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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正义的化身。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在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过程中起着最后一道屏障作用,法官职业道德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司法职能能否正常发挥。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司法公正
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基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由此可见,“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该是德才兼备之人。
一、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诚信,正直,公正,以及社会责任感。这些品格是司法公正的根基。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关键的因素。无数事实表明,唯有诚信正直的法官,才能担当起司法公正的重担。法官应当忠实诚信。法官应当忠实于国家和人民,法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才能公正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才能得到保障。法官应当忠于职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必须热爱审判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司法权威是指司法使人信服并服从的力量和威望。由于受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的权威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现实中少数法官不严格执法,利用手中的特权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损害了司法权威的树立。而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做到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确保裁判的每起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人们对于法官自然具有信任感和依赖感,法官“德化于社会”的作用就真正发挥出来。
二、目前法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官的道德素质却令人堪忧,法官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据统计,-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为2512人,为1450人,为1338人,为1080人,201至7月有378人,5年中,全国法院系统处分“害群之马”6700余人。据统计,在,全国法院有461人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这不能不令人深思。我认为造成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令人堪忧的原因如下:
(一)人情文化问题。“讲人情、拉关系”之人情文化传统在我国是如此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以至于人人都耳濡目染,无师自通,深谙此道。作为一种传统的精神,它几乎已经到了根深蒂固的程度。“人情”在中国文化中是规范人与人社会行为交往的一个重要尺度。“讲人情”成为必要的一项人际交往法则。这种现象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就是“拉关系、走后门”之类的司法腐败。这种“人情案”、“关系案”问题,归结为法官职业道德的缺失。
(二)司法不廉问题。现实中有的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吃、拿、卡、要、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当事人及社会民众对司法感到失望,有损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整体素质问题。目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过低,没有严格的准入机制。目前法官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1)大、中专毕业分配(2)军队干部转业。(3)法院以外的系统调配。(4)从社会上吸收利用,并且后三者的人数远超过前者的人数。
[法官职业道德论文]
有关法官的论文
【摘要】由于法官这一主体同时具有了不同的属性和承担了不同的身份角色,加之一国的权力格局和司法制度对法官的制约,任何意图从普适性的角度来论述法官的观点都有失偏颇,法官是什么?论文。本文从法官自然身份和制度身份的分野出发,在具体的语境中来对法官进行定位。
【关键词】法官 自然身份 制度身份 法官职业
作为现代国家司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官无疑是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采用对抗制审判的英美法系,还是以法官为主导,以纠问方式审判的欧陆法系,都离不开法官的参与。特别是作为一种相对较为优越的社会治理模式——法治在全世界范围得到认可并推行以来,法官更是被推到了前沿锋线的位置。于是乎,法官是“正义的化身”[1],“司法是一台自动售货机”[2]等观点开始滥觞于世。无可否认,这些观点和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都从不同的侧面和出发点或多或少的反映出了法官的影子,勾勒出了法官的轮廓。然而,这些论断又都是有失偏颇的,因而联系具体的语境,结合法官自身所具有的不同属性,甚至可以说这些论断又都是一文不值的(It is nothing)。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来对法官进行叙述和定位才是合理的?或者说法官在整个制度体系或者在法治进程中到底居于何种角色,起多大的作用?本文将采取比较分析的视角,从法官这一个体身上所具有的不同的属性和同时承载的不同的社会角色入手,来对法官作出笔者所认为的较为全面的分析和定位,并进而对其在法治进程中的作为进行讨论,法学论文
一、作为人的法官与作为法官的人
当我们平时称呼法官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我们是把“法官”这个语词作为一种职业,一种身份,甚至是一个符号来指称的。而几乎很少有人会系统的、全面的认识法官这一指称所同时承担的各种不同角色和所同时具有的不同属性。在法治化、现代化这样的语词已成为当下的流行话语和时尚话语的语境当中,法官这一具体的角色已经只能作为整个制度设计当中的一个工具和符号,其作为一小个棋子,已经逐渐湮没在被规训得十分齐整的整盘棋局当中。
但是,如果我们还能够稍稍保持那怕是一点点的分析和解说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在被现代化规训的过程中完全丧失思考能力的话,那么对于法官,我们在评价和论述他/她们的时候首先所应该做的,就是把法官还给法官。当我们剥开由于现代化而带来的制度设计身上所笼罩着的层层面纱的时候,我们可以很清晰的发现,无论在现代制度体系当中承担着何种制度角色的个人,首先都只是一个具体的人。司法制度中的法官也不例外。法官,首先的身份是作为人而存在的。既然是一个具体的人,那么法官就避免不了正常人的“七情六欲”,就会像正常人一样娶妻/嫁夫生子,因而其基本的自然身份应该是(父母的)子女,(子女的)父母,(丈夫的`)妻子或是(妻子的)丈夫,然后才是司法制度中的法官。这是正确分析法官或者说是给法官这一角色进行合理定位的前提和基础,是关于法官的一个基础性的论断。任何离开这一基础性的论断来对法官进行解读的行为,都只是一种主观的愿望,无论这种愿望是不是出于善意的目的,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问题的实质。其实马克思主义早就指出,任何人都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笔者在此处对法官的解读其实只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论断的一个重述和具体化,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时髦的见解。只是由于现代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时常容易被包围在一片喧嚣和鼓噪声中,丧失了分析问题的基本能力,进而对一些常识性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是已无法看见。
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正确分析法官在法治化进程中的作为有着重要的作用。正因为法官首先是一个具体的个人,因而无论经过怎样齐整的规训[3],法官虽然从形式上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了现代制度体系当中的一种工具和一个符号[4],却又不可能完全丧失其作为具体的人的自然属性,而彻底地沦为制度体系当中的一个机器。这也是亚里士多德当初提出要法
关于法官审判原则论文
众所周知,法院是司法权威的象征和代表,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其在人们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旦人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不不可能通过其他的途径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时候,人们就会纷纷求助于法院,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而在实际生活中,法院的作用绝大时候是有一个法院的法官体现出来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法院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功能无形中也赋予在法官身上。所以,法官的形象不是一个简单的面子工程,而是关系到法制建设成败与否、民众对司法信任程度的实实在在的大问题,绝对不能轻视。一般来说,作为一名法官,简单说来,首先要有学识,要执法懂法,学会如何使用法;其次要不断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不能纸上谈兵,人云亦云,要善于把经验和所学知识结合起来;最后,法官要有人格。法官要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良知,要有一种内在的精神和人格魅力来支撑自己,影响和感化社会。对于法官的基本素质,再次不过多赘述。现在主要是结合《马背上的法庭》这部电影,谈谈对法官审判原则的一些想法。首先,法官审判的时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既是法官审判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也是法官及时合理解决纠纷的基础。在影片中,无论法官在审理那一个案件的时候,第一部都是弄清楚事实的基本情况,从整体上对当事人纠纷有一个全面的把握,这样才有可能化解纷争。作为一名法官,要始终保持中立的态度,公平对待,不能有歧视。同时,在审理过程中,要谨慎的分析案件的事实,认定案件的证据,坚持使用合适的法律,使得最终的判决结果要最大限度的符合和尊重客观事实。在程序方面,充分保障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形式,履行法官的义务,尽最大可能的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解决人们的实际困难,最终努力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合理统一。
其次,法官审判的时候要坚持照顾社会的原则,要有统一的大局观,达到法律正义和社会效益的统筹。马克思哲学讲,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蝴蝶”效应更是将其体现的淋漓尽致。同样,法官审判的时候也不能只是就事论事,闭门造车。法官审判在做到司法公正、法律权威的情况下,也要兼顾公众情绪和社会影响。司法的主要作用不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弥补破损的社会关系。法官审判的时候必须重视审判的社会效果,尽可能地是当事人满意。同时,让社会接受和承认。南京彭宇案就是一典型的例子。法院判决不仅对当事人的纠纷作出判断,也对社会产生影响。一旦处理的不好,就会给社会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当乐于助人成为一种负担,甚至是灾难的时候,究竟谁还敢“路见不平一身吼”。我国社会近年来人们之间的日益冷漠,道德的`不断缺失,不得不说在一定程度上跟彭宇案有一定的关系。所以,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的时候要树立一种大局观,既要有火眼金睛,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懂得如何抽丝剥茧,去伪存真,还原事实的客观真相,又要“统筹兼顾”,考虑到人们的情绪和对判决结果的反应,不可盲目的追求绝对公正而忽略了对社会效果的考量,简单的追求司法效率却对社会承受力和人们的接受力一味的漠视,这不但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容易激起更大的矛盾,对社会和谐产生不可估量的破坏作用。影片中,法官审理案件时,新法官掠走当地人的女儿,更是导致了当地族人对司法的怀疑和抵抗。
最后,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要求法官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能一概而论,做到哲学所讲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社会是多彩多样的,同时又是变化莫测的。俗话说,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各种稀奇古怪、匪夷所思的事情都可能发生。作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则表现为纠纷的多样化与复杂化,有的纠纷甚至超出人们的想象,让人感觉不可思议而又十分滑稽,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时,要灵活多变,讲究方法,不能墨守陈规,固步自封。要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办案方式、解决的办法、矛盾的化解要讲究多样性,努力做到创新,积极寻找一种综合价值高、社会影响好、公平正义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的纠纷解决途径。譬如,解决婚姻案件时,要主动开导,促进交流,化解误会,“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如果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不高,法官要尽可能的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用平常人们的交流语言,避免法言法语;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尽可能的使用当地的语言。总之,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浅谈法官之公正论文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价值。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
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公正是人类活动的目标之一,是文明的要求与象征。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法院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需要公正、期待公正, 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催动力之一, 否则公民或法人的纠纷完全可以自行了结,无需耗费人财到法院诉讼。公正还是一种信念, 是当事者内心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判断, 要不为什么我们要公开审判,就是要让公众消除对审判“暗箱操作”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疑虑, 尽管最后的裁判不一定达到了实际上的公平。《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将“保障司法公正”摆在首要位置,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二、法官的自身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素
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法院在某些方面离司法公正还有一定的距离。法院要追求司法公正的形象,就必须保持中立无偏,而裁判者的自身素质是与司法的被动性密切关连的。法官这一主体因素为核心来加以思考并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实际上,法官是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司法公正这一过程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
(一)、为人民服务必须在审判中体现出来,法官必须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法官要注重观念的转变,树立一种服务的观念。这一提法可以说是丰富了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的内涵,把实现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从一种理论高度归结到服务这种具体的模式上来。使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由内在的、抽象的东西成为了一种机制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事物,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也就归结、转化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这就是司法机构公正、高效的服务。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们或许无力评价。但是,他们最有资格以一个通达之人的心态评判法官的行为是否对人民、社会有好处,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利实现,是否做到了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评价是最权威的。当然,如果一些法院落实服务理念的结果,使司法不再是独立、公平、权威的司法,或许“最满意的服务”会成为最凶的“法治杀手”。中国人民吃尽了法治不彰、司法不独立的苦头,而前些年出现的所谓“主动服务”、“保驾护航”、“法律咨询”、“寻找案源”、“参与中心工作”、“下乡收税费”等,又着实把法治的萌芽吓了一跳。
当前,虽然上述问题减少了,但当地政府仍然把法院当作其一个职能部门,法院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完成政府分派的任务,如招商引资、参加某些工作组等,我们期待着尽快恢复法院的宪法地位,即一府两院。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服务”仍然被理解为法院不独立、受制于人的代名词。 澳大利亚前任首席大法官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这一精辟阐述既体现了独立审判的工作方式,又揭示了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对服务型法院理念的一个有力支持。 美国的“五好法院”都反映出了“法律为民众服务”这样的理念。
(二)、法官的综合素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譬如甲法官谈吐文明、举止得体,而乙法官出言不逊、衣着不整, 案件由甲法官办理,当事人一般觉得比由乙法官办理会更公正一些。笔者所在的法院院长就再三强调:开庭时,法官必须着法官袍,书记员必须着制服,佩带徽章;上班期间必须着法官服。这正体现出了法官作为法官角色这一特殊社会形象所具备的最基本素质,表现出了法官的较高涵养和浓厚的法院文化,这就是法官素质反映出来的表现公正。法官应是学识渊博、知识结构完整的,是精通法律的、有较高逻辑思维能力的,是有修养的、儒雅性的,是有强烈敬业精神的、有职业自豪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精英群体,应是具有足以让不同场合的人肃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的社会群体。但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现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素质都有差别,非正规法律院校毕业或没有经过比较系统、严格司法培训的法官占整体法官队伍的大多数。社会公众没有视法官为特殊群体,没有视法官为公正的化身。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法院许多方面改革的深入, 也成为法院许多改革难以取得实效的合理托辞。但是目前随着《法官法》的修改,晋升法官前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职业准入的提高,上述现象已明显改善。同时也说明了法官的高素质化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所在。
三、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官的定位所在。
一位学者曾经说过“中国法官的个性犹如中国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模式一样----千篇 一律,几乎没有什么特点可言。”因而中国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体现。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法院评“办案能手”往往是看办案的数量,严重忽视上诉率问题。笔者认为,上诉率低的法官才是办案能手。因此建议将上诉率和案件质量作为衡量法官能力的重要判断依据。一般而言,上诉率低,说明当事人对法官的判词认可,服从法官的理据,因而不行使上诉权。依照笔者的经验,当事人之所以提起上诉,主要原因是一审法官的判词没有正确表达,或说理不透,或自相矛盾等等。而这一问题直接影响着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衡量法官的学识和判决质量水平是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重要所在。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对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或某些制度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由于“吸收了大陆传统自成一个专业系统的日本司法官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权威和威信,一般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与公正性抱有很强的信赖感。法官能够独立地执行其职务,很少受律师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美国联邦系统的法官和德国的法官也是如此,这使他们有可能发挥‘管理型’的作用”。
此外,在我国马锡武在诉讼制度史创造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广为流传,与其本人公正廉洁的人格魅力是分不开的,当然那种审判方式是顺应当时的历史条件的。在今天,我们正在进行着更深层次的审判方式改革,并有着较好的审判环境,作为法官必须廉洁自律、清心寡欲、增强学识,审判公正,以提高自己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进而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以期达到法官心中的公正。
试论法官的个性论文
摘 要:法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难免要进行主观的价值判断,这一点现在已经得到比较广泛的承认。当代社会日新月异、复杂多元,普适性法律的地盘在缩小,法官临机应变能力的需要在增强,判决的完全可预测性几乎成了天方夜谭,因而很少有人还要坚持那种法官等于法律拟人化的僵硬公式。在判决的做出过程中,法官的个性在很大程度上起了支配作用。
关键词:法官的个性 自由裁量权 司法主观性
一、什么是法官的个性
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Jerome Frank)的司法判决公式很好地说明了非法律因素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即:D(判决)=S(围绕法官和案件的刺激)×P(个性)。弗兰克认为,法官的个性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中枢因素,判决结果可能要依碰巧审理个案的法官的个性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结果由情绪、直觉、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所决定。[2]P27-34
到底什么是法官的个性呢?法官的个性可以概括为,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自身的所固有的一些参与到判断中来的非法律因素的总称,包括法官个人的政治素质、文化底蕴、道德修养及一些不确定的情感因素。
那么,在审判过程中,判决到底是怎样做出的呢?首先,让我们来看普通人在日常事务中是如何做出判断的。其实,“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继而得出结论的”。“判断的起点正与之相反――先形成一个不很确定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这一结论开始,然后努力去发现能够导致出该结论的'前提。”[3]P27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决定判决内容的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逻辑更不是概念。换言之,判决的作出总是先根据感觉大胆得出结论,然后到法律和学说中去小心求证――无非是东寻西找、各取所需,最后确定据以判决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条文)――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法官的个性。
二、法官的个性在审判中的价值
现代社会生活更需要“能像机器那样被依赖的法律”[4]P144,――一种形式理性的法律。法律的首要特点是法律与道德的分离[5]P37,法律与权力的隔离,换言之,存在着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即法律帝国。概而言之,法律的形式理性就是指这样一种状态:系统性的法典经职业法官通过正当程序加以职业化的解释、推理和适用。也即,法官的个性在审判中发挥着“超级自由裁量”的作用。质言之,必须承认司法主观性的客观存在,而且在法官的个性突现即是司法主观性的表现。
(一)法官的个性与法的局限性
法律具有规范、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功能,法律的适用应当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就是体现在对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应当有相同或类似的处理。但是,法律始终是不确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着漏洞。法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普遍的法律规范和个案处理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这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基础[6],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官个
[1] [2] [3] [4] [5]
试论法官的个性的论文
摘 要:法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难免要进行主观的价值判断,这一点现在已经得到比较广泛的承认,试论法官的个性论文。当代社会日新月异、复杂多元,普适性法律的地盘在缩小,法官临机应变能力的需要在增强,判决的完全可预测性几乎成了天方夜谭,因而很少有人还要坚持那种法官等于法律拟人化的僵硬公式。在判决的做出过程中,法官的个性在很大程度上起了支配作用。
关键词:法官的个性 自由裁量权 司法主观性
一、什么是法官的个性
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Jerome Frank)的司法判决公式很好地说明了非法律因素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即:D(判决)=S(围绕法官和案件的刺激)×P(个性)。弗兰克认为,法官的个性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中枢因素,判决结果可能要依碰巧审理个案的法官的个性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结果由情绪、直觉、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所决定。[2]P27-34
到底什么是法官的个性呢?法官的个性可以概括为,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自身的所固有的一些参与到判断中来的非法律因素的总称,包括法官个人的政治素质、文化底蕴、道德修养及一些不确定的情感因素。
那么,在审判过程中,判决到底是怎样做出的呢?首先,让我们来看普通人在日常事务中是如何做出判断的。其实,“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继而得出结论的”,法学论文《试论法官的个性论文》。“判断的起点正与之相反——先形成一个不很确定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这一结论开始,然后努力去发现能够导致出该结论的前提。”[3]P27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决定判决内容的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逻辑更不是概念。换言之,判决的作出总是先根据感觉大胆得出结论,然后到法律和学说中去小心求证——无非是东寻西找、各取所需,最后确定据以判决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条文)——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法官的个性。
二、法官的个性在审判中的价值
现代社会生活更需要“能像机器那样被依赖的法律”[4]P144,——一种形式理性的法律。法律的首要特点是法律与道德的分离[5]P37,法律与权力的隔离,换言之,存在着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即法律帝国。概而言之,法律的.形式理性就是指这样一种状态:系统性的法典经职业法官通过正当程序加以职业化的解释、推理和适用。也即,法官的个性在审判中发挥着“超级自由裁量”的作用。质言之,必须承认司法主观性的客观存在,而且在法官的个性突现即是司法主观性的表现。
(一)法官的个性与法的局限性
法律具有规范、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功能,法律的适用应当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就是体现在对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应当有相同或类似的处理。但是,法律始终是不确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着漏洞。法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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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辞职信
如果不是这封文采飞扬的辞职信,湖南这位法官离职恐怕只会是“轻轻的我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激不起舆论半点的波澜,也不会获得众网友的感叹惋惜。其实,这些年来,司法系统的公务员辞职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工作压力大,待遇报酬有限,而且还要受到体制的各种掣肘,心生离职的法官越来越多。可是,这样枯燥乏味的事实,缺乏新闻的'爆点,提不起媒体兴趣。“好在”这位法官的辞职信受到网友的围观,得到了网友的盛赞,才让这样一起普通的法官离职成为众人讨论的热点新闻。
诚然,不少人关注这则新闻,多是带着猎奇的心理,想一观这位法官的辞职信到底是何等文采飞扬。起初笔者同样也是抱着这种心理来看这则新闻的,但在看完辞职信之余,却心生追问,想要谈一谈此事背后存在的真问题。
从这位法官的辞职信中得知,他是一位“入岳法十载”“耕耘民商一线”的基层法官,入职以来,“不可谓不坚持”“不可谓不专注”而且也“未敢失却初心”。如果这位法官的信中的言论为真,笔者不禁想问,到底是什么,让这位热心法律、心存正义的基层法官想到了离职。对此,法官在信中的回答是,“久矣疲命于杂务,掣肘各情形,荒于教子,未尽孝心”。换句话说,即为生活和工作不能兼顾,忠和孝不能两全。而且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这位基层法官觉得,“今已累案牍、显劳形,业务未见精进,激情日渐消弭”,也就是说,这位法官已经表现出来了职业倦怠感。
十年前,这位法官想在司法系统大展拳脚,可是,十年的兢兢业业之后,他却对这份崇高的职业心灰意冷,留下一封文采飞扬的辞职信,准备离开体制,去呼吸市井自由的空气。固然生活和工作不能兼顾,忠和孝不能两全,心生职业倦怠感,这些都是这位法官选择辞职的理由,但是更根本的问题可能是,随着我国经济、法治社会发展,民事诉讼案件成倍增加,基层法院法官工作量水涨船高,法官加班累于案牍已成为一种工作常态。但令人遗憾的是,工作量的增加却并没有伴随着待遇的提高和福利的增长。虽然,不少人都在讲,感情留人,但实际上待遇留人,福利留人或许才是治本之策。
这些年,总是能够看到不少优秀的官员挂冠而去,可能在说辞上各有不同,但是根本可能还是利益问题。公务员群体长期不涨工资,而且在社会上存在污名化现象,加之工作量在不断的加大,付出越来越多,他们的辛酸累计到了一定程度,离职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所以,当看见公务员涨工资的新闻时,网民不要情绪化的一致反对和呛声,对公务员群体多一些理解和包容,至少能够给他们的安心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不要因为看到了法官文采飞扬的辞职信后,才去关注他们真实的生存状态;不要等到他们饱尝了艰辛准备离开的时候,才去感叹惋惜;更不要等到他们的辞职成为了热点新闻的时候,才去讨论制度和保障的缺失。我们要做的、能够做的,其实可以早一些,再早一些。
湖南某法官辞职信写辞职信的法官很有文字功底,如此有才学的人混到不得不辞职,说明我国司法系统真的需要改革了。
尊敬的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俗话说:天下无不散之筵席。由于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简单阐述离职人民法院岗位的原因,比如父母年迈、xx分居),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所担任的人民法院岗位的工作。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您正式提出辞职,给xxx(改成自己人民法院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管理所带来不便,深表歉意!此时我选择离开人民法院岗位,离开朝夕相处同事和无微不至的领导,并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我经过长时间考虑之后才做出的艰难决定。相信在我目前的人民法院岗位上,xxx(改成自己人民法院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有很多同事可以做得更好,也相信您在看完我的辞职报告之后一定会批准我的申请。
转眼之间,在xxx(改成自己人民法院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工作已经x年,回首人民法院岗位工作和生活的点点滴滴,感慨颇多,有过期待,也有过迷茫,有过欢笑,也有过悲伤。
xxx(改成自己人民法院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人民法院岗位工作是我职业生涯中珍贵而十分有意义的开端。
在领导、同事的关怀指导和帮助下,使我成为一名具有一定实际工作能力和处理日常事务能力的合格的人民法院岗位工作者。
我十分感激帮助和谢谢!
申请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在绵绵大巴山脚下,汉江蜿蜒而过,匆匆奔向长江,山多河多,沟壑密集造就了西乡特殊的地理环境,为这方宁静的土地赋予了“最美茶乡”的靓丽名片,樱桃沟、午子山成为全国游客向往的目的地……作为宁静与和谐的守护者,西乡法官们默默无闻地奉献着青春与汗水,喧嚣和掌声与他们无关,轻松和惬意与他们远离,山路溪涧上跋涉,烈日严寒中磨砺,田间地头经年累月可见他们辛苦奔忙的身影,而xx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
从1992年到西乡法院工作起,xx至今已在基层整整奉献了23年时光,他就像一粒种子,把自己深深的根植西乡这片热土,在老百姓中间生根、发芽;他一直扎根于最偏远的茶镇、堰口法庭工作,无怨无悔,足迹遍及辖区的村村落落;从书记员、助审员,到庭长,勤勤恳恳,凭借出色的工作业绩实现了人生的飞跃;他十年如一日进村入户调解,看望慰问贫困户,嘘寒问暖,细微之处彰显基层法官的人文情怀;他以自己高尚的人格和诚恳扎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辖区百姓的夸赞,是群众信赖的“贴心人”;他用心践行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法治理念,用平凡感人的事迹诠释着人民法官的光荣称号。淡泊荣誉的他,凭借长期在基层司法工作中取得的出色业绩,被xx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基层法庭优秀法官”,他长期工作的茶镇法庭亦多次荣获省、市“优秀人民法庭”荣誉称号。
埋首审判一线 心系困难群众
自进入法院工作以来,xx从未休过一天年休假,他总是说:“乡里群众的事都比较急,我怎么能让他们等呢!”作为基层法官,日常工作职责就是为群众化解矛盾,排忧解难。每当群众前来立案,除了问清缘由,耐心细致的疏导之外,他总是努力让每一名来访者满意地得到回复;每当接到新的案件,他阅读案卷材料,掌握案件情况后,总是“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做好思想疏导和送达调解;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调查发现的问题逐一核实清楚,使法律事实尽可能真实还原案件事实,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为了核实案件事实,他不顾严寒酷暑,深入案发地进行现场勘验,往往一走就是几十公里;他主动到偏远的当事人家中进行巡回调解,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注重从人道主义出发,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弱势方的权益。
1月,新春将至,堰口法庭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李素华(74岁)共生育五子,丈夫十年前去世后,李素华一直与长子共同生活。由于原告与长子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租房单独居住,五子各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月及房屋租金。
承办该案的xx主动来到偏远的当事人家中进行调查,了解老人居住、生活情况,并与老人的儿子“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考虑到春节在即、原告行动不便,于是决定将法庭移到老人家中,让庄严的法庭体现温情,并以庭审现场开展普法教育。
1月20日,原、被告六人及法官围坐在老人房间里,在认真倾听完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认为此案既涉及法理更涉及亲情,决不能简单的硬性判决,于是通过讲法明理,列举典型案件,就赡养答疑解惑,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老人与儿子们达成调解协议:从201月起,原告李素华随三、四、五子每人轮流生活一整年(二子因为有残疾免除承担照料老人的责任),期间老人生活费、医疗费500元以下,由共同生活的被告负担;超过500元,由所有被告平均承担,老人的生活问题终于有了着落,眼下可以和儿女安度新春佳节了……通过巡回办案,现场调处纠纷,法官巧打“亲情牌”,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能以案说法,最大限度进行普法宣传,维系了和谐气氛,避免了类似矛盾再次发生。
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 营造农村和谐家园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我国颇具特色的司法传统,在稳定社会,教育群众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简单的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就是“走司法的群众路线”。xx通过长期实践,逐渐摸索出独具特色的“审判 调解 回访”的工作方式,通过“沉下去”普及法律知识,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举措,力促农村各项司法工作更好开展。
由于法庭辖区以山地为主,老百姓出行不便,xx积极回应山区老百姓的司法诉求,通过流动法庭、公开庭审、审判“五进”等形式,将审判庭和调解室搬到农村场院里、来到当事人身边,面对面说理唠家常,通过特有的方式践行着“司法为民”的承诺,在他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在走访群众提到法官时,群众对xx化解的“身边事”仍记忆犹新。
月28日晚7时许,正在五里坝镇下乡的xx突然接到一位老人的求助电话。电话里,老人语无轮次,无法准确表述案情,但句句透出无奈与无助。电话挂断后,他心里却不能平静:老人一定是遇到了什么困难,不然也不会这么晚打电话。当即,他带领茶镇法庭干警不顾一天的劳累,根据电话里老人提供的基本情况找到了老人,又赶到五里坝镇政府了解情况。
原来,家住该县五里坝镇高桥村二组的村民刘本兴在为同村村民郑翠莲修建房屋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导致右腿肱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好转后出院。由于刘本兴伤势较重,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同时在与郑翠莲家协商赔偿费用无果后,家人便将刘本兴送到郑翠莲家。郑翠莲已76岁,自刘本兴到她家后,她也无法在自己家里生活,便到亲友家借宿,最近气温聚降,郑翠莲老人多次找到镇、村干部寻求解决无果。后来,郑翠莲老人无意间看到“一村一法官”公示牌,试着拨通了公示的电话号码,想不到xx连夜赶来了。
“我只是随便打了个电话,没想到你们真的来了!!”
老人开始竞不敢相信,喃喃地说。对于案情已基本了解,可摆在xx面前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通过镇上干部找到刘本兴的儿子刘涛后,法官随即与其进行了交谈,刘涛的态度坚决,拒绝协助接其父亲回家,致使调解工作进展缓慢。时间一分一秒过去了,山里气温不断下降,围绕“占屋行为是否合法”、“怎么赔偿”等话题经过两个多小时耐心说服,刘涛被法庭干警的真诚所感动,不经意间说:“我也不是不愿意把我父亲接回去,就怕我父亲后续治疗没人管”,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xx敏锐地抓住了调解突破口,便适时提出了调解意见:让郑翠莲家先预付一部分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刘涛将刘本兴接回去,待他伤情痊愈后再最终协商解决。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很快刘涛答应了调解建议,但郑翠莲老人对调解建议又不予接受,调解陷入僵局。在此情形下,xx又多方联系到了郑翠莲的女儿卓艳,通过给卓艳做工作,最终说服郑翠莲老人也同意了调解方案,并且现场将10000元现金交付给刘涛作为预先支付的后续医疗等费用。
协议达成后已是夜里11点多,xx又驱车将刘本兴老人接送回家,拿到赔偿款后的刘本兴老人,得知法官的一片苦心后充满了感激之情。通过践行马锡五司法模式,实现了个案审理的公平正义,使民众相信司法,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化解矛盾,从而确立起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令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
舍小家为大家 无私为民显忠诚
因常年工作在偏远法庭,工作繁忙的他,每到节假日常常因为安排其他同志休假而值班,很少照顾到家庭,由于爱人工作也忙,他常常为年幼的女儿无人照看发愁,但他总是以工作为重,顾大家舍小家。6月的一天,正值法院开展“大执行”活动期间,xx突然得知母亲病重的消息,他匆忙赶回老家将母亲送到医院,由于考虑到执行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安排好住院后顾不得照料住院的母亲,第二天一早xx又回到法庭,一如继往协助开展好执行工作……正月初七,xx的母亲去世之时也没有见到儿子一面,因为他当天还在堰口法庭值班。每每想到此事,xx心中都充满了愧疚,但是他懂得自己的职责,懂得为大家、舍小家的意义。
扎根基层终无悔 埋首奋斗亦是乐
初,位于大山深处的标准化法庭——堰口法庭竣工落成,刚刚搬进崭新法庭的xx回忆起工作初始的工作情景:1992年刚到法院上班时,xx被安排到杨河法庭工作,一干就是8年。当时法庭使用的阴暗潮湿的三间瓦房是从镇政府借来的,墙壁用手一摸就掉土,特别是到了晚上有时连电都没有。每到晚上和节假日政府院里空旷无人,xx却一个人在法庭坚守,接待来访的当事人,没有一丝怨言。当时有人劝他星期天不要值班,回家里休息,xx却摇摇头说:“农村矛盾纠纷多,老百姓没有星期天。加之我刚上班,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我在这里接待当事人还能学习好多知识。
他是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上班时间不长,他便从老法官身上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能很快上手处理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业务能力也很快充实起来,根据院里按排,xx又被安排到到茶镇法庭工作,和他一同进院的同志先后被任命为审判员,有先后调回院机关了。但xx却仍然执着审判工作,从书记员岗位干起,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庭长。在基层工作的23载,xx从没有一句怨言,没向院领导提过任何要求,他所办理的1700余件案件,调撤率达80%以上,无一件发回重审,无一错案。
由于多年来扎根基层,对老百姓的语言熟记于心。每次下乡,群众都特别喜欢和他交谈,向他请教法律问题,老百姓都亲切地喊他“老范”。有一次新入院的同志不解,觉的跟随xx庭长下乡与老百姓在一起时,他就像一个朴实的农民,便对庭长说:“庭长你下乡有时不像法官,倒像一名懂法律的农民,说话、举止都是农民味。”xx回答说:“我从农村出来的,农村群众本来就不容易,农民身上质朴善良的本色,我们法官也应该好好传承下去。”
的确,在对物质、金钱、权力的追逐充斥在我们身边,侵蚀着人们道德和理想的年代里,有这样的法官,他浑身充满“泥土味”,一心只想着村里事儿;打群众中来,又时刻到群众中去;他没有架子,但在乡里很有“人气”,常喜欢到村民家中坐坐;他一言一行很接地气,充满人情味,哪里有矛盾就有他的身影……大山不会忘记,群众始终惦记,他就是扎根基层,服务人民的xx法官。
关于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现为安塞县人民法院招安人民法庭庭长的xx,多年来充分发挥指导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用春风化雨般的工作方法,用公平诚信的利剪,裁断一桩桩纠纷,使所辖沿河湾、招安、王尧三个乡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4年来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达320余件,调解成功率99%,其中重大疑难纠纷120余件,防止民转刑案件30余件。由于各项工作成绩明显,他所在的招安人民先后五次被县法院评为先进集体、被省高院授予“全省优秀法庭”、被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十余项。他个人也六次被授予“调解能手”称号,同时也获得“年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优秀党务工作者”、“调研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等荣誉26项。
大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人心,xx不遗余力、穷尽措施,强化指导人民调解的责任意识,以多种手段提高指导效果。在提高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的同时大力加强法律宣传,使学法、守法、依法办事成为辖区群众的自觉行动。
xx经常组织干警深入农村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不断丰富教育普法的形式及载体,以宣传和教育相结合的形式,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举办各种法律知识讲座6次,宣讲《宪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出版各类宣传板报14期,结合农村的工作开展大型宣传活动6次。在12.4法制宣传日组织专场法制宣传,发放资料多份,帮助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
在诉前调解中指导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化解紧急、复杂的社会矛盾。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矛盾,人民调解员凭借自己掌握的普通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有效解决,但对一些涉及复杂法律知识的民事纠纷,而又需紧急处理的社会矛盾,调解员往往束手无策,对此类影响当地稳定的紧急重大性矛盾,xx根据联动机制的安排,积极参加矛盾的诉前调解,使矛盾及时化解在诉前阶段。207月,辖区王尧乡一水力发电公司因在河道泄水淹死玩水的两少年,死者家属极为激动,上百人抬尸到该公司院内要求赔偿上百万元,并强烈的表达了自己的不满情绪,人民调解员无法判断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经过几个小时的调解无法达成协议,xx和法庭干警及时赶到后结合具体事实依据法律提出解决方案,和调解员共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当天晚上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并受到辖区百姓的一致赞誉。
在诉讼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技巧和法律知识。针对一些有典型性、代表性、群众反映强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多次又难于解决的案件,如赡养纠纷案件、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等,xx采取巡回就地办案形式,组织人民调解员和广大群众旁听。这样既起到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弘扬正气的作用,又有力推动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辖区内沿河湾镇的张某经营有一台电锯,长期雇用帮手从事木料加工。年3月,他雇请同村的李某外出加工木料。一天,由于李某粗心大意,将左手腕锯伤,李某虽然为此花费了近三万元的医疗费,但他左手仍然没有保住,功能基本丧失,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该案经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调解,都没能达成协议。法庭受理后开庭时,xx邀请乡、村调解委员会成员参加,同时组织部分群众参加旁听。xx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也为使李某能尽快得到赔偿去治疗,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给双方讲理、讲法、讲情,不仅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陈某即时得到了27万元的赔偿款,还给调解员提供了一个典型的调解范例。
积极引导人民调解进行司法确认,让人民调解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xx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一些正确的调解协议,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确认,以此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合法调解协议,以确保矛盾纠纷得以最终解决。2014年招安镇一采油区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工人在康复后要求矿方赔偿,经招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由于法院之前对该重点区域的司法确认法律知识宣传到位,达成协议后调解员便带领双方当事人到法庭对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使该纠纷在法律上得以最终解决。
编写《法院信息》,定期送给各乡镇综治调解组织。xx根据工作实际,搜集本院所审理的典型案例,每年编写数十期《法院信息》,尤其是关于调解工作的分方式方法和调解心得等内容为主,每期印出后xx会雷打不动的专门上门送给各乡镇综、治调解组织,使调解员能及时了解新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务知识,以提高各调解员的理论水平。
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办理指导、协调人民调解。为了有效解决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xx努力推进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协调和配合,在辖区67个行政村设立67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聘选1-2名调解员。同时在招安人民法庭设专门调解室,确定专职调解联络员,负责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日常联系工作;积极参加由当地党委、政府召开的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三调联动解决纠纷的情况,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相关信息,采取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探索扩大调解范围,积极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多措并举全力加强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xx坚持多措并举,努力建立健全多元化长效培训指导工作机制。
充分利用现代办公资源,建立指导人民调解网络管理平台。在安塞法院网招安法庭栏目内,为开展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专门成立了网络窗口,由法庭专人将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年度计划公布于网站,每月按时以手机短信的形式编发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相关问题定期发送给67名调解员,公布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巡回办案等一系列指导活动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使培训者和被培训者都能早作准备。
创新培训方式,使培训方式多样化。集中授课培训。集中授课培训可采取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定期培训要建立起长效制度,及早制定培训计划,按时予以落实,xx在本人抽出时间的同时,邀请县法院资深审判员和专业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培训常年客座讲师,由他们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相关案例对乡村、社区多发性民事纠纷涉及的基础法律、调解技巧进行专题讲座,并对如何制作人民调解谈话笔录、如何制作调解协议、如何立卷等工作给予专项培训。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xx及时组织辖区的民调人员,对新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并针对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改选引发的种种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与时俱进地培训民调人员,分析遇到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以及民间纠纷的新特点、新规律,找出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新经验,及时向民调人员推广,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
定人定点负责电话随机指导。在招安法庭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落实一个审判员帮带多个人民调解员的“一对多”帮带模式,点对点就人民调解员个案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主要采用“电话答疑”指导模式。同时,每个审判员每季度至少旁听五位自己所帮带的调解员的调解观摩活动。这样,民调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遇到法律及调解技巧问题,随时就能解决,进一步提高民调人员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水平。
加强提高人民调解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规范化水平。对法庭审结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评查分析,归纳其中的语言规范、表达歧义问题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六条规定的情形等问题时,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司法建议,确保每一起人民调解案件的质量稳步提升。?
联合司法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构建指导网络。xx积极与司法所、乡镇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人民调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制定改进措施。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手段,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同时xx特别重视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并针对具体特殊案例,随时进行沟通联系,通过面对面交换意见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具体指导,分析研究纠纷发生的特点和倾向性问题,确定当前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同时xx经常深入到当地矛盾较集中的村去,开展法律宣传,并认真调处村民之间的矛盾。距法庭30多公里的招安镇白坪村农民严某与巫某因果园承包发生纠纷,矛盾越闹越尖锐,双方几乎要动刀砍掉几百棵已挂果的苹果树。xx两次来到村里了解情况,并与双方讲法、讲情、讲理,不厌其烦地做疏导调解工作。经过他的努力,双方深为这位远道而来、高度负责任的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最后双方都作了让步,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当地群众说,要不是热心的法官两次来到这山旮旯农村现场做调解工作,严家和巫家这场果园之争非两败俱伤甚至闹出人命不可。
建立有效的指导调解工作激励制度。xx坚持考评问责,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把指导工作具体落实到法庭每个人,明确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和个人成果档案,每年年初制定指导调解工作的计划,审判人员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年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作为一项目标考评,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思路、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均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干警,给予相应的处分,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视为法庭基础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奖惩激励制度调动法院干警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几年来,通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节约了审判资源,减少了群众诉累,降低了群众诉讼成本,群众得到了最大的实惠,人民调解委员会在xx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三年来,xx指导67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320余件,受到了辖区百姓的交口称赞。今后,xx将带领招安法庭干警继续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为全面实现大调解工作格局,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新的、更大的力量!
法官先进事迹材料范文
xx,现年63岁,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 1972年11月光荣入伍,1985年1月退伍后进入米脂县法院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审员、庭长、审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工作中,他立足本职,兢兢业业,积极进取,乐观向上,敢管敢抓,勇于创新,曾多次被上级法院、县委县政府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工作者,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荣誉天平奖章。离岗后,,由于工作的需要,院党组研究决定将他请回法院继续工作。
坚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近年来,法院工作逐年增加,而法官数量越来越少,由于x_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经院党组决定把他请回法院审管办工作。面对新的工作,他一直把学习放在首要位置,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刻苦钻研新的业务知识,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中下功夫。他坚持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在具体工作中,他始终认为,多干工作不是吃亏事,反而会因此学到以前未涉及的新知识、新技能、新本领,这是提高自己、锻炼自己、丰富自己的机会。今年,米脂法院新收了一件破产案,院党组决定让他承办,破产案件,米脂法院从未接触过,全院所有法官对此类案件不太熟悉,他着手此案后,认真学习有关破产案件的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他边学习、边调查、边了解、边摸索、边实践,经过两个多月的时间,他把这件破产案件全部调查清楚,给当事人了一个满意的答复。
尽职尽责 提高审判管理工作水平
在近五年来,x_始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对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从不推托,积极主动,从不放过任何一件小事,力求完美。去年,最高院提出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和省法院推行网上办公,这就要求他必须熟悉掌握电脑,他通过自学和向懂电脑的同志请教,经过一周的时间,他由从前完全不懂到现在熟练进行网上办公。他严抓案件质量管理,全面推行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在米脂法院人少案多的情况下,他经常加班加点,任劳任怨。共评查案件3583件,评查裁判文书2128多份,他对每案进行了认真的阅卷,详细的点评,从细微入手,进行全面的审查、评价,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归纳汇总,在全院予以通报。由于多年超负荷的工作及长期的电脑操作,他患上了颈椎增生,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医生劝他要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可一有工作任务,他很快就进入紧张的工作状态,把医生的规劝抛到了九霄云外。由于他工作出色,使得米脂法院案件质量逐年上升,在全市的评比中,名列前茅。
廉洁奉公 维护法官形象
在法院工作的30年时间里,x_时刻保持法官本色。不管是原来在审判业务部门工作,还是现在在审判管理部门工作,他都筑牢拒腐的防线,坚守清廉的底线,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换位思考,请客不去、送礼不收,在清贫和寂寞中坚守一个人民法官的职业操守,维护一个人民法官的人格尊严。2013年8月,他的同学从外地回来,想和他一起吃饭,这位同学和他可谓是至交,多年未见,聚聚也是人之常情的事,于是他很爽快地应承下来,到了餐厅之后,方知误入“鸿门”,因为这位同学的儿子在米脂法院刑庭有案子,找他说情,他进退两难,因为接受了当事人请,就违反了“五个严禁”、“六个不准”,如果此时退席,对同学不尊重,饭局快结束之前,xx悄悄离席买了单,事后,法院给他同学的儿子了一个公正的判决。
这就是他,人民法院普通的一名干部,虽没有勇斗歹徒的事迹,亦没有抗洪抢险的壮烈场面,他只是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默默无闻工作,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履行着一名普通法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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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浅论
在一个文明、民主的法治国家里,司法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根本保证,是稳定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正因为如此,司法裁断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正义的能否实现和社会秩序的能否稳定,并进而影响到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与依赖.于是,就提出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作为主要司法者的法官,其职业道德就显得格外重要.甚至可以说,法官的职业道德高,司法裁断就公正服人;法官的职业道德低,司法裁断就枉为出错.那么,作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法官,应该具备哪些职业道德呢?笔者认为,独立公正、廉洁正直、忠于职守应该是最起码、最根本的职业道德,应当成为法官行为的基本准则.
作 者:唐波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76160部队,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刊 名: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THE JOURNAL OF HARBIN COMMITIEE SCHOOL OF THE CCP 年,卷(期): “”(4) 分类号:B822.98 关键词:法官 职业道德 准则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这两项改革措施对法官、检察官来讲是个利好消息,未来司法人员的地位要提高了,工资也要上涨了。如果把这两项改革措施放到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来观察,就会看到,从保障法官、检察官的权利,到强化法官、检察官的责任;从提升法官、检察官的素质,到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这样一条合理而又清晰的司法改革路径。
早在去年6月,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为新一轮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今年2月,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制度上破除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顽疾,保障了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今年6月,中央深改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这两项改革措施旨在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选拔机制,进一步提升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
紧跟着在今年8月,中央深改组第十五次会议上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两项改革措施剑指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要害――司法责任制,从制度上构建起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用制度落实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并明确提出了法官、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通过这一连串不断推出的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改革措施,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一线司法办案人员权力增加的同时,责任也在加大,而相应地职业风险也提高了。因此,利益的调整、待遇的提升也就不能再回避。对任何一个职业来讲,权责利都应该是一致的,只有权责要求没有利益跟进的改革行之不远。在法官、检察官权责体制形成之后,职业保障和职业待遇的提升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纵观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过程,可以看到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改革始终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司法权力的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办案者责任的改革措施体现了司法最本质的属性,也使改革具有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改革不回避利益的调整。是改革就会涉及到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而改革的阻力和杂音也往往就在于此,要想消除这些阻力和杂音就要在尊重事实、尊重规律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的抉择,让真正做事者和真正承担责任者从改革中得到实惠。
[法官工资标准]
中国梦 法官情演讲稿
俄国诗人莱蒙托夫有首诗这样写着:一只船孤独的航行在海上,它既不寻求幸福,也不逃避幸福,它只是向前航行,底下是沉静碧蓝的大海,而头顶是金色的太阳。法官就是这样一艘船,他们在海中执着的前行是因为对法律有着最虔诚的信仰,而头顶那片金色的阳光则是我们倾尽一生想要实现的美好愿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中国梦照进司法现实,带给法官的更多的是责任和担当,而我们欣慰的看到,每一名法官用其瘦弱的肩膀和微薄的力量扛起数倍于他们的重担,坚定前行。这是法官情:挥洒热血,谱写春秋;这是共筑中国梦:昂首阔步,奋勇向前!
法官情是坚守之情,捍卫中国梦的正义底色。法官的坚守之情,在于对法律的尊崇、对道德底线的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不是空谈的口号,而是切实践行的誓言。在善与恶、是与非的较量中,法官总是站在衡平的中点,去捍卫人间正道。当当事人把人情挂在嘴边大肆吹捧时,法官们将法律捧在手心细心呵护,“我无法支持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你有权申请回避”“谁主张谁举证”,这是直白的法律术语,也是温柔的贴心提示,更是凛然的严肃警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会为任何人摇摆,法官也不会因任何人动摇。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防线最忠诚的守护者,也正是无数守护者的坚守,才为中国梦描绘了更多的色彩,那是正义的颜色!
法官情是实干之情,夯实中国梦的法治基石。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是习总书记对建设中国梦的期许,也被法官们切实的践行着。在过去的一年,我们法院受案9000余件,平均每个法官的处理案件超过300件,一个个数字背后凝结着法官的心血。见证这个数字的,可能是幼童睡后书房幽暗的灯光,可能是每日清晨的第一抹晨曦,也可能是周末时最后一班的公交车。别人看到的是一个个空洞的数字,对于法官们而言,其中的付出和汗水只有自己才能体会,没有法官会因此而炫耀或自得,因为这已经是他们工作乃至生活中的常态。“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一名又一名普普通通的法官在自己平凡的审判岗位上用最质朴也最真实的方式去践行着这句誓言,也正是她们这一点一滴的努力,为中国梦的宏伟目标搭建起了世界上最牢固的基石,那是法治的基石!
法官情是亲民之情,丰厚中国梦的群众沃土。“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基层法官接触最多的是朴朴实实的人民群众,解决最多的也是家长里短的邻里纠纷,法官不仅仅是高高在上的裁判者,更是质朴真诚的调停人,不管是在法庭、在居所,亦或是在巷陌,在乡间,都有着法官的身影。这身影,是一次又一次风尘仆仆顶风冒雪的送达、是一次又一次不厌其烦耐心认真的拜访、是一次又一次感同身受以情度人的倾听、是一次又一次不知疲倦苦口婆心的劝导。这一次又一次,一年又一年,法官们用专业的态度让倔强抵触的当事人心服口服,用真心的工作让针锋相对的当事人握手言和。这就是法官,牢记自己的使命,扎根在群众之中,用自己的激情和热血丰厚了中国梦的土壤,那是群众的沃土!
我尚不是一名法官,但我有幸与众多优秀的法官共事,我见证着法官们的辛苦与努力,也目睹过他们的委屈和辛酸。他们并非钢筋铁骨无所不能的战士,只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在生活中,他们有着不同的身份,是温柔的妻子、是忙碌的丈夫、是贴心的儿女,但在工作中,他们只有一个称呼,那就是人民法官。他们的无坚不摧,他们的默默坚守,源于这个称呼所赋予他们的神圣使命,源于他们内心对梦想的追寻和捍卫。法官们肩扛国徽,手握法槌,他们所代表的不仅仅是公平正义,更是对法律浓厚的敬仰之情及对国家深切的赤子之心。
中国梦,梦在远方,法官情,情在身边,它挥洒在白纸黑字的判决中,它显露于庄严肃穆的法庭上,它满溢在来来往往的人群里。法官情深深的感染着我,让我爱上法官这个岗位,爱上法律这个职业,而我亦会带着对未来的憧憬,怀揣对法律的信仰,一步一个脚印向着梦想进发。我相信,在你我的努力下,公平正义的阳光一定洒遍祖国的每一寸土地,繁荣富强的中国梦一定会闪耀在每一个人的心中!
(作者: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侯雨昕)
法之情怀演讲稿
王迪,进入环翠区法院工作,现任刑事审判庭书记员。
座右铭:凡事以理想为因,以实行为果
两百多年前,伟大哲学家康德以一句纯净而深邃的格言打动了每一个初入法律殿堂人的`心,“世上只有两件东西能够深深地震撼人们的心灵,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培根在《论法律》中亦说,“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口开填正气,笔动喊冤情,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应始终保持着坚定、热忱与悲悯的法之情怀。
转眼间,我在环翠区法院的工作已经进入第三个年头,作为一名普普通通的刑事审判庭书记员,我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没有丰富的业务经验,我对何为法官事业的感悟完全来源于我身边这群可爱的人,是他们用自己的无私奉献默默付出教会了我,什么是责任和担当;是他们用自己的身体力行脚踏实地教会了我什么是平凡中的伟大;是他们用对法律和道德的孜孜追求与不懈坚持教会了我什么是法的情怀。
法的情怀是正义。渐渐消磨了刚走出校园的激情与幻想,历练了直面人生的冷静与严谨。我领略了做一名法官的不易,但更多的是教会了我做人的道理,提升了我判断是非曲直的能力,增强了法与理、正义与邪恶较量的勇气。在刑事审判庭的工作中,我更加深刻的体会到追求实体与程序双重正义的重要,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们的法官们查明法律事实,依法定罪量刑,认真释法明理,让每一个案件都成为正义的代言。
法的情怀还是欣赏法律之美,是热爱。现代社会纷繁复杂,急剧发展变化,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离不开内容与体系庞杂的法律,我们的背后有沉甸甸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当我们欣赏法律之美,我们对法的态度将不会被她的冷酷所拘束,而是充满激情和热爱,这种情怀是我们年轻法律工作者步入法律殿堂的引路灯。首先,我们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其次,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不停地学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优秀判例,在浩瀚的法律知识海洋中徜徉,学习领悟法的情怀,为法的精神不懈努力。
法的情怀更是悲悯,是为民,是司法的良心。法官要有如海洋般宽广的胸襟和情怀,虽以无情目光论事,却以慈悲心肠看人。我们所作出的裁判虽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则,或许无法让当事人各方都满意,却可以在司法过程中给予他们充分的宽容、理解和尊重。案情百态,折射世间冷暖。在法院工作以来,身边不乏具有如斯品格的法官,让我常常感动不已。即便面对的被告人罪行昭著,依然给予应有的尊重与关怀。在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他们因深深同情被告人成长过程中关爱缺失的种种遭遇,不忍让冰冷的判决书击碎他们生活的希望,法庭上的教育与引导,字字饱含真情。在刑事案件的调解中,他们为了让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顾不上吃饭连续调解数个小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积极做工作,使双方服判息诉。法律可以经世事变幻而不断变革,而悲悯之心长存。正是法官这种作为法律人的职业良知和作为常人的本性良知构成了法官的健全品格,而这种法官品格决定着中国司法的未来。
身边有太多的感动和震撼我无法一一细数,那颗曾经因为年轻而彷徨迷茫、躁动不安的内心,在这些踏踏实实无私奉献的法院前辈们面前也变得平静了。年轻莽撞不是借口,是我前进的理由,我会摆正自己的位置,用饱满的热情、开放的心态虚心学习、踏实工作,用青春与汗水,捍卫法之情怀。
在听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到“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线法官人才流失问题突出”后,全国政协委员、甘肃省社科院历史研究所所长郝树声脑子里很快闪过一组数字:一些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的年薪,不到10万元,同一地区职业律师的收入,则往往不下于15万元。
“这样的收入反差如何留住法官人才?”郝树声问。3月12日,她所在的社科界别把讨论的焦点对准了如何留住法官人才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也谈到法官薪酬待遇的问题,“有的高院里的庭长月薪才4000多元,但他要做的事情,和一个收入比他多几倍的律师,几乎是差不多的。”
谢商华说,一名中级法院的法官,平均一天要处理至少一个案件,一年要审判两三百件案子。
“这就需要研究一个法官的饱和工作量到底是多少,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科学评价法官。”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许前飞提出,“司法活动是高智慧的活动,不是拆几个零件那么简单,也不是三班倒,这是一个思考的裁判过程。”
这种情况在江苏尤为突出,去年一年全国法院审理1300多万件,整个江苏省的案件是117万件,大约占十分之一,但法官的数量并不到全国的十分之一。
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到,随着人民法院办案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新类型案件大量增加,办案压力越来越大,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线法官年人均办案高达300多件。
“如此大的工作量,如何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审判质量?”谢商华说,“既要马儿跑得快,可给马儿吃的草太少,太差”,这是目前中国法官面临的困局。
她常常从媒体报道中听到这种说法:司法改革来了,却有不少法官“跑”了。
许前飞建议,要科学确定法官工作量,进行论证,而不是拍脑袋决定。“法院实行员额制,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司法改革。”
郝树声还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一句话:过去一年,最高人民法院从法学教授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中招录5名优秀人才担任法官,从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接收3人担任法官。
“我们现在一个说法是,要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中选拔优秀人才来担任法官,但现实问题是,我们拿什么去吸引他们?这种吸引能否持续下去?” 郝树声觉得这令人担忧。
江苏法院系统的法官流失,让许前飞很焦急。他担心,在江苏的司改方案没有正式敲定之前,很多法官可能离开了。
去年两会时,全国政协委员陈志列就建议采取级别工资与计件考核工资相结合的方式作为标准,以奖励优秀法官超强度劳动的付出。
他表示,针对法官的特殊社会地位、特殊工作性质,实行法官工资单列制度,使之具有相对独立性,从而培养一个独立的法官群体。
许前飞认为,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大趋势上看,法官应该逐步实现精英化,只有把审判给予优秀的法官,才能够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性。
“这是一个不能再等的事情,不仅关乎着法官个人职业状态,更关乎着千千万万案件审理的公平与正义。”谢商华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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