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学专业教学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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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学专业教学经济法论文

篇1:非法学专业教学经济法论文

非法学专业教学经济法论文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统一教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

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

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

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

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经济法虽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争辩及理沦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例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关于消费者维权,可以讲华硕笔记本高价索赔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学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讲清楚以下三点:

一是这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二是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是这个案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

弄清这三个点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经济法属于法学教育,应当安排到律师事务所,公司参与实践或到法院旁听,或模拟法庭,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致用。

(三)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考试,不能完全照搬法学专业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一般采用闭卷考试,题型一般是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等主观和客观题。而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涉及到十几个部门法,内容很多,要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靠死记硬背掌握理解是难以想象的。一般应以理论加实践的方式,必须掌握的内容可以通过闭卷的方式,其他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察,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

作者:吴金蓉单位:广东白云学院

篇2: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对策论文

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对策论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成熟,法律在经济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同时经济法同经济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我国各高校也逐渐将经济法学作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选课程,同时其地位也在不断的提升。但是由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缺乏既定的授课形式,而且在教材选用、授课模式等上都是直接照搬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学课程,但是两种课程在教学目标、方法以及专业学生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差异,无法一概而论,所以必须要对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教学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出适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优化策略。

一、经济法学课程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经济法学是一门有着极强应用性的课程,非法学专业之所以开设该门课程,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出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复合应用型人才,不管使用何种教学方式,必须要将经济法学所蕴含的理论知识能够让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掌握,不仅能够帮助非法学专业学生在以后的市场经济中降低各类经济纠纷的产生,同时更加有利于高校非法专业学生对各种经济合同的了解。同法学专业学习经济法学课程不同,不能够运用法学专业学生填鸭式教学,让其自己消化,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在进行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时要考虑到其自身专业的课程,因此没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掌握消化。只有通过案例教学法才能够吸引到非法学专业的兴趣,因此案例教学法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吸引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

非法学专业学生通常将经济法课程作为基础课对待,而且加上课时配置较少,教学内容繁杂,同时缺乏系统性的法学专业知识,并没有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经济法课程上。因此,非法学专业学生在面对晦涩难懂的经济法理论知识缺乏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而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打破传统法学专业学生固定的授课模式,能够让缺乏系统性法学知识的非法学专业学生能够更加直接明白相关知识;尤其是对案例进行准备、谈论与总结时,能够让各个学生都参与到活动当中,将被动转化为主动学习,而且通过积极查阅资料,也学到许多新的知识。不仅是让非法学专业学生更好的经济法课程,同时也让学生能够积极的学习资料查阅方法,能够培养搜集相关资料的能力,尤其是对法学案例进行讨论时能够锻炼出多向思维,对学生进行问题的思考也有极大的帮助。

(二)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主要目标就是希望能够培养学生了解基本的经济法知识,同时为其专业所遭遇的经济学问题埋下伏笔,能够让学生更加主动的去运用所学经济学知识。通过案例教学法,非法学专业学生需要针对各个经济法案例,主动的进行资料的查询,同时通过相互讨论对案例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各个同学对于案例问题、教材理论知识以及经济法条文理解都有所差异,大家在谈论中提出各自不同想法,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每一次都会发现新的问题,通过讨论将其进行解决,如此一来非法学专业学生在问题的发现、分析以及解决能力上面都有极大的提升。其对学生之后的社会生活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增强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

我国依法治国,大学生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公众,在法律素质必须要有所提升。通过在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经济法课程,不仅能够增强其解决问题的问题,同时在查阅法律资料的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法律条款有所了解,从而对基本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的了解,最终将法律素质进行提升。而且在以后的社会工作、学习生活当中遇事将会保持冷静,从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属于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违法方式进行权益的维护。我国依法治国,因此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代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程度,只有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才是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基础,一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而不是通过违反法律来获取利益。

二、当下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基本概况

(一)专业设置与课时安排

目前许多高校非法学专业进行经济法课程开设的主要是在经济及管理类专业,主要专业涵盖经济学、金融、会计、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与国际经济与贸易等等,在上述专业中经济法课程多数都是专业必修课。此外,其余的诸如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等是将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开设。在课时的安排上,基本上都是在35到55课时之间。而且经济法课程设置的教学目标多数都是对大学生进行基本的经济法律的教授,希望大学生能够对经济法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能够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制度等解决简单的经济纠纷问题。

(二)教材选用

同高校法学专业注重理论性的经济法教材选用有所不同的是,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材的选用上更多的是偏向含有基础性与实践性内容的教材。而且在市场上有关经济法课程的教材繁冗复杂,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并没有进行官方指定,基本上都是由授课老师自行进行选取。而且对于经济法专业学生的经济法的马工程教材是基本不适用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其更多的偏向于理论,根本不利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掌握基本经济法知识。

(三)教学形式

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多数运用的是教师教授的形式就是填鸭式的单一方式。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冗复杂,因为受到课时的制约,无法从课堂上抽出更多的时间进行讨论交流。而且因为课时较少的关系,单一的教学形式较为枯燥,而且无法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系统性教学。

三、目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课时设置较少,前置法律基础知识缺乏

经济法教学课程的内容繁冗复杂,涵盖经济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等等各种法律,即便是进行粗略的讲解运用50个课时也是不够的,而且还需要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学生能够快速的了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尽管高校会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是更多的是偏向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对于法律的教授更多的介绍,然后一带而过,学生结束该课程后对法律的知识几乎为零。这也就没给非法学专业学生打下前置法律基础知识;造成经济法老师在教授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基础知识的教导,无法达到经济学的最终主旨。

(二)教材使用缺乏标准,针对性不够

目前的市场上,有关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其教材十分多样,而且鱼龙混杂,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各出版社都积极推销自身的经济学教材,而教师在选择也是根据自身喜好,自主性较强,甚至会与出版社有所合作等等。所以,各个高校与专业在选用的经济法教材上都存在极大的不同,但是教材的混乱不利于构建非法学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教学标准,不利于提升整个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而且教材选择的随意性也造成教师随意的教学,根据不同的教材进行同样的课程教学,甚至是抛开教材直接进行教授,将所选的经济学教材作为摆设;学校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也没有办法将所学内容与教材进行接轨,不利于课后复习。

(三)教学形式单调化,缺乏实践性

由于经济法课程受到课时较少的局限性,许多教师为了能够及时的完成教学任务,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形式基本上都是通过PPT进行填鸭式教学,而且学生在课堂上也缺少与教师讨论的环节,不利于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学习,接受起来十分困难。而且对于非专业性的课程,经济法课程根本无法吸引到学生的积极性,普遍缺课、玩手机等等,而且高校对于此类现象往往也是忽略。正是上述的教学形式,使得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上存在极大的难度。

四、提升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增加课时,根据不同专业设置教学目标,选择相应教学内容

从目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设置课时,35课时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两种方案进行优化。一是直接提升经济法课程课时,直接将课程学时设置到五十学时以上;通过充裕的时间不仅能够在课堂授课时更加充裕,同时也能够抽出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讨论、提问等各种课堂互动,提升枯燥经济法课堂的趣味性,同时也将整个课堂质量进行提升。二是不增加经济法课程课时,通过增设法律概论等课程为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打下一定的法律基础,重点教授经济法课程所需要的基本法律概述,从而为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展开打下一定基础,能够提升经济法教学效果。同时应该根据不同非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构建不同的教学目标与教学大纲。尤其是在会计专业则需要重点教授会计法、财税法等等,要根据非法学专业的特征进行经济法课程教授的重点教授,不能够囫囵吞枣,一股脑的全部教授给学生,这样学生也无法抓住重点,在消化学习方面也存在极大的难点。

(二)合理挑选教材

经济法教材的挑选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关系到教学质量高低,而且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教材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尽管课堂上教师会脱离相关教材,但是学生能够通过合适的教材进行课后的温习。只有合理挑选经济法教材,学生能够结合教材有计划的进行学习,而且通过教材上的经济法案例与习题,也能够提升学生学习主观能动性。许多高校在对非法学经济法课程教学时,自行组织教师进行经济法教材编写也是科学的方式。

(三)优化教学方式,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与趣味性

首先教师必定需要通过讲授,对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法律基础等都需要通过教师讲授,但是不能够运用教条式的方式,通过问题设置的形式,引导学生进行学习与复习,同时划分学习小组对相关法律案例进行课下讨论分析,总结其中的法律问题,带着疑问进行理论教学。其次,提升经济法课堂教学趣味性,多运用案例教学的形式,许多学生都需要故事性教学的方式,要让学生们能够主动融入到法律案例中,才能够发现其中的问题,同时进行讨论解决。整个案例教学的形式更加符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总之,对于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来说,必须要结合非法学专业学生不同专业的特点,提升经济法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强化非经济法专业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够达到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开设的主要目的,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健全做出一定贡献。希望本文的拙见能够对高校经济法课程开设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陈文兴、洪芳芳.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思考.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1(1).

[2]吴昊.非法学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创新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7(22).

[3]罗瑞.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1).

篇3:非法学专业是什么意思

法学和非法学之间有哪些区别?

①性质不同:法学是学术性质的.硕士。非法学是专业性硕士。

②专业课考试内容有所区别:法学专业课一般是由学校自命题。非法学是全国联考,专业课的初试各个省份学校必须考同一张试卷,习题和内容都是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并统一阅卷。

③考试难易程度不同。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对公平,相对考起来容易一些。一些,也更好考一些。因为法律硕士(非法学)是全国统一考试内容。所以。相对法学硕士(法学)需要找导师来说,也没有那么麻烦。

另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法硕之间。基本没有什么区别:无论是试卷与考试时间,还是备考复习的书籍、大纲、教材,以及复试都是一样的,只是总成绩高的就会被录取为全日制,反之,则录取为非全日制。

篇4:浅谈法学专业论文

浅谈法学专业论文

一、法学专业传统教育方法的弊端

1.传统课堂教育方法单调、单调,查核方法单一

法学专业学科理论性、逻辑性强,与社会日子联络紧密。根据上述特点,传统的“灌注式”课堂教育方法单调、内容单调,很难调集学生的爱好和自动性。课程施行过于着重承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练习。学生成果查核的方法单一,大多采纳必修课闭卷考试,选修课做作业和论文的方法。致使学生不能自动参加、不乐于探求理论疑问、懒于着手,久而久之,学生的归纳才能差,其间反映比较杰出的是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才能、获取新常识的才能、剖析和处理疑问的才能以及交流与协作的才能。

2.使用新技能新方法流于方法

曩昔是一张嘴、一本书、一块黑板、一支粉笔,满堂灌。如今新的教育技能、新手法来了,许多老师不适应,不会运用。大多是一张嘴、一个话筒、一个电脑、一个投影仪,灌的方法发生了改变。而这种改变仅仅“换汤不换药”,仅仅从“人灌”改变为“机灌”罢了。使用新技能新方法流于方法,多媒体教育等同于“电子板书”。

3.法学学科的展开与时俱进,教育方法相对滞后

法学的学科内容展开迅速,但是教育方法展开滞后。内容与方法不协调。相对落后的教育方法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改变和请求,不能极好的表达教育内容。

二、法学专业教育方法变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法学专业传统教育体制和理念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制观念家喻户晓,法令专业一直是高等教育中较为抢手的专业。现有的教育立足于常识的灌注,忽略了对才能的培育,学生的实习操作、处理疑问的才能差。教育与实习相脱节,满意不了实习需求,是困惑法学教育的重大疑问。为处理这一杰出对立,有必要进一步优化课程体系、加快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变革,结合教育资本,建造精品课程,加强社会实习教育环节,继续推动文化本质教育,活跃为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展开营建优秀的校园空气。

2.“教”与“学”本末倒置,忽略学生的主体效果

曩昔我们习惯了从老师的角度考虑疑问,谈起教育教育,老是从老师的主导地位动身,先考虑老师应怎么怎么。本来,在教育中,学是底子,教是为学效劳的,学生如何学,老师就应该如何教。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说:“教的法子要根据学的法子”。在新世纪,中国高校的人才培育方式正由应试教育向本质教育改变。老师的首要效果不再是单纯的教授常识,而是引导、安排学生自立学习,教授学习的方法,实在调集学生的学习自动性。

三、法学专业教育方法变革的辅导准则

在教育理念方面,重视学生常识、才能、本质的全面展开,重视在以探求和研讨为根底的教育进程中培育学生的研讨才能与立异才能;在教育内容方面,与法学学科展开及经济、社会展开坚持紧密联络;在教育手法方面,教育和练习方法多样化,留意培育学生的立异和探求的精神。充分体现“以老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

1.以人为本,杰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教育的终究意图要归结到受教育者的身心展开上,学生是老师课堂教育的直接目标,因而,从学生的直接感触来宏观评价课程及老师具有重要意义。

2.改变教育理念,推广“探求型”教育方法

从传统的单向常识教授的教育型教育向常识教授与探求相结合,师生互动,调集学生自立学习,激起学生求知欲和创造性的“探求型”教育理念的改变。

3.重为学更重为人,寓育人于教育

把“师生关系融洽,课下辅导、交流好”和“对学生请求严厉”作为衡量老师“爱岗敬业”的详细目标,请求老师将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体如今课堂教育中,建立教与学的互动关系,不断加强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鼓舞老师将课堂教育与自个的专长、特性紧密结合起来,勇于进行教育变革的探求和实习,授课“有自个的个性和特色”。

四、法学专业教育方法变革的措施和步骤

1.法学专业课堂教育与学生学习方法的变革措施

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发起“探求型学习”和“互动式教育”。老师不能从片面愿望动身想当然地进行解说,而要根据课程的详细内容和学生已有的水平,顺水推舟、按需协助。因而,老师应协助学生自动研讨,自动探求,鼓舞学日子跃思想,多提疑问,让这些疑问经过学生自个去收集、收拾、剖析有关材料信息,经过评论、争辩和总结等的研讨、探求进程来处理。主张采纳以下教育方式:

第一种方式:日子实习──提出疑问──探求与研讨──总结。经过把学生带出教室去日子实习、社会考察、查询拜访、试验实习来体会身边的法令,充分使用日子中的法学教育资本,让学生从体会中去体会、去探求、去学习。

第二种方式:收集收拾材料──提出疑问──探求与研讨──总结。经过学生展现自个或老师收集收拾的很多材料,提出疑问给学生探求与研讨,并得出结论。

第三种方式:提出疑问──收集收拾材料──探求与研讨──总结。经过疑问引导学生的思想与活动,然后有对于性地探求与研讨。在实体法教育活动中,能够常常选用这种方法。

各种方式中都有学生自动思想,活跃着手的成分,其进程蕴藏着对学生以常识为根底的才能、情感、态度、价值观和品格的培育。老师应引导学生以书本为根底,联络日子、走近日子,在网上学习、在图书馆学习,活跃使用一切有利的资本,让探求活动延伸到学生日子中去。让学生学会学习,这才是教育的真正意图。

2.充分使用网络及多媒体技能

使用校园的网络渠道,除了学生提交作业、老师修改的基本功能外,经过邮件或谈天的方法与学生多交流交流,补偿专业课老师不坐班、课时有限与学生交流交流较少的不足。

多媒体技能的使用能够使教育更加生动、直观,在最短的时间内,给学生最大的信息量,进步教育的功率,把“平面教育”改变为“立体教育”。

3.使用模拟法庭或展开争辩会的方法,进步学生的归纳才能

法学专业的学生应该是归纳本质较高的复合型人才。对言语表达才能、思想的逻辑性、发现疑问以及处理疑问的敏捷性和准确性,有较高的请求。依照“夯实根底、进步才能”的准则,应当为学生供给并创造多种参加实习训练的机会。其间使用模拟法庭进行各种法令工作人物的模拟练习,以及安排学生进行各类方法的法令争辩赛,都会对学生工作本质的培育和归纳才能的进步起到活跃的效果。

篇5:经济法论文

最新经济法论文

则公司裁员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案件回放:

20XX年5月18日上午,一则消息称因怀疑有“内鬼”,故宫建福宫下属的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开除大部分员工。宫廷文化发展公司解雇员工的理由是:一是被解雇员工本来就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当建福宫有重大活动时才来临时帮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项目停止运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一名刚刚被辞退的员工透露,公司的一部分员工包括他在内确实已被辞退,但辞退原因是“公司发生重大变化”。他还向记者透露,建福宫的“私人会员”制度实际上还仅是一个尝试,到他离职为止,还没有人真正办理过入会手续。关于故宫豪华会所的传说,集中在网友爆料的开幕典礼富豪名单、高达百万元的会员费设置以及“500席位全球发售”。特别是一张包括电影、时尚、传媒、投资界等诸多知名企业家在内的名单一出,引来网络疯狂,更有网友认为,这个名单或许就是建福宫这个豪华会所的会员名单。国家文物禁地,变身富豪餐厅,故宫“有关部门”浑身是嘴也很难撇干净。在舆论的群轰下,故宫颜面丢尽,为惩罚爆料者,不惜“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

二、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可以有“内鬼”就可解雇员工?

2、公司所称“临时帮忙”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3、公司是否可以“项目停止运营”可以解雇员工吗?

三、对争议焦点的分析

1、公司是否可以以有“内鬼”解雇员工取决于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泄密”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二,劳动者的“泄密”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有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然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特别是涉及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因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有“内鬼”开除大部分员工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2、至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的“临时帮工”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要看其属于“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对“非全日制用工”那样“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不仅解除劳动关系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还有依法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被解雇劳动者在该公司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则所述理由成立,解雇员工的行为合法。

3、公司以“项目停止运营”解雇员工是否合法取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确因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首先应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已没有存续的必要,公司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对企业而言,客观情况变化解除一般只能适用于个别解除劳动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数超过20人或者虽不足20人但超过劳动者总数的10%的,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执行,而不能使用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员工,自然应走经济性裁员这条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对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来说,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也许可视为“经营方式调整”,但也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裁员。

需注意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人员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尽管用人单位裁员只要按照相应的程序上报,而无需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但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裁员出现违法及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有关部门应当从严掌握执行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经过集体协商,没有听取职工意见或听取职工意见距离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少于三十日的等不符合程序的裁员,有关部门可以予以退回,要求企业履行相应程序后再次递交。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显然没有履行规定的裁员程序。

四、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内容告知单位员工或者组织员工学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特别是涉及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因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不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都应当留存用工时所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纠纷凭借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劳动合同、裁员方案等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等审查备案。同时,用人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以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发生影响大范围员工权益事件时,用人单位及时与代表全体员工利益的工会协商解决。另外,用人单位辞退个别员工或者裁减较大数量员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尽到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样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篇6:经济法课程教学的论文

经济法课程教学的论文

摘要:此篇文章重点对现阶段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实践课程教学当中所表现出这各种不足,做出了采取项目教学的方法有效的提升该专业学生使用经济法相关的理论知识在实践当中更好的察觉问题、思考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进而使该专业教育和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具备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关键词:经济法;项目化;应用流程

《经济法》属于经济专业的一项专业技能课程,也是该专业学生在参考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必考科目,然而这经济法课程当中那些繁杂难懂的规律法规和繁乱庞大的经济法律体系结构,一些讲授经济法课程的教师有时都会感到头疼,在加上陈旧的教学方法严重的缺乏科学合理性,导致专业学生缺乏学习热情和积极性以及单独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学生在课程学习当中仅仅了解和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完全不具备实践运用的能力。大部分高职院校当中对经济法课程不断进行教学改革,通过运用项目化教学是进行专业教学革新、优化经济法课程及职业教育培养的切实需求,也是助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举措。

一、简述在经济法课程教学当中项目化教学法所包含的内容

在高职院校当中所使用的项目教学法就是让学生单独的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实践项目教师在其中给予正确的指导来实施的教学行为活动。项目教学方具备‘将项目作为核心、教师作为引导者、学生做为教学的主体’的特点,将陈旧的教师为教学主体,学生被动接收和学习的教学模式进行有效的革新,探索出学生积极参与、自主合作、探究创新的全新教育教学模式。以往的经济法教学方法将教材的章节作为教学内容的主线,专业课程教师就是依据教材章节当中的各个理论知识点依次的向学生进行讲授的教学方法。项目教学方法就是把教学内容设置成为让学生独立进行完成和学生主动参与,教师给予正确引导,在实践当中获得知识的过程。学生在专业教师的正确引导下将项目作为核心,以实践工作任务当做依据,努力打造以学生为教学主体,教师为教学引导者的学生自主学习、探讨的专业教学模式。

二、项目教学法在高职经管专业经济法课程中应用流程分析

1.项目教学模式的项目确立阶段。项目确立阶段就是进行项目教学法的准备时期。教师应依据所要讲授的知识内容,专业技能和实践当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做出单个或者多个项目和任务。所建立的项目当中必须包括课程教学的所有内容,在其中有机的深入各种理论知识点和专业技能,并在项目当中适当的深入职业态度教育、价值观念教育和情感教育的内容。在确定项目任务难度的时候应依据专业学生具体状况确定。2.项目的实施阶段。该阶段主要为项目教学的实施阶段。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专业教师来确定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学习热情的教学形式,比如,在实践性方面、以学生感兴趣的形式将项目展现给学生。在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教师给予学生适当的引导和帮助,使学生能够建立起进行项目任务实践的团队,可以将班级分为几个项目小组,或是将一个班级当做项目任务完成的团队。在向项目小组下达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任务。实践项目当中所制定的任务难度及教学目标应依据学生实际学习状况和特点来确定,若是学生还处在课程学习的初期,就要对项目的具体流程及任务进行详细的说明。在项目团组内部学生通过探讨明确各自任务之后真正的展开项目进入到项目的实施阶段,学生单独进行资料的查找、分析、探讨和模拟。3.项目评价阶段。在项目的评价阶段是该教学模式重要的巩固时期。在项目任务完成后教师应组织学生对各个项目小组所完成的结果及时的进行评价,同时记录到学生的考核成绩当中。学生评价应采取团队小组委派代表表述与学生自由表述相结合的形式,教师应给予适当的'归纳和评价,并对学生在项目实践结果当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问题进行指出和纠正,并给学生指出今后在学习当中应努力学习的方向。在评价阶段详细流程为:团队小组分别进行项目成果展示、教师给予客观评价、团队小组进行总结和反思。

三、运用项目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项目教学中项目的难度不宜太大。想要在专业教学当中取得更加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应对学生对课程有关法务知识与基础性理论知识的学习状况有个充分的了解,也要对班级人数、进行教学所使用的各种设备配置状况进行充分的考量,继而提升项目化教学的实际可操作性。除此之外,高职院校近些年以来不断加大扩招力度,学生综合素质平均水平逐渐降低,因此在实施项目化教学时应充分考量学生的具体状况和能力来设置科学合理的项目化教学内容和考核标准。

2.实施项目化教学应和经济法的其余教学手段互相配合。项目化教学仅是经济法诸多教学手段当中一种教学方法,以往的教学方法也是有一定优点的,所以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优化教学方法创新教学形式,与经济法的传统教学方法互相配合的来实施。与案例教学对比,项目化教学更加重视项目的课外实践性、整体性和学生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

3.制定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与相关机制。项目化教学的考核方式,尚在探索阶段。在项目化教学大纲编写时就要考虑考核的方式,以适应项目化教学需要,达到项目化教学的效果。项目化教学的考核方式可以用综合成绩(100%)=项目成绩(50%)+作业成绩(20%)+期末成绩(20%)+平时成绩(10%)进行考核。这种评价机制更注重考查学生对项目的理解、项目的操作和结果上。

4.培养项目化教学教师。从事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教师,应当了解会计、税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了解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完成专业理论的系统学习,而且其实务能力和实务素养能够帮助学生较好完成项目化教学的任务。最大的问题是教师,不具有实务经验和能力,很难接受和推行项目化教学。

参考文献:

[1]姜大源.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9).

[2]周明虎,汪木兰,封世新.项目教学法的实施与典型案例分析[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13).

[3]齐晋.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构建—基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对比分析[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3).

篇7:司考经验非法学专业通关

现在的司法考试不止是法律专业学生的考试,其中涌现出了越来越多的其他专业的考生,由于非法律专业考生对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薄弱,对法律学科学习技巧、特点不甚了解,对司法考试的题型了解较少,关注度不够,脉络把握不准。为此针对非法律专业考生应从基础抓起。下面就介绍一下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应对司法考试的复习方法和技巧。

先从最基础的说起,就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大本(卷一、卷二、卷三)是根据司法考试大纲由一些大碗或有些是参与出题人员编写的教材,其语言简练,重点突出,体系完整,针对性较强,所以建议非法律专业考生以此教材为基础,在认真、细致的研读教材后,紧随着就要把对应相关章节的真题认真,做一遍。通过这第一遍过后能够使学员在大脑里对真题有一定印象,对司考的整体脉络情况有个把握,大概的考题深度,所涉及的知识的广泛深度也有个大约的轮廓。这一遍后为其在以后的第二,第三个阶段的学习打下一个信心基础。这个阶段要鼓舞志气,提高其自信心。

然后就是深入学习全面掌握各个部门法系统知识阶段,此阶段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出于核心地位,也是最能拉开考生之间差距的阶段。由于非法学专业的考生的法律基础比较薄弱,这个阶段尤其重要。

1、由老师系统讲解各个部门法的理论知识,以点带面尽可能扫除所有的疑问――巩固强化记忆。这就需要考生们去听一些名师授课。选择老师很重要,选择信誉好的辅导机构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里我推荐一个网络辅导机构,就是考试大网。考生们可以去尝试一下。

2、认真解读历年司考真题――必须细心地复习三遍以上,真题是在全程复习过程中始终贯穿的主线索。因为做以前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每年的真题重复率很高,其实知识点都是一样的,只是换了一种方式来考查。

3、认真研读每个部门法的法条――背后的原理一定理解透彻,注意把法条总结后记忆。

4、提高自信心,减轻压力。良好的心态才能有助于我们成功。

5、集中解决疑问,考生把疑问和不懂得知识点一一写在笔记本上,然后找老师解答或者找考友解答,

备考资料

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答疑的服务,都是由专门的老师进行答疑解惑。

第三阶段是全面提高应试能力和扫除全部疑问阶段、进一步的准确记忆知识点和准确记忆法条,这个阶段里,由于在第一、第二个阶段经过了较细致全程的学习过程,基础知识都以掌握扎实,紧随着就要做一些试题,在做题的过程中应重点把前五年的历年真题再重复做两遍,要严格按照真题的模式(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和时间要求来做。

真题十分重要,其中也有一些技巧。做题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把握住做每种题型的速度;

2、要找到自己做题的感悟能力;

3、认真解读题干和每一个选项里的细节,找出里面的考点和题眼,对于仍然记忆不准确,或有模棱两可的知识点这个时间必须准确的记忆牢固,疑问的知识点要解决好。在此要把第二阶段老师讲课时的讲义和自己前期记录的笔记认真的细看下,把老师强调过的具有总结性的知识点深刻记忆在脑里。

第四阶段冲刺和自我调整阶段,此阶段在考前半个月左右,在考前的这几天的时间里,考生要把休息的时间调整好,按照正常的作息时间休息,保持好的心情。把相关卷一教材上的细小的知识点在翻看翻看。由于此前经过六个月时间的强化学习,大多考生掌握的知识针对司考应不会有问题的,为此大家都要对自己充满信心,相信自己的实力。(针对一些考生在此阶段产生迷茫的情绪,或者是考生对自己的某个部门法一提起不知道再看些什么,这些是考前的所有考生都会遇到的现象,对此考生一不能着急、二要稳住节奏。最好把真题上的详细解析,或者是自己的某个弱学科重点是卷一看下。)

网校的很多学员都是这样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以及分阶段来复习,从而通过司法考试的。虽然每个人掌握的基础知识程度不一样,理解能力也不一样。但是方法是相通的,这些方法都是过关学员的亲身经历总结出来的,是经过反复印证的。正如网校学员所说:“考试大网的学习模式很适合我,省时、省力、省钱,而且如果自己看书很难抓住重点,跟着老师学效果会更好。建议没有太多时间自己看书的朋友们不妨也听听考试大网的课,一定会有所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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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浅谈经济法的论文

浅谈经济法的论文

在我国,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多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些商家出于对利润的贪婪,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许多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而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只有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基础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才会更加完善,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帮助,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构建上升一个台阶。

一、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厘清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然人、法人等享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简而言之,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核心权利之一。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差异化和个性化需求越来越高,产品和服务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趋势。基于交易发生的主体不同,在不同的信息资源和处理技术水平下,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所以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的信息获得来源比较单一,几乎都是源于经营者的发布,这样就和产生很多问题。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我国商品的的极大丰富,在信息不对称下存在很大的商机和利润空间,这时候商业经营者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不对称的信息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就产生了不会将商业信息全面而且真实的告诉消费者。

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经济法意义

(一)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商业氛围

商业必然存在竞争,在竞争中就会出现淘汰,基于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样做不仅可以维护社会公平,也可以营造良好的经济氛围,遵循市场发展规划,维护经济秩序。[1]如果消费者得不到有效的消费信息,无法再交易中占据主动地位,进而在商事活动中忽略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部分情况下就出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由此可以发现,只有加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弱化交易矛盾,才可以形成良好的交易环境。

(二)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

社会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公民的劳动,如果市场经济环境不公平,将对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说将产生不公平交易,产生更多的花费,产生更多的劳动价值,降低劳动效益,进而劳动权利也的得不到有效保护。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很多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劳动能力和生产力的进步,保持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面临的问题

综上所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很多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但是目前在我国,受到长久以来形成的经济模式影响和不良环境影响,在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多年的经济模式下,我国长期处于买方市场,在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一时间难以改变这些问题,这样就造成了我国交易活动中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不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漠视这一消费者基本权利。[2]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在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管理难以企及的地方,市场存在部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关方面的法律机制和法规政策保障,同时也存在监管层监管不到位,造成了消费者知情权难以真正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被滥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这一词汇频繁被经营者使用,成为某些拒绝行使知情权的借口。我国早在1993就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在其中明确消费者知情权,但是在消费者现实生活中,对于商品的一般属性和服务的基本性质都存在信息不明,信息不对称现象发生。很多时候,商家和经营者都打着商业秘密的旗号,选择性的无可奉告。但是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界定,可是经营者任然以此为借口,不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消费纠纷方而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

由于长久的消费习惯和社会风俗,我国的消费者大多不愿意因为一些小事情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候,如果不是特别严重,也不会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一些消费者文化程度低,对于法律不了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候,也不会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但是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消费纠纷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特别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害特别严重时候,必然会需要进行法律维权。[3]现行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难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完善,法律后果比较轻薄,从侧面也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四、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效保护的对策分析

(一)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

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市场规制法还需要通过很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完善。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和只有参与者,必须对消费者权益加以重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我国这一方面的条款还不够完善,有必要增加有关法律条款已达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生产经营者作为市场的强势方,对于他们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应该加大惩戒力度,进而将他们肆无忌惮的侵害行为加以遏制,加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工作。[4]简而言之,在市场规则法律体系建设中,一方面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另一方面,夸大适用范围和处罚程度,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强化政府职能,增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

从政府角度出发,要厘清自己的职能和方向。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投诉途径畅通,反馈机制得当。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此类行为的监管力度和惩处办法,从质量抽查制度出发,加强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将经营者和生产者定期进行等级评定和认证,鼓励人民监督举报,加强对于违法商家的曝光力度。

(三)支持消费者诉讼,开辟司法救济途径

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诉讼,我国司法制度还不健全,比如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诉讼方面的诉讼费用问题减免或者公益群体诉讼的诉讼费用支出;从立法视角出发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保护出发制度构建,构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制度;而且对于消费者权益诉讼中关于证据难举证的问题,可以在法官同意下,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加强证据证明力,进而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不受侵害。[5]此外,还有必要加强司法救济途径,建立和完善消费者侵权案件的公益诉讼。通过多方面的途径加强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也是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途径。综上所述,在经济法的视域下,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多问题和难点,但是针对这些现象,采取有效而且合理的措施十分重要。但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这是一项庞大而且系统工程,而且不可能只从保障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还涉及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修改。所以,在构建系统的市场规制法和有效的执法机构系统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和诉讼问题的支撑。在这一基础上,我国的消费者知情权将得到有效保护,为经济法进一步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

篇9:浅谈经济法基本原则论文

浅谈经济法基本原则论文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确定标准出发,进行探讨,希望有所裨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历年来,学者一直在进行认真地研究与思考,争论颇多,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隶属于法理学研究范畴,它是法的原则的外延。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讨。

法的原则是法的重要的组成要素之一,对于法律来说,法的原则是其发挥规范作用的基础,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是法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原理。张文显教授曾经在某个观点中指出,原则不事先设定任何种类的确定的或者市具体的事实与状态,和法律规则不同,法的原则一般也不固定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当然更不会规定因为行为所导致的可能的法律后果。

有些法的原则对于现存的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而有些法的原则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社会关系设定某些法律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对于国家政策的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制度与机制来说,法的原则在二者中间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法的原则的存在不仅对于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有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在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之中,法律原则还可以指导法律适用者进行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推理,从而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部门来说,是起到统领和指引作用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属性,在经济法这一重要的法律部门中起到具有普遍性和概括性引领作用,是整个经济法部门的重要的指导原则。

在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以及法治实践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部门的独有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引领,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以及法治实践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部门的最高指导原则和价值指引。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一)必须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部门的最高指导原则和价值指引,因此其应当体现出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但是如果将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有所不妥,因其体现不出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这一重要特征,要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独特性、现代性、地域性。

独特性,简单地说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律部门的统领原则,只对经济法适用,而不适用其他法律部门,同样,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律部门来说也不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具体的条文有着显著区别,对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比具体的法律条文更为密集地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反映出来。

现代性这一特征要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满足经济法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具体适用和发展的要求。除此之外,不同国家之间的国庆具有很大的不同,虽然在各国经济法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在不同的国家,经济法的内容和作用方式都有很大的区别。

比如,德国对于经济的干预就比较积极、主动,经济法的内容也都是关于国家对于经济的统制;美国却相反,比较的消极和被动,主要以反垄断法和饭限制竞争法等形式鼓励自由竞争,促进自由市场的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与不同国家的国情相适应,体现出地域性的特征。

(二)宏观性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条文不同,并不是规定经济社会关系中某个具体的细节,而是对于经济法所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起到一个提纲挈领的统领作用,对于所有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进行概括抽象,从而适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体现出经济法的普遍价值,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宏观性,从宏观上对于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不是针对某些微观问题。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具有宏观性,但是也不能只利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去解决所有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会关系中所产生的问题,还必须适用相关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同时,也不能把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条文当作唯一的调整标准,忽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宏观指导作用,违背基本原则。

(三)普适性标准

经济法的一般法律条文只适用于其所调整的方面,对于其他方面则不适用,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与其不同,具有极强的普遍适用性,适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所有领域。

从一各方面来说,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普遍的指导行的原则,必须认真地在经济法所有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进行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其中的某一个环节;就另一方个面来说,经济法基本原则不是只适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领域的局部,而是要适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领域的全部。

在经济法的各个部分中都会有一些法律原则,但这些法律原则只适用于其相应的领域,不能适用于整个领域。虽然这些原则也是法律原则,但不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四)价值性标准

价值是指在外界客观存在的事物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来说所具备的正面的意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部门的统领性的原则,应当由其必备的价值。对于基本原则而言,指导价值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基本原则没有指导性的作用,具体的规则也就无从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如果说具体的法律规则及法律条文必须具有具体使用的价值的话,指导性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必须具备的价值,如果没有指导性的价值,即使是经济法的一个原则,也不能称其为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法律规则和具体条文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使得新增加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不至于违背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为其提供明确的指导。并且,对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来说,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是一个重要的指引,体现了经济法的指导价值。

篇10:经济法价值论论文

经济法价值论论文

一、经济法价值诸说

关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法学界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效率说,此说认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二是公平兼效率说,此说认为经济法追逐的目标是社会公正,它反映经济法着眼于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其主要任务是清除妨碍实现经济主体经济民主的障碍,它反映的不是单个经济主体的利益,而是全社会的利益,即实现社会利益的均7衡社会公正是经济法追求的经济民主目标,效率是经济法追求的另一目标经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注重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三是公平说,此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公平作为其主导性价值社会公平应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据不同经济主体具体情况对权利义务作体现差别原则的分配。

上述观点在强调效益(或效率)时并不排斥公平,强调公平时并没有忽视效益,从他们各自所强调的重点来看,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从总体上考察,笔者认为他们有以下不足:第一,他们把公平与效益都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只是主次不同而己这样就会使人们对经济法产生模糊认识,以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经济的万能之法。人类社会的文明史就是一部公平与效益相争的血泪史如果经济法将二者都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经济法就难以成为“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二者只能选其一;第二,他们把公平与效益放在同一层次或范围加以论述由此可推论出市场经济的追求目标就是经济法的价值所在,这样就把法和经济两个不同领域且本质上有重大区别的学科价值相混淆;第三,他们谈公平时避开效益,谈效益时避开公平,或者把公平与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时,没能彻底说明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以及所处的地位,一般只是笼统地概括。因此,笔者拟在以上观点的基础上作些肤浅的探讨。

二、追求公平价值的经济法

笔者认为,公平是经济法的真正价值所在,效益是经济法追求公平价值的客观结果。也就是说,经济法是以公平的调整手段引导、促进规范,保障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从而产生高效益,市场经济的高效益是经济法公平地调整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结果。没有公平就无效益而言,有效益但不一定公平。“公平与效益既统一又矛盾对立性表现在:1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有效益不一定有公平;2社会出于公平的目的救济弱者会损害效益;统一性表现在:1公平是提高效益的必要条件;2效益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所以,经济法应以公平为出发点,以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为归宿进行立法。

市场经济本质上要求经济法应以公平为其价值追求市场经济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方面市场经济指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另一方面是指一种经济制度。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而言,市场经济本身就有一种效益功能,它通过市场价格自发地均衡供求并调节供求,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种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但是,这种市场经济的生产效益功能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市场作为一种制度能否体现以机会均等为前提的制度所以,效益是市场经济运行方式的合理机制,公平是保证市场经济运行正常进行的一种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内部运作机制,促使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制度是市场经济本身要求的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模式是有秩序的,但经济主体在追求各自利润最大化时可能导致市场无序,因此需要国家对其干预国家调节经济时:“它通常以经济计划一一经济政策一一调节手段为轴线进行,”⑦以经济法为调节手段消除市场经济运行外部的不经济行为,使其处于一种合理有效的运行状态之中,客观上保障市场经济的内部效益机制,并在效益和公平之间构筑了一座桥梁,使公平和效益互相补充互相配合,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公平是经济法产生的前提经济法是在竞争无序,社会经济缺乏公平竞争机会的条件下,以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第一,从经济法一词的提出和首次使用来看,经济法思想的鼻祖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分配法或经济法”和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把“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一类放在同一章都充满了公平的思想=摩莱里认为,法律应该力求达到一个目的,即恢复被破坏的自然秩序,恢复被破坏的原始公有制,立法者的理性所负的任务就是要认识自然法则,并且找出一种能够使人最不容易脱离自然的制度显然,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是以基本的自然法则为指导,在实行集中制的社会里,依据计划经济思想,国家用经济法律手段来调节社会生产和分配关系德萨米认为,由于极端的个人利益,生产是在极端的无政府状态下进行的。到处是竞争和垄断,到处都在互相倾轧和吞并。最大的资本巨头“把一切食物一切产品集中到自己手里而加以垄断,小企业每天都在不断地破产。垄断和竞争这两个怪物必然会搞乱一切,最后直至他们之间相互吞噬。”⑧可见,德萨米使用的经济法一词,也是着眼于国家用经济法律的手段调整社会的生产和分配关系。

第二,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逻辑来看,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一一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着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一一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效益与公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一一经济法经济法一经产生便作用于市场和政府,以公平的法律手段使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不能随意伸进市场经济运行之中,以防破坏其运行机制,而只能通过经济法来间接地作用于市场经济。

第三,从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条件来看,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法1617世纪资本主义原始资本积累阶段,重商主义适应其发展需要应运而生,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发展重商主义主张的中心在于借助国家权力帮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加速成长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立法思想为经济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打下了基5础18世纪重商主义己不适应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并带来了严重障碍,重商主义在英国受到抨击,但国家并未放弃干预经济。20世纪初,垄断己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特别是由于垄断造成的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世界带来了灾难性的经济萧条,生产大幅度下降这时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采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増长一一凯恩斯主义于是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以凯恩斯主义为理论基础,对经济生活进行大量干预但国家干预并不是经常有效,且出现了“滞胀”这就要求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手段一一经济法主要任务就是禁止垄断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自由、有序的竞争状态一方面限制意思自治对市场运行规律的破坏。

另一方面防止和避免对国家干预的滥用以及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乃至社会的整体利益,进而对国家干预规范化在我国,特别要对行政垄断严格限制,以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经济法就是保障市场和国家公平有序地配置资源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调节手段一是市场调节,二是国家调节。这两种手段各有其缺陷,市场有失灵,国家干预也有“滞胀”所以,经济法既要救剂市场失灵,又要防止国家干预过多。因此,经济法应着眼于市场和国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公平状态或有序。只要有公平,就有秩序,必然产生效率,没有公平就无效率而言,效率总是以公平为前提的在法律领域,普遍的效率取向应视其为法律规制的原因,而不能视效率为法律规制的目的。对经济合理性的追求必须考虑社会政治道德伦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社会信仰、意识形态各个方面的承受力。即便是市场经济,也不能单纯以经济的合理性作为法律的主导性价值标准,更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形式,无疑是对社会生活各方面利益进行综合平衡的结果因此,相对于效率而言,公平更能体现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综合调节功會能。

国家调节经济以社会公平为其目标,作为国家调节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应以公平为其价值“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⑨经济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和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规范化经济法绝对不能创造和促进效率,它只是在追求公平的前提下以调整“国家之手”的方式纠正市场失灵,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保证而己市场中的“经济人”一般按照市场法则行事。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但市场机制在经济调节中存在着重大缺陷由于垄断的出现,经济主体的外部不经济行为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完全等导致市场失灵,使资源不能合理流动和配置,使市场处于无效率状态,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有些确信市场失灵论的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既然市场有缺陷又不能依靠市场来解决,那就留给政府去处理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指出:“在一个现代的混合经济中,政府执行的主要经济职能是:确立法律体制,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1在谈到关于法律体制问题的职能时又指出:

“这些法律的制度与其说是依据精炼的经济成本一一效益分析,还不如说是对广为接受的关于公平的价值及其观点所作出的反应”可见,国家干预经济是坚持公平观点的因此,经济法把公平作为其价值取向是不容置疑的。

三、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含义和特点

当代西方新价值论法学的代表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所谓的正义就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在机会公平的前提下,只允许给最不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因此,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体包括:一是竞争条件和利益获得的机会公平,主要指经济主体在生产活动?占有劳动成果和获得成就方面的权利平等,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中的选择机会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和环境平等,交易规则和分配原则的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才是最有效益的经济,但充分竞争的前提是竞争主体的竞争机会和竞争条件要公正,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二是社会公平,指社会收入再分配公正和救济弱者。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干预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时,首先采用税收的办法进行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悬殊,其次建立救济金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帮助没有收入的人,最后政府对低收入者给予补贴从而有效地调动经济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对社会公平的责任感平等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始终是处于中心位置的问题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秘书处在详细考察了亚洲一些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态后,得出了如下结论:从经验来判断,显著并在増大的收入差距并未证明有助于富有活力的经济成效和发展的强大势头事实上,看起来更可能是严重的收入集中化,强烈地阻碍了公众对于发展的参与,从而防碍了健康的经济发展。

经济法公平价值的特征有:一是全局性或整体性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整体看始终是公平的,经济法主要是为每个经济主体提供自身无法获得的基础经济条件,从而引导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顾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二是协调性经济法以公平的方式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相长社会不公平必然带来社会整体利益的丧失或下降,如果经济收入集中化会妨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比如,贫困人口低下的生活条件会损害他们勤奋工作的意愿和能力,结果只会使生产停滞不前,大大降低效率同时,社会不平等的现状助长了国民的无责任化倾向,因为民众寻求更大的平等背后,是对这样一个事实的认识,既它在社会公正方面有种独立的价值,对国家凝聚力具有健康的作甩。

四、效率论或效率优先论的理论误区

误区之一:把经济学中的'经济’与经济法学中的'经济’混为一谈,使经济学的价值等同于经济法学的价值

1994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要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是我党适时地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具体国情在经济领域提出的一项分配政策这项政策并不是一项法律原则,更不是经济法的原则丄不能把经济领域中的价值追求当成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中的'经济’有别于经济学中的'经济’。经济学中的经济主要指经济主体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研究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在经济法中'经济’是指一种经济制度,引导经济主体依据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提倡经济主体按经济规律安排自己的活动,禁止经济主体违背经济规律和破坏经济良性运行的行为因此,效率在经济领域是合理的,在经济法中就不一定合理经济主体即使效率达到了最大化,但若违背了经济规律或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就必定要受到经济法的规制,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以,不能把效率作为经济法的价值。

误区之二:效率价值论者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律经济学和经济法学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学科,它们各自所追求的价值也各不相同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准则和基本概念一一效率统帅其研究的,并力求使公正观念等值于效率观念而经济法学属于法学范畴要阐明公平和效率在市场经济中所处位置,揭示经济法的价值,就应从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上来考察经济法的价值法学是用公平和正义指导其研究的,所以,经济法应当用法学的价值观念一一公平和正义指导其研究,以区别于法律经济学。

误区之三:把效率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就会模糊市场经济和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效率又称配置效率,指“一个经济的资源和技术为既定的条件下,如果该经济组织能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各种商品组合,那么,这个经济就是有效率的”1显然,效率是市场经济主体本身的追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经济主体都自发地追求着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某个法律所促进的。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指出:“效率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改革理论家奥塔。锡克指出:“没有市场机制,就不可能有效率高的生产。”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必然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伦理道德沦丧,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效率在市场经济内部是合理的,但通常在外部表现为一些不经济或非理性行为因此,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经济而非公平经济,其本身有不可克服的缺陷这就需政府干预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使其处于一种有效的运行状态。经济法正是适应这一要求以公平为其价值,赋予市场经济一些社会伦理因素,通过协调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的不足,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如果经济法把效率作为价值取向,那就会导致经济畸形发展,形成不平等或不均衡的经济格局这种局面在社会不能承受的情况下也会妨碍效率只有在公平的前提下才有市场经济的效率可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只能是公平。

篇11:经济法教学改革论文

经济法教学改革论文

现今社会是法制化、经济全球化的社会,社会发展迅速,各个经济领域的发展急需大量复合型的人才。经济法目前已经成为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教学课程,其在人才的需求方面意义越来越重大。目前,经济法教学如何改革已经成为教育从业者所关注的重点话题。虽然经济法课程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仍旧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本文就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经济法教学的现状

我国经济法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设立的,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二十多年来,经济法课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了经济法教育的基础,但是还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其内部的建设仍旧存在很多弊端。

(一)教师素质较低

在教育改革逐渐推进的过程中,各大院校都在努力建设高质量的经济法教师队伍。但是经济法师资力量薄弱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经济法课程开设的初期,某些院校为了完成教育局的任务将大部分别的专业的教师调到经济法专业,外行教师对经济法并不是很熟悉,某些教师并不愿意从事经济法教学,导致经济法教师短缺。

另外,外行教师对经济法知识的结构理解不到位,欠缺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其教学水平远远比不上经济法专业毕业的教师,使得学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经济法,造成恶性循环。孔子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没有高素质的教师是无法挑起经济法专业大梁的。

(二)教学大纲定位不准

目前的高校中对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相当模糊,培养的目标没有与社会需求相连接,专业的针对性非常弱化。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只能采取同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这种模式无法满足学生自身专业的需求,学习目标难以确立。目前,学习经济法的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十分薄弱,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课程又较少,而经济的法律法规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无法比拟的,这自然就要求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的掌握经济法,这种高难度的要求加大了学生的任务量。

(三)教材设计不合理

教材是教学的媒介,教材是教学事业发展的基石。经济法教材版本众多,但是良莠不齐,非经济法专业的人士并不能挑选出优秀的教材。市面上的教材大多存在以下问题:一,教材内容浅薄,倾向于简单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堆叠,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深度分析。二,教材内容针对性较弱。不同专业的学生需要的经济法内容并不相同。三,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老旧,重视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忽略了实践与应用。教学内容简单粗略,缺少配套的经典案例,使得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枯燥乏味。四,部分经济法的课本内容观点陈旧,没有及时更新,没有及时反映国家经济法法律法规的变动。

(四)教学方法不灵活

目前各大高校再进行经济法的授课过程中一般以教师讲课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在学习上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师生之间缺乏交流,抑制了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学生仅通过课堂领悟经济法的有关知识,缺乏实践。因为经济法的理论知识丰富、抽象,教师授课难以掌握深浅,如果仅采用课堂传授知识,学生会很难接受经济法教学,学习缺乏积极性。

(五)缺乏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目前,我国科学技术发达,应用于教育领域的技术也越来越多。因此,经济法教学可以不断提高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和信息技术,例如可以添加投影仪、多媒体等设备。舍弃教师一手教材,一手粉笔的教育模式。改革教学只传授理论的模式,增加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减少高分低能的学生。

(六)教学计划安排缺乏连续性

经济法本身就是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经济法的教学必然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目前,虽然各大高校都设立了经济法的教学课程,但是缺乏基础课程(如《法律基础》)的设立,很多学校只是直接教授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使得学生对有关法规难以理解,加大了学生学习的难度。有的学校虽然设立了《法律基础》等的课程,但是后期的经济法律没有紧紧跟随,使得经济法课程之间缺乏继承性,不利于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

(七)教学考核方法有待创新

教授授课多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缺乏积极主动性。教师在考核知识时大多采取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这种考核方式使学生逐步的形成了课堂简单听一听,考试前简单记忆形式,并没有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改革经济法考核的目标将知识的测试与能力的测评相结合,增加考试的难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经济法改革的分析

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的人才。不断进步的经济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的发展不需要的不仅仅是管理与高技术的人才,更需要的是“一专多能”的人才。这就要求大学生不仅拥有丰富的知识结构和精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相应的实践能力。在意志领域里培养创新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那么经济法教学该如何改革,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呢?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教学目标

经济管理类的学生面对经济法的课程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其课程目标不能过于简单化也不能像法律专业的学生一般过于复杂化。其目标的应设定为学生理解并掌握基础的经济法律规范,使所学的知识为其经济活动和管理服务。因此,经济法的课程非常有必要进行重新规划。在课程的安排中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该系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启蒙课程应设定为《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包含了经济法中最基础的法律知识,并不要求知识的深度,可以作为学生法律的启蒙书,为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打下基础。二是,教授通用经济法——《经济法概论》该课程主要是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具体法律法规。是各个专业都可以学习的经济法律课本。三是,专业选修的划分。经济法的选修课拥有不同的子模块,例如:《宏观调控法》 《市场管理法》等。各个专业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修。(二)提高教学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教师,各大高等院校应对教师进行测评,并对不同水平的教师进行知识的培训,加强其传业授课的能力。另外,高等院校应聘请能力水平高的专家和教授开展法律知识的讲座,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激励教师关注经济法律知识之中的与生活实际相贴切的问题,不断除旧纳新。只有不断提升教师的认识局面,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才能将抽象的问题实际化,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兴趣,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三)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材专业化

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的教学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高质量、专业化的教材。教材在内容上革除仅仅是简单排列知识的形式,增加教材的内容的深度 ,为经济法的壮大奠定基础。因此,经济法教材在编著时要求凸显出前瞻性,在经济法的基础知识上,加入现代化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的解释。革除传统教育拘泥于理论的教学形式,在编著教材内容中,将基本理论融入到实际的案例中。在选择教材上,要选用与时俱进、贴合专业的教材。选取的教材要紧跟随时代的发展,能够汲取国内外有关经济法新的.知识成果。明确的表达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展示经济法理论体系之间的联系和科学规律。

(四)完善教学内容

目前经济法教学采用的教材是21世纪课程教材。其对不同专业的学生编著了不同的教学内容,经济法教材的侧重点不同,能够对学生指出明确的学习目标。但是这还是不够的,教师应该在教学的过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贴近学生专业的经济法教学案例。并且要对现存的经济法案例的内容进行更新,紧紧跟随社会发展的潮流。减少同类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论,请实践”的问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先进案例为素材,重点培养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教材中增设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条约,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规,拓展学生的知识面,逐步完善经济法教材的内容。

(五)改革教学方法

经济法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知识点丰富,内容抽象。所以在教学上应“活灵活现”,不照本宣科。根据学生的能力、教学目标的设定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一是,课堂授课要精,着力解决知识的疑难问题和重点问题。教学过程中要着力把握问题的关键,对于重点问题要设置疑问,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总结学科知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主动学习。二是,课堂教学安排要合理。统筹全局,重点发展。课堂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每堂课的重点内容。三是,增加课堂案例,丰富课堂的内容。由于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应用能力要求很高,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增加实务的案例,具体而形象的说明经济法的理论知识。

逐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案例教学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变教师单项传授知识转化为师生之间的双向教学,学生又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实践能力。一般情况下,典型案例的选择有两种方法,一方面是经济法专业的教师自身的实践,在所接触的案件中选择典型性的案例;另一方面是通过新闻、报纸、学刊杂志搜集案例。对于不同案例的选择要选择与课程内容相关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深度,在满足学生的认知水平上横向增加深度。

反映生活中矛盾的攻击性,引导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矛盾。四是,设立模拟法庭。教师可以选取典型的案例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让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如:原告律师、被告律师 和法官等,对案例进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引导学生主动地搜集与案例相关的知识,提高学生分析案件,解决问题,总结知识的能力。这种开放式的教学模式具有很大的教学优势,但是要求师生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否则不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六)创新教学考核方法

经济法的考核主要包括知识记忆和能力两方面。知识记忆大可不提,在能力测评方面,教师可以针对当前的热点问题布置思考题,让学生自己搜集解决方案,教师可以依据学生的完成的水平进行测评,这样不仅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使学生在搜寻资料的过程中提升总结的能力,增强对问题的分析能力。

(七)吸取国外经验,丰富国内教学方式

美国目前流行的是诊所法律教育法。该种方法包括两种方案:课堂模拟和代理实际案件。意在通过学生解决没有现成答案的经济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这种教育模式完全打破了我国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现状,为我国经济法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方向,将其运用到经济法的教学中,有利于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完全有可能解决我国“高分低能”缺陷。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进步,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法学知识就成为了每一位人才应必备的知识技能。经济法教学的不断改革为经济法注入了新的发展力量,符合科学主义发展观。

篇12: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论文

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论文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应当有其特有的调整原则。在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时,首先应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予以明确。由于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部门法较晚,对于其有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众说纷纭,提出了诸多学说,颇为混乱,有必要进行梳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局部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原则同样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济法原则。[1]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2]史际春、邓峰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3]顾功耘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漆多俊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原则。[4]邱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单飞跃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促进市场效率原则、政府经济行为正当原则、社会公平原则以及经济安全原则。刘水林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则和交叉公平原则。[5]鲁篱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6]程宝山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上述各种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其可取之处,极大的丰富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有的学说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等,这些都是经济学的概念,并未反映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或特点。第二,有的学说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公平原则不仅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他部门法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将其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无法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第三,有的学说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以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为目标的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将其挪用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恰当。第四,有的学说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机械组合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这分别是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不出整个经济法体系的特征。第五,有的学说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效益原则等。民主、公平、效率均属于法的价值,法的原则应当体现法的价值,但并不等同于法的价值,因此不宜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照搬为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与一般的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不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一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贯彻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中,而不能仅仅适用于某一个环节;另一方面,经济法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整个领域,涵盖了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及市场规制法等部门法。

价值性与指导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有指导性的价值,这可以说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循的价值性标准。一方面,由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价值和理念,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成了经济法规则和价值的交汇点,它体现着经济法对于经济法主体的作用意义;另一方面,作为对经济法的一种理论的抽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最高规则,从法院适用法律的角度看,它是能够克服经济法作为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弹性规定,对法院适用法律起到指导作用。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根据上述标准,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由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及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构成。

(一)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

正因为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根本任务,才使得经济法区别于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和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商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法律形态不断创新,资本、信息、抗风险能力在市场主体间分配不均衡,出现了垄断、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行为,对于经济领域中的这些问题仅靠民商法中的权利义务机制、平等自愿原则或者侵权、违约责任等手段来解决,有时是无能为力的。在私法的保护显现出不足和软弱的情况下,就需要公法的介入,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在市场主体间进行权利义务的再平衡。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由于社会经济总体由全部经济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经济主体的利益,否则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便是一句空话。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起到一种“衡平”的作用,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进行衡平,以最终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因此,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7]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理念。民法的公平以个人主义为指导,在法律上规定按照统一无差别原则对待一切经济主体,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公平,它对实质性的社会正义问题,如贫富差距、垄断等问题无能为力。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目标出发,在形式公平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实现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不同情形的人享受不同的待遇,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追求的这种公平,称为实质公平。

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篇13: 经济法教学研究论文

经济法教学研究论文

[摘要]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具有其他教学方法无法比拟的优点。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法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的定义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的方法。案例教学法最早在20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管理课程的教学中采用,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并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推进和教学方法与教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案例教学法已在多学科的教学活动中得到了应用。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案例把经济法课程中抽象的原理具体化,把其置于一定的实际情景之中,使学生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理在实际生活中的用处、表现,在增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的同时,也会使学生恰当地掌握这些原理所具有的特定含义和意义;案例教学法能创设一个良好的教学实践情景,把真实、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让他们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和分析,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面对困难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极有益处。

二、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1.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生之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改变了学生被动学习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合作学习。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参与、互动。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基本理论,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没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而案例教学法,是“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融入到学生群体中,强调师生、学生之间的讨论对话,变被动学习为互动学习,在每个教学环节上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和集体研讨案例,使学生身临其境,置身于“当事人”地位,积极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从而可培养、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2.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首先,案例教学是教师本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宗旨,将各种具体问题编写成案例带进教室,通过情景描述设置问题,再通过师生、学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互动交流,平等对话和研讨,对案例中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这一过程不仅深化了学生所学的知识,而且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其次,案例教学通过课堂讨论与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再次,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还学会了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首先,案例教学能推动教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高实践能力。因为一个成功的案例,是教师通过各种手段采集案例材料,对案例材料进行加工、整理,使之成为适合教学需要的具有真实性、实用性、可读性的教学案例;通过这些行为,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其次,教师要上好每一节课,必须精心准备,熟练掌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学科的知识,这样才能在课堂上应用自如,才能引导学生的思维活动,对学生发表的见解进行及时正确地点评、归纳、总结。因此,案例教学法不仅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而且还能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

4.启发性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本身不是纯理论性的内容,也不是简单的事例,而是包含一定内容的问题。案例中的典型事例,都是为了说明具体问题而设立的。针对这些问题,让学生自己去挖掘、去体验,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开动脑筋,寻求真谛,找出问题的本质所在,从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解决的方法。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诱人深思,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非常显著。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运用已掌握的知识结合生活实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增强运用知识和总结经验的能力。

案例不是独立的教学形式,只是讲授教学的辅助手段。案例教学法可以且必须与传统的系统讲授法相结合,案例教学法不能替代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讲授。案例教学的优势是明显的,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反过来讲,传统教学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传统教学连贯性强,这对于某些教学内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其次,在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的讲解中,传统教学仍是必不可少的。培养学生素质,提高学生能力,增长学生知识的教学手段有很多,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合理的运用方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闫燕:浅谈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管理信息化,.2

[2]吴思嫣: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法探讨[J].商场现代化,.10

[3]陈拥军:小议案例教学法.

[4]吴敏等:案例教学法在财经类高职教育中的应用研究.,,04

[5]黄甫全王本陆:现代教学论学程[M].教育科学出版社,,07

篇14:高校经济法理论教学及学习论文

高校经济法理论教学及学习论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拓展进程不断加快,中国融入世界经济大家的需求成为必然,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外交流不断扩大,国际间贸易往来日渐频繁。中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离不开经济管理类人才的牺牲和支持,未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经济管理类人才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和实践技能。作为国内经济类、管理类高校专业基础课的《经济法概论》,长期以来,支撑和推动了中国经济、法制生活的深化发展。不同于普通经济类课程的一个法学学科,《经济法概论》结合了经济学科、法学学科两者的内涵关系,并在实践教学中将两者融会贯通。让学生能够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接受法学学科的规范和指导。最早一版的《经济法概论》是由我国著名经济法学家刘隆亨教授在总结当时社会经济形态、时政现象后于北京大学出版的。起初名叫《经济法简论》,后更名为《经济法概论》。作为一部能记述我国经济法建设历程以及反映我国重大经济决策的著作,自出版以来,具有了理论性、应用性、超前性和真实性的属性。在之后,不断修订、丰富更新,到目前已经修订了七个版本,印刷发行总量超过几十万册,无论是作为经济类学科教程抑或是法学类教程,《经济法概论》均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作为高校经济学教学与学习教程。《经济法概论》的修订更新历程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辩证详实地记述了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以及经济法学建设的历程

历史的记述,离不开著作的记载和描述。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经济腾飞的翅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经济为核心”、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的目标被确立,中国经济、社会体制全面重新确立、改革。尤其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经济法制建设的具体规划,使得依法治国的思潮具体贯彻到经济领域,党中央提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让经济社会中的各类活动、行为在固定的法律形式下运行。依法治国成为经济社会领域国家管理的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具体内涵的形式表现。在“建立和完备经济法规体系”的目标下,国家立法部门加快立法,司法部门加强对经济类案件的审查工作,在《经济法概论》第二,三版中一一都有记述。随着中国“九五”计划推出建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第四版的《经济法概论》详实反映了应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求。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升级以及加入WTO的步伐不断拓展,《经济法概论》的第五版阐述了“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重点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在经济法和法学领域的'需求。

二、结合实际需求,开启经济法的新理念、新视角和新体系

从《经济法概论》出版开始,作者提出并坚持“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所有经济关系”的新理念,新视角。作为对经济生活的总结概括,《经济法概论》在党和国家重大经济决策的问题上有着准确地反映。它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根本点”的新理念。在经济法体系构建上,《经济法概论》总结归纳了四个部分即:市场经济规制法、宏观调控法、资源分配与保护法、经济矛盾中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是作为解决社会主义市场问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然选择。作者理论完整、注重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经济现实、并具有一定超前性。

三、著书注重大众理解、图文并茂,深入浅出

复杂的理论问题,通常是需要大篇文字详述解释,少者数十万字,多则百万余字。作为一部讲述经济活动与法律关系的著作,《经济法概论》是将日常经济行为、活动概述并赋予法律解释的存在,著书应该具体落归到日常经济行为中来。新版的《经济法概论》采取图解形式,内容深入浅出,科学梳理和辨析几大篇章,主次上并排有序,善用引用和对比,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学全书主题上,理论案例相结合,图文并茂,解释经济法的理论概念。通过图文的形式,不仅是抽象理论知识的具体表达方式,也是增强图书可读性的重要手段。在譬如“经济关系”、“金融市场体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等抽象概念上,使用图文形式,极大方便了学生研读和理解。长期以来,《经济法概论》坚持着著书的“四性”,注重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保持理论的真实本质,并具备一定的超前性。从多次修订改版至今,本书保持着较高的学术水准,在多次国内外图书博览会中,广受推崇。作为一部高校教学和学习的佳品之作,不仅需要兼具经济和法律体系的理论需求,还应注重现代高等教育中应用性需求,不断完善创新,谱写更好的未来。

篇15: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教学论文

【摘 要】文章针对目前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教学中存在的一些实际情况,提出了以计算机在各学科领域内的应用为中心,系统地开展多层次的计算机教学。

并提出了如何确定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教学的目标以及提高计算机教学质量的方法、手段。

【关键词】计算机教学;教学目标;专业应用

掌握计算机与信息处理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已成为现代社会专业技术人员,胜任本职工作和适应社会发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那么如何培养既有专业知识,又懂得使用计算机技术解决本专业领域实际问题的高级人才。

这一任务责无旁贷地摆在了高校计算机教学的面前。

下面就以高校计算机教学改革为出发点;以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教学为中心,在突出计算机教学与相关专业的紧密结合上,提出一些见解,仅供大家参考。

1.明确计算机课程的教学目标

目前计算机课程已成为高等院校学生的必修课。

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基础教学,即三个层次的教学:计算机文化基础、计算机技术基础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的教学。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三个层次的教学内容也在不断的深化、充实、扩展和提高。

笔者认为:高校学生学习计算机课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所学专业领域中的应用。

因此,非计算机专业必须系统地开展计算机三个层次的教学。

这里还要特别强调的是:除了文化基础和技术基础的教学,要继续不断地充实与更新教学内容外,更重要的是把“位”定在以计算机应用为目标的教学上。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各专业在计算机应用方面教学的改革力度,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

2.突出教学内容必须以计算机在专业中的应用为中心

2.1设立计算机技术在各专业领域应用的基础课

为了提高学生在各自专业领域的计算机知识水平,可开设一些相关专业方面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可以选取使用计算机技术,解决本专业应用领域问题的一些典型示例,从原理、应用方法及实际效果上加以概括性的总结和介绍,使学生掌握一些应用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拓宽学生在计算机应用方面的知识面,培养在专业中广泛使用计算机的意识。

2.2计算机应用基础课要针对不同专业制定不同的教学内容

由于高校各系专业领域各异,因此计算机在不同专业领域的应用也就各自不同,这就要求我们根据专业门类多,应用面广等因素,制定出符合各专业需要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的教学内容。

2.3设立围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教学的实习课

计算机课程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内容中必须穿插有培养学生动手参与的实习课。

有些内容还不能做到让学生动手操作条件的,最好也要让学生参观具体使用的过程。

3.提高计算机教学的方法和手段

在现有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基础上,是否可以考虑:

3.1可以利用校园网资源开展一些教学工作,如

在一些课程教学课时较少时,可以利用校园网进行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和影响的网上课堂。

通过校园网进行教学,可以给学生自由安排时间学习,对于不理解的内容可以反复学习;可以给考前复习或补考学生的复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2计算机教学中要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必要时可适当增加计算机教

学实践或实习内容;加强上机教学环节,全面提高上机操作能力。

3.3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作用,用丰富多彩的多媒体课件来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总之,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教学,应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各领域的普及和发展,不断地充实和更新教学的内容和方法,以跟上计算机技术在各专业领域的发展。

4.重视科研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科研”与“教学”相结合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本文讨论的是关于对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的教学问题,故不能就“科”、“教”相结合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以计算机应用为目标的教学,如果没有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成果去指导教学,是没有生机活力的。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查阅大量的科技文献,才能够及时了解学科发展现状,掌握新发展起来的理论和最新专业知识,跟踪学科发展的前沿技术;有了这样的知识积累,才可能做到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建设高质量的教材,及时向学生介绍新思想和新成果。

从中总结整理出适合教学的新内容,充实到教材当中去,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所以,以科研促教学,走“科”、“教”结合之路,是提高以计算机应用为目标的教学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孙俊逸.计算机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篇16: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教学论文

摘要:计算机基础课程是大学生必修课程,在实际教学中,讲解式和灌输式被视为常用的教学方法,这些传统的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思考问题和实际问题解决的能力,走上工作岗位难以胜任工作。

同时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兴趣不高,长次以往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由此导致计算机课堂教学效果日益低下。

如何培养一个岗位性的人才,本文仔细分析了本课程的特点和所授学生的困难,提出教学方法应根据课程和学生特点出发,划分知识单元教学,提高学生的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体教学以教、学、练、战为指导思想,从工作岗位需要的角度研究教学。

关键词: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以点带面的教学;单元教学

一、计算机基础课程自身的特点

计算机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学科,该课程所面临的理论知识抽象,它与社会科学中的相关理论有不同的一面,即理论知识在计算机实践操作中的应用,如内存中ROM和RAM的理解,在计算机实际操作中体现BIOS的作用,应用程序打开后存放在哪里运行,内存、外存、高速缓冲区的读取速度比较,这些问题在概念的讲述中只能说学生明白不能说透彻理解,在实践中不知如何应用,例如学生不明白为什么把要操作的大文件从U盘拷贝到电脑的硬盘中再做修改。

由此可见,在讲授中注意知识在实际问题中的解决致关重要,它注重的是实际操作过程中理解概念,用知识去解决问题,而不是书本中理论的灌输。

其次,该课程面临的是办公软件OFFICE的学习,如何学好它,同时为以后软件的学习举一反三也起到很大的.作用。

首先让学生明白学习该软件的作用是什么,其次是软件的产生是解决那些实际工作问题,教师应该有理论到实际,有浅入深的一一列举,也就是说该课程面临的是软件的操作与实际任务的关系的深刻理解。

由此总结该课程具有三个特点:一、概念的抽象性。

二、知识点的综合运用。

三、上机操作与实际工作问题的关系。

二、大专学生在学习本课程时面临的困难

(一)、概念无法深刻理解。

教师如果面临的教育对象是大专文科学生,在学习了文科科目后学习计算机知识思路的转变很重要。

篇17:司法证非法学专业可以考吗

司法证非法学专业可以考,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且法律工作满三年,即可报名参加考试。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1、拥护我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我国国籍。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且法律工作满三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已有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有法律专业知识,可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篇18:司法考试经验:司考非法学专业通关

现在的司法考试不止是法律专业学生的考试,其中涌现出了越来越多的其他专业的考生,由于非法律专业考生对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薄弱,对法律学科学习技巧、特点不甚了解,对司法考试的题型了解较少,关注度不够,脉络把握不准。为此针对非法律专业考生应从基础抓起。下面就介绍一下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应对司法考试的复习方法和技巧。

先从最基础的说起,就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大本(卷一、卷二、卷三)是根据司法考试大纲由一些大碗或有些是参与出题人员编写的教材,其语言简练,重点突出,体系完整,针对性较强,所以建议非法律专业考生以此教材为基础,在认真、细致的研读教材后,紧随着就要把对应相关章节的真题认真,做一遍。通过这第一遍过后能够使学员在大脑里对真题有一定印象,对司考的整体脉络情况有个把握,大概的考题深度,所涉及的知识的广泛深度也有个大约的轮廓。这一遍后为其在以后的第二,第三个阶段的学习打下一个信心基础。这个阶段要鼓舞志气,提高其自信心。

然后就是深入学习全面掌握各个部门法系统知识阶段,此阶段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出于核心地位,也是最能拉开考生之间差距的阶段。由于非法学专业的考生的法律基础比较薄弱,这个阶段尤其重要。

1、由老师系统讲解各个部门法的理论知识,以点带面尽可能扫除所有的疑问――巩固强化记忆。这就需要考生们去听一些名师授课。选择老师很重要,选择信誉好的辅导机构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里我推荐一个网络辅导机构,就是青年人网。考生们可以去尝试一下。

2、认真解读历年司考真题――必须细心地复习三遍以上,真题是在全程复习过程中始终贯穿的主线索。因为做以前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每年的真题重复率很高,其实知识点都是一样的,只是换了一种方式来考查。

3、认真研读每个部门法的法条――背后的原理一定理解透彻,注意把法条总结后记忆,

备考资料

4、提高自信心,减轻压力。良好的心态才能有助于我们成功。

5、集中解决疑问,考生把疑问和不懂得知识点一一写在笔记本上,然后找老师解答或者找考友解答。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答疑的服务,都是由专门的老师进行答疑解惑。

第三阶段是全面提高应试能力和扫除全部疑问阶段、进一步的准确记忆知识点和准确记忆法条,这个阶段里,由于在第一、第二个阶段经过了较细致全程的学习过程,基础知识都以掌握扎实,紧随着就要做一些试题,在做题的过程中应重点把前五年的历年真题再重复做两遍,要严格按照真题的模式(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和时间要求来做。

真题十分重要,其中也有一些技巧。做题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把握住做每种题型的速度;

2、要找到自己做题的感悟能力;

3、认真解读题干和每一个选项里的细节,找出里面的考点和题眼,对于仍然记忆不准确,或有模棱两可的知识点这个时间必须准确的记忆牢固,疑问的知识点要解决好。在此要把第二阶段老师讲课时的讲义和自己前期记录的笔记认真的细看下,把老师强调过的具有总结性的知识点深刻记忆在脑里。

第四阶段冲刺和自我调整阶段,此阶段在考前半个月左右,在考前的这几天的时间里,考生要把休息的时间调整好,按照正常的作息时间休息,保持好的心情。把相关卷一教材上的细小的知识点在翻看翻看。由于此前经过六个月时间的强化学习,大多考生掌握的知识针对司考应不会有问题的,为此大家都要对自己充满信心,相信自己的实力。(针对一些考生在此阶段产生迷茫的情绪,或者是考生对自己的某个部门法一提起不知道再看些什么,这些是考前的所有考生都会遇到的现象,对此考生一不能着急、二要稳住节奏。最好把真题上的详细解析,或者是自己的某个弱学科重点是卷一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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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探讨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探讨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的这一特性决定了高校教学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不断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构建多重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为社会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

关键词: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

我国自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学专业的学生从200多人上升到50多万,30多年增长了200多倍,但是,从以来,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竟几次列文科类毕业生倒数第一,就业率的数据告诉我们,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经不适用现实生活状况。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是法学专业基础扎实、分析问题能力强、具有应变能力、社会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国家教育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研讨会提出,应当突出法学的应用社会学科性质,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放在实践教学上。因此,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讨成为必要。笔者认为,这一模式应当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校内实践教学,例如课堂案例式教学、模拟法庭等;二是校外实践教学,例如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校内实践教学

校内实践教学是指在校学习法学理论中,改变传统的教师照本宣科教学方式,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先进教学方法,引入案例式、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一)课堂案例式实践教学。案例式教学源于美国,是指在法学教学中,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案例为授课素材,通过引导学生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和讨论典型案例,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锻炼其法律思维和技能的一种师生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它能够真正实现教学相长,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案例式教学对学生而言,能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法律的`热情,锻炼法律分析能力。对老师而言,能够帮助他们改观课堂授课气氛,提高教学质量。

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要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切忌不要将案例教学停留在教师自己进行案例分析的层面上,这样就违背了案例教学的真正内涵。案例教学还要求老师在上课前做好辅助性工作,如印制案例素材、购置共享案例资源等。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所谓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模拟法庭首先出现在美国,它以培养律师为目标,重视实务训练,促使学生更加注重司法程序,注重律师在辩护中的技巧。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法科学生要加强教学实践训练,主要实践环节包括: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因此,模拟法庭在我国法学教学中推广是必需的。

模拟法庭是培养和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使学生提前体验职业角色;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的思辨能力;培养对案件的宏观把握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系统应用能力。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开展的过程中也会存在问题。例如:指导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指导效果差;实践经费匮乏严重等。为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比如在师资方面,可以鼓励本校教师兼职或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强化他们自身的实践能力;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获取赞助的方式来吸纳社会资金,以弥补经费匮乏现象。

二、校外实践教学

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生在学完法学理论之后,走出学校,将理论真正的投入到实践工作中。该层次的教学活动应当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庭审旁听。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是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它可以使课堂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庭审旁听是一种重要的直观教学方法,学生可以直接体会到实际案例的审判过程,直接观察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对法条的应用,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根据庭审活动进行归纳、辨析。最后根据法官的判决,使所学理论知识得到印证。有些控辩激烈的庭审案件,还可以使学生形成自己的观点,使学生的法学理论得以升华。例如,学生旁听盗窃案件的公审,不仅对盗窃罪的构成和量刑有深刻的理解,而且对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的准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的具体内容和运作过程一目了然。

组织学生庭审旁听,要密切结合法学专业教学进行,选择的案件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旁听前应当事先与当地的法院取得联系,让法院做好旁听安排;学生参加旁听后,指导老师要及时组织学生座谈、讨论,让学生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允许学生畅谈自己的见解,引导学生从适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评估法院庭审活动是否合法。

(二)法律咨询。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是促使学生走向社会、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又一主要形式。在这个教学实践中,可以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群众,直接了解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可以就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解答和释疑;可以为群众解决好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识。

要使法律咨询活动受到良好的效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参加法律咨询的学生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群众咨询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变万化,这就要求学生能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准确无误地予以解答,为咨询的群众圆满地解决纠纷指点迷津。但学生的专业知识参差不齐,因此在组织法律咨询活动时,可以将学生分成几组,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水平分别负责。其次,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应当由富有经验的老师带队,随时指导并把关。最后,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学生都要有咨询纪录,记录的内容包括自咨询者的基本情况、讲述的事实和提出的问题、学生的解答情况等。

参考文献:

[1]王俊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5

[2]何勤华.西方法学史[M].中国惩罚大学出版社,

[3]焦治.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创新[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5

篇20: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的这一特性决定了高校教学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不断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构建多重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为社会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

关键词: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

我国自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学专业的学生从200多人上升到50多万,30多年增长了200多倍,但是,从2002年以来,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竟几次列文科类毕业生倒数第一,就业率的数据告诉我们,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经不适用现实生活状况。

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是法学专业基础扎实、分析问题能力强、具有应变能力、社会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

国家教育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研讨会提出,应当突出法学的应用社会学科性质,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放在实践教学上。

因此,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讨成为必要。

笔者认为,这一模式应当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校内实践教学,例如课堂案例式教学、模拟法庭等;二是校外实践教学,例如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校内实践教学

校内实践教学是指在校学习法学理论中,改变传统的教师照本宣科教学方式,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先进教学方法,引入案例式、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一)课堂案例式实践教学。

案例式教学源于美国,是指在法学教学中,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案例为授课素材,通过引导学生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和讨论典型案例,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锻炼其法律思维和技能的一种师生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它能够真正实现教学相长,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

案例式教学对学生而言,能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法律的热情,锻炼法律分析能力。

对老师而言,能够帮助他们改观课堂授课气氛,提高教学质量。

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要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切忌不要将案例教学停留在教师自己进行案例分析的层面上,这样就违背了案例教学的真正内涵。

案例教学还要求老师在上课前做好辅助性工作,如印制案例素材、购置共享案例资源等。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所谓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首先出现在美国,它以培养律师为目标,重视实务训练,促使学生更加注重司法程序,注重律师在辩护中的技巧。

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法科学生要加强教学实践训练,主要实践环节包括: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因此,模拟法庭在我国法学教学中推广是必需的。

模拟法庭是培养和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使学生提前体验职业角色;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的思辨能力;培养对案件的宏观把握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系统应用能力。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开展的过程中也会存在问题。

例如:指导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指导效果差;实践经费匮乏严重等。

为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比如在师资方面,可以鼓励本校教师兼职或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强化他们自身的实践能力;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获取赞助的方式来吸纳社会资金,以弥补经费匮乏现象。

二、校外实践教学

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生在学完法学理论之后,走出学校,将理论真正的投入到实践工作中。

该层次的教学活动应当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庭审旁听。

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是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它可以使课堂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庭审旁听是一种重要的直观教学方法,学生可以直接体会到实际案例的审判过程,直接观察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对法条的应用,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根据庭审活动进行归纳、辨析。

最后根据法官的判决,使所学理论知识得到印证。

有些控辩激烈的庭审案件,还可以使学生形成自己的观点,使学生的法学理论得以升华。

例如,学生旁听盗窃案件的公审,不仅对盗窃罪的构成和量刑有深刻的理解,而且对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的准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的具体内容和运作过程一目了然。

组织学生庭审旁听,要密切结合法学专业教学进行,选择的案件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旁听前应当事先与当地的法院取得联系,让法院做好旁听安排;学生参加旁听后,指导老师要及时组织学生座谈、讨论,让学生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允许学生畅谈自己的见解,引导学生从适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评估法院庭审活动是否合法。

(二)法律咨询。

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是促使学生走向社会、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又一主要形式。

在这个教学实践中,可以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群众,直接了解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可以就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解答和释疑;可以为群众解决好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识。

要使法律咨询活动受到良好的效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参加法律咨询的学生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

群众咨询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变万化,这就要求学生能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准确无误地予以解答,为咨询的群众圆满地解决纠纷指点迷津。

但学生的专业知识参差不齐,因此在组织法律咨询活动时,可以将学生分成几组,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水平分别负责。

其次,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应当由富有经验的老师带队,随时指导并把关。

最后,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学生都要有咨询纪录,记录的内容包括自咨询者的基本情况、讲述的事实和提出的问题、学生的解答情况等。

参考文献:

[1]王俊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5

[2]何勤华.西方法学史[M].中国惩罚大学出版社,2003

[3]焦治.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创新[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8,5

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2】

[摘 要]在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的倾向。

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在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形成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1]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

[2]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

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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