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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为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金融业机构信息应用体系建设,制定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相关机构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0124-)开发,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上所称“境内”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地区。
第二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发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科技部门。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参与机构共享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并据此向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代码证。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报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金融业机构信息服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各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各自机构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并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五条 禁止私自公布、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三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
第十六条 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资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打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附4),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自动赋码。打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6),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的,金融机构总部应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7),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材料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打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8),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相关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新增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新增地区代码。
第四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十大出资人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机构代码证原件或打印件(仅具有金融机构代码证的机构提供)。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仅当全称、地址变更时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五)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仅当前十大出资人信息变更时提供)。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变更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信息以外机构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或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申请信息和材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附10),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变更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二十八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变更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行提出变更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地区代码信息。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编码变更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
第五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撤销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其上级机构向撤销机构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撤销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撤销的,由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向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信息撤销的,其上级机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附11),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撤销备案材料,核对纸质申请材料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附12),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二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撤销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行提出撤销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地区代码信息。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编码撤销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在其他应用系统中调整该编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追究其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提交新增、变更、撤销申请,并同步报送扫描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核实,金融机构自行查询核实结果打印通知书。新增申请需按照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金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开发,提供注册、维护、查询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以上所称”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公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内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和辖区内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7 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共享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九条金融机构的编码和码段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
第十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报人民银行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金融业机构信息服务,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金融业机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基础信息,金融机构地区信息,金融机构法人信息,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附1 )。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基础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信息,包括9 项内容。
(一)金融机构编码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为各金融机构编制的唯一标识码。
(二)金融机构全称指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名称全称。
(三)金融机构分类编码指金融机构编码的第一至第六位编码。
(四)金融机构级别指金融机构在其法人内部所处地位。
1 . “ 0 ”代表总部,指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委员会等法人机构。
2 . “ 1 ”代表代报机构,指境外金融机构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指定的,代表境外总公司履行中国境内义务和职权的机构。
3 . “ 2 ”代表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事业部分支机构。
4 . “ 3 ”代表事业部,指金融机构设立的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业务反映、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独立性并持有监管当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部门。
(五)直属上级机构编码指被赋码机构直属的上级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金融机构总部、代报机构的直属上级机构编码为十四个“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的金融业机构信息不含此项。
(六)直属人民银行机构编码指金融机构所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当地如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为代管其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境外金融机构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七)机构状态指金融机构即时经营状态。
1 . “ 0 ”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 . “ 1 ”代表清算中,指金融机构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 . “ 2 ” 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已经撤销。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地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详细地区信息,包括10 项内容。
(一)机构所在国家和地区编码,采用《GB /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ISO3166-1:)》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国家的两位拉丁字母代码。
(二)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码采用《 GB / 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中被赋码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六位数字代码。
(三)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名称,编码采用《 GB / 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的县、县级市、区、旗名称,编码采用《 GB / T 2260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的六位数字代码。
(五)是否直属省会、首府地区,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是否直属省会或自治区首府。“ 0 ”代表否,“ 1 ”代表是。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法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所属法人的信息,包括9 项内容。
(一)法人或代报机构名称指被赋码机构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法人全称。代报机构的此项信息填写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全称。
(二)法人所在地指金融机构法人注册地,境内法人采用《 GB / 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县、县级市、区、旗的6 位数字代码。代报机构采用其境外法人所在国或地区的《 GB / 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 :1997)》2 位拉丁字母代码。
(三)代报机构所在地指境外金融机构指定的境内代报机构所在地,采用《 GB / T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县、县级市、区、旗的6 位数字代码。
(四)金融机构分类指按《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对金融机构所作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
(五)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经济成份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划分。“0 ”代表国有相对控股,“1”代表国有绝对控股,“2”代表集体相对控股,“3”代表集体绝对控股, “4”代表私人相对控股, “5”代表私人绝对控股,“6”代表港澳台相对控股,“7”代表港澳台绝对控股,“8”代表外商相对控股,“9”代表外商绝对控股。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信息,并由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六)上市状况,指金融机构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0 ”代表境内上市,“ 1 ”代表香港上市,“ 2 ”代表其他境外上市,“ 3 ”代表未上市。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此信息。
(七)法人状态指境内金融机构法人或代报机构的境外法人即时的经营状况。
1 . “ 0 ”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 . “ 1 ”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 . “ 2 ”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法人已经撤销。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反映金融机构因信息变更引起金融机构编码改变的情况。
编码变更原因分为:“ 1 ”代表金融机构一级分类变更,“ 2 ”代表金融机构二级分类变更,“ 3 ”代表金融机构三级分类变更,“ 4 ” 代表金融机构所在地跨省变更,“ 5 ”代表其他原因变更。
应连续记录金融机构编码变动情况。
第四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
第二十条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填写一式二份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 )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 ) (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管理,加快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结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目的为行政传达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归属于日常行政管理。
2、市场信息:集团公司业务销售的客户文件、来往传真、电话、客户档案;集团公司业务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投标书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客户沟通、文字记录、资料收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归属于业务经营管理。
第三条、信息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企业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第四条、信息管理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辅助行政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执行。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全资下属集团公司(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机构的信息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信息管理机构与相关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集团信息中心,集团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信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人员。
第七条、各企业行政部依据《行政管理条例》负责相关行政信息的日常管理;实业公司销售中心办公室独立负责市场信息管理。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参照集团公司设立信息经理或专门信息管理的人员。
信息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电脑技术人员、文员。
第八条、集团信息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整个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所有信息的汇总和档案管理。对全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依据《行政管理条例》,各企业行政负责人主要负责行政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集团信息中心设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负责市场信息的系统化、专业化管理。企业信息专员分为行政信息和市场信息两个岗位。
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参与编制总经理办公室主持的信息管理制度。(行政信息专员)
2、在销售中心总监指挥下,负责市场经营中各类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市场信息专员)
3、与行政部联合处理日常工作中关联到业务机构的行政工作。(行政信息专员)
4、辅助指导集团公司其他各部门业务的信息统筹处理。(行政信息专员、市场信息专员)
5、对集团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6、集团信息中心日常负责监察集团全系统的业务信息管理和活动;负责搞好全系统业务人员关于市场经营信息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信息中心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信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保密制度和其他行政制度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接受指示后执行具体处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支持信息管理人员坚持原则,按信息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集团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信息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有关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信息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和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节、行政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行政信息的定义,行政信息主要产生、传递、应用于集团公司行政活动中。
第十六条、行政信息管理主要依据集团公司《行政管理纲要》中下列规定进行: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管理中心管理规定;
4、集团公司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5、集团公司值班管理制度;
6、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考虑集团公司业务竞争的特殊性质,行政信息管理不再涉及集团公司营销类(客户)信息、技术类信息和财务类信息。
第四节、市场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依照市场信息的定义,市场信息主要产生、传达、应用在市场业务经营管理中。
第十九条、市场信息来源分类:业务(客户)信息、非业务市场信息。
1、业务(客户)信息: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电话、传真、函件、电子邮件;公司、客户之间业务沟通电话、传真、文件、函件、电子邮件;客户公司公开的资料;市场人员收集的客户秘密资料;销售中心情报人员传呈的报告、资料;针对客户的分析报告等。
2、非业务市场信息:网络、报刊、杂志和各种信息渠道收集的行业性文章、资料;竞争对手资料、文件、报告;公开的技术性资料;外围媒体、机构传送到集团公司的电子邮件、函件、资料;公司内部业务分析文件、报告;其他与市场业务经营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信息中心市场信息专员直接在销售中心总监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集团网站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对外信息发布,并开展网络商务系列工作。
2、负责业务(客户)信息的接受、整理、初步分析和传呈销售中心总监,建立、保管客户档案并不断维护;
3、在销售中心总监的指挥下,负责与客户的电话、电子邮件的信息交流,负责与客户文件资料函件的撰写、整理、内部报批、外部发送;
4、负责按照《区域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协助各市场机构对业务信息的收集,督促各市场机构将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呈报到集团公司,整理、分析各市场机构业务信息形成客户分类档案,并及时将重要的信息报告给销售中心总监;
5、负责定期撰写公司业务市场分析报告,协助公司销售决策;
6、监察、收集、整理竞争对手情报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性文章、资料;
7、负责直接业务情报、业务信息的整理。
8、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信息专员在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非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日常打印、复印等文字文件电脑处理工作和负责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负责公司非市场事务的洽谈和管理、日常信息交流;
3、接收、整理、呈报、发送非直接业务单位(如媒体机构)的信息文件资料;
4、集团公司内部一般性业务管理文件的拟稿;
5、各种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工作;
6、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制度中下列具体规定: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中心管理规定;
4、安全保密制度。
第五节、其它
第二十三条、信息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没有脱离具体行政活动、业务活动而独立的信息工作,所以信息管理的最终目的,检验信息管理工作的成效标准,是业务工作、行政工作的效果和执行效率。
第二十四条、本信息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颁布、解释、修改,集团信息中心和各级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企业在管理上跟上时代的发展,适应信息社会及网络经济下的市场竞争环境,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工厂的工作及管理效率,必须借助于网络及计算机等现代化的环境及工具,这就要求企业本身要注重信息化的发展,而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有一个好的管理制度来保障,籍以创造及巩固企业好的信息化发展的软环境及硬环境,因此,特制定《X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化工程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管理工程,必须做好系统测试、运行及维护工作,系统持续改善。
第二章:信息化工作管理
第三条
1、严格按工厂发展规划及年度信息化发展计划开展工作。
2、按工厂年度宣传计划,协助宣传部门搞好企业信息化宣传材料的准备工作,针对不同层次做到由浅入深,趣味多变。
3、按工厂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协助教育部门搞好教材、教师、教学环境的准备工作。
4、搞好企业信息化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各级政府及组织保持良好的关系,尽力争取经济政策上的支持。
5、搞好企业各应用系统的选型、采购工作,其中软件的选型要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多比较,强调软件原厂商及实施商的技术实力与发展软件产品的适应性,追求软件的性价比。实施时,与软件原厂商、实施商、技术依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多交流思想认识,克服各种阻力。另外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以业务部门为主,树立服务的思想。硬件的采购到货比三家,追求性价比、实用性、安全性及扩充性等等。我订有效合同,搞好验收等把关工作。
6、系统的软、硬件维护、管理及调配由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归口管理,维护工作做到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工作做到账物一致,调配工作做到按需分配,充分发挥系统软、硬件的效率。
7、办好企业网站,维护企业网页,同时对与internet的连接把好安全关(防火墙)。
8.搞好企业内部网的防毒作用,网络用机严禁私接光软驱,私自安装软件,尤其是游戏软件。
9.严禁拆换网络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零部件。
10.把好企业上internet关,各部门确因工作需上网查询、发布信息、收发电子邮件,填写申请书,需经厂领导或信息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内部电脑安全管理
随着企业生产节奏的加快和办公现代化,我厂使用电脑的车间、处室越来越多,现有电脑安装部位普遍存在防范措施薄弱,安全隐患突出。而近期以来,地区高校内部和有关电脑经营公司均相继发生电脑被窃案件,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从案件性质分析,电脑已经成为犯罪分子重点侵袭的目标。因此,为安全使用电脑,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结合工厂情况,特重申加强内部电脑安全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凡配有电脑部门的领导要从思想上重视电脑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使用和管理电脑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电脑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电脑台帐,电脑软件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出和外借,自觉做好保密、防盗和防病毒工作,更不得用电脑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三、电脑室内必须加强对火种、电源的管理,不得擅自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源必须保证安全,人员离开后应切断电源。
四、电脑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完善,应做到人员离开后能够关窗锁门。
五、严格外来人员管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电脑室或操作电脑。
六、此通知下发后,各部门要对电脑部位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防范措施是否完善,对存在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一、总则
为使公司对客户的管理规范化、有效化,保证稳定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客户界定
公司客户为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和经销商。
公司有关的律师、、广告、公关、银行、保险、融资协助机构,可列为特殊的一类客户。
三、客户信息管理
公司营销部(、信息部)负责公司所有客户信息、资料、数据的分类、汇总、整理。
公司建立客户档案,指定专人负责,规定统一格式、内容,并编制客户一览表供查阅。
四、客户档案的建立
1、每发展、接触一个新客户,均应建立客户档案户头。
2、客户档案适当标准化、规范化,摸清客户基本信息,如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3、客户档案资料、信息、数据要做到定期更新、修改。
4、客户单位的发生重大变动事项、与本公司的业务交往,均须记入客户档案。
5、积累客户年度业绩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公司各部门与客户接触的,均须报告所辖部门(除该业务保密外),不得局限在业务人员个人范围内。
六、员工调离公司时,不得将客户资料带走,其主管部门将其客户资料接收、整理、归档。
七、建立客户信息查阅权限制,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阅客户档案。
八、客户管理
接待客户,按公司对外接待办法处理,对重要的客户按贵宾级别接待。
与客户的信函、传真、长话交往,均应按公司各项管理办法记录在案,并整合在客户档案内。
对一些较重要、未来将发展的新客户,公司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员与之联系,并建立联系报告制。
负责与客户联系的员工调离公司时,应由公司及时通知有关客户,并指派其员工顶替调离员工迅速与客户建立联系。
九、附则
本办法由营销部(、信息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 金融业求职信
★ 金融业个人简历
★ 金融业个人总结
★ 信息管理工作计划
★ 信息管理论文
★ 信息管理自荐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