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标准)(共含12篇),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lingdang708”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留存方 ( 甲方, 乙方, 见证人一, 见证人二)
出卖人(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 省 市 区 镇 村(社区) ,东起 西至 ,南起 北至 。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 元整(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 年 月 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
1.标准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2.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标准范本
3.标准宅基地买卖合同
4.宅基地买卖合同
5.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最新】
6.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
7.通用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8.最新标准宅基地买卖合同
9.标准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
留存方 ( 甲方, 乙方, 见证人一, 见证人二)
出卖人(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 省 市 区 镇 村(社区) ,东起 西至 ,南起 北至 。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 元整(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 年 月 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合同范本
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均为本村/集体社村民/社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北邻:_________。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以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的价格,向乙方转让上述约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乙方同意以该价款购买甲方的上述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并同意按______向甲方支付该转让款。
第三条、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后______日内,一次性将上述约定的转让房屋及宅基地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合法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应当无偿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3、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征用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因征收、征用事宜所产生的一切权益、义务均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________万元整。
甲方保证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已征得其配偶、子女或该宅基地上房屋的共有人、继承人的一致同意,系有权处分。
第六条、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留存方:
出卖人: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 省 市 区 镇 村(社区) ,东起 西至 ,南起 北至 。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 元整(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 年 月 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合同范本《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
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
未经村委会同意和政府审批而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特别是在“三农”问题上,中央政府一直将农村问题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这一进程之中,有一类新的农村问题不断出现并开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地建房买卖就是这类问题的具体反映,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饱受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集中出现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首先说明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建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于事实上开始日益重视,农民个体相较过去更加重视自建房屋的财产属性;其次,因为现行法制及国家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自由流......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特别是在“三农”问题上,中央政府一直将农村问题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这一进程之中,有一类新的农村问题不断出现并开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地建房买卖就是这类问题的具体反映,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饱受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集中出现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首先说明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建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于事实上开始日益重视,农民个体相较过去更加重视自建房屋的财产属性;其次,因为现行法制及国家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但房屋既然属于私有财产,农民的转让其所有权而非土地,对于买卖双方均理所当然,加之交易双方不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制也相当容易产生此类纠纷。除此之外,审判实务方面,法院缺乏对上述“小产权房”买卖合理有效的规范指引,往往导致司法裁判结论不一:本文也已提到多数法院认定此类买卖合同无效,然而部分法院则承认其效力,甚至部分法院会采取“无效认定,有效处理”的方式,虽然各类裁判标准均有其合理之处,但仍需辨明其利弊,选择在法律、政治及经济效果最优的合理方式以达到助推经济秩序稳定及社会秩序和谐的双重效果。
本文在说明此热点问题时,兼采理论阐释及审判实务调研的方式,针对理论热点、问题难点就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及“小产权房”的审判实务观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无效处理认定及处理方式、合同双方的救济与保障机制进行讨论、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模板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
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
未经村委会同意和政府审批而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市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共分___层。
房屋证号_______________集体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通过银行以现金转帐方式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房屋交付前该房屋所发生的39;一切费用、责任及义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及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合同签定时,甲方应交付房屋所有证件给乙方(包括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水电交费相关证件等)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如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妥善解决。
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由甲方负责。
3、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甲方保证该房的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并已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房屋及所在地块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也转移给乙方。
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付清房款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见证人一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 乙 方(签印):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
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
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案件概况】2月左右,黄某将其名下的坐落于崇明县竖新镇大椿村10队的宅基地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转让给刘某,刘某按约支付了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500元(其中500元为押金),黄某交付了房屋,刘某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
4月左右刘某将系争房屋转让给了顾某,顾某支付了房款,刘某向顾某交付了系争房屋。
刘某、顾某均系城镇居民,黄某、刘某间的买卖行为未得到相关组织、部门的批准同意。
现黄某提起诉讼,要求:一、确认黄某与刘某之间转让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二、刘某返还顾某相应的房款,黄某返还刘某房款10,000元;三、坐落于崇明县竖新镇大椿村的宅基地房屋归黄某使用。
【法院裁决】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故黄某与刘某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但鉴于黄某、刘某均已履行了合同,系争房屋已经交付刘某多年,且刘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不宜再返还房屋,现刘某已将系争房屋出卖给顾某,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黄某无权要求刘某向顾某返还购房款,故原审法院驳回黄某要求刘某返还顾某房款的诉请并无不当。
现一审法院判决,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结合案情而言,本案可能存在如下争议问题:
第一,黄某与刘某之间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
审批手续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刘某系非农家庭户口,故黄某与刘某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第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过错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计算原则上应按照起诉之日宅基地房屋的评估价格折价补偿。
第三,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及返还房屋问题?
按照上海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就此类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综上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先要看买受人身份情况,再要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最后还要看合同是否履行交付占有使用。
为此,上海房地产律师杨东提醒:对于出卖人而言,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或者交房前提出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的诉求,这样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对于买受人而言,应当第一时间履行合同并接收房屋,并保留持续占有、使用等证据,这样有利于主张维持现状;当然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应当予以返还,也可以考虑主张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失赔偿,当然也包括现在市值与当初市值的差价损失。
同时,也需要注意尽量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减少自己的赔偿比例。
甲方: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以上简称甲方)
乙方: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农村房屋合作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具体如下:
一、房屋坐落、面积
甲方同意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的农村房屋与乙方合作,房屋面积:平方米;本次租赁及于房屋占用宅基地在租赁期间乙方有权使用,房屋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合作后上述房屋及自留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乙方享有。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有权对于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建、扩建、翻建等;乙方有权在宅基地范围内建造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园林绿化。甲方承诺,其对于前述出租房屋、宅基地、自留地拥有完整的权利,有权用前述房屋与乙方合作,以及允许乙方使用前述宅基地和。甲方承诺未于前述房屋、宅基地、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1、合作期:乙方使用上述房屋及其宅基地期限为 20 年,自20__年1 月 1 日交房开始至 2034 年 12月 31 日止。
2、合作期期满后,甲方承诺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续合作5 年。
2.合作方式:甲方无偿提供宅基地与房屋,乙方负责翻建与管理,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按照比例入股,合作期内,甲方占有30%该项目股份,取得净利润30%分红,乙方占有70%股份,取得净利润70%分红。
3.合作期满后,乙方归还甲方房屋及使用权,甲方股份自动失效。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三、合作期间相关事宜
1、合作期间,乙方应当合法经营,在租赁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合作前所产生的与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及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合作期间,如房屋发生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2、甲方承诺,在承租期内,对乙方使用或经营该房屋提供(如水电安装,水源、排污配套设施建设相关事宜协调、房屋产权证)帮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断电断水,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作期内,由于排污、用水或所经之路与别的村民有纠纷时甲方有责任协助调解(如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使用或经营上需暂时以甲方名义到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在装修与经营过程中,所用人工甲方不得干涉。
3、污染相关条例:乙方在经营时,应注重排污问题,不得对水源及土壤造成污染。承租期间,由于排污、用水或所经之路与别的村民有纠纷时,若无法得以解决,甲方作为出租人有义务进行从中调解。如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营中如出现污染问题,被该地所在相关部门查出或被村民举报,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4、经甲乙双方商议,房屋租赁期间内乙方同意仅张月品夫妇二人可以暂住楼下房子的偏房,若二老过世后该偏房仍属于甲方所有,但甲方只可逢年过节居住,不可长期居住,若乙方有经营上的需求租用偏房,需经过甲方同意。
5、甲方承诺,在房屋建造施工期间、及未来运营期间二老不能干扰乙方的正常建造及运营。若乙方运营过程中影响到老人的生活起居,由甲方自行安排老人,与乙方无关,不可对乙方的经营造成任何影响。房屋建造施工期间二老暂时搬离,若在房屋建造及未来经营过程中二老身体出现状况,其责任与乙方无关。
6、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再租用该房屋时,所有可移动的物品归乙方所有,所有墙面、地面、屋顶的固定装修归甲方所有。
7、乙方承诺,使用该房屋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经营债务及产生的租房税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8、在合作期限内,政府对于合作范围的宅基地或者指定使用的自留地以及房屋进行征用或者拆迁,甲方按政府赔偿款百分七十赔偿乙方,本合约终止。
四、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作合同后,因甲方原因而造成的违约或者甲方违反承诺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并按照乙方实际对该项目投资付出金额的2倍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原因违约导致本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应按照乙方对投入该房屋及园林改造的资金(届时以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出具咨询报告书为准)2倍赔偿乙方。如因乙方违约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则租赁房屋的固定装修及固定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
3、乙方在合作期内经营使用该房屋必须做到遵纪守法,如发生一切不安全因素,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相关事宜
1、合作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或继续合作权。
2、为改善居住环境,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宅基地进行园林改造,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全权支配使用。如需暂时以甲方名义到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必须配合。
3、甲方合作该房屋及其宅基地已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在本协议上没有签字视同默认。
4、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所作的补充内容经协商后可另签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合作的房屋、宅基地的平面图、照片、产权证及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也作为本协议的内容。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签名人手指模) 乙方:(签名人手指模)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卖方) _______________,男,___ 县___ 镇 ___村___ 庄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女,___ 县___ 镇 ___村___ 庄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男,___ 县___ 镇 ___村___ 庄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交易房屋坐落___ 县___ 镇 ___村___ 庄(或 路 旁)
2、该房屋为(如两层砖混结构楼房), 南北长___米,东西长___米,共___层。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___平方米。左紧邻___的房屋,右紧邻___房屋。
3、该房屋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 )
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 ___万元整
大写: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___年 ___月___ 日 付人民币___ 万元。
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人民币 ___万元。
3、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因出具收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六条:特别约定
1. 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改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 若今后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约方应当改正。
2、甲方违反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导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房屋价款及其相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
【阅读延伸】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
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
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从诉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这是目前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涉及到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问题。
农村房屋是否允许买卖?
农村房屋能否买卖,对此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买卖。从我国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关于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 农村宅基地制度
★ 农村宅基地政策
★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