限和范围, 在民谣之中适合孩子歌唱并且具有一定教育意义都可归属为童谣。民间童谣的基本释义为具有韵律的诗歌形式的儿童故事, 因此在儿童间流行的歌谣普遍具有简短、轻快的特点, 并且民间童谣普遍带有地方语言特色, 主要表现为诙谐幽默、形式简洁且朗朗上口。

2、民间童谣的发展

民间童谣的发展历史可追溯到《诗经》中“心之忧矣, 我歌且谣”, 在《列子》中所记载的是我国圣人尧时的童谣, 由此可见童谣已有接近三千年历史。在民间童谣的发展历史以明代为分界线, 在明代之前童谣普遍为政治童谣, 属于统治阶级济宁政治统治的工具。自明代之后, 童谣才被人们有意识的进行创作和收集, 非政治性的童谣创作是民间童谣兴起的重要基础。在我国童谣的发展史中基本呈现两多两少的状况, 即乱世较多、盛世较少, 时代末期较多、时代初期较少, 例如五代十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 在这一时期的童谣出产量较高, 而在时代末期便会大量流传。因此汉语的民间童谣具有发展历史悠久, “两多两少”的特点。我国著名的童谣有《三字经》、《弟子规》等, 在北京民间童谣经国务院的审批列入为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汉语民间童谣的语言特征

1、文体修辞口语化

汉语民间童谣的语言具有口语化的特征, 是儿童喜闻乐见的语言表达形式, 其具有诙谐幽默、形式简单的特点, 儿童在接受和模仿时难度较低。首先童谣在发展传播中多数是通过儿童之间的游戏环节实现, 因此对于童谣的表达以及韵律要求较高, 民间童谣具有生动活泼和简单易唱的特点。其次, 民间童谣的产生环境为人们的.日常生活, 因此在语言表述中未经规范, 呈现口语化的特征。例如在《白鹤白》中“娘做贼”、“投个粑儿”, 《紫竹棍儿自开花》中“紫竹棍儿, 自开花儿。瓜子脸儿, 糯米牙儿。青头发儿, 紧紧扎儿。哎呀哎呀活菩萨儿。”等口语化的表述使得童谣更加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

2、韵式灵活且多样

汉语民间童谣在语言特征的表述中韵式自由灵活、形式丰富多样。韵式是指“韵”的转换, 在汉语民间童谣之中韵式的转换主要有不换韵以及换韵两种形式。首先, 不换韵是在整首童谣之中只使用一个音进行押韵, 例如“萤火虫”和“叶叶红”, 这种不换韵的语言表达形式能够产生流动和谐的节奏感, 符合儿童的语言表达能力。其次, 换韵是通过对于语言中的韵脚进行变换, 从而使得童谣更加自由灵活、变幻多端。换韵的语言表现形式使得童谣更加具有变化性, 夹着轻快的节奏感, 使得儿童在学习时产生较大的吸引力。例如童谣《白鹤白》、《放牛客》等通过韵音的变化使得童谣产生轻松明快的节奏感, 加之极具趣味性的内容, 激发儿童的学习兴趣。民间童谣的韵式灵活多变还体现在韵的排列, 在韵的排列之中主要包括平列式、流水式、交错式、拥抱式以及回环式, 丰富的韵律排序使得童谣的语言表达形式灵活多变。

3、语言节奏感较强

民间童谣的语言具有节奏感较强的特点, 明快欢快的语言特征符合儿童的语言认知能力以及接受能力。由于民间童谣的口传性、通俗性因此在语言的表述中多为内容简介且节奏感强的内容。在民间童谣的语言中具有口语化特征, 因此其的韵脚具有浓郁的口语风格并且流畅的韵律。这种轻快节奏的语言表达形式十分适合认同, 会激发儿童的学习兴趣。例如在民间童谣中关于“儿”字的使用频率较高, 通过儿化音能够增强民间童谣的乐感以及节奏性, 并且在民间童谣中每一句末尾使用同一个字进行押韵将会形成鲜明的语言及饿哦组以及形式美。

4、语言内容切近生活

早期童谣的产生是为乳儿而吟唱的歌谣, 但随着儿童的成长具备感知模仿能力, 并最终学会并获得审美享受, 形成民间童谣。由于产生于日常生活因此早期的民间童谣内容十分简单易懂, 多为单纯的描绘或是讲述一件事情, 在简洁有趣的语言中表达事理。童谣的产生主要面向群体是儿童, 因此民间童谣具有短小精巧的特点, 在内容设置以及叙事结构中简短, 但不失想象力及趣味性。在民间童谣的内容设置中十分贴近生活, 例如《月亮歌》之中提到许多生活中的场景, 在《放牛客》一首中更是简述了孩童放牛的场景以及发生的故事, 生活化的童谣更便于儿童的理解以及学习。

三、汉语民间童谣的重要价值

1、有利于培养儿童的品德修养

民间童谣的传播发展中留存了地方的民俗风情, 并通过人们的口耳相传继承传播。民间童谣作为当时社会中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 能够及时体现社会中的文化现象。儿童的思想品德发展需要在生活之中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 而多数的民间童谣具有道德教化的性能, 并且对于处于学龄间的儿童而言, 民间童谣能够发挥行为启蒙作用。民间童谣在内容中包含着待人待事规则与正确方式, 儿童通过童谣能够在潜移默化之中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 并且深化儿童的道德修养, 丰富儿童的情感生活。民间童谣的产生源于民间具有伦理道德及启发性质的歌谣, 并且节奏感鲜明, 对于儿童具有思想及道德启蒙作用。

2、有利于提高儿童的表达能力

儿童节段的语言学习是由浅显易懂再到复杂深奥的过程, 在儿童期间过于复杂的内容及表达方式不符合儿童的成长学习规律。民间童谣浅显易懂且朗朗上口, 十分符合儿童的学习需求以及成长规律。儿童在学习和传颂童谣的过程之中能够引领儿童认识世界并对生活中的事物进行联想, 这种源于生活的内容和语言表达形式能够培养学生的诵读能力以及语言表述能力, 并且在表达期间儿童将会学习复述以及联想能力。在童谣的内容中多为生活之中的事物, 并且在语言的安排上多采用儿童熟悉的生活用语, 因此民间童谣能够引领儿童认识世界和生活。民间童谣的节奏感和音乐性能够激发儿童的兴趣和热情, 在学习的过程中养成表达的习惯, 对于儿童的德智体美劳以及人际交往能力有着重要促进和指引作用。并且周作人曾表示吟咏歌谣是儿童的天然需求, 适当的童谣能够激发儿童的学习潜力。

3、有利于激发儿童的想象能力

学习民间歌谣有利于激发儿童的想象力以及创新能力, 并且培养其审美能力。民间歌谣普遍由简单易懂的诗歌或是故事组成, 提供给儿童进行语言能力的锻炼, 因此民间童谣具有趣味性。部分民间童谣歌唱起来像是成语接龙, 因此儿童可以自行改编充分激发想象能力以及创新能力。例如在童谣《小白鸡》中, 可以根据个人喜好进行补充, 并且童谣中多为生活中的常识, 因此不仅能够丰富儿童的认识能力, 同时能够激发儿童的创造能力, 使得儿童在模仿中进行理解并再创造, 这对儿童的语言能力以及思维能力有着重要作用。关于民间童谣的教育意义在古吕新所着的《演小儿语》中表示“蒙以养正”, 指名民间童谣即湖北趣味性同时能够达到教育效果。

结语

民间童谣是中华文化和汉语文明词长久积淀下来的重要民间文化活动, 深入地分析民间童谣的文化功能与社会价值, 有助于提升民间童谣的受欢迎程度, 从而更深入地挖掘民间童谣在社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儿童品德修养、表达能力、想象能力及人际交往能力有着重要促进和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

[1]曲元芳.山东民间童谣传承与高校幼儿师资培养关系探析[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 (07) .

[2]赵雪莲.民间童谣的功能及其开发与利用——以台州童谣为例[J].大众文艺, , (06) .

[3]黄颖.中国现代儿童文学语言美学特征的建立[J].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 , (04) .

[4]格桑卓玛.地方课程视野下西藏民间童谣的当代传承困境及出路研究[D].西藏民族大学, 2016.

篇5:浅析汉族服饰与民俗礼仪的传承与发展论文

摘要:汉族服饰作为中华服饰关键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产物,也是文化的载体,反映着一代代人的精神面貌和社会风气。在中国历史文献《舆服志》中,主要反映的是历代官服制度,而在民间,人们自我表现的欲望使他们寻找到穿着服饰的其他出路,这种出路便是按照民俗的惯性制作并穿用的,而非《舆服志》中决定的服志。所以服饰即民俗,民俗即礼仪。如果说服饰社会学是把服饰放在人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研究,那我们则是把服饰放在民俗风物中进行观察分析,把精神需求放在第一位,不必专门的考虑社会性而是更多的遵循民俗的载体。通过服饰的民俗事象和民俗礼仪中服饰的特点等方面来分析,汲取历史文化中的养分,为现在服饰的传承与发展创造条件。

篇6:浅析汉族服饰与民俗礼仪的传承与发展论文

一、汉族服饰是民俗礼仪的载体

民俗礼仪的存在表现在直接现实和精神寄托两个方面。而汉族服饰作为民俗中有形的物质载体,自然也将中华民族传统汉文化的民俗中所寄托的千古意蕴和万种风情通过服饰进行了完美的诠释。

汉族服饰是民俗礼仪的直接现实,表现在人们的一生中,如汉族的成年礼、婚丧嫁娶等服饰都是具有标志作用的;在节日礼仪中,也会有一些特定的仪式服饰和歌舞服饰等,也起到以一定的烘托气氛的作用。

另一方面,汉族服饰还是一种心意民俗的`寄托。在很多的祭祀祭神、祈福求祥、辟邪驱魔的主观意图中,也都通过了民俗的一些表现来得以实现。百姓的心愿通过这些形式得以寄托和释放,这便是民俗仪式所能取得的成效。

二、汉族服饰是民俗礼仪的直接现实

中国谚语中,有“入乡随俗”的说法,这个“俗”即当地的民俗。这是通过当地的房屋建筑和服装服饰的风格特色,便能让人一目了然的直观感受到这个地方的特色。这或许就是直接现实的直观表现了。民俗存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衣食住行中,衣,也是首当其冲的物质性的现实。

对于汉族服饰而言,由于汉族民间服饰文化的博大精深,历史悠久,应用地域广泛,作为独立的服饰体系,在历史的传承与发展中,形成了自己民族的文化背景和风貌。同样的,汉民族也有着很多的民俗传统,每当节日盛典和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时刻,就会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习尚。

从一个人到来这个世界上的时候,最初的服饰便得到了郑重的关注。新生儿降生时的民俗活动被新生儿的长辈视为关乎孩子一生的福祸吉凶的大事。中国自古以来便形成了有关诞生的服饰民俗。《诗经?小雅?斯干》中有:“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这与中国传统观念上的重男轻女的观点是一致的。一个生下来放在床上给他玉器玩弄,一个生下来放在地上给她纺轮纺锤把玩,这是有所不同的。在服饰上,给男孩穿着衣装,给女孩仅裹上包被,也足以证明传统的观念礼仪。但服俗流传到现在,性别的界定已经愈加模糊,但长辈对于为小孩子准备衫、裤、裙以及项圈、手镯脚镯这些服饰的心意却有增无减,而赋予服饰的吉祥寓意也愈加浓厚。

再者,“成年礼”也是一生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种礼仪。在我国古代关乎成年礼仪的规定中,服饰是礼仪中最为完备的。在儒家著作中,于两汉时期编纂的《礼记》便有多处文字记载。如《礼记?曲礼上》有:“男子二十而冠。女子许嫁而笄”,并称二十岁为“弱冠”之年。所谓冠,便是在服饰上同成年人一样,其中冠戴为主要的标志。男子“加冠”,女子则盘发插簪,举行“加笄礼”。

此外,婚丧嫁娶也都各自有不同的风俗和服饰。成婚仪式寄托着幸福喜悦,所用服饰俗称“婚服”,在色彩上多以喜庆的红色为主色调。而丧葬服饰,是寄托对逝者的尊重与哀思。“死”字属于民俗中的禁忌,很多地方则将这种服饰俗称为“寿衣”。虽然葬俗并不是喜庆的,人们却在礼仪规矩上更加的重视,而这些礼仪也都缺少不了服饰。

三、汉族服饰是民俗礼仪的精神寄托

如果说之前,我们考虑到的是服饰通过民俗而产生的现实性,那么人们在满足自我心愿的同时,也赋予了某种超物质的精神功能,从而使服饰成为寄托某种社会或宗教性功能的物件。在这一方面,通常,人们会利用自己发明的服饰并定义为某种神权和威严的象征进行一些仪式和风俗的用途,例如,祭神祀祖、祈福求祥、辟邪驱魔、免灾去病、招魂厌胜等。

在我国汉民族中自古就有祭雨神的习俗,每逢天旱时,就有道士或德高望重者召集男性来祈求雨神眷顾。最早的风俗是将杨柳枝扎成“凉帽”,匍匐在地上,祈求一场大雨的到来。既然万物有灵,神的名目也多的数不胜数,祭神的服饰也是五花八门的。我国四川各地,曾相传有蚕丛国,这里的人文面为纵目之形,身着青色衣服,椎髻左衽。还有宋元时的神?o“万回哥哥”,蓬头笑面,身着绿衣,左手擎鼓,右手执棒,也被人们唤为和合之神。一般来说,神在民俗中的服饰发式可以随意的塑造和想象,祭神者的服饰则要洁净庄重,以求不亵渎神灵。

四、服饰民俗的继承与发展

中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要民族的国家,如今与传统汉文化相关的民间艺术、民俗风情等正在逐渐消失,现在的年轻人更是从小就没有见过多少的传统服饰,对于汉族传统服饰与民俗的关系可谓之少之甚少,更别说去了解了,而我国辉煌的服装历史和丰富而有内涵的民俗文化却在那等待着有人能来弘扬、继承和发展。这些如同活化石一般的历史文化,与人类的发展联系极为紧密,更可以说与人的一生都密不可分。然而,在现代文明的驱使下传统的制作技艺和民间服饰逐渐消失在我们的生活中,这让许多人为之惋惜。张一道教授曾提出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礼仪之邦,要拥有自己的服饰。汉民族的服饰和风俗则需要我们共同的维护和传承发扬。一个民族想要强调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上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就应该将本民族服饰升华为一个民族的标志。汉族民间服饰文化与风俗礼仪亦是如此。(作者单位: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时尚艺术研究中心;湖北美术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国民俗学》乌丙安著,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

[2]《神话与民族精神》谢选骏著,山东文艺出版社,1986

[3]《中华全国风俗志》胡朴安著,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

[4]《服装学概论》李当岐著,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

[5]《中国服装史》华梅著,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4

[6]《服饰心理学》华梅著,中国纺织出版社,.7

[7]《服饰民俗学》华梅著,中国纺织出版社,2004.10

[8]《中国民俗文化》云中天著,百花洲文艺出版社,

[9]《近代汉族民间服饰全集》崔荣荣,张竞琼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4

[10]《中国消失的服饰》吴欣著,山东画报出版社,.5

篇7:留学教育与民国大学研究院所的发展论文

留学教育与民国大学研究院所的发展论文

留学教育是我国近代输入西方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方式,为近现代中国培养了大批的急需人才。随着现代大学研究院所的创设与发展,大学研究院所日益成为我国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的重要阵地。由此,在留学教育持续升温的背景下,如何发展大学研究院所成了民国学者们论争的焦点。

一、从“争取学术独立”的角度看大学研究院所的发展

1917年底北京大学首创研究所后,其他高校也陆续设立研究院所。与此同时,出国热的持续升温引发了学者对留学教育的批评。他们希望在本国发展大学研究院所,以培养学术人才,进而寻求学术独立。

1922年,朱光潜在《怎样改造学术界》一文中,提出了改造当时学术界的一些建议,其中有一条就是建议各大学将来普遍设立研究院或研究所。朱光潜之所以提倡在本国创设和发展大学研究院所,是因为他目睹了19世纪末以来,在政府长期鼓励的留学政策下,留学生的学习动机十分功利,学习态度极为浮躁。造成的后果是,留学日本的多从速成学校毕业,留学欧美的以获得学位为目的,以致他们只是接受了一些过时的西洋知识,回国后很快就沦为了无声无息的“学术界之落伍者”。他认为,要消除那些积压已久的弊病,除进一步改善现有的留学政策之外,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国内大学广泛设立研究院所,让学生在国内有一个持续学习和研究的场所。

1935年,姚薇元对当时的高等教育进行了猛烈批评。他指责高等教育标榜“学术独立”的幌子,实际上全是“留洋预备学校”。他甚至认为,大学研究院所也不过是利用环境做留学投考的准备而已,很多人在研究院学习数年,每年都投考留学而不动手写论文。他认为“照这样情形下去,再办十年二十年大学研究院,也是徒劳无功的。在留学政策之下,大学研究院是办不好的,学术独立是永无希望的!”他不主张停止留学,认为在不得已之时,仍有派遣留学的需要。他比喻说:“这样拿本国的原料,送到外国工厂制造的办法,究竞是不经济而有碍本国工业的发展的。我们总想设法自己来建立工厂自己制造。”

1942年,陈东原对留学教育之弊进行了揭露。他指出:“不谋本国学术之独立,而惟留学教育之是恃,于此等处,弊害尤大。”他认为,学术独立有赖于大学研究院所的发展。“本国之大学研究院所,现既逐渐发展,学术独立之望,或可于此开始。”1947年,陈东原在《争取学术独立的必要与可能》一文中再谈及这一问题。他认为,如果留学教育永不改进,中国学术便永远不能独立,他将这一流弊归因于大学研究院所不发达的现状之上。他认为,留学生回国之后,因为无继续研究或发展的机会,使得学术上无法再进步,形成一种浪费。他指出,要想健全大学本科,要想留学教育有效,充实研究院,争取学术独立,是必要的。但他也认为,在未达到学术独立之前,不应完全停止留学。

1947年,潘寂批评了当时的留学政策。他认为,我国起初的留学政策是正确的,但一直未加以改变,那就是错误的。他认可留学政策对于输入西方新学术的功用,以及其在中西文化刚接触时的必要性。但他认为,若在此阶段停留不前,就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他还批评了贩运式的留学政策,指责其是“讨现成饭、不知耕耘”的做法。他认为,这种留学政策实际上就是把我国最高层次的教育交给了国外的大学,这种教育所培养的人才也就很难适用于本国实际。他提议“现在的留学政策必须改变,必须把贩卖货物式的留学改变为采购农场品种式的留学”,即提倡国内的研究。他认为,提倡国内的研究,就必须增加研究机关、充实研究设备、宽筹研究经费等。国内有了研究深造的机会,赴国外学习的人自然就会减少,留学就仅是一种补充,那是促使学术独立最重要的途径。

二、从“节省留学经费”的角度看大学研究院所的发展

当然,在战争频繁、经济萧条的时局下,为谋求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的实效性,也有学者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削减留学经费来发展本国的大学研究院所。

1929年,杜佐周在论述人才缺乏问题时,认为聘外国专家的做法“更觉经济”、“因为遣派留学费用既甚浩大,训练亦不普遍。例如现在留学欧关者,大约有三四千人之多。每年每人的所费,约需在两千元左右,如是每年当共费六七百万元。倘若以此巨款,在国内建设大规模的研究院,仿照从前日本的方法,聘请外国真有学问、真有研究的各种专门人才来华,担任教学指导的责任,必可较为得计。”后来,他在回答王云五的教育问题时,重申了此观点,认为倘若能由留学经费项下,每年节省七八百万元,全为筹办各科研究院或学院及聘请国外有名教授之用,则至少可初成规模,不至远逊于各国一般研究院或学院的标准。若能如此继续十年,即成为世界最完全的研究院或学院亦不难。政府必须认识到这种留学政策之不经济,积极加以改良。他建议,停止派遣文哲、法政、经济、教育、历史等科留学生,以其所省的经费,来筹备这些科目的研究院及选聘世界有名的教授。

1934年,任鸿隽肯定了教育当局积极提倡大学设立研究所的做法,认为那是教育政策的一个转变和进步。他指出:“在我们的大学还没办到设研究所的程度,派遣留学自然是一个不得已的补救方法。”但他认为,现行的留学政策如果长期继续下去,那么国内的大学永远只能是外国大学的一个预科而已。他认为,出洋留学的人数毕竟是有限的,将来各项建设事业需要大量人才,也不能仅靠外国大学来供给。他指出:“在我们的大学已渐次发达,大学内设研究所已渐到可能的时候,遣派留学与设立研究所便多少含有一种矛盾性。”由是,他认为“留学政策直接的是有妨于大学研究所的发展的。”作为经济之策,他建议用部分留学经费来办大学研究院所。他引证说:“每年的留学经费决不在一千万元以下。这笔经费若拿来办大学研究所,固可以开办一二十个而有余,即用它的半数,也有十个八个不愁设备费与经费的无着了。”

1937年,罗宝册对留学教育失败的原因作了分析。他认为,起初派人到外国去留学,是时代的迫切需要,并且对于国外的.学术也有模仿和介绍的必要。但他认为,对于国外的学术,在有效地模仿和系统地介绍之后,应该要消化和吸收,最后要走上自我创新的道路,而决不能一味地去追随它国,也不能简单地去贩卖,更不能永无止境地去模仿、去学习、去留学。在他看来,留学是暂时的,通过创设大学研究院所来发展学术、培养人才才是永恒的。因此,建议停止所有的公私费普通留学,仅派专家留学。他说,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利用节约省下的那些留学经费,来充实各大学的设备和设施,并适当地增设大学研究院。可见,他主张节约留学经费来创办大学研究院所。

1947年,欧阳湘在《学术独立与留学制度》一文中指出,起初的留学教育是在国内人才缺乏时不得已采取的一种过渡办法而已。这种办法不应该继续,即便有继续的必要,也应该审慎考虑提高质量、限制数量。他认为,在目前研究机构存在的条件下,即便有派遣留学生的必要性,也要根据人才需要的缓急和多寡,以及可否在国内自己培养等情况而定。假如决定派遣,也要坚守宜严不宜滥、宜精不宜多的原则。在国币贬值、外汇很高的情况下,他建议节约留学费用来办大学研究院所。他举例说:“我们若少送百名,则可把省下来的钱在国内办一所像个样子的大学;少送二十名,则可在国内添设一个像个样子的大学研究所。”

三、从“争取学术独立”和“节省留学经费”两方而看大学研究院所的发展

有一些学者从“争取学术独立”和“节省留学经费”两方而来论述大学研究院所发展的问题,即如何节省留学经费来办好大学研究院所,以谋求学术独立。1935年,蔡元培阐述了大学应设研究所的三大理由,其中之一与留学教育相关。他说,有些大学毕业生,不满足于本科教育,总是想通过自费或公费的途径到国外留学。他认为,这种“留学自有优点”,但亦“非尽善之策”。他觉得“留学至为摩费”,而且留学生能学成归来者也不多。所以,建议“苟我国大学,自立研究院”,凡是大学毕业生有志于继续研究的,可在本国大学研究院所内做初步的学习研究,在已有研究成绩的基础之上,如果遇上学术难题而必须到国外大学研究院做进一步研究,那也将是“一度短期之留学”。他认为,那样不仅可以节省留学经费和提高研究的成效,而且对于有着四千年文明的中国来说,也“稍减依赖之耻也”。在他看来,我国大学自办研究所,不仅可以节省留学经费,而且可以谋求学术独立。

1935年,吴有训首先肯定了留学教育带来的益处。他说:“国内现在进行研究的工作者大部系留学生,所以今日学术上所得的一点成就,也可说是留学政策的一种收获。”但他不迷信留学教育的作用,认为“在现在自己有一批人正在努力独立工作的时候,留学考试是否仍然视为造就专门学者的唯一办法,是大可讨论的问题”。他还指出:“一面开办研究所,一面拼命的留学考试,是不甚相容的政策。”他说,一些助教和成绩较好的学生,就是因为预备留学考试而导致工作效率大减,甚至中途停止工作,以致没有一点成绩。他认为,那都是留学政策带来的不良影响。“以派遣留学生的经费,聘外国学者来华任教,这是更经济的办法。”他还批评说,现行的留学考试实际上已经严重地妨碍了我国的学术独立工作。

1936年,邹文海指出:“中国的办法,大批派遣留学生,官费既极吝音,年限又复短促,到外国去不过学一点西方人的生活习惯。这种政策,行之数十年,国家的人才依然很感觉得缺乏,国家的文化,依然是感觉得落后。”他对于留学教育颇感失望,认为我国留学政策之缺点乃是留学经费不足,但留学生派得太多。他解释说:“中国于民穷财尽之秋,多派留学生当然是不经济的办法。而其流弊所及,尚不只金钱的损失。因为多派留学生,政府受财政的限制,不得不减低官费,不得不缩短留学的年限。”他认为,若“要求中国学术之独立,仅仅派遣留学生不能收其全功。我国一方而也应当设有研究机关(包含大学研究院所),既可以利用本国的材料,又可以省掉许多经费。”,

1947年,齐思和论述了学术独立的问题。他认为,立国的重要条件,不仅是人民、领土、物产与政治组织等,而且还必须有独立的学术和大批的专家。针对当时政府为培养高级专家而选派大批青年到国外留学的做法,他颇有异议。他说:“我们若对于国内的教育制度不加以改良,不与留学回国的专家们以继续研究的机会,他们不但不能继续研究,而且他的知识不久便会落伍。照这样下去,中国的学术永远是处于被动的地位,永远赶不上外国。”而对当时学术界经费不足的困难,他认为:“我们如果要提倡专门研究,必须扩充大学研究院的组织。以前专靠外国替我们造就高级专门人材的办法,不但太不经济,而且长此以往,我们的学术永无独立之一日,永远是处在被支配被领导的地位。”由是,他主张要积极发展大学研究院所。

总之,自从我国近现代大学研究院所创设之后,发展大学研究院所与派遣留学之间就一直存在矛盾,并引发了学者们的持续讨论。由于受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尽管出发点和着力点不尽相同,但他们在论述大学研究院所发展与派遣留学的关系时,亦未将两者完全对立起来,而是在立足于本国学术滞后和经费匾乏的现实基础上,建议发展本国的大学研究院所,以节省留学费用和争取学术独立,达到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的效益最大化。在当今“留学热”愈演愈炽,甚至崇洋媚外思想不断滋生的背景下,我们应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公派出国留学机制,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引导,并努力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影响力和竞争力。同时,在教育国际化的进程中,保持我国文化和教育的独立性,以避免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的流失,这也是我们当前应予以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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