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鸟入门之浅谈求职信的性质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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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入门之浅谈求职信的性质与功能

篇1:菜鸟入门之浅谈求职信的性质与功能

首先我们谈谈求职信的性质,严格来说,一封求职信的性质是正式的。因为写求职信的目的乃在于争取一份工作,而且写作的封象是一个公司或公司里某位高级主管,因此我们说求职信是一种正式文件。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求职信是应聘者的权利。应聘者可以写,也可以不写这封求职信。如果他不写,没有人会认为他的应聘文件不完整,因为他寄了履历和自传。如果他写了,那是他强调自己对这份工作的认真态度,也是他除了履历和自传以外,一份和受信者之间,虽然正式但具有私人性质的额外沟通。融合这两层意义,所以我们称一封求职信为半正式的沟通,

了解了求职信的性质之后,我们再来了解它的功能。上面我们提到求职信是主动的、附带的、半正式的,而它的功能在哪里呢?它的功能乃在透过其主动而附带的书写行为,和受文者做半正式的沟通,进而使对方了解此应聘者积极认真的态度,最后达到取得面谈的目的。在此,我们要有一个认识:不管是求职信、履历表或自传,其目的都在被录取。而录取的关键乃在面谈。如果有面谈的机会,就表示有录取的希望。所以求职信、履历表及自传也等于是在争取面谈的机会。我们常在履历表或自传的最后一段看到应聘者写上这么一段:“希望贵公司给我面谈的机会。”便是这个道理。而求职信的功能便在加强受信者给予应聘者面谈机会的可能性。因为履历表和自传的功能乃在叙述自己的背景,是让对方了解自己的基本文件,进而肯定认同自己的能力。

在充分理解了以上内容之后,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份属于应聘者专有的权利,为我们争取工作了。

篇2:求职信的性质和功能

求职信的性质和功能

求职信也称应征函。一般的公司在征才启事中,只会要求应聘者寄上个人简历及自传。求职信是应聘者主动表示自己对这份工作的热衷之一种表现。也就是说,个人简历及自传是被动的,是一种求职过程中所必备的文件。而求职信则是主动的,是求职过程中附带的,但具有争取面谈机会的一种半正式沟通作用。

严格来说,一封求职信的性质是正式的。因为写求职信的目的乃在于争取一份工作,而且写作的封象是一个公司或公司里某位高级主管,因此我们说求职信是一种正式文件。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求职信是应聘者的权利。应聘者可以写,也可以不写这封求职信。如果他不写,没有人会让为他的应聘文件不完整,因为他寄了履历和自传。如果他写了,那是他强调自己对这份工作的认真态度,也是他除了履历和自传以外,一份和受信者之间,虽然正式但具有私人性质的额外沟通。融合这两层意义,所以我们称一封求职信为半正式的沟通。

了解了求职信的性质之后,我们再来了解它的功能。它的功能乃在透过其主动而附带的书写行为,和受文者做半正式的沟通,进而使对方了解此应聘者积极认真的`态度,最后达到取得面谈的目的。在此,我们要有一个认识:不管是求职信、履历表或自传,其目的都在被录取。而录取的关键乃在而谈。如果有面谈的机会,就表示有录取的希望。所以求职信、履历表及自传也等于是在争取面谈的机会。我们常在履历表或自传的最后一段看到应聘者写上这么一段:“希望贵公司给我面谈的机会。”便是这个道理。而求职信的功能便在加强受信者给予应聘者面谈机会的可能性。因为履历表和自传的功能乃在叙述自己的背景,是让对方了解自己的基本文件,进而肯定认同自己的能力。

有了这些认识以后,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份属于应聘者专有的权利,为我们争取工作了。

篇3:公司章程之性质与效力

(一)公司章程之涵义和功能

探求公司章程之性质,须将法律理论与社会实际结合,方属正辨。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章程是由一份单一法律文件构成,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葡萄牙、我国内地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皆然。 在英美法国家,相当于章程之文件分为两种:一为章程(或译“组织大纲”),此为基本文件,用以规定公司名称、种类、目的、资本等;一为组织细则,用以规定公司内部关系。二者以前者为主。 但在公司法理论上,关于公司章程之涵义,却仁智各见。粗略归纳,大致有以下诸种表述:

1.文件说。即认为公司章程为公司文件,但具体表述有别,可整理为“法律文件”说、“重要文件”说、“基本文件”说、“书面文件”说、“内部文件”说。所谓“法律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和义务之最基本法律文件,具体而言,它是指依法制定并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组织和活动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重大事项之文件,是规范公司及相关主体行为之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具有公司“宪法”作用。 所谓“重要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则之重要文件。制定公司章程是多数人之共同行为,所以要经过参加制定之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最终形成。 所谓“基本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组织及运作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之基本文件。 所谓“书面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之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全体股东共同一致之意见表示。 所谓“内部文件”说,即公司章程属于公司之内部文件,仅对公司内部事务有约束力。

2.自治规则说。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宪章,是由股东共同制定的社团法人之自治规则。

3.契约说。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成员签署契约之一种形式。 与此类似者为协议说,即公司章程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之规章制度,由公司成员根据州公司法自行制定。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与成员之间一种协议,亦为公司成员与成员之间一种协议。

4.文件、宪章、自治规范说。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之公司必备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之基本准则,是公司宪章。 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基本规则之书面文件,是对公司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之自治性规范,可以将其视为公司与其成员间合同,或者作为公司治理之内部规则。

对于公司章程于公司治理中之作用,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与行为之基本准则;对公司外部人员具有公示作用,亦为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依据之一。 有学者认为,章程是公司成立之行为要件,是公司对外信誉之证明(章程记载事项充分反映出公司性质、目的、规模等重要问题,如何才能保证交易安全,很大程度上章程对其安全系数作出全面记载),亦为公司对内管理之依据。 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可全面指导公司活动,向公司成员及第三者表明公司之信用,对政府作出书面保证。

(二)公司章程之性质

关于公司章程之性质,主要有契约说和自治法说两种不同观点,契约说流行于英美法国家,自治法说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亦无统一观点,大致归纳为如下诸种:

1.契约说。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成员之间签署契约之形式,即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股东成员之间权利义务之契约。此为英美法系国家流行之观点。在我国,亦有学者将公司章程之契约性质分解为二,即公司与成员之间协议,以及公司成员与成员之间一种协议。 有学者认为,从普通法角度,说公司章程是契约,主要有以下几种结果:第一,公司章程使得股东受公司的约束。公司章程使得公司受股东的约束。股东受契约约束和享有权利的前提必须是以成员身份。公司章程也构成成员之间的契约约束,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不允许在成员间执行契约,该契约只能由公司来执行。如果不是成员,或是成员但以其他明一行时,如律师、发起人和董事等,就不可以执行契约。可见,章程主要是约束公司与股东间的契约。

2.合同说。对于公司章程之性质,有学者基于契约与合同之区分,认为契约为当事人需求不同对立意见表示之一致;合同为当事人需求相同而并行意见表示之一致。公司章程符合合同特征,因此公司章程为全体股东或发起人之合同。

3.自治规则说。此为我国学界通说,即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之根本规则。有学者指出,公司章程是社团法人之自治规则,因为章程一经订立,不仅对参与制定章程之股东或发起人有约束力,对于以后参加公司之股东亦有约束力,其效力并不限于制定章程之发起人,显然,其性质与合同迥然有别。

4.规章说。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无疑具有契约和合同作用。但是,公司章程之契约性特点只是章程诸特征之一,章程与契约不能等同。二者区别主要有:公司章程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公司内部之规章更为合适,亦即公司章程是根据法律规定与授权制定之公司规章。章程之于公司如同宪法之于国家,其效力必然及于公司及其成员。

(三)简要评论

前述对公司章程涵义及性质诸说法固非无见,然纷纭众说却无实质差异。我国商法学者一般认为,公司章程为公司必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系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之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性质固定下来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之基本法律文件。因此,界定公司章程之涵义,有谓“重要文件”、有谓“基本文件”、有谓“内部文件”、有谓“法律文件”、有谓“书面文件”,皆无不当,但亦无本质区别,唯表述形式不同。况公司章程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实质意义之公司章程,乃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之公司根本规则本身;形式意义之公司章程,乃记载上述根本规则之书面文件。设立公司时应该从实质性意义上规定章程,并从形式意义上记载于书面。 前文列举公司章程诸种涵义界定,始于实质意义之公司章程,落脚于形式意义之公司章程。

1.合同行为之反思。相对于公司成立后依法变更之公司章程而言,公司设立时所制定公司章程称为原始公司章程。 因发起人全体同意就公司之重要事项所订立文件为公司章程,发起人全体应在章程上签名,日本规定章程必须经公证人认证。 因此,公司章程之“合同”说,限于分解章程成立之初,即原始公司章程,却难释股东结构变化格局中公司章程属性,以及一人公司单独股东制定公司章程之现象,对公司章程之诸多强制性效力亦无圆满说明。“契约”说虽认公司与股东之间契约关系,然用公司章程解释甚至代替此契约关系,亦难释契约当事人出入变化对契约之影响及契约对当事人之拘束根据。

需要指出,反对公司章程“合同”说者一方面认为,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效力,合同说难以解释公司章程对股东之外其他人之拘束力。然而事实则是,此点并非否定公司章程合同性质之要害。因为,契约或合同之法律效力不仅及于对当事人之强制力,亦及于对第三人之强制力。 故不宜用共同行为无涉他效力否决公司章程之合同性质,而应于涉他效力之涉他范围即拘束力程度上剖析。因合同之涉他效力仅限于攸关合同当事人利益之第三人,而章程之涉他效力则未必攸关订立当事人之利益,而更是源自章程之治理功能。“合同”说者于另一方面认为,“合同”说难以解释修改公司章程表决并非全体一致同意之程序现象,然决议采多数决原则正是共同行为之一特性,对不同意之社员亦具有拘束力。 因此,此点驳论亦非否定公司章程合同性质之要害。易言之,共同行为或合同说之缺陷在于难解公司章程之涉他效力,如股东结构变化格局中公司章程之属性、公司章程于治理领域之诸多强制性效力等,对于一人公司之章程亦为难解。尽管法谚有“任何规则都有例外,例外亦为一种规则”,然一人公司章程于治理领域诸多强制性效力上,与非一人公司章程并无本质差异,仍为治理公司之自治规则。

作为共同行为或者合同,规则之既定性及效力之特定性为其固有性格,灵活性不如自治规范。自治规范可随公司诸要素及情事变更而修订自如,且无论经历多少修订恒为公司自治规范,但合同之意思表示具有共同性,一旦达至一致则成为既定规则,效力亦主要针对当事人,此后之修订仍需共同意思表示且为合同之更新,而非恒久之规范。因此,社会情势变迁,工商业进步,以及法学思潮演变,似有非采自治规范说而不足以应时势要求之势。故而,公司章程之自治规范性质遂成为学界通说,亦属与时推移,殆属必然,并不足为奇。

从公司章程之特性上观察,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等特征。法定性包括制定之法定性、内容之法定性、效力之法定性、修改权限和程序之法定性以及登记之法定性;公开性主要是指公司章程所记载之全部内容均可为公众所知悉,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潜在交易对象了解公司章程;自治性为公司经营自由之商法精神体现,且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上述特征表明,法律对公司章程之管制已超越对合同干预之程度,尤其是其制定与修改程序法定及公开性特征,已非合同所能容纳。如此情态,将公司章程界定为自治规范更具调和性。

2.章程之自治性趋势及其体现。应注意者,我国旧公司法因过分强调法治而使相应条款遭受扬弃,新公司法冀社会之要求,侧重公司章程之规范,章定规则,尘嚣甚上。公司章程为促成公司自治与社会物质文明繁荣之功臣。其影响于公司治理,更属至深且巨,昭然可见。例如,公司进行转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至于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进行转投资或担保数额由公司章程限定,既可限制转投资或担保总额,亦可限制单项转投资或担保数额。对此,公司法不予以限制。 而此等法律制度设计及对公司章程效力扩张规定之得失与取舍,于社会经济消长盈虚,影响甚巨,不可置之不顾。因此,公司章程尽管始于“股东共同制定”或者“发起人制订”,具有共同行为即合同性质, 但其实质功能在于规范公司治理,因而其本质属性界定为自治规范更为便宜,学说思潮上逐为大势所趋,水到渠成。

现代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之强制性要求已经呈现出一种简化倾向。如美国旧式公司法大都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记载如下最低限度信息:公司名称、期限、目的、权力、证券、公司注册所在地名称和地址、初选董事姓名和地址、设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地址。经验表明,几乎所有公司都选择“永久性期限”和“任何合法性目的”。结果是MBCA(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之《示范商事公司法》)省略该两个条款,代之以规定,任何公司都能从事任何合法营业除非章程对其目的另有规定;任何公司都将永久存在除非章程选择了一定期限。 以我国公司法为例,公司章程之自治性、拘束性体现于诸多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一是为公司投资或担保行为提供自治规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是规范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之各自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者,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之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者,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即公司章程可例外规定股东资格可不作继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引发股东诉权。公司章程还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且较公司法律规范优先适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持有人转让其所持有之本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

三是规范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及相关责任。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者,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之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者,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者,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四是规范公司治理机构及其实体与程序问题。首先,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方面,公司章程可规定法定职权以外之其他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形,亦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上,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对此作出另行规定。股东会之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亦可由公司章程补充规定。其次,在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方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之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还可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法定职权以外之其他职权,直接规定执行董事之职权。董事会、监事会之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亦可由公司章程补充规定。对经理职权,公司章程亦可另有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之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则赋予公司章程规定之自治规范机会。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其他诸多事项之自治规范,例如会计师事务所之聘用或解聘事项,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之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再如规范公司解散原因时,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之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之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亦为公司解散之情形,此时,公司亦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可见,作为自治规范之公司章程,既为公司治理提供自治空间,具有自治性,同时又为公司治理行为提供拘束力,具有规范性。因此,公司章程为公司自治规范,犹如公司内部政策,灵活可变,尚有补充法律漏洞之机能。对公司治理中若干事宜,公司法律限于立法之局限性,不可能面面俱到,天衣无缝。此时,针对公司治理之需,适时修法或制定特别法,固属一途,但此总是缓不济急。于是,公司章程作为自治规范,即可填补此一漏洞。

篇4:公司章程之性质与效力

何为公司章程之效力?公司章程效力由公司章程性质确定。若将公司章程界定为契约,则公司章程效力即为契约之效力,包括契约自身之效力及对当事人之约束力;若将公司章程界定为自治规则,则公司章程效力即为自治规则之效力,主要是自治规则规范本身效力及时间效力、对人效力等。由前文对公司章程性质界定之观察,公司章程效力既应包括章程自身之效力,即法律对公司章程的价值性判断;亦包括章程之自治规则效力,即法律对公司章程的约束力管制。

(一)确立公司章程效力之实益

从公司章程涵义、性质和特征观之,公司章程既为公司自治规则,又对公司之设立、运营意义甚巨,且亦涉及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利益主体之利益,因之,理论和立法上,公司章程之效力确立即颇具实益。

首先,确立公司章程之效力,乃切实确保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地位之需。公司章程在性质上被普遍认为公司之自治规则,甚至被美誉为“公司宪章”,则欲使该自治规则或“公司宪章”发挥其自治功能,规范和约束相关利益主体之行为,即须确立其法定效力,明其约束之力,树其规范之威,以维护和巩固公司章程之地位。

其次,确立公司章程之效力,乃合理运用公司章程处理相关问题之需。现代公司法律格外强调商事自治精神,合法有效之公司章程成为处理公司内部相关问题之重要依据。《公司法》亦赋予公司章程作为判断行为效力、解决相关问题依据之地位,然公司章程生效之时间、范围及其保障机制等效力元素,须加以明确,方可使公司章程于处理相关问题时更具有可操作性。

再次,确立公司章程之效力,乃规范公司自治、完善公司治理以及保障有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之需。前文已经指出,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股东、潜在投资者及债权人有了解公司章程之权利,然作为自治规范之公司章程,其生效、变更、失效等效力状态亦须在公开之列,立法上必须明确,以便于公众查阅,保护利害关系人之合法权益。

(二)公司章程效力之内容

确立公司章程之效力确立颇具上述实益,然公司章程之效力究竟应包括何等内容?此一紧要问题,似应成为公司法学理论和公司立法必须加以关注者。然而,商法或公司法著述却少有关注或者关注不够。多数论述大都仅涉公司章程之对人效力,未就其时间效力加以探究。从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之性质出发,公司章程之效力应包含公司章程之时间效力、对人效力及其保障机制等基本元素。从中国公司法律实践出发,结合中国《公司法》现行规定,参考国外有关立法及公司法学理论,兹分析如下:

1.公司章程自身之效力。前文已经指出,章程自身之效力即法律对公司章程的价值性判断。公司章程属于要式行为, 应记载一定事项,包括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理认为,各类记载事项之记载事实对公司章程自身效力及条款(记载事项)效力均有影响。法定记载事项又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其中,“绝对应记载事项,乃章程之要素,缺一记载于章程,则其章程不生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无记载,悉听自由,对于章程之效力毫无影响。但一经记载于章程,即发生法律上之效力。除上述法定记载事项外,其他凡不违背强行法规或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事项(如公司存续期间等),均得于章程中记载之。一经记载,非依修改程序加以变更,即有拘束力,例如董事会人数、会期、表决方法等。

由是观之,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之影响大致可分为几种情形:一是各种记载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之要求,公司章程即发生确定之效力;二是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记载或者记载不合法,则公司章程即不生其效力;三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记载者,不影响公司章程之效力,记载者则生记载事项之效力;四是任意记载事项若违背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则该记载事项无效。当然,若出于保护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所记载事项严格于法定规则,则此类记载有效。由此可见,就公司章程自身效力而言,法律规定与章程实际规定有可能发生冲突,此在法律制度或实际生活上,究非佳兆,因之如何调整二者关系,实乃公司立法之任务。

2.公司章程之时间效力。公司章程之时间效力,简明释之,可谓公司章程之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也。然而,立法时人类智慧有限,无可能将未来社会所需,先为周延至当之考虑,巨细靡遗预定各种可期待制度。因此,中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时间效力亦未有明文。公司法学说上,对公司章程之生效时间,目前不同观点有三, 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之股东签章时生效,此种主张基于对公司章程“契约说”之认识,既然公司章程为股东或者发起人之契约,根据契约法规则,公司章程应自当事人全体同意并签字时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应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因公司章程是约束包括公司在内当事人之协议,公司尚未成立,何以约束公司和后来加入之投资者以及公司之管理者。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区别对待公司章程之生效时间,然对如何区分对待,又有两种相异观点,一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自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名、盖章时生效,对于募集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自创立大会通过时生效;另一种观点则从公司章程内容角度观察,认为调整发起设立公司之投资者关系之内容,自签字盖章时生效,调整其他内容者(如尚未成立之公司、尚未产生管理人员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之其他股东之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综合以上关于公司生效时间之观点,“签章生效说”似有忽略公司章程和公司之直接对应关系之嫌,亦难免忽略尚未产生之管理人员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之其他股东效力问题之嫌;“公司成立说”则似有忽略公司章程内容复杂性之嫌,亦无法回答设立中公司股东之间关系调整问题;“区分对待说”中,第二种观点从调整内容角度确定公司章程效力,其实仍未回答公司章程之生效时间,只是对调整内容作出划分。因之,相比之下,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即就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之股份公司而言,应自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因为此乃基于调整发起人关系之需。而于募集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情形,其公司章程自创立大会通过时生效,此既可解决未成立公司以及未来加入公司之其他股东受公司章程约束之问题,亦可体现公司法理中之继受性和公司治理之民主性。即,公司成立后,对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发生之行为后果通过继受由公司接受,同时,承认公司章程也是后来加入之管理者和股东取得管理地位和股东地位之前提条件。而对于创立大会中未出席会议或持反对意见之认股人,要么因不同意公司章程而选择退出公司,要么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自动接受公司章程之约束力。

关于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公司章程之失效,简明释之,可谓已经生效之公司章程丧失效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82条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公司章程并不因解散事由发生而失效。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仍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清算办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章程之失效可以分为全部失效和部分失效。全部失效,谓公司章程作为一整体而丧失效力,主要发生于因公司不能成立而失效以及因公司终止而失效两种情形。因公司章程乃针对已经成立之公司,公司不能成立,自然无须章程存在;公司终止,其章程亦自然失其效力。公司章程之部分失效,谓公司章程之部分内容和条款失其效力,此情形多发生于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和条款修改或废除之情形,自股东会会议决定修改或废除部分内容或条款时失效。当然,公司章程部分失效不影响公司章程之整体效力。

3.公司章程之对人效力。公司章程之对人效力,简明释之,可谓公司章程对哪些人产生约束力。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此乃中国现行法律对公司章程对人效力之明文规定。公司章程不仅仅是制定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安排和私法秩序,而且是一种涉他性文件。这种涉他性体现在:第一,约束主体和效力的涉他性。各国公司法大都承认可,除了章程制定者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约束以外,公司章程的'效力还具有扩张性,它可以约束制定者以外特定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第二,记载事项的涉他性。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大体上可以分为有关公司内部组织、成员关系的事项和有关公司外部事务的事项两类。前者如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权责及划分等,后者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公司章程的这种涉他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兹简析如下:

公司章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乃公司之组织和行为规则,自然对公司发生约束力。在公司法理上,公司章程对公司之约束力包括对内约束力和对外约束力。对内约束力集中体现为对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之约束力;对外约束力则集中体现为对公司自身行为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影响。体现在中国公司立法上,《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亦分别就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立有规定。 章程乃公司自治性规范,则公司当然应于章程规定之经营范围内活动。公司超越其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之外活动,其行为越权。对于此种越权,传统公司法赋予其无效后果,英美普通法时代则绝对否定越权行为。然公司越权不仅涉及公司、股东之利益,亦涉及与公司从事交易之第三人利益,公司越权导致绝对无效后果之规定,不仅无视第三人利益之保护,亦不利于公司自身利益之维护。因之,有些国家通过诸如全体股东追认、禁止反言原则等规则,严格限制公司越权行为无效之适用范围。中国《合同法》亦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法解释(一)亦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者除外。 可见,中国现行立法亦对限制公司越权行为无效之适用范围有显著体现。此外,有些国家甚至作出明令废止公司越权行为无效之规定,如欧洲共同体“1968年第一号指令”规定,凡经公司董事会所决定之交易,对于该公司进行交易之善意第三人而言,均应视为该公司能力范围内之交易。可见,公司章程对公司之约束力体现于诸多方面,从公司名称和设立,到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均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须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自身组织和行为。

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确定公司章程之效力,首先需要界定股东之范围。严格谓之,公司章程对股东之效力,乃针对公司成立之时及以后具有股东身份之投资者而言。然一般情况之下,公司成立时之股东与公司设立过程中之投资者范围一致。公司成立后加入之其他股东,乃以承认公司章程之效力为前提,当应受公司章程约束。其次,于学理观之,公司章程对股东约束力集中体现于股东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防止股东权之滥用。因之,公司章程须对公司法规定之较为原则性权利义务加以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当然,对于公司法规定之股东权利,章程不能剥夺。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基于公司章程之自治规则属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信赖义务,并且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公司事务之执行和监督,于公司活动中扮演之作用甚巨。公司章程对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均有规定,因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公司只对公司内部与投资和管理有关之人员发生效力,通常言之,对于公司之非管理人员和非股东身份职工,及公司外部人如债权人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发生约束力。因为,公司章程之自治规则性质,决定其仅于公司范围内部与投资及管理有关之事项发生效力,对于公司空间外人员不生约束力。易言之,公司章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倘公司违反公司章程与善意第三人发生交易,并不能导致行为无效。但若第三人或者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公司违反章程与其订立合同或者发生交易,则可能基于公司越权行为而由利害关系人主张行为无效。

(三)公司章程效力之保障机制及完善建议

确立公司章程效力之意义、自身效力、时间效力及对人效力,必须有相应保障机制使公司章程效力能够有效运行。在公司章程效力之保障机制方面,可以表现为立法之科学界定和规范,受公司章程约束人员之恪守,以及违反公司章程之法律责任承担等诸多方面。然从违反公司章程之事后救济观之,公司效力之保障机制集中体现为法律责任保障,即违反公司章程之法律后果。对此,各国公司立法均有相应规定。前文已经指出,中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之法律后果均作相应规定。例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者,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所规定之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股东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滥用股东身份和地位,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者,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公司立法通过对违反公司章程法律后果之规定,为公司章程效力之发挥,设有较好责任保障机制。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之效力,乃关系到公司章程发挥其自治规则功能成败之重大问题,公司立法必须对公司章程之时间效力、对人效力以及违反公司章程之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各国和地区公司体制特别是设立体制不尽相同,关于公司章程之效力尤其是生效时间规定并无统一模式。从中国现行公司立法来看,只对公司章程之对人效力和违反公司章程之后果立有规定,对公司章程之时间效力并无明确规定,因之,建议完善中国公司法律制度之时,重视对公司章程效力之规定。

具体而言,立法指导思想上,遵循商法之自治精神,提高公司章程之地位,重视对公司章程效力规定,同时确保公司法律规则和章程自治规则之平衡性;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之时间效力,尤其是生效时间。可考虑采纳“区别对待说”,针对不同公司设立情况,作出公司章程之相应生效时间;整合公司章程之对人效力规则,使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效力规则更为具体化,并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注意涉及第三人交易关系时之利益调整;完善有关公司章程效力保障机制之规定,确保公司章程自治规范功能充分而有效之发挥。一言以蔽之,完善公司章程效力之规则,才能真正使公司立法体现出商法之自治精神、使公司章程真正彰显其“公司宪章”之美誉,又能使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法律和公司章程共同规制下,沿着规范化治理之路实现营利目的,履行社会责任。

篇5:学习之性质与原则

学习之性质与原则

作者陈鹤琴

初生的小孩子比各种初生的动物都来得柔弱。下等动物一出卵差不多就能自由行动。我们先看小鱼,它出卵之后就能追随大鱼游泳;我们再看小鸡,它脱壳之后,不到一日就能行走自如。鱼鸡固无论矣,即初生的哺乳动物如羊狗等类比婴儿也强健得多了。小羊生后第一天就能行走,第二天就能跳跃。小狗比小羊稍微软弱一些,然生后也能爬行,不到十日也能行走。

我们现在要问初生的小儿是怎样的呢?说起来,也很可笑。他的眼睛是象瞎的;他的耳朵是象聋的;他的嘴巴是像哑的;他的脑筋是象呆的。除了几种简单感觉(如痛、触、冷热、饥饿等等)和几种简单动作(如手足上下左右伸缩、头向左右转动、吸乳、打喷嚏、打哈欠等等)之外,差不多别无所能。

然而渐渐地眼明了,耳聪了,口能发音了,脑筋中有观念了。到了三四个月,他的头颈健了,他的身子要直竖子;到了四五个月,他一看见东西就能伸手向前来拿了;到了六七个月他能坐了;到了八九个月他能爬行了;到了一岁光景,他能叫爸爸妈妈了,恐怕也要开始学走了;到了二三岁就能跑跳自如了;到了四五岁,普通的方言就能说了,而那时所有的知识与技能远胜猫狗万万了。例如他晓得米可以煮饭的,钱可以买东西的。他能图画、剪纸、也能执刀、捻筷,较之初生时诚不可以道里计了。

我们现在要问这样柔弱的婴儿如何能达到这样有知识有技能的小孩子呢?

笼统说来,环境、教育(学习)是起主要作用的,但遗传也不可忽视。小孩子的天赋虽好,必藉后天的教育方能得着发展;反而言之,后天的教育任凭怎样优良,若无先天的遗传为之基础,也无所施其技的;所以天赋与教育都是很重要的。

我们现在急于要知道的就是小孩子怎样学的,有什么原则可以总括他的学习呢?

一、 学习的性质

小孩子究竟怎样学习的?他如何从无知无识到有知有识呢?明了这种学习的性质,我们就知道应当怎样教小孩子了。现在我把学习的意思写出来以资讨论。

小孩子生来有三种基本能力,就是:(一)感觉。(二)联念。(三)动作。

这三种能力在初生时虽很薄弱,但到后来渐渐能发展起来的,而且这三种能力愈练习愈强大。我们先说:

(一)感觉

初生的小孩子生来有几种感觉。他的眼睛虽瞎,但能感觉光线的。他的嘴巴虽哑,但能感觉食物的。他的耳朵虽聋,但三四天后就能听声的。他的皮肤上的感觉虽不敏捷,然痛、触、冷、热都能稍微感觉到的。他的筋骨肌肉能感觉到在运动的。以上几种感觉,不到几个月工夫就发展很敏捷了。普通的声音他能听得出了,普通的颜色和东西他能看见了;普通的滋味他能尝得出了;普通的气味他能闻得出了;普通痛的、触的、冷的、热的东西,他都能感觉到了。总说一句,普通的感觉不到几个月工夫,就发展得敏捷了。

(二)联念

不过单有感觉而没有联念的能力,也是学不了什么东西的。比方,他现在看见了他母亲这个人,看了之后就忘记了。下次他再看见他母亲的时候,他只看见他母亲这个人而不记得这个人就是方才看见过的那个人。这样,这个小孩子断不会认识他母亲的。又比方此刻他听见母亲叫唤他,听过之后也就忘记了;那下次他母亲叫唤他的时候,他只听见有人叫唤他,而不知道这个叫唤的人就是上次叫唤他的那个人。这样,这个小孩子永不会听得出他母亲的声音的。初生的小儿有了听觉视觉之后,还不能十分记得所看见的东西和所听见的声音,所以他不能认识人物,也不能辨别声音。

但是到了年纪大一点的时候,他的记忆力稍微强一些了,他就能记得各种感觉了,认识人物了,辨别声音了。

但只能记忆感觉,而不能把所记忆之感觉、联念合起来也是没有多大用处的。比方,他母亲叫唤他的时候他没有联念的能力,那他只能认识叫唤的声音而不知道这个声音就是他母亲叫唤的声音。反而言之,若他只看见他母亲这个人而不听见他母亲的声音,他只认识这个母亲而不知道这个母亲就是叫唤他的那个人。若有了联念的能力,他一听见他母亲的声音就知道他母亲在旁了。

然而这个联念究竟是什么东西,我们看不出来的,我们只哓得联念的作用而不晓得联念的体质。不过从联念的作用,我们推想联念的体质。假定有两个小孩子同时被蜜蜂刺了一下;歇了一歇同时都再看见几个蜜蜂。一个小孩子这次看见蜜蜂时就缩手不敢去拿了;另一个小孩子还是要去拿。我们说第一个小孩子再看见蜜蜂的时候,就想得被刺的情形和痛苦;第二个小孩子就没有联念能力。我们也可以说第一个小孩子学得蜜蜂要刺人的,第二个小孩子没有学会;我们又可以说第一个小孩子比第二个小孩子聪明一些。

这样说来,联念能力在学习途径上是非常重要的东西。

(三)动作

但小孩子若只能感觉外界的刺激,只能联念感觉而没有反应动作,也是不够的。他一看见了他母亲的人和一听见了他母亲的声音的时候,他应有相当的反应以达到他所需要的目的,否则,是无补于事的。让我再举几个浅近的例子来证明反应动作之必要。假设有一个小子,他看见了地上的白雪而不能用手去玩弄,那他永远不会知道白雪之性质。又假使他看见一辆车子后退过来而不能退避,那他就要立刻被撞倒。前者是与事物相接触的经验为人生不可缺少的动作;后者是由经验而来的适当反应,也是人生不可缺少的动作。但前者是后者之母,没有与事物相接触的经验,临事哪有适当的反应?所以小孩子应有与事物相接触的机会。相接触的机会愈多则事物之性质愈容易明了,而适应事物之动作也愈容易发生。

总起来说,学习就是先感觉外界的刺激,后把所感觉的事物与所有的感觉联合起来,再发生相当的动作去反应外界的刺激。

刺激与反应是看得出来的,联念是看不出来的。我们一方面须支配小孩子所接触的刺激,一方面须指导小孩子所发出的反应,一方面还须巩固小孩子所有的联念。这三方面都是教育上的重要问题。

二、 学习的原则

现在,我把刺激、反应和联念的原则写在下面以资参考。

(一) 刺激的原则

1.适宜的刺激。

小孩子所有的联念与反应可以说是受刺激支配的。刺激来得优良,联念与反应大概也是优良的;刺激来得卑劣,联念与反应大概也是卑劣的。小孩子初生时是无知无识的,他所看的、所听的和所接触的,都要印刻在他的脑海中间,而他的反应动作也是以这种印象为张本的。倘若他所听见的言语都是文雅而不粗俗的,那他将来说的'话也一定是文雅不粗俗的;倘若他所看见的东西都是齐整清洁的,那他定能爱护清洁整齐的东西。所以做父母的一方面必须事事以身作则,一方面必须选择优良的环境使小孩子得到优良的刺激和印象。

2.实地施教

小孩子的脑筋很简单,我们起先不应用抽象的事体去教他的。比方我们要教他“顾恤他人”这一个美德,我们不应单单对他说:“做人不要专为自己,应当体贴别人,顾恤别人,假使别人生病的时候,你应当轻轻地出入,不要乱吵使得病人烦恼不安。”这种抽象的教法小孩子是不会懂的。我们应该当家中有人生病的时候,实地施教的。那时候,我们做父母的一方面自己要示范给他看,一方面要他实行体恤病人的意思。比方,他的小妹妹生病了,做父母的自己先讲话声必低,走路步必轻,然后教他也要低声轻步。这样一来,他就了解体恤的意思了。

不但对于道德之培养我们应当实地施教,就是对于知识之灌输,我们也要从具体而后抽象的。

有一天,我问一个六岁的小孩子说:“你曾看见过松鼠吗?”他说:“看见过的。”我再问他说:“有多大呢?”他举起两手的食指来在空中摆着两指相距约两寸许的样子回答说:“这样大。”我说:“你在什么地方看见的?”他说:“在书上。”我说:“你把那本油印的读本拿来给我看。”他拿给我一看,图中那个松鼠画得“非驴非马”,不象一个松鼠。

你看这个小孩子完全得了一种谬误的观念。他看了这种书上“非驴非马”的死松鼠,就得了这种谬误的印象。要知图是代表事物的,不能当作事物的。即以图画来教小孩子,所画的图必须画得正确。但画得正确的图万万不及真的活的东西来得好。我们虽然不能事事以真的活的东西来教小孩子,但他小的时候,经验未丰富,想象力薄弱的时候,我们应当先给他看真的和活的东西才好。

(二) 联念的原则

关于刺激的两条主要教育原则:(1)刺激必须优良;(2)刺激必须正确,我们在上面已经约略地说过了。现在我们要问怎样能够使得优良正确的刺激深刻在小孩子的脑筋里呢?现举几条主要的原则如下:

1.凡能使小孩子快乐的刺激容易印刻在小孩子的脑筋里。

小孩子是喜欢游戏的,我们就可以利用他的游戏心理去教育他。比方我们要教他红黄蓝绿等几种颜色。我们不要呆板板的对他说:“这是红的,那是绿的。”这样,他未必肯听,也未必能记得牢。若是我们叫他穿颜色的珠子,或是叫他画图画,那他无形中能把各种颜色学会。比方他穿球子的时候,我们在旁称赞说:“这颗绿的珠子多么好看,那颗红的珠子多么光滑。”又比方他画图画的时候,我们也可无意中说这个颜色那个颜色给他听。这样,那几种颜色他就容易学会了。所以我们必须使小孩子对所学的东西发生乐感才好。

2.凡刺激发生的时间愈长次数愈多,那联念也愈牢固。

比方我们教小孩子唱歌,我们先把歌唱给他听,把调弹给他听;唱弹之后,又叫他唱;他唱得不对,又教他这样唱那样唱;今天唱得不够,明天再唱;明天唱得不够,后来再唱;务使他能唱为止。这种练习原则说起来就明了,但做起来就不容易。做父母的对于这一点也应特别注意的。?

(三)动作的原则

1.小孩子开始学习的时候,做父母的要格外留心以免错误。

无论什么事,第一次做得好,第二次就容易做得好;第一次做错,第二次就容易做错。比方小孩子开始用蜡笔画图画的时候,他歪了头,错捻了笔,随便乱画,那以后若没有相当的矫正就要歪了头,错捻了笔画了。若当初他学的时候,你先挺了胸,直了头,画给他看,看后,也叫他挺胸直头地画;下次他画的时候,他未必一定挺胸直头的,也许驼背歪头的。但是挺胸直头的趋势比较驼背歪头的趋向来得强大。所以对于第一次的动作,做父母的要格外留意教导,以免错误。

2.不要有例外。

养成好习惯难,养成坏习惯易。做父母或做教师的要使小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在好习惯未成的时候,不准小孩子有例外的动作。比方我们要小孩子养成每天早晨大便的习惯(若早晨起来即大便,那身体就可在一天内觉得很畅适,做事也不致有妨碍,所以我以为在早晨大便比在别的时候都好),我们第一天就叫他坐在便桶上去解解看,坐了一歇,他不肯坐了。我们用种种方法使他坐着,后来歇了一歇,他果然解了。明天早晨又叫他这样做。到了第四五天,这个好习惯几乎要养成功了。不料第六天早晨他正要去大便的时候,忽然听见外边喧哗的声音,他要去看看,他母亲始则阻挠他不准他出去,后来因为他哭了就让他到外边去了。他一到外边看见许多人正在那里打架,看了回家已经8点多种了,赶快吃了一口早饭,就跑到学校里读书去了。到了下午2点多钟正在上课的时候,他忽然要大便了。第二天早晨坐在便桶上坐了半响仍旧解不出,但到了下午2点多钟时候又要解了。后来他母亲差不多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使他养成早起大便的好习惯。倘若那天早晨这位母亲不准他出去看打架,那他早晨大便的习惯早已养成了。

所以在养成习惯时,不宜有例外的举动。不但在习惯未养成之时,不应有例外,就是在习惯已养成之后,也不应发生与习惯相冲突的事情。举例以明之:我的小女儿现在已经有一岁零2个月了,她晚间睡后素来不再醒来吃奶的。这种好习惯是从小在医院里养成的,她的母亲就因此省了无数精力,她也能够安安稳稳的睡眠,这样相处已非一日。不料到一岁零3个月大的时候,她忽生起寒热病来了,饮食起居遂之颠倒,有一晚醒来要吃,她母亲以为她睡前没有吃饱,就喂她了;岂知一载来晚间睡后不吃奶的好习惯,竟因此被破坏了。那天晚上喂后,她就再入睡乡,但第二天晚上醒来又要吃了;不给她吃,她就大哭。她母亲固然不得安眠,别人也被她哭得难以熟睡了。第三夜又要吃,如是者五六夜。你看好好儿的一个好孩子竟因此而吃了几夜苦,而别人也无辜的受了几夜罪,这些不是当初心肠太软而喂她吃奶的缘故吗?所以习惯已养成之后,我们也不应当有例外的动作,以破坏已成之习惯。

3.小孩子学习事物须自己学习。

小孩子生来好动。因为好动,他就能与事物相接触;与事物相接触,那他就知道事物的性质,他的动作能力因此得着发展。若我们代替他做,他总是学不会的。比方在陆地上,我们教他游泳,我们教他这样做,那样做,费了许多心力;但他学了许多游泳方法之后,一到水里去还是要沉下去的。所以我们要叫他自己游泳而且要他在水里游泳的。

这种原则说说很容易,做起来却困难极了。小孩子自己要做做,你就代替他做;或者小孩子要动动,你没有机会给他动。比方他现在要学走了,你一看见他跌了一交,就赶快抱他起来,又比方他看见别人玩皮球也要玩,但你不买一个皮球给他玩。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总之,学一定要自己学的。做父母的一方面不要替他学,一方面给他学的机会就是了。

总结:

(一)小孩子生来有三种基本能力:(1)感觉,(2)联念,(3)动作。

(二)学习是反应与刺激的联合。

(三)刺激必须要选择得适当。

(四)要实地施教。

(五)凡能使小孩子快乐的刺激容易印刻在小孩子的脑筋里。

(六)凡刺激发生的时间愈长,次数愈多,那联念也愈牢固。

(七)小孩子开始学习的时候,做父母的要格外留心以免错误。

(八)不要有例外。

(九)小孩子学习事物须要自己学习。

篇6:财富的来源、性质与功能论文

财富的来源、性质与功能论文

市场经济在交往原则公正、平等的前提下,存在着人们持有财富多寡的自然分化趋势。如果暂时撇开各种以社会调节、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形式出现的矫正分配措施――它们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是克服这一自发趋势的有效途径――而是去认识这一趋势的形成原因,那么从个体角度来看,问题就在于财富增减的原因是什么。

在阅读《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这一问题同样是当年马克思和恩格斯与施蒂纳发生分歧的问题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对施蒂纳的讽刺性批判,揭示了自己与施蒂纳在这一问题上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方法的差异,这种差异是通过对财产概念与资产概念的区别而体现出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一认识方式,对于我们今天从理论上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相关问题,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能力与资产:谁带来了财富?

自从财产所有权形成以来,个人财产的持有多少就一直是一个困扰着人们的社会、经济和伦理道德问题,用最通俗的话语来说,也就是穷人和富人的问题。这一问题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所弘扬的自由、平等理念和工业革命所创造的巨大财富与财富占有的社会分化这一现实状况之间的反差,而日益彰显其重要性。它不仅成为人们纷争不休的话题,也成为哲学家、思想家们关注、思考和研究的对象。

在《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与施蒂纳存在着分歧。他们虽然没有对施蒂纳的观点进行系统的分析、批判,但是,我们从他们对施蒂纳的讽刺性批判中,已经能够清晰地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与施蒂纳的分歧所在,以及在这一分歧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差异。

个人财产持有多少的问题,如果从发生学意义上来进行分析,它不仅涉及到人们对财产的目前持有状况,而且涉及到人们对财产的未来持有状况。马克思和恩格斯与施蒂纳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围绕着发生学意义上的财富所有与分化而展开的。这一分歧起始于一个德文词汇:施蒂纳在他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一书中,使用了一个具有双重涵义的德文词汇Vermgen(“能力”或“资产”)来阐述穷人和富人的差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形态》第一卷第三篇分析施蒂纳那唯一者的私有财产时,这样阐述了施蒂纳的观点:

我们可以在这里“插入”一段桑乔(指施蒂纳――引注)的伟大发现的“插曲”,他说在“穷人(Armen)”和“富人(Reichen)”之间,除了“Vermgende”(有能力、有资产的人)和Unvermgende(没有能力、没有资产的人)之间的区别,不存在“其他差别”。(Marx/ 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5, S. 34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7页;参见施蒂纳,第292页;cf. Stirner, S. 296)这里的Vermgende应当理解并翻译为“能力”还是“资产”呢?这两种不同的涵义实际上预示着对事物的两种不同的理解:

如果将其理解并翻译为“能力”,那么我们就遇到了一种今天并不陌生的解释性理论,即“富人之所以是富人,是由于他们的能力、努力”。于此,我们很容易发现,施蒂纳对贫富差别原因的理解与今天自由主义对贫富差别原因的理解是何等相似。即使我们不认为这种相似性源于一种继承关系,也应该将其看作为对同一种事物用同一种方法所进行的认识:这种认识在贫富差别与能力大小之间寻找对应的关系,在两者之间划等号,即富人等于有能力的人,穷人等于没有能力的人;进一步说,富人凭借能力获取、治理、增殖财产,穷人却没有能力去进行这一切。

如果我们将Vermgende理解并翻译为“资产”,那么它似乎适合于我们所熟悉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即穷人与富人的区别在于有没有资产。这似乎与施蒂纳想要表达的意思有距离。现在先来看看英文是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

1976年的英文版将德文词汇Vermgende和Unvermgende翻译为resourceful和resourceless(cf. Karl Marx/ Fredebick Engels Collected Wowks, Volume 5, p. 368),即“有财产资源的人”和“没有财产资源的人”。该词字面上已经不包含“能力”的意思了,已经不能体现德文词汇所具有的双重涵义。根据英文版的翻译,施蒂纳对穷人与富人形成原因的理解似乎是与马克思和恩格斯相近的。

由于德文词汇Vermgende具有双重涵义,即“能力”或“资产”,其否定词是Unvermgende,即“没有能力”或“没有资产”,因此我们可以提出两个问题:对于施蒂纳来说,穷人缺的到底是什么:是“能力”,还是“资产”?只有弄清楚施蒂纳的原意,我们才能够明白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批判意图。

然而,对施蒂纳原意的理解取决于对其使用词汇的涵义选择,这样的情况同样存在于接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引用的施蒂纳关于穷人与货币关系的论述之中。在这一论述中,对施蒂纳原意的理解仍然取决于对Vermgen(能力或资产)这一词汇的确切涵义的选择。这样的选择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情况,第一:“货币是从哪里来的呢?……人们支付的不是货币,因为货币可能会不足,而是自己的Vermgen,只有借助于这一Vermgen,我们才会有Vermgen……使你们感到遗憾的不是货币,而是你们没有Vermgen,去获得货币。”(Marx/ 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5, S. 37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61-462页)施蒂纳的这段话,由于Vermgen所具有的双重涵义而令人费解:无论将Vermgen统一理解为“能力”还是“资产”,这段文字都是无意义的。

但是,如果我们按照下面的方式进行不同涵义的选择,整个句子似乎就可以理解了,例如第二:“货币是从哪里来的呢?……人们支付的不是货币,因为货币可能会不足,而是自己的能力(Vermgen),只有借助于这一能力,我们才会有资产……使你们感到遗憾的不是货币,而是你们没有能力去获得货币。”这样,施蒂纳的原意就可以理解为将缺乏能力看成是贫穷的原因。但是,换一种译法行不行呢?

例如第三:“货币是从哪里来的呢?……人们支付的不是货币,因为货币可能会不足,而是自己的资产,只有借助于这一资产,我们才会有能力……使你们感到遗憾的不是货币,而是你们没有资产去获得货币。”根据这一译法,是否拥有足够的资产便成为决定贫穷和富裕的主要因素,因为只有当货币转化为资产时才会带来更多的货币。

以上是同一段文字的三种可能的译法。第一种不加入任何个人观点,不作任何主观取舍,从而也就难以被理解,并难以进行翻译。第二种、第三种译法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取舍:根据第二种译法,是否拥有“能力”成为决定贫富的主要原因;根据第三种译法,是否拥有“资产”成为决定贫富的主要原因。

施蒂纳的原意究竟是什么?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施蒂纳进行批判的宗旨来说,第二种译法似乎更能够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要批判的施蒂纳的观点,第三种译法所体现出来的观点则似乎接近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的观点,而并非是他们所要批判的观点。从这一角度看,1976年英文版的理解和翻译并不确切,因为它对该段文字的理解和翻译接近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的意思(cf. Karl Marx/ 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ume 5, p. 396);而如果施蒂纳的观点是这样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显然没有必要与他进行争辩。

我国“全集”第一版的译法有第一种翻译的影子,又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翻译的结合,在对Vermgen一词不作取舍的情况下,把选择权留给读者,例如第四:“货币是从那里来的呢?……人们用以支付的不是货币――因为可能会发生货币不足的现象――而是自己的Vermgen(资产,能力),我们只是靠Vermgen,才有能力的……使你们受害的不是货币,而是你们没有能力,是你们无能取得货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61-462页)

显然,翻译中词汇的取舍在这里不仅取决于知识背景,也取决于文化生活背景:对这一段文字里面所体现出来的西方观念如果没有了解,对这一段话就难以作出准确的理解。如果读者对文章的理解又有赖于译者的导向性取舍,那么可想而知,无论他在阅读过程中作了多少努力,结果都将是徒劳的,他仍然对马克思和恩格斯与施蒂纳发生分歧的要点问题一无所知。

现在回到前面的问题:使穷人感到遗憾的是什么?是没有货币,还是没有Vermgen(能力或者资产)(cf. Stirner, S. 305)去获得货币?这里的第二个方面又包含着两种不同的解释:能力或者资产。在施蒂纳看来,穷人缺乏的或许就是能力;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在这里,无论作出什么样的选择,答案都不会是令人满意的。在他们看来,穷人之所以是穷人是因为存在着将资产和劳动加以分离的现实的生产关系。马克思在早些时候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已经将这一分离问题提出来进行思考。显然,对他们来说,问题并不只是穷人是否有能力拥有资产。

马克思和恩格斯与施蒂纳的分歧并不仅仅简单地在于对“穷人缺乏的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答案的不同。那么,施蒂纳在这里使用了一个具有双重涵义的词汇,是有意识地模糊自己想说的意思,还是由于这双重涵义在现实社会中的相互关联而难以作出抉择?本文认为,双方的分歧实际上涉及到对财产性质与功能的不同认识。

二、财产与资产:功能差异还是性质差异?

施蒂纳将财产定义为“我”(一般的“我”、“唯一者”)的、排他的所有物,但是这样的所有物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所有物可能失去,因为除了“我”以外,还存在着其他的私有财产所有者,“我”可能因此一无所有。与此相应,就存在着“我”的财产增多或者减少甚至消失的问题,即财产所有者分化为穷人和富人的问题。而私有财产在施蒂纳看来又是人们所必需的(cf. Stirner, S. 287),这样他就要对穷人少有或没有财产的现象进行解释。至于这个财产是以货币还是实物的形式存在则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不同的财产形式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即可。

在马克思这里,对问题的认识就显然不同了:财产与资产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性质。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就已经与经济学家所提出的类似观点发生了分歧。在马克思看来,用以获得更多财产的资产(资本)本来是他人的财产,是已经发生异化了的他人劳动。这样的思想起初并不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异化劳动概念基础上的。这样的观点首先是从黑格尔那里来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形态》一书中进一步将这一研究思路向财产形成的发生学意义上延伸,分析生产关系的历史形成和发展。这在某种意义上既是对施蒂纳认识的一种批判,又是对施蒂纳困惑的一种追根溯源性的探讨。他们的这一研究思路集中体现在《形态》的第一卷第一篇中,它是第一卷第三篇对施蒂纳批判的理论概括。在这里,生产关系概念是对资产关系概念的更加具有一般意义的抽象表达。先来看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第三篇中对施蒂纳的分析:

桑乔使用了两个范畴,财产(Eigentum)和资产(Vermgen);关于财产的幻想主要适合于既有的`地产这一可实证的材料,关于这一材料的资产的幻想有赖于劳动和货币体系在“联盟”中的组合。(Marx/ 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5, S. 38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71页)这里,或许将Vermgen的涵义之一理解并翻译为“资产”更加合适。那么,它与Eigentum即财产概念是什么关系?这一困扰着施蒂纳的问题,也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想弄明白的问题。根据这里的理解,财产(Eigentum)是具有实体形态的固定财富,例如地产;资产(Vermgen)是非实体形态的、依赖于一定关系的可增殖或递减甚至失去的财产,它存在于劳动和货币的组合之中。当土地投入运营并且获取地租时,可能就可以同时被理解为资产了。 英文用property和wealth(cf. Karl Marx/ 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ume 5, p. 403)来体现两者的区别。但是,wealth作为财富概念既不能够体现Vermgen中所包含的能力涵义,也不能够体现Vermgen中所包含的资产涵义。我们汉语中的“财产”和“资产”能够非常贴切地体现出Eigentum(财产)和Vermgen中的资产这两个词汇的本来涵义。

这些对概念涵义的辨析并非是毫无意义的咬文嚼字: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资产概念背后看到的是不同的社会关系,并且以此来理解施蒂纳陷入的窘境:例如,施蒂纳在对个人财产进行辩护的同时,又对个人财产的结果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况进行着无奈的谴责。

对于施蒂纳所陷入的这一困境,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联盟的宗教和哲学”这一小标题下,通过施蒂纳所赋予的劳动与货币联盟的神圣性,揭示了财产与资产的区别,以说明通过劳动与货币的组合,财产已经转化为资产了。

虽然这一认识离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形成还有相当一段距离,但它体现出马克思对问题的认识已经完全不同于施蒂纳对事物所作的表象认识:施蒂纳是对私有财产条件下的个人行为是利己主义还是利他主义进行道德判断,进行道德谴责和道德说教;马克思则是通过对现象背后社会关系本质的认识,看到了由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导致的个人行为的悖论和矛盾。

与财富的不同功能相呼应的是财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在这一变化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看到了施蒂纳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那里所看不到的东西:私有财产可以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唯一者的排他性所有物;但是资产的情况就复杂得多了,它不仅仅像财产关系那样体现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同时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

唯一者借助于对自身财产的所有原则和支配权利,在与他人发生交往关系的过程中,与他人对自身财产的所有原则和支配权利发生矛盾――看不到这一矛盾产生的客观根源是施蒂纳在对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困惑的主要原因。例如,他一方面将唯一者对其私有财产的自由支配看作是其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这种对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利蕴涵着“劫掠”他人财产的权利。

尽管当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还不能对这种矛盾作出确切的解释,但是他们已经看到了在财富形式下存在着的财产与资产这两个概念背后所存在的具有质的差异的不同事物及其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看到了财富的不同功能以及与此相应的财富的不同性质。这种不同功能及其不同性质的存在,使得施蒂纳那具有普遍性的唯一者的财富所有原则必然会产生出矛盾。马克思和恩格斯这样描述了由此产生的具有讽刺意味的现象:

我在你的财产(Eigentum)那里并没有看到你的财产,而是看到了我的财产;因为每一个人都像我一样,人们从这里看到了普遍性,从中我们获得了现代德国哲学对通常的、特殊的、独占的私有财产的解释。(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 Werke, Band 3, S. 39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74-475页)根据这种解释,私有财产的排他性原则,一方面能够保证人们对他人财产的尊重、对财产法的服从,另一方面却使得人们彼此在觊觎、获得他人财产的同时并不被看作是抢劫他人的财产。从合法性的可能途径来说,财富性质的这一变化发生于财产向资产的转换。正是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施蒂纳没有看懂财富的积累是通过资产关系而非财产关系来实现的:

因此,在联盟中,财富的积累主要是使一切关系都通过轻率的解释变成财产的关系。(ibid;同上,第475页)马克思和恩格斯与施蒂纳对财富积累途径的不同认识,通过财产概念与资产概念的选用而体现出来:在不同概念的选用背后,存在着对事物本质的不同认识。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与施蒂纳的区别在于,他们认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财富的积累不仅仅是唯一者自己财产的增长,不仅仅是互不相干的唯一者的财产的各自增长,而是通过人们的经济交往活动、通过劳动与货币相结合的资产关系来实现的。这样,财产的问题自然就转化为资产的问题,财富的积累正是通过资产关系而非简单的财产关系得到实现的。

三、能力在资产关系中的被异化

如果说将与财产相对而言的Vermgen理解并翻译为“资产”还比较好理解的话,那么将与财富来源、增殖相关的Vermgen是应该理解为“资产”还是“能力”,就不那么容易鉴别了。前面已经讨论了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揭示同一词汇的不同涵义背后的不同关系的存在,来讽刺和批判施蒂纳借助于这一词汇的双重涵义遮蔽问题的本质差异:财富的增长应通过一定的关系即通过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过程来理解,还是应仅仅通过各个唯一者的能力、努力来理解?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施蒂纳们的认识进行了这样的讽刺,认为他们那每一个“我”使自己财富最大化的系列命题都是以一个更加伟大的命题为基础的,即:

“你力所能及努力做(vermagst)的一切,都是你的资产(Vermgen)。”①这里,对于同一个词汇Vermgen,前面理解并翻译为“努力”,后面理解并翻译为“资产”。这样的翻译或许具有一定的可理解性,英文没有类似的含有双重涵义的词汇,故将Vermgen译为“财富”(wealth)(cf. Karl Marx/ 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ume 5, p. 407)。但是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将Vermgen翻译为wealth无论从哪一个涵义上来说都不能够确切体现原文的意思。

从逻辑上来说,这句话实际上存在着四种可能的翻译组合,但并不是每一种翻译组合都具有可理解性。对两个词汇作同样理解的两种翻译可以被看作是同语反复,没有任何意义;而对两个词汇作不同理解的两种翻译,在意思上没有太大区别,都体现为能力与资产之间的相关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因此指出,施蒂纳的这个命题如果不是毫无意义的同语反复,就是胡说,因为它以两个同源词作基础。例如对上面那句话作相反理解的翻译就是:

“你(vermagst)的所有资产,都是你的能力所及(Vermgen)。”中文版的翻译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含糊态度:

“你vermagst(力所能及的)一切,都是你的Vermgen(能力、资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76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施蒂纳在能力与资产之间利用同源词建立的对等式,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批判:

第一,在施蒂纳看来,唯一者通过自己的能力、努力获得自己的资产和资产的增殖。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问题似乎并不是这样简单,除了唯一者自身的能力、努力之外,资产的增殖还是在经济交往中实现的。虽然当时他们还没有对这一问题本身作出明确的说明,但是这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马克思后来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剩余价值理论或许可以说就是对这一问题的一种尝试性回答。

第二,如果我们将这一命题的第一个词汇理解为“能力”,那么,这一能力本身在资本利润驱动下存在着发生异化的可能性,例如人们对能力所要求的不是能力本身的结果,而是超出能力本身的期待,例如,写诗不是为了发挥写诗的才能,而是为了换取货币;换句话说,不是为了诗本身的价值,而是为了诗能够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这样一种关系的本质所体现的就是资产阶级最普通的道德格言:从任何东西那里都可以发掘出金钱(Anything is good to make money of)。

在这两层意思的批判思路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批判指向是不同的;在第一层批判思路中,他们的讽刺和批判意在揭示财产关系与资产关系的区别,以说明施蒂纳们在财富的发展因素中对能力与资产作用的模糊认识;在第二层批判思路中,他们的讽刺和批判意在揭示能力、才能的发挥与能力、才能在一定经济关系中被异化的现象,认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一个人的才能被自己所不能控制的资产关系所控制、被货币化,即能力的发挥失去了本身的意义而受着货币(资产)的驱使。

这两层意义上的批判分别产生于对Vermgen这一词汇涵义的两种理解。但是,人们即使用资产关系的存在来解释财富的增殖现象,个人能力的发挥也不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批判思路是沿着个人活动的被物化、货币化、异化这一方向发展的。这样的批判思路是马克思对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异化劳动引申意义上的异化现象的批判延续。

马克思早期的异化理论或许并不是像日本学者广松涉所理解的那样,以假设的三段式即类本质的存在、类本质的异化、类本质的回归为基础,而是以现实社会关系所发生的本质变化为基础的,例如财产占有的社会分化以及财产关系向资产关系的转换和发展、劳动与资本分离现象的存在等等。由于这种条件并不是从来就存在着的,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存在着的异化现象也就不是从来就存在着的,从而所谓的类本质也就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本质。从这一意义上来理解,异化前的类本质并不是理想化的类本质,所谓自由自在的类本质应该是对未来理想社会的设想。

我们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施蒂纳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所进行的批判中已经看到,他们通过对资产与能力的区别分析财富的来源问题,一方面揭示了财富在资产关系中的增殖,揭示了财富的不同功能与不同性质,另一方面批判了能力在资产关系中的异化现象。这第二个方面的批判与第一个方面的批判所面对的是不同的事物,前者分析财富来源与资产的关系,后者分析个人能力在一定条件下的扭曲发展。这两个问题并非完全是由于产生于同一个同源词而同时受到关注:如果我们暂时撇开能力的被异化现象,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能力与资产在财富的增殖过程中确实是存在着相互关联性的。不过,能力能够借助于资产这一渠道发挥财富增殖的作用,首先得依赖于资产关系的存在,因此,马克思更加关注资产问题而不是个人能力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与施蒂纳们在财产关系与资产关系问题上的分歧是显而易见的。将资产关系消解为财产关系便能够轻而易举地仅仅用一个人的能力大小来解释其财富的增殖与否,进而解释贫富分化现象的存在。这样一种解释方法不仅在当时已经很流行,就是在今天,仍然是自由主义理论对贫富分化现象的一种辩护性观点。这种观点将一种抽象的原则贯彻到底,而对已经发生性质变化的财产关系表示无奈。显然,施蒂纳的“唯一者”与诺齐克的“自我所有”原则的极其相似,并非只是一种偶然巧合。从这一角度来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事物的研究思路、与施蒂纳们的分歧及对后者的批判,对于我们今天认识事物的本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能够提供基础性的理论研究资源和理论指导。

注释:

① 原句为“was Du vermagst, ist Dein Vermgen.”(Marx/ Engels Gesamtusgabe, Band 5, S. 386; Stirner, S. 294)

篇7:菜鸟必读之浏览网页与看电影两不误

一般情况下,windows只允许一个活动窗口在最前,也就是说,我们在浏览网页或打字时,就会把播放窗口覆盖住了,只能听到声音,我们要做的就是让浏览器或word等编辑软件与播放器同时显示在屏幕上,而互不影响。一般的做法是把两个存在的软件缩放到一个合适的比例来完成,但那样总会感觉屏幕被切割了,成了不完整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用一种最简单的方法通过WindowsMediaPlayer来实现,这也是WinXP自带的一种功能,

在任务栏上右击,依左图选中工具栏→WindowsMediaPlayer,用WindowsMediaPlaye播放器打开一个媒体文件,把播放器最小化,这时任务栏就出现了如下图所示的WindowsMediaPlaye播放器,这样就可以实现边写文章或边浏览网页边看看电影的目的了。也可以选中这个小播放器上的还原按钮把窗口还原。唯一的遗憾就是这个小播放器的屏幕不能再放大或缩小。

篇8:功能对等与交际翻译之交汇点-交际对等

功能对等与交际翻译之交汇点-交际对等

(一)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 功能对等是指译作读者对译作的理解应当等同于原作读者对原作的理解(Nida,Eugene A,:87).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以源语文本和译作接受者之间的关系作为确定翻译正确度的标准,是对传统的将源语文本和译作之间的关系作为确定翻译正确度标准的极大挑战.

作 者:陆娟  作者单位:陕西理工学院,陕西,汉中,723001 刊 名:希望月报(上半月) 英文刊名:HOPE MONTHLY 年,卷(期): “”(9) 分类号:H3 关键词: 

篇9:康德哲学中“自身意识”的双重性质与功能

康德哲学中“自身意识”的双重性质与功能

关于自身意识的思想发端于古希腊,在近代经笛卡尔的.方法加工而得以突显;而后自康德哲学始方以理论的形态面对世人。这个思想和理论至今仍然影响并规定着当代的主体哲学发展。本文着重分析康德哲学中自身意识概念的双重含义:纯粹的自身意识和经验的自身意识。这个分析表明,经验自身意识的提出是西方近代哲学克服经验主义阶段的一个标志,而他关于纯粹自身意识的观点则显然在理论的层面上失足于反思的循环。

作 者:倪梁康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哲学系 南京 210093 刊 名:浙江学刊  PKU CSSCI英文刊名: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年,卷(期): “”(4) 分类号:B022 I106 关键词:自身意识   统觉   我思   实践反思   自身认识  

篇10:英文求职信之学历与能力介绍

(4) For the past twoyears I was employed as an assistant to the chief engineer of the American FoodCorporation.

过去两年中受雇于美国食品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助理,职责是主任工程师的助手。

(5) I should like to beconsidered an applicant for one of these positions.

本人曾从事商业图书工作达五年之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6) I have had five yearsof varied experience in the book business.

我现任职的公司已同意向阁下提供有关我在该公司服务的资料。

(7) The companies forwhich I have worked have given me permission to refer you to them forinformation about the quality of the work I did while in their employ.

此外,本人自信英文能力颇强,可以符合贵公司的需要。

(8) In addition, Ibelieve that my English is good enough for your needs. My typing speed is about80 words.

鄙人英文打字速度每分钟80个字。

(9) I have worked as avehicle salesman for XX Co. for the past four years.

本人在过去四年在XX公司担任汽车推销员。担任此职前,曾在某百货公司推销电器。

(10) Unfortunately I havehad to leave my position, as my employers have been forced to liquidate theirbusiness due to the worldwide economic adversity.

非常不幸,本人不得不离职,因为一次世界性的经济不景气使我的雇主不得不结束公司业务。

(11) I have been employedas a secretary at a trading company, but I hope to have a job which offers mean opportunity for advancement

我曾在一家贸易公司担任过秘书,希望获得一个更能提供升迁机会的工作。

(12) I have worked as asenior clerk for the ZHONGJI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Co. Ltd. for thepast two years. At present I am their chief salesman account for over one halfof the sales.

本人在过去的两年中,一直就职于中集国际贸易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目前任该公司销售主任,个人所完成的销售任务占该部门全部业务额的一半以上,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

(13) I worked mainly oncommission and I feel that I am able to earn a substantial amount although I amvery young.

尽管目前还很年轻,但自信有能力赚取更多实际利润。

(14) Should you give me atrial, I will do my utmost to afford you every satisfaction.

如有试用的机会,本人必尽力而为,以使贵院满意。

(15) Because I am verydesirous of receiving actual experience in accounting during May and June, I amwriting to inquire whether you will need the services of a young woman with twoyears of educational and some part-time experience.

因我渴望在五、六月间获得会计实际工作经验,特备函问询你处是否需要雇用受过两年训练且略有经验的年轻人?

(16) Perhaps I could fillin for one of your office staff during the vacation period.

在假期中我或许可填补贵公司的空缺。

(17) Since I havebeen responsible for all office details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ales. In thecourse of my work. I have become familiar with the various sales territories,and have also in my spare time experience of handling business problems otherthan my proper sphere.

本人自起,一直担任售货业务工作。在工作期间,除正式业务范围外,还与各地区客户颇有来往,并利用公余时间,学习了许多有关商业问题的处理。

(18) I am desirous ofleaving the office in order to gain more experience in an exporter's company.My present employer knows of my ambition and is helping me to find a new place.

本人希望在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工作,以便能获得更多的经验,故愿转职。本人现任职公司的老板对我的工作雄心颇为赞许,因而愿协助我另谋他职。

(19) For the last fouryears I have been employed as a senior accountant by a company of import andexport where the wide field of work to be covered has given me a good knowledgeof accounts.

To supplement my practical knowledge, I have takenan evening course in Beijing of 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 I feel that youcould safely entrust a set of books to my care.

本人曾在一家进出口公司担任高级会计历四年之久。该业务范围甚广,使我对会计工作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为了充实自己的实践经验,特在北京邮电大学进修夜校,谅阁下定能信赖。

(20) I have been workingas a senior clerk for China Trading Company, and I am quitting that firm in afew days.

曾在中国贸易公司担任高级职员两年之久,数天前已向该公司辞职。

(21) Enclosed you willplease find a letter of recommendation from my present employer who likes myservice very much but have to let me go, for the firm is going to be closed.

阁下可在我函中所附的前雇主推荐信中发现,他对我的工作表现非常满意。由于该公司即将倒闭,我只得离职他就。

(22) While working withChina Trading Company, I have a good chance to know many clients in this area.My connections built with them in the past may also enable me to get morebusiness for your firm if you will employ me as a salesman.

在中国贸易公司工作期间,由于业务关系,常与很多客户来往,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如蒙贵公司录用我担任推销员工作,必将对贵公司业务发展有利。

(23) I am sure that theseclients would equally welcome my service if I work for you.

我确信,这些客户也会同样欢迎我的服务。

(24) For three years Iwas employed as managing editor on Popsoft monthly magazine having acirculation of about 50,000. Here I did a great deal of original writing, wrotethe headlines and worked directly with the printer in setting up the paper.

我曾在销售量达五万份的《大众软件》月刊担任编辑部主任三年,并曾参加排版工作,兹附本人过去撰写的原稿及标题,供阁下参考。

(25) As much as I shouldlike to join your organization, it would not be advisable for me to do so forless than $3,000 which is my present salary.

我希望参加贵公司的工作,如月薪低于目前的3000元,对我来说似不合适。

(26) Because I believethat my sales background fits me for the position you advertised in Thursday'snewspaper, I ask that you consider my qualification.

就以我过去的推销背景而言,本人自信可以胜任贵公司星期四在XX报招聘的职务,敬请给予考虑。

(27) My experience hasincluded two year as salesman in the Men's Clothing Department for Dang Dai;and three years in the Men's Shop for Shi Du, where I am still employed.

曾在当代公司男装部担任推销员两年,后在世都百货公司男装店三年,目前仍在此工作。

(28) I am twenty-sixyears of age. After graduating from BeijingForeign StudiesUniversity I took a two years'business course in Beijing University. Sincegraduating I have worked for four years in a company, where I am at present employed.

从北京外国语大学毕业后,又在北京大学读了两年商业课程,结业后,在一家公司工作四年,迄今仍在职。

(29) After graduating Iworked as assistant editor in Middle East International, where my dutiesconsisted chiefly of reading proof and rewriting, as well as composing lengthyarticles and short item.

毕业后在《中东国际》杂志担任副编辑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校对、改写以及撰写长篇、短篇文章。

(30) I have had ten yearsof experience and am familiar with all phases of office routine by now.Enclosed you will find a copy of my resume and my photo.

到目前为止,本人已有十年工作经验,且熟悉一切办公例行工作。

(31) I work as assistanteditor on a trade journal in the food field, where my tasks included a greatdeal of interviewing and personal contact with members of the industry.

我曾在某贸易杂志担任食品方面的副编辑,主要工作还包括对工业界人士进行访问和与他们进行个人接触。

(32) I am a goodaccountant and I have a good bookkeeping by double-entry.

我是一个优秀的会计员,对复式记帐十分熟练。

(33) Although I have hadno business experience, I am willing to work hard and learn.

虽然缺乏商业经验但我极愿努力工作并在工作中学习。

篇11:小议系统功能语言学派与转换生成语言学派之异同

小议系统功能语言学派与转换生成语言学派之异同

本文从对语言性质的看法、语言学家的任务和语言研究的.方法三个方面入手,探讨系统功能语言学派与转换生成语言学派之间的主要差别,并就这两个学派之间的相通之处进行了归纳,以期对读者理解这两个学派的主要思想有一定的帮助.

作 者:高娟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外语系,河南,郑州,450046 刊 名:文教资料 英文刊名:DATA OF CULTURE AND EDUCATION 年,卷(期): “”(14) 分类号:H1 关键词:系统功能语言学派   转换生成语言学派主要差别   相通之处  

篇12:功能饮料系列谈之二:前程可卜:王老吉与苗条淑女之比较

回顾中国市场的功能饮料市场,我们会发现,曾经的“东方魔水”健力宝是第一波,红牛是第二波,借助的非典而起的脉动、激活、类叫、劲跑、维体、他+她-是第三波,进入以后,功能饮料进入了整体的调整期,同时也开始进入了第四波,这一时期功能饮料的最大特点是突破了“运动饮料”的概念,进入特色细分阶段(笔者曾在20发表于《中国经营报》的《时势,推动功能饮料走向细分时代!》一文中有过预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一南一北的两大代表品牌产品――广东的“王老吉”凉茶和哈药集团的“苗条淑女”动心饮料。

王老吉强调的是“预防上火”,而苗条淑女强调的是“减肥”(尽管该公司某经理狡辩说“瘦身”并不是“减肥”,其实谁都认为“瘦身”就是“减肥”),按理说,在女性追逐减肥的热情从来就未减的条件下,苗条淑女应当更具吸引力,但二者的市场结果却让人出人意料!

笔者前一段时间在为江西某企业做饮料项目策划时,曾对功能饮料进行过一次简单的调查,选择的区域分别为江西和河北的两个地级城市,选择的地点为若干个大、中、小型零售店,方法是通过现场统计和向营业员咨询,以了解各功能饮料品牌的销售情况。结果显示:在江西,王老吉已经代替年最为畅销的脉动饮料,成为销售量最大的功能饮料品牌,在河北,脉动(激活、尖叫)仍然是最为畅销的功能饮料,但在两地,苗条淑女的销售量均最低,

虽然经历过消费者关于产品中中药的合法性官司(笔者宁愿将此事件视为王老吉的新闻炒作,因为官司的发生时间太过巧合),但王老吉凉茶仍然成为20以后功能饮料市场的一匹黑马:销售区域从两广和浙南扩展到全国,销售额从的1个多亿,提高到年6个亿及的十个亿。

尽管一向依靠电视广告狂轰滥炸进行产品推广的哈药集团,在苗条淑女上市时一反常态地地低调(具体原因笔者一直没有搞明白,是对本来就对产品信心不足?还是真如媒体报道的许可证有问题?),但仍然负面新闻不少:

一是由于食健字卫生许可证号受到质疑、在产品宣传中涉嫌夸大其瘦身功能,误导消费者而被东北三省黑、吉、辽相关部门查封撒柜。

二是受到消费者认为饮料不可能具有瘦身功能、专家认为苗条淑女是否真的有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的质疑。

三是虽然各地的经销商一开始对产品充满着信心,产品刚上市时也有较大的销售量,但随后的整体的销售状况并不理想。

篇13:寒假读书心得之鲁科版《物质结构与性质》(选修)

寒假读书心得之鲁科版《物质结构与性质》(选修)

我总感觉课本是最好的进行自我学习的非常合适的读本,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对近几年山东省高考理综化学题的仔细品读中得到的心得体会,因为总有很多的东西可以直接找到原型,甚至于某些题目的编纂与课后习题极为相似。并且由于是理综的原因化学科目想在78分的控制下将必修1、必修2、化学反应原理等三本书的内容在70分内充分考察,在化学与技术、有机化学基础、物质结构与性质三本书中的三个模块分出8分的题目进行考察,所涉及的面广了,深度自然达不到。基于以上原因我在教学中一直强调课本的重要性,一直要求我的学生们将课本熟读并且最好每一个栏目不放过,每一个课后习题认真研究。在此一方面我觉得在我这个教学班中唯有贾昊同学能够做到这一点要求,有时这个家伙比我还能钻研,往往在我上完课让他们自己整理时,他能够提出比较好的问题。我总想在寒假中将课本仔细的再重读一边,鉴于几次区教研活动,教研员强调《物质结构与性质》的优越性,我决定在假期中将《物质结构与性质》重新再次重读并且学习一边。

我记得当初自己在教06级《物质结构与性质》的时候自己就很绌这门课程,原因是自己在大学时对《物质结构》的学习不够好。当自己在假期里仔细的把这本教材重新研读时发现确实并不像原来自己想象的那样恐怖。第一章第一节《原子结构模型》一开始足可以让相当一部分初学者犯晕,用学生的话讲就是晕了。我认为晕的原因很简单就是一开始的现代量子力学理论中的四个主量子数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一开始的第一节课就会让学生发懵。特别是一开始的光谱图等化学学科术语,让孩子们头疼我想就是做老师的也需要重新理解。因此在读此书时我注重查找相关术语的解释,尽量的从学生的思考角度来常识着给自己做解释。当认真的读了几遍第一节后发现其实内容并不深奥,只要学生了解波尔理论以及量子力学对原子核外电子的运动状态的描述就可以了。此次重读在第一章第一节又让自己感觉对该内容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在自己重读第一章第二节时,自己感觉突然更加清晰明白了基态核外电子排布规则中的三个规律:能量最低原则、泡利不相容原理及洪特规则,特别是当基态核外电子排布违反了泡利不相容原理及洪特规则中一条时就肯定违反了能量最低原则。在读到核外电子排布与元素周期表时,我方才明白为什么课本说每一周期所包含的元素种类是该周期所属能级组中原子轨道的两倍。当我认真的读到第二章第二节《共价键与分子的空间构型》时发现自己当初对鲍林的杂化轨道理论的理解还不是很透彻,当自己静下心来认真揣摩时明白了为什么会提出杂化轨道理论,同时对中学所常见的杂化类型进行了自己的理解解读,其实杂化轨道类型的判断可以利用Б键的个数加孤对电子减1来处理。并且对该部分知识支持部分《价电子互斥理论》以及《等电子理论》做了认真研读,此时才发现其实不像想象的那样难,只是自己没有深入思考吧了。在读到第二章第四节《分子间作用力与物质性质》时,发现原来冰晶体的形状就是和水分子间的氢键有关。在读到第三章第一节《认识晶体》时,自己发现还是对等径圆球的密堆积中的A1型密堆积以及A3型密堆积有了真正的'理解。A1型密堆积是指三层小球排列第三层小球的球心与第一层小球的球心相重叠;A3型密堆积是指三层小球球心均不重合。同时也找到了配位数的定义,让自己终于明白了何为配位数。在自己读到第三章第三节《原子晶体与分子晶体》时,与杂化轨道理论相联系此时自己才真正明白了为什么二氧化硅为SP3杂化。通过用了假期中数天的时间将薄薄的一本教材读完,发现了自己过去没有注意到的知识点,同时也逐步的解开了困扰自己的谜团。通过假期中自己的学习,既因为自己又明白了一点知识而庆幸,同时又因为在教06级时没有强调此处而感到深深的遗憾。所以我想今后务必要遵循处处留心,多问为什么来处理教学或者生活中所碰到的问题,而不是不了了之。

看似已经很熟悉的教材,其实当自己真正细细研读起来还是能够让自己再次获得很多自己所意想不到的知识。让自己的熟读教材计划继续延续下去,自己随离名师的距离还很遥远,但是自己一定要向着这一既定目标前进!

篇14:Android KitKat 4.4 Wifi移植之AP模式与网络共享功能调试记录

Tethering技术在移动平台上已经运用的越来越广泛了,它可以把移动设备当做一个接入点,其它的设备可以通过Wi-Fi,USB或是Bluetooth等方式连接到此移动设备,在Android中可以将Wifi设为AP模式作为WLAN接入点,从而与其他设备共享Android的互联网连接。Android成为接入点后,就无法通过WLAN连接使用Android的应用程序访问互联网,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以太网或移动网络访问互联网。此时以太网或移动网络在网络共享(Tethering)中是作为upstream的角色。

最近在Atmel的SAMA5D3-EK开发板上调试Wifi模块,需要在Android下实现Tethering,通过Wi-Fi的AP模式,将网络连接共享给其它设备。

开发板上一个有线网卡(eth0),一个无线网卡(wlan0),eth0连接到外网,wlan0作为AP共享给其他设备比如Android手机,使得Android手机可以通过开发板连接到外网。

硬件平台:Atmel SAMA5

软件平台:Linux 3.10 +Android 4.4

Wifi模组:RTL8723AU(USB接口)

因为使用的内核是厂商基于主线内核开发的,虽然主线内核中加入了Android的基本支持,但并不完全。在做Android移植时,如果发现Android上层的某些功能缺乏内核的支持,可以根据Google维护的AndroidLinux内核将相应的更改应用到厂商Linux内核中,在前文《Android KitKat 4.4平台开发-添加USBADB和MTP功能支持》中就是使用的这种方法。

整个Wifi移植过程,Wifi模组厂商Realtek给出了详细的过程,但内容只涉及Wifi驱动及Android部分,使用哪个Linux内核以及内核如何配置需要我们自己决定。

按照Realtek提供的移植文档进行AndroidWifi的移植,在测试Wifi 网络共享功能时出现如下问题:

在“设置”程序“网络共享与便携式热点”中,打开“便携式Wi-Fi热点”,并没有真正开启Wifi热点,而是相应单选框不断关开,如此反复。

对于在测试Android功能时出现的异常情况,一般在log中会存在相应的错误信息,虽然并不是绝对准确,但调试时应该考虑先分析log信息,尝试从中定位导致异常发生的代码位置。

经过一番分析推测,如下高亮显示的log信息很有可能是诱发异常发生的关键代码点。

V/NatController(972): enableNat(intIface=, extIface=)

V/NatController(972): runCmd(/system/bin/iptables -t nat -A natctrl_nat_POSTROUTING -o eth0 -jMASQUERADE) res=0

V/NatController(972): runCmd(/system/bin/iptables -A natctrl_FORWARD -i eth0 -o wlan0 -m state--state ESTABLISHED,RELATED -g natctrl_tether_counters) res=0

D/dalvikvm(1339): GC_CONCURRENT freed 373K, 54% free 6723K/14460K, paused 44ms+14ms, total219ms

V/NatController(972): runCmd(/system/bin/iptables -A natctrl_FORWARD -i wlan0 -o eth0 -m state--state INVALID -j DROP) res=0

V/NatController(972): runCmd(/system/bin/iptables -A natctrl_FORWARD -i wlan0 -o eth0 -gnatctrl_tether_counters) res=0

V/NatController( 972): runCmd(/system/bin/iptables-A natctrl_tether_counters -i wlan0 -o eth0 -m quota2 --name wlan0_eth0 --grow-j RETURN) res=1

V/NatController(972): runCmd(/system/bin/iptables -D natctrl_FORWARD -i wlan0 -o eth0 -m state--state INVALID -j DROP) res=0

V/NatController(972): runCmd(/system/bin/iptables -D natctrl_FORWARD -i eth0 -o wlan0 -m state--state ESTABLISHED,RELATED -g natctrl_tether_counters) res=0

E/NatController( 972): Error setting forward rules

V/NatController(972): runCmd(/system/bin/iptables -F natctrl_FORWARD) res=0

V/NatController(972): runCmd(/system/bin/iptables -A natctrl_FORWARD -j DROP) res=0

androidxref.com/4.4.2_r1/xref/system/netd/NatController.cpp#294

256int NatController::setTetherCountingRules(bool add, const char *intIface, const char *extIface) {

257

258 /* We only ever add tethering quota rules so thatthey stick. */

259 if (!add) {

260 return 0;

261 }

262 char *quota_name, *proc_path;

263 int quota_fd;

264 asprintf("a_name, “%s_%s”, intIface, extIface);

265

266 asprintf(&proc_path, “/proc/net/xt_quota/%s”, quota_name);

267 quota_fd = open(proc_path, O_RDONLY);

268 if (quota_fd >= 0) {

269 /* quota for iface pair already exists*/

270 free(proc_path);

271 free(quota_name);

272 return 0;

273 }

274 close(quota_fd);

275 free(proc_path);

276

277 const char *cmd2b[] = {

278 IPTABLES_PATH,

279 “-A”,

280 LOCAL_TETHER_COUNTERS_CHAIN,

281 “-i”,

282 intIface,

283 “-o”,

284 extIface,

285 “-m”,

286 “quota2”,

287 “--name”,

288 quota_name,

289 “--grow”,

290 “-j”,

291 “RETURN”

292 };

293

294 if (runCmd(ARRAY_SIZE(cmd2b), cmd2b) && add) {

295 free(quota_name);

296 return -1;

297 }

298 free(quota_name);

299

300 asprintf("a_name, “%s_%s”, extIface, intIface);

301 asprintf(&proc_path, “/proc/net/xt_quota/%s”, quota_name);

302 quota_fd = open(proc_path, O_RDONLY);

303 if (quota_fd >= 0) {

304 /* quota for iface pair already exists*/

305 free(proc_path);

306 free(quota_name);

307 return 0;

308 }

309 close(quota_fd);

310 free(proc_path);

311

分析这个函数NatController::setTetherCountingRules及log信息,推断出异常发生的原因是执行命令

/system/bin/iptables -A natctrl_tether_counters -i wlan0 -o eth0 -mquota2 --name wlan0_eth0 --grow -j 失败,

而且还涉及到路径/proc/net/xt_quota/,但当前系统下并不存在这个路径。由此推断应该是内核缺乏与quota2或xt_quota相关的支持。

找到问题的可能原因,接下来就是验证了。比较Android Linux内核、厂商Linux内核以及主线Linux内核网络部分的差异,发现Android Linux内核在主线Linux内核基础上增加了quota2的支持。涉及四次提交

$git log --name-only net/netfilter/xt_quota2.cinclude/linux/netfilter/xt_quota2.h net/netfilter/Kconfignet/netfilter/Make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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