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收集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共含12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走走”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2.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4.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
编辑本段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半年,半年销售额达到90万,可以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26号)同时废止。
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自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条例的贯彻落实就不够完整。
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认定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以下简称现行政策)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而认定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认定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三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现行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规定过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之外,使得部分小规模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专用发票,在与一般纳税人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认定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将大量中小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有利于企业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四是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的需要。现行政策分布在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中,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够系统,有些规定因时效性较强已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和纳税人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等某些方面的规定也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认定办法将原政策规定进行归并完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办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
购房资格证明
购房资格证明百姓购房(包括二手房),需要先办理《购房资格证明》。这个证明怎么开?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找到了答案。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住房前,购房人应当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交易登记中心依据上述证件出具《购房资格证明》,证明有效期半年。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住房前,应先到税务或社保部门设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查询窗口申办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已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再持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出具《购房资格证明》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或产权登记。
3.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需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其他境外个人需提交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申办《购房资格证明》。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或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由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所在工作、学习单位、居留地公安部门出具。(
规定中指出,购房者在购买商品住房后,如果申请在同一项目或同一家开发商开发的不同项目之间换房,且商品住房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可以在获得开发商同意后,与开发商共同向房屋所在地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房手续。
新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限购政策实施过程中,多套房拥有者换房的操作问题。按照今年2月份开始实施的宁波新住房“限购令”操作细则,已有两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禁止新购住房。新规定实施之后,这部分换房者可以在获得开发商同意后,去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购房资格证明,从而顺利换房。
市房管中心、宁波国家高新区房管中心、江北区建设局、慈城镇建设局将承办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房换房手续。经审查,换房申请人符合换房条件的,同意其换房并出具联系单。
之后,换房申请人可持《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联系单、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向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档案受理窗口在接受申请后,可直接出具加盖“合同变更:换房”章的《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
任何权利均可通过各种形式来证明,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的,即为股东。股权证明形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一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司股东,下列证明形式均应一致:
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
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
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
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
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第七,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在诉讼中,上述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提交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如果各种证明形式之间存在矛盾,法院应当从中寻求不同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的原则。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根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格的关系,我们可以初步认为:第一,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第二,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与股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的问题时有发生,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已经出资,并参加了股东会,分取了红利,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未变更。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该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场。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我国《公司法》第31、36、134、1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从本质上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记录。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有学者指出:“股东名册虽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 韩国学者李哲松也认为“股东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实体法上没有取得股份者,即使进行了名义更换,也不能取得股东权。”
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司法》本身寻找答案。但从公司法原理上说,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股东名册由公司保存,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即在无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凡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该公司股东,无需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第二,公司免责的功能,即公司在已尽保管、登记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可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者视为真实股东,并认定其红利分派请求权、表决权、新股认购权等权利;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真实股东,亦可免除公司的责任。第三,由于股东名册仅为
公司的内部记录,非法定公示文件,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3、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由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对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是否系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正确看待工商登记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弄清其性质,即其到底是创设权利,还是证明权利?
工商登记属于商业登记之一种,根据商业登记理论,商业登记分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仅需具备四项条件,即可成立,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而且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以推断,第一,只有“股东发生变动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在前,工商登记在后,因此,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继受股东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非股权转让双方的义务。因此,尽管工商登记对于公司设立来说,系必要条件,属设权性登记;但其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对股东资格来说,仅具有证权性作用,而且不能反过来认为,未经工商登记即非股东。
综上可知,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对第三人产生登记对抗效力,工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工商登记来对抗其他人(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人之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行判断。
4、持股证明: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等
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136条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在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或股票,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在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合法时,即可以此确认其股东资格。
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的持有者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时,应当注意:第一,此类证书的持有者所主张的权利只能对抗公司和股权的转让方,但不能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因为此类证书的效力只发生于公司与股东或转让双方之间,不具有任何公示性。第二,凡可以其他方式证明转让出资确实存在时,就不应以没有规范的持股证明之类的理由,来否定事实持股者的股东资格。
5、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出资协议是原始股东之间为组建公司而达成的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股权转让协议则是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原始协议,也反映了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均为出资者获得股权的原始证明,反映了签署协议的双方和公司的基础关系,因此,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之一。
6、实际出资
《公司法》规定,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因此,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一般只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是否实际出资仅系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而不是股东资格的必要要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实际出资系股东享受权利的实际基础,因此,尽管不能一概认定实际出资者即公司股东,但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实际出资是证明股东资格的有力证据。
7、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原因。但是从公司运行角度考虑,如果否定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者的股东资格,将使许多已经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只有股东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明方式之一。因此,对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者,在其他证据均存在矛盾或无法证明其非股东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当然不能反过来说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就不是股东。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人资格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 )××字第××号
兹证明中国××××公司(单位全称)是经××××(依法有管理权的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国国营(或集体)公司(或企业)。公司(或企业)地址:××柿×市××街××号,总经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柿×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证明企业、公司法人用。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在我公司任____________职务,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的个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及编号)
特此证明,证明范文《法人资格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法定代表人指投标人所在国合法注册文件上的法定代表人(境内设计机构)或企业负责人(境外设计机构)。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兹授权我公司的 (姓名) ,其身份证明文件: (名称、号码) ,作为我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以我公司的名义并代表我公司全权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设计投标(招标编号:____________)的各项事宜。
本授权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明文件: (名称、号码) 职务: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委托监理的工程,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 )××字第××号
兹证明中国××××公司(单位全称)是经××××(依法有管理权的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国国营(或集体)公司(或企业)。公司(或企业)地址:××柿×市××街××号,总经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柿×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证明企业、公司法人用。
执业资格证明
执业资格证明执业资格:是指开展某项业务所获得的国家法律许可授权条件.
执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特殊行业或开展业务规定资格准入的凭证,即没有此类资格证书不能从事某一行业或开展某项业务,这种资格归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比如医师执业资格归卫生部、药师执业资格归药监局、会计师执业资格归财政部等。
如医师执业,必须经国家统一考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经注册,在某一地点、类别、范围内从事诊治工作.以确保患者生命健康安全.
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执业证书,有的时候也把从业资格证列入执业资格的范围比如会计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建造师、环保师等等。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它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
再大概补充一下职业资格证的介绍。
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经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注册登记的话,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就不再有效。
卫生部办公厅昨天发布的关于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出具的有关其合法执业资格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卫生部办公厅今天发布的关于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出具的有关其合法执业资格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 5 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 5 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 ( 工种 ) 生产作业可少于 10 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物业投标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xx-xx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市经济技术开发沧海路XX号
姓 名:xx 性别:X 年龄:X
民 族:汉 身份证号码:X
职 务:董事长 职 称:中级
xx系xx-xx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署本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及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xx-xx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二○XX年X月X日
单位名称:西安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扬国际大夏七层E座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西安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大柳塔北区三区室外管网消防工程二期工程,签署上述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签名盖章):西安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51
职 务: 身份证号: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
证明!
投标人:(盖章)杭州升佳地板销售有限公司
日期: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设计 (招标项目名称),签署上述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投标单位: (盖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授权委托书授 权 委 托 书致: (招标人)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本单位授权; (授权委托人姓名),其身份证号码为 ,作为本单位的合法授权代表,授权其在编号为 (招标编号)的 (招标项目名称)设计招标活动中,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授权代表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授权代表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签字) ; 职务: 授权委托人姓名: (签字) ;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注: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人须为牵头人的代表的同一个人。
单位名称:xx-xx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市经济技术开发沧海路XX号
姓 名:xx 性别:X 年龄:X
民 族:汉 身份证号码:X
职 务:董事长 职 称:中级
xx系xx-xx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署本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
签署合同及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xx-xx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二○XX年X月X日
单位名称:西安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扬国际大夏七层E座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西安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大柳塔北区三区室外管网消防工程二期工程
签署上述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签名盖章):西安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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