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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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自查报告

篇1:农民负担自查报告

农民负担自查报告

到21世纪初叶,中国农民负担治理则是从治标向治本渐进的转型阶段。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是农村社会公共产品的分配,而且直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涉及农村社会稳定和安定的大局;不仅有其诸多表象原因,而且有着深刻的制度性背景。所以农民负担问题的自查很重要!

农民负担自查报告一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禄政办通[]50号”文件精神,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镇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组织了中学、小学、土地等有关单位进行了认真细致检查,现对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

罗川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李建荣为组长,镇长张纯文、人大主席张安华、副镇长刘静文为副组长,各村委会、涉农收费的各站所为成员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刘静文兼任,成员刘发琼,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四项制度落实情况

经自查,税费改革后,我镇的涉农收费有农业税、农业税附加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按核定的常年产量以3.5%的税率计征,今年是否收取尚未确定。残疾人实行减免,减免金额还未确定,共减免七千多元;农业税附加税按农业税的20%计征;耕地占用税是在建房过程中征收,分地类按不同税率征收,罗川、淜溪为一类地,按7.00元/平方米征收,其中农民减半,按3.50元/平方米征收,松石、竹溪等坝区、半山区为二类地,按3.00元/平方米征收,其中农民减半,按1.50元/平方米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为课税对象,按交易总额的3%征收;价格和收费实行亮证收费,公示率达到100%。

我镇的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已经实行“一费制”。目前,中学收取费用项目及标准是:1、杂费,山区每生每学期30.00元,坝区每生每学期40.00元。2、书费,按实际定价收取。采取先收取部分书款,待收到书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春季学期书费已全部退清;3、上机费,每生每学期12.00元;4、住宿费,每生每学期40.00元;5、体检费、资料费据实收取,其中体检费不得超过元,资料费不得超过65元;小学收取费用项目及标准是:1、杂费,山区每学期每生10.00元,坝区每学期每生20.00元。2、学前班管理费每学期每生50.00元。3、幼儿园管理费每学期每生150.00元。4、书费,按实际定价收取。采取先收取部分书款,待收到书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春季学期书费已全部退清;5、资料费、体检费据实收取,资料费不得超过。中学、小学保险实行自愿购买。

20我镇党报党刊订阅进行了制度创新,各村民小组不安排订阅党报党刊,由村委会集体统一订阅,数量根据各村委会的大小来确定,镇干部、村委会三职干部还自费订阅部分党报党刊。除上级部门规定要求订阅的党报党刊外,一律不再订阅其它刊物。对违反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

三、六项制度执行情况

罗川镇共有农户4580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共计4539户,全镇共下发使用《农民负担监督卡》4539份,使用率达100%。从10月开始,我镇已实行农村财务双代管业务,村委会及各村民小组的一切收入、开支都由双代办审核、核算。因有双代办的审核,为了提高工作效力,没有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以审核代审计。

为了确保农民负担减轻后不反弹,,分别在白杨、彩云两个村委会成立了每村委会5户农户共计10户的两个农民负担监测点。选择监测点时,按好的2户,中1户,差2户进行选择。在安楚公路的改扩建中,我镇涉及彩云、南河两个村委会,征用土地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国家到位资金已全部按国家标准兑现给农户。征用土地后没有承包土地的农户采用移民搬迁的方式解决。目前,除南河村委会有两户农户不愿搬迁外 (因自身经济条件限制) ,没有承包耕地的农户都实行移民搬迁。农村财务实行每月公开一次。农村收费使用农村财务专用收据进行收取,其它票据一律不得使用。今年到目前止,没有发生涉农收费案件。也没有涉农负担的来信来访。

四、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情况

在农业生产中,除镇水管站每年收取10.00元的'小春水亩费,20.00元的大春水亩费外,没有收取任何生产性费用,农业机耕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收取价格由农户和机手协商。目前,农村建房收取土地证公本费一项,标准是:精装本20.00元/本,简装本5.00元/本。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实行亮证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无乱收费现象。农民进城务工需要有就业证、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书,暂住证、“三证”,就业证办理我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没有开展此业务,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书由计生办办理,每本收取5.00元的公本费,此标准由县级计生部门制定,暂住证到务工地办理。

五、执法及服务部门在执法和服务中的涉农收费情况

执法及服务部门在执法和服务中收取:1、申请书费10.00元/份。2、诉状费20.00元/份。3、离婚调解150.00元/件。4、民事调解50.00元/件。老人的赡养调解不收费。

六、其它方面

2005年1月至目前为止,没有收到涉农负担来信来访;农业税及其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没有超标准的现象;没有规定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摊派、收费;

对取消的:1、国内植物检疫费中的检疫证书费;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中的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收费;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中的寄住证工本费。都没有在收取。

对农民免收的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我镇涉及到:1、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2、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3、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都没有再收取。

对于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畜禽及畜产品检疫费已降低30%;2、农机监理费没有收取;3、渔业船舶检验费;4、海事调解费;两项不涉及。

七、在新形势下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在新形势下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建议:1、各级收费部门亮证收费;2、监督部门对涉农收费部门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3、上级部门及时传递新的减负信息到基层。

篇2:减轻农民负担自查报告

减轻农民负担自查报告

近年来,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高度重视,加大农民负担的监管力度,通过涉农建设用地收费专项清理,全面实行涉农建设用地收费“公示制”,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一、主要工作

1、加强涉农收费工作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

国土资源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之一。为此,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加强涉农收费工作管理。一方面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农民建房收费进一步明确农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67号)规定:涉及农民符合建房条件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只准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其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每证20元。

农民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可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国家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另一方面,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所有收费必须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缴款,杜绝了私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违法违纪行为。

2、加大收费监督力度,保证不乱收费、不乱罚款。

加强收费监督是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的重要措施,为此,我局坚持不懈抓好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一方面,从局办公大楼到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显著位置,我们建立涉农收费公示牌13个,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开,增加了收费及办事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在13个乡镇国土资源所聘请了13名“兼职纪检监察员”,对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收费进行检查和监督。三是自觉接受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四是加大乡镇国土资源所资金投入。

我局全面取消了乡镇国土资源所经济任务,实行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工资由局全额拨付,以保证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正常运作,有效解决以前以收费养人的局面,堵塞了乱收费、乱罚款这一缺口。对有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严格层层追究责任人的经济、纪律责任,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违纪收费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处分,对违规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开除,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自查自纠力度,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

从2月底开始,我局组成工作专班深入全县13个乡镇(场),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座谈、录影录像、查阅记录、调阅资料等方式,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要陪同,进驻乡镇、进村入户,对农民建房进行专项清理,清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958宗,面积105470.24平方米,督促退还原来收取了不合理收费1.58万元。

尽管我局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离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农村村民在乡镇规划区内建房按集体土地划拨或按国有土地出让把握不准,有的乡镇采取收取罚款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这些都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探索解决。二是有的个人行为或有的村组打着国土部门的名义收取建房户少量现金。对此,属于系统内干部职工的,责令清退收取的款项;对打着国土部门名义收取现金的,有关乡镇国土资源所已向所在乡镇报告。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1、进一步强化减负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各项减负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深刻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强化日常监管,狠抓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

2、进一步规范对农民建房收费的行为。农民依法利用本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土地证书和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否则视为乱收费行为。农民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建房,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开具财政正式罚没收据,否则视为乱罚款行为。同时加大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有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严格层层追究责任人的经济、纪律责任,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违纪收费人员要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处分,对违规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开除,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3、进一步落实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收费工作责任制。在强化对涉农建设用地收费纪律宣传的同时,由局纪检组(监察室)与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签订收费责任状,明确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是涉农民建设用地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工作人员是涉农建设用地收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将收费工作纳入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考评。并进一步加强涉农建设用地收费工作督查,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肃追究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实行乱收费 “一票否决制”。

篇3: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自查报告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自查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依法保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XX县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召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自查专题会议,并作了周密的安排和布置,在县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纪委、政府办、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国土局、城建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自查考核组,从成员单位抽16人组成2个检查组赴各个乡镇开展工作。考核组在各乡镇、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了检查考核。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走访座谈、入村入户调查等方式,了解掌握了减轻农民负担情况。现将自查考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减负机构及日常工作监管落实情况

1、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我县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纪委、政府办、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国土局、城建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经管站,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年初拨付3万元工作经费。

2、强化检查、着力整改。10月根据《XX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农民负担检查的通知》(昭政减负办[]2号)精神,县领导组织成员单位在乡镇自查的基础上对全县的涉农负担开展检查。通过检查没有发生涉农负担方面的问题。

3、建立农民负担监测点、信访举报处。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涉农负担行为,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全县各乡镇设立农民负担举报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举报电话 0870660。2009年在滩头、普洱和盐井建立3个农民负担监测点。每个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5户农户作为监测户,每个季度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报农民负担情况,我县已遂步形成了乡镇、村、户的农民负担监督网络体系,重点涉农负担方面的`收费情况和“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巩固了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二、减轻农民负担“五项制度”落实情况

1、凡是对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都必须经过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政策和违规收费的文件一律不准出台,每半年组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农民负担收费文件进行清理,规范向农民收费的范围、项目、标准。各收费单位都能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没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

2、统一制作涉农收费项目公示牌,对所有涉农收费项目、收费的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并随时进行更新。各乡镇、村委会都制作了公示栏,对农村财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惠农政策补贴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乡镇、村级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自愿订阅的原则。公费报刊订阅由各自的按要求和实用性确定了必须订阅报刊种类、分数,而且只能在划拨的公经费中支出,不存在强行或变象摊派行为,也不存在超标准超范围订阅报刊的现象。

4、农民负担“监督卡制”的落实情。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县凡向农民收取的一事一议筹、筹劳和以资代劳金等各种费用大部分填写进了农民负担监督卡,有少数地方的人没有找到农民负担卡就没有及时填写。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对农民负担卡每年抽查一次,对农民负担卡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

5、减负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负责制。实行涉及农民负担 “谁分管、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每年初,县政府与乡镇和涉农部门、乡镇与村签订了减负工作责任状,为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问题的源头控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农民负担问题,要求逐件发出限期查处通知书和信访处理通知,并通报有关涉农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努力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重大群体性事件要及时上报省减负办。由于工作到位、监督有力,全县没有发生一起因负担问题引发的事件。

三、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1、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切实减轻家长、学生经济负担,确保国家惠农强农政策贯彻执行,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强有力的措施,要求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遏制学校的乱收费行为。目前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实现了零收费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政策,在开学期间,对需收费的项目上报相关部门审批把关、学校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监督,在自查中没有发现代收保险、统一教辅材料、向家长集资和其他乱收费的情况。

2、农民建房收费情况。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严格依法执行政策,依照程序审批每户建房户只收取土地证书费20元(工本费),其余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乱收费现象。

3、生产、生活用水收费情况。农村生产、生活用水严格按照《关于对农业灌溉用水及农村人畜饮水价格的批复》(盐计价格〔〕11号)文件标准执行。小(一)型灌溉工程每立方收取水费0.06元;小(二)型及其以下灌溉工程每立方收取水费0.04~0.08元。其中田坝子水库今年计收标准为 15.00元/亩。

4、开展涉农价格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2009年10月我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了对全县的涉农价格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行动,重点对农资价格、计划生育、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办证、农村义务教育等领域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全县没有存在一起乱收费的现象发生,也没有发生违反制定取费标准的行为。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公开、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

四、支农惠农政策落实

1、村委会、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情况。2009年,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规定,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村组干部补助、五保户供养、村组办公经费等支出。结合我县实际,县组织部、县财政局专门组成调查组,深入乡村调查研究,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今年共安排税费转移支付资金6131万元。其中安排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4834万元,村委会1297万元(农村五保供养290万元,村组办公经费88万元,村级干部补助580万元、专项经费339万元)。目前已按有关审批程序下达预算文件至各乡镇和部门。

2、各种补贴全部落实到位,通过“一卡通”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其中:良种补贴资金413.95万元;农资综合直补资金1896.56万元;农机购机补贴资金100万元,家电下乡补贴310万元;汽车下乡补贴134万元。 低保679万元。

3、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执行情况。2009年,我县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实行零收费制度,共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650万元,对贫困住校学生发放生活补助1087万元。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2009年所涉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资金20万元,培训农民工2700人。由于资金属上级拨款,全部用于对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没有取农民工一分钱,且农民工直接受益。该项目资金没有挪作他用。

篇4:教育局减轻农民负担自查报告

教育局减轻农民负担自查报告

我局在县减轻农民负担迎查会后,立即行动,对教育系统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执行情况、治理乱收费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教育局领导高度重视这次市委、市政府农民负担专项检查,迎会查后立即召开局务会专门传达会议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迎查工作,各学校立即展开行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到了实处。

二、自查结果

(一)“一费制”执行情况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农村小学每生每年184元,农村中学每生每年312元;城镇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年200元、三至六年级每生每年255元,城镇中学每生每年330元。

(二)治理乱收费情况

教育局始终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作为减轻农民负担,树立行业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规定,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确保了“一费制”的全面落实。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教育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组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与县纪委、县物价局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并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工作进行牵头抓总。各学区和县直各学校也分别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治理乱收费工作。今年以来,我局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全县治理工作,并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分解到11个包乡、包校科室,实现了“日常管理到人、责任落实到人”的良性运行机制,与各学校校长签订了责任状,明确学校一把手为治理乱收费第一责任人。

二是重点突出,扎实工作。教育局认真执行市纠风办、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20__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把治理乱收费与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结合起来,我县112所中小学都设置了校务公开栏,公开了纠风办(xx)、教育局(xx)和物价局(xx),公开内容全面、准确、及时。同时,还对社会较为关注的城内热点中、小学、实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验中学和筹备省级示范性高中验收xx中学三类学校进行了重点安排部署,要求其严格按照《方案》规定加强管理。

三是深入自查,效果明显。今年6月份,我们组织全县所有中小学校进行了自查自纠,并对各学校“阳光收费”工程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各学校对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资金使用等内容都进行了公开、公示,确实做到了“学校明明白白收费,学生家长明明白白交费”。除“一费制”规定内的'收费外,无擅自改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现象发生。在经费使用上,主要用于教学仪器的购置、校舍维修、办公等日常开支。普通高中也能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无违规乱收费问题。

(三)“两免一补”政策执行情况

“两免一补”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政策性非常强,教育局加强领导,各学区学校都成立了领导小组,严把贫困生资格认定关,并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关键环节实行公示,建立了完善的档案,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今年上半年上级拨付“两免一补”资金1215812.17元,现已全部发放到97所学校的__02位贫困生手中,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

自查结果表明,我县各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收费标准,认真执行“两免一补”政策,并无乱收费现象发生,不存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

篇5:乡镇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自查报告

乡镇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自查报告

接到上级要求对减轻农民负担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后,我镇迅速行动,再次对今年以来我镇农民负担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各涉农单位的涉农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结果发现,我镇各单位坚决执行了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对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规定,该减的减,该免的免,该补的补,把上级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了实处,涉农价格收费功示制、责任追究制等得到了贯彻。同时我镇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内容,有力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现将我镇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切实执行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把免税、直补等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保证贫困家庭子女接受全程义务教育

三、加强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解决好农民就医难的问题

我镇卫生院是省国债项目重点卫生院建设单位,20xx年上级拨付资金20万元用于改善我镇卫生院医疗条件。我镇卫生院利用该项目资金购买了救护车、30kv发电机组、b超机、微波治疗仪、新生儿暖箱、血球仪、呼吸机、儿童免疫系统、血试机、电脑打印机、空调等器械设备,提高了诊疗水平,改善了就医环境。为减轻农民就医负担,我镇卫生系统认真实行上级医改政策,对药品售价进行核查,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

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双向转诊制,发现危急病人后及时转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救治,待病人病情稳定后,再转至社区卫生服务站恢复治疗。

四、实施“饮水解困”工程,确保群众饮水质量,保证群众身体健康

五、积极做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搞好劳务输出和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提高农民致富本领。

六、解决好困难群众的救助问题

解决好困难群众的救助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镇进一步完善帮扶工作责任制,经过摸底排查,我镇共有五保户405户,严格按省定标准执行,做到应保尽保,其中,院外377人,院内28人。政府资助重病户5户,资助资金4500元,贫困户36户,共落实帮扶资金5万元,为他们提供致富信息42条,慰问贫困农户30户,办理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93户,救助资金2.3万元。使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我镇多方筹资30余万元新建了一个敬老院,极大改善了五保老人的生活条件。

另外,我镇坚决执行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等上级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彻底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等现象。严格实施村财镇管,镇财政所负责各村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不合理开支一律不与入帐,由支出人自己负担,确保了村级财务支出的合理性。

镇党委、政府在从“上”抓起的同时,不忘从“下”教育,下大力气引导农民“自我减负”奔富路。一是念好“理财经”,积极引导农民“量力而行”,合理计划开支。二是刹住“人情风”,摒弃铺张浪费,引导农民不盲从一些地方愈演愈烈的“人情风”和讲场面的陋习。三是学法律,学政策,多方获取致富信息,合法生财。我镇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农民学法、用法、守法,并从中获得致富信息。四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各村群众在政府的倡导下,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寓教于乐,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不良社会风气,形成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

篇6:如何标本兼治减轻农民负担?

如何标本兼治减轻农民负担?

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坚持一抓到底,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这是姜春云同志任国务院副总理时在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报告时说的。他强调,国务院对今后一个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的要求是:坚决把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资和劳务全面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之内,严格禁止多种面向农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和乱摊派,取消一切加重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杜绝因农民负担过重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的恶性案件,切实把过重的农民负担减下来。

第一、坚持现行农民合理负担的基本政策稳定不变。包括: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稳定不变,提留统筹费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的政策稳定不变,农民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政策稳定不变。这三个稳定不变不能因农业丰收、农民收入有所增加而改变。

第二、严禁出台农民合理负担之外的各种集资、收费项目。严禁一切要农民额外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各级政府和部门都不得以检查验收和评比形式,变相搞这类达标升级活动,严禁搞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今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均不得再出台任何加重农民负担的'集资项目。教育集资必须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坚决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控制数量、严格审批。兴修道路、电力、通讯等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集资、收费。严禁向农民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九五”期间,停止审批一切面向农村的新的收费项目。严禁各种摊派行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和社会保险,订阅报刊和购买书籍,必须自愿、量力,不得强求。

第三、按照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改革提留统筹的计提办法。要尽可能实行以村人均纯收人为依据收取提留统筹,并逐步过渡到按农户的实际收入收取。要坚决纠正农业特产税、屠宰税高定指标、层层加码和按户头、人头、田亩平摊征收,以及承包招标征收等错误做法。

第四、收取合理的税费,也要因时因地因户制宜。对遭受灾人祸的困难户的税费,应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免、减、缓政策。由此而减少的收入,不能分摊到其他农户身上。

第五、做好征收提留统筹的宣传、引导和说服工作。向农民收取合理负担范围内的钱物,必须讲明政策,讲清道理,说服农民积极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严禁动用警力、械具,严禁派“小分队”、“工作队”到农民家里拿粮抓猪牵牛机房等错误做法。更不准发生打人、体罚、拘押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加强民主监督。全面实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预决算、监督卡、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最基本的是发动和依靠农民群众进行监督。提留统筹的收支帐目必须公开,定期向农民公布。对农民要求查帐要持欢迎态度,对农民因不合理收费和非法行为的上诉,要及时受理。

第七、精兵简政。减轻农民负担,必须结合县乡机构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裁减编人员,减少吃补贴的干部职数。

第八、逐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通过多种途径开辟财源,逐步增加集体积累,多为农民服务,减轻农民负担。

第九、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取得成熟经验后,因地制宜逐步推行。

篇7:广西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向农民征收、筹集、提取各种资金费用,要求农民提供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金,承担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此外,任何规定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

第四条 农村兴办各项事业,应当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注重实效。

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提倡主要依靠集体经营增加的收入兴办农村各项事业。

第五条 自治区、市(行署)、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自治区各级审计、监察及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监督、检查、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有关农民负担的文件,按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编制、公布面向农民收费的法定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检查、监督村提留、乡统筹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检举和控告;

(六)对违反本条例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或者向同级、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或制止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成绩显著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第九条 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人均负担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乡统筹费不得超过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提取总额的一半。

第十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承包耕地的农民按其承包的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应当在税后按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但不计算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比例之内。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纳入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实行农民负担登记手册制度。

第十一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其他单位不得收取。

严禁在发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时扣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第十二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可以减免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乡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和因不可抗力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减免乡统筹费。

第十三条 村提留,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安排使用:

(一)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二)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三)管理费用,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乡统筹费,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安排使用:

(一)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村民办教师(含代课老师)报酬、校舍维修及其他办学费用;

(二)计划生育费,用于独生子女补助、节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所需的其他费用;

(三)民兵训练费,用于参加军训人员的误工补贴、伙食补助和训练费;

(四)优抚费,用于现役义务兵家庭生活补助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补助以及拥军优属活动开支;

(五)乡村道路修建费,用于本乡村范围内的道路、桥涵、船渡等的修建;

(六)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费用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以上各项所占乡统筹费总额的比例,由乡人民政府同各有关使用单位提出,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但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占乡统筹费的比例,不得低于40%。

第十五条 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范围内的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预算、决算方案,应当在通过后七日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所有,应当分户立账、分项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年底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和平调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第三章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九条 农村义务工,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农村义务工五至十个。

劳动积累工,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

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县或者乡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有条件的地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但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最多不得超过五个。

对因病或者伤残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可以减免。

第二十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也可以车工(含畜力车、机动车)抵顶。农民要求以资代劳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不得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第二十一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抢险救灾、道路修建、修缮校舍等;

(二)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民受益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以资代劳的资金,必须按照前款规定使用,不得挪用和平调。

第二十二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乡人民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提出用工计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农民其他负担

第二十三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经自治区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以行政手段向农民集资。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只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强制农民订购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禁止强制向农民募捐、摊派和要求提供赞助;禁止强制农民参加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保险等服务,应当遵守自愿原则。收取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执行公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二十九条 农村各类学校除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学杂费和代收的书本费、水电费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禁止学校强行代收学生人身保险费。

禁止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强行要求学生集资、捐助、借款和统一订做各种服装(含校服、运动服)、购买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商品。

第三十条 向农民收取农用水费、电费,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水费或电费加收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利、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将农用水价、农村电价印发农户或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贪污、挪用、拖欠国家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给农民的各种补贴、贷款、预付定金、专项投资款、扶贫款、救灾救济款、收购农副产品挂钩优惠物资和返还的减免税费。有关部门必须将上述款物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不得拖欠支付给农民的农副产品收购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提请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超出规定限额提取和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

(三)在发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时扣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

(四)未按规定范围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

(五)强制农民以资代劳的;

(六)挪用、平调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以资代劳资金的;

(七)非法向农民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的;

(八)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标准收取牌照、证件、簿册工本费的;

(九)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在农村执行公务、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经费的;

(十)未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农用水费、农村电费或者随水费、电费加收其他费用的;

(十一)未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代收的书本费、水电费,以及强行代收学生人身保险费,强行要求学生集资、捐助、借款和统一购买学习资料、学习用品、校服、运动服及其他商品的;

(十二)截留、挪用、拖欠国家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给农民的补贴、贷款、预付定金、专项投资款、扶贫款、救灾救济款、收购农副产品挂钩优惠物资和返还的减免税费的;

(十三)拖欠支付给农民的农副产品收购款的;

(十四)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乱摊派的;

(十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增加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单位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贪污、挪用村提留、乡统筹费以及扶贫款、救灾救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三十五条 对使用警具、警械或者以其他手段强行向农民非法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无视法律、法规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恶性案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增加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经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度用工计划中扣减,或者由用工单位按标准工日给予农民出工补贴。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农民拒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责令限期履行;情节严重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农民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收费、集资、摊派和要求承担劳务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民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过去制定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 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 法律、 法规所承担的村(包括 村民小组,下同)提留、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他费用。

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倡主要依靠集体经营增加的收入,兴办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对经济发达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乡统筹费的最高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

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第九条 乡统筹费内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民办教育事业。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在乡统筹费内所占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0~20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二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承包耕地的农民按其承包的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应在税后按经营所在地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但不计算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比例之内。

第十三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军烈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讨论评定,适当减免村提留。

第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乡人民政府同意,报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核减乡统筹费。

第十五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对因病或者伤残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第十六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

第十七条 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讨论通过的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做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范围内的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讨论通过后的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乡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主要用于本乡民办公助事业,不得混淆和改变乡统筹费的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条 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当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乡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使用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乡人民政府商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工计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向农民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的确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须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只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 向农民发行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摊派。

第二十七条 组织农民参加保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严禁非法对农民罚款和没收财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执行公务,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收取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增加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经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度用工计划中扣减,或者由用工单位按标准工日给予农民出工补贴。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8: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总结

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总结 -总结

根据xx省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开展XX年全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的通知》(皖农监 [XX]2)和来安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农民建房和农村计划生育乱收费乱发罚专项治理的通知(来农监[XX]01号)要求精神,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排分管领导抽调相关人员于8月1日―2日对我镇的所有涉农收费部门和十五个村的农民负担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现将这次全面检查的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农民负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我镇所有涉农部门的收费都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在收费时开具正式收据,没有一个部门违规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总结

总结

二、我镇今年共实施“一事一议”项目49个,现已通过农委审核。大部分村由集体经济组织垫资,只有甲埂村5个项目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向农户收取15元/人的费用,并开具农民负担收据。

三、明确由政府承担的清淤、修路、农田水利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所需的劳务全部是由镇政府补贴,没有转由农民或村集体承担。

四、农民和村级组织应得到的惠农补贴,补助和其它各种惠农政策都张榜公布并及时定额从“一卡通”发放到农户手中,没有发现截留、抵扣或挪用现象,其它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款已足额发放到被征地农户手中。

五、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公开起,我镇所有村级财务都纳入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分村设立帐户,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篇9:农民负担专项审计报告

农民负担专项审计报告

根据运农负组发[]1号《关于统一组织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安排,我审计组于月28日至1月10日组织开展了2012年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现已审计终结。

运城市专审动员会之后,我们立即向河津市农负领导组组长进行了详细的汇报,于2012年11月26日召开了河津市2012年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市农负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及被审单位的一把手,共43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政府办副主任许启夏主持,市纪委副书记晋芮宣读了运农负组发[2012]1号文件,审计组长宋雅彬就此次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杨昌辉局长传达了运城市专审会议精神,并对审计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副市长、农负领导组组长杨轩就此次审计的重要意义和各被审单位的配合做了重要的讲话。审计组于2012年12月1日正式开始调帐审计,审计通过内查外调、走访村干部和农户的方式进行。审计期间审计组分三组对全市九个乡(镇、街道)23个行政村的转移支付拨付、惠农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核实,共走访了95户农户。审计期间共调阅78个单位的账簿单据,于20元月10日账面审计和外调结束。惠农资金的检查我们对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村低保、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共五项内容进行了入户调查。

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审计情况

1、基本情况

河津市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共计12750314元,其中:教育经费3431354元、计划生育经费447703元、乡村道路建设费450000元、村级管理费6660000元、优抚费433557元、五保户补助金1327700元。

2、审计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河津市城区民政办未经审批拨付五保户补助金58500元。

3、审计建议

进一步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做到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平调转移支付资金。对村级管理费拨付要开辟“绿色通道”,做到资金直达村级账户,严禁再通过乡(镇)账户进行转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农村学校危房改造资金审计情况

(一)、“两免一补”情况

1、教科书免费发放情况。

免教材61286册,免教材73006册、磁带72105盒、作业本145470册、地方教材68485册,免教材647865册、磁带68085盒、作业本257460册、地方教材89025册,教材563650册、磁带61208盒、作业本235114册、地方教材53318册,20教材527403册、磁带57830盒、作业本219945册。发放办法直接由新华书店发放到学生手中。

2、免学杂费情况

20至20,小学生每人每年107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41元。年至20,小学生每人每年254元,初中生每人每年392元。20至2011年,小学生每人每年5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700元。我市财政根据上年度统计在校生人数,按标准由财政局拨付给乡财政所,乡财政所拨付给各中心校。其中:年9379660元、2008年15135667元、年19838095元、年13568760元、2011年16932699元。学杂费拨付办法,农村中小学由财政局拨付给乡财所,乡财所拨付给各中心校。

3、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根据国家政策补助标准,2007年至2009年,小学生每人每年5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750元,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2010年至2011年补助标准,每人每天提高1元,小学生每人每年75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000元。我市9个乡镇2007-2011年总补助6672350元,其中:2007年补助770950元、2008年补助1909000元、2009年补助1909000元、2010年补助756400元、2011年补助1327000元。发放办法:个人申请,村委会证明,学校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

(二)、危房改造资金拨付情况

1、拨付方式

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共同承担。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其他支出,包括日常、零星开支或紧急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帐户,或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帐户。

2、资金拨付情况

2007年拨付12所学校维修款116万。2008年拨付7所学校152万,2009年拨付2008年17所学校未付款1170805元,2010年拨付2008年7所学校项目未付款122元。2009年拨付4所学校维修款116万。2009年秋季市政府成立校园安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局三楼。工程款由财政直接拨付给各标段中标建筑工程公司。审计组从校安办调查,校安办提供2010年各项目9个标段拨付工程资金汇总表,情况如下:赵家庄标段6所学校5251719元,阳村标段7所学校6358223.6元,小梁标段8所学校6086497.3元,下化标段9所学校2832682元,僧楼标段12所学校11979641元,清涧标段4所学校6276690.5元,樊村标段11所学校9461316元,城区标段10所学校7257331元,柴家标段5所学校6713147.60元。

三、农村农民收视费审计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属于广播电视发展中心下属企业,成立于,2007年至2009年法人代表是郭俊民,2007至2008年财务负责人武全凯,2009年至2011年财务负责人董剑锋。2010年至今法人代表是刘平,2012年3月至今财务负责人柴娟。

2、收视费收取标准

根据运价费字(2010)114号文件,对涉农收视费应依据《山西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第六条规定:带宽550兆,传输节目21套以上的每户每年144元,初装费每户450元。为减轻农民负担,2007年市政府、市委宣传部要求收视费每户每年130元,初装费每户300元,网络公司从2007年至今一直按宣传部要求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收视费管理情况

1、网络公司收入情况。2007至2011年总收33465511.20元,其中:2007年收入7902780元,2008年收入8579112元,2009年收入5173366元,2010年收入3700261元,2011年8109992.20元。

2、涉农收视费、初装费收入情况

①涉农收视费总收入19018582元,其中:2007年收入2583197元、2008年收入4334843元、2009年收入4879979元、2010年收入3317966元、2011年收入3902597元。②初装费收入2915066元,其中:2007年收入2318080元、2008年收入154275元、2009年收入63731元、2010年收入90875元、2011年收入63731元。

3、收视费支出范围是业务支出(各乡镇站施工机燃费,招待费、电费、工资等)、管理费用(中心和公司各项差旅和办公费)、其他支出、财务费用、税金。2007年至2011年城网和农网收视费开支混在一起。总支出27268891元,其中:2007年支出7164536元、2008年支出8018976.50元、2009年支出2574739.10元、2010年支出1493008.40元、2011年支出8017632.10元。

4、2007-2011年各乡镇(站)在网总户数241409户

其中:2007年47085户、2008年47206户、2009年47770户、2010年49329户、2011年50029户。

(二)、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

审计发现,河津市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存在业务招待费开支过大、开支条据用途不详、开支条据无原始开支记录凭证等问题

(三)、审计建议

1、河津市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应对涉农收费、开支项目,设立专门帐户,以便能真实反映出涉农收视费的'收取、管理、使用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文件政策,对广播电视收视费加强管理,对开支用途作出明确规定。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情况

(一)、收支结余情况

1、收缴情况:2007年参合农民280251人,筹资标准每纟人52元,农民个人筹资1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42元,当年基金总收入14694184.21元,其中,农民个人筹资2595910元,我市财政补助2340000元,运城市财政补助1297960元,有财政补助2077000元,中央财政补助6308000元,利息收入75314.21元;2008年参合农民277670人,筹资标准每人100元,其中,农民个人筹资2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当年基金总收入24801172.30元,其中,农民个人筹资2776700元,我市财政补助3900000元,运城市财政补助2776700元,有财政补助4443000元,中央财政补助10825000元,利息收入79772.30元;2009年,参合农民279024元,筹资标准每人100元,农民个人筹资20元,各级财政补助800元,当年基金总收入28338054.91元,其中农民个人筹资5580480,我市财政补助3910000元,运城市财政补助2790300元,有财政补助4464400元,中央财政补助11524000元,利息收入68874.91元;2010年参合农民280313人,筹资标准每人150元,其中个人筹资3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120元,当年筹资总额42120865.76元,其中农民个人筹资8409390元,我市财政补助5887000元,运城市财政补助404700元,有财政补助6727500元,中央财政补助16818800元,利息收入73475.76元;2011年参合农民280542人,筹资标准每人230元,其中个人3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200元,当年筹资总额64690513.36元,其中,农民个人筹资8416260元,我市财政补助7799100元,运城市财政补助5105900元,有财政补助12900000元,中央财政补助30300000元,利息收入169253.36元。

2、支出分配情况

2007年,家庭账户基金3115092元,住院统筹基金10423879.44元,健康体检基金674936.60元,风险基金404961.96元,其他基金75314.21元,当年家庭账户支出2844538.54元,住院统筹基金支出10699413.95元,健康体检支出674900元;2008年,家庭账户基金4165050元,住院统筹基金19207752.96元,风险基金1348597.04元,其他基金79772.30元,当年家庭账户支出3629892.81元,住院统筹基金支出20552400.52元;2009年家庭账户基金3348288元,住院统筹基金24782556.91元,风险基金207210元,当年家庭账户支出2927432.78元,住院统筹基金支出25711633.47元;2010年,门诊统筹基金12614085元,住院统筹基金28092325.76元,风险基金1414455元,当年家庭账户支出1839651.25元,门诊统筹基金支出12169470.18元,住院统筹基金支出30347240.85元;2011年,门诊统筹基金12624390元,住院统筹基金49818352.36元,风险基金2247771元,当年家庭账户支出46372.60元,门诊统筹基金支出12132782.91元,住院统筹基金支出38706360.63元。

3、结余情况

截止2011年12月底,家庭账户基金结余422091.55元,门诊统筹基金结余936221.91元,住院统筹基金结余12494562.07元,风险基金结余6452466元。

(二)、存在问题

1、医院病历档案不健全,不能反映医院治疗全过程及其真实性。调查中,多数乡镇医院病历档案填写不规范,不能反映治疗过程的真实性。

2、农民凭门诊医疗证购买的药品价格高。调查发现,参合农民凭门诊医疗证在定点药店或村级卫生所购买的药品高于市场同类药品的价格。

3、参合农民家庭门诊账户的余额结转造成的基金的浪费。调查发现,参合农民个人账户结余纳入住院基金后,出现了部分参合农民年末集中购药,使账户没有结余,造成了基金、药品的浪费。

(三)、审计意见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督促医院规范病历档案,加强医生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生个人素质。

2、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力度,积极探索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使党和国家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农民得到实惠。

五、阳光农廉网惠农资金核查情况

2011年,河津市涉农惠农资金共计17项,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沼气建设、退耕还林、造林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新农合补偿、养老保险、医疗救助、五保、低保、救灾物资、独生子女奖扶、退二孩奖扶、能繁母猪补贴、危房改造这些惠农资金均按文件规定要求,按时逐村、逐户进行了详细公示,不存在不公示、漏公示的现象,且村公示数额与市、乡两级公示数一致,不存在克扣挪用现象。

篇10: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2012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2012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1、“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党政“一把手”对本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工作负总责。部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负总责,切实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2、农民负担预决算管理制度。坚持“上限控制、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农民负担预决算方案,民主决策,逐级审批。

3、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事则议、量力而议的'原则和省、市、县规定的对象、标准执行。不得将“一事一议”变为村集体的固定收入,不得超范围、超标准。

4、票据管理制度。坚持《农民负担监督卡》、《专用票据》涉农收费公示等制度,凭证、凭卡、凭据收费。

5、检查和处理涉农负担事件制度。实行涉农负担信访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接访、登记、转送和受理、处理、反馈程序。

6、考核制度。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乡、村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及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

篇11: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我们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年初确定的工计划和工目标围绕贯彻农村税费改革精神和中央、省、市等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开展宣传、调研和督促、检查工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上半年工简要回顾

(一)开展政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今年三月份我们以“四五”普法宣传和农业“两法”宣传为契机组织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精神和中央、省、市等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宣传活动以及涉农价格和费投诉举报周活动。三月二十日我们市农业局送法下乡小组一起专程赴仙居县横溪镇设摊宣传印发有关宣传资料xxx多份接受群众咨询xx多人次。各县(市、区)相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其中三门县涉农价格和费投诉举报周活动搞得有声有色减负办会同县纠风办、县物价局一起现场布摊设点x个设立举报电话x部电视讲话x次分发宣传资料xxxx多份悬挂横幅标语xx条接受群众咨询xxx多人次受案件x起。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执法部门、涉农费部门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增强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策指导。去年以来我市x个县(市、区)全面实施了农村税费改革。为了及时了解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到位情况和农民负担真实状况我们于今年三、四月间深入基层搞调查。调查结果表明xxxx年全市人均税费负担xx.x元亩均税费负担xxx.x元比xxxx年均减少xx%。其中:农民直接承担提留统筹费xxxx万元比上年减少xx.x%人均负担xx.xx元比上年减少了xx.xx元占上年人均入的x.xx%比上年又下降了x.xx个百分点;xxxx年全市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分别为xxx万工和xxx万工比上年减少xxx万工和xxx万工人均两工负担x.xx工比上年减少x.xx工比全省人均两工负担减少x.xx工;xxxx年全市农户承担的社会负担为xxxx万元比上年减少xxxx万元下降xx.x%人均为xx.x元比上年减少了x.x元下降xx%。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负担确实得到减轻。

在调查的基础上我们撰写了《对台州市农民负担工的调查思考》的调研分析了现状、特点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供市有关领导参考。同时我们起草并市纠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xxxx年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意见》部署和指导面上工。

(三)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办案件。今年三月份我们配合市计委就做好全市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工抽查了黄岩区和温岭市的水电部门和农机部门总体情况比较正常但对个别地方存在的超标准费问题进行督促改。今年四月份我们配合市计委对6个县(市、区)农民建房等涉农价格和费情况进行抽查共发现违法违规案件xx起涉及各种乱费金额xxxxxxxx元。些案件涉及面广量大为了有效制止乱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我们市减负办、市计委、市纠风办根据浙价检[xxxx]xxx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费专项治的通知》的件精神联合下发《关于xxxx年农民建房等涉农价格和费违法案件的处意见》给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其改。

(四)及时处农民来信来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今年上半年我们共接受农民信访案(事)件四起x批次xx多人数。查办省减负办转办案(事)件四起其中:仙居一起路桥二起三门一起。些案(事)件大多涉及农民建房过程中的乱费问题由于量大面广发生时间较早情况错综复杂所以办结有一定难度。尽管如此但我们对农民信访案(事)件均十分慎重动之以情晓之以能按政策落实的尽量做好转办和督办工不能按政策落实的也尽量做好思想说服工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负担的“三乱”现象仍屡见不鲜。尽管几年来我市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做了大量工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有的基层党委、政府和涉农费部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不顾农民群众承受能力在办学、修路、造桥和基础设施建设中随意设立费项目和抬高费标准面向农民费、资和摊派。如:中央明令取消的农民建房级差排基费我市普遍地方在取;浙价费[xxxx]xx号件规定从xxxx年秋季起对高中择校实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我市在贯彻此件时专门召开听证会并下发台计费[xxxx]xxx号件明确规定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和择校生实行“三限”办法其中择校生费最高不得超过x万元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新生总人数的xx%。可学校方面仍我行我素不但坚持挤占计划内招生扩大计划外招生甚至将计划外招生扩大到xx%以上而且明显超标准费加重了农民负担;台计费[xxxx]xxx号件规定取消部分县(市、区)自行出台的在生猪屠宰环节的费项目但据屠商和农户反映此件非但没执行有的更加变本加厉;等等。

(二)农民负担工有所放松。我市自去年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直接负担确实得到明显减轻。但从上半年调查情况看各地对农民负担工有所放松没有象以往那么重视了加上上半年“非典”因大家把注意力都中到抗击“非典”上很少顾及农民负担工。

三、下半年工打算

从以上存在的问题看农村税费改革后虽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但一些政府和部门为了某种需要不顾政策、法律规定不顾农民承受能力仍然搞变相费和抬高费标准加重农民负担。因此减轻农民负担工任重道远。今年下半年我们打算做好以下几项工:

(一)开展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工检查。八月份我们争取市财政局一起对全市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不折不扣地把减负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到位执行不走样。尤其要对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的使用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深入的检查重点检查转移支付资金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等情况同时对村体公益事业资金的.使用管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平调和挪用防止将一事一议筹劳变成固定费项目。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以巩固减负工成果。

(二)认真清涉及农民负担的费项目。九月份我们争取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计委一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费项目的重新审核工严格按照国办发[xxxx]xx号件中“四个一律取消”的规定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费项目;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xxxx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农村的各种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清结束后将重新核定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费项目的费标准并予以公示。

(三)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工。十月份我们争取市纠风办、市计委物价所一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民负担明查暗访活动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费和搭车费、农民建房乱费、农村义务教育乱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费进行专项治治的重点是农民普遍反映的农民建房和农村义务教育乱费。对查出的案(事)件将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件精神予以处并公开曝光。

(四)全面落实农民负担各项制度。我们要在继续落实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统一票据、财务公开、专项审计等制度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涉农费部门工汇报制、涉农费和价格公示制、农村订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些制度的监管用。

(五)继续做好农民信访工。对农民信访案(事)件我们一如既往地做好登记、接待、解释、说服、化解和转办、督办工;对群体性的严重案件及时做好调查处;对重大恶性案件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处并及时上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篇12: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结

半年以来,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始终把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放在首位,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不断适应农民负担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着重突出减轻农民负担这个主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新路子,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主要工作

一是正在与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晋农经发20xx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今年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要求各地要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是按照农业部的要求,组织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了治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工作。就各地存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问题,省负担监管办正在与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等部门会签《关于取消部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项目的通知》。切实为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起步和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三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调研和培训。为适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的新形势,4月份,省减负办与省财政厅组成调研组,先后深入到方山县、武乡县等9个试点县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调研,通过调研,基本掌握了各试点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并客观总结了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为下步在全省全面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做准备。

5月初和6月初,针对各地试点县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中出现的程序不规范、政策内容不熟悉、原则界限把握不准的实际,省减负办先后在晋城市和应县,举办了两期“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培训班”,对全省负责一事一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受训人员达240人次,通过培训,使大家对一事一议的内容有了进一步了解,对财政奖补政策更加清楚,把握原则界限的准确度进一步提高,为更好地规范全省的一事一议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做好中央、省有关惠农政策的落实工作,规范操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各项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是继续规范和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三是继续抓好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对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坚决堵住农村“三乱”的发生。认真落实中、省明令取消、免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对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继续做好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加大对农村灌溉用水用电、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农民进城务工等方面收费的专项治理力度,严肃处理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大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和追究的力度。高度重视涉农信访工作,针对土地征用补偿、农村教育收费、农村财务等热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恶性案件,切实维护好农村社会的稳定。

五是在全省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为巩固税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狠抓党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减负办将会同省纠风办、财政厅、省物价等单位,计划在10月份对全省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篇13: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结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政府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白蝉乡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乡农民“减负”工作的组织实施。现将我乡20xx上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今年,我乡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农民负担进一步得到了减轻,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各涉农部门具体收费项目能够按有关收费文件执行。如计划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书、婚育学校学习费、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屠宰税、中小学收费、农村住宅用电、派出所、卫生院各项收费办证均能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项目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没有超标准收取和搭车乱收费现象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对各种政策补贴款发放使用的监管。对各种政策补贴款发放使用情况,我乡一律实行公示制度,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不抵顶各种涉农收费,切实将各种政策补贴款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20xx年,我乡种粮直补款为0.7579万元,均已全部发放到有关农户手中。

四、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大对涉农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的监督力度。我乡纪检、人大等部门,认真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深入治理涉农乱收费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行为的,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绝不手软,因此杜绝了加重农民负担现象发生。

五、认真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对涉农收费部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将有关涉农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保留的收费项目,全部实行公示,接受当地群众的监督。有力促进了我乡“减负”工作的顺利开展。半年来,我乡虽然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方面取得一些成绩,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有效工作机制还有待改进和加强。在新形势下,今后我乡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确保”的长效机制,确保我乡无“三乱”现象,切实减轻我乡农民的负担,促进我乡农村稳定、健康、协调的发展。

六、我乡坚决执行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等上级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彻底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等现象。严格实施村财乡管,乡财政所负责各村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不合理开支一律不与入帐,由支出人自己负担,确保了村级财务支出的合理性。

20xx上半年,乡党委、政府在从“上”抓起的同时,不忘从“下”教育,下大力气引导农民“自我减负”奔富路。一是念好“理财经”,积极引导农民“量力而行”,合理计划开支。二是刹住“人情风”,摒弃铺张浪费,引导农民不盲从一些地方愈演愈烈的“人情风”和讲场面的陋习。三是学法律,学政策,多方获取致富信息,合法生财。我乡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农民学法、用法、守法,并从中获得致富信息。四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各村群众在政府的倡导下,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寓教于乐,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不良社会风气,形成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

篇14: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结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我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成立了XX镇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镇农民“减负”工作的组织实施。现将我镇20xx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今年,我镇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农业税一律按3%的税率征收,单此一项全镇农民免交农业税34.66万元。农民负担进一步得到了减轻,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各涉农部门具体收费项目能够按有关收费文件执行。如计划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书、婚育学校学习费、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屠宰税、中小学收费、农村住宅用电、派出所、卫生院各项收费办证均能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项目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没有超标准收取和搭车乱收费现象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对各种政策补贴款发放使用的监管。对各种政策补贴款发放使用情况,我镇一律实行公示制度,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不抵顶各种涉农收费,切实将各种政策补贴款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20xx年,我镇种粮直补款为0.7579万元,均已全部发放到有关农户手中。

四、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大对涉农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的监督力度。我镇纪检、人大等部门,认真依照《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行为的,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绝不手软,因此杜绝了加重农民负担现象发生。

五、认真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对涉农收费部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将有关涉农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保留的收费项目,全部实行公示,接受当地群众的监督。20xx年,我镇清理废止涉农收费项目13项,降低涉农收费标准的1项,建立涉农收费公示牌1个,设立投诉举报电话2个,有力促进了我镇“减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年来,我镇虽然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方面取得一些成绩,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有效工作机制还有待改进和加强。在新形势下,今后我镇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确保”的长效机制,确保我镇无“三乱”现象,切实减轻我镇农民的负担,促进我镇农村稳定、健康、协调的发展。

篇15: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镇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我镇抽调19名人员,对辖区12个行政村进行调查走访。

我镇各单位坚决执行了上级部门对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规定,该减的减,该免的免,该补的补,把上级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了实处。现将自查自纠工作汇报总结如下:

我镇从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等涉农收费领域展开调查,未发现有乱收费的现象发生。贯彻落实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各村限每年1500元)、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杜绝了各项违规加重农民负担事项的发生。

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方面,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未发现有挪用、摊派、乱收费、损害农民利益和行业性乱收费及搭车收费问题的现象发生。

广西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汇报

年上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结

自查报告

网络自查报告

科室自查报告

消防自查报告

小金库自查报告

幼儿园自查报告

脱贫自查报告

农民负担自查报告(整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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