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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审计 论文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维护商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计独立性则是该防线的基石;丧失独立性,审计意见价值甚微,审计职业之社会功用难存。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从而与注册会计师保持着密切的业务联系,这种先天的互动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向管理当局方面倾斜。而且,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基本上属于买方市场,作为买方的管理当局可能利用其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权或审计收费等手段来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达成购买审计意见的意图。所以适当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便是在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之间设立一个缓冲装置,以减少两者发生利害冲突或利益共谋,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正是这一装置。美国崔得威委员会报告(Treadway Commission Report)、加拿大麦克唐纳报告(Macdonald Report)及英国凯布瑞报告(Cadbury Report)是审计委员会发展史上的三大报告,均强调审计委员会应复核公司选聘注册会计师的过程、审计合约的内容与范围以及与管理当局讨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等问题。可见,审计委员会承担的是复核之职,选聘注册会计师的主导权仍属管理当局。因此,针对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选聘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如何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有效保护以提升审计质量,是审计委员会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聘任
在选聘注册会计师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评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如先行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及政府法令中有关独立性的规范,在选聘前与注册会计师商讨有无违背独立性要求的条款,在续聘的过程中检查独立性条款的遵循状况,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确定有无管理当局干涉注册会计师使其不能独立执业的情形。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公司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看法,以与注册会计师的答复作双向比较。
具体而言,在注册会计师的选聘、续聘和解聘问题上,审计委员会须履行如下职责:(1)了解审计合约的性质与范围;(2)向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有关审计质量的建议;(3)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行业的审计经验;(4)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用于执行本公司审计合约的合伙人及人员的素质;(5)评估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在同业检查中的结果;(6)考虑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涉及的诉讼与法律责任问题是否会影响履行本次审计合约的能力;(7)考察证券主管机关纠正或处分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行为的情形;(8)对于管理当局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提议,考察管理当局所提出的解聘理由,并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分析发生意见分歧的原因。
由于审计委员会在注册会计师选聘上更多的是参与复核,而管理当局仍旧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即使有审计委员会作为后盾,注册会计师仍有可能基于诸般顾忌而屈服于来自客户管理当局的压力,从而对审计委员会有所隐瞒。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公众监督委员会(POB)于1995年发表了有关审计委员会的'报告“董事、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保护股东利益的联盟”,建议在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委托合约中,应写明委托人是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明确表示注册会计师不受管理当局的操控。由纽约证券交易所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共同成立的蓝带委员会(the Blue Ribbon Committee)在2月发表的题为《关于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效果》的报告中也强调:“外部审计人员的最终责任系向董事会负责,而审计委员会作为股东及董事会的代表,在选聘、评估是否胜任及更迭外部审计人员方面拥有终极的权威与责任”,藉此希望改变由管理当局占据主导的立场,而由审计委员会担当起主要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
注册会计师除向客户提供审计和其他认证服务(assurance service)之外,还经常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研究与调查、向管理当局提供各项制度的改进建议、指出现存制度的缺失、列举各种替代的改善方案和推荐新方法等。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管理咨询等此类非审计服务是否会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造成伤害。一种观点认为,对同一公司,既进行审计,又提供管理咨询,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管理咨询与审计是可兼容的。其理由是,审计和管理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不一。在审计业务中,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感兴趣的全部公众才是真正的客户和委托人。至于被审计公司,只不过是负担着结算审计费用的责任而已。而在管理咨询服务当中,客户是管理当局,这样,注册会计师实际上并未对同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和管理咨询不可兼容,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客户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会影响其独立性。其理由是:在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作为顾问,实际上是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如果注册会计师一方面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又要对决策者的工作进行审计,无疑就处在审计自己工作的位置上。即使注册会计师不被视为决策者,但由于他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同客户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促成客户和注册会计师的短期利益要保持一致。这样,在形成棘手的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就可能抱有偏见,从而可能损害其独立性。即使管理咨询不会影响实质上的独立性,也会影响形式上的独立性。因为,注册会计师在为管理当局提供管理咨询的过程中,在第三关系人的眼里,肯定会在某些方面表现为不独立。比如,有专门的调查结果表明,97%的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特别重视;在被调查的财务经理中,几乎有一半的人担心注册会计师为同一客户同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可能会损害其独立性。
理论界的讨论也影响到监管部门的决策。由于近几年来发生了愈来愈多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件,为提高投资大众对财务报告的信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1月对非审计服务加以重新规范,除了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及导入、内部审计外包与专家服务之外,限制或禁止注册会计师提供其它类别的非审计服务,诸如人力资源、交易经纪人、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等。尽管制度越来越严密,但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情形仍然存在。因此,如何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就开始为人们所关注。美国崔得威委员会的报告要求,审计委员会应于每一年度开始时,复核管理当局委托注册会计师提供管理顾问服务的计划,并对非审计服务的品种与预计费用加以评估。加拿大证券管理机关(Canadi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ions)则认为,如果公司寻求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审计委员会应评估其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可能造成的影响。1993年美国内部审计人员协会研究基金会(IIARF)的调查也指出,仅有10%的审计委员会不鼓励或禁止注册会计师执行管理咨询服务,多数的审计委员会主席认为复核非审计服务的性质是重要的。可见,就非审计服务而言,审计委员会须了解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性质及其费用,委员会应与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主管讨论此项非审计服务是否可能危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获取正面的答案,否则应促使管理当局及注册会计师解除此项服务合约。
三、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各国政府、专业团体均非常重视通过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来保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1978年,美国司法人员协会公司法委员会(The Committeeon Corporate Law of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对审计委员会的基本功能描述如下:“审计委员会在代表股东的董事会与外部注册会计师之间提供了适当的沟通管道”。该委员会列举的审计委员会四项基本功能均涉及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问题,如与审计人员就审计计划提出咨询、与审计人员及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提出咨询等。AICPA的POB发布的报告“董事会、管理当局与审计人员―保护股东利益的联盟”,强调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委员会的互动沟通及与公司治理效率的关系。前述蓝带委员会也建议,审计委员会须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对话,以探讨任何已披露的关系或服务是否影响审计目标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建议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等等。加拿大证券管理机关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安排与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管理当局等进行协商的会议,并保持适当的会议记录。英国的凯布瑞报告规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在一年之中至少应该与注册会计师在无执行董事在场的情况下举行会议一次,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为增进彼此间的了解架起了一道桥梁,从而也为注册会计师进行申辩提供了场所。注册会计师能够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反馈与公司管理当局之间存在的分歧以及在审计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困难,与审计委员会讨论更迭注册会计师的缘由等事宜,从而维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减轻公司管理当局对审计人员施加的压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这种信息沟通一般由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述方式与审计委员会讨论并确认审计委员会已充分理解沟通的内容。即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没有可供报告的事项而未与审计委员会沟通,委员会亦须主动向注册会计师征询有无此类事项。就重要及必要沟通的事项而言,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应了解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公允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与舞弊侦查等事项上所担当的责任及所负责任的程度。(2)重要的会计政策。注册会计师应确定审计委员会了解:重要的会计政策的初次采用或变动及其应用;重要的非经常交易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缺乏权威支持或同意的议题或所暴露问题的后果。(3)重大的审计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告知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调整事项与是否已将调整列入会计记录及对财务呈报过程的重大影响。(4)与管理当局的不同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同审计委员会讨论与管理当局间的意见分歧和分歧对财务报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个别或整体的重要影响。即使这些分歧已经获得解决,注册会计师仍有义务向委员会报告,以提示委员会注意各项敏感问题。意见分歧通常包括:会计原则的运用问题;管理当局有关会计估计的判断基础;审计的范围;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类型等;(5)执行审计业务过程遭遇的困难;(6)在接受委托或续聘前与管理当局讨论的主要问题。任何在接受委任或续聘前与管理当局讨论的有关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与审计委员会作再度确认;(7)蓄意误报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及在审计中所发现的不法行为(除非影响甚微且明显不重要);(8)所提供顾问咨询等非审计服务及相关费用。
四、审计委员会与审计范围及收费
审计独立性直接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的确定,因此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对审计范围的考查来影响审计独立性,进而提高审计质量。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一般通过评估被审计公司的风险要素以决定其审计范围。AICPA的审计准则委员会(ASB)发布的第47号审计准则说明书(SASNo.47)“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水平”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时应对财务报表信息的有意误述或疏忽保持高度警觉性;SASNo.82“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考虑舞弊因素”,也强调审计人员在评估舞弊所造成的财务报表重大误导时必须注意的警示征兆。由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会计呈报、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过程负有监管责任,委员会必须考查注册会计师评估风险要素的尺度及其审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为此,审计委员会应向注册会计师咨询其与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的协调程度,以期能达成有效率及有效果的审计并减少审计成本。同时,审计委员会亦应了解,由于注册会计师负有专业责任,其他人员的审计工作并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责任,不能为了减轻审计成本而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结束之后,审计委员会须确认注册会计师已按原定审计计划完成所有审计项目,如果出现实际的审计工作与原定审计计划不同,则应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发生重大变更的理由。因为审计计划的变动可能意味着在年度内发生了不寻常或未预见的交易及问题,而这恰是审计委员会监管的重点。
审计收费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因素。1993年AICPA的POB发布的“面对公众利益:冲击会计职业的问题”的报告(In the Public Interest:Issues Confronting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建议,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必须对有关审计收费的协议表示满意,并确信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费用足以确保公司获得完整而全面的审计服务。Adolph G.Lurie(1977)认为:“低收费将可能无法取得适应情况需要的审计服务质量与形式。”审计委员会固然可以要求降低审计合约上过高的费用,但一味要求低收费可能造成“反服务”(disservice)的损害效果。IIARF对审计委员会主席有关审计收费问题的调查结果表明,有50%的主席赞同评估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主要目的在于确认所支付的费用足以保证注册会计师提供充分的审计服务;另外50%则认为主要目的在于确认所支付的费用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量相比较是否合理,并且没有人认为审计委员会应关切与最低审计收费有关的谈判。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会计系)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 .03
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维护商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计独立性则是该防线的基石;丧失独立性,审计意见价值甚微,审计职业之社会功用难存。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从而与注册会计师保持着密切的业务联系,这种先天的互动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向管理当局方面倾斜。而且,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基本上属于买方市场,作为买方的管理当局可能利用其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权或审计收费等手段来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达成购买审计意见的意图。所以适当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便是在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之间设立一个缓冲装置,以减少两者发生利害冲突或利益共谋,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正是这一装置。美国崔得威委员会报告(Treadway Commission Report)、加拿大麦克唐纳报告(Macdonald Report)及英国凯布瑞报告(Cadbury Report)是审计委员会发展史上的三大报告,均强调审计委员会应复核公司选聘注册会计师的过程、审计合约的内容与范围以及与管理当局讨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等问题。可见,审计委员会承担的是复核之职,选聘注册会计师的.主导权仍属管理当局。因此,针对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选聘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如何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有效保护以提升审计质量,是审计委员会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之一。一、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聘任
在选聘注册会计师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评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如先行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及政府法令中有关独立性的规范,在选聘前与注册会计师商讨有无违背独立性要求的条款,在续聘的过程中检查独立性条款的遵循状况,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确定有无管理当局干涉注册会计师使其不能独立执业的情形。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公司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看法,以与注册会计师的答复作双向比较。
具体而言,在注册会计师的选聘、续聘和解聘问题上,审计委员会须履行如下职责:(1)了解审计合约的性质与范围;(2)向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有关审计质量的建议;(3)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行业的审计经验;(4)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用于执行本公司审计合约的合伙人及人员的素质;(5)评估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在同业检查中的结果;(6)考虑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涉及的诉讼与法律责任问题是否会影响履行本次审计合约的能力;(7)考察证券主管机关纠正或处分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行为的情形;(8)对于管理当局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提议,考察管理当局所提出的解聘理由,并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分析发生意见分歧的原因。
由于审计委员会在注册会计师选聘上更多的是参与复核,而管理当局仍旧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即使有审计委员会作为后盾,注册会计师仍有可能基于诸般顾忌而屈服于来自客户管理当局的压力,从而对审计委员会有所隐瞒。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公众监督委员会(POB)于1995年发表了有关审计委员会的报告“董事、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保护股东利益的联盟”,建议在注册会计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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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及其防范论文
[摘要]在探讨审计风险涵义的基础上,对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CPA)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审计环境的影响、审计技术的局限性、审计内容的复杂性、审计人员素质和事务所的管理等是构成审计风险的主要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从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自身建设、作业过程以及其他方面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以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法律责任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01001002803
随着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深入,注册会计师(CPA)将成为审计风险的承受对象。审计风险的控制是任何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核心问题,也是审计理论界研究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从审计风险的涵义出发,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及其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控制审计风险的措施。
一、对审计风险的理解
关于审计风险的涵义,国外学者有不同的理解[1]。在《Auditing―AnIntegratedApproach》一书中认为,审计风险是在财务报表事实上有重大错误时,审计人员认为财务报表公允表达,并因此提出无保留意见的风险;《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事实上错误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那种风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于存在重大错误的财务报表未能适当发表他的意见的风险;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程序未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
上述观点都认为,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没有公允表达而审计人员却认为公允表达的风险。而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审计风险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最狭义的审计风险――未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二是狭义的审计风险――发表了不适当意见的审计风险;三是广义的审计风险――审计职业风险,即审计主体损失的可能性[2]。
笔者对审计风险的广义和狭义之分有更深入的理解。狭义的审计风险是指在审计活动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使审计工作中存在错误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审计人员作出错误审计结论而造成损失的概率。包括误拒风险和误受风险。误拒风险是指将正确或无重大错误的被审事项指为错误而形成的风险。一般情况下这类风险很少发生,在实务中一般不予考虑。误受风险是指将有重大错误的事项指为正确而形成的风险。相对于误拒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因此,在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特别注重对误受风险的控制。广义的审计风险不仅包括狭义的审计风险,而且还包括经营风险。它是由于第三者的控告而承担的风险。近来,经营风险有日益增长的趋势。由于审计只限于抽样,在审计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因审计人员过失而受损失的人,可望从会计师事务所处得到补偿。当某一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报表使用者通常会指责审计失误。遭受损失的人们由于对其经济利益的关注而对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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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及其防范论文参考
[摘要]在探讨审计风险涵义的基础上,对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CPA)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审计环境的影响、审计技术的局限性、审计内容的复杂性、审计人员素质和事务所的管理等是构成审计风险的主要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从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自身建设、作业过程以及其他方面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以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法律责任审计
随着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深入,注册会计师(CPA)将成为审计风险的承受对象。审计风险的控制是任何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核心问题,也是审计理论界研究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从审计风险的涵义出发,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及其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控制审计风险的措施。
一、对审计风险的理解
关于审计风险的涵义,国外学者有不同的理解[1]。在《Auditing—AnIntegratedApproach》一书中认为,审计风险是在财务报表事实上有重大错误时,审计人员认为财务报表公允表达,并因此提出无保留意见的风险;《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事实上错误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那种风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于存在重大错误的财务报表未能适当发表他的意见的风险;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程序未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
上述观点都认为,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没有公允表达而审计人员却认为公允表达的风险。而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审计风险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最狭义的审计风险——未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二是狭义的审计风险——发表了不适当意见的审计风险;三是广义的审计风险——审计职业风险,即审计主体损失的可能性[2]。
笔者对审计风险的广义和狭义之分有更深入的理解。狭义的审计风险是指在审计活动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使审计工作中存在错误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审计人员作出错误审计结论而造成损失的概率。包括误拒风险和误受风险。误拒风险是指将正确或无重大错误的被审事项指为错误而形成的风险。一般情况下这类风险很少发生,在实务中一般不予考虑。误受风险是指将有重大错误的事项指为正确而形成的风险。相对于误拒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因此,在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特别注重对误受风险的控制。广义的审计风险不仅包括狭义的审计风险,而且还包括经营风险。它是由于第三者的控告而承担的风险。近20年来,经营风险有日益增长的趋势。由于审计只限于抽样,在审计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因审计人员过失而受损失的人,可望从会计师事务所处得到补偿。当某一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报表使用者通常会指责审计失误。遭受损失的人们由于对其经济利益的关注而对审计人员提出过高要求,一旦受损就希望得到补偿,而不管错在何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深口袋”概念。
二、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
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审计风险,都反映了引发审计风险的三个相关方面:或者与审计客体有关,或者与审计主体有关,或者与第三者有关。这说明审计风险有不同的成因。
1.注册会计师审计环境的影响
审计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和审计职业界自身。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在赋于审计职业专门鉴证权利的同时也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合理保证企业的财务报表公平对待有关各方,不牺牲任何一方的利益。如果其在执行业务中由于疏忽大意或故意行为而导致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损害,那么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追究CPA的法律责任。在国外,审计人员由于表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而引起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而且随着法庭的判决,审计的服务对象以及审计责任有扩大的趋势,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也不断加强。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克雷格对安荣事件”,到“巴罗·韦德和格斯理的赔偿案”和“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公司案”,再到近年来的“巴·克里斯事件”和“韦斯特克事件”,无一不昭示了这一趋势[3]。在我国,《刑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CPA所应承担的行政及刑事的法律责任。近年来的“原野”、“中水”、“忠诚”、“石油大明”、“琼民源”和“东锅”等事件都是这些法律产生效果的产物。
社会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审计客户的不成熟。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尽管颁布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仍不完善,企业的经营活动缺乏规范,投机心理和短期行为较为普遍,许多企业存在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意图与行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缺乏起码的诚实与信誉,甚至贿赂审计人员,使其失去独立性,以达到欺骗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目的,最终使CPA及其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曾经发生的多起相关案件即证明了这一点。
审计职业界自身对审计风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和不正当竞争对我国审计职业界的负面作用。目前,CPA职业界普遍存在低价竞争、高额回扣的现象,加之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越权介入,使CPA与会计师事务所处于不平等竞争的不良环境之中,在此种恶劣的审计环境中,审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难以实现,或者是要付出高昂代价方能实现。
2.审计技术的局限性
现代审计的突出特点是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的抽样审计。审计人员在实施抽样时,不论是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还是对其帐户金额真实性的检查,都会遇到抽样风险问题,即样本特征不能代表总体特征而出现的失误。再者,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审计成本与效益的选择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在风险未暴露之前,往往会注重成本的低廉,注重随之而来的效益,这也迫使审计人员采取更节省人力与时间的方法,因此产生审计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强。
3.审计内容的复杂性
现代审计主要是以会计信息为媒介的间接审计,由于其不是通过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对其进行评价,而是事后通过检查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作一评价。因此,其审计质量建立在会计反映的资料上。经济业务的种类和性质是多样化和复杂化的,会计核算如所得税会计、期货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合并会计、外币会计以及网络会计等远远超出了传统财务会计的内容。对这些业务的处理,显然要比传统的财务会计更具挑战性,更容易发生争议。需要审计人员根据实践经验进行职业判断,一旦判断失误,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CPA本身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根据职业协会颁布的质量控制准则,建立和执行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但是有些事务所根本没有建立或执行自身的质量控制制度,以致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时没能遵守职业准则的要求,从而带来审计风险。从CPA个人的素质来看,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但目前我国CPA队伍的质量状况尚不尽如人意。一方面,相当一部分CPA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和经验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平,加上后继教育的力度不够,使审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缺乏内在的保障;另一方面,一些CPA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在审计过程中任意简化程序,放宽尺度,甚至为客户偷逃国家税收出谋划策,使审计风险在客观上被人为地放大。
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审计历史上的许多事件告诉我们,审计风险具有普遍性、不可避免性和潜在性,但也具有可控性。尽管审计风险在客观上是普遍存在的,但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所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机制,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三、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强化审计的质量控制
1)提高人员素质 社会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只有造就一批同CPA审计工作相适应,具有一定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的审计人员,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具体措施是:1提高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事务所应定期举行政策法规特别是新税制、新财会制度以及新近出台的经济法规的学习讨论,制定事务所人员遵循的道德标准和考核、奖惩的办法,以规范和约束CPA的行为。2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和专业理论的再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和研讨。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规范进行岗位培训。
2)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责任制度 1实行质量否决权,即CPA项目查证签名负责制和主任审计师把关否决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意识,从影响质量和风险的各因素入手,采取多种方法,对审计工作质量层层控制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2实行专业分组化。审计风险的出现,很多原因是由于审计人员不了解委托单位和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而产生的,因此有必要实行专业分组化。同时有一些大项目如资产评估等综合项目实行审计队伍专业综合化,即兼顾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人员综合使用,这样有利遏制风险的产生。3建立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制度。
3)审计作业的质量控制 重点抓好以下环节的控制点:1事前正确处理好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概念及证据收集的关系,根据其三者存在的特定关系和重要性原则,正确运用审计风险模型[4],分析影响因素,准确有效地估计审计风险、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从而估计检查风险,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确定审计方法以及证据收集成本的高低,编制实施计划。2事中阶段控制主要是审查计划安排是否与委托单位要求相符,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完成的时间以及人员分工,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计划,以增强审计工作的时效性和效果性。检查审计方法是否得当,审计依据是否正确,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判断是否恰当;检查资料整理的完整性与逻辑性。同时编制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底稿,且审计报告必须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充分听取委托单位及当事人的意见;报告应有专人负责审定。
2.保持对审计环境的敏感性
了解客户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方面情况是发现风险避免法律诉讼的重要工作。在实施实际审计前,应了解下列环境事项并保持敏感性:1对整个特别是本地区的财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发展的趋势深入了解;2现有的政策、法规对客户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3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内部变动及外部流动;4客户内控制度健全情况,采取何种核算体系;5已制定的审计专业标准及其适用状况如何;6已掌握的审计知识及相关技术的发展趋势。
3.防范违约风险违约
风险防范是风险防范全过程的首要环节,它的控制质量直接影响到以后各阶段的风险控制质量。因此,CPA面临的是审慎选择客户及其业务,即对客户品质的选择和客户业务的选择。1CPA要采取措施了解客户的历史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法律诉讼案件,是否存在特别企图;客户对其职工、行业主管、金融、财税、工商等部门是否有不正直行为,以免陷入客户设定的圈套,或受到客户已有诉讼的牵连;对企业经营的集权程度,下年度企业组织结构的预期变动情况以及企业与CPA业务关系的亲疏情况;企业外部债务的多少等,企业有争议的会计问题的多少。CPA对陷入财务困境的客户要特别注意,以免成为面临破产客户的替罪羊而涉及法律责任。2严格签定业务约定书,这是CPA避免法律诉讼风险的关键一环。业务书应当列明服务事项、目的范围、应负责任的程度、报告形式及其他要求和条件,同时表达要清楚、严谨。
4.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CPA即使有内部机制的约束,并严格执行审计标准,恪尽职守,但其审计行为很难绝对避免出现风险和引起法律诉讼。因此,通过提取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尽管不能免除受到法律诉讼,但一旦出现风险,诉讼失败,就可以及时地补偿并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当期的重大损失。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CPA事业要取得发展权,事务所要争得生存权,就必须谨慎地对待审计风险,认真及时地加以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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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光远.制度基础审计学[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550~557.
浅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论文
1.绪论-课题背景及目的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以下简称“注师”)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注师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师的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二是注师应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因此,注师只要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按实际审计情况和结果,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证明被审单位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公允及会计处理方法是否一致,就应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审计质量就是合格的,注师及其事务所就可以拒绝相关的法律诉讼。
当前,注师所执行的民间审计已成为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一支重要力量。对我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肩负着重要的责任。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起拆的案件还较少,民间审计人员责任意识还相对淡薄。但随着我国社会公众注册法律意识的增强,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扩大,民间审计人员面临的诉讼将会越来越多。审计监督经济,社会监督审计的局面已逐渐形成。近年来发生的“银广厦事件”,“黎明股份事件”,揭示了审计责任的重要性。如何界定明确注师的审计责任,以及怎样完善注师的审计责任,从而加强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成为当前审计理论和审计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全新的认识。
2.履行注师职责,进一步明确审计责任
2.1社会期望与注师审计的差距将长期存在
注师以维护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为已任,在西方被人们戏称为“看门狗”,在我国则称之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市场经济的卫士”。正因为此,很多的社会公众特别是证券持有者,对注师审计期望过高,他们往往认为既然注师对会对报表进行了审计就应保证会计报表万无一失,而不应该存在任何误导的会计信息。然而,在审计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注师无法保证经过审核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差错,各国的审计准则也强调注师的审计只是对会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序,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果所做出的承诺”。注师之所以不能保证其所审的会计报表万无一失,主要是因,现代审计是以评价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注师在评价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抽取一定的样本进行审查,根据对样本审查的结果推断总体的特征,最后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很显然,注师不能保证未被抽查的会计资料中不存在任何差错和舞弊。因而也就不能保证会计报表绝对准确、可靠。另外,为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可信赖程度所执行的符合性测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各国的审计准则都要求注师在充分了解和评价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制定实质性测试的审计程序。如果符合性测试的结果表明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可以信赖,注师就可以减少实质性测试的程序、范围,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否则,应扩大抽样的范围增加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但是,当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串通舞弊时,注师即使运用了标准的审计程序,也很难发现内部控制失效的事实,而错误地信赖它以至到出错误的审计结论。所以说, 社会公众不能期望注师的审计能查出被审单位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报或漏报,也不能因为会计报表中未查出的错报或漏报就认定注册会计师应承担审计责任。
2.2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明确注师的审计责任,必须正确认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即使在发生审计失败时,也不能要求注师承担应由被审单位承担的会计责任。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与注师的审计责任是实全不同的两种责任,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会计与审计的联系。另一方面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会计责任由《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法规规定,而审计责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的审计准则规定。
另一方面,二者也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被审计单位是否正确和充分履行会计责任,直接影响注师的审计责任充分履行的难易程度,进而影响注师审计责任。当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履行得正确充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会计报表中的重大差错少,甚至没有,注师只要采用简单的审计程序,获取较少的审计证据,就足以使注师提出正确的审计意见,充分履行审计责任,但如果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履行得不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项目多且隐蔽,则审计风险就大,注师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实施更为复杂的审计程序,抽取更多的样本审计会计报表。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报表中的错报漏报项目就难以查清,也就难以充分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从而使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导致审计责任难以充分履行,从而加重了注师的审计甚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其次,注师难以充分履行审计责任,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导致被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向被审单位提出管理建议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应予调整的事项,提请被审单位予以调整和更正,注师应根据审计的规定对被审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形成不同审计意见。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使被审单位重视其会计责任,帮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会计责任。
2.3评价注师的审计责任,在于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对于“应有的职业谨慎”的涵义,美国的罗佰特。K.莫次和侯赛因。A.夏拉夫在《审计理论结构》中谈到:“我们主张形成一个职业谨慎概念,它以特定的术语表明了注师在实施检查时予以考虑的事项。如果注师的检查按这个概念所要求的谨慎进行,那么它将能发现若干应被发现的舞弊和差错而大范围地进行检查。应有的职业谨慎概念的形成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要求确立慎重的实务家的概论。第二,要求指明审计人员在不同情况下,进行审计工作时持有哪些应有的关注。”
在通常情况下,评价注师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是以其他合格注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职业谨慎为标准的。然而,由于审计工作的复杂性,实践工作中往往很难确定注师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这就要求在对此问题进行评价时,应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看问题:第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的职业谨慎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评价的标准也不一样。例如,在审计的早期,对往来账项进行函证不被认为是必须采用的审计技术,由此未发现被审单位的重大舞弊或不实表述也就不被视为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而在现在,要求对往来账项中的重大错报或漏报未被查出,将会被认为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第二,职业谨慎应适度。“应有的”便表明了一特性。因为“过度谨慎”将会提高审计成本,降低审计效益,而谨慎不足则不能保证审计质量,会使注师承担过大的审计风险。第三,应有的职业谨慎需要体现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不仅包括审计工作要严格按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而且包括事务所对人员的业务委派要适当,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公认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注师或由其督导的业务助手为行为主体,否则被视为未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
3.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注师审计责任
注师审计作为市场控制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注师审计对我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注师审计制度恢复时间较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逐步发展的阶段,企业市场行为尚不规范,有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尚未健全,会计工作秩序尚未确定,一些公司、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会计监督乏力,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加之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直到现在,无论是注师职业界,还是社会公众,对注师的审计责任这一重要的问题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因此,为加强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注师执业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
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研究论文
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研究论文探讨了环境审计的主体、注册会计师开展环境审计的现状及理论基础,进而针对注册会计师开展环境审计进行了研究,以期为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提供借鉴价值。
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研究论文【1】
摘要:我国目前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审计主体形式过于单一,随着公众对环境审计需求的增长及环境审计任务的增加,单纯依靠政府审计难以满足环境审计的需求,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以满足环境责任管理需求增长值得研究。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环境审计 优劣势
一、引言
美国早在1969年美国审计署就开始对水污染控制项目进行环境审计,但环境审计真正得到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
自此之后,环境审计逐渐在各国中开展起来并日益受到重视。
目前,国内外环境审计开展与执行主体仍以国家审计为主,但各国具体执行者有所差异,如美国为审计总署、德国为联邦审计院、荷兰为审计院、澳大利亚为国家审计署等。
我国学者对环境审计主体主要有政府审计观、内部审计观和政府审计、内部审计、民间审计相结合的观点。
政府审计观在我国是一种比较传统的观点。
肖文八等(1999)认为环境审计的体系设置应以政府审计为主导,因为政府是“环境产品”的主要投资方和管理者,有权委派政府审计机构对其审计;政府审计可借用国家力量,更具有权威性;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审计在我国传统审计业务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是环境审计发展的必然选择。
张爱民,郭坤(2010)也认为我国环境审计适合以政府审计为主导,但同时指出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也应在环境审计的相关需要领域发挥作用。
众所周知,环境审计起源于内部审计,开始时由于工作需要环境审计部门是单独设立的,而现在来看当时的设置情况造成了部门重复设置,同时影响了工作效率。
随着内部审计师逐渐熟悉并适应环境审计,环境审计师与内部审计师的角色将合二为一。
罗恩·布莱克从环境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不应该重复的角度出发,仅说明环境审计应以内部审计师为主,却没有详细说明其他审计组织不能进行环境审计的原因。
目前我国内部审计的完善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在环境审计中所起的作用不可能达到西方国家的程度,环境审计是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共同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审计主体的研究中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相结合。
环境审计的主体根本取决于环境审计的对象即环境审计客体,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企业作为环境污染主要源头应为环境审计重点对象,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内部审计开展环境管理与保护的观念淡薄,依靠政府审计部门对企业展开全面审计不现实。
因此,民间审计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到环境审计中尤其是针对企业的环境审计势在必行。
二、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现状
( 一 )国外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现状 目前在美国环境审计主要由独立的环境调查员担任,注册会计师直接参与环境审计实践仍然较少。
基于日常审计事项所得经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企业因环境问题而可能引起的潜在风险开始警惕起来。
1993年,AICPA对于是否应该针对环境问题制定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从业指南召开了一次圆桌会议,其目标主要有三个:(1)对把GAAP和GAAS应用于环境问题相关财务报表认定时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检查;(2)确认可能需要为哪些环境问题制定官方的会计与审计指南;(3)为制定非官方的从业指南确定一个起点,以便把现有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应用于环境问题。
遗憾的是这次圆桌会议没能就注册会计师在环境审计中的作用达成统一意见,也没能够对现有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如何应用于环境审计形成一致看法。
圆桌会议之后,AICPA又成立了几个研究小组针对与环境问题有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进行研究,但对于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仍没有实质性进展。
加拿大针对会计职业界在环境审计中的实践探索要比美国走得远一些,1992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在“环境审计与会计职业界的作用”研究报告中,将环境审计划分为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四类服务,分别是环境咨询服务、场所的评价、经营符合性评价及环境管理系统的评价。
CICA认为除场所评价服务外,注册会计师具备所需的技能后在其余三项环境性服务中均能发挥潜在的作用,而且在环境管理系统评价服务方面注册会计师将起主要作用。
也能为环境信息的特殊项目及企业的环境报告提供确认。
注册会计师在将来环境审计中应该能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二 )国内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现状 由于我国环境治理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兴起并逐渐得到发展。
我国环境审计一直以政府审计为主体,民间审计基于根本推动力的缺失,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参与。
在政策法规方面,2006年我国新颁布实施的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中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专门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开展环境审计进行了规范,开启了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之门。
在环境审计实践方面,由于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缺失以及企业环保观念的淡薄,政府环保执法力度不够,致使注册会计师参与到环境审计中缺乏根本的推动力,因此,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参与到环境审计中的实践较少。
通过对国内外注册会计师在环境审计中开展情况的分析,我们了解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在环境审计中的作用,并进行积极的探索。
在这方面,加拿大明显走在各国的前列。
基于西方国家的探索,我们认识到环境审计不再局限于政府审计模式,注册会计师能够而且应该在将来的环境审计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优势
( 一 )执业独立性强 注册会计师在环境审计中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1)在独立性方面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局限性。
李雪、詹原瑞(2003)通过分析注册会计师开展环境审计必要性,认为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
徐慧(2007)同样认为,在环境审计中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
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看,社会公众作为环境审计的最初委托者,委托政府部门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项目进行环境管理与保护审计,社会公众作为委托人对于政府部门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而在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社会公众这一监督人处于虚位状态,缺乏委托人应有的监督积极性,没有对代理人形成具有实质性威胁的督促方式,使代理人的行为成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监督的缺失,容易导致政府部门独立性的缺失,公有经济委托代理链中出现合谋情况。
在我国,内部审计机构通常由企业管理层设置,管理层为了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会尽量减少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支出,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政府部门监管不到,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支出更少。
(2)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强。
首先,注册会计师作为公众和企业中间的第三者,接受最初委托者—-社会公众的具体委托执行者—-政府部门委托对企业进行环境审计,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关联,能够最大程度上保持其公正性、客观性及独立性。
其次,采取政府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政府部门作为中间委托者,可以利用本身的权威性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和结果形成有效监督,强化环境审计结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再者,社会公众作为环境审计的最初委托者,可以通过对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进行审查的形式形成公众监督防线,针对政府的权威性公众难以随意发表对审计结果的评论,但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经济个体公众可以最大程度上实施委托人的权利,进行监督与评论。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问题的研究【2】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财务会计信息在经济建设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成为了解企业的窗口,而独立审计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可见,审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问题;策略
引言
自从1980年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独立审计的发展已经历了20年历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独立审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作为一种公共职业,在得到社会和公众认可的同时,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重大的社会责任,必须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否则,便会透受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因此,我们可以说,作为职业工作者的注册会计师在其执业生涯中,无时无刻都处于一种职业风险之中,稍有疏忽,这种潜在的风险便可转化为实在的责任,使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遭受损失.
以我国为例,90年代初,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爆发了震惊全国的三大案件,即深}}I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好公司一案、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对长城机电公司一案、海南新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水国际集团公司案.这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均因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而被撤销、没收财产.虽然这三大案件最终未曾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但创门为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敲响了警钟,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们不再高枕无忧,不再处于审计责任的世外桃源.
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体制改革,目标在于建立起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的体制,使审计责任真正落实到注册会计师身上.这也意味着,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们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诉讼,承担更大的审计风险.
另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中面临的不德定因素增多,企业破产和陷入困境的可能性增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社会公众为免于透受更大的损失,作为企业时务状况鉴证人的注册会计师自然成了人们攻击的对象和寻求赔偿的目标.可以预见,我国不远的将来,也会出现西方国家60年代以来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现象.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发展概述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概念及对象
1.概念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这是一种狭义的审计责任概念,它指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独立审计报告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时的审计责任更侧重于注册会计师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而审计报告也成了衡童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载体.
要正确理解狭义的审计责任,关健在于将它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区分开来。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拉制制度,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可见,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被审计单位是责无旁货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者免除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2.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对象
就责任而言,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的内容、责任指向的对象.具体到独立审计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指向的对象则比较复杂,而责任的具体内容根据责任指向时象的不同而不同.
对客户(委托人)的责任
审计责任最直接的指向者是审计委托人,故审计委托人又称原始受益人。
其责任内容是履行业务约定条款,并对审计结论承担责任,具体表现为对客户的合同责任和对客户的民事侵权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责任首先建立在合同关系基础上,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审计的一般做法是与客户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用以明确审计目的、范围以及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和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的具体划分。
这种业务约定书在法律上具有合同的意义,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向客户首先承担的是业务约定书的合同责任。
所谓民事侵权责任是建立在民法基础上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而言,这种侵权责任主要表现为注册会计师发表错误的审计意见或者虚假的审计报告,造成客户的损失所要求的赔偿.美国1925年,克雷格(Craig)对安永(Anyon)会计师事务所一案确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负直接赔偿责任的法律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一旦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客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迫使注册会计师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履行审计职责.
对第三者的责任
所谓第三者,是指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客户,与他们没有合同关系的一切报表使用者,包括债权人、银行、政府、潜在的投资者.根据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了解程度将其划分为特定第三者、不特定第三者、其他第三者三类.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贵任的发展阶段
审计职业界对于审计责任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审计职业界时于经济环境和职业自身发展要求的适应情况,这种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根据近年来轰动我国审计界的几个典型的诉讼案例,可以把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发展阶段分为起源、萌芽、发展三个阶段.
1.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起源阶段(1980-1991年)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创建于1918年,在50年代以后曾经中断过一个时期,80年代初期,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推动下,注册会计师制度又恢复了.这个时期,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象首先是三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些企业的投资者各方都直接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像股份公司的投资者着重依赖已审计过的会计报表来判断两权分离后的企业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是否胶行.也就是说,时务报告使用者并不重视审计报告的作用。
另外,在这一阶段,我国尚处于短缺经济环境中,还未发生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情况,报表使用者本身没有受到什么经济损失,他们也就没有意识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过失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从注册会计师职业本身来看,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职业作为新生事物,国家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更多地从政策方面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年!!益.注册会计师等同于国家干部,没有从行政部门、国家企事业单位独立出来。
另外,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缺位,使得审计质童难以,.J断.
以上情况表明,我国独立审计发展的早期,其社会影响有限,社会上对审计的依赖程度普遍很低,而且也没有惩处审计职业界质量低劣服务的要求,我国注册会计师处于“世外桃源”的法律环境中.
2.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萌芽阶段(1992-1995年)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日益穗定,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增强,不再盲目跟风,投资决策时对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一旦注册会计师的失职使他们的矛d益遭到损害时,他们就会对此作出反映,包括诉诸法庭.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深圳原野、长城机电、海南新华三大审计案件,几乎所有涉及的注册会计师都犯了严重的工作过失,受到行政处罚,被注梢了注册会计师资格.正是这些事件的发生。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才开始认识到自己所负责任的重大,主管部门进行了第一次行业整顿,希望通过整顿,唤起行内人士对审计责任的重视.与此同时,国家先后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先例》、《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他们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独立审计责任的萌芽,注册会计师不再高枕无忧.1.2.3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发展阶段(1996一现在)
1996年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履行情况有了判断标准;而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文的硕布,则拉开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诉讼浪潮”的序幕.由四川德阳东方贸易公司经济案件的验资纠纷而引发出的56号法函成为验资报告使用者把注册会计师告上法庭的直接依据.以至于一涉及经济债务纠纷案时,原告首先复查验资报告。
只要发现验资报告的结果和事实有出入,立即将注册会计师立为被告.据不完全统计,仅1997年一年内,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因工作过失被卷入到法律诉讼的案件,已高达500多起,愈来愈多的注册会计师被推上被告席.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法释[1998)3号文,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行业仍需对其早期的验资业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扩大.
(三)研究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必要性
1.产生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社会因素
我国独立审计责任的演变过程告诉我们: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审计责任日益扩大,这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审计服务对社会的有用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
★ 审计论文
★ 事业单位审计论文
★ 企业内部审计论文
★ 审计论文参考
★ 环境审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