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模拟试题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栗子藏进冬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国际商法模拟试题(共含9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栗子藏进冬天”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国际商法模拟试题

篇1:国际商法模拟试题

国际商法模拟试题

一、简答题

1、简述商事关系

(1)商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商法也不例外:(2)商事关系是在商事交易中产生的;(3)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2、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1) 单行化趋势;(2)公法化趋势;(3)国际化趋势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1)商事合同中,商法对许多合同的内容都有统一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条款,使各类合同定型化 ( 又称为格式合同 );

(2)在商事交易中 , 对某些特殊交易采取要式主义 , 对一般交易采取不要式主义;

(3)商法在许多方面采取自由原则 ,允许当事人自由裁定;

(4)现代商法的立法上通常采取短期时效制度,各类商事请求权的时效通常低于民法上的时效;

(5)“权利证券化”也是交易简便迅速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论述题

1、如何理解交易安全原则

(1)意义:

保障交易安全是社会对商法的基本要求。商事交易关系到每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对这种利益给予有力的保护,商事交易方能进行与发展。

(2)措施:实行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

2、试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交易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要求:解释原则的.含义,并指出要求。)

3、如何理解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1)解释概念

(2)五方面要求:商事合同中,商法对许多合同的内容都有统一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条款,使各类合同定型化 ( 又称为格式合同 ); 在商事交易中 , 对某些特殊交易采取要式主义 , 对一般交易采取不要式主义;商法在许多方面采取自由原则 ,允许当事人自由裁定;现代商法的立法上通常采取短期时效制度,各类商事请求权的时效通常低于民法上的时效;“权利证券化”也是交易简便迅速原则的具体体现。

篇2:司法考试《商法》模拟试题含答案

一、单选题

1、不属于商号登记类型的是:( C )

A.创设登记B.预登记C.放弃登记D.变更登记

2、我国商号选用的原则是:( A )

A.商号真实主义B.商号自由主义C.商号折中主义D.商号准则主义

3、商号权的法律性质是:( C )

A.财产权B.人身权C. 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D.知识产权

4、商法公法性最集中的表现是:( B )

A.商主体法定原则B.商事登记C.商主体资本确定D.商主体住所限定

5、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 C )

A.税务机关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多选题

1、商号的特征主要有:( ABC )

A.商号是商主体所使用的名称B.商号是商主体所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C.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D.商号具有保密性

2、商号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有:( ABCD )

A.社会团体名称B.国际组织名称C.部队番号D.数字

3、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种类有:( ABCD )

A.设立登记B.注销登记C.变更登记D.分公司登记

三、辨析题

1、商号也叫商业名称,其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是同义语。

错误。商号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商号仅指字号,从广义来看,商号与商业名称和商事名称是同义语,国内绝大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个别学者甚至认为,商号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为同义语,鉴于企业乃商主体的主流形式,这种看法可以例解,但并不恰当。

2、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行为。

答:正确。

商事登记,也成为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这其实是商法公法性的侧面反映。

四、简答题

1、简述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商号亦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二)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所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从事上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3)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彰自己商业的名称。

2、简述商号与商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区别:(1)商号以商主体自身为对象,而商标则是以商品或服务为对象,系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不仅区分不同商主体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区分同一商主体的不同商品或服务;(2)商号只能由文字构成,而商标则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构成。(3)商号登记采取强制主义,而商标登记则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4)商号仅在登记机关行政管辖区内具有排他效力,而商标一经注册,在全国具有排他性。

(二)联系:商号与商标的功能具有相似之处,即均具有显着性,具有识别功能,均与商主体的信誉息息相关。

3、简述企业商号的选用规则。

(一)商号单一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经营同一营业时,要使用同一商号。这一原则是现代商事活动发展的要求。保持商号的单一、稳定是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各国基本上都遵从这一原则。

(二)商号选用的有关法律规定:(1)商号结构的法律规定:所谓商号结构,是指商号的组织成份和其各成份的组成顺序。商号的类型不同,商号的结构也不同。根据我国关于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商号必须由文字构成,且应当具有显着特征;(2)商号选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第一、商事主体不得使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一些名称作为商号;第二、一个商事主体一般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三、禁止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第四、商法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商法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4、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和功能。

(一)概念: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为一项重要的商法制度。

(二)功能

(1)确认商主体从事商业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2)方便交易相对人识别商主体的信用情况,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3)便于国家对商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管;(4)便于国家获取统计资料,事实必要的宏观调控。

5、简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一)性质:从本质上讲,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与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的必要干预;这是商法公法性的一个侧面。

(二)效力:商事登记的一般效力可以归结为三种模式: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该模式。2、商事登记仅取得特殊权利,荷兰采取该模式;3、商事登记系一切商主体取得合法身份的要件,我国就是采取该模式。

五、论述题:

1、论商号权的性质和内容。

(一)概念: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法定要件,商号非依法登记不得取得专有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主体: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从根本上说,商号是人们出于营利的目的而创设的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名称的特殊名称。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不得申请商号注册,成为商号权的主体。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资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

(三)商号权的客体:商号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

(四)商号权的内容:(1)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指商号权人对自己登记的商号在法定范围内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号权人在登记核定的范围内行使商号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经核准登记的商号权只归商号权人享有。(2)转让权:商号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商号的转让须由让与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商号,如未经核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秩序,法律规定,商号转让仅能与营业转让(包括部分营业转让)同时进行,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进行。(3)许可权:许可权指的是商号权人通过签订商号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登记商号的权利。商号许可使用合同应送主管部门备案。

2、试论商事登记的目的、范围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一)目的: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富裕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活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或商事行为能力。

(二)范围:作为商主体必须登记的事项,商事登记事项的范围因商主体类型而异。如遇

这些事项发生变化,即应办理变更登记。我国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不同主体的登记事项分散在多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有11项之多,即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以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合伙企业与公司必须进行的商事登记事项。

(三)完善: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

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具有一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主体(商主体)的统一特征。第二、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的理解。

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仍处于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

篇3:国际商法学习心得

在大三的第二学期,我学习了国际商法这门课程。因为我们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以国际商法算是我们的一门基础学科。其实刚知道要学这门课程的时候会预想到学习内容会比较枯燥,课堂上也会比较沉闷,因为法律给我的感觉就是纯理论,都是文字游戏。但真正开始学习却发现国际商法还是非常实用,而且还会有让人觉得有趣的地方。特别是对于一些现实商务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的分析,会让人感觉国际商法真的需要在平常进行商务活动的时候多加应用。

教授这门课程的老师在一开始就吸引了我,因为他在课堂上会用比较幽默有趣的语言来讲述商法里面的一些概念,而且他讲课声音洪亮,很有个人特色。上课的时候,在老师讲解完一个概念或者一个案件之后,会请几个同学回答问题,或者会请同学们讲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然后老师再点评。这样的教学方法能够使老师和同学们有互动交流,便于老师了解同学是否真正明白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同学们的学习效果。最后,老师还会在每节课下课前播放一个法律纠纷案件的视频来让我们观看学习。老师的讲学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商法现状以及当今商法的前沿问题提供了大量素材,其中的见解和观念也为我们解开了不少疑惑。这样,我们对所学的法律知识就理解得更透彻,也更具实用性了。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而言,调整国际上市交易关系的法律可分为三类:规范国际商事主体的法律、调整国际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交易的法律、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当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的学习也是让我收获很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学习使我明白到解决商事争议的方法和途径有哪些,使我懂得了任何有关商事争议解决的问题都是很难做的,所以我们应该更多的学习和熟悉这些国际上的惯例和法律法规。

从学习了这门课程之后,我对国际商法了解越来越多了,也有了很多新的与时俱进的观念,使我获益匪浅。在课下,当同学们遇到对时事案件分析的收获,我们也会更多的使用从书本和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去探讨和研究,这就大大提高了我们对国际商法的应用能力。但与此同时,我也感觉到自己对国际商法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每条法律法规的细化如何理解和运用、每种裁决的适用范围等等,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还需要多加关注和慢慢加强。

篇4: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与原则的总称,下面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请看:

国际商法论文

[摘要]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商法在渊源上具有一些特殊点。因此有必要对其做出单独界定。

[关键词] 国际商法 渊源 特点

虽然在19世纪时国际商法曾一度被纳入到国内法的范围之中,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对于以往那种被夸大了的主权学说进行了批判,转而把国际主义重新作为国际商法的根本基调。因此,国际商法本质上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独立分支。那么与国内法相比其在法律渊源上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一、作用范围不同

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那么,国际商法是如何发挥其法的作用的`?其又是如何规制当事人的行为的?因此,既然我们坚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学说,就应该在法律渊源上同样用二元的视角来对待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问题,将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与一般法理学中所研究的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区别开来,单独研究其性质与特点。

二、形成过程不同

与国内法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规则上升为法律再由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器保证实施不同,国际商法自产生那天起就表现出其极强的“私人自治性”。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由一种具有自我调控机制的商人习惯法支配,而不是只受主权者法律的管辖。其中商事惯例在国际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由商人们自己组建并自任裁判者的商事法院的认可。商人法主要依靠商人们自己实施,他们自己组成相关的行业行会,建立了商人法院,通过行业内自律的方式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实施。因此,在商人们看来,他们调整与规制他们行为主要法律的“来源”是他们之间在长期交往中所形成的交易惯例。正是这样一些交易的习惯做法使他们可以很清楚地预测他们交易相对方的行为,并且安排自己的下一步行动。一旦某个商人不按照交易习惯行事,那么所有的商人乃至行会都会认为他违反了他所应该遵守的“法律”。虽然在后来的时间里,出现了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国家把大部分的商人习惯都纳入到他们的商法典之内,使国际“商人法”披上了国家法典的外衣,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整个国际商法体系已然重新回归到国际主义这一时代的“主旋律”上。因此,国际商事惯例必然重新成为国际商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而这类法律规范的产生地并不是在国家的议会的表决席上,而是在每天都繁忙无比的国际交易市场上。

三、存在方式不同

在使用国内法解决争端时,法官所需要做的事情无非是在弄清案件的事实以后查明法律,然后通过各种推理方式把各种成文的法律进行适用。而在国际商法中大量法律规范是以不成文的“国际商事惯例”的形式存在的。虽然,有很多的国际组织在对各种商事惯例进行编纂,但是这并不能涵盖国际上存在的所有国际商事惯例。再者国际惯例随着商事交易的不断发展其自身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相关国际组织的这种成文化活动则很可能会显得相对滞后。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进行编纂活动的各种国际组织中有很多也属于非政府性组织(NGOs),它们汇编惯例所产生的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质。所以,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法官和仲裁员们可能面临一种“不知法”的困境。商事争端解决程序不得不要求当事人进行举证来证明某个法律规则的存在或是由法官去主动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

此外,一些商事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非常模糊,如约定采用“一般法律原则”,“自然正义”等来解决争端,而且国际商事仲裁员在进行仲裁时也倾向于进行非国内化的解决,尽量适用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譬如采用“公平合理的原则”(ex aequo et bono)、“自体法”等。

那么在适用国际商法规则时,当事人和法官们必须要从法律的形成过程中去寻找对当事人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即证明某个具体的国际商事规则是存在而且是被普遍接受的。因此,用传统法律渊源的概念很难解释国际商法的法律规则的存在方式。

总之,与国内法那种以国家为主导的一元法律模式不同,国际商法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很强的“二元性”。一方面,国家作为主权者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国内立法的方式规制处于其主权范围内的商事活动;另一方面,国际市民社会通过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立法的活动对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也有着至少不亚于国家的推动作用。这是由于虽然各国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不同,但是因为商人是一个特殊群体,支配他们的规则往往超越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别,而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以至于一位波兰的法学家十分肯定地说:世界各国的商法学者和商人们都在讲“一种共同的语言。”因此,我们在讨论国际商法渊源时必须摒弃那种以国家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将国际商法的研究重点更多地转移到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身上。既然国际商法就是被国际商事活动主体所普遍接受,并以法的形式规制调整国际商事活动主体行为的法律部门, 那么国际商法渊源的概念就应该是:可以证明某个规则或原则以法的形式规制、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一切证据来源的总称。

参考文献:

[1]马齐林:新编国际商法[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7

[2][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12

[3]卢云:法学基础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2

[4]MEDWIG. The New Law Merchant: Legal Rhetoric and Commercial Reality, 24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1993:90~92

[5]左海聪:试析《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和功能[J].现代法学.(5):177

篇5:国际商法课后习题

国际商法课后习题

国际商法

1、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有何差异?

(1)大陆法认为:如果代理人是以他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则无论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权,这个合同都将认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必须对合同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原则上同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所以上述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直接认定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对合同负责。

(2)英美法认为:未披露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拥有一种以其自身名义并为自身利益收回由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介入权。被代理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取得该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无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在订立一个转让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同时,第三方发现真正的被代理人后,拥有选择权,选择任何一方承担合同义务或对其中一方提起诉讼。

2、大陆法与英美法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有何区别?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规定的?

(1)英美法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已经投邮,即生效。

(2)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3)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3、试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制度与合同的保全制度。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制度指对抗他人请求自己为一定给付行为的权利。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相应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其行使条件为:(1)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须双方的履行是可能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仅能阻碍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但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的制度,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先向他方给付,如发现他方财产于订约之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情形时,在他方未恢复给付能力或未提供担保之前,得以拒绝给付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后履行抗辩的行使条件有:(1)必须是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必须存在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保护方法。大陆法和中国《合同法》规定保全制度分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追偿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少自身财产而妨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是,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权利。

篇6: 国际商法的学习心得

在成为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之前,我看过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法的书,但都基本上限制在教材上,而教材的内容基本上差不多,在准备考博的2个月里,也确实看了一些专门的著作和论文,有点提高,但心里是茫然的,因为不知道自己将来会写什么论文,和写什么博士论文。

进入人民大学的第一个月,我依然是茫然的,没有办法之下,就乱开始学习了,先买了英国学者mAco Lmn SHAw的《国际法》英文原着,开始啃。啃了一个月,才啃了一遍,而且只是查了单词而已。我开始害怕起来,象这样学习,怎么能够在3年内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呢?本来我去啃英文原着,就是因为我在英文提前通过考试中拿了157个博士生里的第一名,全人大880名博士生中的第八名,我有了自信心。因为我认为如果我都看不懂英文原着,法学博士生里还有谁能看懂呢?但是,实践证明,即使是我这个第一名,如果只是看英文原着,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我们只有3年时间。我们的看书,必须结合毕业拿文凭和学位的现实需求。日后要真做学问,再看那些原着吧。

第二个月开始,我就暂停了看英文原着,开始四处看国际法的书,以国际经济法为主。我发现三个事实:

第一,我的基础薄弱。我大学学英文教育,硕士是法律硕士专业,而且写的是法理学的硕士论文,博士的考上,可说是侥幸,只看了2个月,怎么就考上了?而且还是导师名下的第一名。我把自己定义为基础薄弱的国际经济法博士生。

第二,我的素质不错。我发现我在学习的过程中,非常善于思考和联系,通常我能从一本书中,看出很多个论文题目的火花。虽然目前我还不能系统地进行论文的写作,也无自信和基础去写作,但我已经发现,我是一个做学问的材料。

第三,虽然我离37周岁仅剩17天的年纪才开始读博士,但之前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却使得我能够脱离纯粹学术人的作风,不拘泥于套套,能够以一个比较奇特的视角来思考学术问题,这是任何一个没有多少社会实践经验的教授所不能比拟的。学术作品如果不能对实际工作产生指导,或者不和实际工作血脉相通,这种学术作品是要被淘汰的。我来自社会,我将我所浸淫的实践环境所产生的要求带到了学术圈子,如果我向懒散的方面走,我将写出套式论文或平淡的论文,如果我向勤奋的方面走,我将写出理论和实际完美结合的好论文。

虽然只看了1个月,我却在最近的3天,找到了一个令我惊喜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简直是一个空白。我为之高兴了一段时间。简单来说,我发现:

1、我可以将行政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方向软法的研究带入到国际经济法领域。

2、我可以在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方面,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分类等方面作出新成果。

我在看书的过程中,思想的火花不断爆发,使得我不得不经常停止,先把我想要写的论文题目记下来,写了20来个。我知道我现在还不能动笔,因为论文光有思想火花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素材和知识基础,等于没有足够的柴火,这样思想的火花恐怕闪烁了几下,就会熄灭。所以,我现在非常清醒而谨慎地准备着。

我在人大图书馆找书,图书馆真的没我想象的好,里边只有2排,很多旧书,翻来翻去,就那么几本。一开始我感觉很失望,因为我觉得没有多少资料来源。现在,我感觉国际经济法的资料,就如同一盘象棋。一盘象棋就是那么几个子。但是,如果我们下得好,这个象棋的子,可以变化出无数的奇妙的招数。只要我能抓住其中的一招,我就够了。我可以研究象棋如何开局,如何进行中盘的运作,如何进行残局的处理,甚至可以研究象棋的起源,也可以研究象棋棋子的来源,啊,可以研究的实在太多了,就看我能不能想到研究的对象以及研究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资料。我再也不感叹资料的缺少了,让我的个人创造力去发挥吧。

作为博士研究生才2个半月,但我已经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我真的为自己高兴。虽然我走了很远的弯路,才回到学术的圣地,但我只感叹我的青春和爱情在弯路上受到了摧残,我却不遗憾那些在痛苦和彷徨中折腾的过往,我唯一祈望我能够继续健康和不必要为经济担忧,我想我是能够成为中国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学者的,也许还是一个有名的学者呢。

篇7: 国际商法的学习心得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一、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

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

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机构实施。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

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

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

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四大民事权利之一,知识产权是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物。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无法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

四、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过去,人们常将专利权、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效力理解为一种权利人能积极实施和利用的专有权。其实不然,知识产权的本质不在行,而在禁上。《专利法》第11条以排他性的方式表述了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显然,法律上并未明确专利权人就必然享有其实施权。事实上,在专利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改进专利(也称从属专利),它们是建立在他人专利(在先专利)基础之上的。这类专利的权利人未经在先权利人的同意或未经强制许可是不可实施自己的专利的。可见,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的实施必须以这种实施不与他人的在先专利权或其它在先权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相抵触为前提,专利权只不过是一种能禁止他人非法实施的权利而已。

同样,著作权也是一种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作品具有多种利用方式,在各利用行为上设置相应的独占支配权利,则构成《著作权法》第10条确定的各分支财产权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4条,第36条第二款、第39条第二款也规定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除须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外,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于这些规定,可以认为,原作品权利人对演绎作品能够主张一定的权利,换言之除演绎作品著作权外,原作品著作权的效力也及于演绎作品的利用。因此,演绎作品的作者虽对其作品享有依《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数项财产权利,但其利用方式只要侵犯了他人的作品(即原作品)权利,也不可为之。

可见,知识产权这种支配权的核心是禁止权,即禁止他人对成果信息的非法利用的请求权。对权利人而言,只要禁止无原权人的非法实施或使用就可保持或恢复原有的独占状态。因此,可以说传统知识产权在禁止他人特定利用行为这点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采取的特定行为禁止手法并无二样,两类型在制度设计上,均以(或应从)赋予禁止(非法利用)请求权为出发点。然而,不同的知识产权对其相应信息的排他支配强度和性质是不相同的。除商业秘密仅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支配,并未严格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支配权外,属工业产权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表现7为对相应信息的绝对的支配权。比如专利权具有遮断效,即专利权人不但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享有支配权,而且对他人独自开发出的同样的或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也享有支配权,他人取得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受到阻止。专利权的这种效力表明专利权是绝对的独占权。而著作权却不具备遮断效,即著作权人只对自己创作的特定作品信息享有支配权,他人创作的作品信息即使客观上与之相同,只要不存在剽窃行为,他人同样取得著作权。可见,著作权只是相对的独占权。

篇8:法学专业商法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正误(认为正确的画√,认为错误的画X,每题1分,共10分)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4.票据侦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5.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各股东的出资证明。( )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

7.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投资,以公司的信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

8.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l0天内提请法院裁定。( )

9.清算组成员多为政府公务员,但清算组并不隶属于政府,只是其工作由政府领导。 ( )

10.合伙人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以下哪一种是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类型?( )。

A.股份有限公司 D.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a国有独资公司

2.无形财产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一般不能超过( )。

A.10% B.20% .

C.30% D.40%

3.以下何者为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主体?( )

A.有限责任公司 B.国有独资公司

C上市公司 D.财政部

4.禁止发起人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期限是( )。

A.自出资之日起1年 B.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C自出资之日起3年 a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

5.工商管理局干部姚某在审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申请时,提出以下不予批准的理由,其中哪一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公司名称未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D.股东甲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C股东乙是一家与该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N公司的股东

D.股东丙未缴足其出资额

6.以下四人分别基于不同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其中何者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资格?( )

A.李某,该公司股东 B.张某,该公司董事

C.陈某,该公司监事 D.刘某,该公司的债权人

7.以下几种证券交易中,哪一种为我国现行证券法所允许?( )

A.股票现货交易 D.融资融券交易 ·

C股票期货交易 . D·证券期权交易

8.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权利是( )

A.债权 D,所有权 .

C股权 a抵押权

9.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整顿申请人是谁?( )

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B,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C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D.债权人会议

10.票据上记载的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

A.以大写金额为准 B.以小写金额为准

C票据无效 D.由持票人选择其中一个金额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下列何种组织形式?( )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无限公司 D.国有独资公司

2.有限公司股东会对于下列哪些事项,必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

A.增资和减资 U.合并、分立

C批准董事会报告 D.解散和变更公司的形式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可以采用何种比例?( )

A.按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 B.按法定比例

C.有约定比例的,依约定;未约定比例的,平均分配和分担

D.有约定分配比例而无约定分担比例视为约定了分担比例,反之亦然

4.依《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的下列那些行为无效?( )。

A.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B.‘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C.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D‘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在一个请求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破产申请并被人民法院

受理。现被告代理人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

A.破产程序优于普通民诉程序

B.该案中已经实施的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程序应当中止 ·

C该案中尚未执行完毕的先予执行裁定应当中止

D.鉴于本案被告人有连带责任人,应当中止诉讼

6.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约定甲、乙、丙各负责偿还4万元。

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下列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元

B.丁只能在乙、丙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元

C.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主张自己只向丁支付4万元

D.如果丁根据台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

7.关于重复保险的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法律禁止同一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 ·

B.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

C在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D.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有哪些?( )

A.证券经纪业务

B..证券自营业务

C.证券承销业务

D.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以下哪些人员不得作为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

A.父母 B.兄弟姐妹

C配偶 D.子女

l0.下列人员中,哪些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 .

A.持有上市公司1%股份的.股东

B.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

C.上市公司的监事

D.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四、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论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2.论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五、案例题(每题15分,共30分)

(一)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

问: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二)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

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①现金9.3万元;②存料9l万元;③制成品盘存86万元;④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⑤运输设备65万元;⑥盈利19.7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o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问: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篇9:法学专业商法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答案

1.√ 2.√ . 3.√ 4.X 5.X

6.X 7.X 8.X 9.X 10.X

二、单项选择题答案

1.C 2.B 3.C 4.D 5.C

6.D 7.A 8.D 9.B 10.C

三、多项选择题答案

1.BD 2.ABD 3.AC 4.ABCD 5.ABCO

6.BC 7.BCD 8.ABCD 9.BCD 10.BCD

四、论述题(每题15分)

(1)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

答案:

1.主体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分)

2.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2分)

3.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2分)

4.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分)

5.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分)

6.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制的利率水平;(2分)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分)

(2)汇票出票必要的记载事项:

答案:

1.表明汇票字样;(2分)

2.无条件付款的承诺;(2分)

3.出票人:(2分)

4.收款人;(2分)

5.出票日期9(2分)

6.票据金额;(2分)

7.付款儿。(2分) ·

五、案例(每题15分)

(一)

答案要点: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3分)

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3分) .

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分)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3分)

(二)

答案要点: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2分)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2分)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分)

(2)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2分)

(3)对负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2分)

(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2分)

(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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