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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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篇1: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管理,加快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结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目的为行政传达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归属于日常行政管理。

2、市场信息:集团公司业务销售的客户文件、来往传真、电话、客户档案;集团公司业务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投标书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客户沟通、文字记录、资料收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归属于业务经营管理。

第三条、信息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企业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第四条、信息管理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辅助行政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执行。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全资下属集团公司(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机构的信息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信息管理机构与相关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集团信息中心,集团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信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人员。

第七条、各企业行政部依据《行政管理条例》负责相关行政信息的日常管理;实业公司销售中心办公室独立负责市场信息管理。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参照集团公司设立信息经理或专门信息管理的人员。

信息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电脑技术人员、文员。

第八条、集团信息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整个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所有信息的汇总和档案管理。对全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依据《行政管理条例》,各企业行政负责人主要负责行政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集团信息中心设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负责市场信息的系统化、专业化管理。企业信息专员分为行政信息和市场信息两个岗位。

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参与编制总经理办公室主持的信息管理制度。(行政信息专员)

2、在销售中心总监指挥下,负责市场经营中各类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市场信息专员)

3、与行政部联合处理日常工作中关联到业务机构的行政工作。(行政信息专员)

4、辅助指导集团公司其他各部门业务的信息统筹处理。(行政信息专员、市场信息专员)

5、对集团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6、集团信息中心日常负责监察集团全系统的业务信息管理和活动;负责搞好全系统业务人员关于市场经营信息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信息中心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信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保密制度和其他行政制度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接受指示后执行具体处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支持信息管理人员坚持原则,按信息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集团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信息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有关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信息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和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节、行政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行政信息的定义,行政信息主要产生、传递、应用于集团公司行政活动中。

第十六条、行政信息管理主要依据集团公司《行政管理纲要》中下列规定进行: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管理中心管理规定;

4、集团公司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5、集团公司值班管理制度;

6、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考虑集团公司业务竞争的特殊性质,行政信息管理不再涉及集团公司营销类(客户)信息、技术类信息和财务类信息。

第四节、市场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依照市场信息的定义,市场信息主要产生、传达、应用在市场业务经营管理中。

第十九条、市场信息来源分类:业务(客户)信息、非业务市场信息。

1、业务(客户)信息: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电话、传真、函件、电子邮件;公司、客户之间业务沟通电话、传真、文件、函件、电子邮件;客户公司公开的资料;市场人员收集的客户秘密资料;销售中心情报人员传呈的报告、资料;针对客户的分析报告等。

2、非业务市场信息:网络、报刊、杂志和各种信息渠道收集的行业性文章、资料;竞争对手资料、文件、报告;公开的技术性资料;外围媒体、机构传送到集团公司的电子邮件、函件、资料;公司内部业务分析文件、报告;其他与市场业务经营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信息中心市场信息专员直接在销售中心总监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集团网站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对外信息发布,并开展网络商务系列工作。

2、负责业务(客户)信息的接受、整理、初步分析和传呈销售中心总监,建立、保管客户档案并不断维护;

3、在销售中心总监的指挥下,负责与客户的电话、电子邮件的信息交流,负责与客户文件资料函件的撰写、整理、内部报批、外部发送;

4、负责按照《区域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协助各市场机构对业务信息的收集,督促各市场机构将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呈报到集团公司,整理、分析各市场机构业务信息形成客户分类档案,并及时将重要的信息报告给销售中心总监;

5、负责定期撰写公司业务市场分析报告,协助公司销售决策;

6、监察、收集、整理竞争对手情报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性文章、资料;

7、负责直接业务情报、业务信息的整理。

8、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信息专员在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非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日常打印、复印等文字文件电脑处理工作和负责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负责公司非市场事务的洽谈和管理、日常信息交流;

3、接收、整理、呈报、发送非直接业务单位(如媒体机构)的信息文件资料;

4、集团公司内部一般性业务管理文件的拟稿;

5、各种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工作;

6、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制度中下列具体规定: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中心管理规定;

4、安全保密制度。

第五节、其它

第二十三条、信息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没有脱离具体行政活动、业务活动而独立的信息工作,所以信息管理的最终目的,检验信息管理工作的成效标准,是业务工作、行政工作的效果和执行效率。

第二十四条、本信息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颁布、解释、修改,集团信息中心和各级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篇2: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企业在管理上跟上时代的发展,适应信息社会及网络经济下的市场竞争环境,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工厂的工作及管理效率,必须借助于网络及计算机等现代化的环境及工具,这就要求企业本身要注重信息化的发展,而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有一个好的管理制度来保障,籍以创造及巩固企业好的信息化发展的软环境及硬环境,因此,特制定《X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化工程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管理工程,必须做好系统测试、运行及维护工作,系统持续改善。

第二章:信息化工作管理

第三条

1、严格按工厂发展规划及年度信息化发展计划开展工作。

2、按工厂年度宣传计划,协助宣传部门搞好企业信息化宣传材料的准备工作,针对不同层次做到由浅入深,趣味多变。

3、按工厂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协助教育部门搞好教材、教师、教学环境的准备工作。

4、搞好企业信息化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各级政府及组织保持良好的关系,尽力争取经济政策上的支持。

5、搞好企业各应用系统的选型、采购工作,其中软件的选型要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多比较,强调软件原厂商及实施商的技术实力与发展软件产品的适应性,追求软件的性价比。实施时,与软件原厂商、实施商、技术依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多交流思想认识,克服各种阻力。另外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以业务部门为主,树立服务的思想。硬件的采购到货比三家,追求性价比、实用性、安全性及扩充性等等。我订有效合同,搞好验收等把关工作。

6、系统的软、硬件维护、管理及调配由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归口管理,维护工作做到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工作做到账物一致,调配工作做到按需分配,充分发挥系统软、硬件的效率。

7、办好企业网站,维护企业网页,同时对与internet的连接把好安全关(防火墙)。

8.搞好企业内部网的防毒作用,网络用机严禁私接光软驱,私自安装软件,尤其是游戏软件。

9.严禁拆换网络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零部件。

10.把好企业上internet关,各部门确因工作需上网查询、发布信息、收发电子邮件,填写申请书,需经厂领导或信息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内部电脑安全管理

随着企业生产节奏的加快和办公现代化,我厂使用电脑的车间、处室越来越多,现有电脑安装部位普遍存在防范措施薄弱,安全隐患突出。而近期以来,地区高校内部和有关电脑经营公司均相继发生电脑被窃案件,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从案件性质分析,电脑已经成为犯罪分子重点侵袭的目标。因此,为安全使用电脑,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结合工厂情况,特重申加强内部电脑安全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凡配有电脑部门的领导要从思想上重视电脑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使用和管理电脑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电脑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电脑台帐,电脑软件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出和外借,自觉做好保密、防盗和防病毒工作,更不得用电脑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三、电脑室内必须加强对火种、电源的管理,不得擅自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源必须保证安全,人员离开后应切断电源。

四、电脑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完善,应做到人员离开后能够关窗锁门。

五、严格外来人员管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电脑室或操作电脑。

六、此通知下发后,各部门要对电脑部位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防范措施是否完善,对存在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篇3: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使公司对客户的管理规范化、有效化,保证稳定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客户界定

公司客户为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和经销商。

公司有关的律师、、广告、公关、银行、保险、融资协助机构,可列为特殊的一类客户。

三、客户信息管理

公司营销部(、信息部)负责公司所有客户信息、资料、数据的分类、汇总、整理。

公司建立客户档案,指定专人负责,规定统一格式、内容,并编制客户一览表供查阅。

四、客户档案的建立

1、每发展、接触一个新客户,均应建立客户档案户头。

2、客户档案适当标准化、规范化,摸清客户基本信息,如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3、客户档案资料、信息、数据要做到定期更新、修改。

4、客户单位的发生重大变动事项、与本公司的业务交往,均须记入客户档案。

5、积累客户年度业绩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公司各部门与客户接触的,均须报告所辖部门(除该业务保密外),不得局限在业务人员个人范围内。

六、员工调离公司时,不得将客户资料带走,其主管部门将其客户资料接收、整理、归档。

七、建立客户信息查阅权限制,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阅客户档案。

八、客户管理

接待客户,按公司对外接待办法处理,对重要的客户按贵宾级别接待。

与客户的信函、传真、长话交往,均应按公司各项管理办法记录在案,并整合在客户档案内。

对一些较重要、未来将发展的新客户,公司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员与之联系,并建立联系报告制。

负责与客户联系的员工调离公司时,应由公司及时通知有关客户,并指派其员工顶替调离员工迅速与客户建立联系。

九、附则

本办法由营销部(、信息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篇4: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为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金融业机构信息应用体系建设,制定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相关机构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0124-)开发,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上所称“境内”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地区。

第二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发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科技部门。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参与机构共享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并据此向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代码证。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报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金融业机构信息服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各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各自机构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并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五条 禁止私自公布、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三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

第十六条 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资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打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附4),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自动赋码。打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6),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的,金融机构总部应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7),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材料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打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8),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相关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新增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新增地区代码。

第四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十大出资人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机构代码证原件或打印件(仅具有金融机构代码证的机构提供)。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仅当全称、地址变更时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五)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仅当前十大出资人信息变更时提供)。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变更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信息以外机构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或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申请信息和材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附10),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变更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二十八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变更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行提出变更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地区代码信息。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编码变更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

第五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撤销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其上级机构向撤销机构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撤销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撤销的,由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向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信息撤销的,其上级机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附11),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撤销备案材料,核对纸质申请材料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附12),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二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撤销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行提出撤销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地区代码信息。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编码撤销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在其他应用系统中调整该编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追究其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提交新增、变更、撤销申请,并同步报送扫描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核实,金融机构自行查询核实结果打印通知书。新增申请需按照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金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开发,提供注册、维护、查询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以上所称”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篇6: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公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内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和辖区内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7 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共享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九条金融机构的编码和码段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

第十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报人民银行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金融业机构信息服务,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篇7: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金融业机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基础信息,金融机构地区信息,金融机构法人信息,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附1 )。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基础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信息,包括9 项内容。

(一)金融机构编码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为各金融机构编制的唯一标识码。

(二)金融机构全称指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名称全称。

(三)金融机构分类编码指金融机构编码的第一至第六位编码。

(四)金融机构级别指金融机构在其法人内部所处地位。

1 . “ 0 ”代表总部,指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委员会等法人机构。

2 . “ 1 ”代表代报机构,指境外金融机构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指定的,代表境外总公司履行中国境内义务和职权的机构。

3 . “ 2 ”代表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事业部分支机构。

4 . “ 3 ”代表事业部,指金融机构设立的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业务反映、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独立性并持有监管当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部门。

(五)直属上级机构编码指被赋码机构直属的上级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金融机构总部、代报机构的直属上级机构编码为十四个“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的金融业机构信息不含此项。

(六)直属人民银行机构编码指金融机构所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当地如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为代管其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境外金融机构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七)机构状态指金融机构即时经营状态。

1 . “ 0 ”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 . “ 1 ”代表清算中,指金融机构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 . “ 2 ” 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已经撤销。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地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详细地区信息,包括10 项内容。

(一)机构所在国家和地区编码,采用《GB /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ISO3166-1:)》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国家的两位拉丁字母代码。

(二)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码采用《 GB / 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中被赋码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六位数字代码。

(三)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名称,编码采用《 GB / 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的县、县级市、区、旗名称,编码采用《 GB / T 2260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的六位数字代码。

(五)是否直属省会、首府地区,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是否直属省会或自治区首府。“ 0 ”代表否,“ 1 ”代表是。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法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所属法人的信息,包括9 项内容。

(一)法人或代报机构名称指被赋码机构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法人全称。代报机构的此项信息填写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全称。

(二)法人所在地指金融机构法人注册地,境内法人采用《 GB / 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县、县级市、区、旗的6 位数字代码。代报机构采用其境外法人所在国或地区的《 GB / 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 :1997)》2 位拉丁字母代码。

(三)代报机构所在地指境外金融机构指定的境内代报机构所在地,采用《 GB / T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县、县级市、区、旗的6 位数字代码。

(四)金融机构分类指按《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对金融机构所作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

(五)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经济成份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划分。“0 ”代表国有相对控股,“1”代表国有绝对控股,“2”代表集体相对控股,“3”代表集体绝对控股, “4”代表私人相对控股, “5”代表私人绝对控股,“6”代表港澳台相对控股,“7”代表港澳台绝对控股,“8”代表外商相对控股,“9”代表外商绝对控股。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信息,并由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六)上市状况,指金融机构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0 ”代表境内上市,“ 1 ”代表香港上市,“ 2 ”代表其他境外上市,“ 3 ”代表未上市。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此信息。

(七)法人状态指境内金融机构法人或代报机构的境外法人即时的经营状况。

1 . “ 0 ”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 . “ 1 ”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 . “ 2 ”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法人已经撤销。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反映金融机构因信息变更引起金融机构编码改变的情况。

编码变更原因分为:“ 1 ”代表金融机构一级分类变更,“ 2 ”代表金融机构二级分类变更,“ 3 ”代表金融机构三级分类变更,“ 4 ” 代表金融机构所在地跨省变更,“ 5 ”代表其他原因变更。

应连续记录金融机构编码变动情况。

第四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

第二十条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填写一式二份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 )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 ) (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篇8:机构管理制度

一、检测工作管理类

1、检测工作(程序)管理制度;

2、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3、试验样品管理制度;

4、委托试验及报告签发制度;

5、检测工作保密制度;

6、受理投诉、质量异议与仲裁管理制度;

7、检测试验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二、仪器设备与试剂管理

8、仪器设备购置及验收制度;

9、仪器设备保管维护与使用维修制度;

10、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及标志管理制度;

11、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12、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制度;

13、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三、人员管理

14、技术人员聘用及档案管理制度;

15、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16、试验检测人员培训制度;

四、试验环境条件管理

17、标准养护室管理制度;

18、试验环境条件管理制度;

五、质量控制措施

19、质量管理文件制定、颁发、修改与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20、试验室内部质量监督控制措施;

21、检测不合格项目台帐制度与检测不合格结果报告制度;

22试验环境条件控制与保障制度;

23、各项试验操作规程;

篇9:信息管理制度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市已就军队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推出相关公积金政策。

根据该制度,已开设个人账户的退役军人可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全部转移到市中心各管理机构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制度也鼓励现役军人在地方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役军人可个人缴存开户,按照自愿的原则向驻温部队住房公积金专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个人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经部队审查后,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现役军人的缴存年限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据悉,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含部队转移计算的月数),在温州市区、各县(市)购建自住住房时,如符合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篇10:信息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规范办公系统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整合办公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办公质量,制定本标准;

1.2为了规范企业局域网内计算机操作,确保计算机使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制定本标准;

1.3企业范围内的网络服务器、交换机等设备系为工作需要而配置,其配置对企业的各项工作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并得到日常系统的维护,制定本标准;

1.4对计算机的配置、使用、安全、维护保养等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制定本标准;

1.5对软件的购置、发放、使用、保密、防毒、数据备份等进行安全有效的管理,确保生产及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标准; 2范围

2.1本标准分七大部分:办公自动化、ERP管理、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网络机房与网络设备管理、计算机设备管理、网络与网络安全管理、电话和虚拟网管理;

2.2企业信息文档的上传、发布与协作(信息文档特指企业或部门之间交流与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通知、请示、报告、文件、工作联系、通报、简报、会议纪要、计划、信息传递、报表等);

2.3ERP管理

2.4企业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

2.5网络机房与网络设备管理;

2.6企业计算机设备的购置、管理与操作;

2.7网络与网络安全管理;

2.8企业电话和虚拟网管理;

3.职责

3.1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的配置、购置、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3.2信息中心网络管理员负责计算机网络机房与外围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3.3信息中心网络管理员负责计算机网络设备的采购计划的编制;信息中心主任负责各部门计算机配置的批准;中心主任负责各部门计算机软件购置的批准;

3.4各计算机配置部门负责计算机的正确使用及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各计算机配置部门负责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与保密工作;

4.办公自动化

4.1企业办公自动化的主要运行单位

各部门、生产车间等相关有电脑的部门;

4.2企业办公自动化的主要载体

企业OA系统办公,办公系统主要用于信息文档的传递、交流与协作、企业内部邮件的收发;

4.3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操作要求

4.3.1OA系统账号由各部门负责人将姓名及职务告知信息中心,信息

中心统一建立账号和分配权限;

4.3.2办公系统由各部门使用人操作,每天上班后保持办公OA系统处于在线状态;

4.3.3个人密码由自己掌握,信息中心分配给用户的初始密码,第一次登录后,应将初始密码修改,如有不改密码者或把密码告诉他人造成的后果自负;

4.3.4各部门在接受、处理下必的通知、工作联系及文件时,重要的文件和通知应及时保存到本机,以便使用;

4.3.5部门按要求进行信息浏览,对公司发布的制度、通知、公文协同等,应及时进行处理或回复,以便于公文发起者和办公室及时了解各相关部门的处理情况;

4.3.6在拟定公文时,应按相关要求填写,再提交相关部门传阅和领导核批,并且一定要注明主送部门和抄送部门,最后由送部门签发文件;

4.3.7各部门上传的附件资料、信息用word文档和Excel电子表格的格式传送(文案类一律用word文档,表格类一律用Excel电子表格),不得采用wps、cced等格式;

4.3.8严禁在系统中发布非法言论或图片,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4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使用程序

4.4.1公告通知、新闻、工作流、待办事宜、内部邮件、便签、常用网址、文件柜等在办公网首页中发布,部门负责人以个人密码进入,

对发布的信息点击【发表评论】进行阅办和处理,或下载学习;

4.4.2办公自动化系统内部文件共享在“信息交流模块”,里面的“公共文件柜”里面,各个部门、各个人员都只能有权访问自己部门或自己有权限访问的数据;

4.3企业信息中心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技术保障和培训工作;

5.ERP管理

5.1ERP主要运行单位

各部门、生产车间等使用ERP系统的相关单位;

5.2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ERP管理负全责;

5.3ERP系统所涉及到的人员权限分配、密码分配、密码变更由信息中心掌控,并由信息中心备案,员工初始密码由信息中心统一设置、第一次登录后员工必须修改ERP系统密码,如不修改初始密码产生的后果由使用者负责;

6.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

6.1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信息安全管理负全责;

6.2信息安全管理所涉及到的人员权限分配、密码分配、密码变更由信息中心掌控,并由信息中心备案,员工可设置、修改计算机操作系统密码(不包括管理员密码),系统设两个账号,一个是管理员账号,密码只有网络管理员知道,一个普通用户账号,密码由使用电脑人员自己设定。

6.3严禁员工在公司局域网内擅自共享文档,并严厉禁止使用完全访问权限,确需共享的文档一律采用只读访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全访

问,设置完成访问密码,该密码只能告知访问人员;

6.4营销、财务、外贸等部门所涉及到的商业数据,禁止共享;特殊情况下应设置访问密码后共享;

6.5使用win20xx和winxp操作系统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设置系统登录密码,密码由操作人员本人设置,但应通知部门负责人;一般情况下,网络管理员可修改本密码,但必须通知操作人员本人;

6.6员工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人提供密码,一旦发现密码泄露,应当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以更新密码;

6.7员工发现计算机有异常情况,比如文件丢失、文件被删除、密码失效、数据被指定以外的其他人员加密、修改等,应立即通知信息中心;

6.8严禁员工私自连接互联网,员工在连接互联网时不得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事情,比如看电影、游戏等,违反本规定将进行考核;

6.9严禁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传输公司文件到第三人;传送至分公司或办事处含商业机密信息的文档必须使用密码进行加密,密码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任何人员未经公司许可,严禁泄露公司数据资料;因操作不当或失职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经济赔偿管理制度执行赔偿;

6.10严禁员工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员工对公司局域网进行攻击和破坏,擅自更改公司局域网网络设置的行为视为对公司局域网的破坏和为;管理员在不影响其他部门工作的前提下,有权对局域网设置进行修改,但必须保证不会造成设备和软件故障;影响其他部门工作的大范围的网络维护工作,需报信息中心负责人审批;

篇11:信息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使公司对客户的管理规范化、有效化,保证稳定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客户界定

公司客户为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和经销商。

公司有关的律师、、广告、公关、银行、保险、融资协助机构,可列为特殊的一类客户。

三、客户信息管理

公司营销部(、信息部)负责公司所有客户信息、资料、数据的分类、汇总、整理。

公司建立客户档案,指定专人负责,规定统一格式、内容,并编制客户一览表供查阅。

四、客户档案的建立

1. 每发展、接触一个新客户,均应建立客户档案户头。

2. 客户档案适当标准化、规范化,摸清客户基本信息,如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3. 客户档案资料、信息、数据要做到定期更新、修改。

4. 客户单位的发生重大变动事项、与本公司的业务交往,均须记入客户档案。

5. 积累客户年度业绩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公司各部门与客户接触的,均须报告所辖部门(除该业务保密外),不得局限在业务人员个人范围内。

六、员工调离公司时,不得将客户资料带走,其主管部门将其客户资料接收、整理、归档。

七、建立客户信息查阅权限制,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阅客户档案。

八、客户管理

接待客户,按公司对外接待办法处理,对重要的客户按贵宾级别接待。

与客户的信函、传真、长话交往,均应按公司各项管理办法记录在案,并整合在客户档案内。

对一些较重要、未来将发展的新客户,公司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员与之联系,并建立联系报告制。

负责与客户联系的员工调离公司时,应由公司及时通知有关客户,并指派其员工顶替调离员工迅速与客户建立联系。

九.附则

本办法由营销部(、信息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例:客户信息错误后怎么管理

先由客服部人员制订补救处理方案,交由客服部经理审核,客服经理审核后再交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后转回客服部组织执行,客服部再交接给其他部门执行,其他部门执行后反馈意见给客服部,客服部再写报告交由客服经理审核,客服经理再交给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后存档,结束。

篇12: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淮北市教育局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止网络病毒危害和敌对势力恶意攻击,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淮北市教育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我局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淮北市教育局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总部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部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淮北市教育局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淮北市教育局总部、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所有使用本单位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该安全制度的管理,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全面安全。

第七条 参与人员:(1)安全委员会(2)局领导(3)信息管理中心 (4)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服务器管理制度

第八条的服务器管理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由信息中心相关人员负责。网络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服务器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并对服务器的功能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等。

(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度。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有事外出要向领导或接班工作人员交接清楚。要妥善保管好服务器登录密码,不得告诉他人,有事外出或下班时,要及时退出设置项界面。

(3)加强服务器检查。定期对数据存放硬盘空间、CPU使用、内存空间等环境进行检查。发现硬盘存储空间、CPU异常、内存异常等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时应向领导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4)加强服务器的病毒防范。要经常了解和掌握网络病毒的流行情况及其解决方案,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对服务器及网络内其它终端的感染。一旦被感染,要及时提出杀毒方案,控制传播范围。定期对各服务器进行查毒、杀毒。

(5)保障本系统的实时安全运行,负责每天的信息数据备份。

(6)负责对服务器用户的增加、删除及权限变更工作,严禁无关人员登录服务器。

第三章控制台管理制度

第九条 管理员(admin)角色权限管理制度

(1)管理员权限范围:包括所有权限。

(2)管理员权限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交由安全委员会指定成员管理。

(3)若网管中心系统工程师因管理需要,需向安全委员会申请打开管理员(admin)权限做相应的设置,设置完成,系统维护工程师立即退出管理员(admin)权限帐户。

(4)若系统维护工程师接触到管理员权限密码,应在维护完成后,提醒管理员修改密码,管理员(admin)应该经常性修改密码,避免密码丢失造成控制台管理权限泄密。

(5)管理员定期到控制台的“工具”栏下的“系统日志”中查询管理员登录信息,发现异常登录,及时更新密码,并严格追查管理员控制台权限遗失原因。

第九条 系统维护员角色权限管理制度

(1)系统维护员权限范围:针对所有用户的参数设置、备份、访问所有组权限。

(2)系统维护员根据监控的实际需要制定监控参数设置策略,经过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实施。

(3)系统维护员根据硬盘容量和监控数据增长情况制定数据备份策略,经过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实施。

(4)系统维护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安全委员会认可的情况下,私下进行个别监控电脑的参数设置,若造成损失,单位将追究相应责任。

(5)严禁更改服务器操作系统的相关设置,严禁在服务器上进行互联网浏览、不相关应用程序安装。

(6)严守系统信息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将系统信息、数据泄露于外界。

第四章客户端管理制度

第十条用户机实行专人专机,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制度。各用户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爱护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及时反映和举报违反网络行为规范的人和事。

(2)不得随意更改网络设置。如确需更改须经网络管理人员同意,并在网络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操作。

(3)不得恶意访问和攻击网络服务器和他人计算机;未经允许不得阅读他人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不得滥用网络资源;不得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禁止破坏网络数据、网络资源,或在网络上进行恶作剧行为。

(4)要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在网上发布、传送携带国家秘密的信息。

(5)不得在网上发布或传送有损国格、人格或具有威胁性、不友好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接收和散布思想内容反动、不健康或色情的信息,如收到“xxx”等内容反动的电子邮件,应及时删除,不得散发。严禁在网上玩游戏或利用网络炒股。严禁职工家属到单位玩电脑。

(6)不得利用网络窃取单位的研究成果或受法律保护的资源。

(7)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上网口令,必要时及时更改。不得擅自转让用户帐号,或将口令随意告诉他人。不得冒用他人帐号、口令上网。

(8)不得使用单位明文禁止的相关程序和网站,不得对单位明文禁止的文件做相应的操作。

(9)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

第十一条局域网和电子政务网必须配置经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

第十二条办公网内各科室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当及时清除;无法清除的,应当及时向局计算机管理人员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在确认病毒类型、查明传入途径、被感染的设备、磁媒体数量并彻底清除病毒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安装黑客软件,严禁攻击局域网和电子政务网内其它计算机,严禁散布黑客软件和病毒。

第十四条对于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安全隐患,局计算机管理人员必须及时从系统软件开发商和应用软件开发商获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如安装补丁软件、制定新的安全策略等。

第十五条局信息中心必须对局域网和电子政务网的计算机安装防火墙系统,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预防病毒感染和恶意攻击。

第十六条局域网和电子政务网的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检测由信息中心负责;负责人员必须定期对网络安全和病毒检测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上互联网计算机做到物理隔离。

第六章系统数据管理和安全协查

第十八条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自觉遵守网络法规,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下列活动:

(1)未经允许,对办公网上所具有的功能、程序、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与破坏性程序;

(3)其他危害办公网络安全的行为。

(4)严禁在互联网和局域网上传递秘密文件,特别是机密级以上的秘密文件。

第十九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在局域网和电子政务网内通过互联网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条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必须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二十一条服务器及网络设备遭受攻击后,网络管理技术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第七章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局域网内各主要网络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系统由系统管理员统一管理,除管理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网络设备,修改网络设置。

第二十三条局域网内所有网络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系统应当正确分配权限,并加口令予以保护,口令应定期修改,任何非系统管理员严禁使用、猜测各类管理员口令。

第二十四条对于网络系统要做好备份工作,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恢复。

第二十五条对于网络系统的设置、修改做好登记、备案工作。重大更改必须向主管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定期召开网络安全会议,通报网络安全状况,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第二十七条信息中心定期举办网络安全培训班,学习网络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水平。

第二十八条网络线路安全维护

第二十九条局电子政务网和局域网网络线路安全运行由信息中心负责监督、维护。

第三十条重视对计算机实体的安全保护工作,局中心机房、办公网内各科室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雷等方面工作。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本单位和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评比活动,对达标单位的相关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处以警告、责令停机整顿。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淮北市教育局之前发布的其他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条款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3:信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引导互联网上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家信息安全,维护上网师生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上网师生应当遵守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的网上活动。

二、不得登录、收藏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网站、网页,何存上网日志,记录保留至少60天,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不玩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网上电脑游戏。

四、不得进行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五)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五、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篇14: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作好信息管理,加快我校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在我校内部目的为行政传达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归属于日常行政管理,各别属于机密的信息则不允许非核心人员私自传送和带走。

2、市场信息:对于学员文件、来往传真、电话、档案;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学员信息、文字记录、资料收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归属于业务经营管理。

第三条信息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我校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全校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第四条信息管理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学校经营管理中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辅助行政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执行。

第五条总校及下属各工作点、机构的信息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信息管理机构与相关人员

第六条学校信息室,以及各信息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人员。

第七条各科部依据《行政管理条例》负责相关行政信息的日常管理。信息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电脑技术人员、文员。

第八条学校信息室负责我校整个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所有信息的汇总和档案管理。对全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各科部负责人主要负责行政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信息室信息专员,主要负责市场信息的系统化、专业化管理。企业信息专员分为行政信息和市场信息两个岗位。

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参与编制总经理办公室主持的`信息管理制度。(行政信息专员)

2、在业务中心总监指挥下,负责市场经营中各类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市场信息专员)

3、与行政部联合处理日常工作中关联到业务机构的行政工作。(行政信息专员)

4、辅助指导我校其他各部门业务的信息统筹处理。(行政信息专员、市场信息专员)

5、对集团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6、学校信息室日常负责监察我校全系统的业务信息管理和活动;负责搞好全系统业务人员关于市场经营信息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信息中心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信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保密制度和其他行政制度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接受指示后执行具体处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支持信息管理人员坚持原则,按信息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学校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信息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有关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信息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和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节行政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行政信息的定义,行政信息主要产生、传递、应用于学校行政活动中。

第十六条行政信息管理主要依据学校相关文件中的下列规定进行: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管理中心管理规定;

4、学校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5、学校值班管理制度;

6、保密制度。

第四节市场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依照市场信息的定义,市场信息主要产生、传达、应用在市场业务经营管理中。

第十八条市场信息来源分类:业务(客户)信息、非业务市场信息。

第十九条信息中心市场信息专员直接在业务中心总监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学校网站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对外信息发布,并开展网络商务系列工作。

2、负责业务(客户)信息的接受、整理、初步分析和传呈业务中心总监,建立、保管客户档案并不断维护;

3、在业务中心总监的指挥下,负责与客户的电话、电子邮件的信息交流,负责与客户文件资料函件的撰写、整理、内部报批、外部发送;

4、指导、协助各市场机构对业务信息的收集,督促各市场机构将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呈报到学校,整理、分析各市场机构业务信息形成客户分类档案,并及时将重要的信息报告给业务中心总监;

5、负责定期撰写学校业务市场分析报告,协助学校业务决策;

6、监察、收集、整理竞争对手情报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性文章、资料;

7、负责直接业务情报、业务信息的整理。

8、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信息专员在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非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日常打印、复印等文字文件电脑处理工作和负责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负责学校非市场事务的洽谈和管理、日常信息交流;

3、接收、整理、呈报、发送非直接业务单位(如媒体机构)的信息文件资料;

4、学校内部一般性业务管理文件的拟稿;

5、各种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工作;

6、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制度中下列具体规定: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中心管理规定;

4、安全保密制度。

第五节其它

第二十三条信息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没有脱离具体行政活动、业务活动而独立的信息工作,所以信息管理的最终目的,检验信息管理工作的成效标准,是业务工作、行政工作的效果和执行效率。

篇15:信息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客户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对顾客需求与信息进行沟通,确保顾客满意,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顾客的信息管理、产品质量跟踪、顾客投诉、顾客满意度管理等。

3、职责

3.1营销总公司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产品质量跟踪、顾客投诉处理、顾客满意度调查等组织工作;

3.2各部门、各矿负责协助销售部完成各项顾客相关的工作。

4、客户档案的管理

4.1.1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销售部通过市场信息的收集、顾客拜访销售人员统计,过程中收集客户的资料,并汇总

4.1.2客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a)销售部、人事部联营办负责建立各自客户档案,客户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联系方式,包括电话、联系人、网址等;

2.客户信用状况描述;

3.客户以往交易记录等。

b)客户档案设专人管理,并根据客户的交易情况对档案内容进行及时更新;

c)客户档案由销售总监进行审批确认。

5.1.3客户档案的使用与保密

a)客户档案是公司市场管理重要参考内容,尤其是在与顾客签定合作关系是,相关人员应查阅客户的档案资料;

b)客户档案资料公司的重要保密资料,未经公司总经理授权,任何人不得查阅及外传,否则公司按《保密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5、客户关系维护管理

5.1.1公司办公室负责客户关系维护管理;

5.1.2客户关系维护管理的方式包括:

a)定期(节日或其他重要活动)与不定期(日常)的客户拜访与沟通;

b)客户产品使用情况的意见与建议调查;

c)顾客满意度调查等。

5.1.3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客户关系维护的具体管理实施;

5.1.4客户关系维护管理应形成记录,并作为客户档案内容进行保管。

6、售后服务管理

a)营销总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顾客满意度调查;

b)公司办公室向顾客发放〈顾客满意度调查表〉,满意度调查的内容应包括、服务质量、套餐价格价格、公司评价等;

c)公司对反馈回来的调查表进行汇总、分类,并进行统计分析,编制“顾客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到相关部门;

d)当顾客满意度未能达到公司规定要求时,由办公室组织,针对顾客满意度较低方面提出纠正预防措施进行改进。

7、客户投诉管理

7.1相关业务部门是客户投诉的接收部门;

7.2客户对服务质量的不达标投诉,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报请公司生产处协同处理,处理结果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反馈到客户;

7.3客户对服务过程中的不满意投诉,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处理,处理结果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反馈到客户;

8、相关/支持性文件

8.1《市场信息管理制度》;

8.2《保密管理制度》。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艺术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网站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学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金融业求职信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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