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人工资规定(共含11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江湖骗纸”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一、工资是指什么
工资是指在退休之前、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是初次分配的范畴。
对于退休养老金待遇,国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统一安排对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调整。退休职工工资是职工的一个习惯提法,是在过去计划体制下,国家还没有建立新的保险制度,企业职工从参加工作开始,一直到退休和最后死亡,都是由企业负责包到底,包括他的养老待遇也是由企业发放,这样形成了“退休工资”这样一个叫法。
二、退休养老金与退休职工工资是一回事吗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企业退休职工现在是通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这种养老金的性质跟我们在这里所谈的工资实际上已经不是一个概念,它属于再分配的范畴。
对于养老金的待遇调整,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正常的调整机制,就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由国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统一安排对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调整,保证企业退休职工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工人工资最新规定]
我是一家企业出纳,前段时间,我单位有一名员工辞职,由于员工和老板发生争执,所以工资没有支付,后来,员工去到劳动局告发,老板要求我们做份假账。这样做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拖欠工人工资]
一、工资制度总则
1、为体现公平、效率以及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餐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餐厅工资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外部均衡调查。
a)人力资源部定期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同行业、同职位工资水平相关信息,形成餐厅薪资调查表,以此作为餐厅制定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
b)薪资的外部均衡调查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外部均衡调查结果,结合餐厅经营状况及员工绩效的考评情况,餐厅工资实行动态管理。
3、本办法适用于餐厅所有聘用人员;
二、工资结构
餐厅采用以岗位等级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体系如下:
一)岗位工资;
二)绩效奖金;
三)津贴;
四)年终奖金。
三、岗位工资 等级 职别 相应岗位及工种 岗位绩效合计 工资 工资 1 2 3 4 5 7 8 10 总经理 总经理 副总级 副总经理 总监级 总经理助理・总监 18001000元 元 元 10801800720元 元 元 1700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秘书・大堂副理・财务主管・主1020680元 办会计、采购主管、电脑主管 元 元 1600960元 640元 元 1400840元 560元 元 1300人事文员・销售代表・部门领班・会计・采购・员工食堂司780元 520元 务长・司机・出纳・ 元 120元 480元 元 1000迎宾员・行李员・工程技术员・总台(接待、收银)・餐饮预600元 400元 元 定・仓管、收货、调酒师、商务中心・总机・收银员・点菜・美工・ 570元 380元 950元 540元 360元 900元 510元 340元 850元 480元 320元 800元 11 主管级 12 13 14 领班级 15 16 员工级 员工食堂厨师・酒水员・房务中心・布草员、餐饮服务17 员・保安员・ 18 员工食堂勤杂工・洗碗工・ 600元 300元 19 培训生 培训生、实习生
1、根据餐厅对各岗位在工作能力、技能、责任、强度及对餐厅的贡献度等方面的不同要求,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
2、工资总额以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为主体,其中岗位工资为固定部分,占主体工资的60%,与绩效考核结果不直接挂钩;绩效工资为相对灵活的部分,占40%,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3、餐厅实行聘用制,聘期均为一年,各岗位根据考核结果,能上能下。因此,各类人
员具体岗位工资等级的确定同样坚持能高能低、能上能下的原则,主要根据本人业绩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而定。
4、具体的人员工资确定应根据起薪标准,由总监提出建议,由总经理签字,报董事长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直接由董事长确定;对于特殊人才的薪金标准,由总经理提议,报董事长特批。
5、新进人员试用期工资的确定主要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评定,原则上员工级按每月800元计发,领班以上管理人员享受岗位工资,(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特殊人才由餐厅总经理特批。
6、管理人员身兼两职,按较高级别标准计发工资。
四、绩效工资
1、绩效工资以个人岗位工资为基数,占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的40%。是工资构成中相对灵活的部分,并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2、个人绩效工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发绩效工资=应计绩效工资×计发系数(绩效考评分数)
其中:应计绩效工资占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的40%;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而定。
3、绩效考核按照餐厅相关规定执行。
4、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
5、绩效工资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原则。
五、津贴
1、根据具体工作岗位工作量的差别而给员工不同程度的补偿,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同时兼顾职工收入的稳定增长,特在工资结构中设立津贴一项。
a)特殊岗位津贴:此类津贴并非普遍享受,仅仅针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人才。具体标准主要按照个人能力与对餐厅贡献大小,岗位责任大小、辛苦程度及额外工作量多少而定。
b)其他补贴:
1).店龄补贴:员工在餐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店龄补贴50元/月,以四年为最高年限。(一年内员工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旷工1次,取消年限增资资格)
2).住房补贴:非武威市凉州区员工可享受住房补贴50元/月人,(如安排住宿,则住房补贴自动取消)
3)电话补贴:手机自购,餐厅统一配发号码,手每人30元/月人,
六、年终奖金
1、餐厅实行年底双薪的年终奖励制度,即十二月份发放两个月的薪水作为鼓励。具体发放额度根据个人在餐厅工作时间长短确定,不足一年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折算。
按以下公式计算:月年终奖金=月工资/12
2、按照餐厅激励机制对于平时为餐厅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除以上年终奖之外,还可从总经理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作为特殊奖励。
七、薪资调整
工资调整分为定期调薪、晋升加薪和奖励加薪。
1、定期调薪:
a)每年年初,餐厅根据上年经营情况(包括全年营业额、营业利润及人均营业额、营业利润增长等)、同行业其他餐厅薪资调整情况,结合餐厅发展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工资标准以及上浮或下浮的幅度;
如经研究同意调整工资标准,则调薪日期一般定为每年的3月1日;
调薪的审定期间为一年,即从上年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
具有调薪资格者为调薪当日餐厅在册职工,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除外:
录用不满1年者;
当年累计缺勤15天以上者;
审定期间受过处分者;
其他不宜调薪者。
2、晋升加薪:
员工晋升职务时,其岗位工资自晋升之下月起,就近就高调升至新任岗位相应的工资档次,特殊情况需要高定工资者,需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
3、奖励加薪:
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经总经理会议讨论通过,可随时给予一定幅度的奖励加薪。
八、工资计算与发放
1、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期。月平均工作日为30天,若需计算日工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日工资额=当月工资/30
2、餐厅新进员工工资均自报到上班之日起开始计算。
3、员工试用期满后的转正工资,均于正式转正之日起计算。
4、餐厅员工工资及补贴由餐厅财务部统一发放。员工个人所得税由餐厅代扣代缴。
5、餐厅采用下发薪的形式,即每月12日发放上月工资。
6、辞职(辞退、停职、免职)人员,每月两次发放工资,即每月12日、25日。
7、员工请假(事假、病假、工伤、婚丧、生育、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餐厅考勤制度办理。
九、临时工工资发放
临时工工资只享受餐厅固定工资,不享受其他相关福利及绩效工资。
十、培训生工资发放
培训生工资起薪工资800元,三个月后加200元。六个月培训期结束如继续留用,则根据餐厅聘用员工工资福利管理办法。发薪日同餐厅聘用员工。
[饭店工人工资计算方法]
我曾在某公司上班一年半时间任从班长到车间主任,到厂时谈的工资是1250元,包括750的基本工资和500的职务工资。但我辞职后厂里只给了基本工资,说职务工资必须要够2年才能给。请问这样的情况合不合法?我该怎么办?
[有关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
汕头《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为促进汕头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汕头出台了《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汕头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公用事业、园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项目。
我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和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负责对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可以为临时户、专用户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开立与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公用事业、园林、代建、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具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筑业施工企业工会可以依法与建筑业施工企业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审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监督该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等条件并督促要求建设单位、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应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户的具体比例(最少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和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应当在支付工程款时,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比例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三)应当对建筑业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应当按照“按时结算,及时支付”的原则,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
(五)应当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对建设单位不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反映。
(六)应当于工程完工前15日内,在施工现场显眼处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业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结清的情况说明(经建设单位确认)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核销申请(后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核销申请表)。如公示期内未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凭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建筑业施工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业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通报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录入汕头市联合征信系统。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协助建筑业施工企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开办工作,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业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应会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或管理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第十二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因违反国家、省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工人工资计入信用档案并录入汕头市联合征信系统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工程招投标和国有土地出让等进行限制。
第十三条各县、区对辖区内居(村)民个人自建房的工人工资或劳务费用的管理,可参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22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规定
规定guī dìng[释义]①基本义:(动)对某一事物做出关于方式、方法和数量、质量的.决定。提前完成~的指标。(作定语)
②(名)所规定的内容。对于这个问题;中央已经有了~。(作宾语)
[构成] 动补式: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上述活动涉及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CRO)、委托生产(CMO)、委托检验等。
第三条【原则】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可靠性(DataIntegrity)。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条【质量体系】数据管理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可靠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第七条【质量文化】高层管理者应当重视数据可靠性,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鼓励员工遇到数据可靠性问题时及时报告和沟通。
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基本要求】应建立恰当的组织结构和规程,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第九条【问题调查】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事件应当依照批准的偏差处理程序进行调查,找出根本原因,实施纠正预防措施。当调查发现对申报资料可靠性、产品质量、使用者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报告药监部门。
第十条【质量审计】数据可靠性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自检和定期审核的一部分,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数据可靠性的要求应列入委托和采购活动的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数据可靠性负责,并定期审核受托方数据可靠性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持续改进】应当确保数据可靠性的执行在数据生命周期中始终处于适当的持续监控。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控制数据可靠性风险,促进数据管理的持续改进,促进知识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应当基于GXP活动、技术和流程的数据可靠性可能存在的风险,采用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管理策略,确保管理数据生命周期内数据可靠性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章人员
第十四条【高层管理者】企业高层管理者应负责建立良好的企业质量文化,配置充分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对组织内药品数据可靠性负有最终责任。
第十五条【管理层责任】各级管理层人员应建立和维护以数据可靠性为要素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规程;确保员工与数据可靠性相关的工作质量不受商业、政治、财务和其它组织压力或动因的影响;积极参与和推进在工艺、方法、环境、人员、技术等方面的降低数据可靠性风险的活动。
第十六条【所有员工】所有员工须遵守数据管理规范的要求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有责任报告数据可靠性的任何问题,以免影响最后的产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七条【培训】所有涉及GXP数据相关工作人员应完成数据可靠性的培训。
第一节原则
第十八条【数据生命周期】数据管理应贯穿其整个生命周期,包括数据的生产、采集、记录、处理、审核、报告、存储、备份、销毁等过程。
第十九条【数据类型】数据可由以下几种情况产生:
(一)人工观测后进行的纸质记录。
(二)仪器、设备或计算机化系统产生的记录。
(三)采用摄影、摄像技术获取的客观数据。
第二节数据归属至人
第二十条【可归属性】通过记录中的签名可追溯至数据的产生者或修改者。修改已输入的关键数据应当经过批准,并记录修改理由。
第二十一条【签名唯一】计算机化系统中不同用户之间不得共享登陆账号或者使用通用登陆账号。若计算机化系统不具备充分的技术控制能力,应当建立相应程序,可以采用纸质记录或混合模式的记录对电子记录签名,确保记录中操作行为归属到特定个人。
第二十二条【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与纸质签名等效,不得使用个人手写签名的电子图片代替,并应经过验证。
第二十三条【特例】应有文件规定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例如:记录行为本身对产品或工作造成风险,如:那无菌操作区操作人员记录造成的生产线干预)下,可由另一记录人员代替操作人员进行记录的程序、适用范围,相关操作人员和代记录人员。记录应当与操作同时进行,实际操作人员应当及时对记录进行确认签字。
第三节数据清晰可溯
第二十四条【清晰】在GXP规定的保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数据应清晰、可溯、可读、可被理解,应能确保可清晰地重现步骤或事件发生的顺序。
第二十五条【审计追踪】当计算机化系统被用于产生电子数据时,所有的数据创建或更改行为都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中的审计追踪,或由其他符合要求的元数据字段或系统其它功能来记录,确保其追溯性。当现存计算机化系统缺乏审计追踪功能时,可以使用替代方法,比如日志、变更控制、记录版本控制或其他纸质加电子记录的组合来满足文档可追溯性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审计追踪的管理】审计追踪或其它提供可追溯性的替代方法不能被修改或关闭。
第二十七条【高级系统管理权限】业务流程拥有者和用户不应当被赋予高级安全访问权限,如任何系统层面(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数据库等)的系统管理员权限。
第四节数据同步记录
第二十八条【要求】数据在其产生或被观察到的时刻,应依据相应的程序或规定被记录下来,并确保在执行下一步操作前,数据被持久地保存。
第二十九条【正式记录】原始数据应当在GXP活动发生的时间直接、同步的被记录到正式记录中。
第三十条【时间戳】应确保计算机化系统的时间/日期戳安全,不被篡改;并建立规程和维护程序确保所涉范围内的GXP活动的时间/日期同步。
第五节数据原始一致
第三十一条【要求】原始数据包含首次或源头采集的数据和信息,以及为完整重现GXP活动而要求的后续其它数据。
GXP对原始数据的要求包括:
(一)应当审核原始数据;
(二)应当留存含有原始数据的内容及原义的原始数据本身和/或真实副本、以及经确证的副本;
(三)原始记录在其留存期内,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并容易获得和读取。
第三十二条【基准记录】当有多份相同信息被同步记录时,应界定由哪个系统生成并保留的数据为基准记录。基准记录的属性应在质量体系中进行明确定义,并且不得因个例而变化。
第三十三条【数据的收集和记录】应有程序规定数据的收集和记录过程,定义必须的步骤和预期标准。数据的收集和记录过程应确保可重现被记录对象的完整历史,其保留形式应确保可理解和读取。
第三十四条【原始数据审核】应当建立数据审核的书面规程并通过培训和自检等控制措施,确保原始记录经过适当地审核和批准。数据审核包括审核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审核不能仅限于从计算机化系统中打印的纸质记录,还应包括对电子元数据的审核。
(一)书面规程应在充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定审核原始数据和相关元数据的过程及内容,包括频率、角色与职责、审核的方法、对于异常数据或错误缺失的处理流程以及对原始信息修改的评估等,确保符合本规范要求。
(二)数据审核过程应当被记录,通常以相应的纸质或电子签名来完成。书面规程应明确审核以及批准签名的含义,以确保审核和批准人员理解其负有的相关数据可靠性的职责。
(三)原始数据审核的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其培训的内容应与所审核内容的风险相适应。
(四)应确保与样品相关的审计追踪,原始数据和元数据被审核并作为自检的一部分,以保证持续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五)如计算机化系统无法满足电子审核的要求,使用纸质打印输出作为摘要报告时,必须有第二人审核原始电子数据和相关元数据,如:审计追踪,以确认所打印的摘要具有代表性。
第三十五条【原始数据转换为真实副本】如果需要将原始数据转化为真实副本,应当制定书面规程,并通过培训审核、自检等措施保证所产生的真实副本和转换过程符合数据可靠性要求,包括:
(一)原始记录转换为真实副本的形式要求包括:
1.将原始的纸质记录制作成纸质的真实副本时,应保留原始记录的静态记录格式;
2.将原始纸质文件扫描并转化为电子图像作为真实副本,如PDF文件,应采取额外的方法保护电子图像不会被更改;
3.将原始电子数据集制作为电子的真实副本,应保留原始记录的动态记录格式;
4.当手写签名对记录的真实和可靠性至关重要时,应考虑保留原始手写签名的纸质记录的全部内容和意义。例如:临床试验中的知情同意书签名。
(二)将原始数据转换为真实副本的过程应有第二人确证或技术确证方式确保真实副本保留了原始记录的全部内容和意义(即真实副本包含所有的数据和元数据,无数据丢失,保留对记录的含义和解释非常重要的记录格式;必要时,还需确证在执行经验证的备份过程中,文件未损坏)。
(三)确证人或技术复核过程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记录真实副本的复核内容。记录应被安全地关联到所生成的真实副本。
第三十六条【数据的保留】应建立安全控制和归档规程确保原始数据或其真实副本在留存期内,免于被故意或无意地更改或丢失,保证符合数据可靠性要求。
(一)应对电子记录备份以保证发生灾难时,数据可恢复。
(二)记录或真实副本,应留存在另一个安全的地方。
(三)电子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备份和归档的数据在保存期内应可读取,并定期测试或检查恢复读取的能力。
(四)《临床前研究(GLP)管理规范》规定归档人员应为独立的利益不相关方。
(五)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创建真实副本或从一个系统转移到其他系统的方式进行归档,但数据转移过程应被确认或验证,并记录。应以动态格式保存全部内容包括有意义的元数据以及全部原始电子数据的含义,确保数据可以重现。
(六)电子签名信息应作为电子原始记录的一部分保存,确保在记录留存期间与记录相关联并可读。
(七)数据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应的GXP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销毁】应建立销毁数据的规程,数据的销毁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
第六节数据准确真实
第三十八条【准确性】数据的准确真实是指数据能正确、真实、有效、可靠地体现数据所记录的事件/活动。确保数据准确真实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备设施应经过验证和校验,并维护。
(二)验证生成、储存、发布或归档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
(三)分析方法和生产工艺应经过验证,数据的产生过程应与验证状态保持一致。
(四)审核GXP记录。
(五)调查偏差、可疑值、超标结果等等。
(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文件、程序体系,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减少差错的发生。
(七)对于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充足的培训。
第四十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应当按照经验证/确认或核实的方案、过程、方法、系统、设备,并依据已批准的程序和培训方案。
第四十二条【数据监控】在数据生命周期中,数据应当处于基于风险地持续监控中,为增加工艺理解、促进知识管理和形成持续改进提供合理的决策。
第五章系统
第一节原则
第四十三条【原则】用于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审核,报告,转移,备份和/或归档保存及检索的系统可以是纸质的,计算机化的或二者的混合,并应当:
(一)具备规程和/或配置防止和/或发现对数据的有意或无意的篡改,删除,丢失,缺失,替换,誊写等不合规操作。
(二)当数据被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同时保存时,电子数据是原始数据。动态数据的打印件不可以替代其电子原始数据。
(三)方便现场操作人员填写或输入数据。
第四十四条【数据管理过程】应根据数据管理过程中数据产生、记录、存储、使用时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一)数据管理系统设计应界定数据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归属问题,并考虑对流程/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监控,以便符合数据完整性原则,包括全面控制有意或无意的的信息修改。
(二)数据生命周期的管理和设计需要对数据管理过程有科学和技术方面的理解和应用。包括质量风险管理,流程应能够增加对数据完整性的保证,并产生一个有效和高效的业务流程。
(三)当数据管理流程或特定的数据流程存在不一致、不确定、未证实或使用手动、纸质操作等情况时应加强数据可靠性的管理。
(四)良好数据流程设计应当对于数据流程的每一步都进行考虑,尽可能确保并增强控制,保证每一步是:
1.一致性;
2.客观、独立和可靠的;
3.简单和简化的;
4.明确定义和充分理解的;
5.自动化的;
6.科学上和统计上合理的;
7.按照良好文件规范进行记录的。
第二节要求
第四十五条【纸质要求】纸质空白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单、实验室记录和批记录)的发放和回收应当受控。
第四十六条【计算机化系统要求】计算机化的数据管理系统,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外围设备、网络、云基础设施、操作人员和相关文件(例如用户手册和标准操作规程)应当符合《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的要求。
麦叔:请问云基础设施如何做计算机验证?总局应该发布相关指南呀?《计算机化系统》附录里也没写呀?
第四十七条【审计跟踪】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设立审计跟踪,记录对系统和数据的所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谁,在何时,做了何操作,及为什么做该操作。
(二)数据的创建、修改或删除、再处理、重新命名、转移。
(三)对计算机化系统的设置、配置、参数及时间戳的变更或修改。
第四十八条【审计跟踪审核】审计跟踪应当作为GXP数据的一部分被审核;对于直接影响患者安全或产品质量的关键GXP数据更改的审计追踪应当随同相应的数据并在该数据最终被批准之前进行审核。需要定期审核的审计跟踪包括但不限于:
(一)最终产品检验结果的更改。
(二)样品运行序列的更改。
(三)样品标识的更改。
(四)关键工艺参数的更改。
第四十九条【验证】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应当按《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的要求进行验证,确保系统符合预期的用途。例如确证:
(一)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中保障数据可靠性(ALCOA)的设计和配置,包括审计追踪,在系统运行时,被启用并有效。
(二)每个工作流(workflow)均被验证。
(三)产生的数据和输出的报告符合用户要求。
(四)用户权限级别符合其设置及配置。
(五)系统日期和时间,产品标准,工艺参数,测试方法的更改被控制。
(六)用于临床实验的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的配置和设计控制应能确保试验的盲态,例如,通过限制可查看电子存储的解盲数据的人员。
第五十条【数据安全】数据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常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授权许可人员才可以进行数据存储或处理及进入档案室等区域。
(二)用户名仅释放给有业务需要且经授权批准的员工。
(三)用户通过其唯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系统。
(四)有规程和培训保证当用户不使用系统时退出系统或锁屏。
(五)无操作时,系统在设定的时间内自动退出或锁屏。
(六)用户密码应当在预定的期间内更换。系统在预先设定的时间点提醒用户更改密码,并禁止该用户用已使用过的密码登录该系统。
第五十一条【系统更替】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的更替(包括版本变更和系统变更)应当保证更替前后系统中的数据可靠性。
第五十二条【灾难恢复】应当建立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的业务持续、系统维护及灾难恢复规程,确保系统在维护,业务持续和灾难恢复时的数据可靠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特殊要求】本规范为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基本要求。对临床试验数据、实验室数据、制药设备数据等数据的特殊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替代方法】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术语】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ALCOA
一个常用的缩略词,简称“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
(二)审计追踪
审计追踪是一个捕获详细信息的过程,例如记录中的添加、删除或修改信息,无论纸质或者电子版的.,不会干扰或覆盖原始记录。审计追踪有助于复原或再现与记录有关的事件历史而忽略其媒介,包括行动的“谁、什么、什么时间和为什么”信息。例如,在纸质记录中,更改的审计追踪都会通过可使原始输入清晰可读的交叉单线标识并记录进行更改的人员缩写、更改日期及更改原因,根据需要证实并说明变化的理由。而对电子记录,安全的、计算机生成的带有时间戳的审计追踪系统在系统和记录一级均应允许复原或再现与事件相关的创建、修改和删除电子数据的过程。计算机生成的审计追踪应保存原始输入和文档的用户ID,行动的时间/日期戳及行动的理由,并按要求证实和说明行动的理由。计算机生成的审计追踪信息可能包括离散事件日志、历史文件、数据库查询或报告,或其它显示计算机化系统的、特定电子记录或记录中所包含的特定数据相关的事件的机制。
(三)数据
数据是指在GXP活动期间记录的并允许充分和完全的再现和评估GXP活动的,所有原始记录和原始记录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包括源数据和元数据,以及这一数据的所有的后续转换和报告。数据应在活动时按照固定方式准确记录。
数据可能包含在纸质记录(例如工作表和工作日志)、电子记录和审计追踪、照片、缩微胶卷或缩微胶片、音频或视频文件或藉以记录GXP活动有关信息的任何其它媒体。
(四)元数据
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提供了解这些数据所需的上下文信息。通常情况下,这些都是描述结构、数据元素、相互关系和其它数据特征的数据。元数据还允许数据可归属于个人。例如,在称重时,没有元数据的数字8是毫无意义的,即单位,mg。其它元数据的例子可能包括活动的时间/日期戳,执行活动的操作人员ID,所用仪器ID,工艺参数,文件序列号,审计追踪及理解数据和重现活动所需的其它数据。
(五)数据管理
为确保数据在整个数据的生命周期内,不论其生成格式,数据的记录、处理、保存和使用均被完整、一致、准确记录的处理操作总和。
(六)数据可靠性
数据可靠性是指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的数据采集是完整的、一致的和准确的程度。所收集的数据应该是可归属的,清晰的,同步记录的,原始的或真实副本,并且准确的。保障数据可靠性需要适当的质量和风险管理系统,包括遵守合理的科学原则和良好文件规范。
(七)数据生命周期
一种计划的方法用于评估和管理数据风险使其与潜在影响患者安全性、产品质量和/或在数据的创建、处理、审核、分析与报告、转移、储存和检索及持续监测直至退役的所有阶段中做出决定的可靠性相称。
(八)动态记录格式
使用动态格式记录,例如电子记录,允许用户和记录内容之间存在互动关系。例如,采用数据库格式的电子记录,允许能够跟踪、趋势分析和查询数据;使用电子记录维护的色谱记录,允许用户重新处理数据、通过适当的访问权限查看隐藏字段,放大基线以更清楚地查看积分。
(九)混合模式
以原始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组合组成总记录集的计算机化系统,该记录集应被审核和保存。例如,在实验室分析人员使用计算机化仪器系统创建原始电子记录,然后打印结果摘要。人员对电子记录实行手写签名,例如,通过手写签署审查清单然后安全地连接到正在签署的电子记录。混合模式需要在整个记录保存期内所有记录类型之间的链接安全。
(十)基准记录(Primaryrecord)
当采用多于一种方法同步收集或保留的数据发生不一致时,该记录作为首要判断依据,即GMP附录计算机化系统中的主数据。
(十一)计算机化系统
一个计算机化的系统集中控制一个或多个自动化的业务流程的性能。它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外围设备、网络、人员和文档,例如手册和标准操作规程。
(十二)归档
归档是贯穿于要求的记录保存期限,在专门的数据管理人员控制下,保护记录免于进一步被修改或删除,并储存这些记录。
(十三)备份
备份指创建在原始数据或系统出现丢失或者变得不可用(例如,在系统崩溃或磁盘损坏)的情况下的一个或多个电子文件的替代副本。值得注意的是,备份不同于归档,电子记录的备份仅作为灾难恢复目的,通常只是暂时存储,而且可能会定期覆盖。不应依赖备份副本作为归档机制。
(十四)良好文件规范
在这些指导原则内容中,良好文件规范是指那些共同地或单独地确保文档,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版,是可归属的、清晰的、可追溯的、永久的、同步记录的、原始的和准确的措施。
(十五)高层管理者
最高级别的指挥和控制的公司或场地,拥有调动公司或场地资源的权利和责任的人员(部分基于ISO9000:20xx的ICHQ10)。
(十六)质量风险管理
在药物(医疗)产品生命周期内,对产品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交流和回顾的系统过程(ICHQ9)。
(十七)GXP
用于规范受监管的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的临床前、临床、生产和上市后活动的一组良好规范首字母缩写,例如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十八)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或所属区域的最高级别的管理和控制者,拥有调动公司或场地资源的权利和责任的人员。
廉洁自律12条规定
*****廉洁自律12条规定(1)严格执行上级的各项规定,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违规违纪的事情,做到令行禁止。
(2)不接受有可能影响正确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接受或索取供应商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借用供应商的车辆和其他用具。
(3)不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4)不利用公款在上下级和单位之间相互请客送礼;不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5)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等手段骗取荣誉、职称等个人利益;不做假帐,不做帐外帐。
(6)不在自己分管业务和职责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参与与供应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利用职权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不让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与供应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经营活动。
(8)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物资采购、质量检验、物资配送、基建工程、设备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
(9)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按照规定管理好本单位的各种物资,不擅自处理废旧生产物资。
(10)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
(11)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参加业务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
(12)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好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印花税最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八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九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印花税征管中要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政策要点提炼
1、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4、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
5、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6、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7、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8、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二)《登记簿》复印件;(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9、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10、本规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最新规定2017年]
解读 及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6月1日生效,有关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在其中作了专章规定。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实施,证监会就信息披露问题又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更新了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DD<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此前,规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一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二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四个内容与格式准则于7月1日生效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同时废止。这一系列新规定足见监管层对基金信息披露的重视,基金的“阳光”运作更加有了保障。
1、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更加明确。《管理办法》将信息披露义务人限定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这较以前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更加规范、科学,与实践中的做法相符合。信息披露权责分明,既便于监管又利于保障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充分保护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扩大了信息披露的媒介。以前的规定将信息披露的媒介限定为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但实践中各基金管理人已经将在报纸上公告的信息也同时在公司网站上作了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要披露在公司网站上,这节约了基金运作成本,提高了信息披露效率。
3、加强了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新规定增加了信息披露的'事项,如在基金成立后至开始申购或者赎回这段时间里,基金管理人要每周至少一次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这便于基金投资者了解封闭期基金的运作情况,也有助于监管部门获得基金的建仓情况。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也要在次日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临时事项的规定将日常实践中的做法加以法定化,便于操作。
4、细化了信息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将实践中的一些政策性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如基金募集情况的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等。基金税项的规定要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在披露债券投资组合时,如果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被立案调查,或在前一年内受公开谴责、处罚的,基金应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说明。
5、增加了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新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不同违法事由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有利于监督信息披露法律规定的执行,而且在立法技术上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将信息披露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统一在一个规定中。为了落实责任,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要由董事会及董事承担个别及连带保证责任,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要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个别持异议的董事须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 消防法规定
★ 档案管理规定
★ 三包规定
★ 加班费规定
★ 户籍管理规定
★ 节假日规定
★ 消防规定
★ 婚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