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起诉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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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民事起诉状版

篇1:票据纠纷民事起诉状版

原告:武功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法定代表人:任,该行行长。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票据利益1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案外人徐某某一直从事冶金炉料贸易。7月15日,平利县光大特种硅业有限公司为向徐某某支付货款,将票号为00312879、出票日期为204月20日、出票人为武汉市济源众鑫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广发武汉分行、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年10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徐某某。该汇票转让给徐某某时,平利县光大特种硅业有限公司在背书人栏签章,被背书人栏处空白。由于徐某某收到汇票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三个月,徐某某就将汇票交给财务人员保管,此后徐某某由于业务繁忙忘记此事,一直没有持汇票向付款行解付票款。直到6月30日,原告的工作人员程小燕在整理财务账目时,才发现本案银行承兑汇票尚未解付。

原告是案外人徐某某于1月8日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担任原告公司董事长。207月10日,徐某某与原告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徐某某将本案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义务让与原告,原告有权向付款行解付票款,也有权要求付款行返还票据利益,同时原告享有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一切权利。

年7月21日,原告委托农行武功支行向被告解付票款,被告于2014年8月5日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此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表示应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决被告付款,否则无法付款。原告认为,虽然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但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原告依然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2:票据纠纷民事起诉状版

原告人:安某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

被告人:金木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鼎好电子城(海龙大厦侧面)A座**层**室

法人代表:庄某慧,系公司经理

案由:追索支票,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支票票面金额6030元。

2、责令被告赔偿自支票有效期开始至今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误工费1080元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由于鲁某宾与原告有债务纠纷,鲁某宾于10月10日在中关村E世界的停车场将支票号为*******,票面金额为6030的支票一张付给原告抵债、原告于月15日用这张支票到北京市九鸿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货,由于票面上日期是年10月22日,所以当时不能入帐、而支票在2009年10月31日银行入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支票密码错误,由于支票经过5人以上,因此在11月12日原告才知道、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就找被告更换支票,被告以支票挂失为由拒绝、当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挂失的证据时均遭到无理拒绝,再次找被告更换支票时,被告无理拒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8条和第70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支票票面金额,并赔偿由于被告拒换支票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收到鲁某宾的支票收条1份

2、鲁某宾与原告的债务关系,派出所备案一份、

3、支票背书者流通证明

4、2009年11月1日,收款人与出票人进行换票,遭到无理拒绝,发生争执,派出所当日证明一份、

5、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6、被告方开户银行拒绝付款凭据一张、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安某师手印

篇3:民事起诉状离婚纠纷

原告:马某,女,xxxx

被告:张,男,xxxx年 日生,汉族,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双方所生小孩 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用;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价值约为 万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自xxx年月在同建立恋爱关系,xxx年底在一起共同生活, 20 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有

缺陷方面的疾病,夫妻生活一直不和谐,双方感情一般。

对被告所患的疾病,原告一直希望被告积极治疗,但被告却无动于衷,逃避问题的解决,为此,在和原告生活的几年当中,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多年来,原告只能委曲求全,内心压抑。

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双方相处近6年来,每次发生矛盾,无论谁对谁错,大事小事,几乎都是原告先去和被告缓和。在家庭生活中,被告从不允许别人指出他的缺点及不足。多年来,为支持被告在事业上的发展,原告尾随被告各地奔波,多次放弃了自己的工作,无怨无悔。而自从xxx年月来到后,被告当上公司老总,从此,自负的本性便更加暴露出来,对原告说话常用命令口气。xxx年日,双方在看中一处住宅,尽管原告的母亲拿了万元给被告用于付首付款,但在签合同时,被告却根本不考虑将原告列为共有人,其自私的心态可见一斑。

原告怀孕后,对于原告在怀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身体不适,被告较为冷漠,从不表示关心,哪怕是为原告做过一顿饭,被告都不愿意。原告怀孕7个多月时,母亲到昆明照顾,距离预产期还有多天时,被告的母亲和大姐也从河南来到了昆明,被告的家人认为原告母亲的到来,坏了他们家乡河南的风俗。20 年 月日,孩子,便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出生的。

当原告剖腹产后还不到24小时,被告的大姐便与原告的母亲发生顶撞和争吵,为此,被告及其母亲数落原告,并称永远不让原告之母踏进他们毛家半步。被告同时向原告的母亲说了不少狠话。

被告将钱财看得太重,几乎到了不近情理的地步,原告生小孩是剖腹产,生孩子后很长时间身体一直虚弱,需要就医吃药、加上孩子的费用,各方面生活开销都加大。但孩子出生后被告一方面是多月不回家,对孩子的情况毫不关心,一方面却不分青红皂白就责怪原告乱花钱,并要原告向其出示开支明细。原告只得将开支明细发给被告审查。孩子生病时,被告关心的不是孩子的康复,不了解孩子的`病情发展,但却非常关心孩子医疗费花费的数额。

如前所述,因为被告患有生理疾病,原被告间长时间都是处于分居状态。小孩的出生,更促成了原被告间分居状态的持续。婚姻生活及孩子的出生,似乎并未促成被告心态及角色的转变,被告不会想到作为丈夫应关心妻子,作为父亲应照顾孩子。从孩子出生2个多月起被告便没再看过孩子一眼,即使孩子晚上哭闹再厉害被告也不闻不问。后来,仅仅是因为原告表达了不满,被告就离家出走。被告离开原告及小孩,抛妻弃子,没有给过原告一个电话或短信。孩子出生百天、儿童节,打预防针,被告也从未出现过。

xxx年月,因被告离家出走不归,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已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和被告的婚姻关系。但因原告没有注意收集和被告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未能向法庭举证,同时,因被告出于报复心态,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至今,孩子也已经岁零个月,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被告仍然不尽父责,不履行夫责。事实情况是,原、被告双方依然互不见面,双方的婚姻关系,至今并未有任何改善的迹象,为此,原告只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 月 日

篇4:民事起诉状离婚纠纷

原告: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XX,女,汉族, 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儿子XXX由原告抚养,女儿XXX由被告抚养,各自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3、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XX月XX日,双方于XXXX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两个子女。儿子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儿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又一直分开两地工作少有时间相处,双方夫妻感情越来越淡。XX年XX月,原告发现被告竟有外遇,被告与该男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经原告以家人多次劝告,被告却仍不知悔改,致使原告以及家人对被告已彻底失望。

从XX年至今,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有余。在这期间,被告未向家里寄过分毫生活费,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各项支出均由原告一人承担。因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与被告曾于XX年XX月XX日达成离婚协议,准备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又以各种借口推托,至今未与原告到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XX年XX月,被告擅自将女儿XX从家中带走与其一起生活,由其独自抚养。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双方也就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却迟迟不协同原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鉴于此,原告现唯有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

XXX年XX月XX日

篇5:继承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继承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单位原籍现住址身份证号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单位原籍现住址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的遗产;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篇6: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阜阳市XX 物业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阜阳市XX路XX 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又名李XX),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XX一期X号楼XX户,电话:XXXXXXXX。

原告不服 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阜劳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 ,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 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 6月份工资800元 。

2、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为被告补发 从工资中扣发的风险金100元。

3、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1600元。

4、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400元。

5、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为被告补办 204月至2011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X年4月10日到原告阜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秩序维护员工作,在职期间疏于职守、不服管理,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擅自离职,于2011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12月底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阜劳仲裁字(2011)第40号裁决书。但该裁决出现了较多的事实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理由如下:

一、原告六月份未领取的工资是720元,但劳动仲裁结果竟支持其800元,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二、该仲裁裁决不应该支持原告向被告补发风险金100元。入职时,被告曾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我愿在贵公司服务至少一年,期间如本人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其风险金和绩效工资作为违约金和培训费用不再领取”。期间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另外,由于其纠集他人于6月30日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被公司罚扣。因此不应该支持原告向被告补发该风险金。

三、原告不应该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自2011年6月30日起,没有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拒不上岗执勤,经领导多次劝说,通知其到工作岗位,被告拒不理睬,擅自离职。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原告的规章制度,违背其在应聘人员登记表中“……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的承诺,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却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请求,支持了李XX半个 月的经济补偿金,显然是不合法的。

四、原告不应该向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00元。原被告的招工表、应聘人员登记表等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的非常明确。原告已经和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问题。但劳动仲裁裁决却支持了被告双倍工资1600元。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即便适用于本案被告,双倍工资 的赔偿 也应 按照 不高于实发工资的标准。被告工作期限是两个多月,四月份工资443元,五月份723元,六月份720元,合计1886元。劳动仲裁裁决竟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400元(六月份工资800元,双倍工资1600元)。可见裁决的结果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五、入职后被告不按原告的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参保申请,承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因此,未能办理的责任在被告。

综上所述,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结果有诸多不合法、不公正之处。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阜阳市XX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篇7: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现住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12个月的双倍工资共**元(*×11个月=**元)。

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金(从*年*月至*年*月)。

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过应聘,自*年*月*日开始,到被告公司销售部门工作,任职**,工作期间原告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替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原告向被告提出纠正未果,*年*月*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社会保险。重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定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该法第43条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遂起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被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日

篇8:工程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系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浙江省泰顺县泰寿路9号。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小平,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系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泰顺县司前镇回澜南路9号。

委托代理人魏维荣,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系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现住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M幢603室。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某某学校,住址景宁鹤溪镇城北开发区16号。

法定代理人周跃华,系某某学校负责人。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自2007年2月6日每日以应支付款0.5%计算违约金。

2.被告按月利率2%从2006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兴建景宁畲族自治县某某学校的综合楼,于2006年5月2日与原告就该综合楼的兴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后,原告依约定分二次向被告汇入工程履约保证金分别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元),合计壹佰万元(¥1000000元)。之后,被告以某某综合楼不具备开工条件,多次拒绝原告进场施工建设。为此,原告于2006年11月14日授权委托公司副经理陶小平、魏维荣二人前往被告处,进行协商约定,并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07年2月6日、2007年3月20日分别退款柒拾万元、叁拾万元给原告;被告按月利率2%从2006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违约的,每日以应支付款5%计算违约金。至今,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还款和支付利息。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并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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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民事起诉状版(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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