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绿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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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绿化管理规定

篇1:校园绿化管理规定

校园绿化管理规定

校园绿化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园林绿化管理,保护环境,绿化校园,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南昌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南昌市园林绿地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的`园林绿地,由后勤保障处校园管理科统一规划和管理,全体师生员工和教职工应共同维护,并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认真执行《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搞好各系科划分地段的树木花草管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对维护园林绿化有成绩的系科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爱护树木花草,保护园林设施,严禁下列损坏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1.偷砍乱伐树木,随意开荒种地,偷盗苗木盆花;

2.攀摘树枝,摇树爬树,剥皮挖根,树上钉钉栓绳物,安装吊环秋千;

3.损坏树桩树架,踩踏绿篱花坛,采摘树枝花果;

4.院内放养牲畜、家禽和持枪打鸟,损坏树木、树苗、花卉和草坪;

5.在园林设施、花坛周围、草坪上踢球及其他体育活动,随意搬动石桌石凳;

6.在树木和各项园林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标语通告。

四、凡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树木、花卉、园林设施赔偿标准》(见附表)予以赔款;情节严重者,送交保卫部门处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树木、花卉、园林设施赔偿罚款标准价目表

项 目

赔 偿 罚 款 标 准 价 目

偷砍乱伐树木

以每株进价5--10倍计算

草皮

每平方米15--30元;

花朵、花枝、树枝

花朵以每朵5元计算,花枝、树枝以每枝10--20元计算

绿篱

以每公尺100元计算

花卉

每株按市价标准3--5倍罚款

树上挂绳吊物、院内持枪打鸟、草坪上从事体育活动等

每次处以10-20元罚款

放养牲畜、家禽

每头处以10--50元罚款

损坏园林设施

按原成本费标准2--5倍罚款

篇2:校园绿化的管理规定

关于校园绿化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园林绿化管理,保护环境,绿化校园,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南昌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南昌市园林绿地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的园林绿地,由后勤保障处校园管理科统一规划和管理,全体师生员工和教职工应共同维护,并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认真执行《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搞好各系科划分地段的树木花草管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对维护园林绿化有成绩的系科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爱护树木花草,保护园林设施,严禁下列损坏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1.偷砍乱伐树木,随意开荒种地,偷盗苗木盆花;

2.攀摘树枝,摇树爬树,剥皮挖根,树上钉钉栓绳物,安装吊环秋千;

3.损坏树桩树架,踩踏绿篱花坛,采摘树枝花果;

4.院内放养牲畜、家禽和持枪打鸟,损坏树木、树苗、花卉和草坪;

5.在园林设施、花坛周围、草坪上踢球及其他体育活动,随意搬动石桌石凳;

6.在树木和各项园林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标语通告。

四、凡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树木、花卉、园林设施赔偿标准》(见附表)予以赔款;情节严重者,送交保卫部门处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树木、花卉、园林设施赔偿罚款标准价目表

项 目

赔 偿 罚 款 标 准 价 目

偷砍乱伐树木

以每株进价5--10倍计算

草皮

每平方米15--30元;

花朵、花枝、树枝

花朵以每朵5元计算,花枝、树枝以每枝10--20元计算

绿篱

以每公尺100元计算

花卉

每株按市价标准3--5倍罚款

树上挂绳吊物、院内持枪打鸟、草坪上从事体育活动等

每次处以10-20元罚款

放养牲畜、家禽

每头处以10--50元罚款

损坏园林设施

按原成本费标准2--5倍罚款

篇3:社区绿化管理规定

社区绿化管理规定

大水头社区绿化管理规定

为把我社区建设成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社区,进一步加强我社区绿化管理,为辖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社区的'绿化,由社区城市卫生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定和管理,并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环境责任区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依据各自情况建立本单位的绿化管理知识,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每年三月为我社区植树绿化活动月,各单位要广泛宣传绿化社区的重大意义,组织党员、团员和居民群众积极参加义务绿化社区活动,按环境责任区,加强养护管理,讲究实效,提高成活率。

第三条 :社区树木和其它绿化设施与电力通讯、地下管道、基建等施工相矛盾时,有关单位要采取保护绿化的有效措施,不得擅自砍伐和修剪。

第四条: 实行奖惩办法,管好社区绿化,对在社区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举揭发损坏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从罚金中提取50%进行奖励。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5-20元罚款。

1、乱折树枝、树叶、爬树、摇树、砍枝剔芽、攀花摘果。

2、在树上钉钉、刻划涂写、趁树搭棚、搭架、搭衣服、悬挂

招牌、捆绳、捆铁丝、拴牲口。

3、在绿地、绿带、苗圃、花园、花坛、花台穿行踢踏、翻越栏杆。

第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2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者,除按价赔偿外,加罚1-5倍罚款。

1、在绿化树木下及花池内堆放各种材料,倒垃圾,毒水,污水和点火,挖坑。

2、车辆及其它原因碰损,轧坏树木,绿篱,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3、未经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砍伐修剪,破坏树型,擅自移栽,换栽绿化苗木。

4、牲畜啃毁树木,花卉及草坪。

第七条: 除上述列举以外的违返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酌情处罚。

第八条: 交纳赔偿费与罚款的具体办法。

1 、个人损坏花草树木的罚款应由个人主动交纳,如不交纳,

将向社区公布。

2 、受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罚金,愈期不交者,加及10%的滞纳金。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绿化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园林绿化高效、精细管理。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贴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理解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以植物造景为主,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乡土树种的运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职责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供给物业服务的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八)在团体土地上建设的小公园和街旁绿地等农村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团体经济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应建立健全绿地管理制度,坚持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协商确定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资料,按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和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按规定由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恢复绿地。

第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者应当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损害,承担赔偿职责。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城乡建设需要;

(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四)严重影响居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经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砍伐、迁移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的树木,应当报本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

砍伐、迁移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树木,经本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委托绿化施工企业实施,所需费用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负责。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及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申请人应当供给以下材料,征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篇5:社区绿化养护管理规定参考

社区绿化养护管理规定参考

绿化工作是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社区、美化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往宅区的环境和形象,直接反映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绿化养护组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积极培育各种花卉苗木,满足社区绿地的'补植、更新和本公司用花需要,不断学习新技术,积极引进和培育新品种。

二、根据季节、大气和花卉品种确定浇水量,夏季多浇,晴大多浇,阴大少浇,雨天不浇:干燥天气多浇,潮湿天气少浇或不浇:抗旱性强的品种少浇,喜湿性品种多浇。草坪悔周淋透土水一次,土壤湿度不少于石厘米。

三、即使除杂草,保持草坪,花圃清洁。结合除草进行送土、施肥:施肥应贯彻“勤施、薄施”的原则,避免肥料浓度过高造成肥害。 1每季度除草,松土一次,并结合施肥,视植株大小每株穴施复合肥2一4两,施后覆土浇水。

2草坪每月拔除杂草一次,并经常轧剪,草高度控制在五厘米以下,每季度施肥一次,每亩施复合肥5一10公斤,施后浇水,或雨后施用

3绿篱在春秋每季度修剪一次,剪后浇水施肥,折后每亩施复合肥5一10公斤。

四、发现病虫害要及时防治,不要让其蔓延扩大喷药时,农药要妥善保管,要按防治对象配置药剂,按规章做好防范工作,保证人畜花木安全。

五、台风前对花木要做好立支柱,疏剪枝叶的防风工作;风后清除花木折断的干、枝,扶止培植倒斜的花木。

六、要加强绿化地管理,不要让人践踏草坪:对损坏花木的要劝阻,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保洁人员搞好绿地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爱护各种机械器具,使用时按操作规程,使用后妥善保管,不经领导同意不得外借。

篇6: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类公办、民办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职业技工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班)等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配备消防专兼职干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与学校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学校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经费投入,落实日常消防工作经费和消防设施专项经费,并确保每年按一定的比例递增。要加强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定期更换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各区县教育局、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应督促学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管理工作。市教委安全稳定办公室具体实施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教委文明单位和安全文明校园的评审内容。

第六条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学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积极配合和推动学校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可根据需要确定学校消防工作联系人,参与、指导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应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研究解决学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校(园)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学校的消防管理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责任人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 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组织体系,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批准和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

(四) 组织开展学生、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五)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学校消防工作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具体落实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二) 具体承办学校消防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消防政策法规,分析和通报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督促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会同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每半年对学校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四)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落实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重大消防问题要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五)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六)总结、交流学校消防管理工作经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学校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 熟悉本校灭火、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二) 按照本校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与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工作。

第三章 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消防组织,形成消防安全网络。学生(教职工)宿舍、办公楼、教学楼、食堂(厨房)等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员。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操作、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以下单位或部位(场所)应确定为学校的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 体育馆、礼堂、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饭店)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 学生(教职工)集体宿舍、校内宾(旅)馆、招待所;

(三) 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四) 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 变配电房(间)、锅炉房;

(六) 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

(七) 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

(八) 其它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第十三条 学校要妥善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统筹兼顾。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以下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

(三) 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房屋修缮项目审批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向消防部门申报,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集会、舞会、晚会、招生就业咨询会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和应急疏散措施,并向学校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申报审查;具有火灾危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做到安全存放、少量领取和少量存放,专人负责,规范操作,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有机溶液回收处理制度,禁止将实验中有机溶液、腐蚀性和放射性液体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内,应盛放于专门容器内,放置在指定地点,学校负责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内存放挥发性易燃液体浸泡的实验标本,防止易燃气体在冰箱内聚集,遇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内使用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设备(如‘热得快’等)。对在防火重点部位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师生员工,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消防技防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技防监控网。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技防报警中心和视频监控系统,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

第四章 教育培训和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种消防安全教育资料,采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针对不同学校、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落实消防宣传人员。高等院校每个学院、系应确定消防宣传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

(一) 应围绕“119消防活动日”的主题内容,开展针对性强的消防宣传活动;

(二) 要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春防、冬防),利用横幅、标语、板报、专栏、画廊、校报(刊)、公益广告和有线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三) 要利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夏令营活动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教育活动,组织师生到消防教育基地、消防队(站)进行参观学习,确保每名学生在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学习阶段参观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

(一) 幼儿园的消防知识教育应突出寓教于乐的特点,以简单的疏散逃生技能、常见消防安全标志识别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园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一个课时;

(二) 小学的消防知识教育以火灾报警、疏散逃生技能,常见消防安全标志识别,以及基础消防安全教育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二个课时;

(三) 中学(含中专、职校、技校)的消防知识教育以防火灭火基本常识、火灾报警和疏散逃生等技能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三个课时;

(四) 高校(含大专、高职)的消防知识教育以消防法律法规、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现场急救和初期火灾扑救等技能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四个课时。

第二十五条 寄宿制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学习掌握学校防火、火灾报警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知识与技能,学会现场急救和组织学生疏散逃生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下列人员应定期到专门机构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一)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

(四)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订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 组织机构(包括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等);

(二) 接、报火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练,确保每名学生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学习阶段,参加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练不少于一次。

(一) 幼儿园的消防演练以简单疏散逃生为主;

(二) 中小学(含中专、职校、技校)的消防演练以火灾报警、疏散逃生为主;

(三) 高校(含大专、高职)的消防演练以火灾报警、现场急救、疏散逃生、初期火灾扑救为主。

第五章 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全面检查。

第三十条 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对消防安全重要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四) 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简易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设有火灾报警、防排烟、自动灭火等系统的单(部)位,应由具有专业消防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保,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同时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职能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或通报情况。

第六章 消防制度与消防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值班制度;

(三) 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四) 应急疏散预案;

(五) 宿舍安全用电管理;

(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雷、防爆、防静电管理;

(七) 明火作业审批管理;

(八) 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消防申报制度;

(九) 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管理;

(十) 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管理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逐步建立消防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

(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改建、扩建、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 消防组织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 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以及燃气、电子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检测等记录;

(三)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 防火检查与巡查记录;

(六)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 火灾情况记录;

(八)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11月23日颁布实施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7:校园出入管理规定

校园出入管理规定

1、学校行课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非本校教职工、学生和校内住宿人员严格实行出入登记验证制度。校门出入时间:07:30——20:00

2、学生上学、放学穿校服且佩带红领巾、校徽出入。

3、每天放学前行课时段,禁止学生出校门。如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须凭班主任审批签名的出门条经门岗保安查验并经前来接送的家长签字后方能出校。门岗保安收存班主任及家长签名的出门条。

4、周末及节假日期间,校内外学生无特殊原因不得进入校园。

5、家长接送孩子上、下学,一律只能在校门外,不得进入校园。

6、家长为学生送学习资料、衣服、雨具等物品,须在学校门外与老师电话联系或向学校门岗处值班保安通报,由值班保安通知班主任告知学生到门岗处领取。

7、家长于校门外接送孩子、送交学习资料、雨具、衣物时,应文明守纪、礼让有序,不得拥挤、拥堵校门进出通道。

8、学生家长到学校联系孩子入学等读书相关事宜或与老师了解、交流以和沟通子女教育相关情况事宜,应提前电话预约。进入校园时应向学校门岗值班保安通报,经由保安与学校领导、相关部门或教师联系,并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登记验证后方能进入校园。

9、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因学生教育事宜预约家长到校的,经门岗保安电话核实,并进行验证登记后方能进入。

10、非本校教职工、学生及校内住宿人员来校参观访问、办事和检查指导工作、参加教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维修校舍、教仪办公设备,须在门岗处通报,由学校值班保安与学校安全职能部门或学校领导电话联系核实,并经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11、校内住户亲朋好友、家用设备设施送货、维修人员进入校园,须在门岗处通报,经由值班保安电话联系住家主人核实,并经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12、严禁个体游走商贩、废旧物资收购人员进入校内。如确系学校、班级与校内住户联系订购货物、收购废旧物资人员入校,须在门岗处通报,经由值班保安电话联系学校安全职能部门核实,并经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13、所有非本校教职工、学生和校内住宿人员因事登记入校人员,离校时须在门岗处登记离校时间。

14、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与学校、教职工及校内住户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15、任何人携带校产出校门,应持有学校安全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交与门岗保安留存。

16、任何人携带大件物品、行李箱等出校门,均应主动配合门岗值班保安查询。

17、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进入校园,须持有关部门证明,经学校安全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并经门岗登记出入校门。

篇8:校园车辆管理规定

校园车辆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所有出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部通行的车辆。

二、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进出

1、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门卫查验,经同意后登记,方可进出。本校教职工私家车、送货车辆一律从后门进出。

2、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3、凡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向学校申请,经同意办理手续后由学校通知门卫放行。相关科室人员须事先通知安保人员具体时间、路线等,避开学生上学放学和自由活动时间。

4、禁止来校的其它外来机动车辆,任何来访的车辆一律从后门入校。

5、车辆载物出门,一律凭处室、部门负责人出门证明放行。

6、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校门安保人员要主动疏导,确保畅通。

(二)车辆行驶

1、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机动车型相符;严禁酒后驾驶。

3、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严禁在校园内行驶;上、下班使用者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4、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三)车辆停放

1、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

2、因办理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由学校保安人员指挥车辆按指定路线慢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3、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

4、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5、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

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二)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载物出门时,凭物品出门证放行。

(三)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四)所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学生自行车停放在校门外两侧指定地点,要锁好。

四、管理办法

(一)上学放学时,值日师生在校门口维持秩序,管制车辆。

(二)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

(三)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造成对学生伤害的负主要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四)对无牌无证,或擅自进入校园以及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除教育批评外,对其立即驱逐出校。

(五)保卫工作人员负责检查校园内的非机动车,对违规的车辆停放、行驶等,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无视校园规定的,加锁暂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者,必须学习校内车辆管理规定后方可领取车辆,严重违规者除学习规定外,还须其交纳费用,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附则

1、此规定由学校校长室解释并执行。

2、本规定自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篇9:校园停车场管理规定

校园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学校所有,车位采取租用方式有偿使用。

第二条 学校公务车和职工私家车均需交纳存车费。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存车协议收取存车费。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设施的日常维修与维护。

第六条 行政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立项工程的建设与维修。

第七条 安全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地下停车场消防设施的配备与维修、停车场值班人员消防安全培训。

二 车位管理

第八条 地下停车场限定学校正式员工的车辆停放,一名职工只能申请一个车位(一户家庭最多申请两个车位)。

第九条 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申请车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批准后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存车协议。

第十条 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拟终止停车的,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协议终止手续。禁止私自将车位转租他人,一经发现,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 存车费按年度收取,学校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超过交费期限15天未交费,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三 出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24小时开放,遇工程维修、恶劣天气等特殊原因影响车辆存放时,地下停车场临时停用。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场安装智能道闸系统,车辆须刷卡出入,无卡的车辆禁止进入停车场。

第十四条 地下停车场限高2米,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禁止进入。

四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停车场仅允许备案并交费的车辆停放,其它车辆严禁停放。

第十六条 车辆出入停车场须减速慢行,在停车场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七条 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安装热车仪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故障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八条 停车场内禁止随处扔垃圾,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九条 停车场的车辆出入通道禁止人员通行,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地下停车场。

第二十条 禁止消防通道及过道等处随意停车,对不按位停车造成的后果,车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放应避让公共设施、障碍物和其他车辆,损坏停车场设备和设施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内禁止试车、修车、洗车、练车,禁止无证驾驶。

五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学校可以取消其存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10: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最新规定

我校计算机网络,属我校重要设施。现已基本实现校园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互联网( Internet )相连。其服务对象为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为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保证校园网的安全运行,使其更好地为教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网的安全运行。

二、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伤风败俗的信息。

三、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配合学校的监督检查学校有权对校园网内的所有用户进行运行监督,并不定期检查所有用户的'使用状况。

四、学校负责对学校主干网和网络资源进行管理;

五、严禁任何用户擅自接入校园网。未经学校许可,擅自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学校有权不予提供连接。

六、学校负责并及时检查和监控校园网,由专人负责检查上网信息,阻止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

七、学校上网信息由学校组织审查,并指定专人录入和制作,并对提供的信息负责。

八、校园网用户在网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及时处理,以防造成更大的影响。

九、学校设专(兼)职网络管理员,[本文发布于 转载请注明]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十、网络客户端设专人负责维护;网络终端用户应遵守网络使用公德,不得随意更改网络配置,由于非法使用网络所造成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十一、任何人都有爱护校园网网络设备的责任和义务,禁止任何破坏网络设备的行为;未经学校的批准,不得更换、修理网络设备;由于客户端不正当使用网络及其资源所造成的设备破坏,由客户端维护人和使用人根据破坏程度予以赔偿。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

十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对其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 1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xxxxx领导;

( 2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 3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 4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5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 、盗用他人帐号进行非法通讯;私设或非法使用他人 IP 地址参与网络活动。

4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 、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浏览、篡改、删除、复制信息资料。

6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7 、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私自架设和连接。

8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进出校园车辆管理规定

绿化管理年终总结

绿化管理方案

校园绿化工作总结

校园绿化方案

校园绿化设计方案

通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规定

校园绿化美化工作汇报

校园绿化个人工作总结

绿化校园活动方案

校园绿化管理规定(集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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